最新新劳动合同(汇总6篇)

时间:2023-10-11 作者:紫薇儿最新新劳动合同(汇总6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新劳动合同篇一

首先,大型国有企业是中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虽然通过“抓大放小”,一部分国有中小企业以租赁、承包、售出、参股等方式向产权多元化转变。但是,进入,中国的国有资产已经达到9万亿元人民币,构成了极其巨大而庞杂的体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几乎所有的工业领域仍占据主导地位。

其次,大型国有企业是抗衡跨国公司的主力军。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知名的大型跨国公司大举进攻中国市场,各种洋货猛烈冲击国货。尽管民营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其在技术、质量、规模等方面的显著差距,尚不能与跨国公司抗衡,而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才是抗衡跨国公司的生力军。如彩电行业曾是进口产品最多的市场,但是四川长虹等大型彩电公司在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向外国名牌展开市场争夺战,一举打破了大屏幕彩电由外国名牌主导的格局,以致长虹的“红太阳一族”大屏幕彩电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三分之一。

再次,大型国有企业是中国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在石油、化工、机械、电子、冶金、有色和建材等重要产业中,中国七大汽车集团占全行业总产值的66%;嘉陵、北方、轻骑、金城四大摩托车集团占全国总产量的一半;上海、东方、哈尔滨三大发电设备集团,提供国内电站设备的70%。

最后,大型国有企业仍是出口创汇的主要力量。,国有企业出口创汇额超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居于领先地位。其中,大多数大型国有企业以销售额的1%左右投入研究与开发,有的达到2%,技术进步处于国内工业企业领先地位。

新劳动合同篇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所有制性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现在住址: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止年月日止。

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幼儿园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2、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在岗位,承担任务。

3、乙方在工作上应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标准。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有义务给乙方提供办公,活动及休息场所,供乙方使用。

劳动报酬:

合同期间,甲方按双方协商内容,为乙方发放工资、奖金。

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

福利待遇:

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婚嫁,公休假等福利待遇,按双方协商内容执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1、甲方对乙方的培训,乙方必须按时参加,实行签到制度,并且做好培训记录。

2、甲方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岗前培训。

3、乙方应该刻苦专研业务,达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4、乙方的继续受教育经费由乙方自付。

5、放假后期(幼儿放假离园之后与开学幼儿来园之前),教师培训无工资。

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订手续。

2、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聘用园规章制度的;

(2)受聘人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的;

(4)连续两月考核最差的;

(5)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在签订合同时,乙方需一次性缴纳500元作为下学期任职的保证金,因行业特性,不得在学期中途提出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内,乙方不管因任何理由,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扣除乙方一个月工资及全部奖金并且不退还保证金。

2、乙方需提出解除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待合同期满后方可离园。

3、聘用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受聘其他工作,如违犯者视作违约行为,按照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处理。

4、乙方解除合同后,上交甲方提供的园服、备课本、教学资料等。若有丢失或者损坏,照价赔偿。

5、未经幼儿园允许,不得私自将幼儿园资料外传,转借,一经发现,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幼儿园损失。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涂改及他人代签无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劳动合同篇三

由于没有法律提及废除《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的效力是,新法律的冲突部分将失效,无冲突的部分仍然有效。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8.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0.有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已办理厂内离岗体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 、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6.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19.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的后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单位工作时间。

20.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新劳动合同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办理待业登记。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被辞退的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新劳动合同篇五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市的国营企业和中央主管部门直属的在京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按《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职工,是指在上述企业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固定职工和派往劳动服务公司、企业兴办的其他经济单位工作的固定职工。

三、下列职工,不属于辞退处理的范围:

(一)严重违纪,已经被公安、司法部门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二)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

四、辞退违纪职工,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商业、饮食、服务行业的小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当经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决定辞退后,要填写《辞退证明书》(式样附后)三份,一份给被辞退的职工本人,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随职工档案转移;填写《辞退职工情况表》(式样附后)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由企业存查;同时开具《副食补贴转移证明》交给本人。企业要在被辞退职工接到《辞退证明书》后三日内,将其档案(装入《辞退职工情况表》)和《辞退证明书》送达被辞退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被辞退职工应当在被辞退五日以后持《辞退证明书》和《副食补贴转移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待业登记,并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副食补贴的衔接发放手续。

五、被辞退职工对辞退处理不服时,可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后,从次日算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仲裁后十五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另定。

六、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企业停发被辞退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副食补贴等待遇。

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企业辞退某一职工不当时,企业必须收回被辞退职工,并补发其标准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待遇,但要扣除职工已领取的待业救济金并负责退回街道劳动服务公司,同时办理副食补贴的衔接发放手续。

八、被辞退的职工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和处理以后,不得无理取闹,纠缠企业领导,影响企业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影响企业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九、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事业单位,凡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实行经常性的生产奖励制度的,比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

十、各企业可以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十一、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新劳动合同篇六

为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减少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在我局实行准驾证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局内部实行准驾证制度,驾驶人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外,还必须持有我局签发的《**某地电业局机动车辆准驾证》,才能驾驶我局的机动车辆。

二、准驾证应记载以下内容:1、准驾级别(分为:试用、某(某地)内、长途三种);2、姓名、年龄;3、服务单位;4、驾驶证号码;5、准驾车型(分为:大客、大货、小货、小客等);6、准驾证右上方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加盖局印)。

三、持有准驾证的基本条件为:工作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驾驶人员。1、长途驾驶员年龄须在55周岁以下,驾龄须满4年且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2、某(某地)内驾驶员年龄须在58周岁以下,驾龄须满2年且具有1年半以上驾驶经验;3、试用驾驶员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驾龄须满2年且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验(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

四、准驾证由局办公室负责制作、审核、发放。

五、局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安全监察部及驾驶员所在部门等组成小组,按照对准驾人员的考核办法,每年对持有准驾证的人进行审查考核,合格的继续发给准驾证,不符合的收回准驾证。

六、驾驶证、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准驾驶与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车辆;严禁超速、超载、酒后开车;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食和闲谈;不准将车辆交给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搞好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在执行任务时,要针对不同的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因天气恶劣引发行车安全事故;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交通管理人员的指导、检查,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

七、各单位必须在9月底前将本单位具备准驾资格的人员报局考核小组,待局正式行文确认准驾人员名单并颁发准驾证后,本制度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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