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劳动合同(4篇)

时间:2023-05-22 作者:储xy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上海劳动合同续签规定篇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续订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二、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 ;

2. ;

3. 。

三、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年 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海劳动合同续签规定篇二

第1章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规范试用期员工的转正管理工作,明确公司用人标准,满足公司用人需求,健全公司人才选用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新员工的转正管理工作。

第2章转正申请与审批

第3条  新员工直接上级需按照试用期员工考核方案的要求推进考核工作,协助员工填写“试用期月度报告表”。

第4条  新员工试用期满前_____天,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及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转正考核,办理转正审批手续,发放“试用期员工考核表”。

第5条  新员工经考核合格并完成入职培训的全部内容,由人力资源部提醒新员工填报“员工转正申请审批表”和“试用期工作总结”,并执行转正审批流程。

第6条  新员工工作表现突出,用人部门负责人可提出缩短试用期,但试用期最短不应少于一个月。

第7条  对通过转正审批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即时发放“转正通知书”。

第8条  对未通过转正审批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及时将审批处理意见反馈至相关人员(包括员工、部门负责人等)。

第3章转正面谈与手续办理

第9条  公司根据员工的试用期工作总结对员工进行转正面谈。

第10条  转正面谈内容包括对新员工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与需改进之处进行点评,对员工的下一步工作计划与期望进行沟通和交流。

第11条  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转正面谈

第12条  转正资料准备

转正员工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试用期月度报告表”“试用期员工考核表”、“试用期工作总结”、“员工转正面谈表”“员工转正申请审批表”等。

第13条  更新员工信息

人力资源部及时更新员工信息,将转正员工信息录入员工个人信息库,办理员工岗位及薪资变更相关手续。

第4章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14条  提前转正

新员工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人员及表现突出者经总经理批准可缩短其试用期,审批程序同转正流程。

第15条  推迟转正

需延长试用期的`员工(延长试用期不可超过3个月),继续按月填写“试用期员工月度报告表”,延长试用期满前10天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转正审批手续。

第16条  延误转正

试用期满,未按规定办理转正申请审批手续的,试用期自动延长至审批手续办理结束之日。

第5章附则

第17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改亦同。

第18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目标: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员工。  

3转正流程 

3.1人事手续办理人需办事项: 

3.1.3组织进行转正面谈,具体面谈分工如下:

3.1.3.1总部员工 

3.1.3.2分子公司员工 

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由分子公司管理副总做转正面谈; 主管级(含)以下员工:由分子公司人事负责人做转正面谈; (注:转正面谈资料需与转正手续在规定日期内一同报至人力资源中心。)

3.1.4转正审批结果反馈: 

对转正审批通过的员工,即时发《试用期转正通知书》; 

3.2员工需办理事项: 

3.2.2完成个人转正申请(含试用期工作总结,word版); 

3.2.3根据《试用期员工转正审批表》审批流程,办理转正审批; 

3.3员工主管部门需办理事项: 

3.3.2协助员工填写试用期员工月度报告表; 

3.3.4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审批表》。  

4转正审批流程:

4.1总部员工: 

4.2分子公司员工: 

2.没有管理副总的分子公司可由人事负责人代理职责。  

5特殊情况的处理 5.1提前转正 

5.2推迟转正 

6员工转正后续工作 

6.1总部人事手续办理人需办事项: 

6.1.2调整人事信息库;(将转正员工信息录入员工个人信息库)

6.1.3转正手续入档; 

6.2分子公司人事手续办理人需办事项: 

6.2.1调整本公司人事信息库;(将转正员工信息录入员工个人信息库)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劳动合同续签规定篇三

为促进本市共享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近日,上海出台共享单车规定,下面是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参考。

上海将从产品质量和服务规范两方面对共享单车发展提供有效的技术基础保障。日前,上海市质监局组织该市自行车行业协会,联合国内共享单车主要产地自行车行业协会共同完成了《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共享自行车技术条件 第1部分:自行车》《共享自行车技术条件 第2部分:电动自行车》等系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共享自行车是新出现的经济业态,其发展速度超乎想象,作为实现大城市低碳、节能出行的新生事物,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发展。据统计,上海的共享单车投放量已经超过45万辆,注册用户达到450万。与此同时,共享单车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管理不规范、车辆自身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从20xx年开始,上海市质监局就关注到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为了促进共享单车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该局及时指导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开展了共享单车相关调研工作。调研发现,目前市场上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自行车既不属于生产加工活动,也不属于销售活动,因此不在产品质量监督范围内,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共享单车的发展急需规范和解决。调研最终确立了通过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和实施关于共享单车的产品和服务等系列团体标准、以市场主体自律和良性竞争为主要途径来推动共享单车规范发展的思路。

自行车不能带人骑行,共享自行车更不能,共享自行车要从结构上来保证这一目的实现。一些关键零部件质量要求需高于国标,由于共享自行车使用和停放都在室外,用户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对车架等关键零部件质量需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为了应对室外环境停放,共享自行车需提出特殊质量要求,保证共享自行车的使用稳定性,共享自行车使用的紧固件必须加大旋紧力矩和提出防松要求,以及对一些零件提高防锈要求、一些特殊零件提出防水要求。

刚完成的标准对共享自行车的特殊零件提出了要求,包括锁具、实心轮胎、整体车轮等。同时明确共享自行车必须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功能,使运营商可以观察共享自行车运行情况、提高服务质量,并使故障车辆能得到及时修理,各运营商互通共享自行车信息,政府能够实现监管的技术保障。同时,对说明书的表达方法提出要求,通过互联网运营的共享自行车,只有使用租借方法的提示,而对使用者的注意事项几乎没有涉及,这就为使用者的安全和运营商经营带来很多风险。因此,要规定互联网状态下说明书的表达方法和具体内容。

目前,全国首个依托区域协作制定的《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共享自行车技术条件 第1部分:自行车》《共享自行车技术条件 第2部分:电动自行车》等3个共享单车团体标准已经完成编制工作。其中,产品标准主要针对共享单车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不但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还根据共享单车特点增加了车辆维修要求和报废时限要求,实现共享单车产品质量全过程管理;管理规范包括平台建设、运营要求、设施设备维护要求、计费方式、押金管理、投诉举报使用人诚信体系管理和使用者伤害赔偿等内容。希望以团体标准为依托,有效引导和规范共享单车企业市场行为,形成共享单车规范管理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为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为促进共享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交通发展白皮书》、《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xx〕1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功能定位

共享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经营企业投放车辆,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二)发展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优先满足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需求为导向,鼓励支持共享自行车发展;以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为主导,以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和维护城市环境为重点,汇聚政府、社会、企业等多方力量,规范引导共享自行车有序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结合本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本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三)基本原则

一是积极引导。秉持开放包容态度,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强化慢行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和完善,倡导市民文明骑行停放。

二是强化安全。确保自行车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加强用户押金风险管控。

三是注重有序。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强化车辆运行调度和停放秩序的企业主体责任;综合城市设施承载力和出行特征需求,加强动态监测,保证投放有序。

四是加强协同。发挥政府、社会、企业资源优势,强化政府统筹兼顾、社会自律自治、企业规范服务的作用,市加强指导协调,区强化属地管理。

(四)各方责任

政府:市级负责制定共享自行车发展政策文件,编制慢行交通系统总体规划和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指导区域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各区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区级结合属地实际,负责规范共享自行车发展的具体管理工作,编制区域慢行交通系统和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规划,建设完善非机动车通行网络、停放点等慢行交通设施,动态监测并指导区域车辆有序投放,做好非机动车停放点的日常管理和违法骑行、违规停放的执法管理,并对企业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承担自行车租赁服务与管理的主体责任,科学制定投放计划,开展车辆安全评估并保证质量安全,建立车辆管维机制,及时保养维修车辆和召回报废老旧车辆。配备管理力量,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和处理用户投诉。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保证网络信息与用户资金安全,管理约束用户行为,及时提供相关共享信息数据,并接受政府的服务监督。

用户:在使用共享自行车过程中,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共享自行车和停放设施,并自觉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和公安、城管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罚。

(一)加强设施规划建设。充分运用共享自行车运行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市级层面加强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引领,对慢行交通网络和停放点设置提出相应要求,指导各区规划建设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区级层面通过疏通断点瓶颈、构建区域性非机动车车道网络、试点非机动车微循环网络等,规划建设和完善慢行交通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保障非机动车路权。城市道路建设应支持非机动车出行便利。依据专项规划,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要设置非机动车道,并设置与规范相符的机非隔离设施,为市民提供安全骑行环境。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尽量减少占用非机动车道,保障良好通行条件。

(三)优化车辆停放点设置。各区政府按照“交通相宜、衔接接驳、规模适度、因地制宜”的原则,分析停放需求,编制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规划,明确非机动车禁停区域路段;协调推进辖区轨道交通与公交枢纽站点、大型商业与办公区、医院、居住区等公共场所停放点设置和设施建设。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落实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鼓励企业在非公共区域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点。

(一)规范企业经营条件。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力量。在本市从事共享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通过网络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租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和义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依法依规经营,接受交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及预存金,完成所有车辆回收等工作。

(二)强化车辆质量安全。企业所投放车辆,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共享自行车团体标准,确保车辆质量可靠。市质监部门依法对投放前的车辆组织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依法召回缺陷产品;督促指导企业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并向社会公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信息数据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外流。企业应当向交通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本市注册用户数、投放车辆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与使用频率等,为交通大数据分析、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

(四)保障用户骑行安全。企业应通过车辆设计和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创新,加强用户身份信息注册和车辆使用管理,限制12周岁以下儿童使用,依法规范用户骑行行为。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范围与理赔程序。一旦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应协助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五)完善车辆管维机制。企业应在本市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网点和管维人员,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充分运用车辆实时定位信息,对停放超出停车点容量的车辆要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并保持运营车辆车身干净、整洁,维护城市良好环境。

(六)保障用户资金安全。鼓励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推行免押金、降低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等方式提升服务。收取用户押金与预存资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设资金专用账户,公示押金与预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定期公开用户押金使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会同市商务委、金融办、工商局、上海银监局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一)加强投放监测指导。共享自行车投放在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的同时,应加强动态监测和指导。企业在投放前,应先向投放所在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内停放点容量与出行特征需求等,对区域车辆投放进行动态指导和监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全市车辆投放情况,加强车辆投放的监测与引导。

(二)强化停放秩序管理。各区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建专门管理队伍,加强非机动车停放点车辆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企业应与属地政府签订共享自行车管理承诺书,对投放车辆的乱停乱放负有管理与清理责任,可以自行负责,也可以与属地政府合作部门,委托属地专门管理队伍,共担现场管理成本,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鼓励企业之间资源共享,力量整合,提高管理效率;加大科技创新力度,运用电子地图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对违规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会同城管对现场及时予以清理。

(三)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市质监部门重点针对车辆质量、人员配备、车辆完好率、应急处置、车辆使用年限和报废回收等方面,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共享自行车团体标准。行业协会督促企业开通公众微信、微博和服务投诉电话,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加强服务和自律意识,引导本市共享自行车企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有序发展。

(四)注重信用管理约束。企业应建立并落实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办法。加强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法违约的用户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加强对用户失信行为的约束。市公共信用平台应建立针对共享自行车行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指导企业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加强企业与公共信用平台间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将用户严重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规范用户使用行为。共享自行车用户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按规骑行,规范停放,爱护共享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结合交通执法管理,公安机关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倡导市民文明用车。企业应主动协助执法部门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及违规证据,并督促违法用户主动到执法部门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六)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对盗窃及蓄意破坏共享自行车、借共享自行车实施欺诈等不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保障企业和用户权益。

(一)加强政府协同管理。市、区、街镇等各层面相应建立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市级层面加强统筹指导,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区级层面加强属地推进落实,统筹区属各职能部门做好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和车辆投放及停放等管理。街镇层面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车辆停放点设置与日常管理以及停放秩序管理。

市交通委负责组织起草共享自行车发展指导意见,编制道路非机动车停放点设置导则,指导各区慢行交通设施建设完善和相关工作推进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共享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等管理,对盗窃、破坏共享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停放和骑行秩序进行执法。

市住建委、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网格化管理、市容环境和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对占用盲道、损毁绿化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查处。

市发改委负责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制定以及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完善的指导,并负责价格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市文明办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规土局负责慢行交通系统及配套设施规划,指导督促各区规划与相关配套用地落实。

市经信委、商务委、工商局、质监局、网信办、金融办、银监局、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自行车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行业协会、消保委牵头制定共享自行车团体标准,统一合同文本格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共享自行车企业规范服务、公平竞争。

(二)加强用地资金保障。开展大数据分析,在轨道交通与公共交通枢纽周边、商业与公建设施规划建设中,研究落实非机动车停车用地保障和配套停车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建设与设施完善。

(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遵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执法管理,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市民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营造共享自行车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上海劳动合同续签规定篇四

新修订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将正式实行,上海市民是如何看待新规?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车牌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总量控制,规范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客车额度”),是指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允许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的个人自用、单位公务等之需的非营业性客车上牌指标,包括个人客车额度和单位客车额度。

第三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市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本市客车额度管理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环境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每年本市新增客车额度总量;根据客车额度拍卖情况和管理需求,调整完善本市客车额度拍卖管理办法和额度管理相关措施。

(一)负责客车额度管理日常工作;

(四)推进机动车额度管理信息化工作,为额度审查、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高效管理提供必要基础。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额度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额度拍卖范围)

下列额度纳入拍卖范围:

(一)新增客车额度;

(三)个人和单位委托的`在用客车额度。

第五条(额度拍卖数量确定)

额度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市客车额度每年新增总量及相关情况,确定每次拍卖的客车额度投放数量。

第六条(拍卖机构)

客车额度拍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

受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客车额度,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拍卖程序和方法,并在拍卖日7天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和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竞买人资格)

个人客车额度竞买人,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本市居住证明(不含《临时居住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人客车额度竞买人通过拍卖获得客车额度后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参加拍卖。

单位客车额度竞买人,是指持有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沪机构等单位,以及持有有效《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本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第八条(拍卖方式)

个人客车额度与单位客车额度分场、定期拍卖。个人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无底价方式,单位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有底价方式,底价为同月个人客车额度拍卖成交均价。拍卖通过网络、电话等进行。

第九条(拍卖监管)

市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拍卖系统的网络、电话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公证部门应当对拍卖工作进行监督。

额度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拍卖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在出现突发情况时,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条(竞买成交)

竞买人应当遵守额度拍卖公告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买。严禁串通操纵价格、干扰拍卖系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竞买人竞买成交并按照规定付清全部款项后,即可获得付款凭证和额度证明。逾期未付款的,视为放弃客车额度。

摩转汽额度及在用客车额度的拍卖价款,由受托拍卖机构向其委托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额度证明)

客车额度证明根据每次投放数量等量印制,并委托拍卖机构向客车额度买受人发放。

客车额度证明由额度管理办公室负责监制和保存。

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客车额度证明。

额度审查中收缴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在销毁时,应当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额度审查)

市国税车购税征收部门在车主缴纳车购税后,应当将完税证明交由额度管理办公室,由其对车主应当提供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在完税证明上标注确认;对应当提供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而未交验的,保留完税证明。

对无需缴纳车购税的二手车或旧车,额度管理办公室也应当对车主的额度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无异议的,在相关证明上标注确认。

市公安车管部门应当根据完税证明或相关证明上额度管理办公室的有效审查内容,进行机动车登记。

市商务部门应当对二手车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限制条件)

额度证明使用人应当与购车发票上的车主名称一致。

个人客车额度限用于不超过9座的生活性小型客车。

个人和单位客车额度自启用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额度管理)

逐步推进新增客车额度和在用客车额度纳入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资金收支)

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客车额度拍卖收入的收支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拍卖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告知义务)

车辆经销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本规定自2014年7月25日起施行。但办理2014年7月个人客车额度拍卖登记手续的,执行本规定。

2013年12月24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沪府发〔2013〕92号)同时废止。

每辆汽车上都挂有牌照,以便有关部门查询和管理。但是最初的汽车牌照并没有这个含义,这里有一段浪漫的爱情故事。

最初的汽车是没有牌照的。直到1901年,在柏林才出现了第一辆有牌照的汽车。它的主人是当时的大商业家鲁道夫•赫兹格,车牌上有“ia1”字样。在一次晚宴上,有记者问鲁道夫车牌上的符号是什么意思,他说:“‘ia’是我未婚妻姓名前面的字母,现在她已是我的夫人了。至于用‘1’这个数字,是表示我对她的一片忠诚,也就是说,她是我第一个、同时也是唯一的心上人。”原来,汽车的牌照最初只是鲁道夫对他妻子忠贞爱情的表白罢了。

中国的第一号汽车牌照是光绪年间传到上海的,到1912年,上海共有汽车140辆,当时英国人把持的工部局,利用人们的好奇心,对第一号牌照要价特别高。宁波巨商周湘云为领得第一号牌照,被敲去了一大笔钱,又在面对持有第一号驾驶执照人的威逼、抢劫之后,周湘云终于把第一号牌照上在自己的汽车上,并锁入汽车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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