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

时间:2023-11-23 作者:笔砚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与雇员可以确立明确的工作关系和责任分工。请浏览以下劳动合同范文,以帮助你更清楚地理解劳动合同的格式和内容。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篇一

2018年6月28日,孙丙庆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孙丙庆与射阳县酿化厂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孙丙庆案裁定书》”)裁定“一、二审判决认定射阳县酿化厂于6月11日合法解除了与孙丙庆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驳回孙丙庆的再审申请。”

一概述。

本文依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可比案例,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通知工会”三方面,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剖析,理清了常见的争议焦点和关注重点,为当事人提供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含义剖析如下图所示:

二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首先,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一方面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罗马法谚“肯定者承担举证责任,否定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的推论;另一方面是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考虑到劳动者原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有其管理制度和运营痕迹,相对于劳动者而言,具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很多证据劳动者可能无法获得。在(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36号案件《黄辉、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辉、无锡百纳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违反何种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该规章制度的严重性承担举证责任。”的审判要旨。

三严重违反的含义。

其次,在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中,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的“严重违反”含义如何界定的规定并不明确,给予了法官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从实践的案例来看,主要有三种判断的依据,分别是“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定义条款”“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和“劳动者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定义条款。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定义条款”指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具体事项,违反前述具体事项,则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认定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一个月内迟到三次或旷工2天”“二次严重警告”等类似条款。通常,此类条款具有具体可操作性,可以通过考勤记录、存档的警告/处罚通知书等方式判断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例如,孙丙庆案中的射阳县酿化厂于10月30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决定》,该决定明确:“全月累计迟到、早退、中途离岗达15次以上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射阳县酿化厂提供的监控视频、签到簿等证据证明,孙丙庆2015年5月18日至29日迟到、早退达20次,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决定》的规定,孙丙庆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不过,如果在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对于前述事项有特别约定的,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给予劳动者选择适用的权利。

2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

“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指因劳动者主观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的情形。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一般不会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例如,在(2017)沪民申281号案件《法特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史静静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法特公司主张的货款损失,现无证据证明系史静静恶意所为,且法特公司已就该事件对史静静作出调岗的处理,故法特公司再以货物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妥。”对于严重损失的判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苏民申6220号案件《李晓慧与膳魔师(江苏)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李晓慧事后已经向公司出具了检讨书,相关旅游费用也进行了扣除,并未给公司造成财产或安全方面的重大影响和损失,其行为并不能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在(2017)浙民申3097号案件《宁波万事达综研电气有限公司、王华飞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给出了更为明确的判断“即使存在王华飞故意将两卷透明胶带带出公司的情况,原审根据两卷透明胶带价值和该行为的程度和影响等本案实际情况,认定王华飞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纪,不能作为万事达公司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3劳动者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者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指劳动者的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因前述违规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鉴于行政处罚的严重性,此种情形通常会被用人单位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在(2016)苏民再346号案件的《蔡贵山与江苏鑫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肯定了鑫悦公司依据东台市公安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蔡贵山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做法。

四规章制度的要求。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在《解释》的第十九条中,对《劳动法》第四条进行了解释“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则对前述法规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解释。因此,可以从三个方面即“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已向劳动者公示”来理解规章制度的法律要求。

1民主程序制定。

“民主程序制定”一般指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通过协商以修改完善。即除了经过特定的程序外,还需要给予工会或者职工协商和讨论的权利。实践中,常见的争议是规章制度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首先,并不是每家企业都设置了职工代表大会;其次,经过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同样具有程序效力;再次,应当从实质大于形式的角度来判断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重要的是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讨论。在()苏审二民申字第765号《刘红花与无锡马山永红换热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永红公司制定《员工手册》时,虽然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但召开了专门的会议征集意见,并予以通告公示后发放到刘红花等员工手中,刘红花等员工亦未对《员工手册》提出异议,且《员工手册》中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故《员工手册》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有约束力。”

2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含义既包括了法律和行政法规,还包括了政策规定。实践中,判断的标准会更加广一些,通常会从合法合理的角度来做实质性的判断。例如,(2016)浙民申3056号案件《赵婉根与实耐宝工具制造(浙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称“实耐宝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将合法合理作为判断的依据。

3已向劳动者公示。

“已向劳动者公示”由《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解释得更为明确,即包括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两种方式。实务中,常用的方式如公告栏公示、oa系统公示、派发《员工手册》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不在规章制度的民主制定程序中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修改,而是在规章制度已经制定完成的公示程序中单独声明自己不受公示或者告知的规章制度约束的,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回到孙丙庆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射阳县酿化厂于2010月30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决定》经职工大会民主讨论表决通过,孙丙庆在讨论决定上签名并注明“保留意见”后领取了决定文件。孙丙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属于不需要遵守该决定的特殊员工,故该决定对孙丙庆有约束力。

五通知工会的要求。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因此,通知工会应当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条件。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企业都一定设立工会,如果企业依据法律的规定没有设立工会,又当如何呢?《解释四》第十二条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并明确了对《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限制。《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六总结。

综上所述,孙丙庆申请再审时提出的两个观点,都被射阳县酿化厂以有力的证据抗辩。射阳县酿化厂单方解除与孙丙庆的劳动合同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本文通过此案并结合实践案例,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法律内涵进行了分析,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积极关注证据的搜集,毕竟向法院提出有利的证据以支撑法律规则的适用才是获得胜诉的关键。

七附相关法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篇二

千呼万唤的《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终于揭开面纱,劳动合同条例。9月18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

最终公布的《条例》包括六章38条,相比此前9月3日国务院原则通过的条例(下称条例通过稿),又减少了两条,相对国务院法制办5月12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则缩水了七条。

整体上看,条例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表述上存在一些容易产生不解和歧义的条款作出更为细化的解释和完善,令其在《劳动合同法》框架内更富有操作性。

例如,《劳动合同法》中最具有争议性的条款,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经劳动者提议,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十年工龄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因此,曾导致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最有有名的例子是“华为门”。

全总***管理部部长郭军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依据条例,华为等企业规避法律规定的努力化为泡影。条例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这意味着,被强行“归零”的工龄并不被认可。

此外,针对企业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在建立职工名册、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以及劳务派遣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条款。

具体而言,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或者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式公布的条例最为引人瞩目的,是取消了条例通过稿中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据其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同一被派遣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两年的,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意在于限制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方式,避免其将长期合同短期化。

在正式公布的`版本中,这个条款被删除了。据接近决策层的人士分析,因过于严厉地限制了劳务派遣,这个条款遭遇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的强烈反对,以至于最终在正式版本中消失。

劳动合同法起草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告诉《财经》记者,劳动合同法将对中国劳资关系有多深的影响,将取决于实施情况,而政府在其中起关键作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条例》。根据条例,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陈步雷则坦率指出,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据他了解,在法律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基层劳动行政部门多人浮于事,企业也只是简单应付检查,有效保护劳工利益,其实依赖于政府职责认真履行和社保体系的建立完善。

决策层显然也意识到劳动合同法推行艰难。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根据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于9月中旬分赴辽宁、江苏、广东、陕西、山东、福建开展检查工作,并委托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云南、甘肃等九个省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篇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为什么劳动者离开单位之后要给一笔钱呢?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什么?

对此,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是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违约金”,即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了,应该给劳动者一笔钱作为违约金。

二是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一种“社会责任”,即劳动者失业了,应该得到一定的社会保障,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可以让劳动者度过短暂的生活难关。

三是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一种“劳动贡献补偿”,即劳动者在单位工作过相对长较长一段时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离开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一笔钱,作为劳动者曾为单位效力的补偿。

三种观点各有道理。笔者个人比较认同第三种,毕竟从我国历史的角度看,旧时被富贵人家雇佣的长工,在离开东家的时候,一般也会得到一笔盘缠,已示对其过去为东家卖命、付出功劳的肯定。这笔盘缠,跟今天的经济补偿金,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根据本条规定,在七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种,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劳动者根据以下情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是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是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八是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遇到上述前六种情形,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遇到上述最后两种情形,劳动者不需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案例,本书在解读本法第三十八条时已举例众多,此处不再赘述。

第二种,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也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劝退,向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要注意,在用人单位无违法违规的情形下,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有一些别有用心的用人单位利用这一点,在单方辞退或劝退员工的时候,会拿一张《辞职申请书》给劳动者填写,劳动者如果在懵懵懂懂、半推半就,甚至半胁迫的情况下,填完《辞职申请书》并签字,就会在法律上成立“劳动者主动辞职”的事实,再想拿到经济补偿金,就十分困难了。因为劳动者主动辞职是拿不到经济补偿金的,甚至连失业金也拿不到【1】。因此实践中劳动者需要多长个心眼,离职时如果系被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或劝退,用人单位又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拿来《辞职申请书》要求劳动者填写、签字时,一定要谨慎,尽量不要盲目签下。

例如无讼案例《严康楠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湘02民终1185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写道:“严康楠于11月24日手书一张辞职申请书,称自己因个人发展提出辞职申请,申请书上有千金药业公司相关员工的签字。严康楠诉称该辞职申请书系在千金药业公司职工胁迫的情况下所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向法院提交了严康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与千金药业公司职工的电话录音,但从该录音来看,无法证实严康楠的辞职申请书系是在千金药业公司职工威逼利诱的情况下书写的,且严康楠没有提供另外的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认为严康楠所书写的辞职申请书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严康楠系主动辞职,千金药业公司依据严康楠的辞职申请书解除与严康楠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严康楠所主张的确认千金药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45512元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第三种,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用人单位根据下列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至于案例,本书在解读本法第四十条时已举例众多,此处不再赘述。

第四种,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用人单位因为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转型转产等原因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时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案例,本书在解读本法第四十一条已举例众多,此处不再赘述。

第五种,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但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续签的,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2.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3.劳动者愿意续签,但用人单位不想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案例,本书在解读本法第四十四条已举例众多,此处不再赘述。

第六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即,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案例,本书在解读本法第四十四条已举例众多,此处不再赘述。

第七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为兜底条款,为免遗漏。目前来看,本项所说的“其他情形”,主要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当中,一共有四种:

一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

四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例如无讼案例《上诉人杨富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吉中民一终字第664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写道:“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此规定,被上诉人终止了与工伤职工杨富财(七级伤残)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杨富财支付经济补偿,……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1】《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主动辞职系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是没有办法领取到失业保险金的。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工伤1-6级伤残时用人单位均应与劳动者一直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工伤7-10级伤残时用人单位才能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劳动者在工伤5-10级伤残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37条,有权单方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后还能不能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实践中有分歧,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关于这一点笔者已经在本书对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时已作过探讨,此处不再赘述。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篇四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

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

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案例1:王某于2007年7月初从某高校毕业后,通过朋友介绍,应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工作。

公司与王某签订了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2007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经医院治疗,后一直病假在家。

2008年6月底,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王某,因医疗期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收到通知后即与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联系,经多次交涉均未果。

于是,王某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王某认为:自己虽身患慢性疾病病假休息在家,也很想尽快恢复健康,早日上班,但现在实在不能正常上班。

由于本人尚在病假之中,企业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因而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自己的请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企业在庭审答辩时称:因为医疗期已满,王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已经给他充分休息,但他仍不能正常工作,所以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明,2007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后进入该企业。

企业与之订立了两年期劳动合同。

同年12月初,王某因患慢性疾病一直病假在家。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某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王某所提出的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案实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的医疗期已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由此可见,王某即使合同期未满,但医疗期已满,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本案中,王某要求仲裁委员会撤消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没有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

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

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

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

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

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文档为doc格式。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篇五

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劳动合同里面的争议问题,那么如何解决争议呢?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争议解决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除应遵循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主要依据应是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来讲比较具体,而且法律上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写入合同,所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应主要依据劳动合同。

比如:有关分房、调离单位退房的问题,违约赔偿经济损失的标准,计算方法的问题,只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发生劳动争议都应按合同执行,否则将很难处理。

然而,目前由于人们的合同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签订劳动合同的质量不高,因此劳动合同是处理合同争议主要依据的地位还不明显。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应首先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了无效劳动合同的条件,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部分条款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这一规定,在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如果在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应首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然后再处理其他合同争议。

何为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争议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因此,双方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由于某种原因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后又因补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所以这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部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中,明确规定这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劳动合同无效时,处理合同争议应依据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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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确认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后,处理合同争议应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条件等等,所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很广泛,主要有《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 :

a、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c、以完成 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 个月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路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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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 部门(或岗位)担任 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 元;

(若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以下标准计法工资: )。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

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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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篇六

案情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王某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本质上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篇七

案情简介:王某于20xx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xx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案情分析: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例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篇八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篇九

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最后劳动合同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一、经济补偿的性质。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经研究,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基本能体现劳动者的贡献。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短期劳动合同普遍化的问题。实践中,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作了一定限制。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被废止,但20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年的生活补助费。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篇十

案例分析:

1、案例一:赵某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1)假使赵某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1月1日之前的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201月1日之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由于其月薪低于社平工资的3倍,按照满一年补偿一个月,未满半年补偿半个月的标准,赵某的经济补偿金是10000x9=90000元。

(2)假使赵某月薪是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赵某的月薪高于社平工资的3倍,故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其计算基数按社平工资3倍来计算。

所以按照(1)的算法,赵某的经济补偿金是15000x9=135000元。

2、案例二:钱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

(1)假使钱某的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不能胜任工作,需依照n+1公式计算,所以。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12(年1月1日前)+9(2008年1月1日后)+1(如果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钱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0000x21+10000=220000元。

(2)假使钱某的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他的月薪超过了社平工资的3倍,故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所以算法和(1)一致,但基数不同。

所以,钱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计算基数:15000。

计算年限:12(2008年1月1日前)+9(2008年1月1日后)+1(如果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钱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5000x21+20000=335000元。

3、案例三:李某因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1)假使李某的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协商一致解除,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年限不能超过12个月。故: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12(2008年1月1日前)+9(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0000x21=210000元。

(2)假使李某的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不管是2008年前还是年后,由于李某的月薪超过了社平工资的3倍,都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所以算法和(1)一致,但基数不同。故: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12个月(2008年1月1日前)+9个月(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50000x21=315000元。

4、案例四:孙某因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

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需依照n+1公式计算。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年限,不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

所以:

(1)假使孙某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1(假设未提前30日出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孙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0000x23+10000=240000元。

(2)假使孙某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由于孙某月薪高于社平工资3倍,所以这个假设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而且其计算基数为社平工资的3倍: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1(假设未提前30日出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孙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5000x23+20000=365000元。

5、案例五:周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年限需以2008年1月1日为截点分开计算。

(1)假使周某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周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0000x23=345000元。

(2)假使周某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由于孙某月薪高于社平工资3倍,所以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故: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孙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5000x23=345000元。(原41.5万元为笔误,特此更正)。

6、案例六:吴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案例,在职期间,公司仅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说明公司已经为吴某依法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只是为足额缴纳,故吴某不能以公司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吴某无法获得经济补偿。但吴某可以向社保局和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公司补足剩余需缴交的差额。

法规:

广东高院粤高法发【2008】13号指导意见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支持。

7、案例七:郑某被公司违法辞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第四十七条中的“标准”,指的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所以关于违法辞退的计算基数很明确,就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接下来关键是确定计算年限,到底计算年限受不受封顶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可以认为是对赔偿金计算年限进行了明确,之所以强调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体现出立法者将赔偿金计算年限与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进行区分的意图,“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表述,表明在计算赔偿金年限时,并未作出限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情形一般是属于用人单位具有法定事由而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应当理解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受最高年限12年的限制。

(1)假使郑某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因其月薪未超出社平工资3倍,故: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从1994年3月1日至7月31日,共22.5年。故:

郑某的赔偿金如下:

10000x22.5x2=450000元。

(2)假使郑某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因其月薪超出社平工资3倍,故: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从1994年3月1日至207月31日,共22.5年。故:

郑某的赔偿金如下:

15000x22.5x2=675000元。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篇十一

提问:

甲:用人单位乙:劳动者。

乙已在甲工作8年,期间甲为乙交纳养老、失业等社保费用。2007年8月,乙因违反工厂工作规程被甲方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甲一直未向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乙多次催讨无结果,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

(1)甲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还是约定解除权?甲的行使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未给乙办理退工手续应承担哪些责任?为什么?乙应如何进行维权?

解答:

1、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甲是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是合法行为。

2、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已乙可到当地社保机构或劳动部门投诉。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法律责任。在第八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篇十二

案例分析:

1、案例一:赵某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12(2008年1月1日前)+9(2008年1月1日后)+1(如果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钱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0000x21+10000=220000元。

(2)假使钱某的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他的月薪超过了社平工资的3倍,故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所以算法和(1)一致,但基数不同。

所以,钱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计算基数:15000。

计算年限:12(2008年1月1日前)+9(2008年1月1日后)+1(如果不提前30天书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钱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假使李某的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协商一致解除,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年限不能超过12个月。故: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12(2008年1月1日前)+9(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10000x21=210000元。

(2)假使李某的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不管是2008年前还是年后,由于李某的月薪超过了社平工资的3倍,都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所以算法和(1)一致,但基数不同。故: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12个月(2008年1月1日前)+9个月(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李某的经济补偿金是:

医疗期满后仍患病被辞退,需依照n+1公式计算。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年限,不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

所以: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1(假设未提前30日出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孙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0000x23+10000=240000元。

(2)假使孙某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由于孙某月薪高于社平工资3倍,所以这个假设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而且其计算基数为社平工资的3倍: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1(假设未提前30日出面通知,需代通知金)。

所以,孙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周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0000x23=345000元。

(2)假使周某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由于孙某月薪高于社平工资3倍,所以存在12个月封顶的问题,故: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14(2008年1月1日前,未满1年按1年算)+9(2008年1月1日后)。

所以,孙某的经济补偿金如下:

15000x23=345000元。(原41.5万元为笔误,特此更正)。

6、案例六:吴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案例,在职期间,公司仅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说明公司已经为吴某依法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只是为足额缴纳,故吴某不能以公司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吴某无法获得经济补偿。但吴某可以向社保局和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要求公司补足剩余需缴交的差额。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可以认为是对赔偿金计算年限进行了明确,之所以强调赔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体现出立法者将赔偿金计算年限与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进行区分的意图,“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的表述,表明在计算赔偿金年限时,并未作出限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情形一般是属于用人单位具有法定事由而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应当理解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受最高年限12年的限制。

(1)假使郑某月薪是1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因其月薪未超出社平工资3倍,故:

计算基数:10000元。

计算年限:从199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共22.5年。故:

郑某的赔偿金如下:

10000x22.5x2=450000元。

(2)假使郑某月薪是20000元,该地区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5000元。

因其月薪超出社平工资3倍,故:

计算基数:15000元。

计算年限:从1994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共22.5年。故:

郑某的赔偿金如下:

15000x22.5x2=675000元。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篇十三

借款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甲方因,不能如期偿还年月日签订的元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项下的借款,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方根据原合同应向乙方借用的资金借款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应于年月日到期。截止到年月日止,上述借款未还偿还金额元(大写:元整),现约定延期到年月日偿还。

二、借款利率与利息。

延期后的借款利率与利息,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

1、从延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aa%确定(即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档次利率×),为年利率%。

2、从延期之日起计息,按月结息。

3、延期还款期届满时,当期利息与本金一并清偿。

三、延期后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及有关事项,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

乙方(盖章):代表人: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篇十四

合同快到期,一般用人单位都会通知职工本人续签,而如果用人单位合同续签通知未及时传达到员工本人很可能会面临赔偿的境遇,对于未签合同期间的工资还得支付双倍的标准。

张先生系外来从业人员,自20xx年起就在上海某工厂工作,由于他工作表现不错,所以从普通工人被提拔为生产线主管,双方签订了一份从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12月31日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底单位通过广播通知合同快到期员工进行合同续签,由于当时张先生未在单位,所以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元旦放假过后,张某回到单位,继续从事原来工作,照常上班。直到20xx年4月15日,单位发现张先生的劳动合同还没有续签,后人事部门找到张先生,要求与其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而张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天后单位回复张先生因为其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不同意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张某拒绝签署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单位在20xx年4月30日以张先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张先生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最终裁决:

1、单位支付自20xx年2月1日到2013年4月15日的双倍工资;

2、单位支付自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4月30日对应的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

专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其它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张某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且也不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专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原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义务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应根据不同情形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首先应承担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如果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用人单位在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承担支付每月二倍工资的责任。

专家:如果因为劳动者的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须视情形处理。第一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形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时,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张某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形。《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故张某的经济补偿金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篇十五

【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员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1900元/月,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工资300元+岗位津贴200元+住房补贴100元+津贴100元组成,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100元,实际每月发放19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开始要求按照1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后公司作出让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为基数计算。

【律师评析】本案公司要求以李某的基本工资1300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以1900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李某虽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19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李某的应得工资,应以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典型案例】李某于2004年8月入职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劳动合同解除后的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20000元。公司员工手册对工资构成做了如下规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密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贴和补贴。根据李某的工资表,李某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保密工资500元、加班工资800元和绩效工资2000元。2005年7月份,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月李某入职一家与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每月支付了保密费500元,李某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在二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仲裁庭认为:某公司与李某在《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公司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公司虽每月支付李某保密费500元,但该费用是保密费而非竞业限制补偿金,某公司未支付李某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律师评析】从上述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释解看,二者显然为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公司错误的把二者等同起来,从而导致其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案例:张某于2007年1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凡是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张某工作二个多月后,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辞退,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电子厂虽在入职登记表及员工手册中规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电子厂将张某辞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篇十六

甲方: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教师资格证编号:

家庭住址。

为解决学校师资不足的困难,经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聘任兼课教师达成如下一致意见,自愿签订本协议书并共同遵守。

一、协议书的期限。

第一条本协议书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

二、工作岗位、工作量与工作形式。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学校分配的教学工作。

第三条为不影响学校的教学工作,甲乙双方都必须遵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教师校工作量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按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确保教学质量。

三、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教学用品,确保乙方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甲方不负责提供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也不负责乙方的交通费用及伙食费。

四、代课报酬。

第八条甲方应遵循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原则,对合同约定的工资按每月元支付给乙方,每月初支付上月工资,合同期共计年。

五、福利待遇。

第九条乙方在校工作期间享受学校为教师提供的同等的福利待遇。

六、工作纪律、奖励与惩处。

第十条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无故迟到、早退、缺课,甲方可依据本校的规章制度,给予批评教育,扣除误课的绩效工资;多次违纪者,解除聘用关系。乙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甲方可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二条乙方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造成伤害者,解除聘用关系,并承担法律责任。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本协议年月日起自动终止。

(4)乙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学生满意率达不到60%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关证件等手段强迫从事教学工作的;(2)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汇总17篇)篇十七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4个月是违法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除了不能索回劳动者已经获得的6个月的试用期工资6000元外,还必须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1500元,再向劳动者赔偿这4个月的工资6000元。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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