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

时间:2023-11-15 作者:笔砚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

劳动合同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法律依据,有助于促进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可以参考一些行业标准或相关规范,以确保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一

“合肥”

“合肥”地名的'由来。

“合肥”名称之由来,说法有二。北魏郦道元《水经注》云:夏水暴涨,施(今南淝河)合于肥(今东淝河),故曰合肥。这是一种说法。唐代有人提出另一种说法,淝水出鸡鸣山,北流二十里分而为二,其一东南流(南淝河),经过这里入巢湖;其一西北支(东淝河),二百里出寿春入淮河。《尔雅》上指出“归异出同曰肥”。二水皆曰肥,合于一源,分而为二,故曰合肥。

“合肥”地名的沿革。

秦置合肥县,属九江郡。曾为扬州治。西晋属淮南郡。东晋改汝阴县。隋初复改合肥县,为庐州治所。宋为庐州,元为庐州路,明为庐州府治。清为江南省庐州府治,后废合肥县,分置肥东、肥西县。现辖庐阳、蜀山、包河、瑶海4区和长丰、肥东、肥西3县。

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二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邮政编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双方对工资待遇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使用说明。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以及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但需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3、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以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为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从事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甲方应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乙方应认真履行劳动义务,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并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各项规章制度。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________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___日为发薪日。

第八条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______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________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_____元。

3、其它形式。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安全卫生等方面基础知识的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甲方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其它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必须如实告知乙方。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特殊保护。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同时,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五)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约定:

争议。

处理。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及时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其它。

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新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办理用工备案、处理劳动争议、续订合同或办理社会保险及流动转移手续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签章。

甲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主要负责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三

第六条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___日为发薪日。

第八条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______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________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_____元。

3、其它形式。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安全卫生等方面基础知识的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甲方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其它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必须如实告知乙方。

履行与变更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特殊保护。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同时,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

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及时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新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办理用工备案、处理劳动争议、续订合同或办理社会保险及流动转移手续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签章。

甲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主要负责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乙方(签字)。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现居住地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要,从事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________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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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四

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而离婚协议书中它不仅应明确是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离婚后比较重要的问题,如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等。下面是本网提供的---------阅读参考。

离婚协议书范文。

协议人(男方):身份证号:

协议人(女方):身份证号:

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二)动产:

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

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使完全财产所有权。基于一方名义购得的财产所附权利义务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外一方无关。如在以一方名义购置不动产时,可由一方以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该不动产所有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有必要,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购买方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贷款还贷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后,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若在婚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知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双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合肥离婚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确已破裂,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某某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补偿甲方万元人民币;甲方须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方负担。

三、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到房产局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乙方应于___________给付万元给甲方。

四、甲方在年月日前从共同居住的房屋中搬出。

五、共同财产中_____________财产归甲方所有。其他财产中家俱、电器及其他物品归乙方所有,各人的私人生活物品归各人所有。

六、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女)今年岁,由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元每月,至小孩十八周岁,十八周岁以后的费用双方协商约定共同承担。

七、离婚后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具体方式为:(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八、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若办理离婚手续后发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协议人:方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合肥自治区×××路×××号,身份证号:。

协议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合肥自治区×××路×××号,身份证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20xx年6月2日。

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五

甲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年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___。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_______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小时,每周不超过_______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

5、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2、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元/月。

3、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_______日为发薪日。

4、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5、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合肥市劳动合同范本。

2、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___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十、其他事项。

1、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

3、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政策扶持、综合利用、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其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储备、城市管理、环保、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安监、质监、价格、人防、水务、地震等部门、政府应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运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实行统一归集、专项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协调机制,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跟踪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规划以及与其相衔接的专项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与铁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与居住区、商业、旅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和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严格控制管理,优先保障相关用地,满足一体化交通网络建设发展需要。

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和地下空间,与周边建筑、地下空间整体设计,相互融合,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条件。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时序及时供应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需要在已划拨或者出让的土地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设施建设所需用地协商一致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权;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对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制度。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规划资料和建设使用情况等确定。

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桥梁等工程改造相衔接。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和降低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沿线建(构)筑物、管廊(线)、设施进行查勘、检测和鉴定时,应当提前告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调取和使用输油、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廊(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无偿提供,并现场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迁移监控设备、交通、环卫、公共照明、体育健身、广告牌、宣传栏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和回迁,相关费用经市审计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管廊(线)的,管廊(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管廊(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管廊(线)产权单位或者规划要求增加管廊(线)容量、数量或者提高现行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廊(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绿化苗木的,由沿线县(市)区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优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负责组织移植。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同期工程项目统一组织实施,并与辖区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绿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开工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以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由市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试运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经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不少于1年的试运营,试运营期满验收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场段命名方案,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车站、场段命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需要缴纳的税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和财政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在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业、物业、广告等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统一实施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纳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收入来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结合车辆段、停车场等设施实施的开发项目,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净收益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

第二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提出的连通方案应当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商业设施,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其所有权人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连通工程产权发生变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规范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服务社会评估机制,定期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定期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改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进行。

第三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确保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环境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险化学品,减少风亭运行和地面线路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车站出入口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卫生及良好秩序,确保车站出入口外畅通、有序。

第三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线路代码、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安全提示、换乘指示、行驶路线、站名、票价和投诉电话以及其他必要的运营服务提示信息,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电子显示屏以及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第三十二条市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统筹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志。

第三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未经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组织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提前或者延迟运营时间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票价标准时,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票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对乘客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件进站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

乘客违反规定乘车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交超程票款;。

(三)遗失、折损车票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四)无票、持无效车票、伪造或者变造优惠乘车证件以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当补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条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交还车票,拒不交还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收回车票并按照无票乘车处理。

乘客1年内有3次以上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行为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乘客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进入付费区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持有效车票要求退还票款。

第三十七条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八条乘客不得携带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车,违反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区并预留候检(缓冲)区,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乘客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第四十条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

(二)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

(三)揽客拉客、乞讨、卖艺、散发宣传品;。

(四)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

(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八)散布虚假消息;。

(九)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拦截或者阻碍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十二)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五)其他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护下进站乘车。

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进站乘车。

残疾者携带服务犬进站乘车的,应当出示残疾人证、服务犬工作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明,服务犬应当佩戴导盲鞍、牵引链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行动不便人员在无人陪护情况下进站乘车的,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设置广告、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乘客出行情况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运营里程、运营班次、客运服务指标、运营收入与成本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制度,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招领信息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

遗失物为难以保存的易腐、易变质等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即时处理。

第四章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分为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响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50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严格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15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15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高压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以及室外给排水设施(含排水检查井、给水水表井、化粪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及实际情况编制安全保护区设置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因地质条件、规划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安全保护区调整情况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易遭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设置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边界标志。

第四十七条严格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但与城市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交通、国防、环保、抗震设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除外。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经许可确需在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作业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和建(构)筑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施工过程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经许可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等。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要求进行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第四十八条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活动,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组织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廊(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前,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作业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注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落实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业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相关费用。

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配合作业单位采取的临时安全补救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共同确定停止各项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

第五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巡查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要求作业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发现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对作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接到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责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护区内敷设管廊(线)的,管廊(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管廊(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管廊(线)安全。

第五十一条安全保护区外的工程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外使用塔式起重机等机械进行起重作业的,应当确保其作业范围或者器械倾覆范围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6米外。

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三)损坏和干扰电缆、机电设备、自动售检票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

(四)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建设、运营情况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

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停止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加强设施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工程保护和监测设施。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评价,发现问题的,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十六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和监控设施设置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时处置有关违法行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五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消防、防汛、防爆、反恐、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系统,并与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连接。

第五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消防的突发事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

第五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应急救援场所,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储备救援物资,组建应急咨询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联动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第六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和换乘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信息发布需要广播电视媒体、通信运营等单位支持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条因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并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封站等临时措施,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停运、封站、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安排增加其他客运运力等应对措施进行疏解。

第六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先组织抢救伤员,及时排除障碍,尽快恢复建设、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留证据、维持秩序,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安、安监等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运营信息查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暂停线路运营未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一项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剧、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规范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的。

第七十二条市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变电站(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停车场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通风空调与采暖、消防及给排水、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屏蔽门(安全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系统、隔音屏障、人防设施、广告设施等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

试运行,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试运营,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七

合肥最低工资标准正式上调,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部上调,合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520元/月,为全省最高。

此次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共分为4个档次,分别为1520元/月、1350元/月、1250元/月、1150元/月,而之前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则为1260元、1040元、930元、860元,上调幅度较大。

在全省,合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幅度最大,市区每人每月达到1520元,比调整前的1260元提高了260元。位于“第二方阵”的则是淮北市区,蚌埠市区,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马鞍山市区,芜湖市区,宣城市区,铜陵市区,达到1350元。亳州市区等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250元,濉溪县等地上调至1150元。在合肥,四县一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步上调。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250元,比之前的930元提高了320元。

最低工资标准除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外,还采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形式。此次上调,合肥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在上调,市区达到每人每小时16元,提高了3元;四县一市每人每小时13元,也提高了3元。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工资水平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息息相关。对于合肥来说,此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520元,有利于进一步缩小与一些发达地区的工资差距,吸引更多外地劳动者来肥就业。

安徽即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0月16日,安徽省政府召开第60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会议强调,要引导企业自觉执行新标准,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调整机制,实现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增长及平均工资增长相适应,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记者了解到,省人社厅已经拟定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该方案将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适时发布。

预计最高一档涨幅将在200元以上。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1次。据了解,我省最近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7月1日,其中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每月从1010元上涨到1260元,其他三档分别是1040元、930元、860元。此后,我省一直执行的都是这一标准。

目前,省人社厅已经拟定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报备后将适时发布,据业内人士预计,最高一档涨幅将在200元以上。按此计算,合肥等最高一档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望接近每月1500元。

今年全国24省市上调标准,但涨幅放缓。

截至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4个地区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深圳、上海两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030元、元,最低工资标准超过元大关。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依然是北京,达到18.7元。

从最低工资标准的“含金量”来看,上海、北京均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因此,这两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含金量”更高。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最低工资涨幅的收窄,源于当前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如果提高得过快过多,就会给经济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还会影响就业状况。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很多低收入者将因此受益。有数据显示,受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影响的劳动者约占从业人员的20%。

哪些收入不能算入最低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交通、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5、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目前安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260元(每人每月,下同),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930元。

淮北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040元,濉溪县860元。

蚌埠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040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930元。

淮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1040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930元。

马鞍山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040元,当涂县、含山县、和县860元。

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04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930元,无为县860元。

铜陵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040元,铜陵县860元。

宣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040元,宁国市、广德县、绩溪县、郎溪县、旌德县、泾县930元。

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930元,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860元。

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93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860元。

阜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930元,界首市、太和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860元。

滁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930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860元。

六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93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试验区860元。

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九华山风景区93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860元。

安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930元,桐城市、怀宁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860元。

黄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屯溪区、黄山风景区930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860元。

更多。

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八

星期天,爸爸妈妈带着我去科技馆玩。

进入科技馆,展现在我眼前的是三个庞大的恐龙骨架,一个是有“中国第一龙”之称的许氏禄丰龙,一个是亚洲最大的恐龙——长27米、高6。5米的阿纳川街龙,还有一个是中国最稀罕的恐龙——中国双脊龙。站在恐龙面前,我觉得自己是多么的渺小。我们顺着楼梯上了楼,那里围了一群人,走近一看,原来是机器人们正在表演呢!我把魔方打乱后放在机器人的面前,机器人拿起魔方仔细观察,然后旋转着机械手臂,不一会儿功夫,它就把这个复杂的魔方解开了,真神奇!旁边有一个画像机器人正在认真地给一个小女孩画画像呢!这时候,我听见妈妈叫我去镜子世界玩,我跑了过去,来到哈哈镜前,哈哈哈,笑死我了,我和妈妈一会儿胖,一会儿瘦,一会儿还变成了一个“长竹竿”,真有趣!我顺路来到了镜子走廊,哈,好有趣啊,走廊里一下子出现了许多个我围在我周围,和我做着一样的动作,我感觉自己像齐天大圣一样,变出了许多个自己,真是太神奇了!

我依依不舍地离开了科技馆,这次科技馆之旅让我难以忘怀……。

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九

3、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___日为发薪日。

第八条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______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________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_____元。

3、其它形式。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其它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对乙方。

进行业务技术、安全卫生等方面基础知识的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甲方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其它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必须如实告知乙方。

履行与变更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变更书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特殊保护。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同时,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

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及时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新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办理用工备案、处理劳动争议、续订合同或办理社会保险及流动转移手续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签章。

甲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主要负责人)。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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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革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革命烈士,港、澳、台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计划、规划、土地、环保、市容、农林、物价、民族宗教、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引导公民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殡葬设施应根据本地殡葬工作需要、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立,符合殡葬设施规划。新建和改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塔、墙)、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因建设需要搬迁殡葬设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利用外资设立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九条公墓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建设在荒山或不宜开发耕地的瘠地上。

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般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交通不便的地方也可以以村为单位设置。

第十条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兴建墓地。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不得对外从事墓穴经营活动。

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

第十二条凡在本市死亡的人员,均应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严禁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在本市火化。特殊原因须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必须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死亡人员遗体的运送、冷藏、火化殡葬服务业务应由殡仪馆承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太平房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死亡人员的遗体。禁止在太平房内举行殡仪活动。

第十五条遗体的火化须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

无名尸体的火化,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

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第十六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3日内火化,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7日。对患有甲类传染病和高度腐烂的遗体须经严密包扎和消毒后,立即火化。

无名尸体由当地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并办理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7日,其逾期冷冻费用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需要暂时保存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9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由殡仪馆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对遗体进行强制火化。所需经费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预先缴纳,责任明确后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区广场、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行悼念仪式。

第十八条骨灰处理应当少占或不占土地,提倡不保留骨灰,以树代墓或撒入江、河、湖、海(饮用水源除外)等方式处理;需保存的骨灰应采取安放在骨灰堂(塔、墙)、公墓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等方式。

第十九条经营性骨灰公墓、骨灰堂(塔、墙)穴(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购置穴(格)位应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墓穴占地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第二十条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健在配偶留作合葬寿穴除外。

穴(格)位不得转让。禁止非法买卖穴(格)位。

第二十一条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的管理,及时更新、改造殡葬服务设施,防止污染环境,满足群众的丧葬要求。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

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应当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并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对在殡葬服务场所从事封建迷信活动,销售、使用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以劝阻、制止。

第二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和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

遗体包装用品、骨灰盒等丧葬用品应在规定的地点销售。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未取得《火化证明》的人出售穴(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墓穴占地超过规定面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生产、销售土葬用品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卫生、市容、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6月15日起施行。

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十一

甲方(单位):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劳动者):

地址:

联系方式:

风险提示: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________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________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明悉《劳动民法典》及其他法规对各类劳动合同形式定义的基础上,协商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确认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解除或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标志。

第二条试用期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民法典》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第三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内容;甲方可以岗位说明书的形式具体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岗位工作时间。

第四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和行业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工作岗位需要对乙方具体工作时间作出规定和调整。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

第六条鉴于甲方行业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安排。

第七条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按实际出勤日计薪。企业安排足月出勤的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月。

2、计件形式:乙方的生产产品为__________,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乙方正常出勤且付出正常劳动的,工资不低于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应当在每月____日向乙方支付工资。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第八条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条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有关劳动安全知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技能等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劳动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的相关条款随之自然变更。甲方应将涉及变更之信息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履行甲方的变更决定。如果乙方不予履行,甲方可以依法或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1、基于甲方已事先并在本合同或相关经乙方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岗位任职协议》等告知所约定的岗位会发生变更的可能性,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可自然变更。

2、甲方的整体工资分配调整方案经协商机制通过并公示后,涉及乙方工资标准增加或降低的。

3、乙方因升职、降职、岗位调整需要变薪的。

4、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甲方对于乙方工作调整涉及劳动合同事项变更的,除以《劳动合同变更书》进行确认外,发给乙方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乙方在一个月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已认可书面变更。

第十五条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送达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书、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给以明确回复,并将签字或未签字的文件送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处理该文件(劳动合同书作废,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等需乙方签字的即视同乙方默认),且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第十六条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乙方出现在甲方连续工作满________年情形的,应向书面甲方提出订立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

第十七条在劳动合同期满前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送达《劳动合同终止或续订决定告知书》,就愿意终止该劳动合同或者续订该劳动合同作出选择,如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还应明确续订的合同形式。在合同到期前未向甲方送达告知书的,则视为乙方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

第十八条本合同期满后甲方未与乙方办理终止用工手续的,乙方继续为甲方提供劳动,则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

2、合同顺延三个月后,甲方仍未与乙方协商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顺延期限默认为________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解除、即将期满前,乙方出现法定可顺延事由或存在法律受保护情形而不能被解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提交指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其在此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在法定顺延期间,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不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指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视为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相关情形已消失,本劳动合同即行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甲方可根据法律规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依法解除和终止本合同,为维护双方的利益不受到侵害,甲方解除终止乙方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仅且只唯一通过甲方人力资源部门或盖有单位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进行。甲方之任何工作人员以其他方式对该意思所进行的表示均不对乙方产生任何效力,乙方在此情况下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除符合法律规定可即时解除的条件外,乙方应依法提前____日(试用期内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乙方违反此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如造成损失无法证明损失数额的,赔偿金额以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其未提前书面通知的天数折算。

第二十二条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撤销其已向甲方发出的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自乙方送达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满____日(试用期内为____日)后解除,但经甲方书面同意提前解除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乙方解除合同通知期间,甲方基于内部管理或工作交接需要,可以在不违背法律、不调整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基础上,对乙方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限制或调整,乙方在此予以明确并理解。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2、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应乙方要求,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离职证明。

4、如乙方在甲方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同时安排乙方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乙方不配合或者不进行检查的视为本人放弃此特殊保护权。

第二十五条乙方不辞而别,或下落不明,或未履行第十七条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和支付费用,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等同,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已收到并知晓认可前述文件。

第二十七条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的签订属续签、变更的,甲乙双方确认在合同签订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无任何劳动争议或不再追究;确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签订前的相关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本年度之前的带薪年休假等均于结清。

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其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条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在乙方上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十二

合肥市,历史悠久,古称庐州,又名庐阳,位于安徽省中部,地处江淮之间、巢湖北岸,辖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四区和长丰、肥东、肥西3县,总面积7266(市区458)平方公里,人口425.9(市区127.94)万。市内道路宽阔,绿树成荫,景色优美,既多现代建筑,又有名胜古迹,是一座古老而又年青的`城市。

资料。

《尔雅》上指出“归异出同曰肥”。二水皆曰淝,合于一源,分而为二,故曰合肥。

合肥市素以“三国旧地、包拯故里”闻名于世,具有“淮右襟喉、江南唇齿”的战略地位,常为兵家必争之地。两千多年前,这里就已开始形成商业都会。

合肥的名胜古迹甚多。从前有镇淮角韵,梵刹钟声,藏舟草色,教弩松荫,蜀山雪霁,淮浦春融,巢湖夜月,四顶朝霞八处,统称“庐阳八景”。其中巢湖夜月,四顶朝霞等景,现已不属合肥市;镇淮角韵等景,因天长日久,物换星移,已荡然无存,成为历史陈迹。现在的名胜古迹以教弩台,明教寺,逍遥津,包公祠等最为著名。

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十三

甲方(单位):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劳动者):

地址:

联系方式:

第一章?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明悉《_____》及其他法规对各类劳动合同形式定义的基础上,协商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确认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解除或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标志。

第二条?试用期。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三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内容;甲方可以岗位说明书的形式具体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岗位工作时间。

第四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和行业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五条?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工作岗位需要对乙方具体工作时间作出规定和调整。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

第六条?鉴于甲方行业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安排。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七条?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按实际出勤日计薪。企业安排足月出勤的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月。

2、计件形式:乙方的生产产品为__________,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乙方正常出勤且付出正常劳动的,工资不低于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应当在每月________日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五章?社会_____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加社会_____,缴纳社会_____费,社会_____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_____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章?_____、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_____设施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十四

百鸟园位于合肥市西郊大蜀山森林公园保护区内,为目前国内最大的可入式百鸟园,占地面积3公顷,由天鹅湖、沼泽地、山林等构成。园内目前放养着国家一、二类保护鸟类丹顶鹤、东方白鹳、白天鹅、黑天鹅等200多只,另外还有各种游禽和艳丽的观赏鸟800多只。

蜀山森林公园。

位于合肥市西郊,是合肥唯一森林风景区,山上400多公顷山林郁郁郁葱葱,山下有月季园、紫薇木槿园、樱花园,常绿苗与落叶苗纵横交错,赏花树与观叶树排列其间,不仅春秋季花红叶绿,冬季也是一片翠绿。蜀山森林公园还有蜀山画廊、匹特搏射击中心、观光索道等景点供游人观光游玩。

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十五

编号: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为 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录用乙方从事 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xx年(月),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其中试用期为xx个月,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

3.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作业;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三条双方应明确的具体事项:

1.工资待遇:

2.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3.根据行业特点协议劳动合同保证金和人身保险:

4.其他:

第四条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xx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证

鉴字第号

签证部门(盖章)

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十六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聘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岗位及职务。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并聘任__服装设计师__职务。

二、聘用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_____年。试用期自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_____个月。

2、本合同自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合同中约定之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工作职责、内容和工作条件。

3、乙方工作时间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延长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对本岗位任务和职责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质量指标或工作任务。

5、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乙方岗位要求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6、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作业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工作规程,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违规指挥,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工作报酬。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补贴。

3、甲方确需乙方加班时,按国家规定支付给乙方加班费;。

五、工作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自觉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甲方应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乙方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社会保险。保险费由甲方按国家规定从乙方月工资中扣除后代缴,记入个人帐户,或由本人按规定自行缴纳。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约定执行。

乙方医疗期满或痊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聘用合同时,由甲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3、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医疗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公休假日、婚丧假、带薪年休假等。

七、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2、本合同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3、本合同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6、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可依法定程序裁员。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本条项规定解除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9、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0、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承担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的受聘人员,如其提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将会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终止,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以及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未具备时,不得提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11、甲方依据本条第3、5、6项解除合同时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1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延本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

13、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合同有关条款内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14、乙方被依法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5、本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解除。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1、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及后果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4、其它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按____解决:

(1)依法向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请求处理,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约定事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章。

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十七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xx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一年,我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平中见奇、稳中求快、调整转型、夯实基础”的总体思路,积极应对错综复杂的宏观形势,顽强拼搏,扎实工作,保持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预计,全市生产总值4650亿元、增长11.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708亿元、增长23.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907.4亿元、增长14.5%;财政收入768.3亿元、增长10.6%,其中地方财政收入438.6亿元、增长12.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83亿元、增长1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980元、增长10%,农民人均纯收入10350元、增长14%;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7‰;居民消费价格涨幅2.7%;节能减排完成省控目标。

一年来,我们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经济运行调节。积极落实中央和省里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适时推出稳增长40条等政策“组合拳”,增强经济调节的前瞻性和有效性,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努力扩大有效投入,项目建设提质提效,全年新开工项目4241个、增加229个,其中亿元以上项目947个、增加95个。鑫晟8.5代线、淀川钢板等项目建成投产,tcl冰洗基地、华南城、万达文化旅游城等开工建设,沙溪铜矿、龙桥铁矿采扩建等获得核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商品住房交易量增价稳。完善金融机构考核办法,新增本外币贷款950亿元,实现直接融资424亿元、增长73.1%,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金融工具成功运用,徽商银行赴港上市。深入推进“双百”活动,举办家博会、农产品对接会、新能源汽车展等展会170场,“万村千乡”、新网工程、“三社一会”等农村流通体系建设扎实推进,信息消费、网络购物等新兴消费加速兴起。制定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建立“走出去”企业孵化库,深入推进贸易便利化,实现进出口总额180亿美元。

(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完成工业技改投资1043.3亿元、增长13.8%。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增加值533.6亿元、增长22.9%,新型显示、机器人、公共安全等列入国家区域集聚发展试点,在全国率先出台光伏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政策,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启动建设,集成电路产业取得实质性突破。出台创新型城市建设意见,获批全国首批“智慧城市”试点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43户、总数达711户,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近4000亿元、增长18%。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一期工程建成使用,400名工程硕士入驻,量子通信京沪干线工程正式启动,国家大科学工程未来网积极申报;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合工大智能制造技术研究院等签约组建。国家级两化融合试验区建设通过验收。修编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金融后台服务基地、物流园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动漫及服务外包基地、特色商业街等加快建设。出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推进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数字出版基地等建设,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近300亿元、增长21%。旅游总收入524亿元、增长14%,接待国内外游客近6000万人次,成为全国第三批台湾自由行城市,合肥航空公司加快筹建。

(三)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深入实施“1331”空间发展战略,加快编制地下空间利用、综合交通、生态体系等专项规划。推进新一轮大建设,新建、续建工程813项,完成投资281.2亿元。综合交通枢纽加快形成,新桥国际机场开通运营,高铁南站、铁路枢纽南环线、合福高铁等加快建设,合肥港综合码头二期及店埠河航道、合裕航道升级改造等工程加快实施,总里程458公里的合六、合马、合铜、合淮等7条国省公路干线改造全面开工,环巢湖旅游道路建设加快推进。轨道交通1号线全线开建、2号线进展迅速。阜阳北路与铜陵北路高架顺利竣工,全市高架路网体系基本建成;繁华大道、方兴大道中段等建成通车,龙川路、肥西路等新建改建工程进展顺利。市政公用设施不断完善,“气化合肥”步伐加快,合肥电厂6号机组及六水厂二期、七水厂一期建成使用,汽车客运西站投入运营,成功入选国家公交都市创建示范城市。深入开展“三城同创”,志愿服务实现制度化、常态化,97人荣登“中国好人榜”,居全国省会城市首位。“数字城管”建设正式启动,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开工,垃圾焚烧发电一期工程投入试运营。开展市容专项整治,依法拆除非法和到期户外广告1400多处。

(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强化城乡融合,加快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坚持产城一体、联动发展,四大开发区转型升级加快,城区都市产业园建设取得突破,五县(市)工业园区发展提质提效。加大支持力度,县域经济总量达1580亿元、占全市34%;县域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683.9亿元、增长15.7%。继续以“十大政策”、“十大工程”为抓手,大力支持巢湖、庐江加快发展。肥东、肥西、长丰进入全省科学发展一类县和中部百强县,肥西在全国百强县位次进一步攀升。粮食生产和畜牧水产业稳定发展,特色规模农业面积突破300万亩。改造县乡公路150公里,完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51座,建设农村饮水工程53处。

美好乡村建设扎实推进,136个省级中心村和930个自然村整治全面展开,49个重点示范村建设全部完成,以“三线三边”为重点的全市域环境综合整治启动实施。加大工作力度,农村扶贫开发取得新成效。

(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推进环巢湖综合治理,积极申报国家级环巢湖生态文明示范区。与国开行合作一期16个项目完成80%工程量,二期98个项目陆续开建,三期项目积极谋划。对74个河道全面实行“河长制”,南淝河、十五里河、兆河等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加快实施,朱砖井、王小郢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基本完成,环巢湖乡镇36座污水处理厂全部开工,建成首个藻水分离港,巢湖流域11个考核断面7个基本达标,湖区蓝藻水华面积、频次及藻密度显著减少。深入开展城乡绿化大会战,完成植树造林36万亩、城区绿化1500万平方米,大蜀山、滨湖湿地双双晋升国家森林公园,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通过考核验收。午季秸秆实现重点区域全面禁烧。制定大气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和应急预案,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扬尘污染以及“黄标车”限行等管理办法,实时发布pm2.5监测数据;编制马(合)钢公司搬迁转型方案,以安徽锦邦化工各套生产装置关停为标志,化工企业全部实现退城进园。

(六)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国企改革不断深化,荣事达三洋与惠而浦开展战略合作,合肥赛维顺利重组,庐江矾矿破产改制稳步推进。修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和优化投资环境条例,出台26条支持政策,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推动全民创业,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近2万户、增长23%。累计132家企业参加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33家完成,提前实现“十二五”目标。出台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平稳实施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营改增”扩围试点顺利推进。颁布全国首部地方法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现新提升。巩固基层医改成果,9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进,药品零差率销售落实到位。新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200多家,累计流转土地面积239万亩,庐江成为首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县。拓展“合肥之友”等招商平台,“百名县干大招商”等活动取得实效,欧美、东南亚、港澳台等重点区域招商成果丰硕,与央企和知名民企合作深入推进,完成招商引资2550亿元、增长22%。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荣获中美友好城市可持续发展奖。申创综合保税区进展顺利,空港经济示范区启动建设。积极促进长江中游城市集群达成武汉共识,成功承办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第13次市长联席会。合肥经济圈一体化和扩容全面提速,滁州市整体加入。加强与皖北及皖西等县结对合作,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加快建设。

(七)加大民生保障力度。在全国率先出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和社会服务“1+4”政策。全面实施“33+14”项民生工程,全市民生支出484.5亿元,占财政总支出76.8%。新增城镇就业16.9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8.8万人。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现全市缴费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最低补贴标准“三统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800元以上,散居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200元。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制,80岁以上高龄津贴提前实现城乡全覆盖。修订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开建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4.66万套。100个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开,惠及5.3万户居民。实施42个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完成房屋拆迁总面积200多万平方米。加强商贸便民体系建设,启动城区64个菜市场标准化改造,基本建成肉菜流通追溯体系。

(八)扎实推进社会建设。出台城市中小学布局规划和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制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意见。高质量完成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基础教育质量稳步提升。民办学校校安工程全部达标。合肥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成为全国示范。基层卫生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新增3家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省美术馆、科技馆、百戏城在滨湖新区开工建设,市群众文化活动中心改造工程正式动工,首批20个农民文化乐园试点全面铺开,首届全民文化周系列活动参与群众50多万人次,市民合唱团、市民交响乐团等民间文艺团体走向国际舞台。成立市社会科学院,《合肥市志》正式出版,《合肥通史》加快编纂。蜀峰湾体育公园主体工程基本建成,参赛第十二届全运会创历史最好成绩。编制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探索实行“大社区”等多种管理模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出台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意见,实现三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行业退出目标,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持续打击非法营运、非法传销,强化社会治安动态化管控,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第三次捧得“长安杯”。深入开展联合接访、党政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等活动,坚持开展风险评估、矛盾调处,信访维稳取得新成效。强化利益导向机制,推进人口计生转型发展。扎实创建全国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示范市。制定城市人防工程规划,人防民防进社区全面推进。支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促进宗教和睦。巩固和提升双拥模范城创建成果,创造性做好国防教育、征兵等工作,军民融合深入发展。应急管理、防震减灾、统计、气象、档案、保密、仲裁等工作取得新进展,工会、共青团、妇女儿童和关心下一代等工作实现新进步。

各位代表!

过去的一年,我们严格依法履行政府职责,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主动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全年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204件、政协提案533件。出台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12件;大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市本级由282项减少到152项、精简率达46%。制定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实施意见,推行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目录管理,开展为民服务窗口经营性收费行为专项整治,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组织。第三次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平稳推进。首次开展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10个项目获奖。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清理等要求,市直部门一般性支出一律压减5%,党政干部因公出国人数同比下降18.8%,全市性会议和文件数量大幅压缩。

各位代表!

过去的一年,我市各项工作勇于率先、争创一流,荣获一系列国家级表彰奖励,部分经济指标在全国26个省会城市中跻身或接近“十强”,实现了本届政府的良好开局。这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市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团结奋斗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驻肥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和政法干警,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向所有关心支持合肥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海内外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发展不足、发展不优、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生产总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项指标增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土地、资金、用工等要素供求矛盾凸显;在城市管理、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等领域,矛盾纠纷增多,管理难度加大;巢湖综合治理任务艰巨,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资源环境约束趋紧;思想解放程度和改革创新力度与形势任务要求尚有差距,政府职能转变、效能提升和工作落实仍存在薄弱环节,“四风”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我们一定加倍努力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好这些问题。

二、20xx年政府工作。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也是完成“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工作意义重大。当前,宏观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较多,但总体上看,国内外产业资本梯度转移的大走向没有变,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大趋势没有变,合肥处于黄金发展期的大格局没有变。我们既要看到挑战和风险,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积极做好应对准备,以工作的主动赢得发展的主动;更要看到机遇和利好,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坚定加快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奋力谱写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的新篇章。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新跨越、进十强”的总体要求和“大湖名城、创新高地”的战略定位,坚持稳中求进,突出改革引领,强化创新驱动,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推转型,以改革惠民生,抢抓机遇,开拓创新,攻坚克难,谋求跨越,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为在全国提前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是:全市生产总值增长10.5%以上;财政收入增长10%,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增长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3%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1%;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5%以内;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及主要污染物减排量达到省控目标。

今年,着力抓好八个方面工作:

(一)实施改革攻坚突破。

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全面改革,以先行先试放大改革红利,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营造体制机制优势上迈出新步伐。

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分类监管,优化国有资产结构和布局,突出资本管理,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落实产权保护制度和各项扶持政策,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等特许经营领域。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预决算公开和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盘活各类存量资金,试行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深化地方金融体制改革,争取获批民营合肥银行、多设商业银行机构,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整合重组。深化“借用还”一体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健全政府债务计划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整合提升市建投、国控、工投、兴泰等国有资本营运平台实力,探索引入海外低成本资金参与城市建设,尝试通过政府增信等有效途径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拓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全面推进城镇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积极构建区域性要素大市场。推进价格改革,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

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建立科学的中小学质量评价体系,探索职业教育改革。完善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统筹推进各类群体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全市的信息化社保服务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鼓励社会办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实施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运行、分类补贴和梯度保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推进其他领域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稳步实施大部门制改革,完成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卫生与人口计生机构整合。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关系。深化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六分开”,推行“代建制”,探索实行拆迁安置先建后拆模式。加快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深化户籍、就业、教育、文化、医疗、农村产权等改革,加大土地流转力度,推动城乡要素合理配置。深化市政园林管养体制改革,推广市场化造林与养护机制。

(二)全面扩大对外开放。

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着力拓展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开放格局,在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上迈出新步伐。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四大开发区、城区都市产业园和县域工业园区承载服务功能,提升“合肥之友”招商引资引智、宣传推介合肥的平台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组织、高校校友会等中介作用,深化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以及央企、知名民企的合作发展,不断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和层次。全年完成招商引资2950亿元、增长16%,其中外商直接投资21亿美元。

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加强与上海自贸区对接,支持有条件的园区争取自贸区建设试点。大力构建特殊监管区、特色口岸等开放平台,加快推进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空港经济示范区和江淮航运中心等建设。积极开辟亚欧大陆桥、海铁联运等新型对外物流通道,加速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大力推进外向型支柱产业发展,积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外向发展,鼓励支持优势企业跨国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联合投资,着力拓展东南亚、非洲等新兴市场,力争全年完成进出口额160亿美元。

推动区域合作发展。落实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鼓励企业和园区与俄沿岸联邦区开展合作,扩大和推进与国际友城结好。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中西部等区域交流互动,推进县(市)区工业园区与先发城市合作共建。落实武汉共识,积极参与长江中游城市集群建设。承办好长江沿岸中心城市经济协调会。加快合肥经济圈产业发展、交通建设、社会保障、环境治理等一体化,积极与皖江城市带聚合发展,努力形成引领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进一步做好定点帮扶和结对合作工作,支持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加快建设发展。

(三)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上迈出新步伐。

完善创新平台体系。创新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运行机制,强化量子通信京沪干线工程等支撑平台建设,争取国家大科学工程未来网获批,加快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北大未名生物经济研究院、合工大智能制造技术研究院和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组建步伐。推进十大新兴产业研究院与企业联合攻关核心关键技术,共建研发中心,转化科研成果。加快“一中心三基地”二期工程建设,推进高校、院所大型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加速引进一批高端研发服务机构,发展壮大科技经纪人队伍,建设一批科技创业孵化器,全年技术交易额增长30%以上。

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大力实施培育计划,催生一批种子期高科技企业和科技小巨人。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100个以上,力争实现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建设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发明专利授权数增长20%。加强人才特区建设,进一步放大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效应。全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300户,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16%。

加速科技金融结合。完善科技投入体制,探索科技专项资金事前支持、有偿使用机制,引导社会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建立风险容忍机制,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拨改贷基金,推出高科技企业创新贷、科技保险、专利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抓住新三板扩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的机遇,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制改造、股权融资和挂牌上市。

(四)大力推动产业升级。

聚焦重点产业,调整政策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上迈出新步伐。

壮大新兴产业。围绕国家区域集聚发展试点,积极谋划实施京东方10代线、联想合肥基地二期等重特大项目,吸引一批核心配套企业,加快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型显示、机器人、集成电路产业。突破微小型燃气轮机、数控机床等关键技术,加快南车、北车合肥造修基地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业集聚集群发展。大力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光伏大型地面电站、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光伏下乡扶贫等工程,加快建设“中国光伏应用第一城”。推进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建设,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企业入驻。加快编制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产业规划,积极申报半汤国家生物经济先行区试点。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住宅产业化等新兴产业做大做强。

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实施标准化、品牌化战略,加快推进“双千工程”,促进汽车、家电等支柱产业转型发展和冶金、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力争每个主导产业培育1~2个百亿乃至千亿级企业。加快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争创2家国家级、10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积极实施瑶海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全国试点工作,启动马(合)钢公司搬迁、转产等一批项目。

提升现代服务业。依托滨湖国际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建设,大力引进各类金融机构落户。加快推进国家级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大力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提升动漫产业,拓展服务外包业,建设国际研发服务外包创新平台。大力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着力培育研发、设计、创意等高端服务业。大力开展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综合试点,加强物流园区和物流平台建设,加快华南城、宝湾物流等重大项目建设。推进环巢湖旅游开发,加快实施万达文化旅游城等重大项目,提升半汤、汤池温泉度假区等景区规划建设水平。加快区域性会展中心建设,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特色展会。大力发展网络购物、连锁经营。积极推进特色商业街和夜市建设。

建设现代农业。实施现代农业建设十项行动计划,积极发展都市高效农业、环湖生态友好农业、沿路规模设施农业、山岭特色农业。稳定粮食生产,加快60万吨粮库项目建设。全面推进特色农业“双百双超”工程建设,着力培育年产值超10亿元特色产业集群。围绕打造安徽乃至全国现代农业发展样板,扎实推进庐江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提升农业综合发展能力。

(五)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坚持规划引领,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完善功能、提升品位,在建设现代化新兴中心城市上迈出新步伐。

建设综合交通枢纽。完善新桥国际机场配套设施,推进骆岗机场转型利用。全面建设轨道交通1、2号线,启动建设3号线。加快高铁南站、铁路枢纽南环线、合福高铁等建设,启动庐铜铁路、商合杭客运专线建设,推进合安九快速客专建设前期工作。加快合肥港综合码头二期工程建设,推进店埠河、兆河、合裕航道升级改造。全线贯通环巢湖旅游道路,加快合六、合马、合铜、合淮等国省干道改造,实施合宁、合安、合徐等高速公路扩容工程,推进济祁高速、北沿江高速合肥段前期工作。

增强城市承载功能。统筹老城改造与新区开发,完善骨干路网,加快畅通二环、方兴大道西段、魏武路等重点工程建设,全面推进巢湖南路、高铁路、龙川路等主次干道建设。健全微循环,推进长岗路等一批支路建设,改造一批小街巷,建设一批停车场。推进公交都市建设,新增和更新一批公交车。大力推进“气化合肥”,加快龙河口引水、金源热电厂扩建和天然气绕城高压管网等工程建设。开工建设巢湖华能电厂二期,做好神皖庐江电厂等前期工作。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在薄弱环节实施攻坚,深入开展“三城同创”。理顺综合执法体制,强化属地责任,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网格的主体功能。加快“智慧合肥”建设,整合公安、民政等资源,构建统一的社会信息综合共享平台。全力争取国家信用城市建设试点。加强违法建设、非法户外广告和“三车”治理,严格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大非法营运打击力度。建立物业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完善无物管小区管理办法。规范摊点设置,推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严控固废和噪音污染。

(六)推进城乡一体发展。

坚持“四化同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大统筹力度,在建设全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上迈出新步伐。

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以“1331”空间发展战略为引领,修订完善大中小结合、产城融合、功能互补的市域新型城镇化体系规划。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试编国土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四规合一”导则。提升县城、中心镇和新市镇规划建设水平,着力打造环湖特色十镇。巩固扩权强镇和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成果,完善分类考核办法。探索建立居民居住证制度,促进农民有序市民化。坚持市与县(市)联动,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与国开行合作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一期项目建设。

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围绕工业化主战场的定位和跻身全国百强县的目标,坚持工业立县,深入实施县域工业倍增工程,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先进制造业、资源开发型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城市配套工业,推进县域工业跨越式发展。坚持“产城园”一体,大力推进省级开发区、专业园区、重点乡镇工业集聚区开发建设和扩容升级,促进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支持高新、经开等国家级开发区与巢湖、庐江等地开发园区共建一批投资大、就业多、效益好的大项目。大力发展商贸、物流、金融、旅游、会展等县域服务业,优化县域产业结构。

全面建设美好乡村。增加财政投入,整合涉农资金,吸引社会投入,构建多元化的建设资金筹措机制。大力实施以“三线三边”为重点的全市域环境整治,统筹抓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垃圾收集、污水治理、造林绿化、安全饮水等建设。改造县乡道路120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危桥改造项目43个,大力发展城镇交通。加快实施董铺和大房郢水源地、新桥国际机场周边、庐江汤池等一批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综合利用现有集体用地、水面、场站和房屋等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大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好各级支农惠农政策,拓宽贫困户增收渠道。

(七)全力打造生态文明。

以环巢湖综合治理为龙头,以“山”、“水”、“绿”、“气”四篇文章为载体,在打造美丽合肥上迈出新步伐。

大力度建设环巢湖生态文明示范区。以规划为引领,加强系统设计,统筹区域生态保护、产业发展、城乡建设,打造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区。坚持“分批实施、交叉进行、统筹推进”的原则,确保示范区一期项目全面竣工、二期项目进入收尾、三期项目开工兴建。扎实推进环巢湖防洪治理、引江济巢等重大工程前期工作,大力开展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加快实施十五里河、二十埠河东支、板桥河上游等综合治理工程,推进陶冲污水处理厂、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二期等建设。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密断面水质分析和预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矿山治理与修复相结合,突出抓好压缩开采规模、关闭矿山、废弃矿山复绿等专项行动。

多举措防治大气污染。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大力实施大气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全面开展以“一尘两气三厂”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和“黄标车”限行、淘汰力度,上半年全部淘汰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公交车中的“黄标车”,下半年起市区一环内全面限行“黄标车”。强化建筑扬尘整治,进一步完善经费专户管理和履约保证金等制度。实行午秋两季秸秆重点区域全面禁烧,持续开展秋冬季节烧荒整治专项行动。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全面完成燃煤电厂、热电企业及水泥厂脱硝,加快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和燃煤小锅炉淘汰。推行城区道路湿式清扫和机械化清扫,年底前完成二环以内及主干道两侧裸露土地绿化硬化。实行联防联控,积极推进建立长三角地区和合肥经济圈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与20xx年相比,今年力争下降3.75%以上,力争下降25%以上,空气质量进入全国省会城市前10位。

高标准实施造林绿化。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成果,按照“一湖一岭、两扇两翼、一核四区、多廊多点”的城市森林空间布局,突出抓好环巢湖、水源保护地、江淮分水岭等重点区域造林绿化,完成植树造林24.5万亩。加快实施植物园二期、陶冲湖公园、蜀麓公园等景观整治提升工程,大力推进方兴湖公园、滨河公园、城市森林公园等建设,积极打造王咀湖、南滟湖、牛角大圩等一批生态湿地公园,提档升级城区道路和重要节点绿化,完成城区绿化1000万平方米。

全方位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控高能耗、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静脉产业,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积极争取高新区等列入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严格供地准入条件,强化批后监管,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加大低效和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制定存量土地升级改造办法。

(八)切实保障改善民生。

推进民生工程建设,统筹发展社会事业,积极创新社会治理,在建设幸福合肥上迈出新步伐。

优先发展教育。实施“三大”提升工程,打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升级版”。实施薄弱学校提升工程,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全市义务教育标准化率达88%以上。实施师资队伍提升工程,全面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实施素质教育提升工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大幼儿园建设力度,合理布局公办幼儿园和“公建民营”普惠园。加快合肥七中搬迁,启动合肥十中新校区建设,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加快高教基地建设,推进合肥幼专、工业学校、经贸旅游学校新校区建设。支持合肥学院、合肥职业技术学院加快发展。完成社区大学平台建设,推动终身教育向纵深发展。

完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加大创业孵化、技能培训、就业援助等工作力度,统筹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困难群体等就业创业,全年新增城镇就业岗位12万个。全面实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失业人员等群体基本生活。推进和完善各项社保关系的制度衔接与跨区域转移接续。开展社会保障卡增设金融功能试点。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稳步提高农村五保、优抚对象、城乡低保等保障水平。加快建立新型城乡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打造城区“10分钟养老服务圈”。加快公租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全年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4.5万套,拆迁改造城中村和危旧房30个,全面完成120个、5.74万户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提升健康城市建设水平。积极扩充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加快建设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居民健康信息卡,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大力发展养生、健康等产业。继续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强化药品市场监管。加快建设市外来动物及动物产品报验站。严格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救助等二次报销制度。逐步提高农民参合标准,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广泛开展全民健身系列主题活动,积极备战省第十三届运动会,高水平办好环巢湖国际马拉松赛、中日韩围棋名人擂台赛等重大赛事。

推动文化繁荣。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和文化精品创作,精心筹办第八届“中国曲艺牡丹奖”大赛、全民文化周等重点文化活动,加快省美术馆、科技馆、百戏城等重大文化项目建设,启动24小时自助图书馆建设,整合打造一批农民工文化驿站、社区文体活动小广场、农民文化乐园等特色文化载体,全力争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加快壮大文化产业,实施新兴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推进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合肥园区建设,促进文化与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加强新媒体建设,推动合肥报业、合肥广电全媒体发展。

创新社会治理。继续探索“两委两站”、“大社区”等多种社区管理模式,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一批社会组织孵化园,培育一批专业化新型社会组织。深化“平安合肥”建设,全面建成“天网工程”,完善打防管控一体化的治安防控体系。强化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完善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和下行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社会矛盾排查化解,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构建统一指挥的应急平台,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推进人防民防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突出抓好道路交通、特种设备、油气管线、危化物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加大打击非法传销力度,深入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加强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八连冠”。启动合肥(滨湖)气象科技创新园建设。深入开展“六五”普法。优质高效做好第三次经济普查。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扎实做好防震减灾、民族宗教、对台、地方志、档案、残联、保密、社科、仲裁等工作。

三、政府自身建设。

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建设创新型政府。坚持以改革的办法、开放的思路和创新的举措破解发展难题,积极争取和用活用好“先行先试权”。完善政府工作创新奖评选办法,再推一批创新力作。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工作流程,完善行政运行机制。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保留事项,探索负面清单管理。全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广泛运用电子信息等技术,推行网上审批,建设“智慧政府”。

(二)建设服务型政府。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完善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基层调研、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着力构建反“四风”、接地气的常态化机制。健全“12345”政府热线服务功能和办理机制,完善网络问政办法,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强化效能建设,推行“经济工作项目化、项目工作责任化”,巩固和提升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成果,加大明察暗访和问责力度,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大力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全面改进文风会风,严控检查评比表彰,务实举办各类展会。

(三)建设法治型政府。完善政府常务会学法、政府法律顾问、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等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风险评估、实施效果评估等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人大及其会的决议决定,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推进协商民主,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效率和质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意见,虚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四)建设清廉型政府。推进政府重大任务和重大项目全过程效能监察,加强政府采购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管理与监督,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强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善结果运用机制,加大整改落实力度。改进政风行风评议,强化行政绩效考核。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创新公务员管理机制,加大公务员教育培训力度。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勤俭节约办事,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全体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公仆意识,加强自身修养,提升能力水平,时刻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各位代表!

改革洪流催人奋进,跨越征程时不我待。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全市人民,励精图治,锐意进取,为实现“新跨越、进十强”,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加快建设现代化新兴中心城市和区域性特大城市而努力奋斗!

合肥劳动合同(优秀18篇)篇十八

甲方(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劳动者):地址:联系方式:风险提示:

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________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________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章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明悉《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规对各类劳动合同形式定义的基础上,协商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确认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解除或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标志。

第二条试用期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三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内容;甲方可以岗位说明书的形式具体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岗位工作时间。

第四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和行业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五条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工作岗位需要对乙方具体工作时间作出规定和调整。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

第六条鉴于甲方行业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安排。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七条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执行下述工资计发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按实际出勤日计薪。企业安排足月出勤的乙方的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_元月。

2、计件形式:乙方的生产产品为__________,劳动定额为__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乙方正常出勤且付出正常劳动的,工资不低于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应当在每月____日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风险提示: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第八条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有关劳动安全知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技能等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劳动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的相关条款随之自然变更。甲方应将涉及变更之信息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履行甲方的变更决定。如果乙方不予履行,甲方可以依法或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予以处理。

1、基于甲方已事先并在本合同或相关经乙方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岗位任职协议》等告知所约定的岗位会发生变更的可能性,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可自然变更。

2、甲方的整体工资分配调整方案经协商机制通过并公示后,涉及乙方工资标准增加或降低的。

3、乙方因升职、降职、岗位调整需要变薪的。

4、双方就劳动合同的变更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甲方对于乙方工作调整涉及劳动合同事项变更的,除以《劳动合同变更书》进行确认外,发给乙方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乙方在一个月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已认可书面变更。

第十五条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乙方在收到甲方送达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等法律文书、文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给以明确回复,并将签字或未签字的文件送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处理该文件(劳动合同书作废,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等需乙方签字的即视同乙方默认),且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第十六条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乙方出现在甲方连续工作满________年情形的,应向书面甲方提出订立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

第十七条在劳动合同期满前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送达《劳动合同终止或续订决定告知书》,就愿意终止该劳动合同或者续订该劳动合同作出选择,如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还应明确续订的合同形式。在合同到期前未向甲方送达告知书的,则视为乙方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

第十八条本合同期满后甲方未与乙方办理终止用工手续的,乙方继续为甲方提供劳动,则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

2、合同顺延三个月后,甲方仍未与乙方协商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顺延期限默认为________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第十九条在本合同解除、即将期满前,乙方出现法定可顺延事由或存在法律受保护情形而不能被解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提交指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乙方放弃其在此受特殊保护的权利。在法定顺延期间,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不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指定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视为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相关情形已消失,本劳动合同即行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甲方可根据法律规定及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依法解除和终止本合同,为维护双方的利益不受到侵害,甲方解除终止乙方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仅且只唯一通过甲方人力资源部门或盖有单位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进行。甲方之任何工作人员以其他方式对该意思所进行的表示均不对乙方产生任何效力,乙方在此情况下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除符合法律规定可即时解除的条件外,乙方应依法提前____日(试用期内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乙方违反此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如造成损失无法证明损失数额的,赔偿金额以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其未提前书面通知的天数折算。

第二十二条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撤销其已向甲方发出的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自乙方送达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满____日(试用期内为____日)后解除,但经甲方书面同意提前解除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乙方解除合同通知期间,甲方基于内部管理或工作交接需要,可以在不违背法律、不调整乙方应得的劳动报酬基础上,对乙方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限制或调整,乙方在此予以明确并理解。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2、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应乙方要求,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离职证明。

4、如乙方在甲方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同时安排乙方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乙方不配合或者不进行检查的视为本人放弃此特殊保护权。

第二十五条乙方不辞而别,或下落不明,或未履行。

第四十七条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和支付费用,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等同,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已收到并知晓认可前述文件。

第二十七条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的签订属续签、变更的,甲乙双方确认在合同签订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无任何劳动争议或不再追究;确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签订前的相关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本年度之前的带薪年休假等均于结清。

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前双方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其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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