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用13篇)

时间:2023-11-09 作者:影墨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用13篇)

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具有不同的特点和法律效力,不同的合同形式适用于不同的劳动关系。在下面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文中,你可以找到适合不同行业和岗位的合同样本。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用13篇)篇一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方招用乙方并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内,乙方在甲方每天工作小时。

二、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内容为。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在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支付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乙方在法定休假日提供劳动的,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按不低于约定的小时工资的300%确定。

五、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六、合同期内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乙方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七、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双方已约定提前通知期、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均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用13篇)篇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职务(或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_____为周期,总工时_____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________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1)计件单价________________;。

3.其他形式(如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

(二)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每月____日发放____(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为__________元/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_____(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甲方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第八条第(一)项第5点情形之一,合同期满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四)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作如下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作如下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迹清楚、文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

八、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十二、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年月日20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20年月日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迹清楚、文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

八、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十二、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年月日20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

日期:20年月日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用13篇)篇三

编号:

劳动保障热线电话:12333。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

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

职务(或工种)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执行,初始工资额为元/月或元/时;

2.计件工资:

(1)计件单价;

3.其他形式(如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

4.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

(二)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三)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四)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每月日发放(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为元/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甲方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第八条第(一)项第5点情形之一,合同期满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四)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作如下约定: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作如下约定:

(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年月日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用13篇)篇四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方招用乙方并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甲方:乙方: 性别: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单位地址:  现居住地:

一、合同期限自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止。合同期内,乙方在甲方每天工作 小时。

二、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内容为。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在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支付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乙方在法定休假日提供劳动的,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按不低于约定的小时工资的300%确定。

五、 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六、合同期内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乙方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七、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双方已约定提前通知期、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均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用13篇)篇五

广东省劳动合同以下文书帮小编推荐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阅读。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地主: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执行,初始工资额为元/月或元/时;

2、计件工资:

(1)计件单价;

3、其他形式(如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

4、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

(二)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三)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四)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每月日发放(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六、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八、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用13篇)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保证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和其他歌舞娱乐场所(含附有文艺表演、卡拉ok设施的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等),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的房产使用权;。

(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五)场内包房(厢)应有透明门窗;。

(六)符合规定的消防、照明(含应急照明)设施;。

(七)相应数量的治安人员;。

(八)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二)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七条禁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下列行为:

(一)聘用和接纳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国内外乐队和表演人员进行演出;。

(二)舞厅接纳未满18周岁青少年;。

(三)播、唱、奏内容反动、淫秽的曲目;。

(四)诲淫性的表演;。

(五)用色情服务方式招徕、赔随顾客;。

(六)包庇、纵容暗娼拉客卖淫;。

(七)包庇、纵容流氓滋事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转包经营,必须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九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违反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二)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罚没款物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由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纵容、包庇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或玩忽职守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4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三、删去第十二条关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者《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公安机关吊销经营者《安全合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经营项目”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文档为doc格式。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用13篇)篇七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山(峰)、河(涌)、湖、海、岛礁、沙滩(滩涂)、岬角、海湾、

水道、关隘、沟谷、泉、瀑、洞、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三)城镇、村、农林牧渔点、住宅小区及街、巷、楼门号等居民地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

水库、渠道、堤围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广场、体育场馆

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

(三)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

的使用;

(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

(五)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书;

(六)管理地名档案;

(七)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

相对稳定。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尊重历史和群

众的愿望;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

作地名;

(三)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街道、巷、住宅小区、楼宇、大型建

筑物的名称,以及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同音;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应与其政府驻地名称一致;

(五)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

业,其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一致;

(六)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

(七)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名称;自然

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名称;

(八)街巷、住宅小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九)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

属性(类别)。

第八条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

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庸俗的,以及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

更名;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三)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名;

(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三章地名的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审批,未经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不得在公开场合宣传和使用。

第十条地名命名、更名按下列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内著名的或涉及省外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由省地名

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省内著名的或涉及市与市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由

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省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内著名的或涉及市内县与县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

由各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城镇、村以及街巷等居

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审核

后,报同级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六)城镇道路、广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棵盘岢鲆饧????诘?

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七)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在申请

项目用地的同时向同级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以上地名管理部

门审批;

(八)专业单位管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设施、水利电力设施、农林牧渔

场、风景名胜等名称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

专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征得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

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各市、县地名管理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应报省地名

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在以下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广播、电视、地图和有关书籍;

(四)道路、街、巷、楼、门牌、商标、牌匾、广告、印信和公共交通站牌

等。

第十三条书写地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二)用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译写规

则;

(三)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按国家公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

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第十四条公开出版的全省性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出版单位应在出

版前报省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地区性的,报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标准地名统一由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编纂出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十六条行政区域界位、街巷、住宅小区、楼、门、村、公路和桥梁、纪

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口(码头)、广场、体育场馆和重要自

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七条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并按规范书写汉字、标

准汉语拼音。

第十八条地名标志,由所在地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

按管理权限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换。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不得在地名标

志上悬挂各类物品;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

标志的,应当报所在地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施工

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

第六章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地名档案由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管

理部门和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地名档案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有关部门应及

时向地名档案管理部门补充地名资料,保持地名档案资料的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地名档案管理应当在执行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地名信

息咨询,为社会服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名管理部门按下列

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未经批准

的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书写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核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

或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盗窃、破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地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3

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在我国,地名管理一直由民政部门管理,后来演变在民政部门下,单设地名管理机构,一般称为地名办(地名管理办公室)。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用13篇)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用13篇)篇九

甲方: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录用

第二条工作安全、卫生条件

一、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保证员工安全工作。

第三条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

一、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支付一次,时间为每月15号,如遇节假日则甲方有权选择提前或延后在临近的工作日发放。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实行本公司的等级工资制度,并根据乙方所担负的职务和其他条件确定其相应的工资标准。

注:以上工资的调整和最终解释权属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得违背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工资为:加上绩效加上夜班补助

三、除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的要求补助外,甲方将不再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其它补助津贴。

四、甲乙双方共同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

第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合理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到期即终止。

第六条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视后果和责任大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七条

普通职工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上报辞呈,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两个月向总经理上报辞呈。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在出纳处结算工资,如未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擅自离职者,则视为自动离职,不予结算工资。

第八条劳动纪律。甲方根据劳动法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试行版)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生产(工作)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于年_____月____日到期。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

广东省新劳动合同范本

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样本

关于广东省典当条例全文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广东省开平碉楼保护管理规定

2017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17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全文

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全文)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用13篇)篇十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用13篇)篇十一

土地征地工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将集体所有制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那么广东的征地管理有哪些规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的需要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工作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征用。确需征用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征地工作由同级国土部门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章 征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地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同国土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为由,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市、县国土部门对已按基建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用地,可按项目实施征地;对城镇或工业等建设需综合开发的用地,可有计划地实行连片征用。连片征用的土地应按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分期开发和投入使用,不得撂荒闲置。

有关部门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征地审批权限报批。

第八条 市、县国土部门实施征地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根据建设需要、规划要求和初步选址,提出征地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出征地通知书或征地布告,告知有关利害人。

(二)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及利用状况,初步确定拟征土地的面积、界址。

(三)会同有关部门与拟征土地的所有权单位(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并及时向有关利害人公布协商情况。

(四)就征地事项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法定审批权限逐级报请人民政府审批。

(五)根据人民政府的批准征地文件及征地协议,落实征地有关事项。

被征地单位无理阻挠征地工作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强制征地。

第九条 市、县国土部门根据征地工作需要,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征地工作的具体业务,但征地协议必须由国土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国土部门应对承办征地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征地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集体讨论、民主决策、政府领导成员专人负责的征地审批制度,不得多头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不得越权批地,不得擅自将审批权下放给下一级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开发区管委会)。

究当事人的责任。

上人民政府可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为有利于建设规划的实施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市、县人民政府可对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区和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实行预征,提前实施规划利用控制。

市、县预征土地,应按征地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并向省国土厅备案。经预征的土地,在建设需要使用时,按国家和省有关国家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在土地投入开发建设前,属农用土地的,应继续用于农业。

第三章 征地的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做好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办理户口“农转非”和农业税核减工作,并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其计算方法及标准为:

(一)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补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付给。其中:水田为4-6倍;菜地、旱地、园地和鱼塘为3-5倍(尚未收益的园地为2-4倍);其他土地按旱地的50%以下付给。

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三)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补助费比照当地经济作物、鱼塘等用地的综合年产值计算。对农田水利设施按其实际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五)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和国家建设征用林地的补偿,可分别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执行。

(六)征地补偿中平均年产值的农产品价格按当地当年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应在当地金融机构设专户存储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的市、县国土部门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需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应按征地协议约定的期限汇入被征地单位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不得以现金支付。逾期汇入的,被征地单位可要求其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可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分别划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补助和给不能就业人员作为生活补贴,或按需安置人员数量,转拨给吸纳劳动力就业的单位。

征得村民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被征地单位也可将部分征地补偿费用于兴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但以不影响发展生产、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出路为前提。被征地单位擅自将征地补偿费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由外来人员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单位需对其未能收回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补偿的,可从由集体管理使用的征地补偿费中支付。

偿费计算到个人,折成企业股份,按股分红。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虽尚未被全部征用,但原人均耕地在0.02公顷(0.3亩)以下的,可将被征耕地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三)原人均耕地虽多于0.02公顷,但因征地而使人均耕地下降到0.02公顷以下的,可按保持人均耕地0.02公顷为标准,将部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和有关部门审核后办理转户和粮食关系手续。

民。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劳动力就业的安排,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事先拟出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主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执行情况,每半年必须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抵押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被征地单位利用所得征地补偿费在当地兴办的企业,税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减免所得税优惠,但减免时间最多不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发展生产、安置多余劳动力就业确有困难的,市、县人民政府可在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划出部分资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五条 土地被征用后,原负担的农业税应相应核减。

第二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兑现落实,由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的分配,由农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位或者个人给予赔偿。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的土地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在审批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对违法用地行为包庇袒护、姑息迁就的,应由上给机关和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擅自与乡(镇)、管理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用地文书,一律无效;已非法取得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退赔,并可按非法占用款数额3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占用征地补偿费的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克扣、截留、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的,视作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私分征地补偿费的,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追回、退出已私分款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坚持无理要求,阻挠或破坏征地工作,有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征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兴办乡(镇)村集体企业、公益事业以及私营企业需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土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减免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征地报批程序和手续,由省国土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1、针对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大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针对住宅。村民原宅基地及上建筑物可以参照一定标准(建房成本等)对地上建筑物给与补偿。

3、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果未依法获得补偿,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你们也可以通过到上级政府上访解决(集体上访在中国比较有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帮助。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用13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档案机构。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馆的建设。

省、市、县、区设置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进馆保存的多种门类的档案和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省、地级以上市可以设置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设置专门档案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数据系统。

第八条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档案。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综合档案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置综合档案馆。乡、镇设置综合档案馆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区综合档案馆可以在乡、镇设置分馆。

第十条机关、人民团体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保管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管本单位的档案,有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公民可以建立个人档案馆。建立个人档案馆的,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从事档案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并报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单位的档案整理归档,集中管理。

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七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六个月的,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五)列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的移交时间,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经档案馆和档案保管单位协商同意,档案可以提前移交进馆。

第十八条行政区划变动,国家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作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综合档案馆对反映本地区的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的档案应当及时收集进馆,对本地区的重大活动应当拍摄录制。

第二十条重大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档案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于散存在国外、境外的本地区有关重要历史档案,应当采取措施收购或者征购进馆。

第二十二条鼓励公民建立个人档案。

个人收集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对档案界定及进馆范围有异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捐赠档案。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对档案的捐赠者可以颁发捐赠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适宜档案保管和利用的馆库、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的馆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满足社会服务功能的需要,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保管档案。档案馆应当配备防盗、防火、防雷、防震、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不得在危房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保管档案。

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应当采取防泄密、防电子病毒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档案受损的,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档案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改善保管条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督促档案保管单位改善保管条件,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属于国家所有且属于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可以交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

(三)不属于国家所有但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档案,可以交由综合档案馆收购或者征购。

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和档案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经省主管机关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外、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档案的复制件。

赠送、交换、出售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未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前款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应当到有审批权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批准证明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放行。

第五章档案利用。

第三十一条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保管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型档案,进馆后及时向社会开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凭有效证件,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经有关部门介绍,并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应当经档案馆或者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利用重要、珍贵档案,档案馆应当以复制件代替原件。经档案馆确认的档案复制件同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档案所有者在档案馆寄存档案,应当与档案馆签订寄存合同。

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档案馆需要提供利用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得交由境外机构保管和寄存。

第三十六条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电子信息网站,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简化查阅手续,为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利用档案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提供。

第三十七条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站等媒介或者采取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档案。重要档案的公布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必要时应当报请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寄存的档案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保管的由本单位形成的档案,保管单位有权公布。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向社会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综合档案馆应当按规定向省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本地区综合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可并处罚款的,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毁损程度按照以下规定罚款:

(三)所涉及的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应当经批准设置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四)未按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档或者不集中管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第四十一条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档案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中介服务中,损坏、丢失他人档案或者给他人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实用13篇)篇十三

名称: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_起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_________。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_________,

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_________,

职务(或工种)为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_________。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__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________为周期,总工时________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1)计件单价_________;

3.其他形式(如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_________。

4.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和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情况,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或者以集体协商的形式,依法确定工资正常增长的具体办法和幅度。

(二)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_________。

(三)乙方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_________。

(四)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五)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发放_________(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六)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应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数额为_________元/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_________(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甲方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第八条第(一)项第5点情形之一,合同期满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四)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一)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作如下约定:_________。(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并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作如下约定:_________。(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甲方可与其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5.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

鉴证人: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更: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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