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

时间:2023-12-16 作者:琉璃

报告是一种对所调查或观察或研究的对象或问题进行陈述和阐述的一种书面形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的优秀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一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回避制度,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处罚办法等内容。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商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与商业银行董事、总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当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三十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缩减商业银行对一个或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商业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报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向监事会做出专项报告。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下列事项:

(一)关联方与商业银行关系的性质;。

(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方所持商业银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五)本办法第十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关联交易的类型;。

(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

未与商业银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未与商业银行发生关联交易的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银行可以不予披露。

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免于或者暂不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向社会公众披露本条规定事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的股东通过向商业银行施加影响,迫使商业银行从事下列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限制该股东的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告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诺的;?

(三)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回避的;?

(五)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取消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至十年的任职资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未构成犯罪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额交易指交易主体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行为。

可疑交易指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特征的交易行为。

恐怖融资交易,指与恐怖融资组织、恐怖分子或恐怖活动有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我行在总行财务会计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在各营业网点由包点稽核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辖内营业部、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网点”)。

第二章职责分工。

(二)负责通过反洗钱系统做好大额交易数据补录和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工作。

(五)负责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机构要求做好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各营业网点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行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行社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行社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行社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行社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交易可不计入客户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

(一)办理汇兑业务支付手续费。(二)办理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

(三)购买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承兑汇票等)支付的工本费。

(四)开立存款证明支付手续费。(五)当月发生的信息服务费。

(六)挂失、补办银行卡、存折支付手续费。(七)开具业务征询函支付手续费。

生成全辖的数据文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漏报。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均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确认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四条各营业网点对反洗钱系统未监测出的特殊可疑交易,应在系统中手工添加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各营业网点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六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合理、审慎、尽职的原则,对可疑交易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在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涉嫌洗钱及其上游犯罪、恐怖活动等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提交的重点可报告分析不充分、判断不合理、资料不齐全,要求进一步分析判断的,各营业网点应补充相关资料后重新提交。

第十七条重点可疑交易识别要素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重大可疑行为;(四)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发现已与监控名单所涉主体建立了业务关系或者有涉及监控名单的交易发生,且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立即向反洗钱系统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各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可疑交易模型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模型:

(一)疑似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

(二)疑似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

(三)疑似腐败。

(四)疑似毒品犯罪。

(五)疑似走私。

(六)疑似诈骗。

(七)疑似电信诈骗。

(八)疑似非法集资。

(九)疑似非法传销。

(十)疑似纳税犯罪。

(十一)疑似恐怖融资。

(十二)疑似赌博。

(十三)疑似非法经营票据。

(十四)疑似下游洗钱犯罪模型。

(十五)疑似规避监测模型(十六)异常开户。

(十七)对公异常行为监测模型(十八)对私异常行为监测模型(十九)疑似套现。

(二十)疑似证券期货洗钱(二十一)疑似保险洗钱。第四章工作流程及内控措施8。

第二十条对于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各营业网点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我行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各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二十三条各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四条对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各营业网点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而发起的补正通知,各营业网点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各营业网点应当在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在反洗钱系统中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发生主体:客户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客户归属行社负责报告;客户在行社办理的不通过账户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由行社负责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如行社为收单机构,由行社负责报告。

第二十八条可疑交易报告方式:各营业网点通过反洗钱系统上报省联社,由省联社汇总生成全辖的数据文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对于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我行应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提交。

第二十九条可疑交易监测工作应贯穿于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我行各业务部门均应在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中明确监测内容、细化监测流程,与反洗钱工作有效衔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与洗钱、恐怖融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客户、资金和交易。

第三十条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对象不限于会计数据,应全方面覆盖,我行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优势积极履行反洗钱监测义务。

(一)前台柜员、客户经理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将客户办理的交易与其身份、职业、业务相结合,同时充分利用与客户面对面进行交流的有利条件,注意观察客户不符合常理的情形,如发现可疑情形应及时上报。

(二)全行业务部门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对客户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业务和规模、财务状况、主要产品、主要交易对手信息的了解。

第三十一条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如果发现客户、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交易的实际收益人以及办理业务的对方金融机构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洗钱、毒品或腐败等犯罪高发国家(地区),各机构应采取强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审查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情况,发现疑点的,按照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时,应有效识别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代办业务、控制他人交易等手段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如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隐瞒有关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情况,以及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阻碍我社对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做尽职调查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三条各营业网点应对提前还贷的客户于还贷后的次一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甄别、判断,如分析认为可疑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四条高风险客户在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应持续监测,做好相关记录,如分析认为可疑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1.营业网点反洗钱监测人员应从客户行为、账户、交易特征入手,结合客户的职业、行业、地域及业务性质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分析、识别和认定,如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可疑的,要对其可疑交易行为进行详细描述,并在反洗钱系统中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如经认定后排除其可疑行为,则需将该笔交易删除。可疑交易认定或排除的理由要充分,描述要详实,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营业网点柜员、客户经理等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办理或为客户服务过程中,在履行可疑交易监测职责时,经分析判断确定为可疑交易的,应报告反洗钱监测岗工作人员及营业机构负责人,及时在反洗钱系统中手工增加可疑交易报告。

2.总行反洗钱监测人员对全辖提交的报告进行严格把关,结合客户具体情况对提交和排除的可疑交易进行审核,分析报告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审核不通过的,及时通知营业网点进行修正,审核完成后提交省联社。

1.各营业网点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进行甄别,对日常业务办理和客户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客户异常行为和交易应进行持续关注和分析,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

或判断,有合理理由排除这些疑点,或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洗钱或违法犯罪活动的,则不应将该客户或交易作为可疑交易上报,应结合客户具体情况对删除理由进行详细描述,并保留相关尽职调查或分析判断的证据及相关交易数据,作为履行识别分析业务的依据。

3.总行建立可疑交易报告督导工作机制,每日对辖内所有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进行审核,并定期对营业网点排除的异常交易进行检查,分析排除理由是否合理,并留存检查督导记录。省联社对行社上报的数据进行监督管理。

1.营业网点反洗钱监测人员对反洗钱系统监测出的可疑交易经分析、判断后拟作为重点可疑交易的,或经员工发现客户存在重点可疑的,应立即向营业网点负责人报告。

2.营业网点负责人组织开展重点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对客户进行强化尽职调查,调取客户交易记录,对客户交易对手、交易特征和交易目的等情况进行梳理和初步分析,认为客户交易或行为异常且与先前掌握的客户身份、财务状况严重不符,可能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属于重点可疑交易,应按照《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模板》形成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提交报告,同时在反洗钱系统进行上报。

重点可疑交易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即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省联社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并确保上报内容一致,同时在反洗钱系统进行上报。

1.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2.各营业网点应加强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与管理,积极为监管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发现客户涉嫌恐怖融资或违法犯罪的,按相关流程进行上报。

3.各营业网点应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流程和分析结果单独保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将该客户的风险等级调整为高风险。

第三十九条重点可疑交易报告要求要求语言精简、分析合理有据、充分使用数据图表说明问题,结合数据分析和非数据因素进行描述。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可疑交易发现和分析过程。包括可疑交易线索的发现过程、对涉及和关联主体的调查措施、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过程。

2.涉及和关联主体的详细信息。包括涉及和关联主体的身份基本信息、主营业务或从事行业、经营或收入状况、相互之间的关系等。

3.交易资金来源及流向分析。对所有主体资金交易进行关联性分析,总结分析可疑资金交易数额、交易频率、交易方式、来源与去向、用途、涉及金融产品与服务,掌握资金交易脉络,必要时可制作资金流向分析图。

4.可疑特征和涉嫌犯罪的类型分析。对客户身份、客户行为、资金交易等方面主要可疑特征进行分析,据此判断可疑交易涉嫌犯罪的类型。

5.研判后拟采取的措施。

(二)重点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包括可疑交易涉及和关联主体身份基本信息,以及业务办理和资金交易总体情况等。

(三)资金交易明细。包括可疑交易涉及主体和关联主体在本行系统内所有账户的交易明细,时间范围为报告日之前至少半年。

具体应提供开户网点、账号、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币种、交易金额、资金收付标志、交易方式、交易工具、账户余额、网银ip地址、代办人名称、代办人证件号、交易对方名称、交易对方账号、交易对手开户行等。

(四)可疑交易涉及和关联主体在本行系统内的开户资料复印件。

(五)分析审核记录。指记载金融机构内部对重点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判断、审核过程的相关表格或文书资料复印件或打印件。应包括发起部门(机构)、主管部门、高管等各环节审核意见,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名、日期等。

(六)对于由各营业网点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重点可疑交易,应提供报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三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____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的相关业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过协商,就乙方采取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传真交易业务范围。

1、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是指乙方将填妥的交易申请表及所需相关资料传真至甲方相关人员,甲方相关人员受理该项业务,并将受理确认信息传真至乙方相关人员,从而完成交易申请的情况。

2、本协议所指传真交易仅包括开户、申(认)购、赎回、分红方式变更。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提出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3、若乙方需办理其它业务种类,则需至甲方直销中心亲自提交申请,或由甲方提供上门服务。

二、交易条件。

2、认购:乙方应在认购资金到达____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后提交认购申请,认购资金应与认购份额相符。若在基金成立验资日,认购金额与认购份额仍不符,或认购资金到账而无认购申请,则乙方该笔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无效认购款将在基金成立后的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退回。

3、申购:乙方应在申购资金到达____开放式基金直销账户后提交申购申请。申购申请资金必须汇款金额一致,否则,为无效申请。

4、赎回: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基金/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5、乙方办理传真交易赎回申请委托的,甲方有权在收到乙方寄出的申请原件后,再将赎回款项划往乙方指定银行资金账户。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准确填写由甲方提供的或从甲方网站()下载的相关交易申请表。

三、交易流程。

1、乙方提交申(认)购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乙方提交赎回申请时,将以下资料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号码: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2、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的,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在发完传真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在当日内将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的复印件以特快专递寄送甲方。日期以邮戳所示为准。

4.甲方在乙方提交之申请经确认后,可应客户要求为客户打印并邮寄交易成功交割单。

四、免责情况。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例如:设备、线路故障等)而影响委托的实施,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意外事件的影响。

五、协议的修改、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其它内容的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为有效。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六、说明。

1、本协议只对交易委托的提交做出规定,交易能否成功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过户登记纪录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上面就是给大家整理的13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认知。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四

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

人民金融翻阅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旧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其中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

而在刚刚发布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并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对此,有银行相关负责人指出,上报标准的调整说明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任务的迫切性。“从目前的经济形势发展和犯罪分子的操作手法来看,大额交易报告的标准起点降低很有必要。金融机构反洗钱需要执行更严格的条件,以增加甄别的数据量。犯罪分子化整为零的手段比较多。”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在接受人民金融采访时表示,从目前来看,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严格监控是反洗钱工作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也有现实需要。

然而,提高了监管标准,意味着将给金融机构增加许多工作。董希淼建议,“金融机构一方面要严格履行监管要求,进行如实上报;另一方面要采用技术的手段,尽量减少和降低金融机构因此产生的工作量和成本。”

非银支付机构首次被纳入上报责任主体范围。

新版《管理办法》新增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的适用范围,并表示《管理办法》同样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

近些年来,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发展和创新便利了非现金交易,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逐步发生转变,正常的支付需求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满足,这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在此次修订《管理办法》首次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主体责任范围。第二十五条中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央行数据显示,第三季度,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440.28亿笔,金额26.3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6.83%和105.82%。根据易观数据显示,支付宝和财付通(包含微信支付、qq钱包)分别占据移动支付交易份额前两位,两者在三季度的市场规模占比分别为50.42%和38.12%。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责任主体扩容至非银行支付机构很有必要。“就应该将物理网点和网络电子渠道都纳入其中。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的服务已经普遍,这也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与20相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作为修订《管理办法》的基础,央行此举大有深意。”董希淼说。

不仅如此,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即以“合理怀疑”为基础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五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六

模拟案例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反洗钱部门]:

近日,我行发现[简洁概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现情况。

[说明发现的过程,以及当时发现的可疑现象]。

二、[涉嫌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资金交易情况。

(一)总体情况[时间、笔数、金额等]。

(二)资金来源情况。

(二)资金去向情况。

四、可疑点分析。

[交易特点、重点账户,分几点说明]。

五、判断。

[结合数据分析和以往经验,给出可能涉嫌犯罪类型的判断]。

特此报告。

[报告行]****年**月**日。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七

xx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66万元,该公司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在某乡镇,其经营范围为针织、羊毛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农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该公司在支行营业室开立基本账户。

账户开立后,法定代表人向银行申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自开户至业务中止,没有购买过任何凭证,也很少来银行领取回单,且从未在柜面办理过业务。

在短时间内,交易多、量大,资金转入后在账户中不停留,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沿海地区,对收到的款项均通过网上银行转出,款项绝大多数流入个人账户之中,且日终余额为零或较少,与公司、厂的生产经营规模不符。

二、案例分析。

基于单位账户的交易特征,经过银行反洗钱管理人员的分析判断,账户符合《金融机构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关于“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和第三条“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同时,也符合对公客户反洗钱风险分类的特殊交易行为,如账户的发生额很大、交易多,但日终余额却很少;注册资金与交易金额、交易频率明显不匹配;开户后立即开通网上银行功能,且很少或从未在柜面办理过业务。

采取的措施:经甄别,上报至银行反洗钱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在人民银行反洗钱系统中将该对公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冻结客户的电子银行转帐功能。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学习,提高反洗钱的技能。作为反洗钱“第一线”的金融机构,我们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要切实履行反洗钱的职能,注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学习,重点是反洗钱客户的身份的识别、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制度,掌握反洗钱工作操作规程,熟悉各种金融工具和交易办法,进一步提高反洗钱业务技能。

(二)增强人工识别技能,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鉴于银行系统上报反洗钱可疑报告数量明显偏多的情况,营业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不能过分依赖反洗钱系统生成的数据,要加强对可疑交易特征类型的学习,提高可疑交易甄别技能,同时,应确保每天现场管理人员查询反洗钱监测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的补录、判断、甄别和报送工作,提高可疑交易的报告质量。

(三)加强电子银行业务领域的反洗钱工作。做好电子银行领域重点可疑交易的识别、洗钱特征的分析、公转私额度的限额控制、高风险客户的监控和报告工作,有限防范电子银行渠道的洗钱风险。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八

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3号,下称《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规定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管理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依据《管理办法》,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大额交易:

1、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等。

2、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3、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对于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也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利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境外汇款1万美元,则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同时,央行特别提出,“按照《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与现行20xx年版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在监测标准上,《管理办法》调整了部分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在适用范围上,除银行、证券、期货等已覆盖的机构外,新增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在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上,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并新增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

此外,《管理办法》还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并对交易报告具体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对于可疑交易,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之所以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的人民币20万元下调为5万元,央行做出了三点解释,一是加强现金管理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国际上现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大都比较严格;其次,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发生转变,非现金支付工具普及,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最后,“我国反腐化、税收、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形势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化、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对于新增的自然人客户“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则主要是在沪港通和深港通相继开通、境内居民个人跨境业务逐步放开的背景下,考虑到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会更加频繁,“设计专门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人民币跨境交易数据,开展风险监测”。央行表示,“对自然人客户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确定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可以加强对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统计监测,更好地防范人民币跨境交易相关风险。”

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央行结合国内工作实际和国际标准,对现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1号)两部规章进行修订、整合的结果。

央行表示,《管理办法》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助于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有助于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考虑到金融机构进行制度修订、交易监测标准自建及系统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管理办法》在发布后、生效实施前,给予了金融机构半年时间的过渡期,定于20xx年7月1日生效实施。

未来,为指导金融机构有效执行《管理办法》,央行表示,将充分听取金融机构意见和建议,尽快发布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可疑交易接续报告、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流程等具体工作要求,并结合行业最佳实践,发布金融机构制定交易监测标准的相关指引,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建立健全交易监测标准、完善交易监测系统等工作,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指导和培训。同时,人民银行将发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的具体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交易报告数据接口及相关系统开发工作。“人民银行也正在抓紧建设反洗钱监测分析二代系统,为开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监测分析提供更为强大的系统支持”。

《管理办法》结合国内工作实际和国际标准,对现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2号)和《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1号)两部规章进行了修订、整合。

上述两部规章自20xx年实施以来,在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阶段,对于指导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推进,防御性报告过多、有效报告不足等实施当中的问题逐渐显现,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为此,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xx〕391号)、《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48号)等规范性文件,对金融机构如何有效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避免简单通过系统抓取报送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等问题进行规范。20xx年,人民银行在全国选择37家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要求试点机构结合自身情况自主定义交易监测标准,结合人工分析,以合理怀疑为基础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这些工作为修订现行两个规章、出台《管理办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现行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也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反洗钱以及打击、遏制相关上游犯罪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大额交易报告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20xx年,人民银行正式启动规章修订工作,反复研究论证,并在全国范围内两次组织征求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管理办法》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有助于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助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有助于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三项核心反洗钱义务之一,也为人民银行依法开展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奠定坚实的数据基础。实践中,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报送大额交易,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发现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以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基础,人民银行开展主动分析、协查分析和国际互协查,依法向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与相关部门一起预防、遏制洗钱、恐怖融资,维护金融安全。

《管理办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二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三是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四是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是《管理办法》新增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于20xx年7月1日生效实施。考虑到金融机构进行制度修订、交易监测标准自建及系统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管理办法》在发布后、生效实施前,给予了金融机构半年时间的过渡期。

《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为:一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对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利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境外汇款1万美元,则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对自然人客户“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是《管理办法》的新增标准。主要考虑是:一是随着沪港通、深港通等业务逐步推进,境内居民个人跨境业务逐步放开,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会更加频繁,设计专门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人民币跨境交易数据,开展风险监测。二是现有制度规定,香港居民个人跨境同名账号之间及中国台湾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每日限额5万元,居民个人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无限额管理。《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xx〕188号)规定,对于单笔2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业务,银行可合并报送,但需保留逐笔明细信息。综合考虑,《管理办法》对自然人客户大额跨境转账交易报告标准确定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可以加强对跨境人民币交易的统计监测,更好地防范人民币跨境交易相关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管理办法》规定,对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用人民币现钞购买美元现钞,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

《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的人民币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主要考虑是:

首先,加强现金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国际上现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大都比较严格。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而监管部门为打击特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法律授权还可以进一步下调现金交易报告标准。其次,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发展和创新便利了非现金交易,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逐步发生转变,正常的支付需求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满足,这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最后,我国反腐化、税收、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形势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化、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目前,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还有更为具体的要求,例如《支付机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xx〕54号)。《管理办法》生效实施后,人民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有相关规定。《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免报的大额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同一金融机构的同一客户名下的定活互转交易,交易一方为党政军机关的交易,金融机构同业间交易,银行机构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等。

《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即以“合理怀疑”为基础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金融机构既要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可疑交易线索,也要通过对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和分析,发现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试图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也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关注客户的资金或资产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三是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金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资金交易可能金额较小,但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仍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四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为执行这些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制定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保障和资源支持,建立健全自主定义的交易监测标准,建立功能完善、运行良好的监测系统,做好涉恐名单监控,加强对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保留相关工作记录,并遵守保密要求等。

原《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2号)要求金融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但在《管理办法》基于“合理怀疑”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新模式下,可疑交易发生与可疑交易识别、确认的时点可能有较大差别,导致原来的报告时限难以操作。而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金融机构在确认交易可疑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因此,《管理办法》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规定为“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需要说明的是,“5个工作日”不是指金融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异常交易预警到人工分析判断等所有环节,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而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内部预警、分析等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开展涉恐名单监测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是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涉恐名单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二是金融机构实施涉恐名单监测的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客户及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三是金融机构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四是金融机构应当在涉恐名单调整后,立即对全部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开展回溯性调查。五是金融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涉恐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作为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并按照《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20xx〕第1号)规定采取冻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是履行涉恐名单监测的义务主体,有责任主动获取、掌握国家有权部门发布并更新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为便于金融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人民银行在官方的网站反洗钱栏目下设“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公布涉恐名单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也会向被监管机构转发需要执行和关注的名单。

实践中,金融机构无论是对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开展及时、有效的分析处理,还是随时关注国内外涉恐名单调整情况,及时开展回溯性调查,都对机构人员的专业性和数量充足性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并通过优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做好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基础工作,完善交易监测指标设置和相关系统功能等配套措施,保障专职人员有效开展监测分析工作。

自《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2号)发布以来,人民银行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推动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例如: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xx〕391号)、《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48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区分异常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不同的监管要求,以减少金融机构的防御性报告行为。20xx年,人民银行在37家法人金融机构启动以自主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指标为核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检验自主定义监测指标新模式的有效性和可行性。20xx年以来,人民银行陆续发布非法集资、地下的钱庄、恐怖融资等洗钱上游犯罪的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发布多期风险提示,发布加强涉恐名单和外逃人员名单监测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名单监控工作。同时,通过执法检查、监管走访、分类评级等监管措施,督促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金融机构一直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和名单监控方面的相关工作,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不断提高。目前,金融机构普遍加强了对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识别。金融机构通过参与以自主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标准为核心的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落实人民银行下发的可疑交易类型和识别点、风险提示和名单监控要求,金融机构自定义异常交易监测标准的能力得到验证和强化,监测分析的专业化水平和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可疑交易报告整体数量大幅下降的同时,报告质量明显改善,转化为案件线索的数量显著提升,为国家预防和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为指导金融机构有效执行《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将充分听取金融机构意见和建议,尽快发布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可疑交易接续报告、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流程等具体工作要求,并结合行业最佳实践,发布金融机构制定交易监测标准的相关指引,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建立健全交易监测标准、完善交易监测系统等工作,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指导和培训。同时,人民银行将发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的具体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交易报告数据接口及相关系统开发工作。人民银行也正在抓紧建设反洗钱监测分析二代系统,为开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监测分析提供更为强大的系统支持。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九

姓名:

工号:

得分: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计20分)。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2007年03月01日起施行。()。

2.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3.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4.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5.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单选题(每题4分,共计40分)。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属于大额交易。

a、20,1。

b、20,2。

c、1,1000。

d、2,2000。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a、7。

b、10。

c、3。

d、5。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是()。

a.构成可疑交易的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b.金融机构人员发现可疑交易之日起计算。

d.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5.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可疑交易类型中“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中的“长期”和“短期”分别为()。

7.《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a.3b.5c.7d.10。

8.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的所有反洗钱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分析和识别,同时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9.金融机构在利用技术手段筛选出异常交易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金融机构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所发现的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反之则可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8分,共计40分)。

1.下列哪些情况属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可疑交易的情形?()。

a.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b.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c.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d.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2.下列关于可疑交易情形说法正确的是?()。

a.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b.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c.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的。

d.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可疑交易的情形包括?()。

a.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b.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c.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的。d.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情形报告。

b.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情形报告。c.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情形报告。d.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应当作为可疑交易情形报告。5.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a.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b.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c.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d.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答案:

一、判断题:对对对对对。

二、单选题:addabadcbb。

三、多选题:bcdababcdabdabc。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十

人民银行xx支行:

一、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的接口规范,根据xx文件要求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批量纠删操作的工作流程,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的纠删工作纳入数据报送质量管理纳入考核。

我行反洗钱系统能够实现对大额交易数据的系统自动抓取,我行按照相关要求对反洗钱系统生成的大额交易数据进行补录。要求员工当日完成并验平上一日的反洗钱系统中生成的数据补录工作,于5个工作日内由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完成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数据报送工作,上报完成后在2个工作日内下载数据的处理情况,查看数据是否处理成功,有“succ”字样时则代表成功。

在反洗钱系统补录的数据中交易收付方向填写正确,未出现为规避数据接收检查校验而故意填报无效或错误信息,未发生过大额交易漏报情况。

三、强化报告数据的报送质量根据文件精神及制定的相关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定期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数据报送质量开展自查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确保报送数据质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纠删操作规程。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洗钱案件线索报告等。

第三条公司合规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信息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条各相关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处理日常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拟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洗钱案件线索报告及时报送公司合规部门。

第二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大额交易,是指客户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交易。

2011/04/28第六条商户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客户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客户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七)客户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2011/04/28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的。

第八条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迅速转走资金;

(二)频繁的大额资金进出,没有任何交易或者只有少量交易;

(三)频繁买卖商品,发货订单号不详。

第九条各业务部门在日常业务中发现以下重大可疑交易情况,应进行自主报送:

(一)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客户资料的一致性明显存在问题的;

(二)因交易行为异常被监管部门要求协助调查,并存在洗钱嫌疑的;

(四)客户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

2011/04/28。

(五)其他重大可疑行为。

第三章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十一条各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提交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2011/04/28。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七)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职责:

2011/04/28。

(三)合规部负责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审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公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各部门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报告格式填写,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

各部门应当对信息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大额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送流程。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完成大额交易数据的导入,根据要求直接填报大额交易数据必要要素并报送合规部。合规部将公司大额交易报告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五条反洗钱专员在客户发生大额交易的3个工作2011/04/28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合规部报送;合规部应在客户发生大额交易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六条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送流程:公司可疑交易数据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自动抽取和自主报送两种方式进行采集。

(三)合规部根据各部门反洗钱专员的复核意见向反洗钱监测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发现非系统报警的客户交易金额、频率、流2011/04/28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有洗钱嫌疑的,应向合规部报送,由合规部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八条合规部应在公司客户发生可疑交易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反洗钱监测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各部门反洗钱专员等应在可疑交易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合规部。

第十九条各部门对已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做进一步识别和分析,并根据识别情况调整风险等级。客户的交易被反洗钱信息系统报警为可疑交易,经审核其交易信息无法排除洗钱嫌疑且报送至监测中心的账户,按照公司《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监管办法》的要求设为高风险账户,并至少每半年重新识别一次。

第二十条各部门经过分析后认定有重大洗钱嫌疑的交易或客户,需在可疑行为描述中注明,经反洗钱专员复核后上报合规部,由合规部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每半年应对重大可疑客户、高风险客户的可疑交易通过电话回访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复核,达到持续监控的目的,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客户信息。

第二十二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文件的组织规则。

2011/04/288。

(三)一个可疑交易数据包中包含多个可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附件包。可疑交易报告的文件名中应包含交易报告类型、报告部门、报送日期、报送批次和该文件在本次报送批次中的编号等相关信息,附件包的名称必须与所对应的可疑交易报告名称相匹配,两者只在文件类型上有所区2011/04/28别,可疑交易报告的扩展名为xml,而附件包的扩展名为zip。

报告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可疑交易涉及的客户名称、可疑交易描述、可疑原因及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的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自报送时起5年。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资料由报送该资料的部门保存。合规部对电子资料进行备份。信息技术部应当为电子资料存储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二十四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章洗钱案件线索报告。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在可疑交易信息当中进行筛选分析,以及日常监测中发现的有涉案嫌疑的可疑交易应按照要求向合规部进行报送。

第二十六条合规部对发生的涉案可疑交易进行认真的分析筛选,杜绝滥报现象,并严格按照系统的各项要素进行上报,避免出现差错。

2011/04/28第二十七条合规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系统管理,专人负责,原则上要求由公司反洗钱专员负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规定进行管理和报送。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反洗钱专员应该勤勉尽职,谨慎合理地识别客户身份,做出合理的判断,及时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存在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要求必须报告而隐瞒不报、或者应当发现但未发现的客户大额和可疑交易行为,致使洗钱或者其他犯罪后果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公司合规办法问责。

第二十九条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员进行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罚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于2010年11月修订,由董事会签发,自2010年01月28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合规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2011/04/28。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十三

根据xxx区教育局、xxx公安分局组织系统内直属学校、(幼儿园)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意识、落实责任,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学校师生平安。我园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级关于校园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以下反恐防暴相关工作预案。

一、工作目标。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持高度的警觉性,严密防范发生各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不稳定情况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及时处置,将不稳定事件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

成员xxx、xxx、xxx、xxx、xxx、

彭南元及各班组班长。

(二)具体职责。

1、由组长负责布置反恐防暴的具体工作和应急措施。

2、李瑾负责了解掌控全园全体保教人员的相关思想动态和信息收集工作。

3、xxx、负责了解掌控后勤全体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相关思想动态和信息收集工作。

4、郑梅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向组织汇报。

5、成员协助开展信息收集、上报、教育疏导等工作。

三、工作内容。

1、加强门卫安全管理。增强门卫力量,晨接、离园时增加门口安保人员;落实门卫职责,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严格执行来访者登记验证制度,坚决杜绝陌生人进入校园。

2、坚持家长志愿者爸爸护卫队工作。从各班召集男性家长志愿者,参与园所安全守护工作。对家长志愿者爸爸护卫队进行分工,每日上岗前进行安全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将爸爸们组织起来共同守护幼儿的生命安全。

4、定期培训幼儿园应急小分组成员和家长护卫队。对小组成员和护卫队成员进行安全防护器械的使用培训、紧急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办法培训。保证成员们能熟练使用安全防护器械,知道紧急事件发生时各自的职责与处理办法。

5、每学期开展反恐防暴应急演练一次,确立园内反恐应急小组成员,通过演练进一步明确全体工作人员的紧急事件应急职责、增强其应急处理的能力。

6、定期检查安保设备,筛查消防设备。定期检查门卫安全防护器械,保证门卫人手配备头盔、警棍、安全钢叉、对讲机;对全园所有的消防设备进行排查,排查专灭电路起火的灭火器,保证园所安保设备、器材完备。

7、联系交管局、辖区派出所、街道社区,联合管理校园安全。定期与交管局工作人员一起分析园所周围交通安全情况,制定整改措施。与辖区派出所、街道社区一起商讨园所安全管理办法,保证幼儿入、离园高峰期时有专人协同门卫一起保护幼儿安全。同时,请辖区派出所增加校园周边安全巡逻。

8、管控安全隐患人员。对我园已退休的一名xxx功人员进行监管,每日派人去了解情况,保证其在我们的监管内。

9、召开全园教职工和家长的安全工作会,务必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并布置相关安全防范工作要点,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四、群体突发性事件及突发性重点问题处置程序。

(一)校园内犯罪分子持刀行凶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集结优势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凶。

1、获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同时拨打110报警。

2、学校领导或任何工作人员立即组织现场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建立警戒线,使犯罪分子无法靠近学生,防止事态扩大。

3、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学校进入全面应急状态,立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集结优势力量,携带防卫器械,与犯罪分子xxx劝阻与制止犯罪行为,为警方援助赢得时间,在有利条件下设法制服犯罪分子。

5、尽快把所有学生和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6、救护受伤学生和其他伤员。

7、实施事件现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学校,维护现场秩序,防范别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事件现场。

8、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即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校园内发现可疑人物应急处理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可疑人物。

1、在校园内发现形迹可疑,四处游荡,可能作案的可疑人物,在场人员都应当立即向校领导报告。

2、学校保安人员和领导指派人员要立即对此人进行询问,同时把他的行动限制在局部区域内。

3、若此人自述进入校园的目的明显缺乏可信度,无人证、物证可以证明,甚至说话前后矛盾,蛮不讲理,保安人员应当将其带入办公室进行进一步盘问。

4、若有证据表明此人是危险人物或犯罪嫌疑人,应立即打110报警,由警方带走作进一步调查。

5、若可疑人物在盘问时夺路逃跑,单位人员应当将其相貌、身高、衣着及其它特征和逃走方向向警方报告,同时学校应当做好此人再一次闯入校园作案的思想准备。

6、在整个过程中,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可疑人物使用暴力,要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7、学校应把事件情况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校园内发现可疑物品的应急处理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防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伤害事故。

也从无看到过此种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为何会摆放在学校某处。

2、发现可疑邮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不应当试图打开或随意摆弄它,要禁止在周围吸烟或使用手机,或发动机动车辆等。

3、学校应当指定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初步鉴别,判断是不是危险物品,若不能排除危险物品,应立即打110报警请警方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和处理。

4、若可疑邮包和物品被警方确定为危险物品,学校应立即在其周围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应立即撤离,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5、学校应当配合警方组织人员在校园其它区域搜寻检查,确定在校园内是否还有其它可疑物品。

6、学校配合警方开展各项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工作要求。

1、机构建立后,由组长明确组员的职责。

2、认真摸底,做好排查工作。

3、明确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遇到不清楚的事要及时询问上级,不擅自解决。

4、一旦出现不稳定时间,领导小组的成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启动预案。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合规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信息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条各相关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处理日常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拟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洗钱案件线索报告及时报送公司合规部门。

第二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大额交易,是指客户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交易。

2011/04/28第六条商户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客户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客户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七)客户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2011/04/28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的。

第八条可疑交易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迅速转走资金;

(二)频繁的大额资金进出,没有任何交易或者只有少量交易;

(三)频繁买卖商品,发货订单号不详。

第九条各业务部门在日常业务中发现以下重大可疑交易情况,应进行自主报送:

(一)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客户资料的一致性明显存在问题的;

(二)因交易行为异常被监管部门要求协助调查,并存在洗钱嫌疑的;

(四)客户资产或交易行为与客户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等明显不符的;

2011/04/28。

(五)其他重大可疑行为。

第三章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十一条各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提交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2011/04/28。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七)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2011/04/28。

(三)合规部负责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审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公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各部门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报告格式填写,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

各部门应当对信息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大额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送流程。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完成大额交易数据的导入,根据要求直接填报大额交易数据必要要素并报送合规部。合规部将公司大额交易报告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五条反洗钱专员在客户发生大额交易的3个工作2011/04/28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合规部报送;合规部应在客户发生大额交易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十六条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送流程:公司可疑交易数据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自动抽取和自主报送两种方式进行采集。

(三)合规部根据各部门反洗钱专员的复核意见向反洗钱监测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发现非系统报警的客户交易金额、频率、流2011/04/28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有洗钱嫌疑的,应向合规部报送,由合规部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八条合规部应在公司客户发生可疑交易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反洗钱监测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各部门反洗钱专员等应在可疑交易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合规部。

第十九条各部门对已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做进一步识别和分析,并根据识别情况调整风险等级。客户的交易被反洗钱信息系统报警为可疑交易,经审核其交易信息无法排除洗钱嫌疑且报送至监测中心的账户,按照公司《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监管办法》的要求设为高风险账户,并至少每半年重新识别一次。

第二十条各部门经过分析后认定有重大洗钱嫌疑的交易或客户,需在可疑行为描述中注明,经反洗钱专员复核后上报合规部,由合规部上报反洗钱监测中心。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每半年应对重大可疑客户、高风险客户的可疑交易通过电话回访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复核,达到持续监控的目的,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客户信息。

2011/04/288。

(三)一个可疑交易数据包中包含多个可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附件包。可疑交易报告的文件名中应包含交易报告类型、报告部门、报送日期、报送批次和该文件在本次报送批次中的编号等相关信息,附件包的名称必须与所对应的可疑交易报告名称相匹配,两者只在文件类型上有所区2011/04/28别,可疑交易报告的扩展名为xml,而附件包的扩展名为zip。

报告其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可疑交易涉及的客户名称、可疑交易描述、可疑原因及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的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自报送时起5年。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资料由报送该资料的部门保存。合规部对电子资料进行备份。信息技术部应当为电子资料存储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二十四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章洗钱案件线索报告。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在可疑交易信息当中进行筛选分析,以及日常监测中发现的有涉案嫌疑的可疑交易应按照要求向合规部进行报送。

第二十六条合规部对发生的涉案可疑交易进行认真的分析筛选,杜绝滥报现象,并严格按照系统的各项要素进行上报,避免出现差错。

2011/04/28第二十七条合规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系统管理,专人负责,原则上要求由公司反洗钱专员负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规定进行管理和报送。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反洗钱专员应该勤勉尽职,谨慎合理地识别客户身份,做出合理的判断,及时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如果存在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要求必须报告而隐瞒不报、或者应当发现但未发现的客户大额和可疑交易行为,致使洗钱或者其他犯罪后果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公司合规办法问责。

第二十九条未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员进行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罚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于2010年11月修订,由董事会签发,自2010年01月28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合规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2011/04/28。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十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行为,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金融机构执行《管理办法》实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进行汇总、筛选、甄别、分析;对外汇资金交易的可疑信息进行跟踪、核查后,并对属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将属于涉嫌洗钱犯罪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信息、线索移交给公安等执法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防范和打击洗钱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专人负责。

金融机构应贯彻实施“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联系和办理外汇业务时,了解客户的身份信息和日常经营状况及其他资信状况,识别客户。

金融机构应识别、审核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并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保存期至少5年。

金融机构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的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机构应协助、配合外汇局、其他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第四条金融机构对《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外汇交易,应按月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同时报告。

金融机构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九)、(二十)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以及第十三条第(三)、(八)、(九)、(二十三)项所规定情形的外汇交易,应按月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形式同时报告。

文档-------。

八)项和第十二条第(一)、(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项所规定情形的外汇交易,应及时以纸质文件报告。

第六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开户行(或发卡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业务办理行报告。

第七条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时,对《管理办法》规定的累计交易金额按资金收入或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资金在外汇账户间流动的,按照非现金的相关标准统计并报告;外汇现金存入账户、从账户取出外汇现金以及其他现金交易,按照现金的相关标准统计并报告。

第八条《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系指:

(一)企业或个人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有现金外汇交易;

(二)个人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现金外汇交易;

(三)企业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所有非现金外汇交易;

(四)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转换的大额交易;

(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

--------------------------精品。

文档-------。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大额债务掉期交易;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大额外汇资金交易。

第九条《管理办法》第九、十、十二、十三条所称的“大量”、“发生额很大”是指所交易的外汇资金金额单笔或累计不低于以下标准:

(一)外汇现金交易等值8000美元的;

(二)个人外汇非现金交易等值8万美元的;

(三)企业外汇非现金交易等值48万美元的。

第十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十)项所称的“大部分”是指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一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的“大量人民币现钞”是指2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现钞。

第十二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项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利润汇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当年累计利润汇出超出已投入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金额的,或与企业经营状况不符的情况。

第十三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项所称的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对销存款或贷款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企业、个人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相互对抵、冲销存款或贷款交易。

第十四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的外汇账户的支出金额与当日或前一日的现金存款额基本吻合,是指从外汇账户提现、结汇、汇出、划转的金额与当日或前一日的现钞存入金额基本吻合的交易。

第十五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的将多笔外汇或人民币现金分别存入他人外币储蓄账户,同一账户所有人同时收取相应数额的人民币或外汇,是指交易双方(含双方都在境内或分别在境内境外的)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分别收到外汇或人民币的交易情况,即一方将外汇存入他人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而自己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收到相应的人民币,反之亦然。

第十六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所称的企业集团内部外汇资金往来划转超出实际业务交易金额的,是指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或者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外汇资金往来与实际业务需求不符的交易。

文档-------。

损失的情况下,仍坚持办理的,是指在明知不利于进行本次交易的客观条件已经出现的前提下,没有合理的理由,仍坚持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项所称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职员以合理理由怀疑的任何外汇资金交易,是指金融机构职员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审慎识别交易和客户,发现和推断出可能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所有非现金和现金外汇交易。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在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报表格式准确填写报表,并经校验和审核无误后向外汇局报送。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应当填报《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下称“表一”)或《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下称“表二”)。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应当按月填报《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下称“表三”)。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应当及时填报《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下称“表四”)或者《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交(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

一、表二和表三,逐级上报至主报告机构,并将报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同时报送当地外汇局。

一、表二和表三,并将报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当地外汇局。

一、表二和表三,报送至所属金融机构总部,并将报表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同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

一、表。

二、表三,并将报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核查,发现涉嫌洗钱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表四并附相关材料报当地外汇局。

文档-------。

《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交(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移交公安部门,并报当地外汇局。

第二十六条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电子化采集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数据:

(一)保证填报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二)数据来源于金融机构自身原始数据库的会计数据等核心业务数据;

(三)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量化指标和接口规范。

报告数据的汇总、筛选、甄别、分析和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外汇局应当按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报送的报表进行规范性检查。对未通过规范性检查的报表,应责令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重新填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通过规范性检查的表。

一、表。

二、表三分别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接到金融机构报送的表四和《外汇领域涉嫌洗钱违规、犯罪案件(线索)移交(报告)表》后,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并由其及时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外汇局对通过规范性检查的电子数据应及时整理入库,并进行汇总、筛选、甄别、分析、核查,按规定向上一级外汇局提交分析报告(月度分析报告和季度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外汇局上级局向下级局移交核查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应填制《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涉案信息移交单》(见附件2)。下级局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局报告核查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需其他分支局协助核查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填制《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协查函》(见附件3),协助核查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需金融机构协助核查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外汇局应填制《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非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4)。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协助核查,并如实反馈核查结果。

文档-------。

操作规程》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第三十三条外汇局对核查发现的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本分局及辖内外汇局利用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信息开展以下工作的情况:

(一)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线索并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的情况;

(二)协助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工作的情况;

(三)发现、查处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不报告或未及时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或开户资料不全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配合外汇局对反洗钱信息的非现场核查的;

(二)不配合外汇局对反洗钱信息的现场核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

(四)有其他不接受外汇局对其他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监督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准确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中出现错误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及其相关资料的;

--------------------------精品。

文档-------。

(四)违反规定泄露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或透露客户被询问、核查和调查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或开户资料不全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的,依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外汇业务中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外汇局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结售汇业务,并可建议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暂停或停止该金融机构的其他外汇业务。

第四十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协助进行洗钱的,依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主报告机构”系指金融机构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一级分支机构或者由金融机构总部指定其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特定地区收集、汇总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报告该区域内所有分支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特定机构。第四十二条《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关于企业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境内机构,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发生汇兑、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以及虽然不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通过其办理外汇业务的境外机构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的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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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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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十六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6年12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支行、营业部:

接省联社财务部会议通知事项如下,请各支行、营业部认真遵照执行:

二、对公存款账户今后再不允许开立存折户,已经开过的存折户要将存折凭证更换为支票;。

三、每天必须及时在人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手工或批量报送数据;

五、对公存款账户的所有印鉴卡进行一次审核,看印章是否清晰,若不清晰请及时补正,为了下一步的影像系统业务上线做好准备工作。

会计财务部2016年7月26日。

关于对收回的已核销贷款、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的本金及利息进行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

各支行:

根据《甘肃省农村信用社2016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甘信联发﹝2016﹞387号)有关规定:“对已核销又收回的“账销案存”贷款本金要按规定转回增加贷款损失准备,利息计入当期收入科目。”

截止12月24日,各支行224116科目存放收回的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本金365509元,224117科目存放收回的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利息27261.56元。

根据省联社决算意见要求,请各支行速将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金、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本金划转至本部“农户贷款专项准备”账户,账号:2300101***0001;将收回的已核销贷款、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的利息计入各自支行601199其他利息收入科目。

各支行:

根据省联社历年会计决算工作意见有关规定:“对已核销又收回的“账销案存”贷款本金要按规定转回增加贷款损失准备,利息计入当期收入科目。”

截止12月26日,各支行224116科目存放收回的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本金294550元,224117科目存放收回的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利息82979元。

各支行委派会计请速将各自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金、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本金划转至本部“农户贷款专项准备”账户,账号:2300101***0001;将收回的已核销贷款、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的利息计入各自支行601199其他利息收入科目。相关帐务处理工作要求与今日下午下班前结束。上划后至决算日前继续收回已核销或已核销市场化处置贷款本金的,也请逐日划转至此贷款损失准备账户。

会计财务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十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6年12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十八

人民银行xx支行:

一、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的接口规范,根据xx文件要求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批量纠删操作的工作流程,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的纠删工作纳入数据报送质量管理纳入考核。

我行反洗钱系统能够实现对大额交易数据的系统自动抓取,我行按照相关要求对反洗钱系统生成的大额交易数据进行补录。要求员工当日完成并验平上一日的反洗钱系统中生成的数据补录工作,于5个工作日内由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完成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数据报送工作,上报完成后在2个工作日内下载数据的处理情况,查看数据是否处理成功,有“succ”字样时则代表成功。

在反洗钱系统补录的数据中交易收付方向填写正确,未出现为规避数据接收检查校验而故意填报无效或错误信息,未发生过大额交易漏报情况。

三、强化报告数据的报送质量。

根据文件精神及制定的相关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按年度定期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数据报送质量开展自查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确保报送数据质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纠删操作规程。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0xx年五月二十三日。

可疑交易报告(实用19篇)篇十九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下面是通知的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

银发〔2017〕11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不法分子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和支付账户,继而实施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案件频发。部分案件和监管实践显示,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在开户环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严,存在着一定的业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漏洞,为不法分子非法开立账户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少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未能对报告涉及的客户、账户及资金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仍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务,致使犯罪资金及其收益被顺利转移,洗钱等犯罪活动持续或最终发生。为进一步提高对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成效,切实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

(一)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杜绝假名、冒名开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落实账户管理及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制度规定,区别客户风险程度,有选择地采取联网核查身份证件、人员问询、客户回访、实地查访、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凭证)验证、网络信息查验等查验方式,识别、核对客户及其代理人真实身份,杜绝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

(二)严格审查异常开户情形,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对于不配合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有明显理由怀疑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开卡倒卖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根据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可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

二、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切实提高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一)注重人工分析、识别,合理确认可疑交易。

对于通过可疑监测标准筛选出的异常交易,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注重挖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价值,发挥客户尽职调查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人工分析、识别。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重新识别、调查客户身份,包括客户的职业、年龄、收入等信息。

2.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实际控制人或交易实际受益人,了解法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

3.调查分析客户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及其合理性,包括客户经营状况和收入来源、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开户或交易动机等。

4.整体分析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对客户全部开户及交易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判断客户交易与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是否相符。

5.涉嫌利用他人账户实施犯罪活动的,与账户所有人核实交易情况。

(二)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充分减轻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这些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若可疑交易活动持续发生,则定期(如每3个月)或额外提交报告。

2.提升客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文印发)及相关内控制度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经机构高层审批后采取措施限制客户或账户的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特别是客户通过非柜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4.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5.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6.向相关侦查机关报案。

(三)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确不同情形可疑交易报告应当采取的后续控制措施,并将其有机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可疑交易报告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落实账户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及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的监管力度;在相关执法检查中,将其作为重要检查项目,并不断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注重以案倒查、抽查回访等检查方法的运用,切实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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