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

时间:2023-12-14 作者: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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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篇一

发展党员是党组织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党员个人的发展和成长的必经之路。为了加强和规范党员的发展工作,党中央于2019年10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党员发展、管理、教育的若干规定》。这部规定被称为“发展党员相关条例”,对党员发展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在我个人参与党建工作的过程中,深刻感受到了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总结条例给我带来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党性教育的重要性。

党性教育是党员发展的第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党员要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党的纪律意识和忠诚意识。在条例中,对党员进行党性教育的重要性进行了明确规定,党员要经常参加专题讲座、读书班和讨论会等活动,提高党员的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只有通过党性教育,才能正确把握党的性质、党的宗旨和党的伟大事业。

第二段:组织生活的规范化。

党员的组织生活是加强党员思想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党员联系和交流的重要方式。在条例中,对党员的组织生活进行了规范化的要求,指出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党风廉政教育等活动。通过规范的组织生活,可以增强党员之间的凝聚力,促进党内事务的民主决策。同时,组织生活也是对党员工作开展情况的一种监督方式,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段:培养党员的责任感。

党员作为党组织的骨干力量,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条例中,对党员的责任感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履行党员义务,争做合格的共产党员。作为一名党员,我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记住党员的身份和责任,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党的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段:加强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建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在条例中,对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党员要时刻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不能触及党纪党规的底线,不能违反组织纪律。党员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加强自我修养,做到清正廉洁,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

第五段:加强党员的个人修养。

党员的个人修养对于党员身份的体现至关重要。在党员发展相关条例中,对党员的个人修养进行了规定,要求党员要自觉维护党的形象,恪守党员的行为准则,注重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力,增强党员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党员要时刻自警自省,争做优秀的党员。

总之,发展党员相关条例为党员发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提高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党员更加牢固地铸造为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先锋模范。只有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精神,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作为一名党员的职责,为党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篇二

发展党员是党的基础工作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规范党员发展工作,党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条例》。我组织的党支部近日组织学习了这部条例,并举行了相关交流讨论会。通过学习和交流,我对发展党员相关条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经历,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全过程把握。在之前的发展党员工作中,我们往往只注重发展党员对象的遴选和培养,很少关注党员的后续教育和管理。而发展党员条例要求党员发展工作必须全过程把握,即从遴选、培养、考察、培训到正式加入党组织后的教育管理,都需要有相应的规定和制度保障。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发展党员工作需要全方位、全过程的指导和管理,只有如此,才能做到精准选拔,培养优秀的党员。

其次,我明白了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党员先进性的原则。发展党员工作的目的是选拔和培养一批具有党性、能力和担当的党干部,而党员先进性则是其核心评价标准。发展党员条例从严格遴选入党积极分子、加强党课教育、加强考察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要求遴选和培养的党员要真心实意为人民服务,具备先进性的思想和表现。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发展党员工作不能只注重数量,更要注重质量,只有遵循党员先进性的原则,才能保证党员队伍的优良品质。

再次,我意识到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发展党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和自我净化能力,从而提高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发展党员条例对防范腐败、加强党风廉洁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党员在发展过程中要接受考核,遵守党纪党规,积极参与各项廉政建设活动。这使我深刻认识到,发展党员工作不能仅仅纸上谈兵,更要从实际行动入手,坚持从严治党。

最后,我总结出发展党员工作的关键是要注重培养党员的思想道德修养。党员发展工作不仅仅是选拔和培养一批有能力的党员干部,更重要的是通过党员的教育和培养,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增强其理论修养和党性觉悟。发展党员条例要求党员教育要立足于实际,注重理论学习和实践经验的结合,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这使我深刻认识到,发展党员工作不能只注重外在的形式,更要注重内在的素质,从思想教育入手,培养党员的思想道德修养。

通过学习和交流,我不仅对发展党员相关条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也对自身的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思考。我将以这次学习交流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为党的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篇三

为进一步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持续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于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好处。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发展党员计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始终持续党的先进性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潜力,实现党的历史任务带给组织保证。

二、工作方针。

1、坚持标准。坚持把党员的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看一个人是否贴合党员条件,着重看他是否自觉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承认和履行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是否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是否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作出了突出贡献。

2、保证质量。要按照党章的规定,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教育、培养、考察、审查、公示、吸收等项工作,严格把关,确保每位新发展的党员贴合党员条件和党员标准,确保党员质量。

3、改善结构。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不断改善党员的年龄、知识和行业分布等结构,持续党的力量在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的均衡发展,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要注重在生产工作第一线,专业人才和青年中发展党员,注意在党的力量比较薄弱的地方和行业中发展党员,要重视做好在妇女中发展党员工作。

4、慎重发展。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不搞突击发展,也不停止发展。加强宏观指导,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均衡发展,防止出现大起大落。

三、总体要求。

坚持镇党委宏观指导、基层党支部按计划发展的原则做好201x年发展党员工作。发展的新党员中生产工作一线和35岁以下青年党员要占发展总数的75%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党员比例要到达75%以上,妇女党员比例不低于25%。要着重解决农村支部后继乏人的问题,每个支部每年至少要发展1名党员。同时注重做好科技、教育、文化、非公有企业、致富能手、返乡创业人员中的发展党员工作。201x年全镇计划发展新党员22名。

四、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为了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二是要落实好公示制度,凡是新发展对象务必进行公示。三是要坚持预审制度,预审合格后方能发展。四是要坚持培训制度,对新发展对象,要按规定进行集中培训,不经培训的不予发展。五是要严格实行职责追究制度,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状况,要追究有关职责人的职责。六是建党对象务必从党员数据库中已录入的用心分子中发展。

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篇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和颍组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1x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一、在入党用心分子队伍建设方面,建立健全入党用心分子推荐制度,今年以来,党员以及群团组织用心向各党支部推荐入党用心分子6名,扩大入党用心分子后备人选队伍。明确了入党用心分子培养教育的职责,党支部对每一名入党用心分子都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教育计划,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为入党用心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同时还建立了入党用心分子考察写实档案,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评。局党委根据《入党教材(xx年修订本)》为主要培训教材,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用心分子进行集中培训。

二、在发展党员宏观管理方面,明确了各级党支部要对发展党员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局党委在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党员队伍建设状况进行分析,根据需要提出发展党员工作宏观指导意见,逐级传到达基层党组织。基层各党支部根据入党用心分子的成熟程度,向局党委报送本支部下一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局党委对党支部报送的计划进行严格审核,对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进行综合协调,防止发展党员数量大起大落,实现均衡发展。

三、在履行发展党员程序方面,建立健全了发展党员票决制。各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党员转正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同时对在发展党员职责追究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在培养考察和政审等工作中不细致,不认真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造成“带病入党”的,局党委要追究党员所在党支部的相关职责人的职责。

四、xx年发展党员状况和xx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xx年党员转正一人,发展预备党员2人,培养入党用心分子6人。xx年计划党员转正2人,发展预备党员2人,培养入党用心分子6-8人。

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篇五

近年来,河南油田党员发展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组织部要求,紧密结合油田实际,把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放在生产、工作一线的优秀青年工人和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中。通过完善机制,加强培养教育,抓好经常性发展等措施,新发展党员的数量和质量有较大提升,三年来共发展党员x名,其中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占x%,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x。

一、明确责任,严格措施,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

20xx年以来,随着油田减员增效和改制分流等改革的实施,党员队伍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20xx年底在职职工党员人数只占全油田党员总数的x%。在职党员人数的减少,尤其是生产一线党员人数的大幅减少,导致基层部分单位无党员或难以建立党的组织。针对这一现实,局党委及时调整党员发展工作思路,突出生产、工作一线优秀青年这一发展重点,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党员发展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1、坚持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在全局党建工作中,特别是在油田开展的“三创一争”(创建“先进党委、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争做“新时期优秀党员”)为重要载体的党建活动中,局党委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各单位年度党建工作目标,并细化到党委成员工作责任制中。局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全局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年底,结合全局党建、生产经营、精神文明建设“三位一体”目标考核,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年终经济奖惩挂钩,与先进党委的评选挂钩,同时坚持考核通报制度,从而保证了发展党员工作得到认真有效的开展。

2、坚持发展党员工作宏观调控。局党委根据油田改革发展的实际,提出了“三个倾斜一个下降”的工作思路(即发展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向知识分子倾斜、向青年职工倾斜,努力使无党员班组下降),并按年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指导计划,其中要求每年发展青年党员不少于70%。各直属单位组织部门在执行中,严格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列入发展计划,并要求各支部严格按照指导性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保证了计划的严肃性。

3、坚持发展党员计划的落实。我们坚持计划的宏观性、指导性,而不完全拘泥于数额的绝对化,要求在坚持党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可以在计划的10%上下浮动,给予基层党组织一定的空间。基层党组织一般每年最少研究发展党员工作两次,每季度分析一次,在分析基础上适当调整计划,从而较好地保证了计划的落实。三年来从生产、工作一线发展党员x名,占发展总数的x%,其中35岁以下党员x名,占生产、工作一线发展党员数的x%;减少一线无党员班组x个;在职职工党员由占党员总数的x%,提高到x%,逐步改变了生产一线党员偏少。在职党员偏少,分布不均等问题,使发展党员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得到了较好的完成。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

为严把党员入口关,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我们始终做到:

1、坚持支部推荐、群众评议和“推优”制度。发展对象的确定一般先由各支部组织党员讨论,推荐发展对象,经支委会讨论通过,然后党委组织部门到各支部征求群众意见,根据支部、和群众的意见由党委集体讨论,确定上报年度发展计划。对在团员和青年中确定的发展对象,还必须经过团组织的“推优”程序,以来,在已发展的新党员中,经团组织“推优”的共有x名,占发展党员总数的x%。

2、积极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前年我们在一些单位进行了公示制试点,今年以来,根据省委组织部的统一安排,我们结合油田实际制定下发了公示制办法,在全油田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并把落实公示制情况列入党建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增强了贯彻落实的力度。在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过程中,除按规定进行公示外,部分单位还结合工作实际,让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述职,党员和职工群众进行量化打分等,拓宽了公示形式、扩大了群众参与度,将组织把关与群众监督落到了实处。

3、认真抓好培训考核。坚持每年举办两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次脱产培训五天以上,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形势任务教育。

学习结束后还要进行考试考核,凡成绩达不到80分以上的,规定不能列为发展对象、不能发展为预备党员。在培训中许多单位党委书记亲自授课,与入党积极分子同学习、共勉励。通过强化培训考核,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在思想上进一步端正了入党动机,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

4、加强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一是坚持预备党员按期汇报思想制度。要求预备党员,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二是加强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考察。坚持季度考察与预备期满全面考察相结合、单位表现与社会表现相结合、关键时刻与一般情况下的表现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表扬鼓励相结合,严格教育、严格质量,不搞迁就照顾。三年来共延长预备期x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x人。

三、拓宽渠道,增强引力,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我们把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作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层次、多渠道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篇六

党员发展条例是我国共产党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党员的发展流程,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学习党员发展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党员发展的重要性和意义。以下是我对党员发展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党员发展条例规定了党员的基本条件和发展流程,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党员,我们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道德修养和作风,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员发展条例对党员的基本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这既是对党员自身的要求,也是对党组织的保证。只有保持党员队伍的充分纯洁性,党组织才能更好地发挥引领、组织和动员作用,确保党的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其次,党员发展条例明确了党组织的权责和党员的权益。党组织作为党员的“娘家人”,有责任制定党员发展计划、培养教育党员,同时,也有权利对党员的发展进行评价、奖惩和管理。而作为党员,我们也拥有一系列的权益,如自由表达意见、参与组织活动的权利等。党员发展条例既明确了党组织的权责,又保障了党员的权益,有效地维护了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党员对党组织的信任和凝聚力。

第三,党员发展条例对发展对象和途径进行了规定,为党的事业培养了更多的合格党员。党员发展条例规定了党员的发展对象必须是年满18周岁、志愿入党,并经过组织推荐、群众评议和积极分子培养等程序。这一规定既保证了党员发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同时又为党的事业培养了更多的合格党员。党员发展途径的多样化,也解决了不同人群的党员发展需求。党员发展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正常入党、组织转正、党员志愿退出等不同的发展途径,有效地保证了党员队伍的活力和组织的灵活性。

第四,党员发展条例规定了党员的教育培训和评价考核制度,为党员成长提供了有效保障。党员不仅要有入党时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还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党员发展条例规定了党员的教育培训制度,要求党组织通过培训班、学习小组等方式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党员发展条例还规定了党员的评价考核制度,对党员的表现进行定期评估,激励先进党员、惩戒违规党员。这样的制度保证了党员的持续成长和进步。

最后,党员发展条例对党员参与党内生活和组织生活进行了规定,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员不仅要在思想上跟党走,在行动上也要跟党走。党员发展条例规定了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民主评议、集体讨论等党内生活的内容和程序,这有助于提高党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进党员之间的交流和团结。党员的参与和付出,不仅有助于提高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也为党员个人的成长和提升提供了机会。

总之,党员发展条例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党员发展条例,使我深刻认识到党员发展的重要性和意义,也使我对作为一名党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今后,我将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党的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人民的幸福生活而努力奋斗。

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篇七

为切实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我镇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湘东区委组织部〈关于下发20__年发展党员计划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20__年度党员发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发展党员程序,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二、发展数量和要求。

1、按照区委组织部发展党员计划,全镇20__年发展党员计划25名(详见附表)。

2、突出抓好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农民工群体、高校中青年教师、生产工作一线工人等领域或群体的党员发展工作。

三、工作措施。

1、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各党总支(支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永远兴旺发达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紧迫感和职责感,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党员发展工作。

2、突出工作重点,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分布和内在结构。首先继续加大在农村、企业生产一线、教学一线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把发展党员工作与加强村组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培养重点是村委会班子中的非党成员、科技致富带头人、村组后备干部、优秀返乡青年和农村妇女。其次,加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力度,认真总结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经验,稳步推进此项工作,努力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党组织的覆盖面。

3、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在严格落实“三述三评三票决”发展党员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景进行详细记录,实行全程记实,加强全程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党员发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4、切实抓好入党进取分子队伍建设。要有针对性地抓好对入党进取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断壮大入党进取分子队伍。各党总支(支部)要摸清入党进取分子底数,要建立入党进取分子台帐,详尽地登记入党进取分子的基本情景和教育培训情景,坚持做到不在库人员不能入党。

5、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要认真落实政治审查制度,确保新党员政治合格。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要做细做实培养教育工作,确保职责落实、工作到位。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职责人党委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将上报区委组织部通报。

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篇八

今年以来,左家塘街道党工委坚持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坚持标准,健全制度,严格考核,加强培训,按程序发展,”的工作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党员发展工作。一年来全街共发展新党员20名,其中男党员8名占40%,女党员12名占60%,街道机关3名占15%,社区干部14名占70%,非公企业3名占15%,18个社区均发展了新党员,并有43名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了培训。通过严格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增强了党组织的战斗力和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影响力,以及在群众中的凝聚力。从而对街道的建设、发展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统揽全局,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街道党工委十分重视发展党员工作,街道党工委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着力在提高组织领导的认识程度和工作力度上下功夫,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形成了职责明确,考核制度健全的发展党员新格局。为了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今年街道党工委实行了班子成员分片包社区,建立发展党员联系点工作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了及时发现,认真加以解决。同时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社区党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了发展党员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今年除了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外,还采取会议、培训等形式以如何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为一个专题对社区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干部进行了专门培训。

二、抓积极分子队伍培养,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今年街道党工委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重点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管理,坚持把每月党日活动作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教育培训的重要载体,把入党积极分子登记造册,编入各党小组,并按照活动制度,严格进行管理;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联系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形势政策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心得、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定,作为向党组织推荐重点培养对象的依据。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过程中,注重做到“三个结合”,即:专题讲座与研讨交流相结合,课堂学习与实地参观相结合,典型引路与自我激励相结合,由于方法得当、针对性强,使培训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在非公企业发展党员工作中,突出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党员难的问题。提出了“三个倾向于”的工作方针,即:倾向于非公企业领导管理层中发展党员;倾向于从非公企业一线技术骨干重中发展党员;倾向于从非公企业高级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

三、严格按照组织发展程序作好党员发展工作坚持标准。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街道党工委严把“三关”,一是把好支部大会讨论关;二是把好党工委审批关;三是把好预备党员转正关。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质量第一,注意从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制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坚持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真正做到从思想上入党。二是坚持全面衡量,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全面衡量发展对象。做到“六个不发展”,即:没有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培训班的不发展;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不发展;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发展;手续不完备的不发展;政治思想一般、工作成绩不突出的不发展;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清或党内外意见不一致有争议的暂不发展。

总结一年来的发展党员工作,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

1、个别社区党总支对发展党员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责任感。

2、少数非公企业对发展党员工作认识不高。

3、社区居民要求人党的面不够广。

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篇九

最近,我自己深刻学习了有关于党性的知识,感悟到了许多曾未思考透彻的问题。知道了党性修养是指中国共产党员照党性原则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使自己的党性得到增强和完善在祖国建国已经xx周年了,看到这些年祖国所取得的辉煌成绩,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我们更应该时时刻刻以一名优秀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提高自己的党性修养,做合格的人才,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力量.具体来讲,我觉得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政治修养,树立远大理想。我们应该继继续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这个学习过程中,我充分了解了我党的历史,学习了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刻领悟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中国共产党员要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体现自身价值,就要有先进的思想,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党纪国法,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并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志向。

我们处在一个瞬息万变的社会中,我们要有较强的适应性,只有平时注意修养素质的培养,在面对各种诱惑的时候才能坚定不移地保持先进性。在校学习的同时,我经常阅读一些报纸杂志、上网或看电视新闻,随时关注政治,关心国家大事。在重大事件上应时刻与党中央保持统一思想阵线,并要及时地学习并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与政策。

二、加强专业课学习,提高学习能力。学习是学生的天职,学生党员和积极分子作为学习中的先进群体,学习上更要走在前边。所以只有加强专业课的学习,才能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另外,还要注意个人文化修养的培养,拓宽自己的知识面,丰富自己的文化底蕴,以一个高素质的大学生的面貌面对社会。活到老学到老,在学校学习只是其中一个阶段。学海无涯,因此要学习“如何学习”,就是要提高学习能力和学习效率,这样才能在更短的时间掌握更多的知识,学以致用,掌握学习的方法,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

三、要端正生活态度。健康和文明的生活态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作为一名积极分子,我们的生活态度应该是更积极的,意志是更加坚定,要正确面对现实,并对自己和社会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四、把个人价值置于社会价值中。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大学生应该把个人价值的实现同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相统一。把自己的人生价值目标建立在把握当今中国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条件的基础上,努力、充分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五、处理好人际关系,关心爱护身边的每一个人。良好的人际关系是我们前进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不仅要处理好自己的人际关系,还要协助、引导身边的大学生奋发有为、积极进取。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会不断努力,提高自己的觉悟,使自己尽快的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在活动中,尽力展现自己的才华,取得进步决不高傲,以谦卑的心态去面对事物,辩证地看待解决问题。同时,我也要积极的汲取新知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透过现象看本质。相信在以后的学习中我对党的认识会更加深刻,尽管那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我坚定的为党坚守阵地,高举共产主义旗帜,为党的事业奋斗,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希望党组织继续加强对自己的监督培养和教育,让我在思想认识中取得更大的转变与进步,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也定会以积极负责的态度,汲取知识,取得长足的进步。我会做得更好!

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篇十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影响农业发展的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及农业生物等的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农业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土地、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定农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开展农业生物物种资源调查,保护珍稀濒危生物资源及其近缘的生物资源;。

(七)参与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八)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农业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九条自治区地方农业环境质量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立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监测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的指导。

农业环境监测机构按有关规定纳入环境监测网络,其所提供的监测数据,可作为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和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依据。

第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可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业环境监督员。

农业环境监督员应从熟悉农业环境保护业务和环境保护法规的人员中选任。

农业环境监督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农业环境监督员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第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现场检查。

农业环境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农业环境监督员证》。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跨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保护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自然资源状况和农业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因地制宜开展生态建设,改善农业环境质量。

第十六条禁止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向农田提供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八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直接向农田排放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的,应当确保所排放的城市污水或者工业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农田灌溉水质的标准。

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应定期组织监测,向灌溉用水单位和个人通报水质情况。

第十九条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合理规划乡镇企业的布局,发展无污染、少污染的行业。

禁止新建土硫磺、土炼焦、小造纸等污染项目,对已建成且污染农业环境的,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收购、销售国家和自治区明令保护的有利于农作物的动物,并保护其栖息、繁殖场所。

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塑料薄膜等农用化学物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技术。使用农药必须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积极研制、推广使用易分解、无污染的农用塑料薄膜。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塑料薄膜,其残膜应当回收,防止残膜对农业环境造成危害。

第二十三条对遭受严重污染、影响作物正常生长或者所生产的农畜产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区域,可划为农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区。

农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区的划定范围和治理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垃圾、污泥用于农业生产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五)违反《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使用农药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

(二)向农田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污染农业环境的。

第二十六条罚款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罚款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农业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农业环境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1995年5月30日起施行。

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篇十一

为切实做好我镇20xx年发展党员工作,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xx年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诏委组[20xx]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xx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为实现我镇全年工作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目标。

按照《诏安县20xx年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表》要求,结合我镇党委下属各党组织现有党员数量、近年发展党员情况、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20xx年全镇计划发展党员26名,其中35周岁以下党员达到65、4%以上;高中以上学历党员达到69、2%以上;妇女党员达到38、5%以上。

三、主要措施。

1、突出重点,切实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各党支部要进一步扩展视野,拓宽渠道,突出发展重点,重视在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尤其是要注重从生产一线业务骨干、技术能手、经济管理人才、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务工经商、致富能人和大学生村官人选中发展党员,逐步提升3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和妇女党员所占比例。

2、夯实基础,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各党支部要结合新时期新精神,建立一支数量稳定、质量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继续推行“三级建档,两级管理”的入党积极分子管理办法,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健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台账,及时选优汰劣,确保入党积极分子保持足量和常新。

3、严格程序,保证新党员质量。要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按照新的《漳州市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要防止只控制数量不管结构和质量的简单化倾向,把抓当前与谋长远相结合起来,把控制总量与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统筹起来。各党支部要认真落实发展党员推荐、培训、政审、公示、预审、票决、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提升发展党员的质量。

4、落实责任,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各党支部要提高对发展党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意识,明确党支部书记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提高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能力。镇党委将加强党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对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促进发展党员工作的落实。

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体工商户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原则,鼓励、支持、引导和保护个体经济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依法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个体工商户公布有关监督管理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制度,并规范监督管理行为。

第四条对符合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外地人员到本地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与本地个体工商户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个体工商户有关证照的办理手续,对需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事项,应当公开相关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经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依法享有名称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依法雇请、招收、辞退员工、学徒;。

(四)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凭营业执照刻制营业用章、合同用章;。

(六)自行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属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除外;。

(七)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申请贷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有权申报并依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个体工商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个体工商户摊派。

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票据的收费和罚款,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的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依照其章程,接受个体工商户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事项,做好服务工作,并加强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三)依法建立经营帐簿,缴纳税、费;。

(四)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六)保护员工、学徒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七)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与其雇请的员工、招收的学徒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向员工、学徒收取押金和扣押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不得以其他非法方式强制保持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不得与员工、学徒签订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员工、学徒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十六条禁止招用或者变相招用童工。禁止虐待、侮辱、体罚、殴打、拘禁员工、学徒,指使、引诱或者胁迫员工、学徒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违法扣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摊派的,或者收费和罚款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票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已收款物,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给个体工商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篇十三

党内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依据《党章》和党的纪律在组织内部通过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等方式作用于监督客体,以保证监督客体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背党的纪律的一种客观有序的活动。下文是最新党员监督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会或中央纪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会或中央政治局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会、纪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会、纪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信访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搞好党内监督,从根本上说要走制度建设和制度管理的道路,即以制度制约权力。现在,我们党关于实行党内监督的制度并不是一片空白。恰恰相反,党在监督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应该说是卓有建树的。然而,我们依然感到,开展党内监督远非一件易事,甚至无从下手。虽然现有的这些监督条规集中了全党的智慧,很好地阐述了党内监督的地位、作用、意义,制定了基本的制度、方法,但是这些制度都是比较宏观、抽象的,如果真正使其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尚需要以一系列的具体措施规定给予支持。

搞好党内监督,必须建立在对属于监督范围内的人和事有清楚了解的基础上。实行党内监督,需要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公开性、透明度。我们党的党内监督,必须也只有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进行。因此,有必要强调以公开透明的信息方式,保证党内外群众和相关监督机构获得知情权。可以这样考虑,今后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可以采取一定的形式(如公报、通报、报告等),定时地发布党的工作、党内生活和党务活动的情况。同时,定期举行党员民意测验,对党组织和领导的工作进行评定,供参考改进。

搞好党内监督,要求确立党员本位的原则,这是我们党以人为本发展观在党的建设领域应用的生动体现。可以说,以人为本在党内的反映和要求,就是以党员为本,确立党员本位的原则,因为全体党员是实施党的实践活动的主体。比如,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是党内监督十分重要的制度规定,要真正发挥这两项制度的作用,就要使全体党员都能参与这两项制度活动,如果把广大党员拒之门外,就会大大削弱这两项监督制度的有效性。

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篇十四

10月21日,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阅读可以发现,修订后的两项党内法规(以下简称“两项法规”)与修订前相比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下面来说说“两项法规”的几大亮点。

亮点一:《准则》在对象上做“加法”,在内容上做“减法”

道德追求,从高不从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应该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在对象上做“加法”,实现了对全体党员的全覆盖,在内容上做“减法”,突出廉洁主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体现了我们党全新的纪律观、廉洁观。亮点二:《条例》原先十大类变为六大类,“纪法分开、纪法各表”

2.4万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7万余字,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达100%,也可谓是“脱胎换骨”。

据介绍,现行《条例》中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且存在纪法不分的情况,在178条中有近80条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是“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一方面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对党员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避免党员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的重复交叉、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

正是因此,原先十大类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经济秩序、财经纪律、渎职行为、社会管理等类别被取消,重新被归纳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类,虽然数量上少于原来的十大类纪律,但却完全做到了“纪律姓纪”,其“制度成色”有了质的飞跃。

修订后的《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这些都是党的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结合“打虎”“拍蝇”的实践所丰富的内容。

例如,在中纪委对周永康、令计划、赵少麟等人开除党籍的通报中,均出现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字眼;在近期的通报中还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形进行了具体描述,如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杨栋梁“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潘逸阳“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等,这些都可以从新修订的《条例》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表述。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等表述,这些都被增加到了新《条例》中,并对上述情形的处分轻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条例》公布后,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立刻引起了很多人的广泛关注:那我们平时经常参加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算违纪吗?经请教专业人士,这条规定有明确的主体限制:党员领导干部,且是违法有关规定的。早在4月,一份名为《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文件就已经向党内印发,里面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亮点四:八项规定写进《条例》,“通奸”字眼将被废止。

党的以来,中央坚决贯彻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问题,并且始终坚持不懈,通过狠抓节点、密集通报,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收送礼品、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等原先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四风”问题形成了较为明显的遏制。新《条例》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了“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了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对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起到了“有规可依”的作用。

另一个值得大家关注的亮点是,原《条例》中的“通奸”的字眼在新《条例》中被删除,与之相关的新条文一个是在违反廉洁自律一章中第103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规定,另一个是在违反生活纪律一章中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可以预见,曾饱受社会舆论争议的党员领导干部开除党籍情况通报中的“通奸”二字将成为历史,新《条例》中的表述将会取而代之。

亮点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首次提出。

新《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在第114条首次提出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这个说法。以往我们强调的都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据介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不仅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要落实到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纪律立党、组织建党、人才兴党等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决防止组织软弱、队伍涣散、党风退化、纪律松弛等问题。下一步,如何在实践中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值得关注。

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篇十五

广西北部湾地区是中国西部唯一具有沿边、沿海优势的地区,在海洋长期主导下,山、海、人互动形成的海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海洋文化作为广西北部湾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了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价值引导。为交流探讨国内海洋文化的最新研究成果。进一步推动广西海洋文化研究、加强广西学者和全国的交流、促进海洋文化繁荣,为把广西建设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新枢纽和新门户服务,广西社会科学杂志社、钦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钦州学院拟于5月在钦州市联合举办“海洋文化与广西北部湾发展论坛”。现面向全国广大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学者征集与会论文。

一、论坛参考论题。

1.广西海洋文化发展的轨迹及特点。

3.海洋文化与海上丝绸之路。

4.广西海洋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

5.海洋文化与广西海洋旅游开发。

6.海洋文化与广西海洋文化产业的发展。

8.广西北部湾民俗文化(建筑、艺术)中的海洋文化传承。

9.广西海洋生态文化研究。

请根据上述主题撰写论文,具体题目自定(也可以在以上议题外自定题目,但仍须与广西海洋文化有关)。

二、论文要求。

参会论文请于204月10日前寄给会议联系人(信件、电子邮件有传真均可,论文格式须符合学术规范(可参考《广西社会科学》杂志),经组委会审核同意参会,于年4月25日前发出正式邀请函。

欢迎广大专家、学者与会。千年陶都、英雄故里、海豚之乡——钦州期待您的光临。

三、会务联系。

此次论坛由广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部湾海洋文化研究中心”具体承办。

联系人:何良俊、张秋萍。

邮箱:hyzx0608@。

联系地址:广西钦州市滨海大道12号,邮编:535011。

钦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钦州学院。

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篇十六

xx女,生于一九七六年七月,汉族,x人,大专文化,一九九四年六月至今在商业幼儿园从事幼教工作,现任小班组组长,幼教一级职称。

该同志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多年来,在组织的培养教育下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了解党的基础知识,参加积极分子培训学习,党性观念增强,政治上不断成熟,明确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纪律,明确了党的权得和义务,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在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崇尚科学,坚决反对“×××”等邪教组织。工作上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已,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扎扎实实工作,在生活上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改造,保持一个良好的形象。在纪律上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维护集利益,遵纪守法做守法公民。

该同志经过几年的培养考察,入党动机端正,入党目的时确,经得起党组织的考验。政治历史清白,无复杂社会关系,根据该同志的一贯表现,经支部大会全体党员计论表决,认为该同志具备预备党员条件,同意吸收入党。

党员发展条例(汇总17篇)篇十七

北部湾三面为陆地环抱,水深在10~60米,海底比较单纯,从湾顶向湾口逐渐下降,海底较平坦,从陆地带来的泥沙沉积在上面。属于新生代的大型沉积盆地,沉积层厚达数千米,蕴藏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气候类型。

北部湾地处热带和亚热带,冬季受大陆冷空气的影响,多东北风,海面气温约20℃;夏季,风从热带海洋上来,多西南风,海面气温高达30℃,时常受到台风的袭击,一般每年约有5次台风经过这里。

洋流水温。

北部湾的海流,在冬季沿反时针方向转,外海的水沿湾的。

东侧北上,湾内的水顺着湾的西边南下,形成一个环流;夏季,因西南季风的推动,海流形成一个方向相反的环流。这里,1天内只有一次潮水涨落,叫全日潮。涨落的潮差,从湾口向湾顶逐步增大,在北海附近海域,最大潮差可达7米。潮流大体上沿着海岸方向,一来一去地流淌,这叫往复流。年平均水温高达24.5℃。

沿岸河流。

有南流江、红河等注入。

自然资源。

北部湾的资源丰富,因饵料丰富,盛产鲷鱼、金线鱼、沙丁鱼、竹英鱼、蓝圆鲹、金枪鱼、比目鱼、鲳鱼、鲭鱼等50余种有经济价值的鱼类,及虾、蟹、贝类等,是我国优良的渔场之一。沿岸浅海和滩涂广阔,是发展海水养殖的优良场所,贝类有牡蛎、珍珠贝、日月贝、泥蚶、文蛤等,驰名中外的合浦珍珠(又称南珠)就产在这里。涠洲岛、莺歌海等海底石油、天然气资源也很可观。沿岸河口地区有许多红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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