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模板12篇)

时间:2023-10-26 作者:GZ才子最热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模板12篇)

月工作总结是一种反思和总结的过程,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精选的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最热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模板12篇)篇一

1、日常登记业务工作稳步推进。全年共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件,其中办理首次登记()件,一般转移登记()件,变更登记()件,抵押登记()件,注销抵押登记()件,更正登记()件,补换证登记()件,协助司法查解封登记()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本,不动产登记证明()张。为企业群众开具各种不动产查询证明2600份,接待公检法纪检委等部门查询3000余次。

2、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一年来,业务股室在办理各类业务的过程中,共形成各类档案资料9600余卷,已入库保存8000余卷,对需要永久保管的不动产登记类档案,已采取线装方式装订成册5630卷,5年保管期的抵押档案编号入库4769卷。至2021年11月,登记中心新增永久存档资料63000卷,新增短期保存抵押登记资料35000余卷,房管部门移交90000余卷。农业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前期工作进展顺利,已完成与县农业农村局沟通对接,对移交前的各项工作准备充分。

二、便民利民工作成效。

4、推行“交房(地)即交证”服务模式。为推动该项工作,2020年12月县自然资源局印发了《“交房(地)即交证”便民利民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交地即交证,不动产登记中心严格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收件,不再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受理要件材料,只要企业交地后提供了材料清单规定的要件,便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6月初已经实现所有拿地企业交地即交证。为有效防范不动产登记领域风险,保护购房群众权益,积极探索交房即交证新模式,目前已在山水田园小区开展试点,该小区已有35户业主交房当天领取了不动产权证。

5、实现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缴税后1小时办结。为提升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效率,实现缴税后1小时办结,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召开相关业务股室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该项工作。在深入探讨研究原办理流程及环节可压缩空间后,决定取消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备案,取消会议联审。目前,企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缴税后即可直接申请转移登记,全面实现缴税后1小时办结。

6、自助查询服务24小时“不打烊”。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设置24小时自助查询服务区,实现不动产登记进度查询、个人住房信息查询“不打烊”,有效地解决了部分群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8小时之内没空办、8小时之外无处办”的问题。

7、进一步压缩办证时限。2020年以来,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统一部署,我县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大提速,实现了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封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业务即时办结。

8、存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部门联动,实现一站式办理。目前已实现存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中与水电气部门联动办理,申请人在申请转移登记时,可同时申请办理水电气过户业务。群众领取不动产证书的同时,直接在办证大厅水电气窗口一站式同步完成过户,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过户多项业务办理只进一扇门。

9、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经过省自然资源厅与省级相关部门协调,2020年12月25日前已完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公安、市场监管、编办、银保监、法院及民政等六部门实现“点对点”专线信息共享。为实现不动产登记、房管及税务三部门信息共享,县自然资源局于3月30日、5月19日分别组织三部门分管领导及相关技术人员沟通对接,就信息互通共享模式达成一致意见。不动产、房管及税务三部门接口已开发成功,现已经实现不动产登记、税务、房管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

10、加强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成立县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县自然资源局印发了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相关工作的文件,对不动产(含山林权、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权属争议调处解决机制重新明确规范。本次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关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三定方案”中还新增了承担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职责,将更有效保障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当前不动产登记领域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信息共享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不全面,因早期信息没有经电子化处理,无法通过信息互通共享提取。xxx门的身份证信息及民政部门的结婚离婚登记信息与房产交易登记密切相关,目前不动产登记部门已经实现了与这两个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发现距实际工作要求还存在差距。如与公安共享的身份证信息,有小部分电子凭证无法调取共享;早期的结婚(离婚)登记信息,没有经电子化数据处理,导致部分时间段的结婚、离婚电子凭证信息无法调取。这些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仍需要提供纸质证件,不能从信息互通共享中获得便利。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加强与信息共享单位紧密协作,尽可能扩大信息共享范围,使企业群众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最大的办证便捷满意度。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最热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模板12篇)篇二

时光飞逝,已经接近尾声,在工作的第一年里,在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导的关心、栽培和权籍调查股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以坚定的思想信念,务实的工作作风、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严谨的生活作风,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年来,我不断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方针、政策,认真书写党员记实手册,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这一年里,通过参加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义务植树活动以及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唤醒了我对共产党员的“最初记忆”,不忘本心,不改初衷。要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我也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感谢你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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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刚毕业走向工作的我,理论业务不熟是最大的问题,如何准确重新认识和调整自我定位,如何在工作中之初就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这些都需要我不断思考,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学习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悉心钻研权籍调查业务,做到学习理论与业务知识相结合,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是认真学习工作业务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抓住重点,并结合自己存在哪些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勤奋努力的工作态度。时刻牢记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充分认识权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努力作好本职工作。这一年来,在权籍调查股股长的带领下,积极完成各种工作任务。有我参与完成的外业调查草图共140份,独立完成宗地图20余张,城镇新增数据中完成户信息入库7340户。

通过一年的锻炼、学习,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一是学习不够深入,不彻底,理论联系实践不够,眼高手低的行为依然有;二是由于工作缺乏经验,力能力不足,开展工作时缺乏魄力。三是心态不够稳定,工作态度需要进一步改变。权籍调查工作特别是外业调查和数据入库工作,涉及的细节方方面面,需要百分之两百的细心和严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发奋工作、积极进取,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我、更新自我、努力做一名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基层服务人员。

最热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模板12篇)篇三

1.严格执行规定,加强业务培训。一是中心严格按照《手册》和《规范》进行资料提交、限时办理和收费,制作办事流程图、服务指南、申请书和受理通知单等表格式样,认真梳理登记业务流程,按要求不断进行流程再造,积极推行一站式“窗口服务”。二是积极参加市区两级组织的培训学习,对市局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要求,中心定期组织统一学习培训,领会政策精要,融会贯通到具体各项业务工作中。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为不动产登记系统正常运行提供软实力。三是建立实时沟通机制。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对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不动产登记人员不等不靠,一是积极与市局领导交流汇报;同时中心建立了内部会审机制,定期组织人员分析研判、攻坚克难,对问题进行合理处理;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为群众做好解释,保证了登记工作井然有序开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2、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措施为缓解登记拥挤,方便群众办理,继续推行网上预约登记;二是针对老弱病残开展上门服务,受到申请人一致好评;三是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受理人员要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不让申请人多跑一次腿;四是坚持推行免费邮寄不动产证书服务,实现申请人办理业务“跑一次”的目标;五是实行了坐落变更证明备案制度,梳理以往办理的变更登记业务,登记备案,在受理更址业务时,已经办理过地址变更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中心内部来解决。六是开展延时服务,碰到特殊事项,大家思想统一,开展延时服务,真正为申请人雪中送炭,解决难题。七是开设了绿色通道--提速办件。对于材料齐全,情况特殊的登记申请人,我们开展了提速办件,证书站等可领。

3、严格执行限时办结规定。不动产登记开展以来,登记中心严格执行市局和分局领导要求,把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作为不动产工作的重心。一是分类设立受理窗口方便群众办理,工作人员各专一项,便于快速进入角色,并通过逐步换岗达到综合受理的目标。原土地登记工作人员与房产登记工作人员在岗位上就近安排,便于沟通,高效无障碍的推进了不动产登记。二是在柜台外设立了开发商自理办件区,方便开发商预约前来办理,既减轻了受理人员工作量,有效提高了登记效率,得到了开发商的好评。三是限期办结。自不动产登记以来,在保证受理审核质量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受理岗位提交的办件无特殊情况全部实现日清,部分业务实行提醒办结,即受理办结及时转件,并提醒下一环节人员及时处理,使所有登记环节形同一人,有效提高了办结率。

4.廉洁勤政根据分局统一要求,分管领导定期通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并同登记中心所有工作人员签订了岗位廉洁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紧抓廉政教育,真正做到克己奉公、勤政廉洁,做到受理工作不分亲疏、不走人情,依法依规登记,杜绝“庸懒散”现象,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通过中心人员齐心协力,三季度中心共办结:不动产信息查询2871件,不动产信息查封92件,不动产抵押登记318件,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305件,不动产转移登记1232件。已颁发不动产证1610本,不动产证明382件。合计办理办结2577件。办结率98.63%。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是林业登记目前未整合到位,根据原定整合到位人员一人,而且未参与林权发证业务,后期林业登记工作困难较大;二是历史遗留信访工作量大而繁琐,大部分因为历史原因未完成审批,导致要件不全无法受理,占用了大量工作精力;三是整合前由市房管局和其他区县局登记的博山辖区房产信息数据,博山区不动产登记时无法查询使用,影响了登记效率,引起群众不满;四是每天查询证书办理情况的电话量多,新开发的系统不具备领证短信提醒功能,每次来电必须查询系统,占用大量精力。以上两项已经汇报给市局,正在协调解决。

最热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模板12篇)篇四

过去的20-年,在市中心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快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在市中心相关处室的大力支持和分中心各科室的密切配合下,群力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秉承求真务实、热情服务的工作态度,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具体完成工作情况。

1、截至20-年底,**分中心共受理**件,其中商品房及存量房等不动产转移登记**件,一般抵押权登记**件,抵押权注销登记**件,预告及抵押权预告登记**件,变更及其他登记**件,公积金抵押合并办理**件。群力分中心目前已经发证办**件,占受理件的**%。其他已到发证环节的业务件,除已短信告知外,正在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权利人取证。

2、“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邮寄业务共办理**件。

3、完成收费**元。其中完成网上在线缴费**元。

4、综合档案科档案整理**卷、扫描**卷、装订**卷、组卷**盒,出具各类房产查询证明**份。

(二)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措施。

为方便群众办件,缓解人多拥挤压力,**分中心积极开展多项便民服务措施。一是响应市中心号召,推行网上预约登记服务,为办事企业、群众提供了方便,受到产权人一致好评;二是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受理人员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不让申请人多跑一次腿;三是坚持推行不动产证书邮寄服务,实现申请人办理业务“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目标;四是开展延时服务,碰到特殊情况不惜牺牲个人休息时间,为群众加班办理,真正为申请人雪中送炭,解决难题。五是推行合并办理服务,让申请人少跑路。特别是公积金贷款客户,经过市中心统一培训后,群力分中心严格按照上级指示,既缩短了工作时限,又简化了办事流程,切实为群众解决了二次跑腿办件的问题。

(三)严格执行限时办结规定。

不动产登记业务开展以来,**分中心严格按照市中心领导班子要求,采取多项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件质量。一是受理窗口为方便群众办理,工作人员一职多能,对各种类型的业务申请全能受理。分中心与交易所工作人员勤于沟通,推进了不动产登记业务高效、无障碍的运行。二是单独设立大客户专区,企业提前预约有序办理,既减轻了受理人员工作量,又有效提高了登记效率,得到了企业的好评。三是严格按照工作时效办结。自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以来,在保证受理、审核质量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受理岗位提交的办件无特殊情况全部实现日清,部分业务实行提醒办结,即受理办结及时转件,并提醒下一环节人员及时处理,使所有登记环节形同一人,有效提高了办结率。

(四)贯彻廉洁勤政工作作风。

分中心领导定期同各科室干部职工进行廉政谈话,紧抓廉政教育,真正做到克己奉公、勤政廉洁,做到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分亲疏、不走人情,依法依规登记,杜绝“庸懒散”现象,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项任务,强化“一岗双责”责任。坚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班子成员协调抓,中层带动、党员率先,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党政领导齐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严格执行规定。

加强业务培训。一是分中心严格按照《条例》和《规范》进行资料提交、限时办理和收费,认真梳理登记业务流程,按要求不断进行流程再造,积极推行“一站式”窗口服务。二是积极贯彻学习市中心下发的政治文件及业务要求,分中心定期组织统一学习培训,领会政策精要,融会贯通到具体各项业务工作中。通过学习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为不动产登记系统正常运行提供软实力。三是建立实时沟通机制,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对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不动产登记人员不等不靠,一边积极与市中心领导及时汇报,同时建立了内部会审机制,定期组织人员分析研判、攻坚克难,对问题进行合理处理,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保证了登记工作井然有序开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20-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如在规范公积金贷款合并办理、开展网上在线缴费、只跑一次的快递送达等业务调整的过程中,只注重按时完成任务时限,放松了政治思想的学习,尤其是自觉学习的主动性;又如个别工作人员放松了自身的学习,在微信里做起了微商,没有把组织的要求学习透彻,造成了不良影响;再如由于人员少,相继有工作人员因休产假而进一步增加了在岗人员业务量的加大、一人多职等,产生急躁情绪而影响服务质量等,通过总结大家认识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任重道远。

**分中心将始终坚持以便民利民为核心,以打造群众满意示范窗口为目标,不断创新服务举措,优化不动产登记发展环境。

(一)实行无障碍服务。

针对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优先办理,由工作人员全程引导,采取简化手续、优先办理的方式,提供无障碍服务。

(二)实行延时服务。

对于在工作时间内没有办理完的业务,工作人员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提供延时服务,直至事项办理完毕,尽量不让服务对象二次往返。

(三)优化受理环节。

对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梳理,规范登记要件,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手续和材料,不得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减少了老百姓无效排队的数量,材料核减比例也相对下降。

(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荣辱观教育,开展以“高效服务、促收履责、廉洁自律”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强化干部的党性观念、公仆意识、敬业精神和廉洁品质,引导干部、激励干部,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严格的党内生活制度。

严肃党的纪律。利用支部生活会,开展党员谈心活动,组织党员汇报思想,按照党员标准剖析检查自己,发扬成绩,找出问题和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整改措施,使党组织时刻把握党员的思想动机,用党的纪律和组织原则约束党员、管理和监督党员的行为。

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工作中,带领全体干部职工紧紧围绕“优化服务便民利民”这个中心,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争先进位。

最热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模板12篇)篇五

时光飞逝,20-已经接近尾声,在工作的第一年里,在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导的关心、栽培和权籍调查股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以坚定的思想信念,务实的工作作风、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严谨的生活作风,较好地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年来,我不断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方针、政策,认真书写党员记实手册,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这一年里,通过参加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义务植树活动以及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唤醒了我对共产党员的“最初记忆”,不忘本心,不改初衷。要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我也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对于刚毕业走向工作的我,理论业务不熟是最大的问题,如何准确重新认识和调整自我定位,如何在工作中之初就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这些都需要我不断思考,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学习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悉心钻研权籍调查业务,做到学习理论与业务知识相结合,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是认真学习工作业务知识,在学习方法上做到在重点中找重点,抓住重点,并结合自己存在哪些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勤奋努力的工作态度。时刻牢记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充分认识权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努力作好本职工作。这一年来,在权籍调查股股长的带领下,积极完成各种工作任务。有我参与完成的外业调查草图共140份,独立完成宗地图20余张,城镇新增数据中完成户信息入库7340户。

通过一年的锻炼、学习,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之处:一是学习不够深入,不彻底,理论联系实践不够,眼高手低的行为依然有;二是由于工作缺乏经验,力能力不足,开展工作时缺乏魄力。三是心态不够稳定,工作态度需要进一步改变。权籍调查工作特别是外业调查和数据入库工作,涉及的细节方方面面,需要百分之两百的细心和严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克服不足、认真学习、发奋工作、积极进取,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我、更新自我、努力做一名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基层服务人员。

最热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模板12篇)篇六

自20xx年3月18日,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以来,与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数据一直无法对接共享,造成企业及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跑多个部门重复提交资料,成为企业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针对这一问题,xx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召开多次协调会议,解决存在问题。

20xx年9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再次召集市属相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开会。会议决定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业务整合到一个部门。以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主设置统一流程,优化办事程序,在最短时间解决两部门之间存在的数据对接问题。9月25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拉设专线,首先对司法查封、档案查询窗口进行合并,将原房屋预售备案、产权信息与20xx年3月18日之后不动产信息共同设在一个窗口查询,由两部门共同出具一个查询受理结果。

在未解决完系统整合情况下,取证信息、送达回证等均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同时加盖两部门公章方可生效。该决定于20xx年9月25日起执行。

目前,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合计工作人数43人,共设置窗口40个。计划自10月1日起,将推行当日办理即时取证,即办即取。

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根据岗位需求制定了岗位工作计件量,针对不同岗位工作人员要求按规定完成计划内工作量,对工作人员每日完成工作量实行了计件管理;开设预审窗口,对办事群众做到一次性告知,避免群众多跑路。从便民利民角度不断进行完善改善,提速增效,优化服务。

(一)根据自治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要求,20xx年7月1日起进一步精简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手续,取消企业群众重复提交的办证材料及证明。对确需保留的证明,实行清单管理。在加大清理减并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实行承诺制,依据申请人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企业及群众申请办理时,针对不同办理事项予以承诺确认。

(二)20xx年8月12日,在办事大厅设立自助查询机。群众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档案资料在我中心可一次办理完成,无需再去多个部门重复查询。在查询机上通过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后,免费查询产权人本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并打印查询结果。

(三)在厅不动产登记局支持下,xx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不见面”申请受理模式继续推广,与移动公司合作,拉设专线至各房屋开发公司,结合房地产企业从业端登记业务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承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商品房首次登记、商品房(期转现)转移登记、抵押预告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的业务报件,群众及企业在各房屋开发公司房产部门从业端办理完网签备案同时,即可提交不动产申请登记资料。

(四)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功能,逐步推动实体大厅向网上大厅延伸,推进网上咨询、预约、申请、查询、反馈等服务事项“能上尽上”,打造“不打烊”的“数字不动产登记”,把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结合起来,做到线上线下功能互补、融合发展,实现“最多跑一次”。目前,该项工作已进入试运行阶段。

本季度,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件数14640件,登薄15530件,缮证11678本,发证13975本,归档13546件。

截止20xx年9月30日,xx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件数118853件,登薄111281件,缮证87837本,发证90522本,归档97544件。

最热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模板12篇)篇七

20**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的关键年,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从制度层面堵住了房地分割中出现的制度、贷款和税收漏洞,进一步明晰了不动产权,但也出现了部门衔接、历史遗留处理等相关问题,如何化解这些问题,让不动产登记工作真正做到便民利民,笔者认为,在今后一段时间,关键要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一、基本情况。

20**年11月20日,县委编委会批准在县国土资源局加挂**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将相关部门涉及的不动产职责整合到不动产登记局,内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县国土资源局事业单位,定编14人。根据我县实际,县国土资源局组建工作专班,初步拟定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印制不动产登记样表、申请资料、服务指南。并就“人员调配、办公场所设置、权籍档案移交、税费收取、印章启用、人员培训、县政府实施不动产登记公告时间、工作经费、成立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等9个议题提请县政府专题审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县政府决定自20**年元月1日起,国土资源、房管、林业等部门暂停受理业务。1月11日,**县不动产登记局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挂牌,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主要做法。

1、整合力量。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县林业技术推广站连人带编划入1名,从县房管局连人带编划入2名,国土资源局内部调整5名,8名人员于20**年12月30日前到岗,迅速开展系统培训。

2、增设窗口。在县行政服务大厅设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8个,其中受理窗口6个,收费、缮证、归档窗口2个。3、优化服务。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制度建设。全员设定a、b岗,确保工作连续性;对招商引资企业、城投公司等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业项目的抵押贷款项目、预告预抵押、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新建商品房转现登记等业务,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做到立等可取;其他业务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截止目前,全县共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57本。

三、存在问题。

1、部门协调配合待解决。一是与房产部门的业务协调配合中存在数据共享、查询和补录工作不到位。原房产登记业务统一划入不动产登记后(其中,转移登记仍由房产部门审核),由于未进行房产数据补录,造成不动产登记系统不能查询房地产数据。县政府要求20**年7月1日起实行不动产数据统一查询,如此,造成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对房产数据的完整性负责。二是国土资源局内部程序亟待简化。因为我局未设置导询台,申请人来大厅登记后,就认为已经受理,实际在受理前还有不动产测绘、土地评估等一系列环节,经常因其中一个环节时间过长,引发矛盾和误解。

2、不动产登记测绘单位需统一。在不动产登记初期,我们一直按照原有模式,房产测绘和土地测绘一同到现场开展业务,经常因测绘人员不足问题,造成时间长,资料积压多,影响不动产登记质效;两家单位收费,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的便民利民原则。

3、数据整合待启动。按照部和省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20**年11月底前,我县必须完成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省、部对接。当前必须尽快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房产数据补录到不动产信息平台。二是在地藉核心数据库内导入不动产信息平台。三是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平台的及时更新。

四、建议与思考。

1、加快不动产信息平台建设步伐。一是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不动产数据共享与保护,从根本上解决档案查询、数据补录问题;二是通过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只需提供一次资料就能办理完不动产登记业务,不需再向房产部门提供资料。三是通过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图、表、证、薄的有机统一,实现数据成果管理和信息安全的需要。

2、规范不动产登记测绘和收费。一是省厅要尽快联系物价等部门,及时确定不动产测绘收费标准。在现阶段应综合房产和土地测绘收费标准,按下线的70%收取测绘费。二是规范不动产测绘机构。通过备案或者公开遴选2-3家具备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现不动产测绘一次性进场测绘、同时出具测绘成果,一次收取费用,从而起到提质增效的作用。三是进一步明确测绘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对测绘单位实行黑名单制管理,规定测绘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整理和出图,并确保成果质量,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在收取费用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对涉及农村宅基地的登记测绘实行全程免费,按时完成,确保不能增加农民负担。

3、提升不动产登记人员素质。一是在系统内部加强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学习,做到人人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个人素质;二是要加强横向交流,向先进单位学习、向业务能手学习,学习和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努力提升**不动产登记整体水平。三是严格工作纪律,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发生,对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三是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内部团结,对把握不准的业务,要及时反馈、沟通。

最热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模板12篇)篇八

今天上午,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中国经济网记者查阅《条例》全文,没有看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但《条例》第2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这也意味着,此前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但现在看来,“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中国经济网记者综合媒体报道发现,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目前普通市民平时用于房产交易时的房屋信息调查,主要采取向相关部门告知物业地址的方式进行,用以查询房屋产权情况、抵押状况等。而一旦可以以姓名查房,就可以迅速获得一个特定个人名下所有不动产资料。而此次条例涉及不动产查询方式的主要包括两条,均用于保护被查询人隐私。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业内人士指出,多层次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将解决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问题,并为未来部分政策实施提供基础数据来源。但制度发挥作用还有赖于信息共享制度执行细则的落地和完善。

据权威人士透露,该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将于20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执行部门以及登记程序、信息共享和法律责任。条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均为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

上述权威人士称,条例在登记程序、法律责任方面没有明显改动。但在信息共享方面,条例提出,未来各级不动产信息将统一纳入国土部牵头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这意味着不动产信息将在国土系统内部各级共享。此外,国土、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也应加强彼此之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

东方证券预期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对房地产市场影响中性。条例的出台导致投资者预期反腐风暴可能带来楼盘抛售,以及房产税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东方证券认为,拥有多套住房的贪腐官员带来的楼盘抛售已经在过去两年有所体现,但楼市本身量价变化起主导作用,抛售的房屋相对于楼市的潜在需求依然偏少。房产税是否会进一步扩大范围,取决于修法的.进度和楼市的表现,很难想象在楼市低迷的时候去扩大房产税的试点范围,这一判断也得到国际经验的支持,房产税的征收往往在房价快速上涨的时期内出台实施。

最热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模板12篇)篇九

1、抵押登记、转移登记:

你是否结婚?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否夫妻共有?

注:如果共有应夫妻共同申请;如果非共有应提交非共同所有的证明材料。

2、在建工程抵押:

是否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截至目前已经预售了几套商品房?是否在房管机关进行了备案?

注: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1)请房管部门提供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如果取得,应提供以备案的合同。

3、异议登记:权利人是否不同意更正登记?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物权法》19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否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已经预售几套房屋?

(二)实地查看【房屋登记办法】19条;[规程】p10。

1、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实地查看资料:实地查看表、现场照片。

3、实地查看内容:

1)在建工程的坐落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2)申请抵押的部分已建造。

4、实地查看人员:由2名登记人员负责,至少一名登记官。

(三)申请人单方申请:【技术规程】p6。

1、首次登记;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力;

3、因生效的法律文件;

5、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7、权利人申请不涉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

注意:夫妻共有的,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四)通知和公告。

1、通知权利人:

2、公告:【技术规程】p101)公告的情形: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属证书或证明公告作废;补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证书或证明;查封建议公告【司审】p138。

2、法人身份证明:【规程】p27境内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境内经营型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企业法人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应提交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房屋登记收件】p16:香港、澳门法人、台湾法人及外国法人公证认证的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15条:外国组织提交外文身份证民的,应当同时提交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该身份证明的中文译本。

3、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变更登记:【收件】p381)自然人:

4、抵押登记或转移登记权利人的证明材料。

5、公证的情形:

1)【收件】p47:转移登记,约定由某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的买卖合同或作价入股合同应当进行公证。

2)【收件】p71:转移登记,因离婚约定某一方所有或第三方所有的,协议经过公证或法院确认、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其与存档档案一致的,且载明房屋申请人的,可以单方面申请。

3)【收件】p52:涉外涉港澳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作价入股合同应当公证。

4)【规程】p29:。

1、因继承、受遗赠实施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2、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委托书。

3、父母之外其他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提供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但法院制定监护除外。

4、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中文译本。

(二)代理登记注意事项。

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当事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1、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2、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受让人属于共有人以外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按份共有人抵押其不动产份额的,应当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登记。

3、确定共有人的情形及证明材料【《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及司法审查》p20】。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9)。

(四)监护人代为申请注意事项。

1、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

1、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4、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自愿公证的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一、其他材料。

1、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登记司法审查】p87:在建工程抵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首次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核实意见书(超出规划的)。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报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4、55条。

2、房屋竣工证明。

1)【房屋登记司法审查】p8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备案证明。2)【房屋登记收件】p20:房屋竣工证明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房屋综合验收形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证;城建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保证,或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照片。

注:

1、依据《建筑法》村民自建民宅,无需取得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5、公证:

涉外涉港澳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作价入股合同应当公证。【收件】p52。

8、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c.1.1】。

9、保障性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提交批准文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3、反担保人的资格要求: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须是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可的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企业法人可以是申请贷款企业的主办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独立法人企业。自然人只能为个人提供反担保。企业法人可以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反担保。

15、抵押权实现的种类:抵押物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折价。【收件】p139。

18、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抵押权人做出的声明或承诺、记载有在全确定其间的登记簿打印件或复印件(原件);【收件】p153(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证明: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自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收件】p168【收件】p215:预告登记的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证明:接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调解书。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法院、仲裁机构解除、撤销或宣告无效: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裁决书。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无效。

20、法人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为权利人。

一、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有关规定:

1、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个人:1)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主的住房。

2)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3)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机构: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2、【收件】p52:《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24、因公司合并发生转移登记的,应提供被解散(被合并或兼并)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资料。

25自然人变更姓名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及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凭证。涉及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涉及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上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6、查封或预查封未解禁之前不得办理:所有登记。异议登记期间:除查封或预查封外所有登记不得办理。

转移登记: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地役权权利人、共有人书面同意。

变更登记:异议权利人。

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地役权权利人、共有人书面同意。

二、什么是认证:【民事讼诉法】240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问题:【赣州市登记指南】。

1、立项批文。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资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验收单。

4、物业用房证明。

5、由社区服务用房的,须提交移交协议。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总平面图。自己问题:

1、几栋房屋的,其中一栋登记,如何识别符合规划?

2、保障性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提交批准文件;是否需要?

3、有地下室的,须提交非人防证明;??????

6、集体房屋抵押是否先办理土地抵押,如何办理》》》???

7、商品房抵押,过户问题?

8、申请书自填还是签字?

10、如何分清,某栋楼是否符合规划?

1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多吗?

12、担保范围、履行期限是否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13、抵押权预告登记转化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如何操作?

1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如何保障其为合法建造???

15、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及附件?????

16、订立一个夫妻共有的实际操作规程。

问题:

1、以一层为单元登记,楼道部分是否为公有部分?

3、房地产首次登记时,是否就一套为单位编码,包括车库、地下室吗?

4、如何保障单位编码不重复,商品房登记不出现一房二登记?

5、[司审]127:抵押要件增加共有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6、p168:司审,在建工程抵押的询问?

7、在建工程抵押,收件应增加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是否进行了预售。

8、异议登记,询问中应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15日,法院起诉。

9、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有谁签字?

10、土地预告登记是否可行??????????

重点: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地籍调查规程。

公证汇总:。

1、【细则】11条,父母、法院指定以外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关系应公证。

2、【收件】p52:《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3、继承、受遗赠材料必须公证。【细则】14条。

4、【细则】12条,境外申请人委托,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

流程再造问题。

1、如何使用电子签章?

2、测绘公司应提供电子测绘图、界址点坐标。

最热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模板12篇)篇十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包括以下权利:(1)所有权;(2)地上权;(3)永佃权;(4)地役权;(5)先取特权;(6)质权;(7)抵押权;(8)租赁权;(9)采石权。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性质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1)公法行为说。(2)证明行为说。(3)私法行为说。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

最热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模板12篇)篇十一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月26日正式公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3月1日起全面启用。针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带来的问题,专业人士为大家进行解读,仅供参考。

要换新证吗,对我们的本本影响几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面实施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反复对记者强调,“希望每一条稿子都能把这个说清楚。”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王广华强调,簿证统一了,无论哪个地方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当事人都会有统一、可以信任的依据,良好秩序才能得以有效建立。“簿证不统一,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登记簿和多个证书,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影响交易安全。”

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的弊端,将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证书统一了,老百姓领证成本会降低。原来分散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会出现抛售吗,对楼市影响几何?

“不动产统一登记马上要实施了,你说,有多套房子的人会不会抛售?如果抛了,房价会不会因此而降下来呢?”30岁的郑州居民蒋如林已经结婚生子,目前仍租房居住,一直等着出手买房时机。

蒋如林的问题颇具代表性。尽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并非降房价,但不可否认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客观影响。借助不动产统一登记,个人住房信息“家底”不清现状有望得到改变。

事实上,缺乏准确可查询的信息,一直困扰我国住房建设和房地产调控。一位地方基层干部说:“每个家庭有几套房、多大面积都搞不清楚,制定调控政策不仅很困难,而且容易发生偏差。”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说:“这一政策是房地产调控从之前的交易环节调控,转变到存量环节调控的重要标志性事件。”

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存量调整阶段,区域分化明显,“去库存”将是2015年市场的主基调。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末,全国商品房待售面积再创新高,达6.2亿平方米,比末增加1.3亿平方米,住宅待售面积超过4亿平方米。

尽管部分市场研究机构预计,随着不动产登记加速,大户型二手房供应将继续增加,可能会导致部分持有多套房业主挂牌增多,但对于整个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大影响。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副会长朱中一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是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最基础内容,但房价主要还是由供求、预期等因素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不会对房价产生太大影响。部分受访专家认为,条例实施将使决策更为科学、精准,有利于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针对房地产税山雨欲来的报道,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说,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不动产税收的技术基础,但税收问题只能根据税法有关要求,依税收法定原则,由国家依法决定。

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热门衍生话题之一,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税征收间的关系在一轮轮激辩中愈加明朗。毋庸置疑,不动产登记是房地产税征收必要的技术条件,对房产征收保有环节的税总得先搞清楚每个人究竟有多少套房。同时,不动产登记的信息支撑,也将让房屋转让交易环节的契税、个税等征管得到加强。

不动产登记靴子落地后,会有人出于房地产税渐行渐近原因,将拥有的多套房产出售,因为从已释放改革信号看,房地产税征收会保障居民基本住房诉求,主要锁定多余房产,房产越多保有环节的税负将越重。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陈飞说:“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脚步日益临近,对于商品房投机者将是很大打击,会逼迫部分空置房进入市场,可望有效降低已售住房空置率。”

当然,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条件不仅包括详细了解每个人究竟拥有多少房产,还包括房地产的评估技术等。更为复杂的是税制设计,究竟什么算是居民基本住房诉求,按套征收还是按平方米征收更合理?……种种问题牵一发动全身,需要全面考量。

众所周知,立法是目前房地产税改革的路径。这项改革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扎实推进。这是说,房地产税征收将主要取决于立法进程,取决于取得改革共识、减少阻力、协调关系的进程。不会一蹴而就,但会在预期轨道上前行。

一些专家也认为,技术条件并非房地产税征收不可逾越的障碍,更重要的是让这一税种的征收有理有据。与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等绝大部分含在价格中的间接税相比,有明显直接税性质的房地产税如何“直接”从百姓口袋中拿钱,恐怕还与税收法定、预算透明等大主题改革紧密相连。

产权话题难止,“小产权房”怎么办?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

针对不少城市居民(当然也有城郊农村居民)较关心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不动产登记是按物权法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行动,不可能登记不合法的东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明确,世界上普遍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更不可能通过合法登记‘漂白’。”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等上位法的明确要求。这是一项法定行动。有关‘小产权房’问题,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讨论不动产登记,只能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王广华说。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随着统一不动产登记簿证全面启用,另一个问题浮出水面——房产、地产统一登记突显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问题。“土地是不动产的核心。我国经济发展很多问题,核心就是土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重光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的要求。而物权法还有许多要求有待落实。商品房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会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显化。“随着不动产登记推进,登记这一技术问题背后的产权问题会更明晰,依法改革任务也会更明确。”

最热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模板12篇)篇十二

【论文摘要】本文对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立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的立法体例的选择等问题。

论文正文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和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两个方面,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经济背景的对比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同要求的对比。

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归纳出建立我国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就新制度建立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称的物的概念。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1)。

不动产登记则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登记(2)。

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逻辑结构上分为行为制度和效力制度,行为制度以登记行为为规范的对象,规定不动产登记行为类型、程序以及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效力制度以登记的法律效力为规范的客体,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后果。

本部分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内在法律关系的探讨,进一步认识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总和。

从主体上看,不动产登记内在法律关系可以分两类,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和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纵向法律关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是登记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具有民事属性,是平等主体的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纵、横向的登记法律关系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整体。

所以,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具有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交叉的双重性质。

纵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为登记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发生于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性质,登记机构的登记职权、登记人的申请权与登记义务均体现了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性。

在德国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在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在瑞士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

这种做法,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直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故登记建立与司法系统的直接联系。

如在德国,不动产物权的争议直接进人诉讼程序,当事人在此程序中不必起诉,而是向上级法院直接上诉;我国历史上制定民法之初也曾采用法院统一登记不动产的做法。

后来因民国初期的司法混乱而改为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统一登记,这一做法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3)。

另一为形式上的审查权,这是对不动产名义权利进行审查的权力,实行登记对抗制度的国家采用此法,如法国、日本,《日本民法典》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4)。

登记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登记申请权和登记义务。

登记申请权是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的权利,与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义务相对应。

登记申请权发生有两个前提:一是申请权利人与不动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的利益需要通过登记的方式得到保护。

登记申请人的登记义务是指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所负有的、对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动产进行登记的义务,与登记机构的登记权限相对应,是一种行政义务,登记义务的行政性在不动产标示登记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横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的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之间,在登记申请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于登记申请人之间,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不动产登记申请在不动产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不一致的场合,需要真实的权利人和名义上的权利人这两类当事人共同完成,登记利益对于这两类申请人是不同的。

事实上的权利人因登记取得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益;名义上的权利人因登记丧失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损。

因此,登记申请权对两类申请人的意义明显不同,对前者是积极的申请权,对后者是消极的合作义务,基于这一原因,不动产登记理论将前者称为登记权利人,将后者称为登记义务人。

所谓事实上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不符,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权发生了实质的物权变动,即发生了所有权转移或附设权利,如地上权抵押权的设定、变动、取消,新权利人所享有的真实权利与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内容相脱节;二是指虚伪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登记薄上记载的是错误的权利、或已丧失的权利、或实际存在但已被涂销的权利,而与事实的权利状态不符。

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和登记人的允诺义务。

两者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登记顺利进行,实现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其权利义务具有目的同一性、内容对应性,因此,本部分仅对登记请求权进行详细探讨。

登记请求权与登记申请权不同,它是登记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登记义务人为登记申请行为的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民事权利,不能由权利登记人本身予以强制实现,而应通过法院裁决实现强制性保障。

登记请求权发生的原因,一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二是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登记的权利状态不一致,据此,登记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登记请求权和物上登记请求权。

债权登记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源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当事人的债权契约,是与由从债务人交付义务派生的附随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无须在债权契约中约定,为法定权利。

物上登记请求权的产生,基于权利的事实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相互脱节,源于真实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效力,本质上看是排除妨碍请求权的延伸。

由上观之,登记请求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因其可诉性而具有强制性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其内容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

不动产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任何社会不可缺少的调整对象。

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不同的要求。

基于这一原因,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般性规律,就需要对其社会经济背景作以分析。

社会经济制度有两层含义,一为社会财产所有制形式,一为社会经济运行机制。

财产所有制形式是社会根本经济制度,反映一个社会财产利益的最终归属状态,有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基本形式;社会经济运行机制,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也有两种主要形式,一为计划机制,一为市场机制。

社会财产所有制虽然本质上决定社会财产制度,但其具体操作的内容,往往是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影响的直接后果。

本文所称社会经济背景,是指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具体地讲,是探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影响。

计划经济体制,在一个相当时期曾一度是我国所采用的基本运行机制,虽然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已蓬勃发展。

但在体制的转制改造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不容忽视。

此外,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研究,也有助于我们用历史的眼光分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由国家直接行使支配权,不动产的开发利用由国家统一调控,不动产物权的取得由国家无偿划拨或分配,不动产的流转也需要国家行政调配完成。

国家意志以行政决策的形式左右着不动产运行的全过程。

国家对不动产的计划管理,须依赖于系统的不动产产籍资料,以权威的产籍资料为依据才能确保宏观调控的合理性,避免调控行为的重复和冲突,取得秩序上的稳定。

国家为确保产籍资料的准确性,通常将登记规定为不动产使用权取得的强制性程序。

登记虽然具有不动产得以使用的要件功能,但在此情形下却不具备实际的要件意义。

首先,不动产使用权在获得管理机关的正式批文后即已取得。

其次,登记仅为对批准文件形式上的复核,没有实质内容。

据此可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只是不动产使用者应当履行的行政手续,或者说仅是一种产籍管理方式,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不具备实际的和法律的效力。

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始终以商品的身份、依权利人的意志而不是依国家的意志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即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的支配权必须明确,否则,流通主体必将耗以相当的时间和成本确认此种关系,有碍流通、交易的效率;其三,流通的标志必须明确,否则权利转让与否第三人无从认定,交易的安全无从保障。

但不足以公示不动产的流转,需要具有法律权威的方式公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流转和消灭,将不动产物权状态公布于众,帮助第三人获得相关信息和判定是否为有关行为。

可见,以登记的权威来明确不动产产权关系、公示产权的流转、保障权利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是不动产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

不动产市场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也是人民群众最为重要的经济活动集中的领域,必须有一套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但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强调行政管理功能,忽视和弱化了其自身的公示作用,并且在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等方面尚未达成统一,不动产登记发生作用的范围也未涉及农村,这充分体现出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立法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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