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研究计划执行情况(精选5篇)

时间:2023-09-25 作者:HT书生最新研究计划执行情况(精选5篇)

做任何工作都应改有个计划,以明确目的,避免盲目性,使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写计划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研究计划执行情况篇一

千万不要以为只要有了学习计划自己的学习成绩就会在一夜之间提高。这显然是过于天真的想法。过去形成的不好习惯,没有长时间的努力克服,是不会自动消除的.;而学习效率的提高也只有在长期坚持执行自己的学习计划以后才会取得成效。

一:注意自我管理

为了确保计划的落实,应在学习的实践中对计划的实施状况进行定期自我检查、自我督促、自我验收。计划信息的全过程是:确立目标--采取措施--安排时间--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可以制定一个计划检查验收表,即将某月某日完成的学习任务、进程列成表格,每完成一个项目,就打上一个勾,以便督促检查,一段时间后进行一次验收。若未完成计划中规定的任务,应查找原因,想出办法,确保计划的全面落实。只要计划是科学和切合自身实际的,一旦定好,就应采取一切措施,坚决执行下去。

研究计划执行情况篇二

一、营销计划缺乏制度保障

营销计划不仅是一种方法体系,同时也应该是一种制度体系,也就是说计划一旦执行,就必须按照相应的要求来加以保障,现实中很多企业在实施营销计划时,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一方面营销人员找不到开展工作的规范,无法衡量自身业绩的好坏,另一方面部分人员只是满足于现状,不能按要求开展工作。

二、计划执行缺乏绩效考核约束

绩效考核是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其他职能性的管理制度都要在此基础上发挥作用。营销计划执行过程是营销管理职能在起作用,而要充分发挥这些职能,就必须将绩效考核制度与营销计划的完成效果结合起来,这样营销人员才可以对自己的绩效进行评估,否则执行将缺乏规范性。但在实际运作中,甚至往往发生绩效考核制度与营销计划目标相左的情况,使计划形同虚设。

三、营销计划缺乏过程管理

计划执行时只重视结果而不重视达成结果的过程。计划执行过程中最受关注的往往是一些硬指标,如销售额、铺货率等,但其它一些软指标如市场价格体系、市场秩序、与竞争对手的对比等往往被忽视。缺乏对执罚过程系统的管理,就算达到了硬指标,但软指标中存在的问题会对企业造成根本性的伤害。

四、执行过程缺乏整合和协调

1.执行过程中缺乏统一的协调,没有一个领导部门来推动整个计划进行,各部门各自为战,这在很大程度上缘于营销组织架构不合理。如果各部门只注重自身职能工作,对计划整体发展缺乏综合管理,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就难以转化为企业的整体优势。

2.企业内部沟通渠道不通畅,不同部门对营销计划理解不同,对实施效果的衡量标准不统一。

五、业务流程不合理

1.执行过程中业务流程过于复杂,业务运作效率低下,使营销计划的时效性无法体现。

2.执行过程中审批环节过多,一方面造成市场机会丢失,另一方面影响营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灵活性。

3.执行过程中各部门业务分配不合理,部门间职能分配模糊,没有贯彻最大化提高效率的原则,出现专业技能不足或承揽了过多的职能,妨碍计划有效执行。

六、分支机构区域营销计划缺乏系统性

2.部分企业销售政策导向以销量为核心,因此区域人员采取的措施都是为短期内提高销量的,对能否满足营销计划的战略要求则不予考虑。

营销计划有效执行的保障

一、制度保障

1.基础性管理制度:

(1)绩效考核制度。将营销计划要达到的目标与营销人员的绩效考核联系起来,由此来规范营销人员的行为围绕营销目标展开,促使计划落到实处。

(2)部门协作制度。围绕计划重点解决好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在部门间确立合同关系,明确责权利。另外也可以采取项目小组的形式,提高计划的运作效率。比如新产品开发业务,涉及市尝生产、技术、供应等部门,一方面要确立市场部在开发过程中的领导关系,另一方面可通过责任书的确认使其他部门都能按要求完成各环节的工作。

2.职能性管理制度:重点是提高营销计划实施效率的管理制度,如营销推广管理制度、区域管理制度、渠道管理制度、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一方面为销售人员提供了开展工作的规范,另一方面为衡量销售人员的工作成效提供了标准,另外管理制度还影响着销售人员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其根本点都是围绕着营销计划的有效执行展开的。

二、流程保障

1.围绕营销计划的关键业务内容优化运作流程,关键业务流程优化甚至重组对计划有效实施有重要作用。

2.通过重组业务流程调整部门结构。一些关键业务流程如研发流程、推广流程、计划流程、订单处理流程等,其运作效率的高低反映了整个组织结构和部门职能是否合理。

三、权限保障

1.各部门业务职能的落实:营销计划有效执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部门能否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计划实施一定要赋予各职能部门相应权限,否则将影响到执行效率。

2.总部和分部间的权限分配:总部应强化专业方面的权限,而分部则应加强针对性方面的权限,使计划在执行中得以很好地整体配合。

3.各项业务活动的权限分配:即对计划的业务内容进行合理分配,各职能部门明确对应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解决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决策权限。

四、资源保障

1.为达成计划目标必需配备的各种资源:有些计划项目分配到的资源往往并不能保障计划的实现,而且有的企业在面对销量下滑的状况时,往往不能坚持按计划进行,而会把费用倾斜到能立即提升销量的项目上,比如渠道返利促销,但这只是一种短期行为,不会带来根本的帮助。

2.对关键项目的资源保障:有的企业计划实施深度分销,但往区域市场只派驻了少量人员以致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在计划实施中,一定要通过制度对关键项目进行确定,并结合绩效考核,通过政策加以保障。

研究计划执行情况篇三

拍卖是一种竞争买卖,我国《拍卖法》第3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因此,从拍卖的理论及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拍卖是强制执行程序中重要的换价措施。但是由于拍卖涉及到法院、买受人、债权人、债务人等主体,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理解?买受人的权利该如何保护?执行拍卖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执行拍卖的公信力如何定位?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执行拍卖实践,从而使得我们在处理执行拍卖纠纷时只是做到以协调为主,尽量息事宁人。据此,本文试图对执行拍卖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以期能抛砖引玉,深望同行能就此发表高见,共同讨论。

一、执行拍卖之法律性质的法理分析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概念,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的履行,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须采取救济手段来实现其债权。由于社会文化的进步及国家权力的增强,近代国家已确立国家救济制度,即由国家担当实现权利的任务,债权人享有的只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而强制执行已是实现权利最后且最有效的公权力救济方法。执行拍卖是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史尚宽先生认为:“强制执行法上的拍卖,乃系国家依其执行机关所行标的物之变价行为。[1]所以执行拍卖是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是公权力的行使,属于公法范畴也是理所当然。但是,执行拍卖毕竟是拍卖中的一种,在执行拍卖的手续上,拍卖公告是买卖引诱,应买人的出价是一种买卖要约,拍卖则是买卖的承诺,最后是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成立了买卖契约。这个过程与一般货物买卖的协议磋商过程相似,而且执行拍卖恰是拍卖人将拍卖物交付买受人所有并丧失所有权,买受人则接受拍卖物并支付约定价金,是有偿受让拍卖物的行为,符合买卖关系的一般特征,与私法上的民事行为相似。因此;执行拍卖又同时具有私法性质。但是,由于强制拍卖以查封为前提,不以拍卖物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这与私法上买卖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由为前提又发生冲突。对此,我们主张折衷说,即执行拍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买卖行为,兼有公法处分和私法买卖的双重性质,从强制拍卖中执行机关不顾债务人的意思而将拍卖物的所有权移转于第三人看,具有公法处分的性质;另从根据执行拍卖而将债务人所有的拍卖物转移给买受人及买受人因此给付价金来看,又具有私法买卖的性质。我们在处理执行拍卖纠纷时,不能单纯从公法或单纯从私法方面出发来处理问题,而且在今后制定执行法时,针对执行拍卖的特殊性,法律应该对执行拍卖作出一些有别于纯私法上的普通买卖、有别于纯公法上的国家征收拍卖的特别规定。

二、执行拍卖之公信力问题

执行拍卖具有公法上处分及兼有私法上买卖的法律性质。首先,确定执行拍卖公信力是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的要求。将执行拍卖作为一种特殊买卖关系来思考时,执行拍卖是一种物权的变动方式,同时,也是社会交易市场的组成部分。从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换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有秩序发展的角度出发,拍卖物的买受人基于对社会交易的充分依赖及善意而取得的拍卖物,应及时予以法律上的保护,承认其交易的公信力。其次,确立执行拍卖之公信力是执行拍卖公法性质的内在要求。执行拍卖的特色,是具有公权处分的性质,国家强制执行机构凭其公权力所进行的拍卖行为,不仅能取信于一般民众,而且必须负起拍卖的法律效果。凡是基于信赖法院拍卖行为的人,无论是买受人或是一般民众,都应受到公信力的保护,由于法院拍卖行为是国家机构具有公信力的执行行为,所以不管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正存在,也不管买受人的意思是否为善意或恶意,更不管拍卖物是否真正属于债务人所有,买受人都能因信赖法院拍卖有公法上的效力,而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基于此种理由,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98条规定:拍卖不动产,买受人自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起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无须以登记为取得所有权之生效要件。第三,确立执行拍卖之公信力有利于法院开展执行换价活动。如果普通民众对执行拍卖的公信力有怀疑时,必然影响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换价行为,也同时影响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充分阐述执行拍卖的公信力问题,本文着重就依无实体权的执行依据的执行拍卖及拍卖第三人财产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以论证执行拍卖公信力之必要性。

(一)法院根据无实体权利的执行依据所进行的执行拍卖

根据《执行规定》第2条规定,有6种法律文书可以成为执行依据,而执行机构只能形式审查执行依据,不能对执行依据进行实体审查。因此,存在有些执行依据的'实体权利并不存在的可能性,法院凭这些并无实体权利的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委托进行拍卖,将拍卖物拍卖给买受人。在执行拍卖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通过再审或其他程序获胜推翻原执行依据后,买受人所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是否受影响?债务人的权利该如何保护?债权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如果单纯从执行拍卖是私法上买卖关系来看,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实体请求权,执行拍卖对于债务人自然无法律上约束力,债务人可以基于所有权人的地位向买受人追回其财产,债权人对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执行拍卖首先是具有公法性质的处分,买受人基于对公法处分的信赖及对社会交易安全的信赖而参与的竞买理应有法律上的效果。在对财产静态安全保护与动态安全保护发生冲突时,债务人仅能以不当得利或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债权人请求偿还损失,不能因债权人请求权不存在,其执行依据丧失而主张法院拍卖无效,也不能因此影响买受人已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这就是法院拍卖公信力的要求。

(二)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分析

既然债务人的财产是其债务的总担保,因此,执行机构也只能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拍卖,不得对第三人财产进行执行。但在有些场合,执行机构无法辨认,例如动产因无登记制度,不容易判断是谁的,而且有些放在被执行人处的财产是以所有权保留买卖,所有权尚未转移给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更无法一时作出判断;又如在执行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时,其个人财产与家庭其他成员财产也难以分辨,在此情况下,很有可能将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拍卖。因此,如果法院误将第三人财产予以拍卖,那么,买受人所取得拍卖物是否有效?第三人的权利该如何救济?对此,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67年台上字第1175号判决指出:“强制执行中拍卖之不动产为第三人所有者,其拍卖为无效。该第三人之所有权不受影响。”[3]1964年台上字第2261号判例略谓:“执行法院拍卖查封之不动产,以其价金分配于各债权人者,纵该不动产嗣后复经确定判决认为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不能转移于买受人,而买受人因此所受价金之损害,亦只能向直接受其利益之债务人请求偿还。”[4]分析这种态度,无非是基于私法买卖关系中无权处分无效的原理,认为法院无权处分第三人财产,故其拍卖也当然无效,而无

效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理应返还,故认为第三人财产无辜被侵害时,应受保护准许回复其所有权的做法也是合乎正义精神的,同时能维护所有权人的权益。但是此观点仅是从私法上公平观念出发,如果同时从公益的角度考虑执行制度的公信力及法律安定性的价值,则是一个价值取向的判断和取舍问题,如果第三人的财产权得到保护,那么,买受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买受人一方面已交纳价金,另一方面却不能取得拍卖物所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又无实际效果。因此,对相信法院公信力的买受人是很不公平的。“维护所有权之静态安全固然重要,但在今日交易繁多之社会,保护所有权之动态安全更加重要。私人交易之场合,民法上尚有即时取得制度,保护交易之安全,何况国家法院机构主持之公开拍卖,岂能不顾其执行制度之公信力及交易之安全?”[5]因此,我们认为交易安全的公法上的利益应该重于私人间纯粹的公平观念,同时,法律应该有特别保护的必要。所以,第三人不得以所有权人地位或以不当得利为理由向买受人请求返还拍卖物。

至于第三人所受的损害,视情况向执行机构、债权人或债务人请求偿还其利益或赔偿其损害。如执行机构已将拍卖价金交付给债权人并将余款交付给债务人,可向债权人及债务人分别请求返还。如价金尚在执行机构,向执行机构请求返还。因为在法理上,第三人所有权虽然因拍卖而消灭,但其拍卖的价金成为物上代位请求权,第三人可请求返还。另外,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只有与债务人关系密切的第三人,其财产才有可能被误拍卖。只要法院尽了注意义务,如从正常程序无法判断该财产为第三人所有,法院不应承担责任,以维护公法的严肃性。此外,法院在程序上还有给第三人在执行中提出异议的机会,也只有在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情况下,其财产才会被拍卖。只有在能证明执行员故意违背其职责,明知而为之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侵权行为理由向执行机构请求损害赔偿。

三、买受人的法律保护

买受人是因强制拍卖而产生新的主体,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也只有充分保护买受人的权利,才会维护法院拍卖的公信力,才会调动竞买人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法院换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买受人取得拍卖物所有权的性质

如果纯粹从执行拍卖的公权性质来理解,就象买受国家机关罚没的财产一样,应理解买受人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是原始取得。所谓原始取得,不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以取得物权,而是基于拍卖人的公法行为,由公法机构原始地、直接地给予拍卖物所有权,而非继受前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既然是原始取得,那么买受人不承担拍卖物上的负担,也没有瑕疵担保请求权。但是,从上述关于强制拍卖的法律性质来分析,强制拍卖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买卖关系,除了维护强制拍卖公信力外,特别是在当今世界,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作用,在物上除设定所有权外,还可能设有其他各种负担,如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等,这些权利如果在拍卖前就已经存在,却因拍卖一下子全部解除,不但有背公平之理念,而且会引起新的纠纷。[6]所以,这部分物上负担仍应随物由新的买受人承担。另外,由于物上各种负担的存在及权利瑕疵存在的可能性,也应该赋予买受人有主张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买受人取得拍卖物所有权的性质为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二)买受人是否有物的瑕疵请求权

我们知道,在一般货物买卖中,买受人有物的瑕疵和物的权利瑕疵请求权,那么,在强制拍卖中,买受人是否拥有拍卖物的瑕疵请求权?所谓物的瑕疵,是指拍卖物本身的瑕疵,如价值瑕疵、效用瑕疵、质量瑕疵等,买受人因该瑕疵的存在失去了其有权期待拍卖标的价值。在买受人支付价金领回拍卖物后,发现拍卖物有上述部分问题时,是否有权利向出卖入主张?但“从总体上看拍卖标的是一种特殊商品,大多数拍卖标的在拍卖前都已经过人们一定时期的使用,要求这样的商品保持如刚出厂产品般的完好程度是不现实。的。因此,拍卖标的存在瑕疵不足为怪。”[7]对此,我们认为,因为拍卖物是实物,在拍卖前已有公告程序,并将拍卖物公开展出,所以该物有无物的瑕疵,应买人均能知悉。在买受人于契约成立时,明知拍卖物有物的瑕疵,或出卖人未保证无瑕疵而买受人因重大过失不知物的瑕疵,除非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外,出卖人不负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以,在执行实践中,我们应事先声明不对拍卖物的瑕疵负责,买受人自担风险参与竞买,理应自行承担瑕疵风险,而不应在买受以后另行主张物的瑕疵权利,否则,让拍卖人始终处于不特定的担保责任的威胁之下,不利于法院执行拍卖换价之开展,也不利于维护拍卖的秩序。

(三)买受人是否有物的权利瑕疵请求权

根据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必须承担将此标的物上的权利全部转移于买方的义务,即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标的物向买方主张权利。在实践中,拍卖物的所有权一般都能转移给买受人,但由于社会交易及物上负担的复杂化,有时很难保证拍卖物没有其他第三人的权利。其一,如拍卖物上的知识产权。法院委托的拍卖物有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委托的拍卖物上包含了他人的商标权或著作权的,则必须保证拍卖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上述知识产权。其二,拍卖物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如拍卖物在出卖前,该物即负有第三人的抵押权(动产常常很难落实是否已设有抵押权),此时,买受人虽可取得标的物上的所有权,但因拍卖物上存在着先于买受人所有权的第三人的抵押权,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原理,买受人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抵押权,拍卖物有被第二次强制执行的可能。其三,拍卖物存在他人的债权。如现代各国为保护租赁权人的权益,基本上将租赁权这二债权赋予一定程度的物权的效力,即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因为在同一拍卖物的物上,在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在后的买方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利益有损。对此,我们认为,应赋予买受人有物的权利瑕疵请求权。现在的问题是,向谁主张?向法院主张还是向债权人主张,抑或向债务人主张?就此问题,有人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进行查封、扣押,并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上述条件成立时,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主体。”[8]据此,人民法院应该成为权利瑕疵的担保主体。但我们认为,法院因具有公法上的性质,不应成为权利瑕疵的担保者,另外,如果能证明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应以国家赔偿的方式进行,而不应成为被告。同样的,拍卖企业作为代理人,如果其拍卖行为合乎规范,责任仍应由委托法院承担。债务人本来就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应列为第一责任者;债权人为受益者,应列为第二责任者,仅在债务人无能力支付时,因为没有牺牲买受人的理由,由受领价金中支出。那么,买受人有何种权利可以选择?我们认为,第一,买受人有契约解除请求权;第二,有减少价金请求权。

私法买卖的特点。只有在正确界定该性质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处理好执行拍卖中的各种关系,正确处理执行拍卖中产生的各种纠纷。执行拍卖既然在整个执行程序中占如此重要的地位,我们不能不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研究,为日后的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

研究计划执行情况篇四

科学的、实际的个人学习计划,只要认真去执行,必将促进你的学习,培养你的意志,增强你的信心。但是,俄国我们不去执行,那就成为了空谈。所以,制定学习计划,贵在执行:

一:确保学习时间

对于学习基础不是很好的同学来说,在开始阶段,自己可支配的自由学习时间几乎没有或者很少,因为他每天能完成老师当天布置的学习任务就很不容易了。但随着学习水平的提高,他的常规学习时间将会逐渐减少,而自由学习时间则相应逐渐增加。由于开始阶段自由学习时间较少,所以,一般学生往往抓不紧,这也恰恰是他被动学习局面难以改变的原因。因此,刚开始执行学习计划时,可能会觉得时间特别紧张,但这时即使需要占用一部分个人的娱乐和休息时间,也要确保学习计划的完全落实。只要坚持走过了开始这个阶段,过于紧张的学习状况就会逐步改变。

一个学生如果能感到自己学习上与别人有差异,并且希望改变这种学习状况,那他就应该以分秒必争的精神去抓个人的自由时间。一旦抓住了自由学习时间,他就会努力去提高在校常规学习时间的效率,以增加自由学习时间,从而使自己掌握的学习主动权越来越大,一个生动活泼的学习局面也就会逐渐到来。

二:注意自我管理

为了确保计划的落实,应在学习的实践中对计划的实施状况进行定期自我检查、自我督促、自我验收。计划信息的全过程是:确立目标--采取措施--安排时间--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可以制定一个计划检查验收表,即将某月某日完成的学习任务、进程列成表格,每完成一个项目,就打上一个勾,以便督促检查,一段时间后进行一次验收。若未完成计划中规定的任务,应查找原因,想出办法,确保计划的全面落实。只要计划是科学和切合自身实际的,一旦定好,就应采取一切措施,坚决执行下去。

三:选择固定场所

要实现自己的学习计划,学习场所的选择和时间的管理同等重要。条件好的学校,同学们在课余时间可以到自习室或图书馆去学习,这时最好能避开过道,选择一个干扰较少的位置,准备好学习所需用品,然后静下心来,训练自己按计划一次做完一段工作;每次到自习室或图书馆去学习,最好都能按习惯坐在同一位置,这样有助于快速进入学习状态。

四:学习心无旁骛

有同学说,一边听音乐,一边做功课可以提高学习效率;还有的同学说,一边做健美操,一边背英语单词可以充分利用时间。这些说法是毫无科学依据的,人的大脑各部位的活动是有分工的,有的部位主导形象思维,有的部位主导抽象思维,有的负责人的听觉,有的负责人的视觉。

对学生来说,适度的娱乐很有必要。但是,切忌学习就是学习,娱乐就是娱乐,干任何一件事情都必须专注,不能把学习、娱乐和消遣同时进行,否则也会影响学习计划的完成。

五:适时调整学习计划

制订的学习计划要避免对自己提出苛刻的要求,不能有急于求成的心理。如果一开始就定出过高的不现实的目标,或许等待自己的就是挫折和失败。所以,要从小目标开始,树立信心,获得技能,进而实现雄心壮志。

在执行学习计划过程中,如果机会不能实现,或自己的活动和应尽的职责有所变动,那么,修改学习计划就很有必要了。因为这是自己的学习计划,所以应该让计划适合自己,为自己服务。

制订的学习计划应充当向导。严格执行学习计划,对培养个人在固定的一段时间里学习的习惯是极其有益的。与此同时,应该保留一些灵活性。如果在计划安排之外还有学习的愿望,或者有些内容必须学习,那么就得增加学习时间。

由于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不一样,因而个人制定计划的重点和要求是不一样的,如有的学生学习基础差,就不必急于系统的自学课外读物,而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弄懂课本内容上。只有循序渐进,才能取得好成绩。

在计划安排的学习时间里,有时有学习的愿望,但有时候感到学不进去,积极性没有了,那么就随心所欲的娱乐一下,但应有节制。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唯一的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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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计划执行情况篇五

作为一所课改基地学校,我们是较早接触新课程,使用新教材,这同面上的学校相比,多年的磨砺和实践,我们更能理解课程,执行新课程计划。在长期的实验过程中,对于新课程和新课程计划,确实有许多经验体会乃至困惑教训。也很有必要进行执行后的反思和总结。现根据宝山区教育局《关于小学课程计划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局办816)》文件精神,对照市教委颁发的课程计划和学校实际情况,就课程计划执行的情况进行自查并作如下报告:

一、加强学习,更新教育观念

只有有了思想上的正确认识,才能在实践中有正确行为。落实新课程,执行新课程计划同样如此。为此,我们以学习先行,组织全体教师学习素质教育理论,学习新课程标准,统一思想,让教师真正认识到课程改革势在必行。其次是学习新课程计划,了解吃透新课程计划的精神和本质。新课程是实施素质教育,改革目前教育教学弊端重要途径和手段,要把学生从过重的课业负担中解放出来,必须革新课堂,提高教学效率,保证课堂教学的质量。同时创设条件,让学生投身到丰富多彩的课外、校外活动中,扩大学生的视野,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再次是提高教师对开发校本课程的认识。本次课程改革最大的特点是,保证国家课程,开发使用校本课程。开发校本课程的主体是教师,如果教师对开发校本课程没有足够的认识,是很难开发出有用、有效的校本课程。

二、加强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新课程是由教师来实施。但从新课程的内容、形式、要求来看,无论当时,还是现在,是有许多不适应之处的,除了提高他们的认识,而更关键的是提高教师执行新课程的素质和能力。对此,学校积极开辟多种渠道提高教师素质:一是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参加学历进修。二是以多形式反思,帮助教师接受新思想、确立新理念。三是以校本教研为舞台,提高多层面互助,努力挖掘各种资源,重组学校优势,提升学校与教师的反思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四是深入抓好教材、教法研究,分阶段、有侧重地开展专题备课、课时备课,单元疑、难、重点的练习设计及单元智能的训练。五是以课题研究为抓手,引领教师从苦干型向研究型发展。六是以榜样引领为杠杆,壮大骨干教师队伍,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一系列举措,提高了教师对新课程的执行力。

三、开齐开足,“计划”规定课程

课程计划是实施素质教育和课改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学校严格无条件执行。作为是一所农村学校,由于村小撤并,使教师结构出现严重的不合理。出现了“三多一少”:年老教师多;语数英主科教师多;非教学人员多;专任教师少,特别是能适应胜任二期课改新开设课程的老师少。面对困难我们不气馁,努力从内部挖潜,量才录用,使每门课程有合适的老师任教。我们不仅把品德与社会、信息科技、音乐、体育、美术、探究课程,摆到与语文、数学、英语课程同等重视,对有些课程确保优先。如信息科技,我们从优秀的青年教师中选拔,让他从主科转岗。在近年引进的教师,都是引进的非语数英学科的老师。我们还加大自培力度,确保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开齐、开足、开好。在学科课程教学中,我们本着既开齐、开足课时,又不加重学生负担的原则,严格按课标要求进行教学,把握教学进度,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不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基本不移用或挤占音体美劳等课,确保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挖掘资源,开发校本课程

校本课程作为一种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相并列的'课程形态,有利于学校文化的重建,有利于学校教育办出特色。我们借助二期课改实验基地优势,在“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指引下,根据学校教育资源和教师人才资源,多形式、多方位、多层次开设校本课程,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特长的学生需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我们遵循“充分尊重学生的兴趣与爱好;注重学生学习的过程与体验;促进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储备”校本课程开发三原则,主要开发了两大类校本课程。一类是全员规定课程。主要有:书法,经典诵读,舞蹈知识初步,口琴,竖笛,防灾救灾避险自救教育读本等。另一类是:特长选修课程。主要有:小荷绘画苑,小荷舞蹈团,小荷书社,小荷广播电台,小荷编辑部,小荷科技苑,小荷电脑组,小荷足球队,小荷运动队等。并以“纳入课表、学科渗透、主题学习”的形式进行实施。经过几年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五、强化管理,“计划”落实到位

根据新课程标准和教学精细化管理要求,我们认真制定了《罗南中心小学教学常规实施细则》。由教导处指导与调控,校长室督查课程计划的落实和执行。严格控制课时量,坚决做到6个“不”。

严格执行课时量(基础型课程:一级周课时25节、二年级周课时26节,三年级周课时27节,四、五级周课时30节),(拓展型课程、探究型课程按上级规定开足开好)。6个“不”是:坚持“不增加课时,不组织补课,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不要求学生订教辅资料,不增加学生在校时间,不增加学生课后作业量”。学校还制定了《关于减负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关于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几点意见》等文件,规范教学工作,确保课程计划落实。

六、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

作为一所农村学校,学校资源等方面都与城区学校,特别是中心城区学校存在明显差距。主要表现在:教师年龄结构老化,学校撤并造成教师质数超编,近年来无法引进教师。因而学科师资不配套,专职教师的配备不足。加上硬件设施还不尽完善,专用教室的缺少,使学生实验无法正常操作、音体美等教学用具无法充分利用等,一定程度影响了课程计划的严格执行,给办学质量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一切,虽然我们一直呼吁,但收效甚微。但是,我们一直在努力,千方百计克服各种困难,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为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不懈努力着。

《小学执行课程计划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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