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

时间:2023-11-14 作者:琴心月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

组织成员在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应保持思维的开放和积极的态度。在设计规章制度时,可以参考以下范本,以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一

一、与放射源有关的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条例》及国家和省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贴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违法违规。

二、专(兼)职放射性防护人员要相对稳定。其职责是:建立、健全辐射防护规章制度,检查执行状况,完成其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学习辐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加强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放射源暂时存放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露的安全防护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严格登记。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五、建立放射源巡视制度,班组每一天巡视,车间每周巡视,公司(厂)每月巡视一次,填写巡视记录。为确保放射性作业人员每年理解的照射剂量低于国家标准限值,相关作业人员每年工作不超过280天,每一天不超过8小时。

六、理解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汇报本单位的辐射防护状况,带给有关资料。

有限职责公司月日。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二

为防止核子称放射性计量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危害,提高广大员工自身保护意识,增强安全预防观念,制定此制度。

一、使用核子称的车间领导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要制定安全管理职责措施,安全管理职责要落实到人头,每个班组要明确一名组长负责安全预防管理。

二、车间和工段,班组要经常加强核放射对人体健康危害的思想教育,遵守管理制度,提高自身保护潜力。

三、使用单位要成立安全组织机构,落实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

四、安放核放射的部位要有科学的防护措施,并挂警示标志。停产停工期间要放立专门警示标志。

五、安放核放射性的部位,严禁人员靠近和距离射源5m内禁止人员停留。

六、核子称和放射源部位维修时公司要透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操作,非技术人员不准操作和动用放射源。

七、在放射源5m内检修设备时,人员有可靠安全防护措施,或穿防护服,并有专职安全员监督下进行。

八、严禁在放射源的部位乱堆乱放物品。

九、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检查,发生防护等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

十、当班岗位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当班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隐患或放射源丢失及损坏要及时向安全科及公司领导报告。

十一、对无视放射源管理,私自动用放射器的或损坏放射源防护装置的将给予1200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因此发生伤害事故的将从重处罚或依法追究法律职责。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三

三、辐射工作事故应急预案。

四、密度仪操作规程。

五、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六、密度仪维护、维修制度。

九、从事放射性人员培训计划。

十、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选煤厂。

关于成立辐射防护与安全领导组的通知。

各科、室、车间: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加强我单位的放射源管理,切实保障放射岗位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确保放射工作的顺利开展,严防差错,杜绝事故,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成立公司辐射防护与安全领导组。

一、领导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职责:

1、组长全面负责本单位放射防护工作,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2、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本单位防护工作。

3、成员负责车间的防护工作。

特此通知。

山西安泽玉华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

山西安泽玉华煤业有限公司选煤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了加强我单位的放射源管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公司对放射源采取三级管理:山西安泽玉华煤业有限公司、洗煤厂、车间班组。

2、公司负责放射源采购计划的审核、放射源的采购,监督、检查放射源的保管、使用状况。

3、洗煤厂负责放射源的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放射源台帐。

4、车间班组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监护及维护、维修。

5、建立放射源台帐。放射源从订货、接收、运输、安装、存放务必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放射源档案,做好记录。

6、建立暂存库,在检修期间、停产期间、放射源购回未安装前和报废后,使用暂存库存放放射源,避面丢失。

7、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安装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做好放射源出入库记录。

8、放射源所在场所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放射源工作现场应悬挂醒目的职责牌,注明现场职责人、放射源核素、活度、编码、出厂日期。

9、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务必有监控、报警系统,采取安全防盗措施,并有专人24小时值守,做好交接班记录。

10、放射源出入库、拆卸、安装,务必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

11、放射源一旦发生丢失,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公司,并立即上报上级公安、环保部门。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安泽玉华煤业选煤厂。

二〇一〇年三月。

山西安泽玉华煤业有限公司选煤厂。

辐射工作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规,为了在放射性事故发生时,最大限度的减少辐射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危害,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一、应急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失控事故的应急处置:

1、立即报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

2、保护好现场,准备理解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调查处理。

三、发生放射源屏蔽外壳外壳破损和掉源事故的应急处置:

1、保护现场,立即疏散无关人员。

2、立即对可能理解超剂量人员,进行医学处理。

3、立即报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4、在放射事故现场设立一个警戒区,并设立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5、请辐射安全的专业部门及人员对放射源屏蔽体进行测量,评价其安全性能。

6、对于不能正常使用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源回收协议进行处理。

7、做好记录,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三、应急电话:

环保热线:12369。

公安:110。

急救:120。

山西安泽玉华煤业选煤厂。

二〇一〇年三月。

山西安泽玉华煤业有限公司选煤厂。

密度仪操作规程。

放射源密度仪现场操作务必有严格的操作规程、正确的使用方法来保证,不允许有半点差错和误操作,要求做到准确、无误,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为此特制定本规程。

人员要求:

1、工作人员务必经过放射性基础知识、放射性同位素源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2、新上岗或转岗人员务必经过健康体检合格,并取得“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未培训人员在放射源密度仪岗位工作。

二、操作准备:

1、凡操作拆装核密度仪,务必熟悉操作拆装步骤,先提出安全操作方案,经厂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操作人员不能自行拆装,若有问题请专业人员拆装。

2、对安全操作方案,必要时在厂部安全防护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模拟操作实验。

3、将操作用品如:扳手、螺丝、梯子等工具准备齐全。做好人员防护,操作过程要遵守时间、距离、屏蔽防护原则,使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到达尽量低的水平。

4、操作安装和拆卸密度仪时,应使相邻区域的工作人员越少越好,工作场地要有放射性标志,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到场,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准备,保证密度仪、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三、操作要求:

1、新购入的放射源,按容器的编号、活度等与清单对照,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领取。

2、对放射源要轻拿轻放,严禁磕碰、重摔放射源,防止放射源从容器内掉出。

3、严禁在未关掉放射源容器开关的状态下,拆卸和安装放射源。

4、放射源的射出孔要对准无工作人员的墙角或地面,要思考到相邻区域的安全。

5、操作过程中,只允许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靠近现场,其他人员不得靠近,保证操作现场的安静。

6、检修人员务必穿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全部操作务必在安全防护人员监督下进行。

7、操作中如发生意外,造成人员摔伤或放射源容器摔落,大家不要慌,要服从现场领导同意指挥,按应急预案进行,采取完善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和放射源安全,减少损失。

四、结束工作:

1、清理现场,核实各项数据,做好记录。

二〇一〇年三月。

山西安泽玉华煤业有限公司选煤厂。

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为了保证放射源的安全,保护放射源周围环境不被辐射污染,保护洗煤厂职工的安全,特制订本岗位职责。

1、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务必经过放射性基础知识、放射性同位素源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3、新上岗或转岗人员务必经过健康体检合格,并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未培训人员在放射源密度仪岗位工作。

4、上岗务必佩带个人剂量报警仪和热释光个人剂量仪。

6、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监控、报警系统,务必24小时专人值守,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7、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并设立监控及红外报警监控。

设备;暂存库实行双人双锁,做好放射源出入库记录。

8、放射源、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牌,并画出安全线,严禁非操作人员靠近安全线。

9、时常持续放射源岗位环境整洁干净。

密度仪维护、维修制度。

为了保证密度仪的正常运行,保护操作人员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密度仪的维护、维修,必须要申报公司批准方可进行。

2、密度仪由经过安全和技术培训的专人负责对密度仪进行标定、校正、检修、检测结果的保存、对照及清扫工作。

3、对密度仪的校正、标定、检修应有完整的记录。所有记录要保存完好,密度仪的零配件及有关资料由专人保存。

4、检修密度计时务必关掉放射源。

5、安装或更换放射源时,检修人员务必穿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换源工作时间较长时,应当采用轮流操作的办法。

6、放射源强度超过有关规定时,更换务必由带给放射源的单位或专职部门进行。以上各条望大家认真遵照执行。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四

1.放射科设备管理、保养由技术组长负责,实行专机专人管理。

2.机房的各种标志醒目,各台机器应有规范的操作规程和运行记录。

3.保持机房内干燥整洁,禁止在机房内存放无关物品。

4.保持机器清洁,及时清理污物血渍,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机器的清洁工作。

5.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常规小保养,减少机器故障的发生并及时掌握机器的运行情况。主要为机器清洁、安全装置、运转部件检查保养。

6.每月进行一次机器的全面检查和调整。内容包括:机房机器的清洁;机械电器部件牢固、运行准确性;平衡悬吊装置的安全;电缆电线的.完好;保护地线接触良好;显示数据准确性等。保持机器处于良好的状态,确保机器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7.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记录故障现象。

8.科主任接到设备故障报告后安排具有维修技术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常见和简单故障及有能力维修的故障原则上鼓励技术人员自行维修,以节约成本。

9.对无法维修的故障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填写维修申请单,由办公室安排维修。

10.设备维修应及时做维修记录,内容包括:故障经过、现象、检查情况、维修经过和维修后情况。

11.设备故障修复后应进行严格的验收检测,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12.未经科主任许可,严禁私自拆解、改造、维修机器设备。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五

为防止核子称放射性计量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危害,提高广大员工自身保护意识,增强安全预防观念,制定此制度。

一、使用核子称的车间领导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要制定安全管理职责措施,安全管理职责要落实到人头,每个班组要明确一名组长负责安全预防管理。

二、车间和工段,班组要经常加强核放射对人体健康危害的思想教育,遵守管理制度,提高自身保护潜力。

三、使用单位要成立安全组织机构,落实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

四、安放核放射的部位要有科学的防护措施,并挂警示标志。停产停工期间要放立专门警示标志。

五、安放核放射性的部位,严禁人员靠近和距离射源5m内禁止人员停留。

六、核子称和放射源部位维修时公司要透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操作,非技术人员不准操作和动用放射源。

七、在放射源5m内检修设备时,人员有可靠安全防护措施,或穿防护服,并有专职安全员监督下进行。

八、严禁在放射源的部位乱堆乱放物品。

九、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检查,发生防护等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

十、当班岗位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当班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隐患或放射源丢失及损坏要及时向安全科及公司领导报告。

十一、对无视放射源管理,私自动用放射器的或损坏放射源防护装置的将给予12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发生伤害事故的将从重处罚或依法追究法律职责。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六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持续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务必有国家统一编号。

二、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资料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三、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职责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职责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职责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四、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五、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公司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保卫部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保卫部报告,并同时报当地公安部门。

3、对使用部门进行年度检测,资料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状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状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状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七、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九、本管理制度制下发之日起执行。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七

一、与放射源有关的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条例》及国家和省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贴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违法违规。

二、专(兼)职放射性防护人员要相对稳定。其职责是:建立、健全辐射防护规章制度,检查执行状况,完成其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学习辐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加强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放射源暂时存放场所要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露的安全防护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严格登记。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

五、建立放射源巡视制度,班组每一天巡视,车间每周巡视,公司(厂)每月巡视一次,填写巡视记录。为确保放射性作业人员每年理解的照射剂量低于国家标准限值,相关作业人员每年工作不超过280天,每一天不超过8小时。

六、理解监督部门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汇报本单位的辐射防护状况,带给有关资料。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八

为了按照公司的要求,加强本部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3.1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3.2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获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证”,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3.3工作人员要预先正确戴好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提前做好实验的全部准备工作。

4.1本部门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在使用放射源前需按照公司的《操作辐射源放射防护一般准则》制定详细的本部门“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并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5.1放射源存储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一人负责门禁卡和密码,一人负责钥匙,不得将其随意更换或交与他人保管,必须由两位管理员同时开门方能进入源室。

5.2放射源存储室和各放射源罐要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牌,以及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等资料。

5.3除了放射源室管理员和放射源领用人员,其它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源室。

5.4放射源必须存放在屏蔽罐中,确保其开关(铅罐盖)处于闭合状态;并将铅罐保存在源室内的保险柜中,而且要分类、分项存放,不得随意挪动保险柜的位置。

5.5放射源室内不能存放非放射性物品,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其附近。

5.6放射源的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管理记录本》,内容包括、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生产(刻度)时间、生产单位、铅罐口的剂量率等,《放射源管理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5.7放射源使用者领用放射源前,需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申领者及其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才能生效,放射源管理员不得将放射源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5.8放射源进出源室,管理员和领用者都必须在交接前严格检查放射源是否完好无损,并用环境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的剂量率,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5.9放射源室管理员必须督促放射源领用者按时归还领用的放射源。

1)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必须及时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自查结果(按照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的通知执行)。

2)源室管理员每周自查一次,并认真填写《放射源安全检查记录》。

3)源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

4)严禁在源室内饮食、吸烟。

5)放射源出入室后要清理工作现场,消除事故隐患。

6)设置录象监控员,保证其电视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每周自查一次,查看录象监控记录是否有异常状况。

7)定期检查灭火器、红外防盗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个人剂量报警仪、环境剂量率仪的工况,确保这些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8)每次进出源室前后,仔细检查源室门和保险柜是否处于锁好状态。

9)每天下班前应检查放射源是否都已入库,并且按照要求存放。

10)定期进行源室内及其周围的剂量监测工作。

6.1放射源使用者首先要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放置好防护用品。

6.2放射源使用者需预先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其本人及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所属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四方签字后才能生效,凭《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到放射源存储室办理领用手续。

6.3放射源在领用和回交的过程中,领用人员和放射源管理员要检查放射源是否有破损,用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剂量率,并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定。

6.4放射源在到达实验工作场所前,操作人员不得打开铅罐盖,保证放射源始终密封在铅罐中。

6.5操作人员在打开铅罐取出放射源之前,必须事先设立辐射防护安全控制区(边界剂量按小于1usv/h控制),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牌,防止其他人员误入;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6.6使用放射源时,需用专用的镊子夹取,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轻取轻放,保证源的.完整性;并且尽可能减少与源接触的时间,每完成一次实验应将放射源放回铅罐中或关好屏蔽罐的防护门。

6.7放射源领用者必须负责放射源领出源室到还回源室前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杜绝放射源处于失控的状态。如果实验中途不再使用时,领用者要负责照看,实验结束应立即归还源库,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设“小仓库”。

6.8实验结束后,应对放射源得工作场所进行环境剂量监测,确保没有将放射源遗漏在工作场所。

6.9操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立即洗手,身体其它裸露部位如果接触到放射源、铅罐、铅砖等物品也应立即清洗。

7.1放射源离开或进入密云基地必须上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并需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放射源运输转移方案》。

7.2严禁随身携带放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需用公司车辆运输放射源时,必须向行政部说明运输的内容,并报放射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7.3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摆放牢固、稳妥;运输车辆中途停车时,要有专人看守;除司机、押运员外,不允许搭乘其它人员。

7.4运输前必须经辐射防护部检测其剂量水平,各类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平不超过0.02msv/h。

8.1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包括人员误照射,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8.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8.3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以便及时处理灭火后的具有放射源的现场。

8.4实施细则按照《放射事故及意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ntrpd/m-05001)执行。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九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执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生产、经营、销售的法律法规,保证本专业从事该项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防止环境被污染,促进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放射源以系为单位,分配专人负责放射源管理,建立单独帐本。做到帐目清楚,定期检查放射源;做到帐物相符,如发现帐物不符,应及时上报校园。如遇放射源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环保部门。

二.放射源应保存在保险柜内。对于同位素中子源采用专门的屏蔽装置进行屏蔽。源室设置防盗门。

三.使用镊子等夹持工具取放射源,任何状况下都不允许直接用手接触放射源。

四.借用放射源规定:

(一)借用放射源要进行登记。

(二)教师、研究生使用放射源不能当天归还者,应配合放射源管理员定期检查。研究生需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本科生不能借用放射源,如需用放射源,由指导教师借用。

(三)未经核工程与核技术系书面批准,不得将放射源借给系外、研究室外人员。

3、制定发生放射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4、是否设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如标志牌、指示灯等;

5、是否配有相应的监测和报警仪器,并定期测量;6、是否配有专门的保险柜,并由专人管理并建帐;7、是否配有灭火器。一次性借入超多放射源的还需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对贴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才允许借出放射源。同时,借出单位放射安全管理员应设立借入/借出放射源登记本,并做详细登记。

(五)所借用的放射源由借用人管理,专门地点使用,保存在保险柜内,用毕应立即归还。

(六)对借出及归还的放射性物品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入库销帐。

(七)借出的放射源不能转借他人。

(八)如需再借放射源者,需要先归还或续借已借放射源。

六.工作人员离开源室时,务必做到人走断电、锁门、防止火灾和被盗。

1.库区要持续卫生清洁,经常打扫。

2.废旧的物品(不是放射源)要及时清理,不乱堆放。

3.放射性废物要严格按放射性三废处置。

八.严禁在源室内饮食,吸烟,存放食物。

九.所有出源室的物品,包括垃圾,都务必测量并有记录。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十

一、采矿公司所属单位在计划、购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之前,除了给环保中心报批外,同时报医疗管理中心审批。购置申请未批准前,不得购置。

二、在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竣工验收同意后,可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购置手续。

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健康检查,接受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获得《放射人员健康证》,方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专业,在岗位工作中必须佩带剂量牌,并接收有医疗机构资质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

四、发生放射源事故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医疗管理部门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

五、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规定的项目,在三十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变更手续制度。对车间班组负责人更换,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班手续。

六、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根据本单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危险场所设警示牌标志。

七、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八、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四)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五)从事放射防护管理和现场接触放射线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

九、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一)发生先购置放射源后审批许可证,并已使用的单位。

(二)未经培训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而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而上岗的。

(四)上岗后未进行按规定健康检查,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

(五)对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过期或超过许可登记范围使用、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的。

(六)对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发生放射源物质泄露事故、失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凡有以上情况将按照《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对法人代表和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十一

医院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在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全院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并经常检查各种制度、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

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防护知识的教育。

三、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整和处理放射事故,并对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本院放射人员的健康体检。

一、全体放射人员应自觉遵守防护规定,尽量缩短时间,增加距离,使用屏蔽,避免不必要的照射,降低照射剂量。

二、操作开机前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如铅帽、铅围裙、铅眼镜、铅手套等,照像时铅房门必须关闭。

三、在机房门口醒目处装挂电离辐射标志牌,并经常检查连锁装置功能是否正常,加强对机房外非有关人员防护管理工作。

四、积极开展放射剂量检测工作,包括个人剂量检测和工作环境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分析原因,及时改进防护措施。

五、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得佩带金属装饰品,如耳环,戒指,项链等。

六、尽量减少透视下的骨插管,骨折整复,示教,取异物等次数于时间,必要时采用点射,尽量减少暴光时间,控制个人受照剂量。

七、禁止滥用放射线,对孕妇特别是妊娠前三个月、婴儿、儿童尽量避免使用。

八、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使放射部门建筑物的防护设施符合规定要求。新建筑物一定要按规定设计、施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每日上班后应先开机、开空调。检查病人前先作球管预热,不允许在未预热状态下检查病人。机器出现故障时,应记录在案,维修情况也应记录。

二、进行x线摄影检查前,应仔细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摄片部位和会诊单,检查号码是否准确,严防错号、重号和病人重名重姓。除去病人身上金属、膏药等物品。对检查有不明之处及时请示本科医师或与临床取得联系。

三、摄影操作时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诸附件有无固定。危重病人或怀疑脊椎骨折病人应有临床医生陪同,协助移动病人和摆位,以免因摄影操作而加重病情,发生意外。

四、非本机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操作使用。

五、保持机房内整洁,下班前要及时关机、关灯和空调,并在机器复位后进行清洁卫生工作。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十二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05年449号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06年31号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仪、液位计、核子秤、测厚仪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光探伤仪、医用射线装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产活动造成物料、产品、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3.1 炼铁厂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小组由炼铁厂主管领导及安环科、技术科、设备科、综合办(保卫)、使用车间、维护车间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厂放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放射环境管理领导工作。

3.2 安环科是炼铁厂放射源使用、报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a)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炼铁厂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c) 负责组织、协助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登记并上报。

d) 负责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定期组织该类人员体检;

f) 负责组织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

g) 负责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办理废旧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和新增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做好放射源登记工作。

h) 负责申请配备放射防护用品。

i)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防护规程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3.3 综合办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a) 负责建立放射源保卫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要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

b) 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c)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4 设备科

b)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记管理工作。

c) 炼铁厂需新添置放射源和报废放射源设备或更换放射性设备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d) 参与涉及炼铁厂的工程项目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e)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维护及防护规程并检查督促实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将其视同其他设备一样,负有安全监管、保管、看护的责任,不得丢失,不能允许无关人员损坏和移动。

3.6 放射源设备维护(保修)单位或个人,负责对现场在用的放射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并做好记录;对放射源负有保管责任;建立放射源台帐并上报主管科室;负责放射源更换、移送工作,并做好协助检测工作;负责现场设置放射防护警示标志;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验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穿戴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申报工作;负责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放射工作有关规程和制度,并检查和考核。

4.1 技术设备科参与铁厂新、改、扩建工程放射源设备和场所的验收,代表炼铁厂提出安全使用和现场防护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设备科要加强对放射源装置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现场检查一次,禁止现场乱放放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4.3 设备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护设施日常运转管理工作,放射性装置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设备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护和维护费用的资金预算计划。

4.4 综合办(保卫)必须制订放射源保卫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开展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4.5 安环科要制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每月对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维修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环科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为放射防护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7 安环科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或协助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工作(持证上岗),培训周期为两年一次。

4.8 安环科协助、配合安环部开展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9 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安环科配合安环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对体检有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厂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10 安环科要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维护车间要加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对现场和班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员维护时穿戴好防护用品;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铁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 放射源维护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规程,每班加强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搞好交接班,经常检测放射源所在区域,发现射线超标和泄漏要立即向炼铁厂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防护措施。

4.13 现场设备检修时检修人员进入到放射源危险区域前,现场检修单位或负责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关掉放射源光门或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避免发生人员受射线伤害。

4.14 禁止在现场拆卸放射源源体,以免污染环境和伤害现场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更换放射源源体时,换下的放射源不能随意丢在现场,要有专人看管并及时送交公司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如果移送时,有放射源光门关不严或源体射线超标等情况出现,放射工作人员要用专用材料(铅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来单位检修放射源体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检修,禁止外来单位在炼铁厂区域拆卸放射源体。

4.16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放射源现场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17 放射工作人员检查确定要更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前要先向炼铁厂有关科室报告,待上级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4.18 放射工作人员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放射源丢失的调查。

4.19 现场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泄漏,炼铁厂领导和有关科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5.1 铁厂技术科、设备科、安环科、厂办(保卫)、使用维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放射防护检查。

5.3 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领导按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1 放射源登记表

6.2 放射源检测记录台帐

6.3 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6.4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台帐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十三

1.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制度。

2.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主要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

3.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换证。

4.放射产品必须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不得经过任何中介单位和个人。

5.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科室为核医学科。核医学科必须具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6.放射性药品的采购有使用科室至少提前1周提出《放射性药品领药计划单》,药剂科采购人员复核后交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定点采购。

7.放射性药品的应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实验室内,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8.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不良反应收集由核医学科负责。

9.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应分类处理,并按照国家环保和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处置。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领域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性新药是指我国首次生产的放射性药品。药品研制单位的放射性新药年度研制计划,应当报送能源部备案,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研制单位在制订新药工艺路线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理化性能)纯度(包括核素纯度)及检验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放射性比活度、剂量、剂型、稳定性等。

研制单位对放射免疫分析药盒必须进行可测限度、范围、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稳定性等方法学的研究。

放射性新药的分类,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卫生部门提出申请,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卫生部审批同意后,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临床研究。

第八条研制单位在放射性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卫生部在审核批准时,应当征求能源部的意见。

第九条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向卫生部提出生产该药的申请,井提供样品,由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十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能源部报送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抄报卫生部。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需要,对放射性药品实行合理布局,定点生产。申请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征得能源部的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筹建手续。

第十二条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手续,经能源部审查同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第十三条《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按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部征求能源部意见后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凡是改变卫生部已批准的生产工艺路线和药品标准的,生产单位必须按原报批程序经卫生部批准后方能生产。

第十五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经营放射性药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并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检验机构,严格实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产品方可出厂,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经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含有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可以边检验边出厂,但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时,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卫生部和能源部。

第十七条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供销业务由能源部统一管理。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订货。

第十八条放射性药品的进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

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报卫生部审批同意后,方得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

第十九条进口放射性药品,必须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卫生部授权的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对于经卫生部审核批准的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药品,在保证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边进口检验,边投入使用的办法。进口检验单位发现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报告卫生部和能源部。

第二十条放射性药品的包装必须安全实用,符合放射性药品质量要求,具有与放射性剂量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包装必须分内包装和外包装两部分,外包装必须贴有商标、标签、说明书和放射性药品标志,内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标签必须注明药品品名、放射性比活度、装量。

说明书除注明前款内容外,还须注明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批号、主要成份、出厂日期、放射性核素半衰期、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第二十二条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内位素室),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核医疗技术人员的水平、设备条件,核发相应等级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不得临床使用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6个月,医疗单位应当向原发证的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二十四条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在研究配制放射性制剂并进行临床验证前,应当根据放射性药品的特点,提出该制剂的药理、毒性等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该制剂只限本单位内使用。

第二十五条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必须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项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二十六条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第二十七条放射性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报卫生部审批颁发。

第二十八条放射性药品的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卫生部授权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十五

1、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主动接受、配合卫生、公安部门的监督和防护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2、建立、健全放射源防护和安全管理档案,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3、建立放射防护和安全管理组织,设立专(兼)职防护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放射源管理责任制,确保放射安全防护管理人员能接受放射工作法规和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并有效地开展工作;每二个月至少对放射源的管理及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有文字记录。

4、严格按放射安全、防护要求设置放射源和防盗、防丢失、防辐射设施,在放射源工作场所设立放射警告、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管理。

5、严格按放射性物质工作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工作,不超许可范围工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放射工作许可证'的申请、换证、复验审查、变更、注销等手续。

6、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时,及时办理预防性审批、验收等手续。

7、及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按时接受个人剂量检测、放射工作培训,并做好就业前、中、后的健康体检的组织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8、未经卫生、公安部门批准,不得购买、转让、调拨、借用或自行处置放射源。

9、如发生放射源、设备遗失或者发生放射事故时,及时向卫生监督和公安部门报告。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十六

1.各单位的放射源要指定专人保管。每月自查一次,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年核查二次。

2.所有的放射源要编号,并在存源的容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

3.建立放射源财目,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年、月)测定活度(毫居里)、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

4.放射源使用完后,必须存入保险柜中,做到账物相符,检查相关指标合格后,入库消帐。

5.所使用的放射源要退役时,必须事先向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退役的原因、核素名称、活度、测量日期、购源日期、单位名称、保管人。经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集中处理。

1.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

责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

技术事故:指以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的放射事故。

其他事故:指除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2.射性事故按类别分为:

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二类: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三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

3.发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向放射性防护室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危害和影响,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

4.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撒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5.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度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

6.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肇事单位应立即报告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马上逐级上报南阳市卫生防疫站、市公安局,并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7.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并及时上报给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便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分析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8.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模型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9.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剂量当量超过0.25sv者,应及时给予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10.发生放射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卫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第五章罚则酌情处理。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十七

1、根据临床医生填写的要求摄片检查部位决定摄片规格,并登记编号,认真、及时做好摄片和报告工作。

2、按照临床医生填写的要求透视检查项目进行透视,遇到可疑病例应推荐摄片检查。

3、建立各种位置投照条件,保证片子质量。

4、遇到疑难病例请临床医生参与讨论,或送外院会诊。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5、未经科主任或院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为外来人员免费进行各种检查。

6、暗室持续整洁干燥不漏光。

7、图像资料统一保管,专人负责。借片需办理借片手续。

8、装卸片子与冲洗均按暗室操作顺序进行。

9、各种造影务必预约登记,发放《病人术前注意事项单》,写好摄片检查报告。

10、精神病人检查时,务必由家属或工作人员陪同,以防意外,不合作病人应经临床医生初步治疗,安静合作下检查。

11、发现差错事故及时讨论找出原因,并作好登记,提出改正措施。认真开展室间与室内质控工作。

12、下班前关掉所有机器,搞好机房办公室卫生及环境卫生等。

13、在科主任领导下读片,报告描述客观,字迹清楚,填写完整。结合临床定期检查影像与诊断报告质量。

14、持续片子但是期,不受潮,暗盒不污染,不发霉,及时更换药液。

1、下班前要检查关掉机房所有电器。

2、暗室工作时除恒温器外,关掉窗和红灯。

3、下班前办公室门窗和水电需关掉。

4、工作人员和检查病人严禁在机房和暗室吸烟。

5、指定专人作好安全记录。

1、住院病人借片时,由临床医生填写借片单,片子及时归还。

2、外借摄片,有关人员须填写借片单,并经医务科批准,要求期限内归还。每张照片付押金。

3、职工借片须填写好借片单,阅毕须及时归还。

1、严格限制非相关人员进入导管室,进入人员务必戴口罩戴帽子换鞋更衣。

2、连台手术时,医护人员应更换手术衣,地面及器械台用消毒液消毒,并作空气消毒。

3、严格执行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规定,一次性使用导管不得重复使用。

4、务必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定,术中应注意自己及他人有无违反无菌操作,并及时纠正,尽量缩短操作时间。

5、加强不界定器械的消毒,应按照去污清洁灭菌的程序进行处理。

6、浸泡消毒的容器上应标明消毒液更换时间,并定期更换,每日监测浓度。

7、坚持清洁卫生制度,每一天紫外线消毒一小时,每月做细菌培养一次。

1、详细了解申请检查病人病情和检查目的,根据不同要求准确预约。

2、复诊病人,须查找其初诊检查资料,与复诊资料对照诊断。

3、为便于查询,登记时需注意资料准确、完整,同时务必注意避免同姓或同音者错号、重号。

4、按日期分类保管好各类检查申请单。

5、影像资料刻录入光盘后,将光盘按时间排列保管,注意避免光盘损伤。

6、病人取片时注意核对、签字,避免发错片。

7、院内借片需经病人经治医生签字,病人借片需本院医务科加章同意,并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及时归还。

8、每月初将上月工作量统计后上交科主任,以便科主任及时了解科室工作动态。

9、对各种查询需尽力做好解释工作,热情对待病人。

放射管理制度档案(优质18篇)篇十八

为控制辐射源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并以安全方式将电离辐射对人体的伤害降至最低,使员工意识到发现天然放射物的存在时应对人员和环境进行保护,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范围内涉及海上放射性作业的管理。

2.1放射性:原子核自发地发生转换,并随之引起其自身物理和化学性质改变的现象。

3.1健康安全环保部

负责制定《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并监督检查各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

3.3 各所属单位

3.3.1负责对选择的作业单位的放射性物质处理安全管理进行审批和管理。

3.3.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3.3作业单位

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制定放射性生产测试作业的方案,包括放射性物质的运输、使用和保管、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4.1放射性物质的作业要求

4.1.1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

4.1.2进行测试作业的区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1.3操作、安装放射源以及这些放射源出入设备时,除放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围观,不得在设备附近停留。

4.1.4放射性物质的领、用、存、取都应有严格的登记交接记录。

4.1.5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设施。

4.2作业前准备

4.2.1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向健康安全环保部门提交放射源作业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放射源作业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环保措施交底。

4.2.2作业前,作业方负责人还应组织对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作业监督报告,经其许可后方可作业。

4.2.3 基层单位负责人对使用放射源进行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组织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指挥现场放射源作业。

4.2.4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提交“放射性物品进场申请单”,经基层单位负责人认可后,随放射源带到作业现场,现场安全负责人保存该申请单。

4.2.5 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向现场负责人提交放射源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放射源作业方案及其健康安全环境控制措施交底。作业负责人应组织对放射源的使用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情况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经其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4.2.6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将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以及防护措施等情况通知现场总监,现场负责人确认并通知现场所有人员后方可进行作业。

4.2.7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还要将msds相关资料提供给现场人员。使其了解msds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作业。

4.3 运输与存放

4.3.1 作业方应严格遵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中关于运输与存放的要求。

4.3.2 作业方陆地运输放射源时应有当地交通部门的运输许可证,往平台上运输放射源时,应申报并办理相应手续,指派专人押运,装运箱和源罐上应注有标志,如:危险物质、吊点、运输要求等。吊装时,绳套应牢固,操作应平稳,做到慢起、慢放。

4.3.3 作业现场不准长期存放放射源,如生产需要临时存放,则应经现场作业负责人同意。

4.3.4 放射源在作业现场存放应有专用的存放装置,放射源存放应远离生活区,且不能与爆炸性物质和具有腐蚀的物质同室存放,装置上应有危险性标识。

4.4 废弃处理

对失效的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外壳应送到国家指定的废弃机构和地点进行处理。

4.5 应急处理

4.5.1 凡放射性物质丢失或发生事故后,作业监督应立即组织保护现场,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控制事故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4.5.2 发生放射源事故或丢失后,作业监督与作业负责人应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必须逐级向上汇报。

4.6使用后管理

作业负责人提出退场申请,填写“放射性物品退场审核单”并经作业监督和现场总监签字确认后随放射源带回陆地。审核单到达陆地后经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留存。

5.1《危险化学品处理安全管理》(hse-w-318)

5.2《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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