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的局限性和改进措施(模板5篇)

时间:2023-10-09 作者:GZ才子最新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的局限性和改进措施(模板5篇)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的局限性和改进措施篇一

1.健全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如前文所述,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根源在于公司经理人员,特别是公司领导人对会计过程的非法干预,如果不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能根本地解决问题,因此,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严加追究违规公司领导人责任,强迫那些私欲膨胀、以身试法者能反省和收敛自己的趋利行为,使会计信息在法制的维护下恢复其本来面目;其次,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制订出具体的会计法规实施细则,明确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判断标准和惩处方法,避免执法上的混乱,使有关法规更具实用性、可操作性,以堵住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法律漏洞。

2.强化公司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约束力度,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上面分析,我们已经知道,由于缺乏国有股产权主体的约束以及会计人员身份的“双重”性,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缺乏有效的监督主体机制。解决国有股产权主体虚致问题的出路在于: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需要控股的一些领域的上市公司,为其国有股找到人格化的、理性的管理者,这一管理者不应该由地方行政干预色彩较浓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担当,最好由直接向中央政府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担当,以杜绝多头管理而导致管理的弱化;对于国家需要退出的一些竞争性领域的上市公司,应创造条件促使国有股上市流通,将国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地位让位给社会公众或企业法人,由他们根据自身利益强化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的约束。同时,应该在法律上、实践中进一步强化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明确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有关部门应该给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会计人员撑腰,保障他们不受打击报复,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逐渐壮大,其素质也不断提高。但仍有不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比较淡薄。为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应坚持不懈地进行注册会计师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加强注册会计师素质的建设,对不负责任及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要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体现股市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能取信于广大社会公众。

4.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上市公司应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作用,赋予内部审计部门在企业中的相对独立的地位。加强内部审计,有助于约束企业经营管理者出于私利而干预正常的会计过程的行为,有助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此外,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上市公司如果出于某种目的,突击“组装”或修饰某一期间的财务报表,或许当时真能达到粉饰太平、哄抬股价或对外圈钱的目的,但就长远来说,这种行为迟早会暴露出来,最终必然将失信于民。企业要想树立良好的形象,维持其原有的公司股东并能吸引潜在的投资者,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素质的培养,为社会提供真实、可靠、全面的会计信息,以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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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的局限性和改进措施篇二

请欣赏:《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探讨》

会计信息又称会计系统信息反馈,是指通过会计凭证,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信息,系统、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起来,再通过账务,进行加工处理,揭示出反映经济活动真实情况的各种信息。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

近年来,国家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开始逐步规范,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存在“披露过量”或“披露不足”的现象。披露过量信息,是指某些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而言通用性小,对决策的作用不大。如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等信息与股东结构、数量以及他们的持股信息。因为,现实的证券市场中,只有少数特殊的信息使用者才需要这类信息,因此,其通用性很小。此外,披露过量信息有时也会产生误导。因为,在证券市场中披露的无关会计信息如果太多,极可能使真正相关的信息反而被掩盖起来,这样会影响预测和决策。

披露不足信息,是指某些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形同虚设,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资风险,是介绍可能对发行人的发展前景以及产品销售、市场份额、财务状况、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因素;股市风险,是介绍股票市场价格变化的基本原因,说明股市风险与投资风险的联系,提醒投资人对股价波动应该有充分的了解。实际上,在这种要求和规定下披露出来的风险信息(不确定性信息)是一种信息集合的简单列举与陈述,相关性比较差。信息使用者在获得这类信息并深入研究后就会发现这类会计信息并不利于作出决策。

2.会计信息的客观偏差问题日益明显。客观性偏差,是指由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依赖的相关信息转化技术、会计信息披露形式、法律与法规存在的缺陷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引起的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会计信息与上市公司实际会计状况之间的偏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问题日益明显,通货膨胀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影响更是不可否认。近几年来,我国的通货膨胀已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使它不再是一个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主要因素。但是,加入wto后,又将出现哪些不可抗力因素会影响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客观偏差的产生乃至扩大?如果出现的话,该如何解决?这是一个需要大家关注的问题。

然而,由于上市公司本身的原因,如信息披露技术、业务人员素质,也会使会计信息披露产生客观偏差。如果上市公司没有采取完善的信息披露技术,没有雇用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或者没有采取最恰当的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客观偏差会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因此,这种状况也亟待改善。

3?披露的会计信息含量不高。由于主、客观的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含量不高。衡量会计信息含量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它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否为多个经济成分“共享”,能否为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存在供不应求的矛盾,表现为宽型信息需求结构与窄型信息供给结构的矛盾,以及高质信息需求与低质信息供给的矛盾。这一矛盾在中期报告中表现尤为突出。

4.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与西方先进国家、国际会计组织相比,在某些理念与具体处理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合理性,“与国际接轨”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下面以中、美两国中期报告为例说明这一问题:

首先,从依据的理论基础来看,我国持的是独立观,视期中期间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会计期间,每个中期经营结果的计量应该适用于与年度报告相同的会计原则与程序;美国持的是整体观,视期中期间为会计年度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年度内发生的成本费用应该按相关的基础分摊到各个期间。“会计期间的恰当划分以及随之而来的各个期间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对财务报告的正确编制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尤其是当我们期望它们每期之间具有可比性时,这个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两种观点各有自己的优缺点,但是具体到中国的证券市场来说,假如以整体观为理论依据,似乎更加合适。

其次,从期中期间的划分来看,我国以半年为限,要求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披露中期报告。美国以月、季或其他更加短的期间为限,披露会计信息的时间间隔更短。正如美国fasb所提到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只有在它还没有失去影响决策的'能力之前提供给信息使用者才具有及时、相关性,否则,该信息毫无用处。我国在这一点上远远不完善、不健全。那么,以半年为限的中期期间似乎应该更具细化一点,以便及时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具相关性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然而,缩短披露会计信息间隔时间,增加披露次数,又会牵涉“成本效益原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明确指出:企业提供信息的成本,包括信息的收集和加工成本;如果要经过审计的话,包括审计的成本;将信息传递给需要者所增加的成本;可能引起诉讼的成本;因信息披露损及竞争地位的成本。那么,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又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

以上仅从中期报告来说明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在处理上的差异。现实中,我们在会计信息披露处理方面还有许多与国际通行处理方法不一致的地方。而正因为这一点,已严重阻碍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国际接轨,以及其向国际发展的进程。

通过以上分析,从会计信息披露的国际发展趋势着眼,本人认为,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除加强上市公司自身建设,提高证监会法律地位,加强证券监管外,应从以下方面重点做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工作。

一、增加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非财务信息是指不一定与公司财务状况相关,但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它不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具体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的内容包括:经营业绩指标、公司管理部门对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分析、前瞻性信息、背景信息,这些信息是投资者制定经济决策时越来越需要关注的信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极少披露甚至不披露非财务信息,与证券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对投资者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弥补了现行财务报告的不足,有助于进行正确的决策;对上市公司本身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有助于其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可见,上市公司应该披露非财务信息,我国也应制定与非财务信息披露相关的法规,以规范该信息的披露行为。

国上市公司披露的表外信息,无论从量上还是从质上来看都不理想,从量上来看,与国外相比,我国上市公司提供的表外信息量少,准确地说,其目前还是一个点的概念,不是一个集的概念;从质上来看,由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没有制定表外信息的披露准则、制度,没有规定具体披露方式,信息披露质量不够理想。这种状况有待改善。

三、提供完善的预测性会计信息。一般认为,预测性会计信息是表明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经营业绩的财务信息,它的披露能够使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从而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可以增强证券市场的信息有效性,使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得到提高,以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我国为规范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先后制定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年度报告中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内容,但是目前财务信息披露行为还远远不够规范,表现为预测信息质量不高,披露成本问题难以彻底解决,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实际上,有关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趋向于主动而且直接提供财务预测信息。那么,我们可以因势利导,采取各项具体可行的措施加强上市公司预测性会计信息的披露。上市公司提供的这些信息是为了帮助投资者和其他有关人士做出更有效的投资决策,对管理者的经营责任做出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应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善的预测性会计信息。

四、提供真正有用的分部报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实施,企业兼并、重组会使上市公司规模不断扩大,那么合并会计报表也越来越普遍。合并会计报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但是合并报表同时也掩盖了集团内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分部报告便应运而生。我国证监会在1997年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中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行业披露分部信息,具体内容包括:行业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上年与本年对比数。实际上,这些内容涉及的会计信息面不宽,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难以真正达到当初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分部报告时的初衷。因此,我们应该在考虑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中国的上市公司能提供真正有用的分部报告,在微观上能够有助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使分部报告能够在证券市场中起预测性信息的作用,在宏观上切实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五、增加不确定性信息内容。目前国内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比较单调,不能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需求,且证券市场存在不确定性风险,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不确定事项又多,而现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却没有披露这些信息,财政部及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对这方面没有明确的制度。但是,近年来有的专家学者已在研究不确定性会计,并提出了一些见解。提供不确定性信息,对信息使用者和信息提供者,以及会计准则的制定者都非常重要。不确定性信息反映的上市公司不确定性事项包括:低度不确定性事项,中度不确定性事项和高度不确定性事项。如果上市公司能够提供不确定性信息,将不确定性信息或者加上低度的不确定性信息放在一起,中度的和高度的不确定性信息放在一起,这样就会形成几张会计报表,通过这样的几张报表对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的判断和评价会更加准确。

(作者: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严锦伟)

来源:金融会计2001.10

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的局限性和改进措施篇三

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股市的国际化、规范化程度正日益提高,我国股市的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已经形成一套初步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股市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看到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依然不少,会计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违规、违法事件仍时有发生。因此,深入揭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寻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以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仍然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

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的局限性和改进措施篇四

1导言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正因于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无不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中的重中之重。对创业板市场而言,这种重要性尤为突出。

由于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宽松,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产生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因此该市场的投资风险一般要大于主板市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创业板市场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都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作为一个有力武器。从实践来看,海外创业板市场中既有因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而促进市场良性运转的一面,也有因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而导致市场关闭的反例。

我国正在酝酿建立创业板市场,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监管部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也是一般投资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报告旨在尽可能全面地介绍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情况,以期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和实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2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架构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及其主体特征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证券市场中的有关当事人即证券市场的一切参与者,主要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者。从证券市场的信息活动来看,这些市场参与者既是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者,又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使用者。但基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角度,上述市场参与者并不完全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在广义上,一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证券市场参与者都是信息披露的主体:一是信息披露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二是信息披露的对象必须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依照这一标准,广义的信息披露主体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都必须依法公开其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运行规章和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世界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均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依法披露市场交易信息。上述政策信息、执法信息和市场交易信息都面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是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最主要的当事人,上市公司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最集中和数量最大的部分,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信息和主要依据。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上市保荐人、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证券信息处理商等。其中,证券公司、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身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在其有关的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业务活动中,如保荐人进行的信息审核、注册会计师负责的财务审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承销等,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人发表的保荐声明等材料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广义上上述机构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而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信息处理商没有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因此不属于信息披露主体的范畴。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依法向其客户公开的信息,因其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仅限于其所服务的客户,所以证券公司该方面的信息发布也不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

投资者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仅限于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股东、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外部收购人等。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证券法一般均规定,当投资者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时,须于这一事实发生后的一定时期内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从狭义上看,信息披露的主体一般专指上市公司。这是由上市公司信息在证券市场信息中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和组织者,在证券市场中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习惯上我们不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主体之列,而其他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包括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所进行的信息披露通常都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中心,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衍生性信息披露或支持性信息披露。按狭义分类标准,我们将除上市公司外的所有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均称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参加者。本报告主要研究创业板市场狭义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根据所研究市场的实际情况及研究条件,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制度纳入研究视野。这主要是因为:(1)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其公开的市场交易信息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不可或缺的指示器,同时,交易信息的披露情况还直接关系着证券二级市场的透明度、流动性和效率;(2)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的信息露关系最为密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对创业板市场而言,特定情况下投资者所持证券权益的变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发生与变更,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综上,给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分类图解,如图5-1: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架构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是指一国或地区对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活动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手段的总称,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概括地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划分;二是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有关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并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主要有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一国或地区实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密切相关。在实行集中统一型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如美国,证券监管部门是最主要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定均由其作出,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也主要由其执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在于一线监管,其制定的市场规则是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对违规行为的制裁一般仅局限在其与上市公司或交易所会员订立的有关条约或协议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而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的管理中如制定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日常监管等拥有较大的权力。但即使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监管部门也保留对市场中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问询和调查处理的权力。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一般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英国的《公司法》、《金融服务法》等,这一层次的其他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可能产生影响,如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对于某些其业务可能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在信息披露材料中揭示公司有关经营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第二层次是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我国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层次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这一层次规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美国sec对证券市场所制定的规章形式较多,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和规则以及就联邦证券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所发布的公告外,还包括针对某些特殊问题而发布的解释性说明和建议;最后一层次是自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其中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最为全面具体。

(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一般内容体系

根据前文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的划分,在广义上按信息披露的主体的不同,可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分为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证券经营机构信息披露、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六个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政策规章信息和执法信息。证券交易所所披露的信息除有关市场规则信息和市场一线监管信息外,还包括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主要涵盖交易前信息和交易后信息两方面内容:交易前信息即委托信息,如委托的价量、种类、到达时间、委托单的来源及当前买卖价、可能的开盘价等;而交易后信息是指交易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成交的证券名称、买卖双方证券商名称、成交价量、开盘价、最高最低价、大额交易结果信息等内容。

从狭义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进一步的分类。具体有:

(1)按信息披露的性质,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财务信息一般是指通过财务报表形式,提供和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变动等方面的信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这些资源的权利以及引起资源和资源主权利变动的各种交易、事项和情况的信息;关于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绩效,即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引起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及其结果的信息;关于公司现金流动的信息;反映公司的管理当局向资源提供者报告如何利用受托使用的资源,进行资源的保值、增值活动以及履行其他法律与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有关受托责任的信息。非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与上述方面无关的信息内容,主要如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活动、股东情况、各种临时披露的信息等。

(2)按所披露信息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与否,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质量上重要的信息(qual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和数量上重要的信息(quantitativelymaterialinformation)两类。这是美国证券法学界对上市公司初次披露信息的一种分类方法。前者是指不直接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而是直接反映公司管理部门的管理质量和业务素质的信息,根据传统观点,这些信息一般与股东收益不直接相关,因此,这类信息又称为“非经济的信息(uneconaricalinformation)”或“软性信息(softlnformation)。”.相应地,后者是指能直接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又称为“经济上的信息”或“硬性信息”.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的信息中,“有关发行人情况的信息”是软性信息的核心内容,而“财务报表‘倒是硬性信息的代表。

(3)按信息披露时间的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上市前披露的信息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上市前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上市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及有关招股公告,此外还包括有关公司上市的公告书等;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4)按披露期限是否固定,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定期披露和特别披露。前者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和中报,是上市公司每隔一段期间便需作出的披露。特别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不时作出的对股价敏感性信息或重要信息的披露。特别披露还包括公司首次上市须作出的报露。

(5)按披露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四个层次:即根据一国或地区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法规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和根据自律监管部门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上述四个层次一般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通常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最为全面、具体。

(6)按所披露信息的时间属性,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历史性信息和前瞻性信息。历史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已发生的事项所作出的披露,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绝大多数信息为历史性信息,而前瞻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预测或展望,如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拟分配政策、主要业务目标描述或业务经营说明、拟投资项目、所筹奖金用途等内容。

综上,给出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主要分类,如表5-1.

(节选自《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一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来源:《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2001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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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的局限性和改进措施篇五

1.信息披露不真实。股份公司为了公司股票上市需要、影响股票的市价、公司管理业绩评价或筹资的方便等目的,往往采取操纵行为,弄虚作假,披露不真实的会计信息。2月琼民源的年报所披露的所谓4.41亿元的其他业务利润和6.57亿元的资本公积金的解释,便是典型的一例。这一违规事件随着“中关村”的上市已经告一段落。不过,中国证监会仍几度公告处罚出具虚假公告的上市公司,如:东方锅炉为达到上市目的,虚增92-94年利润1500万元,在上市公告中做虚假披露;蓝田股份在股票发行申报材料中,虚增无形资产1100万元、虚增银行存款2770万元;四通高科虚假披露上市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虚假披露、、中期公司的资产、收入、利润的财务报告;此外,还包括飞龙实业、中国高科等公司的违规虚假披露行为,类似此种情况屡见不鲜。

2.信息披露不充分。表现为公司对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误导投资者。有的公司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如深发展96年3月至97年4月间,动用3.11亿元直接炒作本公司股票;佛山照明在95年5月至96年11月间,违规贷款6.3亿元给银行和证券公司。这些重大的违法、违规事件在被查处之前有关公司根本没有通过任何方式予以披露。

3.信息披露不及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知道未公开信息的内幕人士进行内幕交易有积极的意义。不过,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如:97年6月石家庄宝石电子公司市场畏缩,黑白玻壳及显像管生产线相继停产,这一重大生产经营环境变化的情况在年报中没有公布,直到98年4月30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罗列的这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都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的失真,对于股市健康发展、对于国企改革乃至对于社会、国家来讲,都是贻害无穷的。而对于广大股市投资者来说,会计信息的失真会给他们的投资决策带来误导,以至投资失误带来损失,将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不利于股市的正常发展;信息披露的不规范,还容易产生内幕交易,造成公司内幕人士的“信息优势”,产生哄抬股价或刻意打压股价以牟取暴利的现象;会计信息的失真,会掩盖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某些矛盾,造成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此外,还可能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为部分作风不正的上市公司领导的贪污腐化大开方便之门,动摇企业的发展和生存之道,污染社会风气。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原因分析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表面上看责任在于公司的会计人员,实际上,实践中的会计信息的制造和发布不是由会计人员独立完成,而是受到了多方的干预。这种出于各种目的的干预,使会计信息的质量、披露的完整性与及时性受到了影响,当这样的干预使会计过程偏离正常的轨道时,便产生了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具体说来,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有关管理部门执法不严,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已出台了《证券法》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规,对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起了规范作用,实践中也依据法律、法规对某些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制裁。不过,现实中,存在违规但没有受到处罚的行为却仍然大量存在,股市中信息披露为“大户、庄家”的操纵行为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关管理部门执法不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了违规行为,也客观导致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2.上市公司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导致他们地位不高,利益得不到保障。在我国股市中,国有股占了最大比例,由于产权不明晰等原因,往往导致国有股产权主体的虚致,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常常缺乏明确的国有股产权主体的约束;而社会公众股东极为分散,无力行使对公司经理人员的制约。因此,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往往会脱离股东的利益,利用职权阻挠反映他们不合理甚至违法的会计信息对外公布。而会计代表国家利益对公司进行监督就十分困难,因为会计人员既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人员,又是代表国家对企业实施经济监督的工作人员。这种“双重身份”使得会计人员在执行财会制度时常常进退两难,若不按经营者的意图办事,其应有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弄不好还有下岗的可能。这样一来,他们只得依从公司经理人员的意图,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3.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有些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和眼前利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得履行职责。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还为虎作伥,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不单不揭露,还通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手段,为作假者服务。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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