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

时间:2023-12-08 作者:JQ文豪

在编写计划书之前,可以参考一些优秀的范文,借鉴其编写思路和结构,以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的计划书写作有所帮助。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一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奠定良好基础。

(一)工作范围。

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和近岸海域。鼓励有条件的区将工作范围延伸至其他地表水体。

(二)时间节点。

20xx年底前,完成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制定并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20xx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一)排查溯源。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区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2)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动态更新工作。要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明确排放类型和来源,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建立“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明确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名录。

工作要求:本方案印发后60日内,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实施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开展排查溯源工作。

(二)分类整治。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根本目的,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2)要求,“一口一策”制定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对于问题简单、可立行立改的排污口,可在排查或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要点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排污口,应做好统筹整治工作,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对取缔、合并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入河入海沟渠及其他排口,可以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

工作要求:20xx年底前,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实施分类整治。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三)长效监管。建立属地政府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分工协作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规划引领、规范审批、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工作要求:20xx年底前,建立入河入海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一)各区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市级有关部门。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本市排污口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开展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以及验收合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2.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城市建成区雨洪排口、农村雨洪排口和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运行、维护工作,指导验收合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配合提供市管排水设施、河流水系等有关基础资料。配合开展市管河流、湖库、排水设施相关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监管。配合实施取缔、合并可能影响防洪排涝、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和审批工作。

3.市农业农村委负责配合开展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和排口上游污染源的溯源工作,配合指导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合提供农业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有关基础资料。

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水务局负责中心城区新建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并组织实施。

5.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指导交通设施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6.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开展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中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一)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河湖长制等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区、部门和人员责任。各部门在排查工作中要严格落实相关基础资料的保密责任制。

(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技研发,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集成,为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提供保障。深入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三)加强公众监督。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排污口责任主体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二

为深入落实《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xx-20xx年)》、《市xx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xx-20xx)》和《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完成20xx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xx年11月底前,全县完成22个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55个村庄的生活污水管控任务。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生活污水治理村庄要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站或纳入城镇管网对生活污水进行治理。收水范围为污水治理站周边3-5公里内村庄,且全部正常运行视为完成年度治理任务。

1.接入城镇管网的村庄共计6个,涉及1个镇,分别是镇村、镇村、镇村、镇村、镇村、镇村。在村内主要街道铺设污水管网并接入城镇主管网,排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采用集中式污水处理站污水治理模式的村庄共16个,涉及6个镇,建设10座集中式污水处理站,为每个污水处理站配置2辆吸污车对农户厕所污水进行收集,运往集中式污水处理站进行二次集中处理。为以上16个村庄每个改厕农户配置一个盥洗水收集桶,用于日常盥洗水的收集、储存,冲洗厕所,其余部分进行院内洒水抑尘或浇菜、浇花、浇树等方式进行原位消纳。

(二)农村生活污水管控。

55个生活污水管控村庄,要通过铺设便道沟等措施手段,实现村庄干净整洁,街道没有残存污水,污水横流乱象基本消除,农村生活污水有效管控水平明显提升。

农村生活污水管控任务为45个村庄,共涉及7个镇,分别是镇6个村,镇9个村,南韩镇4个村,南阳堡镇2个村,平固店镇16个村,胜营镇9个村,十里铺镇9个村。

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控工作牵头协调并做好技术指导,要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及后期运行维护费用;各镇政府是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站建设选址及村庄宣传工作。各单位要加大力量的投入,按时保质完成污水处理站建设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农村生活污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同志担任,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和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镇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各镇镇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是直接责任人。各镇要明确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协调,建立长效机制,制定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制度,督导各村做好配合工作,确保“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

(二)加大协调配合。县各相关部门要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项目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大对农村企业污水排放督导检查力度,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水,不得直接将农村小企业生产废水等非生活污水接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三)强化督导调度。县政府督查室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组成督查组,对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对工程进度实行每周通报、每周排名。排名最后的镇,全县通报批评,并追究包村干部及村两委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镇政府要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和党员带头作用,带领农民群众提高环保意识,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常识,营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通过投工投劳、积极出资、出主意、想办法等方式,全程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依靠群众的力量和智慧参与建设美丽生活环境。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xx〕158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切实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分类处置、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结合全面实行河长制,以严格执法、综合整治、加强监管为手段,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档、一口一标识”的要求,实施“三个一工程”(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建立入河排污总量长效监管机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水资源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xx〕138号)、《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xx〕101号)、《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和省水利厅《山东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xx〕1号)、《山东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xx〕2号)等规范性文件。

20xx年底前,全面封堵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2018年底前,基本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的全覆盖。通过实施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排污,防治水污染,促进河流水质持续改善,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一)全面摸清任务底数。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沂蒙风情旅游景区(以下简称“各乡镇”)要结合河长制工作要求,在前期排查梳理的`基础上,深入开展横到边、纵到底、无盲区、无死角排查,确保全面摸清所有入河排污口底子。同时,要按照“一口一档”的要求,建立起准确细致的工作台帐,重点是查清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放单位和水利、环保等部门审批情况;查清排入河流位置、水功能区名称、水质要求和达标情况;查清排放规模及主要入河污染物情况。

(二)分门别类处置到位。对因历史原因存在的或不合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县水利、环保、住建等部门要积极论证会商,提出具体处置措施。对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以及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一律封堵;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或审批,但未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要依法查处排污行为;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要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改,根据论证会商提出限期恢复原状、纳污改排、同意设置并限期治理、同意设置等意见,完善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

(三)一口一策精准施治。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要根据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和达标考核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实施深度处理和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中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落实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和山东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特别是对于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要彻查源头,制定整改方案,实施封堵、分流或采用分布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确保达标后排放河体。同时,要从源头上采取措施,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水质、水量情况,采取分布式污水处理设备、微型湿地和氧化塘等措施,有效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断消减入河排污量,逐步实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四)依法加强审批监管。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设置审批制度,在河流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出具的设置同意文件。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水质要达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对偷设或私设暗管、口门等非法排污的,一经发现立即封堵,并依法立案查处。实行入河排污口立标管理,对已登记和同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树立标志牌,标明入河排污口名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2002年10月1日)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施行后建立的入河排污口按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五)建立工作长效机制。要通过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不断健全完善入河排污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规范入河排污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明确日常巡视检查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入河排污行为。

开展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是全面实行河长制的重要基础,涉及面广、时限紧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县水利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大对乡镇的督导检查,积极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安排专人盯靠负责,针对排查存在问题,加大整改力度,确保按节点完成任务;县环保、住建等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管职责,与水利部门密切协作,合力推进全县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全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升。县里将把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和河长制工作考核,县水利局要牵头制定考核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督导检查,特别是要会同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确保全县各类河道水质达标。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四

按照“全覆盖、重实效、可执行”的原则,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与航测、无人船监测、智能机器人探测的技术手段,结合人员勘测,全面排查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数量及其分布,建立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名录;对各类入河排污口废水排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了解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排放规律,基本掌握陆源入河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工作,详细调查废水来源;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扎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一销号。

(一)坚持需求导向。突出长江保护修复总体要求,所有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全面纳入排查范围,进一步摸清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坚持规范。探索建立统一的排查整治体系,进一步提高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更新。

(三)坚持重点突破。按照“先初查、后详查”的工作思路,以乌江、南明河、猫跳河、不达标水体为重点,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一)排查范围。贵阳市区域内长度大于10公里或流域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的96条河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临河工业岸线、河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江心岛。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将沿陆地岸线一侧五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大型化工企业等一并纳入排查整治范围。

(二)排查对象。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结合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我市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入河排污口现状得到改善,努力提升全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排查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在充分收集、整理原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等技术手段,全面排查掌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数量及其分布状况,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初步构建贵阳市入河排污口一张图管理系统。

1.制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xx年4月底前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报送省政府,同时抄报生态环境部,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工作措施、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4月30日。

2.制定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飞行方案。结合我市河流长度、河流分布、地形地貌特征以及周边排污企业分布情况等因素,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要求(试行)》(环办执法函〔20xx〕268号),20xx年5月底前制定《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连同航测范围矢量文件(shapefile格式)报生态环境部审核,审核后的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5月31日。

3.基础资料收集。收集各类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包括交委、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涉水排放口信息资料,分析梳理汇总并进行有效整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5月31日。

4.开展入河排污口无人机航测排查(一级排查)。按照生态环境部审核的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方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具备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条件的单位,以河流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开展无人机航测排查,同时将沿陆地岸线一侧5公里范围内的工业园区、大型化工企业等纳入飞行排查范围。20xx年6月底前完成无人机航测排查飞行任务,并将航测飞行相关资料报送生态环境部进行图像解译;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20xx年上半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6月30日。

5.开展入河排污口人工排查(二级排查)。在开展无人机航测排查(一级排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排查(二级排查),逐一核查疑似入河排污口信息;在此基础上,同步组织对工业园区附近以及可能存在暗管等重点区域开展深入排查(三级排查)。届时,生态环境部将统一组织对各地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人工交叉排查。20xx年9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人工排查,并配合生态环境部做好本地区入河排污口人工交叉排查工作。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20xx年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9月30日。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底数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每个具备采样条件的排口都需要用快检试剂进行快速检测,若发现水质异常,则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或采样监测等方式,了解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和入河情况,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数据档案,为排污口溯源和整治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10月30日。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工作基础上,结合排污口水质分析和监测结果,以及周边工、农业生产特点、地形地貌特征等,进行入河排污口源头追踪,查清污水来源,找准排污主体。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0日。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和“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分类型按步骤开展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工作。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1.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在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提交问题清单和台账,完成贵阳市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制定,启动问题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3月31日。

2.实施分类整治。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入河排污的整治,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2)城镇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污水管网不完善、雨污不分流、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污水管网破损)整治,由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3)港口、码头、船舶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市交委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交委。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4)畜禽养殖废水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属地政府具体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5)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整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整治。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完成时限:20xx年12月31日。

(五)建立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在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规范和工作机制,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时限:长期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贵阳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配合按程序将本次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市、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和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将入河排污口整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督查问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督办督查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采取抽查或交叉检查方式,督促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时完成贵阳市乌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任务,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强化信息报送。从印发之日起,各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28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治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汇总上报市政府。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五

为深入推进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全面排查整治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根据《xx市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方面工作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各镇(园区)。作为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区级有关部门。区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开展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20xx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23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25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六

全面贯彻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为建设美丽做出积极贡献。

全面摸清我县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及“一口一策”问题清单,到20xx年底,完成排污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工作规范体系,实现入河排污口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确保我县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将排污口分为五种类型:

1、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矿山及尾矿库、港口码头等排污口。

2、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雨洪排口。

3、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包括城镇、工业园区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

4、农田排口。包括各类农田灌区退水口、规模化经营的农田退水口。

5、其他排口。包括规模以下畜禽、水产养殖场排口,尚未截污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排口,农村污水和雨洪排口,其他农田排口等。

(一)全面排查溯源,建立三个“清单”

1、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有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损害担责”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

对于尚无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溯源工作,查明排污口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并确定其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或无法分清责任的排污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2、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实施排污口排查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有口皆查、有水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深入排查,全面摸清掌握本辖区内各类排污口的数量及分布、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尽快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完成时限:20xx年6月底前)。

3、污染源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有开展监督性监测和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的,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监测指标在水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的基础上,还要针对入河排污口的污染源类型及下游断面或水功能区的要求,适当增加相关监测指标。结合现场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逐一查明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主要污染原子、流量流速等信息,建立污染源清单。(完成时限:20xx年7月底前)。

(二)实施分类整治,完成三个“一批”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城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迁建的排污口,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完成时限:20xx年9月底前)。

2、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

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采集水样、计量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前)。

其中,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分类收集,并按规定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加快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尽早实现城市、园区污水和初期雨水全收集、全处理。(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前)。

(三)规范设置审核,严格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1、规范设置审核。企事业单位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实行设置审核制;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实行备案制;其他排口不纳入审批管理。各地要按照《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和《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补办手续类有关说明(暂行)》要求,完善入河排污口相关设置审核手续。生态环境局要将行政区内入河排口的审核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2、严格环境执法。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因他人借道排污导致排放异常,排污口责任主体履职尽责且能够自证清白的,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排污单位应当对所属的排污管道负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3、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照排污口名录清单和责任主体清单,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定期对企事业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

对于仅接纳一家排污单位排水的排污口,按现行规定在排污单位厂区边界开展监督性监测,结果作为判断排污单位是否达标的主要依据,对入河排污口开展不定期查抽测,结果用于校核排污单位达标放情况。城镇及园区雨洪排口、农田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生态环境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与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监测、溯源工作,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县直有关部门职责。

1、生态环境局为入河排污口整治牵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园区落实“查、测、溯、治、管”各项重点任务,统筹全县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实施统一调度,收集、整合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建立县级入河排污口名录,加快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3、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级河长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配合做好各行业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4、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排洪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5、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雨水管网相关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为全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田入河退水口、水产、畜禽、灌溉等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8、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分别负责指导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省级以下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企业提供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督促指导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园区管委会等属地或主管部门(单位)对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要抓好落实。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信、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一岗2责”,履行行业治理主体职责,做好相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各方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管理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加强公众参与。

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督导调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问题“销号”制度,核实、完善“已整治”排污口信息。入河排污口整治完成率将纳入20xx年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并实行“一月一调度”工作机制,并适时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整治不力、水质未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于每月5日前更新、上报《调度表》(见附件),并及时按照“现场排查情况、水质监测情况、溯源结果、整改措施”四个方面做好工作台账。相关“一口一策”档案情况于20xx年12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局。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七

为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保护好长江母亲河,扎实推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决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扎实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一)科学分类,明晰责任。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总责,对照生态环境部移交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对入河排污口逐一分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清单,确保每个入河排污口整治责有人负、事有人管。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针对入河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分类提出整治措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进行拆除;对整改类、保留类的入河排污口依法开展规范化整治。

(三)一口一策,专项整治。结合排污口类型、监测结果、主要污染源类型等现状,逐个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方案,明确规范整治责任、路线图和时间表。

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系统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20xx年年底前,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并编码,基本树立排污口标志牌。渝北区、两江新区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分别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的100%、90%;其它区县(自治县)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编制。

20xx—20xx年,基本完成工业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20x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嘉陵江和乌江沿线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原则上以生态环境部交办我市境内的4228个入河排污口(不含渝北区、两江新区)为准,新发现的入河排污口一并纳入整治。

(一)分类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20xx年10月底前,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xx〕718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命名和编码,填报入河排污口信息表(附件1),建立台账,并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除渝北区、两江新区外的其余23个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在20xx年11月前,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应根据排口分类和“查、测、溯”排查情况,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逐一制定“一口一策”方案。

(三)设立入河排污口标志牌。20xx年12月底前,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对照《通知》中的《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要求,借鉴渝北区、两江新区试点经验,完成入河排污口标志牌树立。其中,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设置标志牌;其余排污口,各地可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标志牌标识内容按《通知》中的相关要求执行,标志牌形式根据入河排污口所处位置决定,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对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技术指南开展整治工作。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拆除。

2.清理合并一批。按照国家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实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清理整合。要对城镇生活污水排口进行截污纳管,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要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将集中居民点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截污纳管;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水产养殖散排口,推进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原则,根据《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相关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对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等问题的排污口,应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新维护设施等措施进行整治。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一步增强“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护好长江母亲河。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是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扎实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对进展迟缓、推进不力等问题突出的区县进行通报。

(三)稳妥有序推进。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要把排污口整治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起来,与黑臭水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正在开展的行动结合起来,与拉动内需、改善民生等结合起来,与整治污水偷排偷放专项行动结合起来。能立行立改的,及时整改。对管网建设、河港治理、生态修复等整治时间较长的,要尊重客观规律,明确阶段性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力争三年内基本完成。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合理设置过渡期。

(四)建立销号制度。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要结合排污口清单、存在问题、采取措施、整治期限等台账,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组织验收销号,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重庆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督促与指导,组织现场核实整治实效,定期跟踪通报“一口一策”整治推进情况,确保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八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要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对生态环境部交办的329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各有关县(市)按照前期监测溯源分类,针对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逐个制定整治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责任主体和主管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经过2—3年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到20xx年底前,建立起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329个(详见附件)。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分类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一)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拆除且对环境影响不大的排污口,要制定序时推进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经整治已无污水排出且不具备泄洪等功能的管道,需及时拆除或者封堵。拟取缔长江入河排污口34个。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4个,城镇雨洪排口2个,工业排污口16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4个,农业农村排污口6个,其他排口2个。

(二)清理合并一批。加快推进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原则上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暂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污水,确保达标排放。对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原则上均予以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收集处理。拟清理合并长江入河排污口29个。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20个,工业排污口8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1个。

(三)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问题的排污口,应全面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确保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监测计量设施,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应合理设置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拟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229个。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16个,城镇雨洪排口15个,港口码头排污口8个,工业排污口30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52个,农业农村排污口107个,其他排口1个。

(四)待核定非排口。待核定非排口37个。其中,户用散排口(单元)1个、小区域路面排水设施口(单元)2个、过水设施口19个、取水设施(只进不出)14个、重复排口1个。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工作专班,细化职责分工,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强化调度和全流程管控,建立整改销号制度,完成一个,公示一个,销号一个,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明确部门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责指导、督办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办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督办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指导、督办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办农业农村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三)多措并举整治。坚持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对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或者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防止一堵了之;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把排污口整治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和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多方共赢;坚持严格质量、务求实效,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的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四)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县(市)要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有关县(市)要加大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政策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监督意识。各排污单位要通过树立标志牌、做好媒体宣传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公布整治进展情况。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九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xx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工作要点》(赣环办[20xx]8号)文件精神及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信江、饶河及鄱阳湖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饶环水字[20xx]2号)工作部署,经研究,制定《婺源县开展饶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保障此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利用4月1日至7月30日的120天时间,按照“有口必查、全面整治”的原则,对我县饶河(乐安河)干流段及其主要支流各类入河排污口展开一次全面排查、溯源、整治,做到摸清底数、建立名录、完善信息,对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水情况进行监测,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实行有效的溯源整改,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

1、排查整治时间:从20xx年4月1日到7月30日。

2、排查整治范围:重点对我县“十四五”地表水监测断面(江湾镇汪口、许村镇大源、太白镇玉坦、秋口镇秋口、蚺城街道西门大桥、共产主义水库)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汇水区上游所有的排污口和支流(或溪流),开展排查、监测、整治。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20xx年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和20xx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总体按照“实地复核、查缺补漏、排污监测、溯源整治”的工作流程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边排查边整治”方式,由各乡(镇、街道、园区)结合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改工作,对原清单中38个排污口(含已纳管)进行整改回头看,实地复核有关整改情况;重点落实新发现入河排污口坐标、特征、照片等信息,及时纳入清单进行管理。对未纳管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监测,实时掌握其污染状况信息,为下步的整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针对前期整改未到位和新发现的排污口,各乡(镇、街道、园区)要依实际情况采取纳管、封堵或规范化整治等措施进行整治,对有明确排污主体的,督促其开展整治;不能明确或无排污主体的`,由各乡(镇、街道、园区)承担整治责任,自行开展整治工作。通过监测结果显示水质监测超标的排污口,在立行立改的基础上,同步组织溯源分析和污染源排查(必要时可依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排查出的固定企业污染源及时报告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协调调度工作。要按照此次行动时间任务要求,根据“安全第一、全面排查、把握重点、积极整治”原则,统筹推进各项排查与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由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涉入河排污口的违法排污行为;县环境监测站配合各乡(镇、街道、园区)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准确把握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范围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选派精干力量,扎实开展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要点请参照20xx年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中《上饶市入河排污口排查行动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执行。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十

为深入推进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全面排查整治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根据《连云港市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专项行动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个方面工作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查,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各镇(园区)。作为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推动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区级有关部门。区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本行业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开展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2022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23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25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十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总体部署要求,根据省、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核查整改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改和落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对县境内河道、湖泊、水库和渠道内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摸底、排查,对手续齐全的且排放达标的排污口保留,违规设置或排放不达标的排污口进行整改、关闭。最终使县境内水源的水质稳定达标,河道水质普遍改善,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县提供足够的环境容量。

(一)前期准备阶段。

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住建委、农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8月25日前,按照《池州市入河排污口信息表》中提供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全县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情况的调查,完成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的摸排、复核、登记和补录上报工作,同时对每个排污口设置单位填写检查记录,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按照梳理出的入河排污口存在问题,制定东至县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表,要求一个入河排污口一个整治对策,并明确存在问题、整改方式、整治内容、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二)集中整改阶段。

县水务局牵头,环保局、住建委、经信委、农委和各乡镇人民政府,20xx年9月前完成立标牌和建档,20xx年12月25日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调查、清理、登记等工作,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台帐资料,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拆除、关闭工作;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及时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审批等相关工作。

(三)强制执行阶段。

20xx年12月31日前,对于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及相关规划布局的入河排污口,且在限期内未能有效拆除、关停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水务、环保、住建等部门,成立整治执法队伍,调用专用设备,对排污口实施强制拆除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四)总结报送阶段。

县水务局按照该方案整改步骤和时间节点按时将各阶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池州市人民政府和池州市水务局,并提出下一阶段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任务。

(一)县水务局。

牵头组织全县入河排污口的核查、登记、建档和整改工作,负责完善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指导全县乡(镇)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指导开展水质监测、立标立牌、执法监管等工作,组织水务、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汇总相关部门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的上报工作。

(二)县环保局。

组织核查登记全县入河排污企业名录、污水处理厂名录并对设置单位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方式、环评审批与监测等信息整理、核查、报送;配合水务部门完成入河排污口建档工作;负责把好入河排污口环评审批关,务必将水务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登记和核实工业排污口整改;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对拒不配合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改工作的工业企业,县环保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三)县建委。

负责提供全县生活污水排污口和雨污合流排水口名录及相关信息整理与核查,并负责填写相关基本信息调查表、设置单位基本调查表,提供项目设计、审批等材料复印件,并完成入河排污口现场核查、登记建档工作,提出需要整治的生活污水口和雨污合流排水口整治方案,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四)县经信委。

配合环保局及水务局核查全县规模以上企业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单位基本资料,负责落实规模以上企业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五)县农委。

负责核查全县向河湖排污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名录及其设置单位、排放方式等信息整理和核查,提出需要整治的畜禽养殖入河排污口的整治方案,牵头依法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养殖排污口,负责落实建设单位按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六)各乡镇。

落实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要按照整治的时间节点及任务要求进行专项整治,并对提供的数据负责。

通过本次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活动,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主体、流程及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行为。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十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筑牢湘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推进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通过2年时间,整合各部门基础信息数据,全面摸清永州段湘江干流和湘水、潇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入河排污口底数,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湘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一)范围。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湘江干流,湘水、潇水、芦洪江、石溪江、祁水、白水等6条支流入湘江干流上游2公里,萍岛、宋家洲、观音滩洲等23个江心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湘江干流排查范围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支流、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支流延伸区以两侧现状岸线向陆地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自然岸线和江心岛。共涉及冷水滩区、零陵区、祁阳县、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有关区县)。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湘江及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一)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湘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落实“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永州段湘江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各有关区县党委政府(管委会)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湘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区县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各有关区县于20xx年5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印发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报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各有关区县(管委会)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状况、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相关部门的入河排污口、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整合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相关资料。

具体要求:各有关区县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资料整合,20xx年5月底前完成资料整合。

(三)全面开展湘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第一级排查即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第二级排查即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组织工作人员对排查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消落带、湿地、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第三级排查即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要求、现场排查工作程序办法开展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航测方案,组织开展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工作,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航测工作并将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进行图像解译。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现场排查(二级排查),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排查工作。在二级排查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疑难问题进行重点攻坚(三级排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有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排查工作。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相关区县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监测,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对整治完成的排污口,各有关区县还应开展后续监测。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在排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技术要求开展溯源工作。各相关区县于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溯源和部分整治工作。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改善。各有关区县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市直各相关部门、有关区县政府(管委会)明确任务分工,牵头推进整治工作。20xx年11月底前,各区县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部分整改任务。各地按照整改方案持续推进后续整改任务。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市级和区县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等要求,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级政府。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负总责,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有关区县工作落实。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组建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

(二)市级有关部门。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有关区县做好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是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实施统一调度。牵头开展无人机航测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现场排查工作,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督促指导各有关区县溯源、整治工作,收集、整合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资料,建立市级湘江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湘江入河排污口“一张图”,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区县党委宣传部和市属新闻媒体对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宣传报道。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的市级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区县经信部门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区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6.市住建局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所属区县政府(管委会)提供排查范围内建筑工地(包括基本信息和冲洗废水处理排放情况)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7.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区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排查范围内建成区各污水处理厂相关资料(包括位置信息、管网图、箱涵、溢流口、排污口、监测报告等),督促指导所属企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铁路、公路(服务区)、民航、港口、码头等污水排放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9.市水利局指导区县水利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1、市城投公司提供排查范围内负责承建的相关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排污口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督促各有关区县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于20xx年5月底前向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组提供资料,配合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湘江保护修复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永州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市直单位和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开展我市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报道。

推进工作组(附件1)下设1个办公室和6个专项工作组,推进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湘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组织专门工作队伍,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市级承担初步监测、数据应用、市级抽调人员工作等相关经费,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本辖区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等经费,涉及需要整改的企事业单位承担整改费用。

(三)明确技术要求。对所有排查范围,要做到应查尽查,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各种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多种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无遗漏,方法科学高效。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湘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排查整治工作支持力度。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永州日报、永州电视台等要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宣传报道。适时邀请新闻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十三

按照《关于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跨县(区)域断面布设工作的通知》(黑环督办发〔20xx〕10号)要求,为做好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迅速落实许勤书记巡查松花江生态保护工作讲话要求和20xx年度省总河湖长会议及全省入江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题办公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全面摸清全市入河排污口底数及其分布,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

1.标准引领,差别管理。按照全省统一的排查、溯源、整治程序规范体系,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与日常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结合本区域特点,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路线图、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2.全面排查,分步实施。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摸底调查与整治工作,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和问题,建立台账,不留“死角”。

3.落实责任,分工协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4.稳中求进,民生优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稳扎稳打,把握整治工作时度效,服务高质量发展。做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统筹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1.任务范围。排查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

2.工作对象。所有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3.工作进度安排。20xx年6月20日前,完成跨县(区)域断面布设工作;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疑难复杂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4.材料报送安排。6月15日前,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7月2日前,报送排查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登记表,同时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附录b编写〕及排查成果图;7月16日前,报送溯源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表;9月1日前,报送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

联系人:赵婧男;联系电话:6438xxx;邮箱:mdjhbjxxxx@

此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省委主要领导专门安排的集中攻坚工作,原则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开展,上级再有新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由于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相关多个标准,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目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1233-20xx)、《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1234-20xx)、《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xx)四个技术规范。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在工作推进中,可立足本地实际,考虑排污口问题整治或审核设置的不同需求,从有利于落实责任、推动工作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排污口分类,必要情况下,也可在上述四个规范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细化排污口分类。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程序包括排查、溯源、整治、规范化建设等,按照《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开展具体操作。

(一)排查

1.开展三级排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依据辖区内水系分布特征,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排查范围,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按照三级排查模式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第一级排查可视排查溯源工作实际需求,通过无人机遥感航测、卫星遥感、无人船监测、智能机器人或其他数据资料排查方式开展,通过第一级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有必要的可通过第二级人工排查予以核实。第二级排查仍无法明确的入河排污口,需要开展第三级排查,通过第三级排查对第一级、第二级排查成果进行查缺补漏。

2.监测要求

在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可通过监测确定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类型、浓度,辅助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判定,并明确入河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

水质快速检测。入河排污口排查人员在现场需要快速确定水质状况时,可采用水质快速检测方法。水质快速检测因子包括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采用检测试纸、试剂包等方法进行现场测试。流量依据入河排污口现场条件采用容积法、浮标法等方式进行估算。样品采集为瞬时样品,应选择污水混合均匀、靠近采样断面(点)中心,并尽可能在入河排污口水质不受到河水影响的区域采样。

人工采样监测。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入河排污口,实施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具体包括:水质数据异常(ph6或ph9、cod100mg/l、氨氮10mg/l、总磷1mg/l)、水体水色异常、恶臭等异常情况。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参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xx)要求实施。

3.排查成果

在三级排查基础上,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档案存档备查,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排查成果用于后续监测、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排查成果包括(视实际排查情况整理):

a.入河排污口名录包括各类排查表、影像资料;

b.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排查成果图;

c.排查工作资料包括排查方案、调研、培训、排查、会议等文件和影像资料;

d.遥感影像;

e.资料汇编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信息,基本图件(各类行政区划图、水系图、岸线图、敏感区图、地下管网图、功能区划图、其他相关图件),基本资料(行政区划边界资料、水系水文资料、历史掌握的排污口相关资料、敏感区资料、流域断面和污染源监测资料、重点排查区资料等)。

(二)溯源

排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按规定开展编码命名,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为责任主体,或由市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从而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

(三)整治

实施分类整治,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明确整治要求,根据具体问题类型,按照“取缔关闭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整改规范一批”要求开展整治工作。

(四)规范化建设

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按需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对完成整改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经排查、溯源、监测后无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并纳入日常监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硬件建设,主要包括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置,软件建设包括入河排污口台账、调查信息、申请、登记、审批、监测、排查整治、监督检查等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台账要按照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市)区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和监测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推进,市整改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作,紧盯目标任务,加强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压实各有关部门责任。

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牵头市水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依法取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沿河湖入河排污口优化整治。

市水务部门(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结合河湖岸线管理、灌区管理、水旱灾害防御、堤防运行管理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大中型灌区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对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追加纳入我市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作为河湖长履职及相关责任单位考核的重要指标。入河排污口台账建立后,指导各县(市)区将每个排污口落实到该河段的河湖长,确保管护到位。

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指导监督抽查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水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督抽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溢流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提供排水许可、城镇排水管网矢量数据、排水管网报批报建信息等相关材料;牵头市生态环境、水务、城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结合《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xx〕29号)等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等设施功能及运行状况、错接混接漏接和用户接入情况等,摸清污水管网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设施问题,开展生活污水散排口截污纳管整治工作和城镇雨水排口旱天污水直排治理工作。

市工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在信息互换、确定排污企业责任、督导问责等工作中提供必要协助。

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完成矿山和尾矿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河流水面、沟渠、水工建筑用地、滩涂等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县区行政区划矢量数据。

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畜牧业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畜牧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结合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等工作,牵头指导监督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水产养殖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城管部门,牵头做好违法倾倒餐厨垃圾和占用道路、广场经营性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行为监管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包括矿山和尾矿库数量、位置、等级、生产方式、排洪系统等基础信息。

市财政部门,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省镜管委,做好管辖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落实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具体负责包保的`河湖长。

各县(市)区政府,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县、乡、村各级河湖长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县、乡、村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具体负责包保的河湖长。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加强支撑保障,确保完成任务。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管理经费予以保障。在人员、资金、项目方面,加大对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强化技术支撑,可借助第三方技术力量,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可利用无人机航测、卫星遥感、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和装备。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指导app和技术操作,组建专家团队,组织交流培训,为全市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明确技术要求,保障工作质量。建立质量控制与审核制度,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督导检查组,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聘请第三方技术力量或专家,组成核查组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与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在排查、溯源、整治各阶段,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手段,采取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整治无遗漏,信息填报无“错判”。

(四)强化督查管理,严格环境执法。市、县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加强环境执法,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入河排污口整治过程中,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全面开展涉水企业及其入河排污口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整改到位,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五)开展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将被作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及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严格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六)建设信息平台,部门资源共享。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要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加强公众参与,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十四

为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保护好长江母亲河,扎实推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决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扎实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整治原则:。

(一)科学分类,明晰责任。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总责,对照生态环境部移交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对入河排污口逐一分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清单,确保每个入河排污口整治责有人负、事有人管。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针对入河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分类提出整治措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进行拆除;对整改类、保留类的入河排污口依法开展规范化整治。

(三)一口一策,专项整治。结合排污口类型、监测结果、主要污染源类型等现状,逐个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方案,明确规范整治责任、路线图和时间表。

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系统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20xx年年底前,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并编码,基本树立排污口标志牌。渝北区、两江新区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分别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的100%、90%;其它区县(自治县)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编制。

20xx—20xx年,基本完成工业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20x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嘉陵江和乌江沿线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原则上以生态环境部交办我市境内的4228个入河排污口(不含渝北区、两江新区)为准,新发现的入河排污口一并纳入整治。

(一)分类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20xx年10月底前,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xx〕718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命名和编码,填报入河排污口信息表(附件1),建立台账,并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除渝北区、两江新区外的其余23个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在20xx年11月前,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应根据排口分类和“查、测、溯”排查情况,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逐一制定“一口一策”方案。

(三)设立入河排污口标志牌。20xx年12月底前,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对照《通知》中的《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要求,借鉴渝北区、两江新区试点经验,完成入河排污口标志牌树立。其中,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设置标志牌;其余排污口,各地可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标志牌标识内容按《通知》中的相关要求执行,标志牌形式根据入河排污口所处位置决定,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对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技术指南开展整治工作。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拆除。

2.清理合并一批。按照国家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实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清理整合。要对城镇生活污水排口进行截污纳管,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要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将集中居民点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截污纳管;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水产养殖散排口,推进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原则,根据《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xx)相关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对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等问题的排污口,应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新维护设施等措施进行整治。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一步增强“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护好长江母亲河。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是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扎实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对进展迟缓、推进不力等问题突出的区县进行通报。

(三)稳妥有序推进。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要把排污口整治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起来,与黑臭水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正在开展的行动结合起来,与拉动内需、改善民生等结合起来,与整治污水偷排偷放专项行动结合起来。能立行立改的,及时整改。对管网建设、河港治理、生态修复等整治时间较长的,要尊重客观规律,明确阶段性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力争三年内基本完成。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合理设置过渡期。

(四)建立销号制度。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要结合排污口清单、存在问题、采取措施、整治期限等台账,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组织验收销号,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重庆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见附件2)。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督促与指导,组织现场核实整治实效,定期跟踪通报“一口一策”整治推进情况,确保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十五

根据省、市“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部署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xx〕21号)要求,我县全面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通过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长江干流及其长江流域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下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及问题清单,并按照“一口一策”提出整治措施,建立权责明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有效管控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使我县长江流域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

(一)范围。在望江县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岸线及其2公里范围内陆域;长江流域一级支流(华阳河、新漳河、杨湾港道)、二级支流(宝塔河、赛口镇漳湖镇幸福河)岸线及其1公里范围内陆域;长江流域三级(华阳镇幸福河、太慈河、泥塘河、津潭河)及以下支流岸线及其500米范围内陆域;靠近上述范围的工业聚集区、城镇聚集区、港区。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江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江心岛。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及主要支流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一)统筹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设置管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根据已掌握的入河排污口信息,我县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8个、长江支流入河排污口8个。各乡镇、县经开区对《望江县长江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2)中已掌握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核查,核对排污口信息,20xx年5月底前完成第一批16个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及问题清单,开展立行立改。

(二)全面排查长江入河排污口。各乡镇、县经开区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长江干流、支流排查范围内进行“全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20xx年6月底前完成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及问题清单,20xx年9月底前完成长江一级支流、二级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及问题清单,20xx年12月底前完成长江三级及以下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信息及问题清单。

(三)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我县在人工排查过程中,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统筹安排、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测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对所有存在排放行为的入河排污口开展快速监测,主要指标有酸碱度(ph)、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元素磷4类。二是对快速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排污口开展详细监测,确认超标排放事实。建有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排污口,在保证数据有效性的前提下,可直接采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根据排查和监测情况,对我县长江干流和一、二、三级及以下支流入河排污口进行溯源分析,查清废水来源,涉及的工业企业等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在20xx年12月底前完成溯源工作。

(五)整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一口一策”要求,对排查出问题的入河排污口逐一制定整治方案,确保20xx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确因工程性措施等原因短期内不能完成的,20xx年8月底前要取得阶段性整治成效,并进一步明确下阶段整治措施。

(六)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等要求,充分发挥河(湖)长协助单位作用,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认真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河(湖)长协助单位。此次纳入排查整治工作的河流,由各河(湖)长协助单位牵头,组织所在的乡镇(经开区)实施。各河流相关信息由各河(湖)长协助单位收集、汇总上报县生态环境分局,未安排河长协助单位的河流由所在乡镇组织实施并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二)各乡镇、县经开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是我县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全面、深入、细致开展辖区内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根据排查、监测情况,开展溯源工作,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三)县直有关部门。县直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县生态环境分局是我县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总牵头单位,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统一调度,并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统筹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开展长江干流和一、二、三级及以下支流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并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收集、整合全县长江入河排污口资料,建立县级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形成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张图”,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

3.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督促企业提供涉及排查范围内的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资料),督促企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提供排查范围内地形矢量图、土地利用矢量图、高清卫星影像、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5.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提供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港埠企业等污水排放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6.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提供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7.县水利局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提供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登记审批、监测等)、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8.县林业局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提供排查范围内湿地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9.县住建局指导各乡镇、县经开区提供排查范围内污水管网图、雨水管网图等资料,督促指导本行业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10.县重点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提供城区水环境重点工程设计图、施工图及验收文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配合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县直相关部门于20xx年5月24日前向县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提供资料,配合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4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望江县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推进工作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统筹县生态环境、财政、发改、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各乡镇、县经开区属地责任,围绕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各方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责任落实。县生态环境分局要落实总牵头责任,各乡镇、县经开区要落实具体排查整治责任,各行业部门要认真指导,各河长协助单位要积极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对照排查问题清单,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和整改期限,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三)保障资金投入。加大对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县级财政承担本辖区排污口监测、排查、溯源、整治等经费。

(四)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五)强化工作监督。按照“谁排污、谁负责”原则,将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落实到位,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处罚力度和查处力度,及时发现,严肃处理,抓住反面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不定期公布违法行为,实现曝光一起、教育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十六

我局于20xx年5月30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黑龙江海林农场污水治理工程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黑龙江省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决定准予你单位提出的黑龙江海林农场污水治理工程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水行政许可。现就入河排污口设置提出以下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位于海林农场场区规划边界东南侧关门嘴子河北岸,具体位置坐标为东经128°5520.191",北纬44°6"。入河排污口的类型是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

-n排放限值为5(8)mg/l。/a,nh3-n排放总量为1.8xxt/a。

(一)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制定并落实事故状态下的废污水处置应急预案,落实备用电源和污水应急蓄水池,最大限度减免事故发生时排放对排污控制区水体的影响。

(二)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工作,保证入水、出水流量和水质在线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及实时上传环境主管部门,并于每月10日前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月水量、水质监测报表和入河排污口有关资料。

ssnh。

3

-n、tn和tp,并及时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监测结果。

对退水用的污水管道应采取措施加强维护和管理,避免污水泄漏;排污口口门采取护砌措施,防止水流冲刷。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要合理、要规范化,应做到标志牌明显、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等,入河排污口设置后,要按照相关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

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量等如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十七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和借助省级以上排查力量,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面摸清长江干流扬州段入河排污口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建立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一)范围。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为重点,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包括仪征市、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原则上,长江干流排查范围以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临江工业岸线、江堤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自然岸线(滩涂、湿地等)和江心岛。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其中沿江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区等要全覆盖。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长江排放废水的排污口,还包括所有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一)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长江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长江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状况,分析掌握污染物入河情况。

(三)进行入河排污口污水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在排查、监测和溯源的基础上,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落实“查、测、溯、治”四项重点任务,全面掌握长江干流扬州段入河排污口的排放现状,有序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进一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努力提升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一)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分工要求:

5月25日前,各地将本行政区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梳理、核查、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物排放信息

各地组织相关部门在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对规定范围内地形复杂地段、污染源集中地段和日常管理薄弱地段,有重点地组织人工现场核查,充实完善现有资料台账。同时,将分散在各部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水系及排污管网等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初步分析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及特点,为全面排查奠定基础。

分工要求:

1.各地统一部署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对口开展各类入河排污口资料的梳理、核查完善和汇总报送等工作,并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资料整合技术要求”,指定牵头部门完成属地排污口资料整合。

2.各有关部门负责对口督促指导各地相应部门完成资料梳理、核查完善和汇总报送,于5月25日前将条线汇总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供全市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清单,包括位置信息、行业类别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全市排查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资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全市排查范围内市政雨、污水管网图及溢流口,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图,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的位置,建筑工地(包括名称、位置、冲洗废水排放)等相关资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全市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企业、码头等污水排放信息;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全市排查范围内直接向河道排放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包括名称、位置、设置单位、登记审批、监测),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的位置,水系矢量图、岸线矢量图和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资料;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全市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相关资料。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资料整合技术要求”,于5月底前牵头完成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资料整合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三)全面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

综合运用无人机航测和人员现场踏勘等手段,对排查范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查尽查。具体采用“三级排查”方式推进排查工作。第一级排查:市级统一组织无人机航测。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开展技术排查,分析辨别疑似入河排污口。第二级排查: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人工徒步现场排查。生态环境部将在下半年抽调部属单位和沿江11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业务骨干,对规定范围内汇入河流、河涌、溪流、沟渠、滩涂、湿地、潮间带、岛屿、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暗管、渗坑、裂缝等开展“全口径”现场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第三级排查:配合生态环境部对疑难点进行重点攻坚,结合二级排查进一步完善入河排污口名录。

分工要求: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要求”,编制报送全市《无人机航测实施方案》,对接省生态环境厅申请临时飞行空域,5月底前完成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任务,并将航测数据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部第二、三级人工排查的总体对接,各地负责属地排查的具体配合,各有关部门负责全市排查的对口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协助生态环境部于9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接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的排查结果,明确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名录,并通报给各地、各有关部门,为后期监测、溯源、整治奠定基础。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

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同步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督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的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

分工要求:

各地负责属地长江入河排污口的全覆盖、全要素监测,可安排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监测技术要求”,利用现有监测力量或委托社会监测机构,确保20xx年底前完成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汇总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视情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监测力量,支持重点区域的排污口监测,同时负责汇总报送全市排污口监测数据。

(五)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放情况的溯源分析

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开展入河污染物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

分工要求:

1.各地统一部署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分工,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溯源技术要求”,对口完成各类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指定牵头部门汇总溯源结果并于20xx年3月25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2.各有关部门负责对口督促指导各地相应部门,按时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溯源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特别是沿江化工园区涉及入河排污口的溯源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市政雨污管网及溢流口,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农村生活废水、建筑工地冲洗废水排放等相关排污口的溯源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企业、码头等排污口的溯源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和水产、畜禽养殖废水排污口的溯源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与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等排污口的溯源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汇总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于20xx年3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六)分类整治入河排污口问题

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一口一策”的工作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落实整治销号制度,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

分工要求:

1.各地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全面梳理辖区内排污口问题清单,20xx年4月底前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计划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20xx年6月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总体方案制定和部分整治工作,并将方案和整治进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整治方案和“一口一策”整治计划,持续推动问题“销号”,确保排污口问题及时全面整治到位。

2.各有关部门负责对口督促指导各地相应部门,按时完成本行业相关的排污口整治工作,推动问题按时“销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特别是沿江化工园区涉及的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市政雨污管网及溢流口,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农村生活废水、建筑工地冲洗废水排放等相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公路(服务区)、港口企业、码头等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和水产、畜禽养殖废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全市排查范围内与本行业相关的闸坝、泄洪口、箱涵等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3.20xx年6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总体方案制定和阶段整治进展汇总,持续调度全市排污口整治后续进展,督促各地完成排污口整治“销号”。

(七)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

各地深入探索并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潮、反弹。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地区和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总体牵头负责专项行动的筹划组织和协调调度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国家发改委(长江办)的部署要求,协同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排污口的资料提供,并督促指导溯源、整治工作。沿江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作为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专门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统筹,压实工作责任,积极配合上级排查,规范开展监测、溯源,全面梳理问题清单,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在深入自查的基础上,全面整合排污口相关信息,主动加强与部、省、市排查力量的配合协调。特别是问题整治环节,要着力加强属地部门之间的横向协作,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上下协同,合力提升整治效果。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在落实总体牵头和条线牵头任务过程中,要加强工作衔接,防止漏查漏治和进程断档。相关地区和部门要专门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专项行动的工作对接和资料信息的梳理报送,联系人信息请于5月25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地要积极落实工作布置,做到排查无条件、问题整治无死角、按期销号无余地。市政府将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将予以通报表扬。

(四)严格技术要求。此次专项行动,生态环境部对长江入河排污口资料整合、无人机航测、排污监测、污染物溯源和分类整治等关键环节,均将制定严格的技术要求和相应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对照执行,必要时委托社会技术力量组织实施,确保排查整治各个环节扎实规范。特别是要严格对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政策措施”,准确区分问题类别,有力落实整治措施,严防随意降低标准,杜绝“软弱整治”“敷衍整治”。

(五)完善工作保障。各地要及时落实专项行动的人员、车辆、资金等方面的保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市政府统一承担全市排污口资料市级整合和无人机航测(一级排查)的技术经费,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申请,市财政局负责协调保障。各地承担本行政区域排查范围内的排污口资料整合、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经费。

(六)强化信息公开。各地要建立专门的信息公开制度,在门户网站开设“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栏,集中展示本区域各项工作情况,定期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排查整治,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市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报纸、电视、官方网站、“双微”等平台,适时公开专项行动进展。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十八

坚决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全面溯源整治和规范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特制订本方案。

以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为依托,深入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原则,制订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对部分立行立改问题进行整治。通过2至3年的努力,基本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到20xx年底之前建立比较完善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一)全面溯源。在前期排查、监测及初步溯源长江入河排污口的基础上,查清污水来源,确认排污口整治责任主体,制订整治方案,明确取缔、合并、规范等工作任务,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组织对排查确认的1842个长江武汉段入河排污口进行溯源、分类、命名、编码,设置排污口标志牌。

(二)分类整治。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稳妥有序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严格整治标准,实行清单式、销号式管理,持续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对遗留问题的整治力度,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查漏补缺,防止问题反弹。

(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负责工业企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等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制订实施方案,制定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验收。

(三)市水务局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雨洪径流排污口等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制订实施方案,制定相关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验收。

(四)市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制订实施方案,制定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验收。

(五)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相关应急处置信息共享工作,指导各区建立完善排污口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

(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区提供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范围内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畜禽养殖等资料,配合开展溯源整治工作。

(七)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中涉及建筑工地资料的收集工作,指导各区完成相关建筑工地生活污水、施工废水、含油废水等未规范处置问题的整治工作。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提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中所需相关资料。

(一)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工作(20xx年9月底之前)。按照“统招分签”方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项目统一招标(各区初步溯源合同内含有溯源整治内容的除外),各区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公司签订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合同并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溯源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通过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各种方法,采取无人机航拍、地面检查等多种形式,查清长江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认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有明确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照“损害担责”的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当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或者无法溯源的,由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做到有口必查,应查尽查,确保排污口排查无遗漏。

(二)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与标志牌设置工作(20xx年12月10日前)。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xx〕718号)的要求,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设置工作。标志牌制作和安装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进行招投标并组织实施。

(三)制订长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20xx年12月20日前)。各区在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原则,组织制订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四)整治部分立行立改问题(20xx年12月底之前)。各区要不等不靠,对长江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明确、整治工作能够及时解决的,应当立行立改。整改工作任务完成后,各区要及时组织填报长江入河排污口信息系统排污口整治信息,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持续推进分类整治。

(五)开展各类排污口整治工作(20xx年12月底之前)。各区组织整治本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对符合排污口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治的,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组建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整治工作经费保障,扎实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区、各部门和单位于20xx年7月底之前将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工作联系人名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靳晓菲,联系电话:85805932)。

(二)强化协调督办。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督导各区人民政府整合长江入河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同时,不定期组织对各区整治重点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实行“每月一调度、每季一分析”,强化考核评估,确保整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增强公众参与。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落实信息公开。各区要在政府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开设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专栏,定期更新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十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黄河流域及其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我县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辖区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沁县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现解读如下:

根据《长治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长水防办发〔20xx〕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20xx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以浊漳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为重点,按照“查、测、溯、治”总体要求,对浊漳河西源、涅河流域及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规范管理。

(一)全面排查。

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元,各河长对所包河段入河排污口排查及溯源工作负责。对入河排污口全面排查、溯源,进行现场记录,留存入档,建立“一口一档”。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采取徒步巡河等形式,现场定位、拍照录像,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借助无人机辅助排查手段,做到应查尽查,不重不漏。对于每一个入河排污口,要通过溯源追踪、现场问询和无人机排查等手段,一一溯源到排污主体,全面建立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清单,标识排污口和排放主体位置关系。汇总整理入河排污口清单。

(二)分类整治。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原则,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分类施策,精准治理,确保成效。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入河排污口清单,明确每个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责任主体,分类逐一开展整治工作。

1.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

已取得废(污)水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企事业单位,执排污许可证到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入河排污口登记,市生态环境部门按标准格式进行登记建档。

2.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的雨水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

对工业企业雨水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及提升泵站溢流口实行精准管理,通过建设出水口闸阀进行管控,汛期打开,非汛期封堵。配套建设生态人工湿地等对降雨期初期雨水等直排水进行净化。

3.城镇生活污水散乱排口。

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成〔20xx〕130号)的规定,对城镇建成区直排生活污水进行截污纳管,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4.城镇雨水排口。

对城镇雨水排口规范管理,汛期前对雨水管网进行清淤清理,加强源头管控,严禁餐饮、洗涤等废液废渣等污染物倾倒入雨水管网系统。

5.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

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以村为基本单位,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原则上一个行政村最多设置一个排污口。

6.农田灌溉退水口。

依据《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建设退水渠闸坝等设施,禁止农田灌溉退水非汛期直排入河。

7.混合废水排污口。

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按分工组织溯源,厘清责任主体。对无权属主体的管网或箱涵纳入点,实施封堵。对有权属主体的,根据(1)至(6)划分的类别进行整治。

8.其它。

除以上类型外的入河排污口,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整治。对非法排污口,坚决予以封堵。

(三)登记建档。

入河排污口由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及时登记备案,实施统一监管。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登记;未取得排污许可的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雨水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乱排口以及灌溉退水口,按照分类整治要求完成整治后,进行登记建档。

(一)20xx年4月15日前,各乡镇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出台整治方案和入河排污口清单,并报县水防办备案。

(二)5月31日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到市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三)10月31日前,完成我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之后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及规范化管理工作;11月5日将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及现场照片等相关电子资料、整治工作报告等资料汇编,正式上报县水防办建档备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入河排污口整治是水污染治理的重要任务,是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基础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河长制统领作用,各级河长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乡镇、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园林、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组织现场核查,加强技术帮扶。

县水防办要采取抽查检查等方式对县级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现场核查,确保排查溯源工作质量。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协调上级技术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三)加强台账管理,严格销号制度。

县水防办建立地表水断面—排污口—污染源清单。对确认保留的入河排污口(点)的污染源头、污水水质水量、引流方式及监管、运行等情况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违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对其限定时间完成整治;对不能完成入河排污整治任务的,县水防办将进行挂牌督办。

(四)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

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后,市生态环境局沁县分局要对保留的各入河排污口统一安置标识牌,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入河排污口治理方案(实用20篇)篇二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工作,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改善水生态、优化水环境、确保水安全”要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对生态环境部交办的329个长江入河排污口,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各有关县(市)按照前期监测溯源分类,针对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逐个制定整治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责任主体和主管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经过2—3年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到20xx年底前,建立起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

咸宁市长江入河排污口329个(详见附件)。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分类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一)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恢复原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拆除且对环境影响不大的排污口,要制定序时推进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经整治已无污水排出且不具备泄洪等功能的管道,需及时拆除或者封堵。拟取缔长江入河排污口34个。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4个,城镇雨洪排口2个,工业排污口16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4个,农业农村排污口6个,其他排口2个。

(二)清理合并一批。加快推进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原则上均予以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暂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污水,确保达标排放。对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原则上均予以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收集处理。拟清理合并长江入河排污口29个。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20个,工业排污口8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1个。

(三)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问题的排污口,应全面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确保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监测计量设施,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应合理设置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拟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229个。其中,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16个,城镇雨洪排口15个,港口码头排污口8个,工业排污口30个,沟渠、河港(涌)、排干等52个,农业农村排污口107个,其他排口1个。

(四)待核定非排口。待核定非排口37个。其中,户用散排口(单元)1个、小区域路面排水设施口(单元)2个、过水设施口19个、取水设施(只进不出)14个、重复排口1个。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工作专班,细化职责分工,制定详实的实施方案,强化调度和全流程管控,建立整改销号制度,完成一个,公示一个,销号一个,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明确部门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责指导、督办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办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督办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指导、督办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办农业农村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三)多措并举整治。坚持标本兼治、稳扎稳打,对涉及老百姓日常生活或者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防止一堵了之;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把排污口整治与“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和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多方共赢;坚持严格质量、务求实效,把排污问题有没有解决、环境质量会不会改善、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作为衡量整治工作的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四)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县(市)要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有关县(市)要加大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政策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监督意识。各排污单位要通过树立标志牌、做好媒体宣传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及时公布整治进展情况。

相关范文推荐

    奇怪的纸牌读后感大全(20篇)

    读后感的写作过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反复思考和修改,力求准确地表达出自己的感受和认知。以下是一些名人名言的解读和感悟,让我们一起来思考这些智慧背后的深意。

    幼儿园教师的个人总结(优质19篇)

    个人总结是对自己在一段时间内的成长和进步做出的总结和回顾,是一种反思和自我评价的方式。请大家仔细阅读以下个人总结范文,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思考和总结。

    采购工作日常总结(热门16篇)

    采购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工作,需要考虑供应商的信誉、价格、交货时间等多个因素。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采购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软装项目作为总部采购部直接负责

    企业销售个人年终总结(优秀20篇)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回顾过去的经历,发现自身的优点和不足,及时调整和改进。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个人总结的写作技巧和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提高素质与思想认

    教师中级职称工作总结(实用17篇)

    教师工作总结是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回顾和总结,可以为今后的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以下是一些教师工作总结的范文,我们可以从中借鉴经验和总结教学中的问题和不足。

    超市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7篇)

    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能够反思过去的经验,发现问题,找到解决方法,进一步提高个人能力。现在,我们为大家推荐几篇优秀的心得体会样文,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

    超市参观学习心得体会大全(13篇)

    心得体会可以让我们更加坚定自己的方向和目标,为未来的发展做好准备。我们为大家准备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样本,希望能够成为大家写作的参考。近日,我参观了一家大型超市

    银行员工辞职报告申请(通用15篇)

    辞职报告通常包括对公司所取得的成就和对公司的感激之情。如果你正在写辞职报告,不妨参考一下以下范文,或许能给你一些思路和灵感。尊敬的银行领导:您好!首先感谢各位领

    环境设计毕业生实习自我鉴定(优秀20篇)

    实习鉴定是对实习期间的表现和成果进行评估和总结的过程。通过实习鉴定,我们可以全面了解自己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和能力,并对实习成果进行总结和概括。实习鉴定是一个重要的

    我家的春节联欢晚会小学(汇总15篇)

    春节期间,人们还会进行拜年活动,向长辈亲友拜年,祝福他们新年快乐。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春节总结的写作技巧和注意事项。还没到大年三十,街上传开了,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