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合同定价原则大全(15篇)

时间:2023-11-04 作者:文轩优秀合同定价原则大全(15篇)

- 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前,双方应该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各自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小编整理了一些常见的合同协议写作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大全(15篇)篇一

3、负责公司资料的收集整理(学习资料、培训资料、宣传资料、照片等);。

4、公司对外宣传的整体规划、形象制作等;。

5、负责公司各类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大全(15篇)篇二

1、保密合同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首先,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保密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关于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但在订立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择业的自由,但在行使权利时同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协议跟其它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通过有关的保密合同或协议中的保密条款,可以约定有关单位或人员成为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和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即约定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实际损失的,可按实际损失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不得过高,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

2、要有效利用竞业限制,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特殊方式和重要手段,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面坚强盾牌。一般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期限内未经同意不得到企业竞争对手任职;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等等。竞业限制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有益处。企业尽管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但是可以避免人才频繁流动带来的损失和商业机密的泄漏,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而劳动者则可以在相应的竞业限制合同中要求企业提供培训机会、成长空间,并且在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如果违反以上有关规定,则《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带有瑕疵,以体现公平,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利;此外,竞业限制也有时间上的限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文件,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

现实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纠纷是由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严谨,或没有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引起的,守约方以此为由对抗保密义务,导致协议没有实际效力,保密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保密协议中就约定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深圳福田区法院就曾以深圳雷地科技公司因未向离职后的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等理由,驳回深圳雷地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雷地公司是世界上唯一掌握在常温下进行工业化生产金刚石膜材料的高科技公司,承担着国家“863”计划项目、宇航、军工等重大项目及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深圳雷地公司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刚石膜新材料独立研制成一种高强度、不磨损、透光良好的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后,公司先后有八名负责科研和市场营销人员离职纷纷成立新公司,生产玻璃手机视窗产品,雷地公司称这一行为导致该公司蒙受数千万的经济损失。雷地公司遂以违反保密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深圳禾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303万元。深圳福田区法院审判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有《保密合同》,从双方所生产的产品来看,均生产手机视窗玻璃,属于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的企业,被告行为违背了原来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但深圳福田区法院同时认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补偿。原告在保密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具体约定,原告又未依有关规定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给被告。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大全(15篇)篇三

在签订家装合同时要把握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在签合同时心中不能再有疑问。你在来到家装公司的时候,要了解的东西很多,如有关于工程质量方面的、有关于装饰材料的、有关于设计的、有关于售后服务的、有关于投诉方面的、有关于装修合同的等等。具体到某一家公司时,还有一些强弱项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在没有做到心中有数之前,尽量不要急于签合同。

还有一点,如果装饰公司在与你谈判的过程中频繁变换谈判人员,你应该了解清楚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人员流动,签合同时就应该更加谨慎。

二、明确双方材料供应。

目前在各地市地区,很多工程都是采用装修公司提供基料和工人,业主提供部分主材的做法进行。这样一来,在合同中就要明确双方供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供应时间以及供应地点等项目。

材料验收要双方签字,材料验收单最好对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数量等有关内容标注清楚。另外,验收的材料应与合同中规定的甲乙双方提供的材料相符。

三、索要水电改造的参考报价。

除了在施工过程当中的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变化以外,主要的原因在水电改造上。原来,在装饰公司和消费者签订家装合同的时候,由于现场一些情况在这个时候不是很清楚,所以报价里一般标注的是水电改造的项目单价,而工程总费用是不包含水电改造的费用的。而工程结算的时候,做的是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出现差距就是必然的了。因此,建议你尽量要求装饰公司在工程报价里给您一个水电改造的参考报价。

四、明确施工图纸。

一项装修工程需要用到的'施工图纸包括平面图、透视图、立面图和施工图,有的还需要电脑效果图。所以业主最好要求装修公司出示的施工图上要有详尽的尺寸和材料标示,设计责任要分清。

在工程项目增减方面最好要明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有项目的调整,一定要签订《工程变更单》,不要以口头达成的协议为准,要及时签订书面变更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及时通过市场鉴证,以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

五、明确付款时间。

目前各地市市场一般都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所以业主在合同中就要把第一次预付款、第二次预付款及尾款的支付时间和条件详细列出。在这其中,工程进行到何种程度,效果如何,增、减项目的款项何时交付,甲乙双方应有明确规定。在家庭装修时,变更项目即通常所说的增减项目,只是在原有的合同基础上,就增减的工程项目进行详细的说明,合同双方共同协商每一个增减项目,并且详细地说明每一个增减项目的做法、收费标准,直到双方确认共同签字认可方为有效。

六、明确奖惩条款。

在装修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施工延误或工程质量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有所体现,比如违约方的责任及处置办法;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要签订“工程结算单”、“工程保修单”。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大全(15篇)篇四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摒弃了原经济合同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将违约责任定性为严格责任。

1.合同法第107条完全没有提到“过错”问题,从法律文本解释论上可以看出法律没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通则、原技术合同法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早已经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原技术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很明显,它们所采纳的都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惟一的例外就是经济合同法,其第2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1995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讨论会上,有的同志建议删去“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尽管有不同意见,但这一删除建议最终为立法所采纳,并经调整后形成今天的合同法第107条。很明显,这一变化就是从过错推定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变化。

4.严格责任是合同法发展的趋势甚至通例。(1)尽管大陆法基于其根深蒂固的传统而采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违约人有过错,而是要求违约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视为有过错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守约人)设置的过高的门槛。(2)英美法以及重要的国际统一合同立法都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英美法上的这一传统众所周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1条也规定:“受损害一方援用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法时,无须证明违约一方有过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1及其注释1、《欧洲合同法原则》第101条,都明确排除了法院对违约方过错的考虑和受害人对违约人过错的证明责任,普遍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是两大法系权威学者经过权衡后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趋势。

5.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双方制订用以约束当事人各方的法律性文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双方的意愿,这就使违约即承担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另外找寻其他理由。

综上所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没有疑义的,审判中一定要注意观念的转变。

严格责任的一般含义是,追究违约人的违约责任或者满足受害人法律救济要求,既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违约人有过错,也不要求违约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里的逻辑是,只要有违约事实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以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要件,违约人对此的过错与责任的承担毫无关系。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受害人无须举证证明违约人的过错,法院对这方面的举证也根本无须考虑。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大全(15篇)篇五

中山大学法学院02级4班蔡惠燕。

[摘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正文]。

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其首先是由法国国内法提出的。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3]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5]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联合国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要条件”;“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涵。

b)干涉的含义及形式。

干涉有多种形式:有采用武力的干涉,也有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非法使用武力并不是干涉的唯一方式,干涉可采取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各种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觉醒,干涉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干涉的方式除了公开露骨的干涉外,更多的是采用隐蔽、狡猾的方式:如组织、制造、资助、煽动或怂恿在他国内部进行颠覆活动,派遣间谍、特务等。

干涉也有积极和消极之分。行为的干涉,属积极干涉,是最常见的,也就是最直接的进行干涉。消极干涉即不行为的干涉,是指打着不干涉的旗号而纵容别国侵略的情况,是一种特殊的干涉形式。这种干涉更难以让人察觉,更能为干涉国制造“事不关己”的假象,为其推却责任、避免谴责提供有利的借口。国际实践中做明显的例证是:1936年西班牙内战时期,英、法等国打着“不干涉主义”的旗号,不谴责佛朗哥的法西斯暴行,不制止意、德法西斯对西班牙内政的干涉,从而使西班牙的合法政府被法西斯推翻。这样,英、法就构成了消极意义上的对西班牙内政的干涉。

但是,如果依据国家间平等的合法条约或应别国政府的请求,援助遭受侵略的国家,这是履行正当的国际义务,既不是侵犯别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也不是干涉他国内政。如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即属此类。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采取经济、政治、外交或军事制裁的行动来反对侵略,派出维持和平部队协助缓和**地区的紧张局势,并将敌对双方的军队隔离开来,均不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11]另外,各国对实行种族隔离或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行为所作的斗争,当然也构成国际法上的干涉。

三、警惕各种干涉内政的行径。

历史上,各种干涉内政的行为层出不穷,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的国际关系,引起国家间的对抗与冲突,导致世界动荡不安。这些都触动着全世界人民的神经,引起他们的高度警惕,他们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只有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真正尊重他国的主权,才能实现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目标,才能维护和推动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他们愿意也乐意同各种干涉内政的行径做最坚决的斗争。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大国变换了手法,使出了他们的另一个伎俩:他们提出“依据权利进行干涉”和“人道主义的干涉”是合法的。他们认为:凡依据“国际条约”、“应合法政府邀请”、“保护外国侨民”、“防止不法行为”而进行的干涉活动,都是“依据权利的干涉”;凡根据一个外国的判断,一国确有违反“基本人权”时,该外国进行的干涉就是“人道主义的干涉”,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成为西方大国随意插手别国事务的“敲门砖”。很多人就在他们的大肆渲染下,迷茫了,相信了,他们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真正维护人权、维护各国的主权。更有甚至也加入了宣传、推崇“人道主义干涉”的行列。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峻挑战。因此,揭穿“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具有深刻的意义。

然而在国际实践中,人道主义干涉往往是强国为了各自的政治目的或其他利益而采取的对弱国的单方面强迫行为,显属人道主义的滥用,[15]它只不过是国际政治领域中霸权主义思潮的演绎,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如果是合法的话,必将使某些国家随意按照自己的标准对他国内政进行判断和干涉,国际关系也将因此发生混乱。[16]人道主义只是从事非法活动的漂亮借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借口。

所以,全世界的人民都应该高度警惕人道主义干涉等各种干涉内政的行径,坚决抵制、反抗这些行径!让世界永远和平稳定!

四、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互不干涉内政原则都是我们所推崇和遵守的,我们正是以这一原则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正确、妥善处理国际关系,维护本国以及他国的利益,为加强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有一些国家总是利用各种借口,千方百计干涉中国内政,比较典型的是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无视国际法的规定,无视客观现实,利用人权、台湾等问题插手中国内政,引起中国人民的强烈抗议和坚决斗争!

针对台湾问题,2004年3月7日外交部部长李肇星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是这样说的:台湾问题关系到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许多人问这个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只不过被一些人毫无必要地,甚至是别有用心地复杂化了。只要认清以下几点,其他问题都会迎刃而解,那就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台湾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的内政,应该由中国人自己解决。我们希望所有的国家都能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要做干涉中国内政和导致两岸关系紧张的事。中国人民爱好和平,但绝不允许任何外部势力干扰中国的和平统一进程。中国政府和人民愿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割出去。1993年9月的《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白皮书》强调:在国际事务中,中国政府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从不损害别国利益,不干涉别国内政。同样,中国政府也要求各国政府,不做损害中国利益、干涉中国内政的事情,正确处理与台湾的关系问题。

结束语:在风云变幻的国际舞台上,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经受住各种考验,越来越深入人心,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尽管现在国际社会上存在着各种挑战,但是,所有热爱和平与关心人类发展的人民都深信,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必将披荆斩棘,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发展的!!!

[注]:

[1]见慕亚平:《当代国际法原理》,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2]见同上,第80页。

[3]见同上,第103页。

[4]见同上,第104页。

[6]见慕亚平,前注书,第104页。

[7]见程晓霞:《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9]见同上。

[10]见慕亚平,前注书,第105页。

[11]见李芳琪,前注文章。

[13]见同上,第2页。

[14]见同上,第2页。

[16]见程晓霞,前注书,第22页。

[18]见《中国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50zn/50yj/。

[19]见《中国坚决反对美干涉内政》,载于杭州网,/20040101/。

【参考文献】:

[1]慕亚平:《当代国际法原理》,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

[3]程晓霞:《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文档为doc格式。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大全(15篇)篇六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如下内容和功能:

1、确定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二、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合同订立阶段。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之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下附随义务:

(1)忠实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事,如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等,总之要终于事实真相,不得作虚伪陈述。

(3)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段争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的联系的不断密切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二)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在履约前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行担保。但是另一方在行使终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因为对方支付能力出现暂时的或不严重的困难,便借故终止合同的履行。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终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1、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主要包括: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瑕疵的告知义务、忠实的义务等。

2、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1)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的情事变更,即使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和丧失,且导致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在情事变更时,变更和解除合同应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一般而言,如一方违约后,如果违约并没有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害,依诚实信用原则,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

(2)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在合同的用语含混不清、意义不明时应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条款予以解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需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3)在合同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无论是实行替代性购买还是替代性销售,都应依诚信原则进行,不得高价购买,低价变卖,损害另一方利益。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大全(15篇)篇七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合同的当事人除在纠纷发生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管辖,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大全(15篇)篇八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我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自愿原则。自愿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资料,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职责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状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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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合同定价原则大全(15篇)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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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置原则。

这一点不重要,那么非要说出个一二的是,在建立反链的时候我们应该遵循让我们的反链尽可能的出现在网页的头部或者左侧,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反链效果更加突出。

四、数量原则。

在有一定时间的基础上,我们应该让我们的反链数得到增加,当然越多越好了,所谓量变促成质变,只有我们日积月累的去做反链,才能让反链的效果更加凸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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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合同定价原则大全(15篇)篇十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确立了公平原则,它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让我们来看一下如下的案例:陶瓷商人吴某向古董销售者陈某购买一批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工艺陶瓷品,2010年3月,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内容。2010年4月,陈某向吴某供货,吴某接收了全部的货物,没有对价格提出任何的异议,并签收发货清单。此后,陈某向吴某多次催讨货款,吴某一直未给予答复。无奈之下,陈某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令吴某支付货款。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意见严重分歧。吴某提出仲裁反请求,主张其签收发货清单确认价格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是吴某未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明价格显失公平,其蒙受损失的任何证据。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不适用显失公平调整的范畴。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吴某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某货款人民币100万元。二、驳回被申请人吴某的仲裁反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本案属于合同买卖纠纷,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首先,合同价格是否显失公平,其次,吴某是否有权主张撤销。

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2)由于前者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交易标的是工艺陶瓷品并非急需必备的物品,不存在利用优势或没有经验的情形。吴某完全具有和陈某讨价还价的谈判地位,也具有不接受货物的可能,因此应该对其在价格清单上签字的买卖行为承担责任。显失公平制度是从维持社会公平底线的需要出发,它保护的是因为缺乏知识和经验,没有谈判地位,受到公司企业盘剥的消费者,或者在民事活动中因处于劣势地位蒙受巨大损失的个人。

本案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达成的买卖价格,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属于显失公平应该调整的范畴。因此,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以上裁决。

本案例中,合同当事人对于付款的时间节点约定不够明确,造成了这起合同纠纷的形成,而公平原则的解释恰恰为本案提供了可以参考的依据,是合同法中公平原则在实际案例应用中的突出体现。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大全(15篇)篇十一

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合同订立时必要遵守一定的原则。违背基本原则订立合同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出现瑕疵,比如可撤销或是无效。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劳动合同法修改原则,希望大家认真阅读!

根据《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指示与服从的关系;在合同订立时,一方不得利用职权或企业资金优势而享受任何特权,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在诉讼中,诉讼地位平等,适用法律上一切平等。

比如,工商局日常作为政府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与企业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现工商局因办公用品紧缺决定采购一批新的用具,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时,工商局与甲公司是平等地位,就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形,不属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关系,工商局不得利用其管理职权要求甲公司以低价买卖办公用品。

假设,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威胁甲公司说,如果不按市场价的'一半出售这批办公用品,就将这些用品按照伪劣产品处理。迫于无奈,甲公司与工商局签订了买卖合同。这份合同,在甲公司被胁迫的情形下签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甲公司作为受害人享有撤销权。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属可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

《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体现合同自由。在市场经济下,合同法的基本功能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合同自由是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当事人享有缔约自由——订立合同自愿;相对人自由——自愿与谁订立合同;决定合同内容、方式的自由;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但合同自由也有局限性,《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在遵守法律、法规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下的自由。在这种前提下,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自由所涵盖的所有意义。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缔约公平、合同条款公平、履约公平、违约责任公平。随着经济形式的多样性发展,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在合同法中愈加广泛。合同当事人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的分担及合同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合同赋予的权利。

合同法公平原则限制了合同中霸王条款的适用,如一些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类。《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应承担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地位偏差和不平等,明显失去公正,显失公平,应确认其无效。如商场常见的“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就属于这种无效的条款。

显示公平体现在两个方面:1.考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利益明显失衡;2.考察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存在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没经验的情形。比如,甲是古玩界的资深行家,从古董市场入手一件可以假乱真的元清瓷器,入手价1000元。有天,甲听说刚入行的乙想买几件古董练练手,遂带着这件瓷器找到了乙,以10万元优惠价将瓷器出售给乙。甲、乙双方的瓷器买卖合同在成立时,就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甲利用乙对古玩知识的缺乏,对市场缺少经验促成这笔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此,违反公平原则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以下应有之意1.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自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不得反复;2.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3.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商业道德,尽到保密、协助、通知等义务。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订立的合同主要是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儿童玩具,以国内玩具为样品,伪称是某国进口玩具。乙公司听后信以为真,向甲公司采购了一批玩具。后来乙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大全(15篇)篇十二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大全(15篇)篇十三

5.1政治素质。

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保守国家经济机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尊严。因为国际商务谈判既是一种商务交易的谈判,也是一项国际交往活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国际商务谈判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外交政策,同时,还应注意国别政策,以及执行对外经济贸易的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同时谈判人员要熟悉各种国际惯例,熟悉对方所在国的法律条款,熟悉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规定和国际法。这些问题是一般国内商务谈判所无法涉及的,要引起特别重视。

5.2综合文化素质。

任何国际谈判都是跨文化的谈判。我们的谈判人员必须事先对我们的谈判对象国有个很全面清楚的了解,了解对方的文化特点和思维方式。如果我们以自己的文化背景来看待外国文化,必然会在商务谈判中误入歧途,使自己在商务谈判中处于被动和尴尬地位。例如,讨价还价的行为在不同的文化里具有各种各样的含义。在有些国家,如果一个人不讨价还价,他就会被认为是幼稚的。在这样的文化里,讨价还价有多种作用,双方主要是在个人层面上相互了解。旷日持久的讨价还价过程成了发展个人关系的工具。然而在有些国家里,急于讨价还价可能是一种不值得信任的表现。在另外一些国家里,人们会对整个讨价还价过程感到不自在。在开始国际商务贸易之前,就必须理解和接受这些差异。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大全(15篇)篇十四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优秀合同定价原则大全(15篇)篇十五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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