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检测合同大全(12篇)

时间:2023-12-23 作者:笔舞

建筑是人类创造出来的具有特定功能、遵循一定规律的建筑物,它不仅提供了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娱乐空间,也体现了社会、文化和历史的发展。我们周围的世界充满了各式各样的建筑,它们构成了城市的面貌,也展示了人类的智慧与创造力。一座建筑的设计和建造不仅需要考虑实用性和美观性,还要符合环保、节能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建筑总结的写作方法,下面给出一些典型的建筑总结范例。

建筑消防检测合同大全(12篇)篇一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检测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检测项目:乙方负责下列建筑消防设施中的第_______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技术服务。

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2.消火栓给水系统;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泡沫灭火系统;

5.气体灭火系统;

6.防排烟系统;

7.防火分隔设施;

8.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9.其他建筑消防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检测依据:《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db32/186)。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核查乙方现场检测人员出示的执业资格证书。

2.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消防系统安装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工程自检自测记录、系统运行(值班)记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的证明文件和消防设计图纸。

3.乙方到场检测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2.应当根据检测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检测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至少指定两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执业人员检测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检测记录。

3.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真实、规范的检测报告,并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4.及时向甲方出具检测报告或问题反馈意见书。

5.不得转包、分包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七、违约责任:

1.对乙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在检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不负责任的,或转包、分包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检测合同。

2.乙方未能依照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导致检测质量问题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负责。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用下列方式中的_________解决。

1.由__________仲裁机关仲裁;

2.向__________法院起诉。

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建筑消防检测合同大全(12篇)篇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京建星岐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对 内的消防设备设施、电气设备设施进行电气和消防安全检测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乙方作为专业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单位,决定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依据本合同所约定的范围,进行电气安全检测工作。

2.电气防火检测内容:配电柜、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线路敷设。(抽检)

注:乙方将对上述电气设备进行即时性消防检测。

甲方职责:

1、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检测工作进度安排进行监督、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

2、甲方安排相关消防施工人员或本部门负责人在检测期间配合乙方对该场所进行检测工作。

3、根据本合同第四项的内容按时付款。

乙方职责:

1、乙方检测人员应按国家标准及地方的相关规范对甲方管理的该场所内电气设备进行电气安全检测。

2、检测期间,乙方由于违规操作造成人身、设备和财产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3、检测完毕,乙方需向甲方出具国家认可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检测项目及内容以现场检测记录为准)。

1、检测费用大写:

小写:

2、检测报告送达甲方之日,甲方一次性付清检测费

五、合同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经双方协商后可终止或延时执行或解除本合同。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双方凡因合同及其解释发生争执或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纠纷,向非违约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建筑消防检测合同大全(12篇)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委):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宏观监管职能,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行业服务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教育部、工商总局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1002),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教育部国际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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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检测合同大全(12篇)篇四

引导语: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级消防工程师: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要点,欢迎参考!

6、检测消防控制室、各消防设备间及消火栓按钮处的消防通讯功能;

7、检测火灾应急广播的音响功能,手动选层和自动广播、遥控开启和强行切换等功能;

9、检测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照度、转换时间和图形符号;

1、检查消防水源的性质、进水管的条数和直径及消防水池的设置状况;

2、检查消防水池的容积、水位指示器和补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和防冻措施等;

3、检查消防水箱的设置、容积、防冻措施、补水及单向阀的状况等;

5、检测水泵结合器的设置、标志及输送消防水的功能等;

1、检查室内消火栓的安装、组件、规格及其间距等;

2、检测屋顶消火栓的设置、陈冻措施及其充实水柱长度等;

3、检查室内消火栓管网的设置、管径、颜色、保证消防用水及其连接形状;

4、检测室内消火栓的首层和最不利点的静压、动压及其充实水柱长度;

5、检查手动启泵按钮的设置及其功能;

1、检查管网的安装、连接、设置喷头数量及末端管径等;

2、检查水流指示器和信号阀的安装及其功能;

3、检测报警阀组的安装、阀门的状态、各组件及其功能;

4、检测喷淋头安装、外观、保护间距和保护面积及与邻近障碍物的距离等;

5、对报警阀组进行功能试验;

6、对自动喷淋水(雾)系统进行功能试验;

1、检查正压送风系统的风管、风机、送风口设置状况并测量其风速和正压送风值;

2、检测排烟系统风机、风道、防火阀、送风口、主备电源设置状况及其功能;

3、检查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和防火阀的设置状况;

4、对各个系统进行手动、自动及联动功能试验;

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

对其外观、安装、传动机构、动作程序及其手动和联动功能进行检测;

2、对气体灭火系统模似联动试验、查看先发声、后发光的报警程序,查看切断火场电源、自动启动、延时启动量、防火阀和排风机、喷射过程、气体释放指示灯等的动作是否正常。

建筑消防检测合同大全(12篇)篇五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二、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三、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四、在签订合同前,留学中介应当向留学申请者出示由教育部颁发的本留学中介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营业执照。

五、本合同由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建筑消防检测合同大全(12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昆明市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所需费用,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取得相应法定资格的人员,或者委托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接受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期间,需要停用、关闭消防设施的,应当提前24小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条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委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在订立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技术服务的范围、内容、标准、保养周期、时限、保障条款及责任、权利等,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服务项目。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本市地方规范开展检测、维修、保养活动,并对其服务质量负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从事相应的技术服务活动;存在依法应当撤销或者吊销资质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许可机关。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诚信档案,记录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配备取得相应法定资格人员,或者未委托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

(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建筑消防检测合同大全(12篇)篇七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落实新消防法有关精神的原则,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消防设施的具体情况,经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所属建筑物内部运行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规范化的消防安全检测,特签订本合同。

a:项目名称及范围:。

b:检测内容--建筑固定消防设施检测第项。

1、消防供电配电。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消防供水设施。

4、消火栓灭火系统。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气体灭火系统。

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8、机械排烟系统。

9、应急广播系统。

10、防火分隔。

11、干粉灭火系统。

12、受委托的其他系统。

第三条:检测内容—建筑电气消防安全设施第项。

1、接地、接零。

2、线缆绝缘。

3、开关、插座和照明器。

4、电动机。

5、发电机。

6、电缆桥架。

7、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

8、蓄电池(组)。

9、等电位。

第四条:变配电所(室)(收费见物价局文件附表)。

第五条:检测面积为平方;固检、电检及变配电所(室)检测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六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生效后甲方即预付人民币(大写)元。

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正式书面检测报告,提交检测报告前甲方应付清合同余额。

第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可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按司法程序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消防检测合同大全(12篇)篇八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夏季火灾防控工作,进一步提升防火和灭火救援能力,把握消防工作主动权,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县局决定从xx年5月20日至9月20日在全县集中开展夏季消防检查。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理水平,夯实消防基层基础,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夏季全县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部队执法执勤不发生有损形象的事件。

县局成立副局长伊宏春任组长,公安消防大队、督察室、治安大队、森林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具体工作的筹划部署、宣传发动、督导考核等。

(一)夏季火灾隐患整治。

1、重点企业。以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企业为重点,主要检查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日常消防检查巡查,防火防爆防雷防泄漏措施,储备灭火药剂,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建立专职消防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2、重点场所。以人员密集场所和寺庙、古村寨等文物古建筑为重点,主要检查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保安等五类人员培训,日常消防检查巡查,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人员安全疏散,装修装饰材料,用火用电管理,违规住人,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等情况。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重点检查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对历次排查整治发现的特别是省、市、县政府对xx年度政府消防工作考核指出的问题,重点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

3、重点行业。联合安监、商务、文化、文物、教育、旅游、住建、民政、卫计委、规划等行业部门,主要检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检查,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工作制度,实行标准化管理等情况。

4、劳动密集型企业。按照国务院,

省、市、县政府安委会部署要求,主要检查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日常消防检查巡查,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等情况,推动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基础消防设施建设,落实基层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二)监督执法。

1、执法制度建立落实情况。主要检查消防执法工作例会、法律审核、集体议案、自由裁量、执法流程等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核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确定和分级监管落实情况。

2、规范执法运行情况。主要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情况;重点查找和解决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依据、执法公开、网上执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执法监督制约情况。主要检查实行警务公开、述职述廉接受群众监督,开展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过错追究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等情况;整治消防执法不公不廉,纠正执法不严、不作为和选择性执法、乱执法等问题。

(三)执勤训练。

1、实战化训练和熟悉演练情况。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基础体能、应用技能、士兵职业技能训练、个人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训练;针对夏季火灾多发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企业和文物古建筑,制修订灭火救援预案,开展“六熟悉”,掌握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开展疏散救生、举高车停靠、泡沫输转、远程供水等专项训练、实战演练和灭火研讨授课等情况。

2、灭火救援指挥情况。部队全勤指挥部和指挥长机制建设;充实建筑结构、石油化工、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专业人员,健全灭火救援专家队伍;实施等级调派、力量编成和专业化指挥;执行火场纪律和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3、单位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情况。

专职消防队执勤人员编配、车辆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情况;针对本单位灾害事故特点,开展专项训练和熟悉演练情况;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和联训情况。

(四)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1、城乡消防规划编制情况。会同规划部门,检查城市、县城和全国重点镇编制修订消防规划,其他乡镇编制修订消防规划(消防专篇)情况;城乡总体规划调整或消防规划到期的,及时修订情况。

2、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摸清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的“欠账”,逐项制定补建计划,按照年度任务加快建设进度,全面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责任。

队建设发展计划。

(五)消防安全宣传。

1、消防宣传“七进”情况。部署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机关、进网站”工作,中小学校消防知识进教材和课时教学,在新生军训中开展消防知识与技能教学活动,民航、铁路、轨道等行业在交通工具内宣传提示消防常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员工“一懂三会”教育培训,文化娱乐场所开机、放映前播出消防安全提示,门户网站开设消防频道或网页等情况。

2、媒体消防宣传情况。公安消防大队在当地主流媒体开设专栏,刊播夏季消防检查动态和消防安全常识,每月在当地有影响的电视、报刊推出一期专题报道,各地利用移动互联网消防信息服务平台按要求发送消防安全常识和业务指导信息,重大安保活动及节庆向“目标人群”发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等情况。

3、消防科普基地作用发挥情况。消防队站、防灾教育馆、消防博物馆等科普教育基地定期开放,接受群众参观体验等情况。

夏季消防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底前)。县公安局召开会议,对夏季消防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县消防大队组织开展培训,统一工作方法,明确检查要点。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提请政府制定检查方案,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组织对所有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开展排查摸底,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宣传资源广泛发动,营造社会舆论声势。

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执勤训练和监督执法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列出清单,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计划和整改任务,依法跟踪督促整改。

(三)总结考核阶段(9月20日前)。县公安局对当地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统一组织考核,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建立提升火灾防范和灭火救援能力的长效机制。活动结束后,将组织考核组对各地夏季消防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五、工作要求。

季消防检查稳定火灾形势,又要带动基层基础工作、促进源头治理,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二)依靠政府,联合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争取政府重视和支持,把夏季消防检查纳入议事日程,提请政府领导带队检查消防安全工作,推动解决城乡消防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等重大问题。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指导培训,推动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工作制度,以标准化促进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

和举措,也要宣传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服务企业、便民利民的做法和成效,进一步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感和满意度。要注重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宣传报道,推广典型经验,曝光重大隐患,营造浓厚氛围。

(四)严格督导,落实责任。要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将任务逐项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公安消防大队、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检查发现的隐患,狠抓整改环节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县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组织有力、成效明显的,提出表扬;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领导;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建筑消防检测合同大全(12篇)篇九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湿式自动喷淋系统。

3、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4、防排烟系统。

5、气体灭火系统。

6、泡沫灭火系统。

7、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8、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箱系统。

二、被检测场所。

1、餐厅、旅店业、市场、歌厅、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

2、图书馆、重要办公楼、写字楼。

3、其他设置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

三、检测程序。

1、检测机构受理检测申请,安排检测日期

3、检测前,受检单位应组织好各受检系统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系统情况介绍,检测中,受检单位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必须在场,配合检测人员工作。

4、检测工作结束,主检员应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测情况,对有争议的项目,主检员可决定当时复检。

5、主检员组织检测员根据各系统检测的原始记录,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编写《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签发《检测报告》。

6、受检单位领取《检测报告》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有关资料及原始记录由检测机构存档。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检测消防控制室、各消防设备间及消火栓按钮处的消防通讯功能;

7、检测火灾应急广播的音响功能,手动选层和自动广播、遥控开启和强行切换等功能;

9、检测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照度、转换时间和图形符号;

二、消防供水系统。

1、检查消防水源的性质、进水管的条数和直径及消防水池的设置状况;

2、检查消防水池的容积、水位指示器和补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和防冻措施等;

3、检查消防水箱的设置、容积、防冻措施、补水及单向阀的状况等;

5、检测水泵结合器的设置、标志及输送消防水的功能等;

三、室内消火栓系统。

1、检查室内消火栓的安装、组件、规格及其间距等;

2、检测屋顶消火栓的设置、陈冻措施及其充实水柱长度等;

3、检查室内消火栓管网的设置、管径、颜色、保证消防用水及其连接形状;

4、检测室内消火栓的首层和最不利点的静压、动压及其充实水柱长度;

5、检查手动启泵按钮的设置及其功能;

四、自动喷水(雾)灭火系统。

1、检查管网的安装、连接、设置喷头数量及末端管径等;

2、检查水流指示器和信号阀的安装及其功能;

3、检测报警阀组的安装、阀门的状态、各组件及其功能;

4、检测喷淋头安装、外观、保护间距和保护面积及与邻近障碍物的距离等;

5、对报警阀组进行功能试验;

6、对自动喷淋水(雾)系统进行功能试验;

五、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1、检查正压送风系统的风管、风机、送风口设置状况并测量其风速和正压送风值;

2、检测排烟系统风机、风道、防火阀、送风口、主备电源设置状况及其功能;

3、检查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和防火阀的设置状况;

4、对各个系统进行手动、自动及联动功能试验;

六、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

1、对其外观、安装、传动机构、动作程序及其手动和联动功能进行检测;

七、气体灭火系统。

1)申报检测时,需向检测机构提供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2)检测机构受理检测申请,安排检测日期。

3)检测中检测仪器必须经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检验合格,检测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4)检测前,受检单位应组织好应组织好各受检系统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系统情况介绍,检测中,受检单位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必须在场,配合检测人员工作。

5)检测工作结束,主检员应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测情况,对有争议的项目,主检员可决定当时复检。

6)主检员组织检测员根据各系统检测的原始记录,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编写《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签发《检测报告》。

一、电检工作程序。

1、双方首先签订“电气防火检测约定书”或“检测合同”。

2、通知客户在正是检测前1小时给用电设备通电运行。

3、受检单位需要委派两名熟悉本单位用电设备的专业人员配合,按照约定的检测范围和项目进行现场检测,按规范的格式进行检测数据记录,记录经双方审核签字后生效。

4、工程师根据检测记录和技术规范编制“检测报告”。详细说明检测结果及建议。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检测方,一份交防火监督处,一份检测方存档。

依据国家有关电气防火管理规范,按照北京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2000-6-26批准、2000-10-014实施的《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065-2000)和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为能切实保证检测质量,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和可靠,我公司采用现代化科技一起设备进行即时性电气防火检测,提供检测报告,指出存在的电气火灾隐患一级消除这些隐患的整改建议。从而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

1、配电设备。

2、配电箱。

3、线路敷设。

4、照明灯具、开关、插座的安装。

1、消防设施检测约定书填写,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受检单位和检测单位各持一份。

2、受检单位需提供全部有关受检项目《消防审核意向书》复印件一份。

3、受检单位及检测单位双方商定,安排检测日期。

4、检测前,受检单位应组织好各受检系统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系统情况介绍,检测中,受检单位有关负责人员须在场,配合检测技术人员工作。

5、检测工作结束,主检技术人员应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测情况,对有疑议的项目,主检技术人员可决定当时复检。

6、主检技术人员组织检测员根据各系统检测的原始记录,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编制《检测报告》,经检测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签发检测报告。

7、受检单位领取检测报告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有关资料及原始记录,由检测单位存档。

1、依据国家相关消防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等进行消防设施检测。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火栓系统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气体灭火系统。

5)、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门、防火门。

三、消防检测收费标准我公司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消防局办字(1996)135号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检测的通知,参照北京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根据贵单位的实际检测面积进行收费。

四、服务承诺对贵单位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发现,提出整改建议,在检测报告中做出评价。愿我们合作成功,欢迎与我们联系(服务电话:0379-63260058),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建筑消防检测合同大全(12篇)篇十

6、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

1、变压器室;

2、高(低)压配电装置;

3、低压配电箱(盘);

4、低压配电线路敷设;

5、电气照明装置;

6、开关、插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三、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八、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第61号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五)有关燃气、电气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报告等记录资料。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建筑消防检测合同大全(12篇)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

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图纸资料。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人工程设计审查范围,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当签发;设计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第七条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

第八条凡含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装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第十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后,建筑物的所有名或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

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等必须选用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国家核发生产许可证或者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实行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其所辖区(市、县)两级和地区(州、盟)及其所辖县(市、旗)两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工审核法规。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省、自治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章法规,管理、检查本辖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参加、指导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审核。跨省、跨地区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由公安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分专业实行分工审核和技术总复核法规。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内部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消防验收管理权分离。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列为消防设计审核的重点;。

(二)高层民用建筑;。

(三)发电厂(站),广播、电视中心,邮政、通讯枢纽等重要工程。

(五)地下工程;。

(六)科研基地、学校、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

(七)其他重要工程。

第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核应当遵循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对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依据我国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

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建筑施工中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对消防设计的实施进行抽样性检查。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时,应当查验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等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应当在十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实行消防专业资格定期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后,核发许可证;不合格的,不发或者撤销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应当建立档案,并按年限、工程的性质和重要性分类保管。

第二十三条承担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按照公安部有关消防监督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取得岗位资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指定某个企业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或者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选择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或者选用消防产品,一律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公告确定。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人员必须无偿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禁开办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等服务企业、机构;严禁在上述企业、机构兼职;严禁向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严禁向企业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或者无偿占有企业的钱物。

第二十六条对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评为优秀工程。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

(一)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送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即开工兴建的;。

(二)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建筑消防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接收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工,已完工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经取得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撤销其许可证:

(二)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三)未取得许可证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

(五)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三十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调离消防监督岗位:

(一)故意不履行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二)对应当办理审批、验收,故意拖延不办,超过审批、验收期限的;。

(三)向建设单位指定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保养企业的;。

(四)向建设或者施工安装单位指定使用某个企业的消防产品的;。

(五)擅自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等的;。

(六)强行摊派各种费用,无偿占有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七)索要、接受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八)参与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或者开办从事上述业务的企业、机构的。

第三十三条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建筑消防检测合同大全(12篇)篇十二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受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兹委托为本人的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受委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进行的代理活动、办理的有关事项、签署的有关文件本人均予承认。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委托人:签字(盖章)受委托人:签字(盖章)。

证明书。

今证明委托人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上述委托书确系其本人亲自出具。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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