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

时间:2023-10-31 作者:纸韵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

在工作中,经常需要进行情况汇报,以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下面是一些常见场景下的情况汇报范例,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撰写情况汇报。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根据通知要求,下面,我就**贯彻实施《工会法》、《**实施〈工会法〉办法》、《**集体合同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厂务公开条例》等“一法律四法规”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简要汇报如下:

近年来,我县坚持把学习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学习宣传普及力度,确保了“一法律四法规”的贯彻实施。

社区部门和企业,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组织职工座谈等方式,对全县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重点解决了一批企业建会难和职工维权难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一法律四法规”的贯彻实施。同时,切实加大干部职工“一法律四法规”学习培训力度,近年来,在县委党校举办干部培训班4期培训领导干部480多人(次);在县电视台开辟了“一法律四法规”讲座宣传专栏4期,宣传普及80天;坚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在县政府广场文化广场等广场举办大型宣传活动20多场(次),印发“一法律四法规”宣传材料5万余份摆放宣传展板160块悬挂宣传横幅96条发放宣传购物袋1万个现场答复职工咨询256件。全县各部门各单位不断创新活动载体,强化学习宣传效果,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一法律四法规”学习宣传活动,全县共举办各类“一法律四法规”学习班交流会441场(次),培训工会积极分子和职工代表共计3120多名;举办各类知识竞赛203场(次),参加职工5600多人(次);开展“一法律四法规”知识问卷调查151场(次),参与职工1万多人(次);刊出板报墙报312起,悬挂横幅张贴标语1314条(幅),在全县营造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一法律四法规”的良好社会氛围。

我县不断健全完善体制机制,为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县委常委会每年两次听取工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一法律四法规”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县委将工会工作纳入基层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党建目标责任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督促和推进“一法律四法规”的贯彻实施。县委先后批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创建“五好四有机关工会”和“六有五好企业工会”的意见》、《关于创建“五好”县县工会的实施方案》、《关于创建“工会工作先进县县”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法律四法规”;县人大坚持每年通过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听取专题汇报和参加工会开展的活动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提高执法工作水平,推动落实“一法律四法规”;县政府健全完善了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强化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一法律四法规”的工作职责,并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利益及工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68件。同时,健全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年,县政府办批转了《关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意见》,调整健全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组成人员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原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三方、三家”扩大到“三方、四家”(人社部门代表政府,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工信部门和工商联代表企业)。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研究制订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并先后召开三方协商会议63次,解决重大问题129件,有力地推动了“一法律四法规”的贯彻实施。

我县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在加强党建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按照“先组建、后规范”的工作方式,突出建会重点、创新建会形式,使工会组建率、职工入会率稳步提高。理顺工会组织管理关系。按照管人、管事、管工会的原则,建立健全县总工会—乡镇、社县、系统、工业园县工会—所辖(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工会、基层联合工会—工会小组为主线的四级工会组织网络。按照党组织隶属管理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现了乡镇、工业园县所属企业工会由乡镇、工业园县工会管理,城县党组织隶属主管局、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的企业工会由主管局系统工会和县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工会管理,其余城县企业工会由社县工会管理的全覆盖管理体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大二级工会组织建设力度。各乡镇、社区、系统工会在工会管理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是推动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主体。**年,两办批转下发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的意见》,推动全县15个乡镇、20个社区和20个系统全部成立了工会组织。**年,15个乡镇、20个系统和17个社县(玉门油田生活基地街道的3个社县除外)全部成立了总工会,并明确二级工会组织负责所辖(属)企业工会组建、管理和推动工会工作的职责。同时,每年督促二级工会组织通过改选换届和补选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等方式健全工会组织,为推动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夯实了基础。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工作。按照“两个普遍”的工作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扎实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年”和“广普查、深组建、全覆盖”、“非公有制企业建会”两个集中行动,推动25人以上企业及有条件单独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全部单独建立了工会组织。同时,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推广行业工会、一条街工会、市场工会、基层联合工会组建经验,推动在15个乡镇、20个社县、工业园县和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下属的4个城县党建工作站成立基层联合工会、一条街工会167个。至目前,全县建成基层工会组织561个,涵盖法人单位1363个,发展会员37362人,工会组建率、职工入会率分别达到了96.5%,94.3%。提升基层工会工作整体水平。以创建全省“工会工作先进县县”为目标,在深入广泛开展“五好四有机关工会”、“六有五好企业工会”和职工之家创建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以健全“四牌三档两章”(即:工会委员会牌匾、工会主席门牌、工会组织架构及制度图板、职工之家牌匾,工会组织、工会工作、工会活动三类档案资料,工会主席胸章、工会委员会印章)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目前,全县15个乡镇、20个社县工会和部分系统工会、规模以上企业工会基本达到了规范化建设要求。并创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1个、全国百家示范乡镇(街道)工会1个、**模范职工之家3个、**模范乡镇(街道)工会1个、**市模范职工之家42个、职工小家4个、**模范职工之家95个、工会工作示范点45个。

我县以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为抓手,不断强化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全力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集体合同条例》,不断加大工会干部培训力度,有效提高了广大工会干部指导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的能力和水平;修订完善了适合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书》、《**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称“三项”集体合同)范本,并印发基层指导“三项”集体合同签订、续签工作。至目前,全县15个乡镇、20个社县、工业园县和10大行业商会全部签订了县域性、行业性“三项”集体合同;全县企业通过单独签订或由县域性、行业性“三项”集体合同覆盖等形式全部签订了“三项”集体合同。基层民主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根据《**厂务公开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县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厂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坚持每年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全县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全部落实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已建会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建制率和厂务公开推行面分别达到了95%和93%。推荐评选**厂务公开先进单位3个,**厂务公开先进个人1名,命名表彰“**厂务公开先进单位”43户,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了较好落实。认真调解处理职工侵权案件。县政府坚持每年对企业落实“一法律四法规”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劳动争议调解和职工信访案件调解和处理。至目前,开展劳动法律法规专项检查8次,接待来访职工106批次、322人次,处理侵权案件78起,落实职工权益诉求216项,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400多万元。扎实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累计“安康杯”竞赛和“安全生产月”活动8场次,今年5-6月份,县安委会按照初赛、预赛、复赛和决赛的程序,安排县安监局、县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开展了全县企事业单位职工“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全县较大型企业的2万多名职工参加了竞赛,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生命健康权益。

在全社会形成了劳动光荣创造伟大向先进学习向先进看齐的良好社会风尚。扎实开展职工文体娱乐活动。县委、县政府举办。

劳模。

颁奖晚会2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庆五一”、“庆七一”、“庆十一”等各类职工主题文体活动1200多场次,组织开展“送电影进企业”活动56场次,为企业职工免费放电影130场次,参与职工8万人次,职工凝聚力和工会组织活力不断增强。

我县高度关注民生,把改善民生作为全县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帮扶中心建设。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达到了“有牌子、有场地、有人员、有设施、有经费、有活动”的六有标准,帮扶工作达到了体系网络化、资金常态化、渠道一体化、形式规范化、工作社会化的“五化”要求。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各部门、各单位坚持每年对全县困难职工及档案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审核,不断强化困难职工档案的网络动态管理。止目前,全县共建立困难职工档案2696份。加大帮扶救助力度。扎实开展“两节四季”(两节:元旦、春节;四季:春雨助岗、夏季安康、金秋助学、冬日阳光)帮扶救助活动,积极帮扶救助困难企业、职工。近年来,共筹措各类帮扶资金400多万元,慰问困难企业35户次,慰问困难劳模、困难老党员、困难职工、农民工、单亲职工、病残职工6000多人次,“金秋助学”困难职工、单亲女职工和农民工子女160人次。加大就业帮扶力度。投入10万元资金,配套10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为120名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供创业小额贷款500多万元,先后为400名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岗位。

工会经费是工会开展活动、服务基层职工的经济保障。我县不断强化措施,加强工会经费划拨、收缴工作,**年,将工会经费纳入地税代收,为工会经费收缴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坚持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并按照规定划拨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全县工会经费收缴形成了工会经费财政划拨与税务代收双向推进的工作机制。近年来,财政划拨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总额逐年递增,税务代征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力度不断加大,划拨、征收工会经费到位率逐年提高。**年,财务划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129万元,税务代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筹备金、工会经费220万元。

近年来,我县在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有些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后不按合同规定执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随意裁员;有些建筑建材类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安排职工加班,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支付职工加班工资、落实职工休息休假制度、上报和处理工伤事故;有的企业不落实平等协商制度,不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的建筑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中,由于工会干部的雇佣身份,因此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收到多方面限制,致使不敢大胆维权;有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很冷淡,导致企业工会“一头热”或不敢说,造成了签订工作的被动局面。

一些工会干部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认为,非公有制企业产权是私人的、工人是雇用的,没有必要像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一样落实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有的非公企业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有的即便是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只是浮于表面、流于形式,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难以得到落实。

针对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今后,我们将努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宣传活动,特别是要通过宣传,使企业经营者、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都能掌握“一法律四法规”的基本规定,充分认识“一法律四法规”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落实“一法律四法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以小微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坚持不懈地开展集中建会行动,推动10人以上小微企业单独建立工会组织。一方面,通过党工共建的形式,推动有党组织的小微企业全部建立工会组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在推动企业工会组建中的重要作用,未成立工会的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工会筹备金,单独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收取工会经费,推动10人以下小微企业全部单独成立工会组织。同时要求所有成立工会的企业职工全员入会,提高工会单独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

厂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劳动关系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于落实不到位的。

企业。

和用人单位督促整改,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指导帮助职工筹建工会的企业和不签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二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单位和职工应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应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

第七条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数额,按月或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按前两款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其工资总额应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第十条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失业保险费缴费记录,记载单位及职工实际缴费情况。缴费单位、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一条解散、关闭、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单位,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清算。

依法破产终结或者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法人登记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筹;民族自治州可以州或县为单位统筹。实施统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各市、州应将当年依法应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按季度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上缴比例。

(二)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妇女生育补助金;。

(四)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七)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三)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第十九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二十一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与颁布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以及财政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从1986年起计算的单位的续存时间和职工的连续工龄视为该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按照规定缴费的实际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的70%给予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和。住院期间停发门诊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伤、残、亡的,不享受第二十五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补助费的期限,为在该单位累计缴费时间内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月补助费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执行。

第二十九条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迁移,应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从迁移后的次月起按规定向迁入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30日内将迁出单位以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结余的50%划转给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单位成建制和职工个人跨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变动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原所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凭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30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向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失业保险金:(一)本人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二)按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的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给予费用补贴。

第三十二条单位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和失业人员对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直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单位没有全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或者拖延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期限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由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足额上缴;逾期仍拒不上缴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单位和个人迁移,未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的,由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限期划转;逾期拒不划转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除追回挪用、侵占的失业保险基金外,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三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条单位及其职工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保险调剂基金。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

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检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情况。

第九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驻渝部队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或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按照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雇主缴费比例为2%,雇工缴费比例为1%。

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十条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第十一条单位及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记载单位及职工实际缴费情况。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二条解散、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单位,清算人应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清算人应当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加清算。

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注销、撤销的单位,当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单位及其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按规定清偿和补缴。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直接划入国库,然后由国库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或国债利率等获取孳息。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和机构进行检举。

第三章。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四

区妇联:

按照《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的要求,**区文化局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对辖区内儿童教材教辅的'出版发行和文化娱乐场所加强了监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为全区妇女、儿童提供了健康向上的精神生活,净化了我区的文化环境。

一、加大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活动。

一方面,集中整治学校周边的文化环境。凡在学校周边设立书报亭、复印打字社、电子出版物经营店、游戏厅等,我们都严格把关,离学校不足200米,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批。并且,在一些经营场所还设立了监督举报告示牌,让广大妇女儿童积极参与管理,提高社会监督的力度。同时,经常性的组织执法检查,对违法经营行为一经发现坚决查处,进一步改善了学校周边的文化环境,得到了学生家长和老师的一致肯定。

二、繁荣文化,创造有利于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一方面,我们在全区各镇、办事处实行文化馆文化辅导员包片制度,并结合社区实际,帮助各社区培育、建立、完善了一批以妇女为中坚力量的文艺演出团体。推行社区文化辅导员注册登记和培训制度,对基层文化辅导员和文艺骨干经常组织岗位培训,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培训科目包括声乐、器乐、舞蹈、表演等多门类,切实的提高了基层群众的文艺表演水平。

另一方面,年内共组织市区“三下乡”活动启动仪式文艺表演、庆新春广场文艺演出、****歌咏会、***区第十五届广场纳凉晚会等各具特色的文艺演出共计60余场,吸引了千余名妇女参与了演出,进一步丰富活跃了全区妇女、儿童的业余文化生活。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五

市委组织部:

抓住“三支队伍”:抓好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党员队伍建设;

实施“六大工程”:大力实施责任工程、素质工程、共建工程、旗帜工程、创新工程、保障工程,努力在抓基层、打基础上实现“六大提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坚强战斗堡垒,把党的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实现“常规工作有创新,重点工作有突破,整体工作有特色”,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一、取得成效。

(一)组织功能进一步提升。通过健全网络、创新载体、完善机制、整合资源,构建起党组织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的工作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服务网络体系。

(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推动发展的能力、依法治理的能力、公共管理服务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为民办实事的能力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明显提升。

(三)党员意识进一步提升。广大党员的宗旨观念、奉献意识普遍增强,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勇挑重担,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服务成效进一步提升。机关、社区党建工作业绩更加突出、基础更加牢固,党组织的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先进性进一步体现,广大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在赢得民心、凝聚民心方面取得新成效。

(五)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党务工作力量不断壮大,经费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活动场所建设得到加强,能够为党员群众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六)品牌效应进一步提升。打造出一批时代特色鲜明、示范带动作用较强、党员群众欢迎的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努力打造在全区、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党建品牌。

二、工作做法。

坚持制度执行从严,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法治思维不断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制度执行,真正把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到底,使制度持久发挥效力,用从严治党的新成效、为民服务的新成果取信于民。

(二)抓住“三支队伍”建设这个关键。一是抓好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按照“三强两好一满意”(班子强、队伍强、作风强,科学发展好、为民服务好,群众满意)要求,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每个社区建立3—7人的后备干部队伍。健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双向互动工作机制,注重从企业董事会成员、管理骨干党员中选配“两新”党组织书记,推动党组织书记与经营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着力优化党组织书记队伍结构。逐步完善、动态更新社区书记后备人才库,分类分层强化培训,全面推行菜单式选学,突出实用性教学,每年至少组织基层党组织书记集中培训2次,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以村改居社区“两委”组织换届为契机,坚持“三有三带”标准,严格候选人资格条件,核定干部职数,大力倡导书记、主任“一肩挑”和村改居社区“两委”班子交叉任职,选优配强村改居社区班子尤其是党组织书记。二是抓好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切实选优配强从事党务的工作人员,充实社区、“两新”组织抓党建工作力量,确保至少有2人专职抓基层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工委班子议事规则和工作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党建指导员信息库,动态掌握企业党组织党建人才需求情况,为党建指导员和非公企业及社会组织之间“双向选择”搭建平台。三是抓好党员队伍建设。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要求,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严格落实“双推双评三全程”制度,在2019年发展的党员中,40岁以下的要达到80%以上,高中以上学历达到85%以上,进一步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依托现代媒体和信息网络技术,整合市河洛党建平台、“四位一体”综合信息平台、办事处党员信息库、党建网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建立“智慧党建平台”,畅通联系服务党员群众渠道,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通知公告、信息咨询、网络学习、党组织和党员动态分析、参与党建活动报告和查询等“一条龙”服务,实现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的信息化、精细化和智能化。加强和改进党课教育,党员年度集训不少于32个学时,参与率不低于90%。严格党员日常管理,扎实开展党组织关系排查,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有效解决“口袋”党员、“隐形”党员和“空挂”党员等问题。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党日、警示教育等活动,强化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党员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开展为民服务代办、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等活动,每年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不少于6次,参与率不低于90%。加大党内关怀力度,统筹做好关爱帮扶工作,增强党员荣誉感归属感。

(三)突出“三大领域”党建这个重点。一是社区党建。健全社区“两委”议事协调机制,完善社区党建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共驻共建、激励奖惩等工作制度。全面落实党务、居务公开,采取重要事项在社区公示栏或服务大厅门前集中公开、单一事务专项反馈、复杂问题分步答复、特殊群体约定告知等方式,鼓励社区党员、居民和辖区单位广泛参与社区事务,健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发挥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作用,优化提升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力求服务多元化、个性化。推行绘制“民情地图”、建立民情档案、开展民情恳谈等做法,健全以党组织关爱服务、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公共服务、社会化志愿服务和无偿低偿便民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服务体系,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蹲点服务、网上服务,努力打造面向广大群众的“半小时”生活服务圈。开展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整顿“回头看”,对前八批后进基层党组织按上级要求进行自查,坚持跟踪问效,防止问题反弹回潮,推动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转化升级。加强党员远程教育站点建设,依托电子阅览室建设2—3个标准化的红色网络教育家园。二是“两新”党建。深化“两新”党组织“星级评定、分类定级”工作,开展以“把党员培养成企业标兵、把企业骨干培养成党员,党员带领职工创名优品牌、党组织带领企业创更高效益”为主要内容的“双培双创”活动,2019年,建立“两新”党建示范点1个,创建三星级“两新”党组织2个,不断激发“两新”党建活力。加大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力度,力争辖区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两新”组织全部单独建立党组织,实现“两新”党建全领域覆盖。三是机关党建。按照机关党建要“走在前、作表率”的要求,强力推进“先锋队”工程,开展机关党员“亮身份、当先锋”活动,规范共产党员党徽佩戴,亮明党员身份,增强党员主体意识,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开展“三亮三比三创”(亮身份、亮承诺、亮形象,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创党员先锋岗、创群众满意窗口、创优质服务品牌)活动,推行“四零服务”(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制度,推出一批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优秀服务标兵,真正让党徽亮出来,让党旗飘起来,让党员的形象树起来。

建立党建联系点制度。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建立办事处科级干部基层党建联系点制度,每位科级干部联系一个基层党组织,每年蹲点联系指导时间不少于10天,帮助基层探索创新和有效破解党建难题,示范引领辖区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履行党建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党建考评制度。认真落实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联述联评联考”和对基层党建工作实行“三单制”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基层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层层签订基层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党建重点工作定期抽查通报机制,半年和年终进行考核排名,对抓党建工作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筑牢意识形态阵地。以开放式组织生活基地为依托,加强对党员群众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坚决同各种危害党的领导、损害党的形象的错误思潮和言行作斗争,用先进的思想文化占领阵地、巩固阵地,把广大党员群众紧密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为社区内流动党员提供网上学习交流服务;

为辖区党员群众提供综合服务,打造群众广泛参与、彰显社区特色的服务平台。

4.实施旗帜工程。按照“河洛党建计划”党建示范点“五个好”创建标准,对现有党建示范点实施再提升工程,打造×个社区党建示范点和×个“两新”党组织党建示范点,着力将每个示范点打造成基层党建工作精品点。区委将建立跟踪培养和考核评价机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资金上给予扶持,与重点项目建设结合起来,突出特色资源,发挥比较优势,硬件抓提升,软件抓规范,使老典型焕发新活力,新典型示范有效果,整体推进有榜样,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5.实施创新工程。“党建+平台”。通过将党员信息管理、活动宣传、关爱提醒、志愿者服务、“三会一课”制度落实、积分制管理等内容纳入“四位一体”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党建的示范引领作用。“党建+堡垒”。从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着手,在社区党委(总支)下,通过采取“1网格1支部”“多网格1支部”“1网格多支部”等形式,实现党支部与网格相互对应,打造一张由一个个“网格支部”构成的党建工作网,进一步优化组织设置,建强基层堡垒。“党建+基地”。全面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的同时,立足区域资源优势,依托办事处党员服务管理中心、长安路三社区党建阵地和辖区东方红农耕博物馆,探索建立开放式组织生活基地,进一步增强组织生活的吸引力,提升组织生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实施保障工程。健全经费保障体系。加快形成以财政拨款与自筹经费相结合的党建工作经费来源结构,持续提高保障水平。按照市区要求,加大基层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投入力度,用于阵地建设、功能提升、教育培训等。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每户不低于10元标准纳入财政预算,机关支部、社会组织等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单独列支,足额保障。非公经济组织党费全额返还,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强化组织阵地建设。树立“区域化大党建”理念,充分利用机关、国企、事业单位、办事处和社区等各类党组织阵地资源优势,本着联建联管联用原则,打造开放式综合性党群活动服务中心,丰富拓展功能,为周边非公企业、社会组织等党员群体提供学习教育培训、政策法律咨询、工作生活维权等服务。加强基层党组织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党员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政治关怀力度,积极推荐优秀基层党组织书记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在“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等各类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营造良好氛围,凝聚精神力量,凸显正向效应。

三、下步打算。

下一步,我区将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大力倡树“清新简约、务本责实”的作风导向,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深入推动×党建工程,动员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优异成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助力增效。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深入推动工作。要坚持书记抓、抓书记,各级党组织书记特别是基层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工作分工,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部门的党建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实施×党建工程情况纳入2020年基层党建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三单制”管理,逐级制定“三个清单”,理清责任链条,层层抓好落实。

二是严格督导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将实施×党建工程情况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改进述职方式,提升述职质量。区委将制定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采取明查暗访、巡回观摩、对调检查等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并对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半年和年终对各基层党组织进行考评排名。

三注重宣传推广,总结推广经验。根据各自特点和工作优势,创新工作方法,激发工作活力,在×党建工程建设上有新突破。同时,分领域分行业,重点打造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典型,深入挖掘先进事迹,总结先进经验,做好宣传推广,努力打造在全市、全省、全国知名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党建品牌。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六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二)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选择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单位及其职工自欠缴之月起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自清缴次月起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六十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由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六)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五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需住院治疗的,报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到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给予一次补助。

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六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十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第二十八条单位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九条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二)失业人员流动的,应办理失业保险费用转移手续。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

第三十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期限届满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二)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跨统筹地区迁移参保关系转移手续的;。

(三)单位拒不提供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的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期限的;。

(二)单位或个人迁移,未按规定办理转迁手续或划转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的。

第三十六条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不依法予以追缴和处罚的;。

(二)违反规定不如实核准单位工资总额的。

第三十七条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失业保险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并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法侵犯管理相对人人身、财产权利的;。

(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法定办事程序的;。

(三)无法定依据,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反法定处罚程序处罚和滥施处罚的;。

(五)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第三十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部门和机构受理、办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失业保险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认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其审核、核定、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复查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收到复查申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当事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是指: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再就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或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被解聘、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的所有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和不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有关办法和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七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加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施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八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根据通知要求,下面,我就**贯彻实施《工会法》、《**实施〈工会法〉办法》、《**集体合同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厂务公开条例》等“一法律四法规”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简要汇报如下:

近年来,我县坚持把学习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大学习宣传普及力度,确保了“一法律四法规”的贯彻实施。

“一法律四法规”颁布实施以来,我县组织召开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学习座谈会,并下发了通知,对深入学习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行动起来,迅速兴起学习贯彻“一法律四法规”的热潮。通过学习,明确了任务职责,增强了贯彻执行“一法律四法规”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年,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把“一法律四法规”列入执法检查重点,同年5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四个检查组,深入乡镇、社区、部门和企业,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组织职工座谈等方式,对全县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重点解决了一批企业建会难和职工维权难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一法律四法规”的贯彻实施。同时,切实加大干部职工“一法律四法规”学习培训力度,近年来,在县委党校举办干部培训班4期、培训领导干部480多人(次);在县电视台开辟了“一法律四法规”讲座宣传专栏4期,宣传普及80天;坚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在县政府广场、文化广场等广场举办大型宣传活动20多场(次),印发“一法律四法规”宣传材料5万余份、摆放宣传展板160块、悬挂宣传横幅96条、发放宣传购物袋1万个、现场答复职工咨询256件。全县各部门、各单位不断创新活动载体,强化学习宣传效果,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一法律四法规”学习宣传活动,全县共举办各类“一法律四法规”学习班、交流会441场(次),培训工会积极分子和职工代表共计3120多名;举办各类知识竞赛203场(次),参加职工5600多人(次);开展“一法律四法规”知识问卷调查151场(次),参与职工1万多人(次);刊出板报、墙报312起,悬挂横幅、张贴标语1314条(幅),在全县营造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一法律四法规”的良好社会氛围。

我县不断健全完善体制机制,为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县委常委会每年两次听取工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一法律四法规”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县委将工会工作纳入基层。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党建目标责任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督促和推进“一法律四法规”的贯彻实施。县委先后批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创建“五好四有机关工会”和“六有五好企业工会”的意见》、《关于创建“五好”县县工会的实施方案》、《关于创建“工会工作先进县县”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法律四法规”;县人大坚持每年通过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听取专题汇报和参加工会开展的活动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提高执法工作水平,推动落实“一法律四法规”;县政府健全完善了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强化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一法律四法规”的工作职责,并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利益及工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68件。同时,健全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年,县政府办批转了《关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意见》,调整健全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组成人员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原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三方、三家”扩大到“三方、四家”(人社部门代表政府,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工信部门和工商联代表企业)。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研究制订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并先后召开三方协商会议63次,解决重大问题129件,有力地推动了“一法律四法规”的贯彻实施。

我县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在加强党建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按照“先组建、后规范”的工作方式,突出建会重点、创新建会形式,使工会组建率、职工入会率稳步提高。理顺工会组织管理关系。按照管人、管事、管工会的原则,建立健全县总工会—乡镇、社县、系统、工业园县工会—所辖(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工会、基层联合工会—工会小组为主线的四级工会组织网络。按照党组织隶属管理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现了乡镇、工业园县所属企业工会由乡镇、工业园县工会管理,城县党组织隶属主管局、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的企业工会由主管局系统工会和县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工会管理,其余城县企业工会由社县工会管理的全覆盖管理体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加大二级工会组织建设力度。各乡镇、社区、系统工会在工会管理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是推动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主体。**年,两办批转下发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的意见》,推动全县15个乡镇、20个社区和20个系统全部成立了工会组织。**年,15个乡镇、20个系统和17个社县(玉门油田生活基地街道的3个社县除外)全部成立了总工会,并明确二级工会组织负责所辖(属)企业工会组建、管理和推动工会工作的职责。同时,每年督促二级工会组织通过改选换届和补选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等方式健全工会组织,为推动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夯实了基础。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工作。按照“两个普遍”的工作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扎实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年”和“广普查、深组建、全覆盖”、“非公有制企业建会”两个集中行动,推动25人以上企业及有条件单独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全部单独建立了工会组织。同时,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推广行业工会、一条街工会、市场工会、基层联合工会组建经验,推动在15个乡镇、20个社县、工业园县和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下属的4个城县党建工作站成立基层联合工会、一条街工会167个。至目前,全县建成基层工会组织561个,涵盖法人单位1363个,发展会员37362人,工会组建率、职工入会率分别达到了96.5%,94.3%。提升基层工会工作整体水平。以创建全省“工会工作先进县县”为目标,在深入广泛开展“五好四有机关工会”、“六有五好企业工会”和职工之家创建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以健全“四牌三档两章”(即:工会委员会牌匾、工会主席门牌、工会组织架构及制度图板、职工之家牌匾,工会组织、工会工作、工会活动三类档案资料,工会主席胸章、工会委员会印章)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目前,全县15个乡镇、20个社县工会和部分系统工会、规模以上企业工会基本达到了规范化建设要求。并创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1个、全国百家示范乡镇(街道)工会1个、**模范职工之家3个、**模范乡镇(街道)工会1个、**市模范职工之家42个、职工小家4个、**模范职工之家95个、工会工作示范点45个。

我县以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为抓手,不断强化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全力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集体合同条例》,不断加大工会干部培训力度,有效提高了广大工会干部指导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的能力和水平;修订完善了适合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书》、《**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称“三项”集体合同)范本,并印发基层指导“三项”集体合同签订、续签工作。至目前,全县15个乡镇、20个社县、工业园县和10大行业商会全部签订了县域性、行业性“三项”集体合同;全县企业通过单独签订或由县域性、行业性“三项”集体合同覆盖等形式全部签订了“三项”集体合同。基层民主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根据《**厂务公开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县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厂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坚持每年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全县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全部落实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已建会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建制率和厂务公开推行面分别达到了95%和93%。推荐评选**厂务公开先进单位3个,**厂务公开先进个人1名,命名表彰“**厂务公开先进单位”43户,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了较好落实。认真调解处理职工侵权案件。县政府坚持每年对企业落实“一法律四法规”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劳动争议调解和职工信访案件调解和处理。至目前,开展劳动法律法规专项检查8次,接待来访职工106批次、322人次,处理侵权案件78起,落实职工权益诉求216项,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400多万元。扎实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累计“安康杯”竞赛和“安全生产月”活动8场次,今年5-6月份,县安委会按照初赛、预赛、复赛和决赛的程序,安排县安监局、县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开展了全县企事业单位职工“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全县较大型企业的2万多名职工参加了竞赛,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生命健康权益。

我县高度重视职工技能素质提升工作,把提高职工技能素质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实施“职工素质提升工程”,不断提高广大职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全面加强职工培训基地建设。在20个社县和15个乡镇工会建立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站,在**工贸中专建立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为职工培训、提升技能搭建了平台。广泛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活动。连续多年下发了《关于在全县企业职工中开展“职工素质提升”培训活动的通知》,发挥全县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作用,采取由政府出资,企业确定培训课题、课时和时间的形式,聘请专业讲师,深入企业、乡镇、社县广泛开展以提高职工职业道德、强化职工责任精神、提升职工技术技能及团队合作能力为主要内容的“送课堂进基层”职工技能素质提升培训活动。至目前,已组织开展“送课堂进基层”活动165场次,举办各类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活动300多场次,培训一线职工、失业人员和农民工5万余人次。扎实开展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围绕转型升级、节能降耗、提质增效和促进持续发展,在全县范围内广泛深入开展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征集推荐评选活动4场次,推荐评选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125项。深入开展全县职工技能大赛活动。每年在重点领域安排开展各类职工技能竞赛活动,先后举办全县“青年教学能手”、“带班育人能手”、电脑操作、汽车驾驶、电焊焊接、静脉输液等职工技能大赛145场次,参与职工3万多人,有效提升了广大职工的技术技能素质。深化工会创先争优活动。县委、县政府先后两次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十大劳动模范”评选活动的通知》,组织开展了两届“**十大劳动模范”评选活动,评选表彰“**十大劳动模范”20名、**“十大行业标兵”20名。连续多年开展以创建“工人先锋号”、“工人先锋岗”,争做“优秀工会干部”、“优秀职工”为主要内容的“双创双争”活动,评选表彰**“工人先锋号”73个、“工人先锋岗”68个、优秀工会干部61名、优秀职工75名;评选表彰“**尊老敬老爱老好职工”30名。同时,研究推荐评选全国劳动模范1名、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岗1个、**劳动模范2名、**“五一劳动双奖”6个、**技术标兵1名、**服务明星3名、**市劳动模范5名、**市工人先锋号5个、**市“五一劳动双奖”10个、**市“五一巾帼奖”3名、**市“金牌职工”9名;推荐评选**职工节能减排先进个人1名、**百万职工技能素质提升活动技术标兵2名,并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劳模先进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形成了劳动光荣,创造伟大,向先进学习,向先进看齐的良好社会风尚。扎实开展职工文体娱乐活动。县委、县政府举办劳模颁奖晚会2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庆五一”、“庆七一”、“庆十一”等各类职工主题文体活动1200多场次,组织开展“送电影进企业”活动56场次,为企业职工免费放电影130场次,参与职工8万人次,职工凝聚力和工会组织活力不断增强。

我县高度关注民生,把改善民生作为全县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帮扶中心建设。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达到了“有牌子、有场地、有人员、有设施、有经费、有活动”的六有标准,帮扶工作达到了体系网络化、资金常态化、渠道一体化、形式规范化、工作社会化的“五化”要求。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各部门、各单位坚持每年对全县困难职工及档案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审核,不断强化困难职工档案的网络动态管理。止目前,全县共建立困难职工档案2696份。加大帮扶救助力度。扎实开展“两节四季”(两节:元旦、春节;四季:春雨助岗、夏季安康、金秋助学、冬日阳光)帮扶救助活动,积极帮扶救助困难企业、职工。近年来,共筹措各类帮扶资金400多万元,慰问困难企业35户次,慰问困难劳模、困难老党员、困难职工、农民工、单亲职工、病残职工6000多人次,“金秋助学”困难职工、单亲女职工和农民工子女160人次。加大就业帮扶力度。投入10万元资金,配套10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为120名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供创业小额贷款500多万元,先后为400名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岗位。

工会经费是工会开展活动、服务基层职工的经济保障。我县不断强化措施,加强工会经费划拨、收缴工作,**年,将工会经费纳入地税代收,为工会经费收缴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坚持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并按照规定划拨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全县工会经费收缴形成了工会经费财政划拨与税务代收双向推进的工作机制。近年来,财政划拨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总额逐年递增,税务代征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力度不断加大,划拨、征收工会经费到位率逐年提高。**年,财务划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129万元,税务代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筹备金、工会经费220万元。

近年来,我县在贯彻实施“一法律四法规”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有些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后不按合同规定执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随意裁员;有些建筑建材类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安排职工加班,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支付职工加班工资、落实职工休息休假制度、上报和处理工伤事故;有的企业不落实平等协商制度,不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的建筑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中,由于工会干部的雇佣身份,因此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收到多方面限制,致使不敢大胆维权;有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对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很冷淡,导致企业工会“一头热”或不敢说,造成了签订工作的被动局面。

一些工会干部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认为,非公有制企业产权是私人的、工人是雇用的,没有必要像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一样落实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有的非公企业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有的即便是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只是浮于表面、流于形式,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难以得到落实。

针对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今后,我们将努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进一步组织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地开展“一法律四法规”的学习宣传活动,特别是要通过宣传,使企业经营者、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群众都能掌握“一法律四法规”的基本规定,充分认识“一法律四法规”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落实“一法律四法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以小微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坚持不懈地开展集中建会行动,推动10人以上小微企业单独建立工会组织。一方面,通过党工共建的形式,推动有党组织的小微企业全部建立工会组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在推动企业工会组建中的重要作用,未成立工会的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工会筹备金,单独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收取工会经费,推动10人以下小微企业全部单独成立工会组织。同时要求所有成立工会的企业职工全员入会,提高工会单独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

坚持每年对非公有制企业贯彻落实“一法律四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就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干部配备情况、劳动合同和“三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职工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其他劳动关系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于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用人单位督促整改,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指导帮助职工筹建工会的企业和不签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九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十

第四十二条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单位违反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征缴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或者非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未按规定兑现失业保险待遇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截留的失业保险基金并补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由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失业保险基金平衡财政收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责令纠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对有关失业保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十一

县目督办:

根据县目督发〔2017〕2号《关于下达2017年度民生工程目标的通知》,下达民生行动农机目标任务,我局在2017年的农机工作中,创新思路,真抓实干,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现将1-9月民生行动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进展情况

(一)、机耕道建设

截止9月,已完成新修机耕道4条12公里,硬化机耕道道4条8.4公里。具体情况如下:

新修机耕道4条12公里

1、某某乡太一村11、12组机耕道3公里;

2、某某乡太二村13组机耕道4公里;

3、某某乡断七村3、5组机耕道3公里;

4、某某乡石机村12组-民丰组2公里。

硬化机耕路4条8.4公里

1、某某乡共有村小堰组机耕道1公里;

2、某某乡民全村机耕道3公里;

3、某某乡王家1组机耕道2.4公里;

4、某某乡虎成村机耕道2公里。

(二)、农机培训

我们以农机购置补贴项目为载体,通过开农机作业现场会,科技宣传、机手集中培训等形式,大力开展农机技术培训。以农机技术学校为主体,开展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电工、电焊工、农村修理工等培训。截止9月29日,已完成各类农机培训800人次,对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民工技能起到积促进作用。

(三)农田水利建设

新增提水能力3.4万方,新增有效灌溉面积0.09万亩。

二、存在问题

今年的农村机耕道建设在省市都缺少项目支持,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县农田水利基建资金。县财政拨付给农机上的农田水利基建资金要兼顾全县40处农村电力提灌站和机耕道建设,由于资金分散,投入不足,建设的质量及标准就只能因地制宜,造成一些机耕道的宽度不够,路面砼的标号不够等问题。

三、工作建议

加大对项目工作的'支持力度,以项目带动民生行动,高标准实施民生工程的机耕道建设。加大农民在农机技能培训的投入,特别是近年来微型耕整机的推广普及,全县已有各类耕整机400余台,同时联合收割机的拥有量在逐年增加,这就迫切需要对农民进行农机具维修、操作等培训,以保证农机具的安全、正常使用。建议县财政把农民的农机技能培训纳入预算。

2011年由我局牵头实施的民生工程有5项。其中工程类项目2项,分别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非工程类项目3项,分别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根据文件要求,现将我县民政民生工程实施情况向督查组汇报如下:

一、实施情况:

一是工程类项目实施做到了有效提速。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今年省民政厅安排我县400张床位建设任务,3月份我局会同县财政局出台了《xx县2011年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根据乡镇要求和综合考虑,确定 6个乡镇为2011年敬老院建设项目乡镇。全县民政民生工程会议的召开,进一步加快了项目筹备建设进程。目前xx镇已开工建设;xx镇正式进入招标程序;xx完成选址、场地平整、立项等工作,正进入招标程序。

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由于我局坚持早计划、早启动,4月19日已完成了招投标工作, 5月6日已全面开工,目前已完成了主体工程基础。根据市反馈情况,我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工程建设进度,目前在全市位居前列。

二是非工程类项目实施实现了稳步推进。

1、稳步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自2017年10月开始,我局即部署了2011年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农村五保的审核调整工作。经过本人或村(居)民小组申请,村(社区)初核,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且三榜公示无异议后,全县30343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7034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7066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疗救助,资金将近期予以下拨。

3、稳步启动了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及时结算工程建设,具有公正性、便捷性、及时性特点。为确保今年6月底前完成结算服务平台建设。我局积极向县政府汇报,得到了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各相关部门的鼎力支持。县政府已成立领导小组,组成相关部门赴岳西、和六安市裕安区考察学习,制定了《xx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及时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等4个文件。完成了与安徽晶奇公司服务平台的软硬件建设的协议签订。6月13日,召开了全县医疗救助“一站式”及时结算动员大会,安排部署了“一站式”各项工作,目前,在乡镇的努力下,五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信息采集工作已全面完成并发送到省晶奇公司开始系统上传,预计能在6月底前开始实行“一站式”及时结算。

二、存在问题:

有一定专业水准,由于从事民政工作人员过去很少涉猎建设领域专业知识,造成了一定的“窝工”现象,而延误影响了工程实施进度。 2、医疗救助平台建设确保6月底启动还有很大工作量。目前尽管完成了平台建设的有关各项工作事宜,虽然农村五保和重点优抚对象完成了信息采集工作,下一步信息录入、修改、端口接入,仍有大量的细活、技术活在等着我们。特别是农村低保对象的信息采集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采集时间又处在村级换届选举时段,能否按时农村低保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将成为我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及时结算能否全面按时启动的关键。

三、下步工作打算:

实施民政民生工程是、县政府坚持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全面落实好今天民生工程调度会议精神是我们民政人神圣职责。为此,我们将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大今年实施民政民生工程力度。

一是进一步强化领导。继续强化民政局党组成员联系乡镇,联系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的落实力度。

二是进一步强化宣传。 在县民生办的统一协调下,依托有效的传媒方式,加大对民生工程实施的意义、政策、成效的宣传,千方百计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

厅和民政厅文件要求,自7月1日起,开始实行城乡低保资金按月打卡发放;对农村敬老院、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工程类建设项目,坚持百年大计,质量、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项目实施到位。按照10月底前主体工程必须完工,12月底前必须完成设施配套的工程进度要求,倒排工期,制订好工程建设时间表,确保民政民生工程类项目顺利实施。

四是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坚持督促检查不流于形式,坚持不同时间段有不同督查形式和内容的要求,合理制订督查方案。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十二

本条例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等情形。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本条例施行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参保状态,本条例施行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与本条例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

(二)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满十二个月的,其中的十二个月缴费时间与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施行前缴费时间超出十二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十三

8月19日是“中国医师节”,今年活动的主题是“尊医重卫,共享健康”。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全省开展xx届中国医师节活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我院开展“中国医师节”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通过深入开展xx届“中国医师节”活动,激励广大医师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和职业操守,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为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健康xx建设,努力开创卫生健康事业新局面作出积极贡献。

20xx年8月14日—8月31日

尊医重卫,共享健康。

(一)义诊活动(牵头部门:医务科)

1.时间:20xx年8月14日上午8:00

2.地点:门诊大厅

3.参加人员:

(1)本院心内科、神经内科医师3人;

(2)xx医院专家3人;

(3)量血压人员2名。

4.任务分工:

(3)义诊活动前后期宣传报道。——宣传科负责

(4)专家教学查房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医务科负责

(二)医师“三基三严”知识竞赛(牵头部门:医务科)

1.时间:暂定于8月21日、22日下午进行(分两批)

2.地点:门诊三楼报告厅

3.参加人员:临床医技科室全体医师

4.竞赛形式:百分制闭卷考试(a、b卷,两场)

5.任务分工:

(3)活动现场照片采集、宣传报道。——宣传科负责-

6.表彰:考试成绩高于80分者,按分数高低选取前15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200元/人。

(三)医师“医者仁心”主题演讲比赛(牵头部门:院办)

1.时间:暂定于8月27日下午进行

2.地点:门诊三楼报告厅

3.参加人员:原则上各临床医技科室每科室推荐1—2名医师参加。

4.比赛形式:

(1)脱稿演讲

(2)比赛不设预赛

(3)实行专家评委现场百分制考评(现场播报成绩,去掉最高分、最低分取平均分计入总分)

(4)比赛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颁发证书及奖金(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5.任务分工:

(3)会标(xx医院庆祝xx届“中国医师节”主题演讲比赛)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十四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核心。同时也是改善民生,惠及大众的一项政治任务。我院高度生视,以敏锐的视觉提前投入工作。通过加大宣传、成立组织、制度计划、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按照区局要求在序开展。现按局通知要求就近阶段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我镇村级服务站基药制度与医院同步执行,通过广泛宣传、组织督查和人员工资经费保障等措施,村级服务站基药制度得到很好的贯彻:

1、积极宣传,为服务站实施基药奠定基础。从5月份与院部同步,先后召开5次服务站长会议和3次全体乡村医生会议,对实施基药的好处及政治意义进行广泛宣传,从思想上加以统一,得到全体乡村医生的理解和支持。

2、制度计划,落实措施。5月底全面清盘各服务站药品库存,全镇共库存药品3.7万余元。目录外药品1.8万余元。按照全区统一部署,我镇从6月1日全镇服务站开始实施基药制度,对目录外药品规定7月15日之前用完,对服务站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实行目录内药品全部进入平台代购配送。7月底我镇对全镇服务药品再次清查,全镇服务站库存药品2.29万元,目录外药品0.5万元,我院采取积极措施,对0.5万元的目录外药品进行全镇统一调度使用,仅用15天时间全部消化完毕。目前全镇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站药品部分通过平台代购,还有部分药品虽未通过平台,但也是天辉公司按基药要求进行配送。(除极少部分常规用药通过院方批准,比如安基比林、小儿感冒冲剂等外)无目录外药品。全部实施零差价销售,群众较为满意。

3、加强督导,确保服务站基药制度规范实施。我院自实施基药制度以来,医院就强化了服务站督导工作,每月开展2次全面督导。为了加强督导效果和质量,院长亲自带队,药剂、财务、防保、医疗参加的督导工作共进行3次,一方面加以督导,一方面加以规范。目前督导形成制度化,由防保牵头、药剂、财务人员参加,按月定期下村督导。每次督导均有有记录和通过的会议录。

万元,乡村医生计9.36万元)。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配送单位单一,因引人竞争机制,多家配送。

2、基药品种不能满足基层临床需要,尤其是妇科洗剂、儿科用药等。

3、配送公司品种不全,尤其表现在抗生素上,如苏州致君的头孢呋辛就没有等。

4、实施基础制度后,村级办公费用的短缺,限制服务站的发展。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十五

下:

一、盛市二十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

1、面向个人的`生活保障、教育资助类项目进展顺利。农村低保金、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均按时发放,达到时序进度;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目前正处筛查摸底阶段;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水库移民后期直补金,待盛市补助资金到位后即行发放;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在春季开学时已为全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免除了学杂费、免费提供了教科书,并对贫困寄宿生发放了生活费补助。

2、工程建设类项目进展不平衡。从开文秘114 ***工率看,达到80%以上的有: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城镇廉租住房项目、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工程。农村中小学d类危房改造、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度均在80%以下。目前施工进度较快的有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网络化建设。 二、县级五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

1、二中新校区建设项目:已完成测绘、规划设计,教育园区初步规划方案已制定。目前正组织有关人员对规划用地进行勘界,核定权属。

2、中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住院大楼扩建已完成,骨伤大楼5月中旬动工,目前基础部分基本完工。

3、茶山公园建设配套项目:公园内道路正在修建,工作量已完成40%,晨练场尚在设计之中。

4、中心城区“三斜改造项目:石山坞改造已完工,东大街、北大街完成工作量的50%-60%,叶家巷、许家巷未开工。

下:

一、盛市二十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

1、面向个人的生活保障、教育资助类项目进展顺利。农村低保金、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均按时发放,达到时序进度;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补贴,目前正处筛查摸底阶段;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水库移民后期直补金,待盛市补助资金到位后即行发放;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在春季开学时已为全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免除了学杂费、免费提供了教科书,并对贫困寄宿生发放了生活费补助。

2、工程建设类项目进展不平衡。从开文秘114 ***工率看,达到80%以上的有: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城镇廉租住房项目、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工程。农村中小学d类危房改造、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度均在80%以下。目前施工进度较快的有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网络化建设。 二、县级五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

1、二中新校区建设项目:已完成测绘、规划设计,教育园区初步规划方案已制定。目前正组织有关人员对规划用地进行勘界,核定权属。

2、中医院综合楼建设项目:住院大楼扩建已完成,骨伤大楼5月中旬动工,目前基础部分基本完工。

3、茶山公园建设配套项目:公园内道路正在修建,工作量已完成40%,晨练场尚在设计之中。

4、中心城区“三斜改造项目:石山坞改造已完工,东大街、北大街完成工作量的50%-60%,叶家巷、许家巷未开工。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十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确保我校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我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一)2011至2012年学年度学校基本情况

北闸中心校位于昭阳区北部,距城10公里,辖区内11所完小,3所单小,全校共有在岗教职工227名,有106个教学班,2011年秋季学期有5369名小学生,其中享受贫困生生活补助的有1690名学生。2012年春季学期有5369名小学生,其中享受贫困生生活补助的有1850名学生;2012年秋季学期在校生5034人,全部享受营养餐,享受贫困生生活补助的有1850名学生。

(二)工作开展情况

1、收入、支出情况

2011年秋学期贫困生生活补助总收入925000元,生均500元,如数发放到学生手中。

2012年春季学期营养餐总收入2488182元,其中牛奶、鸡蛋支出418782元;营养餐支出345788.08元,生均64.4元,结余1723611.92元。

2、供餐方式情况说明

目前,我校11所完小和中厂单小设立学生食堂。对全镇1850名享受生活补助的贫困学生供应中餐;对示范小学587名学生、海坝小学681名学生、红路小学599名学生、新田一小521名学生、新田二小277名学生、邓子小学462名学生、白坡塘小学531名学生、塘房小学344名学生,8所学校4002名义务阶段学生供应早餐,早餐结余经费让学生每周轮流加餐;对中厂小学105名学生、钻沟小学215名学生、岩脚小学536名学生、海子小学177 名学生,4所学校1033名学生实行早餐并入午餐供餐。

3、管理及使用情况

学校收到上级财政资金下拨通知后,学校营养餐负责人、出纳和会计必须一起到银行,从开设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专用账户”中提取现金,当日下拨各村完小。

材料由中心校招标统一配送,由中心校和各校的询价组定价格,并由三人以上参与验收、主管领导审核。食材采购回后,依次验收、交货、审核签字。原材料采购应票据齐全。

学校剩余资金,在报帐后,当日上交中心校出纳,存入银行专户。

二、营养改善计划组织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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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营养餐做法及经验

(一)供餐模式为学校食堂供餐,科学制定营养膳食食谱。为确保饮食安全,学校食堂采取学校自主经营,由学校总务处具体负责管理。学校食堂一律不对外承包,食堂聘用人员必须经健康体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学校食堂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设施设备以及饮用水等必须达到有关卫生标准。

四、存在的问题、困难和建议

品加工—餐桌食用的工作流程和涉及学生营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都必须监管到位,否者就会出问题。四、村级完小没有专门的食堂管理员,都是由后勤主任兼任,给工作本来就繁重的后勤主任再增大了工作量,压力极大,加之后勤主任年龄偏大,有时难以应付这样的工作量,往往是顾此失彼。

建议:

2、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齐抓共管,保障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和学生饮食双安全;

4、从业人员工资低,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希望给予增加工资和增加工作人员的数量;

5、在工作实施过程中,不断摸索新经验,总结实施中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形成有效机制,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全面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北闸镇中心校

二0一二年十月十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正式启动。我校结合上级精神,认真工作,细心组织,努力完成任务,现将前期营养餐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我校自开始实施营养餐工程以来,做了大量细致有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爱心营养餐工程实施深得民心,得到了社会认可、家长的好评;爱心营养餐工程实施切实保障了学生的健康成长,拉近了学校与家庭之间的距离,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切实落到了实处,减轻了贫困学生家长的经济压力,促进了学生努力学习的氛围,促进学校良好学风的形成,促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 实施营养餐的主要做法:

1. 加强领导,确保责任落实。

在爱心营养餐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营养餐工程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营养餐工程”的具体工作。

2. 强化监督。

建立实名制学生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营养餐学生的家庭名单和营养餐的发放情况予以公示。学校还建立了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对营养餐的实施情况予以监督。

3. 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

为使我校的营养餐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我校制定了《食品验收入库制度》、《食品储存保管制度》、《食品发放与饮食用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学生实名制信息管理制度》、《学校健康教育制度》、《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

4.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营养与健康的宣传教育,要取得社会对营养餐的理解与支持。营养餐是一种新生事物,在实施营养餐计划的.整个过程中,学校坚持不懈的开展营养与健康的宣传教育,通过印发“致学 、生家长的一封信” 校会、主题班会和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提供营养餐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5. 强化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把好卫生安全关,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是营养餐工作最起码的要求和持续正常开展的关键。我非常重视食品卫生安全,联合本镇的卫生防疫部门加大对学校饮食卫生安全检查的力度和密度,针对各个季节的不同特点和容易出现的卫生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学生在校就餐的安全性,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从而确保营养餐工程的顺利实施。

6.认真组织,及时发放营养餐。

每月统计,学期汇总统计;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做到万无一失。

回顾前期的学生营养餐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也还存在不足,如在学生营养餐分发、食用及卫生方面,给班主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力争使这项惠民工程做得更好。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十七

(三)依照规定将有关缴费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审核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三)负责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

(四)负责失业保险基金或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的补贴。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三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全额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错误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造成冒领等情况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或者影响失业保险金正常发放的,由县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失业保险管理和经办工作暂按现行体制不变。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本省原来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十八

尊敬的各位领导、在座的各位老师:

大家下午好!

在州文明办、县文明办的关怀、支持下,盖租小学申请到了2017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在此我代表全校师生表示衷心的感谢!现就我校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及运行情况作简要汇报。我校现有10个教学班,其中学前教育2个班,共有教师25名,其中代课教师5名,学生508名,其中学前班85名,寄宿制学生88名,校外租房学生230名,留守儿童较多。2017年11月启动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建设,预计12月建成投入使用。修缮款财政局已拨6万,准备修缮7间活动室,1间办公室,一个篮球场和乒乓球场地,我校乡村学校少年宫有德育类、科技类、文体类等6个专用室内活动室,有室外活动场所3个。开设了绘画、棋类、篮球、羽毛球、乒乓球、跳绳、舞蹈、合唱、国学经典诵读、书法、快乐英语口语训练、电子琴、刺绣等12个活动项目。少年宫活动得到了全校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许和普遍欢迎。

具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坚持“统一、规范”两要求,建好乡村学校少年宫

在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州经费使用规定进行修缮场所、采购器材的基础上,我校按照州县统一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积极营造乡村学校少年宫浓厚氛围。一是在校门口悬挂了中央文明办、财政部、教育部“乡村学校少年宫”和“盖租小学乡村学校少年宫”标识牌。二是在校园内显著位置设置了乡村学校少年宫专业宣传栏,介绍少年宫基本情况,展示活动成果。三是规范布置活动室。每间活动室门口都悬挂统一标识牌,标明辅导教师、学员情况、开放时间、活动目的等;室内悬挂活动室相关工作制度和与活动相关的字画,营造活动氛围;室内放置活动器材收纳柜,张贴器材清单及使用管理情况。

二、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和各项制度。一是健全领导组织机构,成立了盖租小学乡村学校少年宫领导小组:组长 李兵玛 盖租乡党委副书记 乡长 副组长:李玲 副乡长 喇高池 副乡长 马金辉 盖租小学校长 成员:妇联 团委 文化站 学校教师 二是成立了学校组织机构。由校长任少年宫主任,副校长任少年宫副主任,成立了由教导主任任教学部主任,总务主任任后勤部主任,由管理安全的副校长任安全部主任,安排好了各项活动专人负责的辅导教师。三是健全运行机制,制定了推动少年宫活动的《实施方案》、《主任副主任职责》、《辅导员岗位职责》等各项制度全部上墙。四是制定好了各项活动计划,安排好了各项活动的辅导教师、具体时间、场地等。每周二、周四放学后4:00—5:00星期六、星期天9:00—10:00.

三、具体活动内容 : 校级兴趣小组

1、简笔画、儿童画、国画(辅导老师:邓雪娇 郭次尔 )

2、棋类(辅导老师:文玉祥 杨辉)

3、小篮球、羽毛球(辅导老师;文玉祥 吴富顺)

4、舞蹈、合唱、跳绳(辅导老师:李国-军 宋琴 黄 倩 李廷兰)

5、乒乓球(辅导老师:王勇)

6、国学经典诵读(辅导老师: 胡祖军)

7、毛笔、硬笔书法(辅导老师:张顺锦)

8、快乐英语口语训练(辅导老师:李华凤)

9、电子琴(辅导教师:王 平)

10、手工制作、刺绣(李次佐 沙 英)

四、活动时间安排表:

一、天岗湖小学简介

天岗湖小学位于泗洪县西南岗地区,这里民风淳朴、文化底蕴深厚,素有“三湖一河”之称(天井湖、张套湖、香套湖、怀洪新河)。辖区内试教人口3.3万,面积90,5平方公里,这里也是中国首善陈光标的家乡。天岗湖小学占地总面积31225平方米,校舍面积7746平方米,有餐厅、宿舍楼和250米塑胶运动场。基础设施建设堪称农村小学一流,布局合理,书香浓郁。现有32个班级,1856名学生,82名教职工。其中本科学历54人,专科20人,中学高级教师5人,县学科带头人8人。下辖中心幼儿园一所,有教师14名,在园幼儿300多名。教学点6所,小学生328名,幼儿316名。教师队伍结构合理,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务实创新精神。近年来,我校秉承“以德治校,以师立校,质量兴校,特色名校”为办学理念,各项工作得到长足发展。我校曾先后被评为“宿迁市实验小学”,“江苏省绿色学校”, “宿迁市青年文明号”““宿迁市课改先进校” “泗洪县教学质量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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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十九

2005年月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市政府办公室68号、72号明电下发后,我们按照滨政发〔2005〕1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贯彻落实重点工作,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下面将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狠抓贯彻落实。

滨政发〔2005〕1号文件下发后,市质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科室进行学习,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贯彻文件要求。经研究,我们将推进实施名牌战略作为2005年全局的重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的重点考核项目。市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名牌创建工作,由质量科牵头,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县区局也都确定了分管名牌工作的领导和业务科室。局质量科每周汇总、调度全市推进名牌战略工作情况,作为每次局长办公会首先汇报和讨论的重点内容,初步形成了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名牌工作机制。

为了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对名牌工作的领导,我们积极向市政府汇报,协助市政府于2005年1月14日组织召开了全市名牌工作会议。会议由市长助理主持,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委副书记参加了会议,××局长通告了全市名牌工作情况。会议对获得名牌荣誉的企业进行了表彰,向市直名牌生产企业颁发了42万元的奖金。会议对今后推进名牌战略工作进行了新的部署和动员,有力的推动了名牌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强化措施,帮助企业努力争创名牌产品。

在山东名牌、中国名牌、国家免检、省质量管理奖、国家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等申报的准备阶段,我们通过召开协调会,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与企业负责人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名牌战略对经济发展和企业提高效益的巨大推动作用,提高企业申报各级名牌产品的积极性,根据去年制定的《2004—2007年名牌培育计划》,积极做好培育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2005年中国名牌评价目录和山东名牌申报条件,目前我市有3家企业参加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有34家企业申报山东名牌产品,3家企业申报山东省质量管理奖,2个产品申请地理标志(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初步形成了我市争创名牌产品的团队。

为了争取我市优势产品列入中国名牌评价目录,并在名牌产品评价中取得满意的结果,今年以来,市局班子成员先后与各争创企业负责人一起赴北京、济南汇报、协调工作19次,与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省质监局领导座谈30余次。3月17日至3月25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确定的关键时期,局领导带领市局名牌工作人员驻北京现场办公,做了大量宣传、汇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今年公布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中,我市××企业集团总公司生产的三元素复合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淀粉等产品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为了准备好中国名牌产品申报材料,我们组织我等4家企业到济南参加全省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工作会议,就准备申报材料请教了有关专家,并将于近期再协调省质监局有关领导、专家对我市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保证材料按申报工作的进度要求及时提交。

为推动山东名牌产品的申报工作,我们广泛宣传,先后召开两次动员会议,极大提高了企业申报的积极性。共有34家企业向市局提出了申报申请,经认真组织初审,我们从中筛选出在全省同行业有竞争优势的26家企业的28种产品,帮助企业一起修改完善了申报材料,向省质监局推荐申报2005年山东名牌产品。

三、强化质量基础工作,建立发展壮大名牌的长效机制。

争创名牌是一项系统工作,重点是要在加强质量管理、搞好技术创新、大力开拓市场上下功夫。为此,我们在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的同时,注重加强技术基础服务,通过帮助企业进行质量教育培训、运行iso9000系列标准、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建设等措施,从源头上提高了企业的技术基础工作和质量管理水平。其中,为了促进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发展壮大,市局有关业务科室与名牌生产企业签定跟踪服务协议,帮助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加大宣传力度,共同做大做强名牌。仅今年第一季度,全市质监系统为企业提供各项服务958人次,帮助解决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相关问题128项。通过帮助企业开展名牌争创活动,强化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占有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四、加强宣传调度,努力营造名牌工作的良好环境。

一方面是加强舆论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名牌战略的重大意义,宣传市委、市政府对名牌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有关政策,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和全社会关注名牌工作的良好氛围。据统计,1—4月份仅质监部门就在各级媒体上发表宣传名牌战略方面的稿件13件。目前市局参照全省的做法,正在筹印《××名牌》宣传画册,为进一步宣传我市名牌产品和名优企业提供广阔的平台。二是加强协调调度。按照×委〔2003〕210号文件要求,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充分发挥市名推委办公室的职能作用,我们开展了我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情况的调查,并编制了××市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简报,及时调度、通报名牌战略推进工作情况,为领导提供参考,增强各部门工作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三是健全和完善名牌保护机制,创造有利于名牌发展的良好环境。依托“12365”打假信息平台,进一步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制,加大了对名牌产品的保护力度,维护名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名牌发展的良好环境。今年以来,共计查处针对假冒名优产品的各类违法案件57起,已结案件37起,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标值约60万元。

今年以来,我们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企业质量管理,在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有不足的地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还未全部完成。今后,我们决心以这次市政府的检查、督导为契机,进一步明确思路,真抓实干,抓紧6、7月份名牌产品评价的关键时期,努力开展工作,力争完成市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实用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范文(20篇)篇二十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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