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

时间:2023-10-31 作者:文锋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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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一

被答辩人xxx。

20xx年6月18日,被答辩人向xx镇市xx区人民法院控诉答辩人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一案,xx区人民法院(20xx)珠刑自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答辩人无罪,但赔偿被答辩人各项经济损失3580元,并补偿被答辩人10000元,被答辩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xx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现答辩人就本案作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伤情经法医检验鉴定为轻微伤甲级,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因此,对故意伤害罪追诉的标准起点为轻伤及轻伤以上,被害人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实施伤害的行为人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害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而本案的客观事实就是如此,被答辩人伤情经法医检验鉴定为轻微伤甲级,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追诉标准,因此,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而是对答辩人进行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二、涉案财物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被答辩人追诉答辩人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只有损毁财物达到5000元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xx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财物估价结论书只是确认了毁坏冰柜的剩余价值为2200元,并未对冰柜的损毁程度作出权威的鉴定,因此,该份鉴定结论不能成为追诉答辩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标准。其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上必须有故意,但一审庭审中,三位证人余阳珠、欧阳先晖、聂文忠的证言均不能直接证明冰柜是由答辩人推翻及答辩人有毁坏冰柜的故意,而事实上冰柜的翻到恰恰是在双方争执过程中碰倒的,但具体到哪一个人碰倒,到目前为止也无法证实。

三、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判决应依法维持。

xxx年4月7日晚,答辩人与其他几位供电职工在本市沿江东路123号被答辩人家中进行反窃电检查,双方发生争执,并由此发生肢体冲突,混乱中被答辩人家中冰柜碰翻倒地,被答辩人也在此过程中受轻微伤。xxx年4月8日,被答辩人伤情经法医检验鉴定为轻微伤甲级,xx镇市xx区公安分局因此对答辩给予治安处罚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答辩人适当补偿了被答辩人的相关经济损失。

事情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事后,答辩人积极补偿被答辩人相关经济损失,并受到公安部门的治安处罚,因此,该事件应因此而终结,但被答辩人滥诉缠访,并自诉至xx镇市xx区人民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答辩人无罪。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同时,在被答辩人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判决答辩人赔偿被答辩人经济损失之外另行补偿被答辩人10000元,而这10000元的补偿款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答辩人本着诚信为人、和睦相处,缓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态度,自愿承担10000元的补偿款,对此,答辩人不持有异议,但被答辩人不但不领情,反而一而再,再而三的缠诉,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实在让人不理解。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上诉歪曲客观事实,没有确凿证据,属于无止境的缠诉,其行为实为浪费稀缺的司法资源之举,因此,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答辩人:

xxx年五月二十五日。

基本知识。

答辩状,是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起诉状及其上诉状和民事/行政起诉状、上诉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辩驳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二

请求事项: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关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人关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一案,贵院刑庭立案后已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其间,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认为不应当干涉申请人的恋爱婚姻自由,自己脑中存在的门当户对的封建观念市错误的,并表示对申请人的婚姻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人是申请人的父亲,为维护亲情,维护和谐的家庭氛围,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撤回自诉,请予批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关某某。

xx年xx月xx日。

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三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我单位诉zzz银行重庆××区办事处拖欠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的纠纷一案,已由你院立案受理。在此期间,农行××区办事处要求重庆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20××年××月××日,在区政府朱××副区长参加下,由区政府农财办公室主任谭×杰同志邀集农行××区办事处主任徐×同志、副主任张×、王××同志就上述拖欠工程垫款问题进行了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形成了20××年××月××日会议纪要(见附件),清结了上述拖欠建筑工程垫款人民币27756.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7条的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请予批准。

此呈。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

诉讼请求:

1.追究刑事责任。

2.要求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男,1977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汉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xxxx年x月x日被xx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x看守所。

上诉事由:

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以(xxxx)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而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不实认定、关于上诉人为共同犯罪的主犯的错误认定和否定上诉人立功表现的错误评判,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并构成立功,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

上诉所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的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这是错误的。

(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上诉人是受xxx的分工,xxx的指示下负责记帐、对帐,计算走私利润分成,与xxx、xxx核对帐目,收支货款,发放工资的。而且上诉人的行为都是在xxx监督下进行的,上诉人所做的一切,都要交由xxx最后核定,向xxx负责。

综上,上诉人在共同走私的犯罪活动中的作用是次要的,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原审判决否定被告人的立功表现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xxxxxx明显属于量刑(含主刑和附加刑罚金)过重。据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特具状提出上诉,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认定本案事实,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和构成立功,同时,也恳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能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充分考虑上诉人系整个家庭的唯一生活来源,上诉人仍需尽赡养之责等等实际情况,依法据情减轻处罚上诉人。

此致

z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四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申请人诉被告人xxx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理由和事实。

申请人诉被告人x××侵占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但尚未终结。写明撤诉的原因,特申请撤回自诉,望准予。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更多。

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五

申请人:忠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所:______省______县,现居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

被申请人一:辉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省______县,现______市看守所。

被申请人二: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省______县,系第一被告人辉______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被申请人三:___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址:______省______县,系第一被告人辉______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被申请人四:媛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省______县,现______市______区看守所。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故意伤害一案,经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判决书、(20______)刑______少初字第______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2元,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拒不执行判决,特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及理由:

20______年7月26日晚,被申请人辉______在被申请人媛______的指使下,闯进了申请人经营的超市,并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导致轻伤,后经______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申请人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后经______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民事赔偿主张,并作出了(20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判决书、(20______)______少刑初字第______号判决书,该文书中认定上述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人民币:22000元并判决被申请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时至今日,上述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应当赔偿申请人款项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现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日。

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六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男,xxx年7月11日生于xx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村7组25号。

被申请人(二):,xxx年4月5日生于xx省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组23号。

被申请人(三):,男,xxx年6月9日出生于xx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塘村13组。

被申请人(四):,男,xxx年4月15日生于xx省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村5组2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因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xx省中级人民法院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共计人民币75433.00元,其中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35%,即26401.5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35%,即26401.5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15%,即11314.95元;被申请人赔偿两申请人经济损失75433元的15%,即11314.95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给付。该判决已于xxx年12月10日作出,四被申请人对该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均未提出上诉,该一审附带民事判决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判决规定的给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xx省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年月日。

附:1、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定复印件各一份。

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七

申请人:古xx,男,19xx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王xx,女,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申请人于20xx年11月16日向贵院起诉与被申请人王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起诉,望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古xx。

日期:

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八

答辩人:xxx,男,19xx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xx县xxxx,身份证号码:4329xxxx…….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系被告人x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就x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y某、y某某、z某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xxx涉嫌抢劫、故意杀人一案中,虽然其触犯了刑法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损失不是被告人xxx的行为造成的,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xxx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而,xxx3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除此之外,其他都不属于物质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索赔诉讼。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民事部分时可以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xxx。

xxx3年9月日。

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九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五个起诉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1、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者财物被毁坏。

等精神性的人身权。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精神损失不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果受害人的财物被侵占或非法处置,而不是被毁坏,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只能通过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得到相关赔偿。

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抢劫、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

________县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被告祝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汽车运输公司及________、________等人道路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人________已与五原告人协商,赔偿和兑现了所有的赔偿费用。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汽车运输公司及________、________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希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准许为感!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一

申请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___,男,汉族,1974年___月___日出生,户籍所在地______市______区______镇,暂住地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道;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刑事被告人):王______,男,汉族,1947年___月___日出生,户籍地所在地______省______万源市……,现羁押于______市______区看守所;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已生效的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__)___法刑初字第58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______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申请人医疗费18632元、续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元、护理费1100元、误工费96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561元、伤残补助费36968元,共计人民币106125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列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此申请!盼依法及时执行。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日。

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二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联系电话:1383943588。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案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三

原告:邓,女,汉族,19年月日生,湖北省王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组,身份证号:xxxxx。

被告:叶,女,岁,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乡四合村人,20xx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200元。

20xx年12月3日,原告乘坐上午10:30分楚雄至昆明的客车,准备在西部客运站下车,原告身背一个女式背包,包内放有本人用品以及刚刚领到的7000元工资和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一本,以及一张内没有钱的银行卡,同时身上带着一部天语手机。

下行13时一刻左右,在客车快要到西部客运站的时候,原告以为到了车站,由此原告随同其他部分乘客下了车。

下了车原告给家人打电话得知还没有到客运站,于是原告按家人的意思准备打车到客运站。

这时被告与另外一名女子走过来,邀请原告一起坐公交车到西部客运站,在往公交站牌的路上,另一名女子钱包丢在路上,被告将钱包捡起一起走到车站。

这时被告又说不坐公交车而是坐面包车,于是被告与另一外女子将原告连推带拉拉上车并将原告夹在中间。

在准备要开车的时候,丢钱包的女子走过来,说钱包丢失要求检查是否我们捡到他的钱包,原告在被告人要求下将钱包打开给那女子查看,这时被告看到原告包内的钱就将原告的包抢到她手里拿着,同时也将原告的'手机也拿走,不让原告打电话。

后来那女子与被告又要求查询原告的存折,看是否将捡到的钱存入银行了,由此在被告等人的哄骗下,原告又将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密码告诉被告等人,致使原告在他们车内滞留了两个来小时,在这过程中与被告同伙的男子将原告存折内47000元全部取走(当时原告并不知情),而原告几次要求打电话,被告均不将手机返还给原告。

在被告他们的犯罪行为得逞后,被告及那名假装丢钱的女子要求又要求原告去东站药村市场作证,于是原告又坐上被告安排的摩托车,并将原告的包放在摩托车上,摩托车司机将原告带了不到100米就以亲戚出交通事故为由将原告放在路边,原告对自己的包检查发现,包内现金全部没有了,这时原告才感觉被被告骗了,而这时原告身上一分钱都没有了,手机也被被告拿走了,该手机价值1200元。

对被告对原告财产、现金的诈骗、偷盗行为,原告感到十分的气愤,被被告盗走的7000元可是原告近1年来帮他人做饭的全部收入,而骗掉的银行存折内的钱也是原告多年的收入积蓄,因此事受到的刺激相当的大,致使原告很长时间来精神恍恍惚惚,常常以泪洗面。

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xx年12月18日,被告等人在对他人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照片、当面辩认,被告就是盗窃、诈骗原告钱财的人。

由此,为使原告得到里宽慰并防止被告继续害人,欺骗他人钱财,请求司法机对被告人给予严惩。

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窃、诈骗的钱财共计55200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xxx。

20xx年2月5日。

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四

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xx(曾用名陈xx),男,39岁,满族,初中文化,现住xxx区钱家店镇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陈xx之父。

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xx,女,40岁,满族,小学文化,现住xxx区钱家店镇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陈xx之母。

被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xx,男,xxx年9月19日出生于xx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xxx区红星镇机关宿舍3组95号,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包xx,男,1xxx年3月11日出生于xxx区,xx族,初中文化,原系xx铝厂职工,捕前住xxx区霍林办事处五委15组64号,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付xx,男,xxx年8月4日出生于xx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xxx区红星信用社路北住宅楼,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申请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贾xx,男,xxx年4月30日出生于xxx区,xx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xxx区东郊办事处一委四组,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申请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通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请求再审。

申请请求:

撤销原审法院(xxx)通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之列,仅赔偿合理部分丧葬费10944.00元,和抢救费800.75”的不公正判决。

请求被申请人张xx、包xx、付xx、贾xx(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另行支付死亡赔偿金79,0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2,3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

事实及理由:

xxx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张xx、包xx、付xx、贾xx将申请人的儿子陈xx毒打致死,原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xx等人刑罚。申请人作为原告在一审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申请人张xx、包xx、付xx、贾xx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所提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为由不予支持。但申请人认为,这里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一、首先对于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一种物质损失或财产性损失,理由如下:

1、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或财产性损失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其生命权而死亡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不能再以赔偿权利人的资格主张民事权利,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导致的未来所能继承的财产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一种物质损失或财产性损失。这是因为,在该解释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里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赔偿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来二十年创造的财富”,即物质损失或财产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请求赔偿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

2、死亡赔偿金不能等同于精神抚慰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一样属于财产性损失。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在第十八条则专门规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将两者区别开来。第三十一条则说得更清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而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这说明以前发布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因其属于精神抚慰金性质不予受理”的说法,因为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抵触,不再具有约束力,应视为作废。再者,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的原则为受害人的物质损害的范围,也将死亡赔偿金列入赔偿的范围之内,也是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性质。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作法错误,无法律依据。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做法无法律依据,是对领导讲话或者是行政法规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赔的死亡补偿费,是助长了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负责任的客观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谬论,比如说死一头牛,还可以得到几百元到几千元的赔偿,哪有死一个人还不如动物值钱而不判赔死亡补偿费呢?如不依法判决支持死亡赔偿金,则更导致那些无视他人人身权和人格权尊严的侵害人不承担责任风险的放任性,这完全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精神背道而驰。

二、申请人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的看法。

上诉人从保证法律的统一,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角度上理解应该属于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发达地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支持了精神抚慰金请求外,上诉人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属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其所得到的最终诉讼结果只能有一个。否则,就精神抚慰金这一问题就会出现“因同一诉讼事实与理由,如果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诉讼程序,便会得到两个不同诉讼结果”的情况出现。望上级法院站在保证国家执法尺度的统一的立场上判决,以维护国家的司法公正,树立起法律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尊严。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的被申请人应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司法解释错误,不判赔于法无据。现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审。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x。

xxx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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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五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联系电话:xx。

收件地址:周口市大闸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滨江国际酒店1208室。

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六

原告人:

住址:

联系方式:

第一被告人:

住址:

联系方式:

第二被告人:

住址:

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_______、_______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元、伙食补助费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法医鉴定费_______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_______、______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_______把我抱住,被告人________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_______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_______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_________,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______天,已花去医疗费________元,我住院期间,开始____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______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被伤害住院期间导致不能上班,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_______、________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日期:

后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七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20xx年x月xx日出生,xxx,系受害人xxx之妻。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20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原告人xxx,女,汉族,20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xxx之女。

附带民事被告人xxx,男,汉族,成年,xxx,现在押。

1、依法判令刑事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附带民事被告人对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赔偿造成被害人xxx人身损害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939元。

20xx年xx月xx日晚xx时许,在被害人xxx家中,被害人xxx因与附带民事被告发生纠纷,被被告人xxx用刀砍死(详见检察院对xxx的《起诉书》)。根据以上事实,众附带民事原告人认为:

1、被告人xxx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xxx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退一步,即使被告人xxx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但在应当知道用刀朝被害人头部猛砍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的情况下,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至少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xxx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希望还是放任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被告人xxx应从重处罚。

根据《xxx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的判刑原则第一选择是死刑,应当判死刑;根据本次犯罪致人死亡拒不赔偿事实和手段特别残忍的表现,并且激起了的很大民愤,不判死刑于法、于情、于理不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20xx年—20xx年)xx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公布的数据,被告对众原告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三)其他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以上合计:92939元。

因附带民事被告人拒不对受害人近亲属赔偿,表现了犯罪后的猖狂态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x

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谢xx,男,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左xx,男,身份证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xxx新民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3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左xx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58949.04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29日,被告人左xx在进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二分局侦查终结,由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左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郑管检刑诉字[20xx]第4xx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949.04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x

20xx年x月x日

专业刑事附带民事的申请书范文(19篇)篇十九

申诉人:杨xx,男,汉族,1x××年×月×日出生,住xx省济源市×××居委会,系被害人杨xx长子。

申诉人:杨xx,男,汉族,1x××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杨xx次子。

申诉人:杨xx,女,汉族,1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区××家属院,系被害人杨xx之女。

被申诉人:杨xx,男,1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济源市××居委会。

被申诉人:朱xx,女,1x××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xx的妻子。

被申诉人:xx省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xx,该镇镇长。

被申诉人:xx省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负责人:张xx,该办公室主任。

申诉人于xxxx年11月1x日收到xx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xxxx)济中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申诉人不服该裁定书及(xxx7)济中刑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xxx7)济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审判,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xxxx)济中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xxx7)济中刑终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xxx7)济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杨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诉人共同连带赔偿申诉人各项经济损失27x123.1x元。

申诉事实与理由。

关于刑事部分:

申诉人认为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杨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显系量刑畸轻。

1、xxx5年11月6日杨xx同杨xx在学苑大街西留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杨xx故意破坏现场,将其驾驶的豫l2x326号牌轿车及杨xx骑的自行车予以移位,并伪造事故现场,该事实在公安侦查卷宗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笔录中有记载,被告人杨xx也签字予以确认。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都已查明却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明显系判决遗漏重要事实。

2、杨xx从一审、二审到再审一直否认其交通肇事,称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驶的汽车上。庭审中又翻供,拒绝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无认罪、悔罪表现。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都已查明却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明显系遗漏重要事实。

3、原一、二审时杨xx向法庭举证其向济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纳了1x万元事故保证金,认为其有赔偿的意愿,希望法院考虑该情节,原一、二审法院在刑事量刑时考虑了该情节对杨xx从轻量刑。但在终审宣判的前一天将该1x万元事故保证金取走,并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至今一年多该案分文未执行。杨xx将1x万元事故保证金取走并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说明其没有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意愿,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杨xx有赔偿意愿对其予以酌定从轻量刑明显系认定事实错误,对此事实申诉人向再审法院予以举证说明,但再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不予纠正,明显系错误判决。

4、申诉人认为济源市公安局的尸体检验报告是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杨xx肺气肿的鉴定是不客观、违法的鉴定结论。

1、济源市公安局的尸检报告,在原一审开庭时鉴定人依法出庭经公诉人、辩护人、被申诉人及申诉人的质证,该尸检报告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申诉人认为济源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书是客观、公正、合法的鉴定结论。

2、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杨xx所患肺气肿系伤前所患,是杨xx死亡的重要原因。申诉人认为该鉴定结论是不客观、不真实的虚假的鉴定结论,不应当被人民法院采纳。

首先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韩子明不具备法医病理鉴定的资格,其无权对杨xx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其次济源市人民医院病历载明:杨xx入院时检查:……胸部对称、无畸形、无皮下气肿及骨擦音,两肺叩诊清音,呼吸音正常、无干湿性罗音……。济源市人民医院对杨xx肺部检查的病历记载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只字不提,却凭空捏造,毫无根据的认定杨xx事故前就患有肺气肿,是杨xx死亡的重要原因,该鉴定结论明显系鉴定人出于某些人为因素制造出的虚假鉴定。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都已查明却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明显遗漏重要事实。

综上,申诉人认为杨xx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又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庭审中又翻供,拒绝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无认罪、悔罪表现,并转移、隐匿财产,逃避人民法院的执行,杨xx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判处杨xx有期徒刑三年为宜。

关于民事部分:

一、杨xx、朱xx、xx镇计生办、xx镇人民政府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的限额应当是xx%,而不是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的7x%。

本案中杨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xx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杨xx等人应当承担xx%的赔偿责任,而非原一、二审及再审认定的7x%赔偿责任。

二、、申诉人认为原审在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时适用xxx6年的统计数据,而计算护理费时却适用xxx5年的统计数据,护理费的适用标准明显错误。

申诉人认为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当同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一样适用xxx6年的统计数据,即二人护理费应当是21x5x.x5×2=元。

三、申诉人认为杨xx,朱xx,xx省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xx省xx市xx区x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共同连带赔偿申诉人各项经济损失27x123.1x元。

护理费(21x5x.x5×2=元)加上申诉人无异议的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元。杨xx等人应承担民事赔偿数额是元×xx%=32x723.1x元,扣除杨xx已支付的426xx元,杨xx等4人应共同连带给付申诉人27x123.1x元。

四、关于朱xx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事实依据。

杨xx与朱xx系夫妻关系,杨xx驾驶豫l2x326号牌机动车载朱xx一同从商业城回西留村家,系为家庭利益而开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朱xx对此事故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五、关于xx镇计生办、xx镇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事实依据。

首先,豫l2x326号牌机动车系xx计生办所有的公车(见行车证),对于公车只有以公务性质才能使用,绝不允许公车私用,更不允许将公车出租,出借给非本单位人员驾驶,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多年来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发,xx镇计生办也应参加保险,对豫l2x326号牌机动车进行投保,在车辆发生事故时,能给受害人及时的赔偿,xx镇计生办应作为而不作为存在过错。

第三、xx镇计生办、xx镇人民政府认为已将该车转让,而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理由也不成立。xx镇计生办、xx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两组证据与杨xx在公安阶段的多次供述及杨xx在法院执行阶段的笔录是矛盾的,不能证明其主张。况且根据《车辆报废标准》规定,豫l2x326号牌机动车使用期为1x年,该车1xx3年x月2日注册登记,xx镇计生办转让该车时,该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豫l2x326号牌机动车是法律禁止转让的,因此说xx镇计生办的转让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四、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xx镇计生办在转让车时,应当进行过户登记,但未办过户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规定豫l2x326号牌机动车依旧是xx镇计生办所有。况且在车辆的年检中也是xx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进行盖章审车的。作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xx镇计生办是xx镇人民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由其法人xx镇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且xx镇人民政府也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善意管理人的责任。因此该两单位应当在肇事者杨xx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两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偿。对该事实原一、二审及再审不予认定明显系判决错误。

综上,申诉人认为原一、二审及再审对杨xx刑事量刑明显畸轻,民事部分判决错误,请省高法依法监督,对杨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民事部分改判为:四被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是xx%,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与误工费计算标准一致,即适用xxx6年度xx省的统计数据,并判决朱xx,xx镇人民政府、xx镇计生办与杨xx共同连带承担27x123.1x元民事赔偿责任。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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