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

时间:2023-12-04 作者:碧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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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六十七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第九章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九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一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担保的范围。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附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二

作为大二的学生,你们已经修习过刘凯湘老师的债权法,相信各位对民法的学习都有自己的心得体会,对刘老师的授课和考试的风格应该也有一定的把握。因此,以下文字仅是我个人学习物权法的一点感受以及应对物权法考试的一些方法,供各位学弟学妹们参考。

刘老师在讲授物权法课程时,还是以基础知识为主,重点讲解物权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并对一些争议问题有所涉及。经过半学期的学习,相信大家对“物权法定原则”一定是耳熟能详了,这是物权和债权的重大区别之一,债权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设立的,而物权的类型和内容则是由法律规定,所以在物权法的学习过程中,对法条一定要有相当的重视(并不是说在学习其他部门法的时候法条就不重要啊,法条永远是我们学习法律的基础)。

刘老师讲授的物权法框架与《物权法》的法条也是一致的,按照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大部分展开。不过由于课程时间的限制,刘老师讲授的内容比较集中于总论和所有权部分,总论包含了物权法概述和物权的变动两部分,所有权包括所有权原理(其中所有权取得方法是重点)、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部分老师重点讲了地役权,担保物权部分重点讲了抵押权。在学习各制度的时候不限于本身,也要联系其他法律制度比较学习,比如说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比较。

因为物权法是关于财产权归属的法律,尤其是涉及到土地制度这一极具地域特色的制度,所以在物权法学习中比较法涉及不如债法多,而且也会看到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如宅基地使用权等等,不过刘老师在授课时也会讲到一些比较法上的制度,如居住权、典权。此外,物权法所涉及的法律很广泛,不仅限于《物权法》,在我们课程学习过程中比较重要的还有《担保法》,主要是与担保物权相关,但在刘老师课上涉及不多。

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三

摘要:小组合作学习是指学生在小组或团队中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助性学习。小组合作学习是实践新课程标准的重要途径,是实施素质教育的理想教学方法。本文尝试就新课标的目标理念与小组合作学习、小组合作学习组织形式、小组合作学习形式及案例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四

问题探究式学习教学是一种新的教学方式,对比起传统的教学方式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一)激发学生学习地理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问题探究式学习教学活动中师生之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教与学”的关系,而是一种互动、协作的关系,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参与者,管理者和调控者,学生是学习真正主体,他们参与整个活动,与教师构成互动、互助、互相启发的态势,以驱动整个学习活动。另外,学习过程还是一个不断“生长”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因此主动探索便成了这一学习方式的鲜明特色。课下主动搜集各方面的信息资料,课上积极思考问题,小组及全班交流研讨的气氛越来越浓,实效性越来越明显,学生的主体性和全面性得到了有效加强。

(二)学习方式的多样性。

课上学生通过教材、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应用;电影、计算机、录像;对话、辩论等方式丰富学生的社会知识,扩大视野,改变了以往的一支笔,一本书我讲你听学生厌烦的学习方式。

(三)高效的完成课标要求。

因为是新的教学方式,所以在实施时也有许多问题急待解决。

1、由于是农村中学,许多学生还是怕表现自己,发言、提出问题还不够积极,课堂教学过程还不是十分融洽。

2、学生提出的问题具有的思考价值低,综合性较差;教师准备的信息资料还不够丰富,组织学生学习的活动形式还不够新颖多样。

3、受学校条件所限,学生解决问题的途径还是不多,且有些资源即使存在,实际运用却较难。如图书馆藏书不多,向其他老师请教多数学生还是不会去做,上网对于有些学生来说还缺乏这种信息处理能力。

4、很多先进的教学理念,要注重与本校的实际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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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五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林业第一中学)。

摘要:随着高中英语新课程改革的深入开展,教师教育理念的更新,小组合作学习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到教学实践中。但当前的小组合作学习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往往流于形式,没有实效性。旨在探究如何在新课程背景下实现有效的小组合作学习。

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六

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实践操作中所面临的和必须澄清的问题,因为在我看来,学习方式的理念与实践方式变革是本次课程改革的最根本任务,它推动着学生的“学”与教师的“教”的变革。也正是基于此,我用我自己一年来的感受、学习、体验写成了这篇论文,希望对我自身的工作和大家的实践操作有所启发、有所禅益。

一、必须澄清探究式学习、发现式学习、接受式学习的关系问题。

为了澄清三者的关系,我将它们都列在了下面的图表中:

从图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接受式学习与发现式学习是一对概念,探究式学习与授受式学习是一对概念,探究式学习可以是发现式的,也可以是接受式的。授受式学习一定为接受式学习方式,发现式学习一定为探究式学习方式。

这样看来,探究式的学习不一定必须是发现式的,接受式学习也可以是探究式的。比如:听报告时,主动记录,并进行适度的分析、思考、总结,这看似接受式的学习,其实质确是主动的研究、探讨问题。当听者又能提出自己的相应观念时,我们就更不能说这是一种接受式学习了。所以,目前我们新课程大力倡导探究式学习,既提倡我们进行发现式探究学习,更重要的是倡导一种吸纳我们以前接受式学习精华而进行的接受式探究或主动接受式学习。而且,探究式学习是多种模式并进的,而不是只有一种惟一的模式。比如:主动的查阅资料,形成自己的小论文目前农村垃圾的处理现状及对策分析,这是探究式学习;提出问题,摆的频率与那些因素有关?学生进行大量实验,并进行积极的总结,这也是探究式学习;提出假设,主动听讲座,查资料,同时又进行实验验证,得出结论,这也是探究式学习。

明晰了接受式学习、发现式学习、探究式学习三者的关系,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就不会盲目地批评老师没有进行探究式课堂教学,也不会盲目地批评学生没有进行探究式学习。

二、学习方式不是一维的,而是多维的。

现在新课程倡导探究式学习,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对于一些不清楚学习方式内涵和外延的'人,很容易误以为学习方式是一维的,而不是多维的,容易把学习方式看作是一种惟一的学习方式,而弃以往教学中主动接受式教学于不顾。

而事实上,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就是要转变以往单一的、他主的与被动的学习方式,提倡和发展多样化的学生学习方式,特别是要提倡自主、探究与合作的学习方式。

教师在学校的教学应该使学生在学校学习过程中,能综合运用多种学习方式。因为在学习方式这个多维空间里,每种学习方式都各有长处和短处,运用得好都会发挥其他学习方式不能代替的特殊功效,运用得不好,也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授受式学习运用得好,如教师特有人格魅力,幽默的讲授,也可以让学生在听讲的过程中获得大量信息;运用得不好,授课罗嗦,沉闷,没有吸引力,就会让人睡意绵绵。探究式学习能开启学生幽闭的心灵,启迪学生潜在的智慧,但如果运用得不好,则可能使课堂的讨论变得杂乱无章,离题万里,结果课堂的有效变成了无效,课堂的有序变成了无序。

所以,要认识到学习方式不是一维的,而是多维的,不能简单地认为教师的讲授这种方式就是落后的、陈旧的、不合时宜的,探究式学习就是先进的、惟一的。

[1][2]。

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七

课堂的“主体”是学生,“客体”是教师,这是大家所公认的。学生应是课堂的主人,是课堂的主宰者,教师的主要任务是“导”。古训说得好:师傅领进门,修行靠自己。也经常听人说:教师只是引路人。由此,我认为教师的作用应是“导”、“领”、“引”。

再到课堂上去看看,有些教师仍是领衔主演,坚守着“我是主人”的底线,有些教师仍然滔滔不绝地讲,口若悬河地讲,酣畅淋漓地讲,神采飞扬地讲,苦口婆心地讲,口干舌燥地讲,自始至终地讲,分秒必争地讲。再看看听者(课堂的真正主人),有的装腔作势地听、有的昏昏欲睡地听。在教师舌枪唇剑的`强大攻势下,在密织的火力网面前,学生只能被动地被牵着鼻子走。

新课程改革已开展多年,各地都开了很多次培训会,办了很多届培训班,也多次组织观摩学习课,各级领导的大力动员、专家的精彩阐述、骨干教师的临场示范都做得扎扎实实,滴水不漏。教师也积极进修、研讨、交流,参加了各种培训。让新理念进人脑、进课堂。教师本人也不断“充电”,可以说对教师进行了脱胎换骨地培训与改造,使之俨然成为课改的践行者,担负着新世纪教育大业的重担。

甘肃省的大部分基层教师参加了“中英项目师资培训班”,培训者把学员按40人编班、10编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板书出来,然后展示,学员的学习是自主的、合作探究的。好多教师感触颇深,信誓旦旦地说:回去后,我也要这样上课。可是真的站在讲台上,仍然我行我素,可见的讲台魔力无边。

说这些话,丝毫无缩小同行劳动成果的意思,只是对普遍存在的现象进行了暴露。希望各位早日焕发活力,积极运用新的理念执教,要敢作为、有作为,把课堂还给学生,让教室里的每一个生命都闪亮。我们再不能干“喧宾夺主”的傻事了,我们的教育大业也经不起这样的拖延了。

(作者单位:730606甘肃省靖远县东湾中学)。

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八

“早起的鸟儿才能抓到虫子吃。”有预习习惯的人会比没有的人学得轻松的多。但不是每个人每堂课前都能预习的,很多时候我们没有那么多时间。那么,课前没有预习该怎样去尽量听好课、提高课堂效率呢?坦白说,我的预习习惯不是太好,因为时常会没有时间,或者对自己比较有自信。我一直都觉得上课效率。

决定。

一切。上课时保持比老师快一步的节奏听课是我最喜欢的,因为那样相当轻松。比如在学定理2.12“poncelet定义=steiner定义”时定理证明有一整页,我就在老师还没讲到定理证明时就把证明过程看一遍,这样在老师讲到定理证明时我就有充裕的时间边听边看后面一页的内容。在证明过程的后一页提到“定理2.12的证明过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作图方法,称为steiner作图法”。考虑到作图是几何学习的重要部分,我就把定理的证明过程中的那张图仔细研究一遍,再在自己的草稿纸上画一遍确保完全领悟(上图)。这样,我就相当于把这个作图法学了两遍,效果自然不比预习差。而在之后的学习中,就更证明我判断的准确性。因为习题2.4的第8小题,用的正是steiner作图法。而正因为我刚才的积极主动,这题就能很容易地解出来了。相反,如果我没有那样做,那我的处境就会相当的被动,很可能只听懂了证明过程却不想到如何运用它。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一些经验,它并不一定适合于每个人,但我觉得无论是谁,无论学什么,都是应该主动的,态度决定一切。

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九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十

在我学习的科目中,让我收获最多、我最感兴趣的就属编程了。

在我刚开始学编程的时候,是一个同学的家长请的老师。那个老师很温柔,平时对我们管得很松,连代码都是已经设置好的,只需用鼠标拖动一下代码块,组成一组符合逻辑的程序即可完成。正因如此,每次我们去上课,大部分时间不是在编程序,而是在玩自己的程序,大家都很开心,沉浸于自已的程序当中。

渐渐的,这里的难易程度已不适合我,我便退出了他们,来到另一个专门的编程机构学习,连老师都换成了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硕士,现任程序员呢!

我那渴望知识的大脑终于开始不喜欢简单的“代码块编程”,转变发展方向:c++。

c++需要记住很多不规则的代码,一条条代码都是由很多字母组成,成片成片地出现在我的眼前,令人眼花缭乱,还很难运用。每当我打错一个字母程序就运行不了,又要从头翻到尾,找出错误根源。学到最后,我都有些想不学了。

可是我不放弃,一直学到了现在,发现学编程还挺好的,每次编程比赛总有我的身影,学校信息课也能在同学面前大显身手。渐渐的,我又拾起了当年的热爱,继续学下去。

学编程的道路虽十分波折,但我坚信,我能坚持下去!

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十一

参加acca全球统考也只有两次,但从知道acca、了解acca、学习acca至今,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作为一名在校生,acca学员中一类比较特殊群体的一分子,我自然会有一些感受与大家分享。

学习acca首先要设立目标。或是近期的,或是长远的。可以是非常明确的,也可以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俗话说,人各有志,每个人的目标不尽相同,所以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度身制定一个目标。目标就好象是一盏启明灯,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有了这盏启明灯,即使在前进的过程中遇到了艰难险阻,也想方设法地去排除,无所畏惧勇往直前。

培养兴趣是学习的关键,把学习当成一个开心而愉快的美差。若看成硬着头皮、头悬梁、锥刺骨的苦力,只会扼杀学习兴趣,最终放弃。俗话说,学问的根苦,学问的果甜。

同时还要有自我约束力,且称之为“心力”吧。“春来不是读书天,夏日炎炎正好眠,秋来蚊虫冬又冷,背起书包待明年。”总有一些理由不学习。切记: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君只见有人一夜之间成了暴发户,却不有谁一觉醒来成为博士。

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不可忽视。考场如战场,它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而且对手不是别人正是你自己。谁的心理素质好,谁就战胜了自己,迎得了这场战争。

具体到怎样学习acca:我认为思考是非常重要的。textbook+revision,厚厚的书,看着就有喘不过气的感觉。单凭记忆是很困难的,所以重点应放在理解上。知识,要通过积极的思考才能消化吸收,转变为自身的知识。这就是常说的将一本书变成几页纸。思考还有一个好处,当读书而思考越多时,就会清楚地看到,其实自己知道的很少,进一步激发求知欲,多读书,读好书。将各种知识融会贯通,使对事物的理解上升到另一个层面。

以上几点是我学习acca一年多的感受,也是我本人努力的方向,希望拿来与大家共勉。

下面,我想谈谈我初学acca的状态。当时,确实有点“出生牛犊不怕虎”。即没有前景,希望达到一个怎样的水平;也没有后顾之忧,担心万一没通过结果如何,就一门心思地往前冲。

第二,我对老师有信心,对自己有信心。我院被评为全球推荐级acca培训中心,老师的教学水平不容置疑。我会认真地听老师的讲课,因为授课不单纯是灌输知识,实际上也教授学习方法以及思考问题的方式,利于我们打开思路,激发创造力。我对自己也有信心,我有足够的智慧和大脑空间来消化储存那些知识。别人能学会,我也能学会。

在paper1.2的考试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确实是一件幸运的事情,让我能够与更多的人交流。获得这样的荣誉,也曾一度让我飘飘然,但很快便平定下来。有了机会接触更多的人,发现一个人的成败,相对于这个世界来说实在太渺小了,更何况单凭一次考试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路漫漫长其修远兮。这不过是人生道路上的一段小插曲,生命中的匆匆过客,不能让它在心中占据太多的位置。固然,向后看可以理解生活,但是,要生活得好还得向前看。

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十二

屈原曾经说过:“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在学习语文的道路上,虽然我进步了许多,但是还有许多的缺点并未修正。

我经常在上课的时候与他人谈笑说话,我还特别地爱做小动作,虚席态度也过于懒散,上课时还讲闲话,所以我在老师们心目中我就像话唠一般,十分烦人,过去我一直忽视了它。我应该重新做起,让上课不再说话了。

通常,我考语文也都是未能达标,然而皇天不负有心人,在老师督促下终于我期末考试考到了93分,我高兴地就像创造了一个世界纪录一样。

我还有一方面很不好,那就是我读语文的时候总是心不在焉,结果读着读着就不想读了,不像数学可以让我沉浸其中。语文和数学的区别是:语文等于生活在地狱,数学却像是天堂一样美好。

逐渐地,我反省到:上课的时候同学做小动作或跟别人互相讲话,我也不知不觉跟别人说起来了。因为我总不能沉下心来,轻浮如一片羽毛。

我上课的时候,总不认真,东张西望的。因此遗漏老师所讲地内容,为此我感到十分懊悔,但在将来语文学习中,我会努力拼搏,不耻下问。

高尔基曾经说过: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我相信多看书,将会成为成功的阶梯,所以我要奋发图强、力争上游。

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十三

今天我给大家讲一讲我最难忘的学习之路。

我从6岁时就踏上了学业之路,在我的学习之路上我一直努力奔跑着,在学校也收获了优秀学生、三好学生等荣誉。

记得在四年级暑假期间,我妈妈想让我的知识面再拓宽一些,四处打听到一位课外辅导班的老师教的非常好,但是想报这位老师的辅导课必须先进行测试。第一次测试是在去年炎热的暑假,我一同考试的有差不多100名同学,但是学校只招收5名,我当时考了第7名,距第5名差了3分,很遗憾没被录取。

通过第一次考试,我找到了自己与别人的差距,于是我更加发奋学习,读了很多名著,扩展了自己的知识量。书包里每天都背着新华词典,对基础的字词巩固和学习。又一年过去了,我又报名参加了测试,功夫不负有心人,我终于考上了。

昨天我第一次上老师的课,在课堂上她讲的非常生动有趣,妙语连珠,寓教于乐,老师的博学和幽默让我听的津津有味,让我感受到了文化知识的魅力,更加坚定了我的学习之路。

通过这件事,让我觉得只要你付出了就会有收获。书山有路勤为径,梅花香自苦寒来,只要你刻苦努力的学习,成绩绝不会亏待你。

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十四

新课程标准理念下化学课程中的科学探究,是学生积极主动地获取化学知识,认识和解决化学问题中的重要实践活动。它涉及到提出问题,猜想与假设,制定计划,进行实验,收集证据,解释与结论,反思与评价,表达与交流等要素。学生通过亲身经历和体验科学探究活动,激发化学学习的兴趣,增进对科学的情感,理解科学的本质,学习科学探究的方法,初步形成科学探究的能力。科学探究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式,也是新课程理念下的化学课程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学生的科学素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科学探究的基本特征。

科学探究的基本特征有:1.以问题为中心;2.自主参与;3.合作交流;4.收集实证资料。

二、科学探究式教学的基本步骤。

1.提出问题教师引导学生提出供探究的问题。

2.猜想与假设教师引导学生依据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提出的问题可能出现的答案,作出猜想与假设,并经过讨论、思考作出初步的论证。

3.制订计划根据科学探究的要求,设计实验方案,选择仪器、试剂,同时还要考虑到实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结果,有较周密的实验计划。

4.进行实验,收集证据按实验步骤进行实验,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记录实验数据,在实验操作中注意观察与思考相结合,采用多种形式表达所收集到的实证,并能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5.解释与结论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讨论,得出事实证据与假设之间的关系,通过比较、分类、归纳、概括等方法,得到最后的结论。

6.反思与评价有对探究结果的可靠性进行评价的意识。在实验方案、现象、解释等方面与他人存在不同之处时,能与他人进行讨论,不断反思,并提出改进的具体建议,能体验到探究活动的乐趣和学习成功的喜悦。

7.表达与交流用口头或书面等方式表达探究过程的结果,与他人进行交流讨论时,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倾听并尊重他人的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科学探究的过程不一定完全参照上述的顺序进行,可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问题是思维的开始,问题是科学探究的动力、起点。探究式课堂教学的关键是提出问题,是创新的萌芽。基于这一个思想,探究式教学必须构建教学中探究的气氛,引导学生提出问题,进行分析推理,通过体验探究的过程,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学生学习,获取科学的方法,逐步形成终身学习的意识和能力。

1.创设问题情境,激发探究欲望。

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一切有成效的.工作必须以某中兴趣为先决条件。兴趣是思维的导火线,是学习的动力,情境创设是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的重要手段,是探究式课堂教学的切入点。恰当的情境创设,能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望,自主地去探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创设化学探究式教学情景的方法很多,最常用的途径有生活实例法、实验法和化学史实等多种方法,还可以利用热点新闻、信息技术等方面来创设问题情境。

2.设计多种实验方案,引导学生自主探究。

在探究性教学中,开展化学实验是问题探究的主要途径,其中一个重要环节是设计多种实验方案,比较分析各种方案。教师应充分尊重学生、鼓励学生发现问题并比较分析问题,使学生的潜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引导学生积极地投入到自主学习活动中。

3.应用信息技术,优化探究教学。

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使教学内容呈现方式的发生变革,增强教学的直观性,课堂教学中一些难以实现的问题,可以产生非常好的直观性效果,又能避免化学实验所引起的人身安全、环境污染等不利因素的产生。信息技术的应用还可以使学生的学习方式发生变革,引导学生主动学习;通过一些化学虚拟实验,为学生提供动手和思考的机会,以提高学生分析实验和改进实验的能力。利用信息技术与教学内容整合,学生各自在计算机上按照教师的设问,通过计算机教师与同学间相互交流,同时建立了平等的师生关系。值得一提的是化学课堂教学中要把握运用信息技术的尺度,不能用信息技术代替所有的实验。

总之,探究式课堂教学是一种将研究性的思想方法融入教学过程的教学方式,是教学与研究的有机结合,是一门艺术。课堂教学既有一定的预设性,又存在一定的创新性,有些问题没有必要探究则不必探究,有些问题与教材内容需要有效整合,这些问题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广大教师应积极探索,持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提高课堂教学艺术。

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十五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在思想品德学习创新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认真踏实、积极进取。科学高效地学习专业知识,获xx年国家奖学金。

xx年参加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数学建模大赛,获得学校二等奖。并于同年参加“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获得全国本科组二等奖。xx年8月至10月参加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冠层模式的发展及耦合模拟研究中南京城市热岛三维结构观测分析试验计划。作为第一作者完成论文《气流输送作用对北京大气污染物浓度的影响》并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报录用。

积极参与学生活动及社团活动。担任大气物理学院分团委副书记期间,科学统筹团委各项事务并做好带头作用。协助团委书记使学院全体团员以及各学生组织在团委领导下积极有序地开展活动。策划和主编的院刊《识物》,引导学院学生积极向上的学风。xx年任南京日报《周末》报大学生记者期间,多次撰写和发表消息至报社。传达大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主持和参加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普知识竞赛、相声小品大赛、创意模仿秀等多场学校文艺晚会。作为大学生艺术团成员,多次参加文艺表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竞技并获得第37届校运动会银牌以及多项学院体育竞技奖项。

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十六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世界已经变为地球村,人类的交往与合作越来越频繁,越来越重要。《小学语文课程标准》特别注重教学改革中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的探讨与倡导。作为一名语文教师,我在教学法工作中认真贯彻新课标精神,探索如何在小学语文课教学活动中实施合作学习。

注重合作学习方法指导与过程监控。

合作学习“是批学生在小组或团队中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助性学习。”那么学生怎样分组,怎样明确自己的任务,怎样互相帮助,怎样完成自己的那份任务。教师应该根据具体的学习目标、学习内容给学生以具体的、可行的操作方法,尤其是合作学习的初始阶段,这十分重要。中年级学生,有一定的合作意识,合作经验。教师可以出一题目,由学生自己先思考怎样与同学合作,再与大家一起讲座最后归纳出合作学习该项内容的最优方法。例如,制作叶脉书签,你们打算怎样进行?学生思索片刻,就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我们家住在四楼,这段时间没水,吃的水都是我爸爸担上楼的……我喜欢画画,画得也不错,我负责装饰书签。”“我准备工具和树叶。”“我家有两块玻璃可以做压板。”……最后与学生共同总结出:1、与家相邻的同学组成小组制作时比较方便。2、分工合作责任落实。3、每一步骤大家一起做才有趣。4、制作时不能吵闹,有想法提出来,讲道理,谁的理由充分就按谁的做。

合作学习的过程监控也是十分重要的,小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比较差,贪玩,毅力、恒心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此问题。合作初期,兴趣浓厚,不久便心不在焉,马马虎虎。合作学习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学生自己无法解决的新问题。教师要帮助学生检视和反省自我,找出他们的问题所在,与学生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指导学生继续有效地合作学习,激励学生为合作目标而不懈努力。

二、精心设计恰当的合作学习活动。

教师在设计合作学习时,要考虑学生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年龄特征,个性特征;注重合作学习的趣味性与知识性相结合;深度要适中,太浅,学生达不到提高与锻炼的目的,太难,学生无法完成学习任务,挫败自信心。此外,还要留给学生充足的自由空间与时间。我在设计“当金华双龙洞小导游”时,为给学生充分的时间准备,便提前布置学习任务:选取《记金华双龙洞》一文中你喜欢的部分读熟并背诵,再发挥想象,形成一篇解说词。设计合作学习活动时,我十分注重趣味性。我卷好一本书作扩音器,挑选了几位“游客”,一位“小导游”,让在座位上的学生根据自己的想象扮作石钟乳。每个同学都积极参与,有扮猴、蛇、象的,有扮仙女吹笛、散花的,有扮老爷爷的……课堂气氛十分活跃。

三、拓展学生合作学习层面,多方位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与协作精神。

“大语文观”认为“语文的外延是生活”。的确,生活是一个人语文素养提高的大课堂。小学生不仅可以在有限的学校课堂上展开生生、师生合作学习,还可以更多地在生活中展开多层面的合作学习。

1、学生与学生在课外阅读中合作学习。

课外阅读的合作,可以使学生更多地获得课外阅读资料。学生捐赠、班级购买等方式,组建班级图书柜,同学之间相互借阅图书,班级之间交换、借阅课外书……这样一合作,一人有一本就等于拥有了几本以至几十本课外书。学生的课外阅读的面和量会大大地增加,这种合作学习方式对于我们这种偏远的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是十分可行的、重要的。我所教的学生中有不少学生在小学阶段因为家里贫困而没有一本课外读物(学校统一订购的课外读物除外)。可见,课外阅读的合作学习在我们这样的乡村小学是多么的重要。课外阅读还要学生进行综合能力培养。让学生每天看一个故事,并讲给别人听;作简单的读书笔记,丰富语文积累……都是好方法。

2、学生与学生在语文练习中合作学习。

学生合作完成语文练习,可以提高学生练习的成效。合作完成背诵练习,能取长补短,共同讨论交流背诵的方法,一人背诵另一人当“小老师”检查背诵情况,作出评价,背诵的人知道哪里错了,检查的人知道哪些地主容易出错,要特别注意,这样互相促进,更有练习的兴趣。长期合作,既能改进学习方法,又能锻炼学生的中头表达能力。

学生与学生合作完成练习的活动方式很多:小组互相听写生字词,同桌互相有感情地朗读,共同完成一份手抄报,共同写一份调查报告……教师在教学时,根据具体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指导学生合作学习。

3、学生与家长合作学习。

现在大多数学生都是独生子女,不少家长望女成凤、望子成龙之心甚切,他们很愿意与教师配合,与孩子合作,提高孩子的学习成效。所以,教师给学生留家庭作业就要注意促使学生与家长之间合作学习。首先,留的作业要精炼。第二,家庭作业设计要注重学生与家长互动。如:把当天所学课文故事讲给爸爸妈妈听,请家长们点评。第三,家庭作业要注重语文综合能力训练。

四、语文课合作学习活动实施过程中要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培养个性化合作学习与合作中个性张扬。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世界已经变为地球村,人类的交往与合作越来越频繁,越来越重要。《小学语文课程标准(2002)》特别注重教学改革中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的探讨与倡导。作为一名语文教师,我在教学法工作中认真贯彻新课标精神,探索如何在小学语文课教学活动中实施合作学习。

注重合作学习方法指导与过程监控。

合作学习“是批学生在小组或团队中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助性学习。”那么学生怎样分组,怎样明确自己的任务,怎样互相帮助,怎样完成自己的那份任务。教师应该根据具体的学习目标、学习内容给学生以具体的、可行的操作方法,尤其是合作学习的初始阶段,这十分重要。中年级学生,有一定的合作意识,合作经验。教师可以出一题目,由学生自己先思考怎样与同学合作,再与大家一起讲座最后归纳出合作学习该项内容的最优方法。例如,制作叶脉书签,你们打算怎样进行?学生思索片刻,就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我们家住在四楼,这段时间没水,吃的水都是我爸爸担上楼的……我喜欢画画,画得也不错,我负责装饰书签。”“我准备工具和树叶。”“我家有两块玻璃可以做压板。”……最后与学生共同总结出:1、与家相邻的同学组成小组制作时比较方便。2、分工合作责任落实。3、每一步骤大家一起做才有趣。4、制作时不能吵闹,有想法提出来,讲道理,谁的理由充分就按谁的做。

合作学习的过程监控也是十分重要的,小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比较差,贪玩,毅力、恒心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此问题。合作初期,兴趣浓厚,不久便心不在焉,马马虎虎。合作学习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学生自己无法解决的新问题。教师要帮助学生检视和反省自我,找出他们的问题所在,与学生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指导学生继续有效地合作学习,激励学生为合作目标而不懈努力。

二、精心设计恰当的合作学习活动。

教师在设计合作学习时,要考虑学生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年龄特征,个性特征;注重合作学习的趣味性与知识性相结合;深度要适中,太浅,学生达不到提高与锻炼的目的,太难,学生无法完成学习任务,挫败自信心。此外,还要留给学生充足的自由空间与时间。我在设计“当金华双龙洞小导游”时,为给学生充分的时间准备,便提前布置学习任务:选取《记金华双龙洞》一文中你喜欢的部分读熟并背诵,再发挥想象,形成一篇解说词。设计合作学习活动时,我十分注重趣味性。我卷好一本书作扩音器,挑选了几位“游客”,一位“小导游”,让在座位上的学生根据自己的想象扮作石钟乳。每个同学都积极参与,有扮猴、蛇、象的,有扮仙女吹笛、散花的,有扮老爷爷的……课堂气氛十分活跃。

三、拓展学生合作学习层面,多方位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与协作精神。

“大语文观”认为“语文的外延是生活”。的确,生活是一个人语文素养提高的大课堂。小学生不仅可以在有限的学校课堂上展开生生、师生合作学习,还可以更多地在生活中展开多层面的合作学习。

1、学生与学生在课外阅读中合作学习。

课外阅读的合作,可以使学生更多地获得课外阅读资料。学生捐赠、班级购买等方式,组建班级图书柜,同学之间相互借阅图书,班级之间交换、借阅课外书……这样一合作,一人有一本就等于拥有了几本以至几十本课外书。学生的课外阅读的面和量会大大地增加,这种合作学习方式对于我们这种偏远的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是十分可行的、重要的。我所教的学生中有不少学生在小学阶段因为家里贫困而没有一本课外读物(学校统一订购的课外读物除外)。可见,课外阅读的合作学习在我们这样的乡村小学是多么的重要。课外阅读还要学生进行综合能力培养。让学生每天看一个故事,并讲给别人听;作简单的读书笔记,丰富语文积累……都是好方法。

2、学生与学生在语文练习中合作学习。

学生合作完成语文练习,可以提高学生练习的成效。合作完成背诵练习,能取长补短,共同讨论交流背诵的方法,一人背诵另一人当“小老师”检查背诵情况,作出评价,背诵的人知道哪里错了,检查的人知道哪些地主容易出错,要特别注意,这样互相促进,更有练习的兴趣。长期合作,既能改进学习方法,又能锻炼学生的中头表达能力。

学生与学生合作完成练习的活动方式很多:小组互相听写生字词,同桌互相有感情地朗读,共同完成一份手抄报,共同写一份调查报告……教师在教学时,根据具体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指导学生合作学习。

3、学生与家长合作学习。

现在大多数学生都是独生子女,不少家长望女成凤、望子成龙之心甚切,他们很愿意与教师配合,与孩子合作,提高孩子的学习成效。所以,教师给学生留家庭作业就要注意促使学生与家长之间合作学习。首先,留的作业要精炼。第二,家庭作业设计要注重学生与家长互动。如:把当天所学课文故事讲给爸爸妈妈听,请家长们点评。第三,家庭作业要注重语文综合能力训练。

四、语文课合作学习活动实施过程中要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培养个性化合作学习与合作中个性张扬。

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十七

提起英语,小学时我还觉得我与英语无缘,可是来到初中后我有点儿爱上了英语。

在小学时,我觉得英语好不好无所谓,反正也不考试,所以我上课根本不认真听,下课也不复习,什么语法单词呀,我一概不通,英语学的一塌糊涂。

到了暑假,妈妈又帮我报了一个初一英语预习班,放假第一天我正在新图书馆里与好朋友读书,突然妈妈冲了进来啦,拉起我就走,我连忙问妈妈,妈妈含糊的说了句:“英语开始了。”我只能跟朋友们告别,恋恋不舍中带着生气——放假第一天就学英语,真讨厌!

到了英语班,我发现胡老师讲课真的很有趣,在我眼里一个个生硬的单词变成了一个个小小可爱的精灵,一个个音标,单词,字母都有趣了起来,从此枯萎的英语成了最有趣的一个学科了。

上了初中,由于前面的预习我觉得很轻松,你今年爱上了英语,上课时的每一分钟我都很认真的听,下课时我也会好好的复习,终于在一次英语考试中我拿到了96。5分的好成绩。要知道在小学我就是七八十多分。

如果不是胡老师,我怎么会取得这样的好成绩呢?

2023年学习之我见大全(18篇)篇十八

小学数学复习方法和形式各不相同,但“步步反馈,逐层提高”复习法的确是一种高效合理灵活综合性强的复习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使学生避免陷入题海,提高复习的效率。

我们知道“数学教学中,不仅要加强基础教学,培养学生的能力,发展学生的智力,而且要发展学生的个性,培养良好的身心素质,特别是在课堂教学中至关重要的是发挥每个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

一、重基础,再提高,全面反馈。

学生要全面把握知识,内化完整的知识体系,总复习必须要全面系统,要作出全面反馈。复习中我们不能按部就班地照着书本编排重讲知识或每课练,免得学生吃一遍冷饭,枯燥无味,消沉厌烦,费时费力效果又低。教师应该有效合理地系统学生的基础知识,内化知识结构,增强学生亲自积极主动的参与学习活动,让他们自己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思考、探讨、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并且能进行灵活运用。笫一阶段的复习应该重基础、全面反馈、再提高、再发现。

二、贴近实际,专题复习,加强典型反馈和个别反馈相结合,各个击破。

针对于学生容易发生普遍性错误和个别性错误的知识点,我们要采取典型反馈和个别反馈相结合,加强针对性训练,开展专题复习方式,各个击破的复习思路。

1.重视班级学生的“分层导学”,发展共性,培养个性,激励学生相互检查,相互出试卷检测,并共同提高。在分层导学中,确立优生主要目标:审题万无一失,解题灵活运用;中等生主要目标:细心检查,努力提高;对于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主要目标:基础扎实,确立知识底线。在操作过程中,要求把学生的各种反馈信息分层,并即时归纳整理,确立复习思路复习重点,加强针对性。既重视学生的共同缺陷,又重视个体的差异特点。

2.对学生进行专题复习训练,融合知识的复习于技能训练中,强化学生的内功,向练习要质量,在练习时,从专题知识出发(如应用题专题复习训练、几何相关知识、计算专题复习训练等)进行定向训练,精讲精练,加强普及提高,加强典型训练,及时反馈,正确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知识系统观念,按类型做题。教师必须将学生的复习定位在高角度上,精心选编针对性强的练习,让所有学生均有收益,不做无用功。

3.注重单元试卷、课后练习、学生自我评价的反馈,把每一章节的知识联系在一起复习,加强知识的连贯性,调动学生的复习积极性,提高每节复习课的效果。在这一阶段的复习中要灵活选择时机进行专题测试,在专题测试试卷评析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本张试卷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一次书面自我评估。在查漏补缺之后,综合各单元所反映的情况,进行综合性试卷反馈,即有的放矢的进行针对性补缺、定向复习,发现问题,再进行定向突破。训练中必须要做到定时定量,追求速度和效果的统一,鼓励学生记录整理错题集,灵活运用错题集,经常翻阅分析,力争错误不再重犯。集中补“缺陷”,真正提高复习效率。

“步步反馈。逐层提高”的最后一阶段必须处处时时的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教师把学生的各种反馈信息经过去伪存真,去表及里的分析、归纳和整理,逐层让学生这个主体去发现、提出新的问题,引导思考、探讨、总结,灵活运用,找到学生掌握的整体性和局部性的缺陷,从而切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此阶段必须要恰当组织复习,要避免学生重复做大量已掌握知识部分的习题,把精力集中在未掌握知识部分上,真正起到学生缺什么,教师就补什么、强化什么。

对复杂多变的题目,能严密审题,弄清知识结构关系和知识规律,发掘隐含条件,多思多找,得出自己的经验来。

然而,学生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小学数学复习是基础性综合性强的复习,对不同的学生既要统一要求,又要顾及差异,正确处理好“培优辅差促中间“的关系。同时进行健康心理素质培养,教导学生正确对待知识掌握和检测效果(分数)的关系。

通过第三阶段的“找缺陷、强反馈、切提高“的复习思路,每个学生都能发挥自身的潜力,取得自己最佳的水平,那么学习主体的综合水平已经上了一个了不起的台阶了。

总之,在数学复习中要以精讲为导向,师生齐心,面面反馈,切实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平田中心完小六(2)班数学科任教师:王诚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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