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

时间:2024-01-14 作者:储xy专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

在教学反思中,教师可以反思自己在教学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是否符合学生的需求。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读书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专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篇一

为了规范出差行为,提高效率,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合公司所有员工。

1、差旅所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a)公司员工出差乘坐火车(高铁,动车),公司所有人员出差在600。

为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公司不鼓励驾驶汽车出差,在总裁特批许可的情况下,员工出差可以选择自驾。

自驾车报销标准:150公里内每车每次补助150元, 150-300公里内每车补助往返油费过路费 500元,300—600 补助 700元,每次不限时间。 600公里以上至1000元封顶。4-2:差旅住宿、补贴标准:

(收据)报销。连续出差7日以上按40元/天补助。公司除交通工具、 住宿费、补贴,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4-4:出差日期的计算

员工出差可以按所乘交通工具日期计算出差天数,出差天数(24小时)算头不算尾,但一天(24小时)超过8小时,可增加一天补助;自驾车按公里计算,补助按4-1(b)执行。

4-5:员工出差前,到财务处办理出差借款手续,回来后,差旅费由出差。

要写明人数),出差起止日期必须和火车票一至,住宿日期要和该发票一致。补贴按住宿日期发放。报销单由经理签字,人力、财务部经理审批签字,特殊情况总裁(委托人)签字后,出纳核实后办理。

备注:

以上费用必须在实际发生后按标准报销(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并注明起始和终止时间、地点、内容)。公司举办的会议和活动由人力行政部统一安排食宿。

5、本制度自发布日执行。

财务部。

2013.12.20。

专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各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沪财行〔〕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专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篇三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支领旅费的员工。

二、出差旅费分交通费、宿费及特别费三项:

1、交通费系指火车、汽车、飞机等费用。

2、膳宿费系指膳食费及宿费。

3、特别费系指因公支付邮

三、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填明员工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呈报总经理批准后出差,如因事情紧急而未及时填表,须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总经理,等返回公司后,应立即补办手续,员工出差报支表的处理程序如下:

1、出差前依单填明单位、级别、姓名、出差事由、搭乘交通工具、出差日期、预支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批准。

2、出差人凭核准的预支金额,填写借款单,向财务部预支差旅费。

3、出差人返回后7日内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实际出差日期、起始讫地点、工作内容、报支项目、金额等,由所属部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在报销时冲销预支数。

四、差旅费按业务需要按岗位职务分成如下几个种

1、享受总经理以上待遇的人员,差旅费实报实销。

2、享受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待遇的人员,宿费上限150元/日。

3、享受部门负责人待遇的人员,宿费上限100元/日,其他人员宿费上限80元/日,另伙食补助30元/天。交通费以经主管领导核准的交通方式依票据实报实销。

4、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宴请时,需经主管领导核准,依票据实报实销,同时取消当日伙食补助。

5、公司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工作人员 国内差旅费管理, 保证出差人员 工作和生活需要, 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 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发〔 2015 〕 13 号) 和《郴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郴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郴财行〔 2015 〕 10 号),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 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 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和公示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 无明确公务目 的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 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 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 交流和考察调研。 单位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 出差情况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接受监督。

第五条 按照分地区、 分级别、 分项目 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出差, 因工作需要, 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县内公务出行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 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 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因公务紧急或工作需要, 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可以 乘坐出租小汽车, 费用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 民航发展基金、 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 火车、 轮船、 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凭据报销。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 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 因公出 差期间入住宾馆( 包括饭店、 招待所, 下同) 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 的地不同分省外、 省内制定。工作人员 到省外出差, 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 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 详见附表)。 到县外省内出差, 按每人每天厅( 局) 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450 元、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330 元、 其他人员 300 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乡 镇( 街道) 工作人员到县城办理公务需住宿的, 正科级领导职务人员 不超过 200 元,其他人员 不超过 160 元, 但家在县城的不安排公务住宿, 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 应当 在职务职别 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 选择安全、 经济、 便捷的宾馆及其标准间住宿, 副处级以上人员 可根据需要安排单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 在因公出 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 然 ( 日 历 ) 天数包干补助。 省外出差, 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 见附表); 县外省内出差,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 县内( 县城区以外) 下乡、 进县城或乡 镇( 街道) 之间办理公务自 行用餐的, 按每餐 30 元的上限包干补助。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 应当自 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 应当向接待单位按相应标准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 因公出 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 然 ( 日 历 ) 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郴州市外每人每天 80 元、郴州市区每人每天 60 元、郴州市所属其他县( 市) 每人每天 40 元。

第十九条 出 差人员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 应按相应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 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 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 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不得向下级单位、 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

报销, 订票手续费、 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 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 不凭票报销;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 的地的标准包干补助。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 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提倡工作人员 驾驶私家车出差。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 出 差结束后应当 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 机票、 车票、 保险票据、 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 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 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出差人员 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 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但出差地为本人及直系亲属家庭居住地的除外。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 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限额包干补助。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 培训, 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 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 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报销时须提供会议、 培训通知。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 工作人员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 见) 习、 挂职锻炼、 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 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 一) 在途期间( 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 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 二) 在外地工作期间, 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 省内 30 元、 省外 40 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财政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得重复领取。

( 三) 工作期间的差旅费, 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 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机构等脱产学习( 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 并在校食宿的, 学习 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离开本地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 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七条 援藏援疆人员 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 按照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 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的, 从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汽车驾驶员 的出车补助:

( 一) 汽车驾驶员 出差补助标准与机关工作人员 相同。

( 二) 汽车驾驶员 出车的其他补助在月 人均 300 元标准内由各单位自 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 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 出 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 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 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相关领导、 财务人员 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完整、 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 出差、 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 进行严肃处理。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各单位应当自 觉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 审计。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 会同有关部门 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 一) 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 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二)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 三)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 四) 是否向下级单位、 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 五)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 的责任:

( 一) 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 二)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 三) 擅自 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 四)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 五) 转嫁差旅费的;

( 六)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违规资金应予追回, 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 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县属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 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专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在国(境)内出差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财行[20xx]3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省会以外地区的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火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

(软座、一等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软座、一等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

(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硬席。

(硬座、硬卧)。

二等软座三等舱普通舱。

(经济舱)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因出差发生的订(退)票手续费和乘坐飞机发生的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财政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执行。

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出差接待定点饭店后,某一地区(地、市、州)所有的定点饭店中签订的最高协议价格就是当地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省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事业单位中相当于机关正副厅(局)长的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以及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财政部委托各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即为省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定点饭店。

出差人员原则上要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隶属设区市(地、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省直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及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有效凭证,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接待方开具的有效凭证核领伙食补助费;没有接待单位有效凭证的,不能发放和领取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10元定额包干。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负担部分费用的,参会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内报销与会议主办单位负担住宿费、伙食费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5元包干,不报销住宿费。

到外地上级单位或外地平级单位挂职锻炼的人员,由原单位比照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的补助标准发给补助。

援藏援疆干部援助工作期间探亲休假(每年一次)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前述规定执行;援助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等需省财政开支的有关费用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条规定;援助工作期间因公发生的差旅费由受援单位按有关开支规定执行。

省直部门一般不得从下属单位借调人员协助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的外地人员,由借入单位按每人每天6元发给补助费;本地人员,不发给补助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公受派遣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前述规定报销;在外地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个人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天5元定额包干发给。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从相关专项经费中统一开支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派出单位一律不再开支;不统一安排食宿或虽统一安排食宿但不负担费用的,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按前述规定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20元或10元,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时间段及分时间段的具体补助标准;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只补助部分费用的,工作人员凭主办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在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住宿标准和住宿费标准及本条规定的每天20元或10元伙食补助标准内报销与主办单位负担的住宿费、伙食费差额部分。

参加超过半个月的以会代训活动的有关差旅费开支,执行本条规定;半个月以内的执行第十七条规定。

非由组织派遣、自主进行学历教育性质的学习、进修、培训,不执行本条关于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办法。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前述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其他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三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差旅费管理的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以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具体办法和经费标准,报其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省直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直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96)冀财文字第98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派干部生活补贴问题的通知》(冀财预[20xx]79号)中的生活补贴标准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专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篇五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下文是上海差旅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各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1、差旅费必须在各部门预算总额内控制开支,超预算不得开支。

2、员工出差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出差申请单,经其直属上级批准。凡未得事先批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4、出差标准: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补助基本标准见集团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管字007)。

专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篇六

本着既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又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差旅费是指离开本镇开展公务活动、与会外派、调动搬迁、进修培训以等所必需的费用。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差旅费借支及报销审批制度,职工因公出差,差旅费借支及报销由一把审批。

第三条 职工因开展公务活动出差到本市境外,其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2、出差人员如果需要住宿,就是普通旅店。

3、到市里出差,差旅费5元,不可住宿,没有伙食补助,本市境外每天伙食补助10元。

第四条 与会外派培训的差旅费

按上述第三条差旅费规定报销。

3、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参照上述第三条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五条 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或绕道行驶而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职工出差期间,因违反有关规定而被罚款,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七条 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更不得与其他单据混在一起报销。

2017年,财政部曾印发过差旅费用的管理办法[2017]531号,该办法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报销管理以及监督问责做了具体的规定,该办法于2017年12月31日公布,全文 如下所示: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出差人员等级及乘坐交通工具对照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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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篇七

差旅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项目,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查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倡导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xx〕46号)和《郑州大学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郑州大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见附件),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差旅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住宿费等级标准见下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房,其他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两人以上且人数为单数的,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单间或标准间,其住宿费可以按同行人员实际住宿标准的两倍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和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级、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的住宿限额标准为800元/天·人。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六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当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提供《郑州大学出差审批表》、机票(行程单或发票会同登机牌)、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完整的差旅费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转入职工个人工资卡。

第二十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三)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者短期培训,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和差旅费的相关发票、凭据报销。

会议、培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会议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费用由学校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公杂费减半,伙食费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费用由学校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带学生实习期间,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丢失的,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的购票凭证、乘坐凭证等材料,由经费负责人审批,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自带交通工具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学校车辆、租用社会车辆出差或者自有车辆出差的,需事先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报销时必须提供完整的行程记录,同时提供租车。

合同。

(协议)、费用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及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出差期间住宿费发票完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完整的,只按票面金额报销,不计算发放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规定报销。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七章特殊情况的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三十条教职工参加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单位挂职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工作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脱产参加党校学习或从事课题、实验和现场设计等现场工作,以及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在郑州市区学习或工作的,学习或工作期间不发放任何补助费;到郑州市区以外地方学习或工作的,报销本人学习或工作期间郑州市至学习地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进修班、学习班主办单位或工作现场实际收费情况在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公杂费。学习或工作时间在15天以内且有住宿费的,可按正常差旅费报销;超过15天不超过6个月且有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6个月以上且有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16元的标准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主办单位收取的学费包括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学习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返校的,由经费负责人批准后只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学生实习的差旅费指实习中发生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参观、实验按规定凭据报销),可凭据报销,或由各院系根据实际实习的学生人数定额包干造表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入学时学校统一办理),包干标准由院系根据专业性质、实习地点等不同因素,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自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探亲和外地就医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审批。

(一)职工探亲,原则上只报往返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座。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并夜间乘车超过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报硬席卧铺票。

(二)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因病需要到外地治疗者,原则上只报销本人相应标准的往返路费。对病情严重,本人不能自理者,经校医院院长审核,职工所在单位或离退休职工工作处批准后,可报销一名陪护人员往返路费,不报销住宿费。以上费用由审批单位的包干经费支付。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六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一)单位负责人对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执行。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附属单位和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专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银川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出差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交通费。

第四条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由本人提供出行当天应乘坐交通工具费用标准依据,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七条乘坐飞机时应根据《关于宁夏大学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计财处[2015]29号)要求购买机票。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在保险有效期内,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在自治区内出差,在银川市(含所辖市、县、区,下同)每人每天50元,其它四市每人每天80元。

第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如遇特殊情况无住宿费发票的,需说明工作实际,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否则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按不超过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凭据报销。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未按规定限额标准用餐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五章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交通费管理。

第十八条派驻乡镇及以下农村、企业、社区等的单位或人员,人数在十人及十人以下,如无炊事员编制,必须集体立灶的,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伙食补助费;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确需在外就餐的每人每月给予150元伙食补助费。工作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到中央国家机关或单位、自治区外及自治区内常驻地以外市县(区)挂职等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到党校和大、中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工作人员,在自治区外的,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在自治区内的,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学习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到农村开展定点帮扶和支援基层教育工作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工作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经单位按规定批准休探亲假、工作关系由外省市(区)调入宁夏大学的工作人员,报销往返火车票、长途客车票,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所定标准为最高限额。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住宿费、交通费支出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学校纪检监审处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用经费管理,专项经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专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篇九

为有效控制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使企业各项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1、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领导签批,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应在"出差申请单"中情况汇报一栏填写出差完成情况并书面汇报出差工作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并在"出差申请单"任务完成情况栏中签署考核意见。

4、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1、公司职员出差实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包干,其标准如下:

(1)集团公司领导:按出差所在地区不同,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住3-5星级宾馆,误餐津贴60元/天。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2)所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可住3-4星级宾馆,误餐津贴40元/天。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3)公司中层干部:住宿标准省会180元以内,非省会12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

(4)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准省会80元以内,非省会6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

(5)市内交通费:公司职工出差途中市内公交车费实报实销。如乘车时间为夜间(晚九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可乘出租车,并注明乘车区间。如遇特殊情况,事后应写书面汇报,经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2、去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如:沈阳、长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出差人员必须住办事处,食宿由办事处承担,不享受伙食及住宿补助,如因办理业务路途较远,而中途无法返回办事处就餐,可按每天10元补助,但需持有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证明。

3、(1)外出参加会议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实行费用包干,采取分项计算的方法,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只享受10元/天市内交通费和公杂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住宿费用按标准列支,伙食补助、公杂费,市内交通费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2)外出学习人员,住宿费实行包干标准,伙食补助每天20元,外出学习途中可享受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可享受公杂费、市内交通费。

4、出差特区(深圳、珠海、海南、厦门、汕头),费用本着节约的原则伙食费60元/天。

1、旅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费包干,只享受伙食、市内交通二项补助费。

2、出差当日往返可享受全额补助(包括次日晨抵达本市)。

(1)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标准。

(2)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

(3)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

(4)中午12时后抵达本市按全天补助30元。

3、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4、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1)、公司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飞机,火车软卧(或软席)、轮船二等舱、出租车。如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火车软卧或乘轮船二等舱位需经董事长或总裁批准,方可报销。

(2)、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4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白天乘坐火车软座、软、硬卧不予报销。

(3)、去集团公司设有办事处的地区,连续乘车16小时以上,另外予以30元伙食补贴。

(4)、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发给夜间乘车(船)补助费30元。

(5)、带车辆外出,随车送货扣除包干费中交通补助费。如随车送货后还需办理其他业务可享受交通补助费(需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5、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须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并不再享受当天伙食补助。凡同领导一起就餐,餐费已报销者均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6、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按1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如二名司机按2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司机住宿费以50元/天标准支付,小车司机按同车领导及工作人员住同档次宾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扣除2天往返时间、等候时间按每天20元给予伙食补助。

7、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的违章罚一律不准报销。

8、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趟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9、出差时借款,前帐(账)不清、后帐(账)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1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专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篇十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完善差旅费报销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各种交通工具费及附加费用、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第三条公司员工出差实行差旅费“定额包干、超标准自负”的报销原则;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包干费用的住宿费的计算天数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办法执行(如1月11日至1月18日出差只能算18-11=7天),在出差完毕后凭出差单及报销发票进行报销.

第四条公司员工出差分别按以下定额标准报销差旅费。

注:

4.1.5、所有因公需报销交通费用的员工,必须在交通票据背面注明事由及往返地点(票据正面已注明了往返地点的除外)。

4.2、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

单位:元/天。

4.2.3、省外一般地区指上述二类以外的地区;

4.2.4、公司人员出差,应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住宿费按其协议价格凭票报销。如果没有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其住宿费报销标准按省内地级城市及以下标准报销。

4.3.2、员工出差期间从事业务应酬的,业务招待、应酬等需用餐费应以邮件、短信等书面形式提前向直接上级予以报批,经同意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在公司报销了业务应酬费用的,对参加人员每参加一次招待用餐扣除当天生活补助费的50%。

第五条员工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的,员工只能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进行报销。员工外出参加培训或驾驶员外派等情况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六条员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按此规定执行。

第七条 员工出差途中,经批准可绕道回家探亲,其绕道车船费扣除直线单程车、船费后全部自付,在家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住宿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八条 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必须与出差时间、地点、途经路线一致,绕道、到不属出差地、借出差旅游、办私事的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生活补助费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出国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条 公司因经营需要临时聘用外部人员(简称临聘人员)发生出差事项的,如临聘工资中不含出差费用的,可参照上述公司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差旅费的财务管理,各级审核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事项以及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票据,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出差人数、次数、天数、路线。对不合理出差现象,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出差费用。

本制度从2014年5月起开始执行。

2014年5月2日。

专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篇十一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完善差旅费报销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各种交通工具费及附加费用、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第三条公司员工出差实行差旅费“定额包干、超标准自负”的报销原则;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包干费用的住宿费的计算天数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办法执行(如1月11日至1月18日出差只能算18-11=7天),在出差完毕后凭出差单及报销发票进行报销.

第四条公司员工出差分别按以下定额标准报销差旅费。

注:

4.1.5、所有因公需报销交通费用的员工,必须在交通票据背面注明事由及往返地点(票据正面已注明了往返地点的除外)。

4.2、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

单位:元/天。

4.2.3、省外一般地区指上述二类以外的地区;

4.2.4、公司人员出差,应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住宿费按其协议价格凭票报销。如果没有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其住宿费报销标准按省内地级城市及以下标准报销。

4.3、生活补助费标准:4.3.1、地区划分同上第4.2条;

4.3.2、员工出差期间从事业务应酬的,业务招待、应酬等需用餐费应以邮件、短信等书面形式提前向直接上级予以报批,经同意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在公司报销了业务应酬费用的,对参加人员每参加一次招待用餐扣除当天生活补助费的50%。

第五条员工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的,员工只能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进行报销。员工外出参加培训或驾驶员外派等情况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六条员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按此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出差途中,经批准可绕道回家探亲,其绕道车船费扣除直线单程车、船费后全部自付,在家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住宿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八条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必须与出差时间、地点、途经路线一致,绕道、到不属出差地、借出差旅游、办私事的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生活补助费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出国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条公司因经营需要临时聘用外部人员(简称临聘人员)发生出差事项的,如临聘工资中不含出差费用的.,可参照上述公司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以上差旅费报销均需提供有效发票。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加强差旅费的财务管理,各级审核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事项以及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票据,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第十三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出差人数、次数、天数、路线。对不合理出差现象,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出差费用。

本制度从5月起开始执行。

205月2日。

专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篇十二

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下文是陕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省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省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20xx年12月6日发布的《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xx〕37号)同时废止。

1、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2、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了,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3、至于外地餐券不能计入差旅费中,税法上并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中列支补助按人均100元1天标准以内。

专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篇十三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机关差旅费不实行餐费报销,只能实行伙食补助。对于企业,并无类似限制。

市内交通费。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为taxlangzi):机关差旅费中对于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都实行包干制,实务工作中不少企业也效仿之,将两者合并为出差补助予以列支。

专业差旅费管理办法心得体会汇总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省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省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4月30日。12月6日发布的《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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