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

时间:2023-12-15 作者:曼珠

优秀作文可以通过独特的观点和精彩的语言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下面是一些经典的优秀作文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思路和方法。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一

当了许多年的学生,我对师生关系的理解也慢慢深入。

从前,我一直觉得上课就是老师灌输给学生知识,然后考试得高分就行了。学生在课堂上只要端端正正地坐着听讲就可以了。

直到后来,我渐渐地发现,老师并不仅仅可以是课堂上严肃的样子,也可以是课后和同学在一起谈心的好朋友。

小学六年级时,我遇到了一个好老师。他与我们的年龄相差不大。我从同学们的口中得知,他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第一次当班主任。那个时候,我的成绩在班上排名靠前,他便经常找我谈话,希望我能在班上起一个好好学习的带头作用,还委任我为班上的学习委员。从小到大,这还是我第一次当学习委员,有很多不懂的地方,我都会厚着脸皮去向他请教。他总是会耐心地解答我提出的疑问,并且同我分享了他高中时期当学习委员的经历。

在他的帮助下,我渐渐地学会了如何做好一个学习委员。每天早上及时地布置早读任务,还带着大家一起早读。下午我会把老师布置的作业一项一项地写在黑板上,然后第二天早上及时把作业交到办公室里给老师批改。在这个学期结束的时候,我居然被评为了优秀班干部。这可是我第一次被评为优秀班干部,比拿到三好学生的奖状还高兴。

渐渐地,斗转星移,我对师生关系的理解也在不停地发生着改变。尽管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很难在遇到一个像他一样“课上是师生,课后是朋友”的好老师,但是我依然觉得师生关系是一种很微妙的关系。

以前,我一直觉得上课是一种负担。之后,我慢慢地发现,上课的过程是一个曼妙的过程,老师向学生分享他的劳动成果,而学生坐在座位上享受着老师的劳动成果。如果有时自己看书,反而会看不进那些抽象的条例,可是因为有老师的生动讲解,我们可以从生活中那些平凡的事例中理解书本上枯燥的文字。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如今,亦是分享知识,化枯燥文字为生动事例也。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二

承租方:____________。

根据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年零__月,出租方从__年__月__日起将__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月__收回。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第四条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

第五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承租方同意,但应告知承租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承担的义务。

2.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___________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__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合同副本__份,送_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____________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鉴(公)证机关(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三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乙方: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省(市)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已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一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家属意见(要求乙方之配偶或成年子女填写)。

签字:

与乙方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劳动关系确立的条件。

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须一方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且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必须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案情。

6月28日,原告重庆xx公司同吴某某签订《荣城xx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重庆市荣昌县荣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吴某某承建。7月4日,吴某某同傅某某签订《荣城xx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以自己的名义发包给傅某某承建。7月10日,傅某某聘请黄某某清扫工程车洒落在公路上的渣土,清扫范围位于荣昌县荣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工作场地之外,在工程车经过的荣昌县“5号桥”附近的公路路段。7月14日晚,黄某某下班离开“5号桥”后,于当天22时许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对傅某某同黄某某就黄某某的工资、上下班时间的约定,黄某某的丈夫杨某某称“不清楚”,但确定黄某某死亡前未领到工资。xx公司称,黄某某死亡后经了解得知,黄某某是傅某某雇用的,其工作是由傅某某安排,报酬是清扫完即付款。

黄某某死亡后,杨某某于月28日以xx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荣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仲裁委以渝荣劳人仲案裁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杨某某的妻子黄某某与被申请人重庆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从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4日劳动关系成立。xx公司不服,于4月10日诉至荣昌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黄某某同xx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裁判。

荣昌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须一方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且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必须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本案中,荣昌县荣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是由吴某某以个人名义发包给傅某某个人承建。傅某某以其个人名义招用黄某某,并将其安排在荣城xx施工现场外的荣昌县“5号桥”附近清扫渣土;黄某某的.报酬由傅某某同黄某某商定,其工作地点不在荣昌县荣城xx工程施工现场,原告未对黄某某的工作进行安排,也无法对黄某某的工作进行管理。综上,本案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法院确认黄某某同xx公司在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4日期间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在该期间未成立劳动关系。

荣昌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的妻子黄某某同原告重庆xx公司在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4日期间未成立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被告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需要从用工主体和被用工人双方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来判断。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法律劳动关系。且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事实,应由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杨某某主张黄某某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由杨某某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来承担举证责任。但从外在显征来看,xx公司未曾对黄某某发放工作证、工作服等。

从内在特征来看,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实质性管理。黄某某系由傅某某招用,xx公司未对黄某某进行管理,未向黄某某直接发放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也仅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未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与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形成劳动关系。因此,黄某某与xx公司在该期间未成立劳动关系。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究竟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呢?或许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1、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5、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6、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7、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内容却是千差万别。劳动者们在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后,才能更好的把握二者的实质。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劳务关系?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呢?相信不在少数的人把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弄混淆了,别看他们只有一字之差,其实这二者是有本质上的区别。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究竟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哪些方面的区别。

1、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2、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雇主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5、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6、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四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2.协议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归还属于甲方所有的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电子文档以及其他一切物品,并按甲方要求妥善办理工作业务移交手续。

3.协议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乙方办理完本协议第2条所述事项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4.协议乙方在甲方的最后工作日至年月日止,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也结算亦至年月日止,社会保险金、公积金于次月缴交。

5.协议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保证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保留或带离甲方经营场所。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在各自履行完相应义务后,甲乙双方不再存有任何劳动和经济纠纷。

8.本协议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另外壹份用于办理退工手续。

9.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五

雇佣、劳务、劳动合同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是在17世纪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时从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义上的雇佣合同包括劳动合同。该观点为包容说。

(2)一种观点取广义的劳务合同含义,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消费服务合同以及雇佣合同等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所以劳务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3)一种观点取狭义的劳务合同含义,把雇佣合同等同于劳务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把雇佣和劳务合同等同,归为一类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把劳动合同和劳务(雇佣)合同并列。该观点为并列说。

由于我国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定义劳务合同(关系),且劳务合同(关系)的含义过于宽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种观点即一些学者的说法,提出劳务合同是为了与劳动合同区别,但是由于劳务合同包括的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规范,信托合同可由《信托法》规范,而消费服务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只有除这些以外的劳务提供才涉及雇佣合同,这样看来只要明确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就足矣,没有必要再提出劳务合同从而增加概念的混乱。),本文以下内容也不再单独采用劳务合同(关系)概念,而是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即将劳务合同等同于雇佣合同,将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看做是并列关系。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六

传统的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学生的方法是通过说理的方法使学生晓之以理,任何事情都以道理、纪律来管束学生。现实中,这样的方法的确可以纠正不少学生的不良品行,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有相当数量的学生,他们心中虽若干的道理,可以说你所说的道理他们也知晓,但他们却与“道理”背道而驰,好像他们克制不了自己的冲动,过后又后悔不已,教师教后,他们自责、后悔,但一转眼却又旧病复发,周而复始,一步步地走向自弃、自责、自卑、反判的境地。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传统的“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甚至“以罚压人”等方法对于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者来说,往往是教而不服的。没有所谓完美的人性,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者与被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者同样是不完美的,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者高高在上,被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者居于下位,这样处于君臣、父子之关系是不有利于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

很多教师很少去探索自己成长的历程而从中去找到解决的方法,简单来说,你曾经是这个年纪,你当时怎样,是不是处于现在的标尺上,当时周围的'人怎样,角色变了、年纪长了会影响对自我的认识的。换个角度去、设身处地去想,这样才有利于开展工作。

把师道尊严的方法固着起来,务必会阻碍这种工作的开展,放下架子与学生建立新型的、建设性的人际关系,才有利于心理辅导工作的开展。建立新型的建设性的即非一般的或传统的关系,其实是利用一种尊重学生、非评判性的能进行有效沟通及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方法所建立起来的关系。

品行不良学生的发展是我们必须应该理解的,他们的人格我们也必须尊重,这都是无条件的。非评判性态度是使学生感到轻松的重要因素,它可以使学生无所顾忌,从而把内心世界展现在你面前,随意给出评判性结论,势必会造成学生的紧张、压抑、自我保护,沟通就会失败。从心理学角度去理解当事人,只说明对他的行为或情绪发生的规律或必然性有了肯定的看法,而对其社会效应和其它后果仍是一种保留态度,这种表态又能给后来的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留有余地。

建立这种关系,有效的沟通是其重点。会谈是其重要的手段,所以与他们交谈,听比说更重要,在开展工作时,学会倾听是每个教师所必备的条件之一。其实,学生讲的过程也是其自我探索的过程,适时问,有利于这种探索有目的地进行,这就要求我们不用或少用质问式谈话,这样往往会使学生自我封闭起来,适时针对性的解释、有目的的开放性谈话有利于学生开放性地自我探索。只有这样沟通才是有效的。

在此基础上发泄、转移、升华等心理手段,采用认知、行为等正的方法来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纠正和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

建立新型的、建设性的师生关系是心理辅导的关键。只有在建立这种关系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对学生进行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但此项工作的开展,必须要求教师具有乐于助人的精神及掌握临床心理学、发展心理学、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相信教师能掌握以上知识及技能,势必今后的工作有促进作用。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七

(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三)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个概念,但是,对劳务合同的定义,不但立法没有做出规定,教科书也鲜有讲授。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为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从最广义的角度讲,第二类合同可以称为劳务合同,王全兴教授就是在这个角度上使用劳务合同概念的。他说“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劳务合同实际上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一个合同是雇佣人(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与受雇人之间的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提供者(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的雇佣人)与与劳务接受者之间的劳务合同。这种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非常相似。劳务合同是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的。《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接受人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劳务合同的第三人。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或雇佣合同中,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受雇人直接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佣人应当向受雇人承担违约责任。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佣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约定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当然,也可以委托劳务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劳动报酬。

二、三类合同的比较。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

2、二者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

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

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佣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佣人;《劳动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形式不同。

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

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5、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二)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

通过定义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是具有关联性的不同合同。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雇佣合同的主体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2、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

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是以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他人的劳动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向对方提供劳务。

3、当事人数量不同。

劳务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只涉及到两方当事人。

(三)“劳务合同”一词在不同时候的意义。

“劳务合同”一词在现实生活中的用法是相当混乱的,在不同的时候表达不同的意义。,“劳务合同”有时表示的是“劳动合同”,有时表示的是“雇佣合同”,有时表示的是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有人认为,“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发端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是从劳务合同中分离出来,因此二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根据本文的相关论述可以知道,这里所说的“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王利明教授说,“在雇佣、劳务等合同中,债务人因病不能提供劳务,不论他患病是何原因所致,都应被免除实际履行责任,不能考虑造成履行不能应可归责于谁”。在这里,患病者是债务人,是自然人,同时,把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并列,因此,此处的“劳务合同”就是劳动合同。

因此,判断一个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雇佣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一定要认清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书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第1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王全兴:《劳动法》,第145页,法律出版社,。

3.谢怀轼:《外国民商法精要》,第184——186页,法律出版社,。

4.梁慧星:《从近代民法道现代民法》第126页,法律出版社,,

5.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分则)(上),第301条,中国民商法律网。

6.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第8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

8.王全兴著:《劳动法》,第60页,法律出版社,19。

9.王泽鉴:《民法总则》,第4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10.《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异同》,工农天地网。

1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17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八

众所周知,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和心理活动规律的学科。心理学所讲的感知觉、记忆、注意、思维、情感和个性心理特征等,成为人与人之间心理与行为基础,也是一切心理学分支学科的源泉。在心理学各分支学科中,社会心理学与人际关系心理学的联系尤为密切。可以说,人际关系心理学是从社会心理学中脱胎而来的,两者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如果把社会心理学比做一棵树的主干,那么,人际关系心理学就是它的枝干之一。社会心理学是从社会与个体相互作用的观点出发,研究特定社会生活条件下个体心理活动发生发展及变化的规律,其中,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关系是其主要研究领域之一。而人际关系心理学就是探索人与人相互作用方面的心理学规律,它反映了个体或群体寻求满足其社会需要的心理状态,并在个体的情感、愿望、兴趣、需要、评价以及行为动机和目的中表现出来。因此,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就是使个体的心理状态达到最佳状态,使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处于和谐状态。可见,人际关系心理学与心理学、社会心理学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它们既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相互区别。这表现在人际关系心理学既是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是心理学、社会心理学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产物,又是一个具有专门研究对象、理论和方法的独立学科,它不仅从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中汲取自身发展的营养,同样也从其他相关学科中获得养分,终极目标都是为了发展自己。它不仅研究影响人际关系的各种心理因素,而且把人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的、动态的客现存在加以考察。所以,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同人际关系心理学是相互交叉的,但不能相互代替。

如前所述,人际关系心理学源于社会心理学,而社会心理学与社会学是孪生姐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主体是社会,它构成了社会关系,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结成的人与人关系的总和。人际关系作为现实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具体且微观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社会学研究人际关系,分析人际关系的状态,是为了探求人际关系的和谐与否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人际关系的状态是否有利于提高社会整合度,它侧重的是人际关系的社会方面。换言之,社会学是从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或从人们各自所处的阶级关系、群体关系中来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非个性的特点。而人际关系心理学则是从个性角度,着重研究人与人在情绪基础上的心理关系。因此,这两门学科不可等而视之。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学的社会互动(个人或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社会整合(个人与个人、群体之间的关系)、社会交往、社会角色和人的社会化等概念,经过改造,可以为人际关系心理学所借鉴和使用。

就行为科学而言,其研究内容所包括的情绪行为、适应行为和沟通行为,与人际关系心理学的研究范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两者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是有根本区别的。行为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行为,是人类内在行为与外在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为的原因、目标和本质;而人际关系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关系,是比行为更为深层的东西,是个体在交往活动中所表现的行为的关联性和必然性规律。在研究目的上,行为科学对人类行为的研究目的是为了预见和控制行为,而人际关系心理学的研究目的是为了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因此,行为科学的研究不能代替人际关系心理学的研究。

当然,人际关系心理学与其他学科,如哲学、美学、法学、伦理学、人类学、管理学、教育学、传播学也有一定的联系。哲学作为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人际关系心理学具有指导意义,哲学中关于人的价值、本质、需要和交往等方面的观点是人际关系心理学的理论基础;美学中人与现实的审美关系对人际关系心理学不无启迪,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关系中包含着一种审美关系,如和谐的人际关系、亲密的人际关系能给个体以审美满足;人际冲突、人际纠纷和侵犯行为离不开法律的监督和裁决;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就是建立和维护合乎道德的关系;人类在发展中积淀的风俗、习惯和文化属于人类学的范畴,同时也是人际交往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人际沟通、人际影响需要运用管理学的某些方法,即对人际关系进行有效的管理;通过教育,人们的交往行为更加完善,特别是思想教育,对于态度的转变、人际知觉和利他行为有直接的帮助;传播学与人际关系心理学的关系,诚如著名的传播学家施拉姆(m)在《传播学概论》(1984年中文版)一书中所指出的:“研究传播学其实就是研究人,研究人与人,人与他的群体、组织和社会的关系,研究人怎样受影响……要懂得传播学,应先了解人与人怎样建立关系。”

此外,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心理学分支学科,人际关系心理学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现实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社会现实问题是人际关系心理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分析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既是人际关系心理学义不容辞的任务,又是使其自身得以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九

承揽与雇用关系活动在众多领域广泛存在。特别是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离不开承揽与雇用。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是按承揽关系来进行赔偿,还是按雇用关系来赔偿,是案件争论的焦点和难点。

例如,某a建筑公司将其路面硬化工程承包给包工头甲某,甲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于是甲某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所有损失。那么,甲与a公司之间在本案中究竟是雇用关系,还承揽关系就大有区别,如果是承揽关系,一般情况下a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雇用关系,a公司就需要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弄清承揽与雇用关系的区别显得非常重要。

雇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受雇用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会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受雇用人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解释》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承揽人(包括承揽人雇用的劳动者)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雇用关系中,雇主和受雇用人之间的关系的不平等的,有主从之分;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承揽关系中承揽的事项更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并且设备的附加值较高,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民法典》规定承揽一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未经定作人同意,其承揽事项不得转交他人完成;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还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监督管理关系,工作中的风险也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为此,根据经济规律及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揽关系中的报酬就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工作设备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份,该报酬在价值上与买卖关系的商品价格相类似,承揽者享有了一定的额外利益。正因为其报酬里面含有利润成份,所以承揽人在工作中的风险要自行承担。

雇用关系所以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比较粗杂,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设备只是一般的劳动工具,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份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价值。由于雇主利用了受雇用人的劳动,扩大了其经营活动,从而享有了更大范围的利益,并且雇主一般较受雇用人更具有经济实力。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律规定了雇主应承担受雇人在工作中的风险责任,这也是从社会稳定与安全考虑,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了减少工作中的风险,发挥出受雇人的劳动价值,雇主就必需行使监督管理权,监督管理权既是雇主的一项权利, 同时也是一项义务。

在实践中区分雇用关系与承揽关系,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其次,没有约定的就要看其工作有无特殊性,是否需要特殊的工具和设备,工作的完成和人身是否具有依附性;再次,看报酬是否含有额外利润;以及看是否存在管理和控制的关系。雇用关系中,雇用人员什么时候上班、下班,如何操作一般要受雇主的指示和控制,雇用过程中,雇主不但监督劳动成果,也监督管理劳动过程,这种监督、管理、控制权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并可随时行使,且立即产生效力,受雇人必须服从。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一般不对承揽人的具体工作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承揽人只是按照定作人的事先指示而进行工作。承揽关系重视的是约定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具体过程。当然,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也有监督的权利,但这种监督仅仅是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监督,即监督承揽人是否按事先的约定进行工作,这种监督内容来源于合同的约定。

报酬的支付方式也是区分承揽与雇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不能凭报酬的支付方式来决定是承揽还是雇用,因为在雇用活动中大部分是按日计酬,但为了提高劳动效率,鼓励多劳动多得,也有按件计酬的,在承揽关系中,有时工作成果难以量化,按日计酬的也存在。按件计酬和按日计酬只是一种人为的计算方式,量化工作成果的方法,不能决定事件的性质。

律师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一方面是与大家交流,互相学习;另一方面旨在阐明雇用与承揽的微妙性与复杂性,在理论层面众说纷纭,在实践中各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理有多复杂,都可事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以最有利的方式化解法律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十

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又可以建立劳务关系。

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在审判实践中,这两类用人关系审理最为普遍,由于劳务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概念也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两类关系的区别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审判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执法标准不一。本人结合自身的审判实践经验,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略作分析。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劳务关系是一种传统的经济社会关系。

3、劳务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劳务关系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

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一)适用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二)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类型较多,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三)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比如,法律就没有规定要求居民必须为其雇佣的保姆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首先是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次是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六)国家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八)在审判决实践中应予区分的二种现象

综上,准确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应从各自的特点、权利、义务的内涵及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等入手,而不应浮于表面。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审判实践中,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但又缺乏书面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不能仅以书面形式作为判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唯一区别,把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的这类事实一律归结为劳务关系。而应结合实际,作出合理判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要件,仍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另外, 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与劳动者签订的所谓劳务合同的现象也经常出现,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消除或减少认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争议,笔者建议立法应细化标准,解决劳务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分无法可依的状况。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十一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___(甲)于____年__月__日因(病)死亡,其配偶叫___,其夫妇共有_个子女,分别为:___、___、___、___,再没有其他亲生子女、养子女、养父母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死者___(甲)的父亲、母亲均先于___(甲)死亡了。

街道(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十二

兹有我村居民___,男,身份证号码________,经查,其与___,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是父女关系;___,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其与___,是母女关系。

__年_月_日。

______村村委会。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十三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兹有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去世。

直系亲属有:。

姓名::

与死者系:

姓名码:

与死者系:

以上人,均无固定收入,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日期: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十四

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我单位职工___(甲)于____年__月__日因(病)死亡,其配偶叫___(健在或于____年__月__日因(病)死亡),其生前与___共生有_个子女,分别为:___、___、___、___,再没有其他亲生子女、养子女、养父母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

死者___(甲)的父亲、母亲均先于___(甲)死亡(姓名、死亡时间、地点不详)。

单位(公章):

__年__月__日。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十五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且该劳动成为用人单位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经济社会关系。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小陆系以合伙人的身份进入被告处任店长,可见双方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在主观意思表示层面,从双方约定内容可知,双方意在合作“共赢”,而非令小陆单纯地为咖啡店“打工”。双方约定中关于业务分红的约定可明显推出这样的`判断。一方面,小陆认为的“劳动”的性质,实为其对双方基于合伙约定所形成的合伙关系这所付出的劳动,这种劳动包含了劳动提供者本身的直接利益,而非简单对咖啡屋所付出的劳动;另一方面,可将该合意的“劳动”理解为小陆对合伙关系的一种出资形式,以“经营管理劳动”出资换取分红和报酬;最后,该合意的“劳动”也是作为合伙人履行合伙之“共同劳动、共同经营”的合伙义务与责任的一种承担形式,其根本动因是促成合伙经营目的之实现。

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首先,在基于合伙关系中,合伙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未形成从属性的管理关系。从客观实际工作情况可看出,尽管小陆在小周投资的咖啡屋担任店长,但小陆作息时间并不固定,小陆自行安排作息时间的行为,表明咖啡屋对其亦不进行管理,双方之间未形成人身依附和支配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能力是对等和平等的。因此,本案中的小陆与咖啡屋之间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对于小陆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的所有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均没有支持。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十六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解答。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实践中,我们劳动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发生什么事情,用人单位可以借此来推卸责任。如果您对此如何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还有其他疑虑,请您及时联系的律师,我们将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十七

兹证明我社区股东,,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____年__月__日在去世,生前住,其配偶,____年__月__日出生,于____年__月__日去世,生前住,两人系结发夫妻,死者死亡后,配偶没有再婚。二人共生育子女人,分别为:长子,__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女儿,身份证号: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女儿,身份证号:____年__月__日出生,现住。

除上述子女之外,再无其他子女。无需要其赡养、抚养或照顾的人。

死者的父亲叫,于已于____年__月__日去世,死亡原因系病故,生前住;母亲叫于已于____年__月__日去世,死亡原因系病故,生前住。死者的父母死亡时间在前。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读与思的关系大全(18篇)篇十八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兹有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去世。

直系亲属有:。

姓名:

与死者系:

姓名:

与死者系:

以上人,均无固定收入,由死者生前。

提供。

主要生活来源。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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