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汇总16篇)

时间:2023-12-09 作者:碧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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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汇总16篇)篇一

1.为确保卫生整改工作顺利进行,达到整改方案的要求,为此成立卫生工作整改领导小组,负责医院整改工作,以提供坚强的领导保障机制。

组长王刚全面负责卫生院及各村卫生所卫生整改。

成员利政府负责各相关科室卫生工作整改。

汪小意负责医护组及药房进行严格整改并上报院办。

张丽丽负责妇产科及妇幼保健工作整改。

2.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建章建制,狠抓落实,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1)建立医疗卫生工作整改制度的长效机制。由医疗卫生整改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定期组织人员对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监察制度,医院每周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对各科室医疗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检查存在的问题登记在医疗卫生督察表,即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任到人,限期进行整改,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情况检查。

(2)建立健全相关医疗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局要求,建立健全各科室相关制度,尤其是乡镇医院持续改进的核心制度,建立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制定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理程序,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有效防范非医疗因素引起的意外伤害事件。

(3)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医疗质量督导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质量分析评议会议制度,将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指标,分解到科室和各人,形成医疗安全人人身上有责任、有指标。在本院建立定期专题研究医疗卫生和医疗质量会议制度,深入讨论、分析医疗卫生医疗卫生工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个人考核相挂钩。

(4)加强职工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院医疗工作的提高是与全员医务工作者的努力实力不开的,所以加强医务工作者各方面的综合素质的培训和提高是前提,为此,我院将加强职工综合业务素质提高为突破口。根据卫生局培训要求今年计划选送4名医务人员到上级不同级别医院进行半年以上的脱产进修学习。通过培训,掌握临床常见技能的操作,为患者提供合理、简便、满意的医疗服务。为防止学习流于形式,结合卫生院绩效奖惩制度将学习效果及在临床中的应用情况纳入绩效工资考核,真正体现公平竞争,多劳多的,少劳少得的绩效考核制度。

3.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进一步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认真学习医务工作者道德规范,利用每周星期一政治学习和每天晨会时间加强医务工作人员道德素质修养。

针对部分医务人员工作期间存在不穿工作服、不佩带工作证、脱岗、聊天、精神萎靡不振等问题。采取强力措施,规范医务人员工作行为,确保工作人员以昂扬的工作状态投入到医疗工作当中去。

在服务态度整治中,要针医疗服务当中存在的冷、碰、硬、顶等问题,抓“典型”、搞评议、重处理,狠刹不良风气,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新风正气。

在全体医务人员中开展文明礼仪培训,从动作、语言、神态、表情等各个细微方面进行强化培训,将礼仪培训成绩作为职工竞聘上岗的先决条件,严格考试考核,全面推广普通话,在医务人员当中扎实开展“微笑”服务,“四心”(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教育,把其作为医务人员思想业务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学习和受教育面要达100%以上。努力全兴全意为患者服务,树立白衣天史的形象。

强化管理加强医院管理,解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敷衍了事、抓工作浅尝辄止、工作作风漂浮的问题和工作得过且过、进取心、责任感、主动性不强的问题,使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和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改善医患关系,使群众对医疗机构的作风满意度明显提高。

重点改变部分科室负责人思想观念陈旧、因循守旧、**八稳、不思进取、组织管理能力弱的问题。解决部分医务人员工作无目标、无上进心,干工作丢三拉四,敷衍了事,背后搬弄是非,不利于同志之间团结,败坏良好的医院工作氛围。

加强管理提高各人素质修养,进一步强化各人与各人,科室与科室之间的协调,加强职工之间的团结,树立集体主义观念,发挥团队团结精神。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增强开拓创新意识,弘扬敢闯敢干风气,以好的作风带院风、促医风、树新风,形成良好的医疗氛围。

5.加强医院卫生环境整治,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

我院为进一步改变医院卫生环境,各科室和各人划分。卫生区域,采取日清扫、周大扫、月评比并通报等检查形式,对卫生死角等存在的情况,利用业余时间搞好医院后面卫生死角的清理,使医院的环境面貌有很大的改变。

6.加强新农合工作。

按照新农合方案修改后的运行情况,完善新农合运行管理制度,加强住院人次监管和费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扩大新农合受益面,提升新农合对重大疾病的补助标准,切实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发生。做好新农合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好费用报晓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让群众满意。

通过此次医疗卫生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我院根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认真完善医疗卫生各方面工作,全面促进和提升医疗服务卫生,严防医疗差错事故和纠纷发生,为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医疗环境。力争通过卫生局验收,树立医疗行业新风气。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汇总16篇)篇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解决卫生健康工作中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切实抓好医德医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巩固医德医风建设成果,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拥护、支持为检验标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行业新风为主线,以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降低医疗费用为主要内容,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规范各项权力的运行,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肃纪律,探索建立纠风工作的长效机制,促使卫生健康行业作风得到明显好转,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全县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一)强化依法行医,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1.认真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防止和坚决纠正超范围执业和将科室、业务用房出租或承包给社会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清理和规范公立医院开办特需服务项目和内容,彻底清理各类违规合作医疗服务项目,撤销未经批准擅自加挂的医疗机构名称。

2.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和非法医疗广告,依法取缔无证行医,取缔违规医疗广告,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杜绝非法采供血液。

3.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

4.严格执行临床技术、诊疗护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实行医生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制度,严格开方用药和检验检查行为。防止和纠正开大处方、乱用药、滥用抗生素、滥检查等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5.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提高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成功率。对于危重病人和需要救助的病人,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

(二)严格依法收费,纠正医疗收费中的不正之风

6.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以及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落实“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7.建立完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制、查询制、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制,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收费透明度。实行单病种最低收费。

8.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示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工作量信息、医疗费用信息和单病种信息,引导病人自主选择就医,促进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

9.建立健全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价格管理人员,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三)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10.积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县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00%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凡使用纳入招标目录中的药品,必须100%通过公开招标,不得采购和使用非中标药品。

11.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要在购销合同中明确采购数量,并签订《购销廉洁协议书》。加强对药品、试剂、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采购和使用的监管,防止和纠正医务人员接受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赞助出国、赞助旅游等其他不正当利益。

12.医疗机构必须执行网上采购制度,严禁线下采购。

13.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药事管理的规章制度。发挥医院药事委员会作用,医院的药品采购和使用必须由药事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加强对开方用药的评估、监督、检查,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

(四)加强财务管理,纠正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14.严格各医院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管理。严禁医院及其部门、科室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15.建立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项目安排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按照院务公开的要求向群众公开。

16.各单位内设科室不得自行采购药品、材料、设备等物资,并严格实行成本核算制度,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材料消耗。

17.完善收入分配办法,奖金分配以工作岗位、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工作数量与质量为主要依据。防止和纠正将科室实行经济承包、单独核算和将科室经济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报酬直接挂钩的做法,坚决取消开药提成、开检查项目提成、开检验项目提成、介绍病人提成。

(五)建设卫生健康文化,解决服务环境和流程问题

18.打造卫生健康系统学习文化、管理文化、服务文化、自律文化、团队文化,让辖区居民能获得更加优质、安全、方便、低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19.落实便民、利民、为民措施,改善服务流程,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病人等候时间。

20.结合医院信息化建设,开展预约挂号、化验、注射、取药、交费等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就诊。

(六)转变服务作风,解决医患关系紧张的问题

21.尊重病人、关爱病人、服务病人,满足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22.服务态度良好,服务用语规范,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

23.加强医患沟通,主动与病人的交流,耐心倾听病人的意见,仔细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促进医患相互理解、相互信任。

24.对医务人员实行医德医风考核评价,把医德考评的结果作为聘任、晋职、晋级、评先的重要条件,杜绝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红包”、其他馈赠和接受宴请等行为。

25.及时受理、处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赢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信任。

(七)开展宣传教育,解决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的问题

26.加强医院领导班子建设和教育培训,端正办院宗旨和方向,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提高质量,保证安全。

27.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不断增强医务人员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

28.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和示范作用,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医务人员,增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29.开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廉洁行医意识,使广大医务人员做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30.重视宣传引导,运用多种形式,营造和谐医患关系的良好氛围,传播卫生知识,弘扬主旋律,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八)加强组织领导,解决纠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1.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业务发展和纠风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研究部署、一起监督检查、一起考核落实。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33.建立健全纠风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机构。单位领导定期专题研究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有专门的行风建设计划及要求。

34.层层签订行风建设责任书,并将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科室和个人。

(一)动员部署,统一认识阶段(20xx年10月)

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的部署,县卫健委组织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召开会议,进行专门布置;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和广大医务人员深入学习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利用标语、宣传栏、简报、内部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纠风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参与意识,形成加强行风建设,树立行业新风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督导检查阶段(20xx年10月)

1.自查自纠。医院要以贯彻本方案为重点,根据方案提出34项重点要求,进行全面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加以整改,切实把行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2.督导检查。各牵头部门要根据方案提出的“四纠正、四解决”8个目标和34项重点要求,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总结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及时推广,推进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不断深入。

3.重点抽查。为加强对全系统行风建设和纠风专项治理的指导,我委将组织管理、药事、财务、纠风等方面专家,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纠风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群众反映较多,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滥检查,科室出租、承包,刊播非法医疗广告等行风问题突出,屡禁不止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反馈,予以通报,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方面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与职级晋升、聘任、评先、奖惩等挂钩。必要时,在全系统予以通报。

(三)总结工作,树立先进阶段(20xx年10月)

各单位要对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逐步建立具有自身特色、惩防并举的纠风工作体系,形成行风建设的良性机制。我委将表彰和宣传一批医德医风建设和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先进单位,以及医德医风高尚、医疗技术精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先进个人。各医疗卫生单位的总结材料和先进典型的事迹材料于20xx年10月19日前报我委医政医管科。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汇总16篇)篇三

按照河北省卫计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对照我院实际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现总结如下:

一、汲取教训、引以为戒,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了《通知》精神,要求全体职工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常规。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防范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风险。

二、针对《通报》中反映的问题,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医疗安全领导小组,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如下:

1、门诊医生处方书写欠规范,少数医生未书写门诊病历。

2、传染病报告登记不全,但无漏报现象。

3、部分科室紫外线消毒记录不全。

4、住院病人三级查房制度落实不够。未发现诊疗护理中违规操作和违规诊疗现象。

三、整改措施;。

1、各位医生对“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学习不能松懈,要严格履行“十八项核心制度”,持谨慎、细心、耐心的工作态度,保障医疗安全。

2、各科室认真学习处方和病历书写规范,提高医疗文书书写水平。

3、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做好医疗废物分类及处置工作,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并做好记录。

4、加强医务人员院感知识培训,加强相关法律及技术规范学习,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医院感染责任意识,风险意识。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汇总16篇)篇四

一、存在问题:

1、对新的医疗质量检查标准理解欠缺。

全院在医疗质量管理中未完全使用质量管理工具,pdca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运用率不高,对统计分析无柱状图、鱼刺图等,不能充分体现数据变化。

2、消防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部分干粉灭火器未定期检查,检查后未及时记录在案,消防知识消防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医疗质量管理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1)核心制度及病历书写规范执行力度有待加强,部份人员对核心制度掌握和理解不够,不能熟记核心制度。

(2)手术管理较差,对非计划再次手术的相关知识培训欠缺,对急诊手术管理欠缺,“三步核查”未完全落实到位。

(3)医务科、护理部等对相关科室的监管痕迹不足。

(4)对急诊病人的转诊流程不明确,缺乏急诊急救设备,相关人员急救技能较差。

(5)未建立高风险诊疗项目目录,对本院高风险项目认识不足。对从事高风险项目的从业人员未进行授权。

4、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仍需加强。

(1)手卫生培训有待加强,无培训计划,工作人员对七步洗手法掌握不牢,手卫生宣传图少。

(2)院感检测计划无针对性,对重点环节、重点部门的风险评估不完善。

(3)实验室个人防护设备缺乏,无洗眼器,标识不全,有职业暴露风险,对职业暴露随访认识不到位。

5、临床药事管理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1)毒麻药品管理工作有待提高。毒麻药处方不规范,未按规定登记,毒麻药品管理人员无资质,毒麻药保管处安全设施欠缺。

(2)抗生素使用不合理现象比较明显,无抗菌素分级使用目录;无医生培训、考核记录,无医生抗菌药分级使用授权,围手术期预防,使用抗菌药不符合规定;抗菌药物使用比例超标。

(3)有无适应症用药,处方调剂审核有漏签,对处方的合理用药点评能力较低。

6、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

(1)实验室检查项目不能完全满足危急性况下的诊断所需。

(2)实验室内质量控制项目不全。

(3)做有创检查前未向患者充分说明,并征得患者同意答案认可。

二、整改措施。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医院管理。

健全制度强化责任,认真落实各级查房制度,报告制度等。临床科室要强化首诊医师负责制、会诊制度、术前讨论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等核心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医院规范化管理。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核心制度的落实。

(1)加强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改善患者就医环境。

(2)医务科要进一步加强质量查房和运行病历检查工作,这项工作对于提高医疗质量是很好的措施,但是要注重实效,不能流于形式,对查到的问题除了当面讲解以外,对屡犯的一定要通过经济处罚,给予惩戒。

(3)要加强三基训练与考核,要不断完善考核办法,严肃考核纪律,注重考核的实效,不定期对科室人员进行抽问式检查。科室负责人要重视三基训练,要经常对医务人员讲三基学习的重要性,保证每月进行一次科内考核,这对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至关重要。

(4)加强病案质量的管理。

要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及病历检查标准,要制定奖惩办法,保证住院病历的及时归档和安全流转。

(5)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的监控要进一步在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环境卫生监测等工作上下大功夫,严格执行各项医院感染管理制度,要将工作做细,不能应付。要进一步加大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力度,让每个医务人员都要认识到医院感染控制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无菌操作技术,做好个人控制环节。发挥科室医院感染控制小组的职责,配合院感办积极开展工作,杜绝医院感染事件的漏报。

3、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的使用管理。

(1)根据卫生部《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通知精神,制定我院具体实施办法及奖惩制度,注重监控围手术期预防用药情况。要进一步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对医生设置处方权限,保证制度的落实。保证合理使用抗菌药。

(2)严格按照《毒麻药品管理办法》加强毒麻药品管理,药事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对毒麻药品管理进行检查。

(3)强化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确保病人临床用药安全医院药事会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培训、监督和管理,以保证临床用药、医疗材料等质量合格、安全,符合临床使用要求。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按时上报。规范药房建设,及时清查并上报近效期药品。

4、满足患者心理需要,密切医患关系,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营造和谐就诊环境。

医护人员在接诊时必须着装整齐、态度和蔼、精力充沛,主动向患者介绍自己是其分管的医生或护士,使患者得到一个良好的印象,对医护人员产生信任感和有所依托感,使患者情绪稳定,家属满意放心,在诊治过程中才能主动配合,建立起主动合作型的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汇总16篇)篇五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严格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院召开了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会上,成立了由王斌任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机构自查情况:单位全称为“昆明汤池医院”,性质为民营企业,位于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汤池镇;法人代表:高凯宏;主要负责人:。具有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号:,有效期限至年月日。我院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转让、租借。现有床位张,诊疗科目有外科、内科、中医科、妇产科、检验科、影像科;业务用房面积平方米。

(二)人员自查情况:我院现有主治医师名,住院医师名,主管药剂师名,检验师名,主管护师名,护师名,技师(放射)名。我院从未多范围注册开展执业活动或非法出具过《医学证明书》;从未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一证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所属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在大厅内设立了监督栏对外公开。

(三)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院内交叉感染管理情况:成立有院内交叉感染管理领导小组,由孙承启、于爱英、王可福、崔建春等组成,领导小组人员均取得上岗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废物泄漏处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完整记录,定期对重点科室和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

(五)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医疗废物运输转送为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医疗垃圾处理站收集,进行无害化消毒、焚化处理,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七)疫情管理报告情况:我院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处理,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八)药品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院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

一是由于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或更。

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深入开展,发展的后劲不足;二是受编制所限,人员紧张,工作量大,到省级医疗机构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等。

我院一定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强化管理措施,优化人员素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汇总16篇)篇六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规范医疗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患者就医安全,我院根据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要求,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院领导对医疗质量安全非常重视,并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质量安全稽核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应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实施方案。每月定期对各科室部门进行医疗质量安全稽核,并召开稽核会议,对于在稽核过程中存在的医疗隐患问题,给予整改通知,并要求存在的问题科室给予整改情况说明,且要求立即整改。

我院稽核领导小组于xx年2月底对各科室医疗质量安全制度,医德医风建设,医疗安全应急处理,进行认真细致检查,对全体医务人员执行岗位职责,医疗核心制度,诊疗标准,病例书写质量及护理操作规范,工作责任心,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自查。检查中发现个别病例书写不完全规范,医务人员对医疗核心制度淡薄。

二、我院在xx年3月2日下午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全院医务医疗质量安全认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具体落实;严格自查,积极整改。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汇总16篇)篇七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汇总16篇)篇八

为认真落实市卫健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市医疗机构废弃物废弃物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规范管理和安全处置,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规范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渠道,实现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定点定向、闭环管理,斩断医疗废弃物黑产业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任务。

(一)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收集、登记和交接废弃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暂存医疗废物;未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且处置不规范;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二)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及时收运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的转运和处置不符合要求;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三)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非法倒卖、回收利用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脱离闭环管理等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检查指导,督促其规范管理各类废弃物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各医疗机构分类收集、登记和交接医疗废弃物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分类、盛装、暂存、交接、登记医疗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管理各类废弃物处置,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整改。开展医疗废弃物处置知识培训,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

五、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改和推进工作阶段(11月1日―10日)。

各医疗机构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整改。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开展医疗废弃物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不规范分类收集、登记和交接废弃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暂存医疗废物;未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二)总结评估阶段(11月11日―20日)。

各单位总结评估专项整治工作,报送数据,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整治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于11月20日前报送到区卫健局。

六、工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明确责任,建立制度,强化监督执法,推动整治工作有效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宣传工作,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重点引导正确认识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和安全性。加大对涉及医疗废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力震慑不法分子和机构,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检查指导。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将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和暗访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协助解决困难问题。对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时整改,确保整治取得成效。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汇总16篇)篇九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分类与代码,建立本机构医学装备分类、分户电子账目,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健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作到档案齐全、账目明晰、完整准确。档案保管期限至医学装备报废为止。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建立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购资料、技术资料及使用维修资料。单价5万元以下的医学装备,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学装备。用于医疗活动的,应当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具备配置许可证。

未经注册的医学装备临床试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医学装备安全有效使用管理。生命支持类、急救类、植入类、辐射类、灭菌类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医学装备安全有效使用情况应当予以监控。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医学装备须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生命支持类、急救类医学装备应急预案,保障紧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维修制度,优化报修流程,及时排除医学装备故障。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预防性维护,确保医学装备按期保养,保障使用寿命,减少故障发生率。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学装备使用人员进行应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相关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须接受岗位培训,业务能力考评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各类医用耗材时,应当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及有效日期等,并进行登记。医用耗材使用后属于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学装备使用评价制度。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功能开发、社会效益、费用等分析评价工作。

对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在本机构范围内调剂使用。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汇总16篇)篇十

第五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卫计发〔〕第180号)同时废止。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汇总16篇)篇十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上半年医疗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方的精神安排,以病人为中心,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规范医疗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患者就医安全,我所对照《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和陕西省有关卫生所的评审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所自收到《莲湖区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2008—2009年“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安排方案的通知〉》后,全体员工非常重视,迅速召开了全体员工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认真安排。按照《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和陕西省关于卫生所审核的相关规定认真细致的安排自查自纠工作。由两名医师负责医疗机构合法性、行医资格、内科诊疗范围、医疗文书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自查,而护士主要负责日常护理工作及医疗废弃物的自查,力求以本次活动为契机,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规范医疗行为,切实覆行职责,严格执行核心制度,细化过程管理,真正提高我所的医疗质量水平。

(一)机构自查情况:单位全称为“西安莲湖旭辉诊所”,性质为个体,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西路五号院一号门面房;主要负责人:丁旭辉。具有莲湖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号:pdy60156061010417d2112,有效期限至2010年6月30日。我所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转让、租借。现有床位3张,诊疗科目为内科;业务用房面积68平方米。

(二)人员自查情况:我所现有医师2名,护士1名,均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同时在莲湖区卫生局备案,属合法行医,开业一年来,从未多范围注册开展执业活动或非法出具过《医学证明书》;从未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一证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也从未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所属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设立了监督栏对外公开。

(三)诊疗范围的自查:我所是莲湖区卫生局批准建立的一所个体所有制的医疗服务机构,注册执业范围是内科疾病的诊疗,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法规行医,全部医疗活动都在内科诊疗范围之内,从不进行与执业范围不相关的诊疗活动,从未超出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从未以任何形式发布医疗广告,,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无对内对外承包或出租情况,从未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违法开展业务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四)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五)院内交叉感染管理情况:院内感染以及交叉感染是我所防范的重点,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废物泄漏处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完整记录,定期对重点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

(六)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医疗废物运输转送有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七)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西安市卫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集,进行无害化消毒、焚化处理,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八)医疗文书的自查,医疗文书不仅是日常医疗事件的真实记录,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在保护患者的医疗安全以及诊所行医合法性和自我保护方面发挥者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我所的日常医疗文书必须进行规范化,严格按照卫生部有关医疗文书书写的规则来写,并在全体员工之间进行交流,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到西安市中心医院和交大医学院附属医院向相关专家教授请教,通过此次的自查活动,使得所有医务人员的医疗文书书写全部符合国家及西安市的相关标准。

(九)疫情管理报告情况:我所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处理,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十)药品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所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严格对照《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和陕西省关于卫生所评审的有关标准,全体医务人员针对执行岗位职责制度、诊疗标准及护理操作规范、工作责任心、工作质量、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自查,并向莲湖区卫生局提交自查报告。

一是由于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及时维修或更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深入开展;二是有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业务人员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等。

我所一定以此次“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的医疗管理活动,强化管理措施,优化人员素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社区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为创建“平安诊所、和谐莲湖”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汇总16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汇总16篇)篇十三

2011年11月24日,吉安市卫生局检查组对我院申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进行现场审查。针对存在的问题,2011年11月28日,我院召开科室负责人会议,对存在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整改措施。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 按照《县级医院建设标准》的要求,合理设置科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在门诊大厅醒目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设公示栏公示医院简介、人员信息及收费标准和基本药品价格。

二、 规范人事管理,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按照《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等法规的要求,医、护、药、技人员持证上岗,执业医师证书、注册护士证书、麻-醉-药品培训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证书等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印存档备查。

监测工作制度,10、人员岗位职责等。

48小时内转运医疗废物。

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2011年11月28日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临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薛城区2015年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组织

我们召开了医疗机构整顿工作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会上,成立了自查领导小组,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薛城区基层医疗机构集中整顿实施方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机构自查情况:临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薛城区中医院延伸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辖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5个行政村卫生室,服务临城街道10万城乡居民。所有机构均按要求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规定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一证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所属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在大厅内设立了监督栏对外公开。

(三)重视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参照病历管理规定,完善门诊登记制度,规范门诊登记。加强处方的管理与使用,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

(四)院内交叉感染管理情况:成立有院内交叉感染管理领导小组,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废物泄漏处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完整记录,定期对重点科室和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

(五)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医疗废物运输转送为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进行无害化消毒、焚化处理,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七)疫情管理报告情况:临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自查,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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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汇总16篇)篇十四

第四十二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处置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医学装备,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医学装备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拨、捐赠和报废等。

第四十四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应当予以调拨处置。

第四十五条因对口支援等工作需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对外调拨或捐赠医学装备。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的医学装备,应当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十六条医学装备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废处置:国家规定淘汰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失效或功能低下、技术落后,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汇总16篇)篇十五

我院在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国家政策不动摇,广泛宣传实行新农合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现就将我院08、20xx年两年开展新农合工作情况汇报下:

一、20xx年、20xx年度我镇新农合工作实施情况。

我镇20xx年、20xx年新农合工作运转顺利,20xx年参合人数为41658人,参合率达90、2%;20xx年参合人数为43426人,参合率达95、02%;同期增长4、98个百分点。20xx年新农合门诊人数为61481人,住院就诊人次为355人,20xx年门诊补偿金额达391266元,住院补偿金额为349517、50元;20xx年新农合门诊人数为89064人,住院就诊人数为476人,20xx年门诊补偿金额为684082、50元,住院补偿金额为477048、20元;门诊人次同比增长27583人次,住院人次同比增长121人次,住院补偿增长127530、70元,我院在门诊、住院患者逐年增长的情况下,无一例套取门诊基金、造假病例出现,申报资料齐全,无多报和少报补偿基金现象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1、近几年来,我院参合病人住院补偿以及县外补偿报销手续复杂,患者反响很大,一直没得到解决。

2、财务账目有待规范。

3、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存在门诊、住院公示不及时,药品替换、代签字、分解处方现象发生。

三、自查整改措施。

1、我院将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减少住院患者补偿环节,做到出院即补,对县外住院患者补偿多方筹措资金,做到结算即补。

2、加强财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或派往上级有关部门进修学习。

3、加大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监管力度,对出现的药品替换、分解处方现象绝不姑息迁就,严肃查处,院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我镇20xx年农村管理工作重点。

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查报告(汇总16篇)篇十六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夯实基层基础,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民生工程,决定在继续实施医改等四大民生项目的基础上,再办一批贴近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实事,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列为当前应抓紧落实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十件实事之一,并纳入打好“五大战役”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对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卫生发展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加紧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实施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及居民健康信息系统网底建设。

(一)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一是底前完成17个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含漳平市d级危房拆建项目5个),该项目总投资1769万元,建设规模1.5万平方米。二是底前完成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74万元。三是底前完成22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及环境改造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479万元,建设规模2.04万平方米。四是底前完成18个d级危房拆建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436万元,拆除及新建面积3.1万平方米。五是再安排6-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

(二)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及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底前为基层医疗机构配备放置计算机等硬件设施所需要的办公桌椅等;203月底前,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社保卡就诊一卡通改造,确保社保卡能够作为就诊卡使用;年12月底前,完成市级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并接入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具体任务如下:

1、配置硬件。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配置适应社保卡应用所需的硬件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交换机、读卡器。遵循按岗位定需求的原则,基层医疗机构硬件配置标准为:甲类卫生院(打印机13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46个),乙类卫生院(打印机8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21个),丙类卫生院(打印机5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1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印机9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23个)。计算机配置数量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求配置并上报。省卫生厅确定后给予补助配置。

2、基层软件安装和应用。省卫生厅统一招标采购基于居民健康档案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软件(b/s模式),内容涵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业务,部署于市级平台,供我市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业务应用和传输健康档案信息;本软件将与国家疾控中心下发的免疫规划软件客户端程序对接,通过省疾控中心平台与居民健康信息系统交换数据。

3、接口改造。对全市新农合信息系统(含民政医疗救助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将原有以新农合证作为结算凭证改造为以个人社保卡为凭证的结算方式,并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对部分已有信息系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进行数据接口改造,实现社保卡身份识别、医保(新农合)结算和电子钱包医疗支付应用。

4、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为全市所有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汇集预防、保健、医疗健康信息等,建立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市级平台并接入省级平台,使之成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与省级平台间的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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