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实用15篇)

时间:2023-11-12 作者:雨中梧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实用15篇)

自查报告要求我们以积极的心态去分析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找到改进和提高的方向。希望以下的自查报告范文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和启示。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实用15篇)篇一

根据贵公司《税务通知》的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组织劳动、财务及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分析、讨论,并召开专题会议,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和关注点进行逐一研究,认真部署整改措施,严格检查整改,加强监督整改。自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我们都认为税务通知的反馈是中肯和务实的,这对我们的团队建设和相关业务工作是一个很好的促进。我们必须虚心接受批评和建议,切实加强整改。首先,我们要强调整顿工作。最高领导者”亲自抓,同时坚持。谁负责,谁负责”原则,一次一个层次,分层次实施。二是要认真分解整改内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整改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纳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监督检查,抓紧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我国纳税工作合理稳步推进。

在这次整改工作中,我们加大了整改力度,按照《税务通知》的相关要求逐项列出整改措施,并在单位和个人中实施,认真解决。

(1)责成财政部门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人民币xxxx元的个人所得税;

(2)请充分考虑xx工作和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特殊性,停止缴纳xxx年度个人所得税。

在20xx年,我们的xx工作异常繁重。全体员工放弃休假,加班加点,连续超负荷工作,付出了极其艰辛的努力。为了提振士气,激励士气,我们给了他们缺餐补贴和补贴。此前,在使用税务部门的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系统之前,由于工作人员没有充分学习、理解和掌握税法,业务不够熟练,存在着难以计算税款的问题,尤其是在税率的临界点。有一个问题是税率是按税率(5%)计算的。但对于大、重点纳税人,我们严格把握标准,按照税法纳税,补贴可以免税的餐费。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虽然有些人在扣缴税款方面计算不准确,但总体来说,我们单位在xxxx缴纳的税款总额还是比较大的,建议不要补缴。

第一,加强引导,进一步增强思想认识。我们将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干部特别是劳动、财政、税务干部对依法纳税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特别是要继续加强对有关错误思想的纠正,为实现依法纳税而不懈努力。

二是加强税法学习,全面提高干部素质。针对这次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将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要加强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警察队伍和纳税管理干部队伍。

感谢税务机关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批评和指导,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纳税工作,继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实用15篇)篇二

1、有无未依照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确定规范的要求确定应代收代缴税金的个人行为,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无扣缴义务人对薪水、薪酬、奖励金、商品、商业票据等派发已做到应纳税标准的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3、有无扣缴义务人未属实填好《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未准时申请或未准时解缴所代缴的税金。

4、有无有将薪水、薪酬个人所得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相搞混,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5、有无有从“法定盈余公积”、“分配利润”帐户中获取奖励金,立即付款给对生产制造、运营有杰出贡献的职工,而不通过“应付工资”帐户结转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6、有无有根据“应付福利费”帐户派发商品和现钱,而不通过“应付工资”帐户结转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7、有无将别的经营收入(如房租)或营业外支出记入“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借贷方,随后再根据该帐户给企业员工派发商品或现钱,而不通过“应付工资”帐户结转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8、有无对本人一次获得的几个月奖励金、年尾涨薪或工作分紅,不按独立做为一个月的`薪水、薪酬个人所得测算缴纳税金,而按全年度月平摊测算少缴个人所得税。

9、有无公司供应工作人员获得推广产品抽成收益,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xx、有无公司代员工购买保险,车险公司一次性退还保金,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沒有企业营业执照挂证工程建筑企业工程施工的,有无分包的工程建筑企业未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公司工程项目经理內部承揽工程施工获得的个人所得税,有无发包单位未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1、公司向员工或别的本人集资款,有无对付款的贷款利息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有无对公司将应付款未付款的贷款利息立即提升贷款本钱的业务流程,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2、有无对公司向入股的员工或是别的本人付款的股利分配、收益收益未全额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有无对企业为本人压力的个人所得税,测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将付款额计算成价税合计收益后测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实用15篇)篇三

根据《公司法》及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于年月日召开的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与年月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xx组成,其中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于年月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年月日在报纸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截止年月日清算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元,其中,净资产元,负债总额元。

(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公司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债权已清收完毕。

2、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债务已清偿完毕。

公司剩余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已分配完毕。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由xxx负责保存。

公司已清全部税款并办理完毕税务注销,公司已全部清偿。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xx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xx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63号)。

3、利息支出: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xx号)。

4、资产损失: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实用15篇)篇四

根据《公司法》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于年月日召开的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与年月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其中***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于年月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年月日在报纸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截止年月日清算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元,其中,净资产元,负债总额元。

(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公司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债权已清收完毕。

2、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债务已清偿完毕。

公司剩余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已分配完毕。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由***负责保存。

公司已清全部税款并办理完毕税务注销,公司已全部清偿。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实用15篇)篇五

一.介绍企业的情况(地理位置,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开业时间、在职人数)。

二.自查报告(按照税务所列提纲自查,有问题列示出来)。

三.如果没有查到税务要求的问题,说明原因.

四.如果是餐饮业,写出毛利率、收入分有发票收入和没开发票收入各多少.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实用15篇)篇六

根据《公司法》及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于年月日召开的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与年月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清算组成员由股东xxx、xxx组成,其中xxx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于年月日通知了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年月日在报纸公告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

截止年月日清算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元,其中,净资产元,负债总额元。

(应以“财产清单”的形式罗列公司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银行存款应注明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债权的清收情况:(包括债权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收等情况)债权已清收完毕。

2、债务的清偿情况:(包括债务的具体种类及金额,是否已清偿等情况)债务已清偿完毕。

公司剩余财产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已分配完毕。

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由xxx负责保存。

公司已清全部税款并办理完毕税务注销,公司已全部清偿。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实用15篇)篇七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范文之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9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19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9]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9]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19]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整改报告《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63号)。

3、利息支出: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9]312号)。

4、资产损失: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1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19]160号、京财税[2019]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第五条的规定。

2019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9]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19]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实用15篇)篇八

1、我企业已(未)按照规定按月开展了全体人员全额的清单申请,有(无)少报工作人员或报少收益的状况。(少报××人,少报××人。)。

2、清单申请数据信息中经营者的'名字、身份证号填写恰当(不正确)。(不正确的信息内容实际是×××××)。

3、xx年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有(沒有)产生变动,产生变动的已立即变更(××基础信息并未变更)。

4、xx年(税金隶属期是xx年xx月至xx年11月)个人所得税具体进库数据信息与清单申请数据信息核查所有一致(××月不一致)。

5、xx年(税金隶属期是xx年xx月至xx年11月)企业派发收益总人数××人(每个月派发收益总数之和),已申请总人数××人(每个月申请总数之和)。

6、我企业已知道要于20xx年一月1日至一月xx日中间申请xx本年度合同印花税。

7、我企业已知道20xx年一月1日至1月31日中间向管理人员申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申报期为xx本年度一月到xx月)。

8、我企业已知道到财政局申请办理税收事项时务必带上合理身份证证件,除公司法人、财务主管、伴随工作人员之外别的本企业职工一律由企业出示委托授权书或介绍信(务必有谈判代表或财务主管签)合理身份证证件,并由企业负责人签盖上公司章,另外给予做事工作人员身份证件影印件。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实用15篇)篇九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实用15篇)篇十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xx年年度盈利企业情况分析:xx年年度,企业所得税列管户为1147户,其中查帐征收户为591户,根据我们的调查测算,盈利企业为260户,实际缴纳所得税额预计为2535万元;核定征收企业462户,预计xx年企业所得税为4168万元。

10年我市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仍处于上升发展阶段,增势比较明显。我市建筑安装、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将是10年在税率调整下的一个主要增长点。

工业企业所得税在经济稳步发展下,虽然税率调整,但是其经济发展带来总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所得税税基的增长基本能抵消税率调整的影响,两相相抵,应纳所得税税额略有增长。

2.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我市税源无影响。

3.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据实扣除对税源的影响:由于我市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不高,因此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据实扣除影响不大,预计减少41万元。

4.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到期恢复征税对税源的影响,如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变化、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主辅分离企业优惠政策到期恢复征税对税源的影响:无影响。

5.文化体制改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税源的影响:无影响。

20xx年12月14日。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实用15篇)篇十一

20xx年xx月xx日我来到xx有限责任公司,今天是2011年12月19日,在将近一年的出纳工作中,对出纳的岗位认识、工作性质、业务技能以及思想提高都是对我职业生涯的填充和必不可少的弥补。

在财务部业务种类繁多的地方,我的职责是现金收支,现金日记账的等级和账务核对,手写支票,工资及奖金的核对和发放。财务工作像年轮,一个月的工作的的结束,意味着下一个月工作的重新开始。我喜欢我的工作,虽然繁杂,琐碎,也没有太多新奇,但是作为企业正常运转的命脉,我深深地感到自己的工作岗位的价值。惠顾这将近一个月来的工作,我虚心学习新的专业知识,积极配合同事之间的工作,努力适应新的工作岗位,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好的状态进入自己的工作状态。

首先,在领导的帮助下我了解了出纳岗位的各种制度及其日常的工作流程。在同事们的指导和帮助下使我学到了很多工作中的知识,是我最快的熟悉了这份新的工作。在工作岗位没有高低之分,一定要好好工作来体现人生价值。同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平时自学电脑知识和出纳知识及操作,以此来提升自己的能力。

其次,作为公司的出纳,我在收付、反映、监督几个方面进到了应尽的职责,过的几个月里在不断改善工作方式方法的同时,顺利完成如下工作: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定期向会计核对现金与账目,发现金额不符,做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2、及时收回公司各项收入,开出收据,及时收回现金存入银行。

3、根据会计提供的依据,与银行相关部门联系,井然有序地完成了职工工资和其他应发放的经费发放工作。

4、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凭证上必须有经手人及相关领导的签字才能给予支付),对不符手续的凭证不付款。

5、除此之外,也必须完成其他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1、坚持原则,认真理财管账,才能履行好财务职责。

2、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的工作做好。

3、认真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争取做一个合格的出纳。

1、学习不够

当前,我对出纳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方法等还不是和熟悉,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将强学习,努力做到学以致用。

2、针对以上问题,今后的努力方向是:

将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业务的熟悉,必须通过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虚心请教领导和同事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学习,争取在明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出纳的工作首先要认真细心,不能出任何差错,多一分少一分都不可以,因此必须要做好和会计账的对账工作,努力做到不出差错。

综上所述,用严肃人的太对对待工作,在工作中一丝不苟的执行制度,是我们的有事。我坚持要求自己做到谨慎的对待功罪,并在工作中掌握财务人员应该掌握的原则。作为财务人员特别需要在制度和人情之间把握好分寸,既不能触犯规章制度也不能不通世故人情。只有不断的提高业务水平才能使工作更顺利的进行。在即将到来的2012年,我会扬长避短,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实用15篇)篇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执行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规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与鉴证纳税申报事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四条本规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审核和证明的纳税申报事项。

第五条纳税申报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纳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被鉴证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第六条鉴证人开展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本准则及本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事务所承接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范规定执行。第八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施申报鉴证业务的能力。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九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以下业务环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约定事项。应与被鉴证人约定的业务事项主要有: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委托目的。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委托目的,对违法的委托应当拒绝。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应考虑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做出专项约定。

(三)报告使用人的需求。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被鉴证人遵从税法的意识。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涉税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意识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被鉴证人的基本情况。应取得被鉴证人基本情况资料,编制企业基本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六)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应取得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七)内部控制情况。应取得被鉴证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资料,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八)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等情况。应取得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十条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根据业务约定书执业规范的规定,参考《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后,应根据业务计划执业规范的规定,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制定总体鉴证计划和具体鉴证安排,应编制鉴证计划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十二条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等利润总额各项目的情况,重点鉴证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调查了解有关利润总额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调查了解利润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对处理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事项,提示被鉴证人进行会计差错调整。第十三条鉴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应当包括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确认被鉴证人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二)确认被鉴证人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九)确认被鉴证人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额。

第十四条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收入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调查了解收入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收入类调整金额。

第十五条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鉴证时应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第十六条鉴证人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应关注:

(一)与上期投资收益比较,结合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账户变动情况,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如有应查明原因,并作适当处理。

(二)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并取证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并审查是否与投资匹配。

(三)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四)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五)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六)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应说明原因。

(七)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九)检查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并作出记录。第十七条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关注:

(四)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五)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税法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第十八条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关注:

(一)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三)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第十九条鉴证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应关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第二十条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鉴证时应关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第二十一条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鉴证时应关注:

(一)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二)关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五年内的使用情况,并对满五年内未使用资金应进行调整;

(三)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本,在资产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应关注:

(五)取得销售折扣、折让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计算资料等证据;

(六)对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鉴证结论,应进行说明,如事实根据、证明证据、税法依据和鉴证过程。

第二十三条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关注:

(一)除上述项目之外的收入类调整项目。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第二十四条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二)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评价扣除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

(三)依据税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

(四)依据税法,审核确认扣除类调整金额。

第二十五条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鉴证时应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四)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鉴证工资薪金支出应关注:

(二)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三)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四)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五)鉴证有无将外部人员劳务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情况,有无将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补贴计入工资核算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关注:

(一)按税法规定评价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二)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账户核算的福利费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

(五)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第二十八条鉴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关注:

(一)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培训费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以前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扣除额;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

(五)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第二十九条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关注:

(一)工会经费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扣除;

(二)会计上计提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四)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第三十条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关注:

(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三)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四)取得社会保障部门为缴存职工发放的缴存各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有效凭证;

(六)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计算基数。第三十一条鉴证住房公积金应关注: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

(三)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第三十二条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关注:

(一)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

(三)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金额。

第三十三条鉴证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关注:

(一)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审核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

(三)对在业务招待费项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费,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四)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鉴证确认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

第三十四条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关注: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不同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本年扣除的以前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扣除额;

(五)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第三十五条鉴证捐赠支出应关注:

(二)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四)本鉴证项目仅针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包括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第三十六条鉴证利息支出应关注:

(一)本鉴证项目只涉及被鉴证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二)取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关的证据资料,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第三十七条鉴证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关注:

(二)取得罚没机关开具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有效凭证;

(三)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第三十八条鉴证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应关注:

(一)取得税收滞纳金缴款书、加收利息缴款书;

(二)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第三十九条鉴证赞助支出应关注:

(一)公益性捐赠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二)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三)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十条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关注: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鉴证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应关注:

(一)不同类型企业,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致;。

(二)非转账支付不得扣除、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扣除;

(四)已计入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通过折旧、摊销分期扣除,不属于本鉴证项目。第四十二条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关注: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四十三条鉴证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应关注:除上述项目之外的扣除类调整项目。

(一)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属于本鉴证项目;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第四十四条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应当包括:资产折旧摊销、资产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其他。

(一)资产折旧摊销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4.企业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应当鉴证其申报扣除的资产净值。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3.依据会计核算的本期转回额和本期计提额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额进行分析对比,确认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三)资产损失鉴证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执业规范。

第四十五条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包括: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其他。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不属于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属于资产类调整项目。

(一)企业重组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2.计算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3.计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二)政策性搬迁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确认鉴证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发生情况;

2.确认应计入鉴证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以前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的鉴证,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2.计算特殊行业准备金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

2.计算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

6.确认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第四十六条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依据税法,结合被鉴证人的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情况、行业特点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三)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确认被鉴证人本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七条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采取下列方法:

(三)对被鉴证人会计核算有关原始凭证不符合合法有效凭证条件的,应进行记录并考虑调整纳税申报事项。

第四十八条鉴证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所得税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免所得税额等。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四)依据税法,审核被鉴证人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是否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第四十九条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亏损已弥补额、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三)依据税法,确认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

第五十条鉴证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项目,应当包括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鉴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二)确认以前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三)确认以前应缴未缴在本入库所得税额;

(四)确认本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被鉴证人本发生被税务稽(检)查、纳税评估、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审计机关审计而发生企业所得税退补事项的,应当区分所得税额的所属。

(一)审核确认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汇总范围;

(三)审核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情况。

第五十二条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所得税申报鉴证报告的鉴证证据,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第五十三条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四)鉴证的重大经济交易事项调查,包括企业重组、对外投融资等。第五十四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利润总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已经其他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鉴证人延伸鉴证取得的、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数据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检查)结论或者建议书、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结论等。

(三)鉴证人采取适当的鉴证方法对利润总额事实方面、会计方面、税收方面进行审核获取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五十五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在事实方面、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六)被鉴证人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税收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第五十六条对被鉴证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实施鉴证,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境外企业注册及股东情况法律文件资料;

(三)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决策资料;

(四)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

(七)前任注册税务师对境外亏损弥补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证意见;

(八)根据合同及其他证据,鉴证未在境外设立机构而发生的境外交易收入实现时间、相关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施鉴证时,应当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五十八条鉴证人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企业所得税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

第五十九条鉴证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鉴证实施过程中,可以采信其他事务所对企业财产损失等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事项作出的鉴证意见。

第六十条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所得税申报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第六十一条鉴证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项目负责人及所长签名、盖章并加盖事务所印章后对外出具。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鉴证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日期不应早于注册税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形成鉴证结论的日期。

对于鉴证中发现的文件规定不明确的事宜,应在报告中说明。第六十三条出具鉴证报告时应编制报告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鉴证人基本情况。

(二)被鉴证人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情况。

(四)重大交易情况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实用15篇)篇十三

1、有否不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转工程结算收入。

2、有否虚记或重记外购材料业务,导致虚增材料数量和成本。

3、有否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不属于材料成本的费用、支出或损失挤入材料成本,虚增材料成本。

4、有否将材料成本部分费用提前挤入生产成本(如将采购保管费等直接列入“管理费用”或“辅助生产”等)。

5、有否不按规定归集和核算加工改制材料的成本。

6、有否不按规定的方法正确核算发出材料的数量和成本。

7、有否虚构工程成本项目的“材料量”、“人工费”、“机械施工费”以及其他直接和间接费用。

8、工资费用等工程成本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9、是否按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对工程成本与期间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

10、是否工程结算收入与工程结算成本不对应,有否将当期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未完工程成本提前结算成本。

11、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12、有否出现税金串户,将个人所得税等项目挤入税前列支,挤占利润的现象。

13、“坏账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4、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5、有否将应作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一次扣除。

16、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7、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8、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9、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20、发票的真伪及户头和内容是否填写正确。

21、销售废料是否开具发票。

22、末是否存在暂列成本情况。

23、销售转让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适用税率开。

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实用15篇)篇十四

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目前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现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实践,简要分析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1.不断加强户籍管理,管理户数逐年递增。户籍管理是税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抓好所得税管理的首要环节。在户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积极与工商、地税、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纳税人户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比对来降低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强税收管理员对辖区纳税人的巡查力度,及时了解辖区内纳税人的增减变动情况、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重点对新办企业进行跟踪和监控,有效杜绝了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415户,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户,增长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个百分点。

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33096万元,占全局总收入的比重为33.76%,占全市所得税入库比重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万元,增幅0.58%。

从行业分类看,工业企业入库税款2208万元,占总入库数的6.67%;商业企业入库税款795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4.02%;金融保险业入库税款717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1.66%;房地产业入库税款1169万元,占总入库数的3.53%;电信行业入库税款1404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42.42%。商贸流通和金融、电信、房地产业是我局企业所得税入库的主导行业。

3.不断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动权。只要抓好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就掌握了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我局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了以日常监控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强化预缴、汇算清缴、预警评估为手段,实行“一户式”监控管理。在日常监控管理中建立重点税源分户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静态数据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按月、按季做好重点税源收入预测和分析工作,强化所得税预缴管理,及时把握收入主动权。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调研19户次,组织座谈3次,27户重点税源企业累计入库30034万元,占全部所得税收入的91.77%。

汇总纳税企业、部分重点企业以及零低申报年应纳税额低于3000元且收入额大于500万元的企业由稽查局负责检查;其他零低申报应纳税额低于3000元的企业由各监控科室负责检查。共检查企业340户,占全部汇缴企业的37%。二是坚持调账检查制。汇缴检查将广泛使用调账检查制,一方面回避了检查过程中不正常的人情关系,减少了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便;另一方面可以节约人力物力,降低检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坚持检查底稿制。实行检查底稿制,要求检查组统一文书使用,规范检查流程,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纠正和预防了执法偏差。四是坚持查前培训制。先后三次组织检查组成员进行统一培训,重点学习了《市区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实施方案》,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汇缴检查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等,为检查人员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五是坚持每月调度制。每月25日召开检查工作调度会,各检查小组汇报检查开展情况,交流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工作经验,查找检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督促汇缴检查工作更好的开展。全年共检查企业340户,占全部检查企业的37%,有问题企业278户,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068万元,入库企业所得税2746万元、罚款87万元、滞纳金48万元。

5.高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促进企业发展。按照总局、省局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及市局相关具体要求,严格审核企业报送资料,实地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享受政策依据、条件、程序对照文件逐条逐级审核,确保了政策执行准确性。2010年共审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9户,审批金额4194万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14户,其中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5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1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户,农、林牧渔业减免所得7户;过渡期优惠政策12户,减免税额519万元。全面摸清小型微利企业户数、经营状况、税款征收情况,为169户小型微利企业落实了所得税优惠,减免税额418万元。

1.零低申报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业所得税零低申报率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个百分点。

2.核定征收面广且户均定额低。目前,我局企业所得税申报总户数为1457户,其中核定征收企业为535户,核定征收率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户均核定税额仅为0.27万元,比全市平均低0.41万元。

3.税负率(贡献率)偏低预警过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筛选前共预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581户次,占总户数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个百分点,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税负率原因被预警的有282户,占全部户数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个百分点。

4.纳税评估工作不深入。经过对已完成的纳税评估任务进行检查,发现各单位普遍存在约谈记录、自查报告、实地核实、评定处理等环节工作底稿描述过于简单、结论阐述不够规范等问题。

5.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有待进一步加强。

企业所得税自查报告(实用15篇)篇十五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经济正在逐步融入世界范围的经济大潮,对企业而言,所处的经营环境面临着巨大的变化。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有战略眼光和长远奋斗目标。就必须形成和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而企业盈利能力是企业发展和壮大的基础,保持企业持续盈利能力是企业竞争优势形成的保证,这样就使企业处在一个良性的循环当中不断发展壮大。盈利能力通常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赚取利润的能力。盈利能力的大小是—个相对的概念,即利润相对于一定的资源投入、一定的收入而言。利润率越高,盈利能力越强;利润率越低,盈利能力越差。企业经营的最终评价是盈利的多少,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利润是企业内外有关各方都关心的中心问题,也就是企业的效益问题。利润是投资者取得投资收益、债权人收取本息的资金来源,是经营者经营业绩和管理效率的集中体现,也是职工福利的保障。

(一)国外研究现状。

20世纪50年代,莫迪里亚尼和米勒提出了mm资本结构理论,首次以严格、科学的方法研究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1950年杰克逊·马丁德尔提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贡献、组织结构、收益的健康状况、对股东的服务、研究与发展、董事会业绩分析、公司财务政策、公司生产效率、销售组织、对经理人的评价等。其中对收益的健康状况就是对收益质量的关注,马丁德尔的评价方法也是采用访谈的形式,对各项指标进行打分,并将本公司的评价分数与该公司历史业绩和行业标准进行对比,判断公司的管理绩效。同期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通过实证研究后提出企业绩效评价八项指标,即市场地位、革新生产率、实物资源和财物资源、获利能力、管理者的业绩与发展、员工的业绩与态度、社会责任,这其中对获利能力的评价就是指标之一。1971年melnnes分析了美国30家跨国公司,发现最常用的盈利能力指标是投资报酬率。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基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绩效评价的具体内容基本上包括了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并以此评价结果与经理人或雇员的报酬挂钩。进入80年代后,美国管理会计委员会从财务效益的角度发布了“计量企业绩效说明书”,提出了净收益、每股盈余、现金流量、投资报酬率、剩余收益、市场价值、经济收益、调整通货膨胀后的业绩等8项计量企业经营绩效的指标。其中净收益、每股盈余、投资报酬率、市场价值、经济收益等都是来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的。

(二)国内研究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综合性的盈利能力评价。我国经济工作重心转移到调整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上来以后,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评价更加强化效益指标。1992年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国家统计局提出了6项考核企业盈利能力的指标。产品销售率、资金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流动资金周转率、净产值率,主要是从企业各项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角度来设计企业盈利能力指标体系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家逐渐改变了对国有企业监管方式。1995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开始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企业提出新增效益工资挂钩。同年财政部根据国有企业监管的要求、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和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布了一套包括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来评价企业盈利能力。

一、引言(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主要研究方法)。

二、盈利能力分析概述。

(一)盈利能力的定义。

(二)盈利能力分析的内容。

(三)盈利能力分析的目的。

三、盈利能力分析的方法。

(二)盈利持久性的分析。

(三)盈利水平分析的几个指标。

四、盈利能力分析的相关因素。

(一)流动性、风险性与盈利性的统一。

(二)流动性、风险性、盈利性之间的协调。

五、盈利能力分析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不能仅从销售情况看企业盈利能力。

(二)关注税收政策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三)重视利润结构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四)关注资本结构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五)注意资产运转效率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六)对企业盈利模式因素的考虑。

(七)重视非物质性因素对企业的贡献。

(八)不仅要看利润多少,还要关心利润质量。

(九)不能仅以历史资料评价盈利能力。

六、企业盈利的能力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财务因素分析。

(二)质量因素分析。

(三)非财务因素分析。

(一)企业盈利能力一般分析。

(二)股份公司税后利润分析。

八、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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