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

时间:2023-11-11 作者:飞雪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

毕业论文是对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考验,它要求学生能够选择一个有研究价值和实际意义的课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下面是一些毕业论文的引言和研究背景,供大家参考和了解具体的研究领域。

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一

婚姻法回归民法的重点在于协调好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关系。就其回归的基本思路来说,需要重点判读债权性质的法律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如此,夫妻双方和外部第三方既有财产关系,及及其对应的财产法规就不会受其影响。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计上,我国《婚姻法》基本是运用物权性质手段去协调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相对于夫妻财产归属来说,也就进一步对物权法以及交易安全产生了冲击,同时对《婚姻法》也有不利影响。就债务归属问题来说,这也就致使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被错误解释成了夫妻连带债务,其内部归属规则也不易理清。

一直以来,婚姻法回归民法是当前法学界基本共识,而在论婚姻法如何实现回归及其具体思路上,往往又流于形式,对婚姻法进行纵向的改革,是当前学术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议题。从宏观角度分析,在调整对象框架内,婚姻法和民法所涵括的基本是趋同的,其法律性质无明显差异。故而,婚姻法从属民法本质上其实属既定事实,不存在回归现象。

1、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秩序的基础,有着严肃的公正性、公平性。追本溯源,婚姻法的实质其实是在于对夫妻双方的调节功能,其中包括婚姻中双方及其亲属间的诸多问题[1]。调节内容涵括了人身与财产关系。《民法》就是市民法,是保障民众各种不同权利的法律法规,法律的使用对象是所有人,因此,民法法律有着广泛的适用性。民法的实施性质,就是为了创造无等级的社会法律。

对比之下,婚姻法绝非是独立于民法体系之外而存在的,反而婚姻法更需要完全融于民法体系中来。究其原因,每一个家庭、婚姻,其形式本职上都属于“小与私的关系”。而“小与私的关系”在民法的性质上,是其大纲中的一个支流,因此,让婚姻法回归民法,从法理依据上是理所应当,不存在矛盾。并且,质的回归,即从社会形式转移到社会体制,也进一步实现了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2、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2.1、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

说明法定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研究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问题和原则。任何时代、任一家庭,夫妻财产活动都需要实施严格界定。夫妻财产伴随着时代变化在体现在各个方面上,从古时的道德约束发展到了法律约束,之后再从立法的基本原则层面上,就需要体现夫妻财产绝对平等。法律是对夫妻财产的重要支持,法律规范以外的夫妻财产可以说是静止。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需夫妻共同维持,而夫妻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就变成了法律争议。夫妻财产法不仅有规范社会的功能,更是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也是夫妻、家庭、以及社会关系的体现。

2.2、夫妻财产法的保护原则

夫妻双方在法律的约束下平等的,对于财产法保护原则也基于双方平等、尊重当事人以及保护弱者利益等。不难看出,即便是夫妻而言,在法律原则下依旧属于独立的个体,而非以一体而论。当前,对于夫妻财产怎样进行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的热议话题。在我国婚姻法法规持续调整的关系中,家庭关系特别是亲属关系,成为了其中重点。换言之,就变成亲属间的财产关系只是依赖于家庭维系,而假如婚姻关系消灭,则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学界争执也会随之消失。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夫妻财产共同制规定是明确的,夫妻婚后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基于此可见,共同财产也就能够粗算为夫妻婚后的所有的共同财产。对此,笔者认为学界可以通过不同物权方案施以调整,在某种程度上把夫妻一方的财产,划分为另一方。而让被划分的一方,在婚姻中变成共同拥有财产的另一人。那么在夫妻面对离婚或是继承的法律情景时,夫妻理论上就需要划分、分享夫妻共同的婚后财产。

3、夫妻财产利益

3.1、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的婚厚财产,其中包括薪酬工资、各类奖金,个体生产与经营所产生总体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与获利[2]。

婚姻法规定中,工资和奖金是并列存在,非附属关系。国家或单位所给予的优秀奖励,皆属于奖金。但婚姻法又强调,奖金属个人所得,并非工资。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奖金一般来说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处于婚姻延续时间内,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个体创业夫妻,婚姻法强调,夫妻双方的劳动收益、收入与工资性质一样,同样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随着婚后财产的共同制,夫妻投资债务也是由夫妻双方一起偿还。其中,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投资和共同财产投资没有区别。

3.2、债券方案与物权方案

就婚姻法中夫妻内部关系来说,物权方案与债权方案基本一致:无论在涉及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夫妻均能在经济上实现财产分享;在婚姻存续期,夫妻又都没有作为空间。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债权方案并非等同于分别财产制,债券方案对分别财产有明确的实质修正;第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得财产,也许是婚姻存续期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分享,涵括以夫妻双方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形式,以及一方要求另一方的债权请求权形式,但这些都并不能当成证成物权方案。究其原因在于,债权方案下,考虑下财产法规则,例如民事合伙、雇佣合同等因素,在婚姻存续期同样可能发生;第三,夫妻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这不意味着在婚姻存续期,夫妻相应财产也会在婚姻法中属于夫妻共有。因为无论通过何种方案,相应财产在离婚、继承等法律情境下皆会在经济上为夫妻分享,这也是伦理或观念上的共同“所有”。其完全可能有别于物权法上“所有”要义。此外,如果实施物权方案,婚后夫妻所得财产在婚姻存续期为夫妻所有,就更加“符合”原本模糊的伦理或观念。

3.3、债务归属

夫妻债务归属是我国的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问题,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显得错综混乱。这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对于夫妻债务部分非常简陋、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表述,这也直接显现了我国实务与学说环节对这个问题的要旨一直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换言之,《婚姻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债法在调整夫妻债务归属时,相互间是属于何种关系?只有解决了这点,才有可能直指问题的本质。概而言之,本文提出两方面的法律解释思路:一是基于外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必定需要被规定成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的夫妻个人财产”承担的债务,抑或是说债务人配偶及其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配偶的夫妻个人财产不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二是,基于内部关系:夫妻的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需要进行有别区别即分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夫妻个人财产债务。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婚姻法成立至今并在持续修正过程中,学界均有争执的声音。怎样维系婚姻存续期的财产安全,怎样规定财产自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中不断演化的法律问题。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绝大部分上是婚姻法和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财产法协调的一个过程。而这种协调,必然会由婚姻法独力承担,这注定是婚姻法的一场独角戏。这也是婚姻法和财产法的调整范围所决定的:婚姻法重视是力在调整夫妻内部夫妻的财产关系,而财产法则是在调整任何人与任何人的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也并没有去考虑夫妻这一层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法却也无法真正兼顾与财产法规则下适用性原则。可以明确,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除了间接的、债权性质的手段、重点还是物权性质的手段。

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二

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当今的媒体上,我们经常看到“医闹”现象的发生:患者家属围堵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甚至在医疗机构滞留患者的尸体或者设置灵堂等等。医患关系本是鱼水共存、唇齿相依的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应该是统一的,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种种暴力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减少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缓解医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所以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一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医患双方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胜败,因此,如何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让医患双方公平的承担举证责任,是医疗侵权诉讼的焦点之所在。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二)第二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说明责任”分配。

(三)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经验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第二阶段,204月1日以后至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第三阶段,20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赋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说明责任”分配法则。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出直接证据,仅需依据情况证据,基于普通常识判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负责。

3、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经常引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分配举证责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为目的,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以及外国对该问题的研究,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你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以下几点:

1.不同根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现阶段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待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三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应包含两个部分:总述、提纲。

1总述

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数据等等。

2提纲

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清楚论文的基本框架,没有必要像论文目录那样详细。

3参考文献

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

4要求

开题报告应有封面页,总页数应不少于4页。版面格式应符合以下第3部分第2)项格式的规定。

开题报告

学生:

一、选题意义

1、理论意义

2、现实意义

二、论文综述

1、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2、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3、国内研究的综述

4、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四

国际流域是指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的集水区域。截至2006年,全世界共有263条国际河流,流经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水量约占全球河流径流总量的60%,流域周围生活着全球约40%的人口。国际流域中蕴藏着丰富的淡水、生物、能源等资源,对流域各国的生产、生活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本国利益,各流域国都力图在本国领土内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国际流域资源。但是,某些流域国在争夺开发利用权的同时,却怠于保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甚至为了本国的短期经济利益,向国际流域大量排放污染物质或超量攫取水资源,导致某些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严重损害。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损害反过来又加剧全球性水资源危机。曾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水资源正缩小为一块“资源馅饼”[1]。

为满足本国的需求,各流域国对国际流域水资源这块“馅饼”的争夺日趋激烈,甚至发生对抗。例如,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之间,尼罗河流域的埃及与埃塞俄比亚之间,约旦河流域的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间,恒河流域的印度和孟加拉国之间,底格里斯—幼发拉底河流域的土耳其和伊拉克之间,多瑙河流域的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之间的水资源争夺战经久不息,已经成为局势紧张的根源。

保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使其资源得以可持续利用,平息各流域国在国际流域开发利用中国家与国家间利益的冲突、短期经济利益与长远生态利益的冲突,必须设置有效的制度。在设置具体制度之前,一个先决问题必须厘清,即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法律性质问题。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法律性质是国际河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建构的基础,决定着各流域国在国际流域的开发、利用及保护中享有何种权利,负有何种义务。

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认为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一种免费资源,可供各流域国无偿使用;二是认为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流域国的共同财富,各流域国在享用其带来的利益的同时负有妥善保护的义务。

(一)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否为一种财富。

1935年,英国生态学家坦斯利提出了“生态系统”一词。自此以后,理论界及实务界纷纷对生态系统的概念、类型及功能等基本问题展开研究。时至今日,社会各界对何为“生态系统”已基本达成共识。一般认为,生态系统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各种生物相互之间,以及生物与外在环境之间通过物质交换、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而形成的一个系统的整体[2]。按分布区域和物种特征,生态系统可以划分为淡水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等类型。其中,淡水生态系统根据水体是否流动又可分为湖泊、水库等静态淡水生态系统和流域、水渠等动态淡水生态系统。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作为动态的淡水生态系统,是跨国界流域中的各种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大气、河水及底质等共存环境之间进行持续的物质交换、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不似它的组分如水、水生动植物、土地等有具体的形态,因此,长期以来,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价值一直处于被忽略的境地,流域国也未能因其实施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恢复或重建等生态增益行为而获得相关的补偿。但事实上,国际流域生态系统虽然看不见、摸不着,却具有重大的价值。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价值包括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两方面。直接价值表现为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生产的“产品”所具有的价值。

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作为一种动态的淡水生态系统,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主要表现在调节气候、固碳释氧、净化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补给地下水、提供美学享受和娱乐等各方面。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不仅能够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质产品,还维持了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支持系统,是当之无愧的人类宝贵财富。

(二)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何种形式的财富。

财富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对于什么是财富,传统观念认为财富是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古希腊著名思想家、史学家色诺芬在《经济论》中阐释了自己的财富论:“财富是那些诸如马、羊、土地等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而且,财富的核心在于利用。同一样东西是否为财富,需看人们会不会使用它。例如,“同一支笛子,对于会使用它的人是财富,对于不会使用它的人则无异于一块石头,而只有将它卖掉时才能转变为财富。”

古典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认为,财富的源泉为劳动而不是金银,“世间一切财富,原来都是用劳动而不是金银购买的”。

马克思则对前人研究的成果进行了批判的继承,他将财富理解为社会财富,并将社会财富归结为劳动产品。

以上观点对于如何理解财富具有重要的价值,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他们都只认为财富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质产品,却并没有关注到财富背后的东西———自然因素,忽略了自然因素也是物质财富的一个源泉。马克思在其着作中虽有大量论述表明其已注意到社会财富发展的生态需求,包含了生态财富的思想,却也从未用过“生态”和“生态财富”的表述。

随着生态危机的出现,人类社会日益意识到,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财富,都需要依托于自然生态系统的支撑。譬如,地球如果由于大气严重污染、水资源过度短缺等已不适于人类居住,那么这个地球上的所有物质产品的价值都将归于零。因此,在人类面临着严重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的形势下,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必须考虑第二种形式的财富———生态财富。生态系统就是一种生态财富,是一切物质财富的基础。

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亦是如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虽然并不直接体现为各种物质财富,但却成为这些财富的依托,只有在一个健康的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支撑下,流域国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水、鱼类等各种资源及各种生态服务。因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虽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物质财富,但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财富,即生态财富。

(三)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谁的财富。

在地理上,国际流域跨越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界,但在生态系统上,国际流域却无国界,是一个无法分割的天然整体。从纵向看,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一个线性的连续体,即从上游国源头,至各级河流流域,最后至下游国源尾的一个连续的、流动的、独特的、完整的系统。从横向看,国际流域中的河流与周围的溪流、河滩、湿地、死水区、河汊等形成了复杂的横向系统。河流与横向区域之间存在着能量流、物质流等多种联系,共同构成了生态系统。

从纵向看,河流与下层土壤及地下水等形成纵向系统,河川径流量、水文要素等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河底土壤及地下水状况的影响。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无法似一般财富可以分割,而只能由流域各国共有,是流域国的共同财富。按照传统民法上的共有理论,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虽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但是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有潜在份额的,共有物在最终也是可以分割的。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共有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共有。

首先,国际流域各流域国对国际河流生态系统的份额是难以确定的;其次,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因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共有是基于生态系统的自然属性形成的特别“共有”。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共有的法律内涵在于“共同分享”和“共同保护”。一方面,流域国可以共享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带来的经济利益及各种生态利益;另一方面,流域国也有共同保护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义务[6]。

除了流域国外,由于国际流域生态系统具有调节全球气候变化等重要作用,它不仅是流域国的财富,也是非流域国乃至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毕竟依附于流域国的领土,与流域国的国家主权紧密相连,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应为流域国。首先,在权利的享有上,非流域国可以享有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某些生态系统服务,但是对于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产品”,如水资源、鱼类资源等,由于国家主权限制,只能是属于国际河流流域共同体的权利。其次,在义务的承担上,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的义务主要应由流域国来承担,但非流域国为改善全球环境,也可以通过援助项目、补偿基金等方式来资助流域国从事生态保护行为[7]。

“在缺乏有效治理或者社会制约的情况下,理性和自利国家很难实现集体行动”[8]。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流域国的共同财富,各流域国有共同保护的义务,制度的缺乏导致某些流域国更愿意选择“搭便车”而不是主动实施保护行动。推动流域国担负起责任,切实承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义务,合理有效的国际河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必不可少。

(一)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制度构建应遵循的原则。

法律原则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及确定的法律后果,无法直接实施,但却是法的“灵魂”,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必须以一定的原则为导向,以保证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内部的协调统一。

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国际法中的衡平原则衍生而来,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基本要素,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9]。“共同的责任”是指各国不论大小、贫富、强弱,对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与义务是共同的。“有区别的责任”是指虽然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但由于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产生所起的作用不同,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中所负的责任也是有区别的。

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上,也应遵守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各流域国承担的保护责任是共同的。国际流域生态系统是各流域国的共同财富,各流域国可以共享由生态系统产生的各种利益,同时,也负有共同的保护责任。其次,各流域国承担的保护责任是有区别的责任。由于对流域生态环境的恶化,一些国家负有主要责任,是他们的排污行为或发生的意外事故对流域生态环境产生了很强的负面影响,他们需要对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承担主要义务。此外,上游国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其所实施的生态保护行为能惠及整个流域,对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上,经上下游国协商,在下游国给予相应补偿的前提下,上游国可以承担更多的责任。

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利益,义务是社会主体对他人和社会承担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0],当某主体主张或者行使某一权利时,就意味着其负有一定的义务。任何主体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主要表现在:第一,流域国保护责任的大小与其从国际流域中获得利益的多少成正比。获得利益越多,应承担的保护义务愈重。反之,如果流域国通过放弃大坝建设、放弃新建或扩建工矿企业、减少林木采伐量等自我限制行为或在本国境内采取植树造林、建立自然保护区、进行生态移民等积极措施以保护国际河流资源、保育生态环境,也应视其付出的大小给予其相应的权益。第二,贡献国的权利、义务与受益国的义务、权利是一致的。当流域国因他国的生态改善行为获有利益时,其作为受益国基于获得的生态利益对贡献国负有给予补偿的义务,生态利益获得国基于自身提供的补偿有获得生态服务的权利。

3、国际合作原则。

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原则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强弱,本着全球伙伴精神,在平等的基础上,为保护、保存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

在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上,由于国际河流具有跨国界流动性、生态系统整体性,这使得国际流域的水量维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不是单一国家的资金、技术、人力所能独立解决的,而必须由各流域国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同心协力、共同应对,才能实现国际流域生态系统的改善。因此,各流域国应在缔结相关的生态系统保护协议方面、组建管理机构方面、数据、信息的收集与交换方面、流域生态保护及改善方式的采用方面、争端的解决方面等进行充分合作,最终达到流域环境改善,流域国利益最大化、持续化的目的。

4、协商原则。

在国际河流生态系统的保护上,宜采用协商原则,这是由国际流域的特殊性决定的。在国际流域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流域国,每个流域国都是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因而其生态系统保护不同于一般国内流域生态系统的保护,无法通过法律或政策强制规定流域国承担保护义务,或通过何种方式履行保护义务,而只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经过充分协商确定保护责任分摊,既能为各国所接受,又符合各流域实际情况。例如,当流域国协商确定由上游国采取具体行动下游国提供补偿的方式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时,对于相关的流域补偿标准,除了要考虑到贡献国的成本和受益国的收益,还需考虑贡献国的受偿意愿、受益国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生态补偿标准如严重偏离贡献国的受偿意愿、受益国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也难以获得贡献国及受益国的认可。

(二)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国际流域生态系统保护的制度构建主要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对“负”的行为即生态损益行为进行约束、惩戒,一个是对“正”的行为即生态增益进行鼓励、引导。

1、对生态损益行为的约束制度。

目前,在国际水法中,对流域国严重损害流域资源与环境这种“负”的行为已有制度约束。《国际河流利用规则》第10条、第11条及《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第7条都明确规定,各流域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开发利用国际流域资源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对国际流域造成污染或加重现有的污染程度。如果确已对其他流域国造成重大损害,负有责任的国家应该立刻采取合理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并对流域国所受损失进行适当补偿。这一规定对促使各流域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流域生态系统遭受严重损害,并在确有损害时维护受损国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国际水法中确立的这一损害补偿制度还停留在初级层次,存在较多不足。首先,受损国只有在受到重大损害时才有权要求补偿或赔偿,而在致害国实施未对他国造成重大损害但却对流域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时未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其次,对致害后果进行补偿虽有必要,但这种事后的补偿,不仅花费高昂,也难以使得生态系统恢复到原初的状态。此外,国与国间还常因是否补偿、补偿多少等问题发生纷争,影响到国际关系。

因此,在国际水法中,应完善对生态损益行为的约束制度。一方面,扩大应予以补偿的损失范围,规定不仅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要进行赔偿或补偿,同时规定流域国实施未对他国造成重大损害但却对流域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负面后果。另一方面,不仅要注重对重大损害行为的惩治,更要注意防止损害行为的发生。据此,应建立、完善基础调查制度、国际流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损害预警制度等预防生态系统损害发生的相关制度。

2、对生态增益行为的激励制度。

如前所述,损害补偿制度存在局限性,未对流域国的一般性污染破坏行为进行惩戒,更不能对流域国进行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这种“正”的行为进行激励,这使得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处于不平等状态,不符合公平正义,也势必会影响各流域国保护流域资源与环境的积极性。在国际水法中,必须积极构建国际流域生态增益行为的激励制度,肯定及褒扬流域国的国际河流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行为。

生态增益行为激励制度主要为生态补偿制度。

首先,需完善国际公约等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件。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地位,为具体条约的制定、履行起着不可或缺的指引作用。《国际河流利用规则》《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等有影响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已明确规定对水污染负有责任的国家应对同流域国所受损失提供赔偿或补偿,但却未体现生态补偿,这不利于激励各流域国对国际河流资源和流域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改善。因此,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应规定生态补偿制度,明确贡献国可从受益国获得相应补偿。其次,要缔结国际河流生态补偿协议。国际水法作为国际法,法律约束力较弱,主要靠各流域国自觉行动,而不能像国内法一样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在国际公约等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国际河流生态补偿制度,还需要在流域国间签订相应的生态补偿条约,以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

[1]何大明,冯彦。国际河流跨境水资源合理利用与协调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41.

[2]张开城。海洋社会学概论[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321.

[4]色诺芬。经济论雅典的收入[m]。张伯健,陆大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3.

[5]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26.

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五

3.中国古代经济立法研究。

4.中国古代继承法研究。

5.沈家本法律思想研究。

6.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研究。

7.近代中国民权运动研究。

8.近代中国经济法特征研究。

9.论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法。

10.论普通法的产生和形成。

11.论《法国民法典》与大陆法系的形成。

12.论英、美宪法。

13.《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比较论。

14.论美国的社会立法。

15.论日本近代法的移植。

16.美国立法制度论。

17.英国宪政传统研究。

18.普遍法系特点研究。

19.大陆法系特点研究。

20.近代法国法特征研究。

21.近代德国法特征研究。

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六

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并非专属于律师职业,关于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有人做过调查,有人认为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人格责任;也有人认为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应搞清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师职业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会责任。在现阶段要想给予律师社会责任一个准确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本文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做以下的定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畴内所要求律师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本文从律师社会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性去考虑具体内容,故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进行法制宣传推动立法活动;第三、促进法律文化建设;第四、维持社会稳定。

二、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主要包括现阶段存在的法制障碍和社会障碍。

(一)法制障碍。

中国律师,和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有多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但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权力与权利相撞时,现实生活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烧出了陈某“玩忽职守”案。案发时陈某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甘冒生命危险,亲临前沿,为及时灭火减少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旁人看来陈某当之无愧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职守”,判刑六年,沦为冤案。案件发生在某俱乐部,因为演员表演节目时失误导致歌舞厅引发大火。经调查,这所歌舞厅消防验收尚未合格即开业经营。

检方和法院一致认为“陈某是消防中队辖区内防火监督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因此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该俱乐部在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经营,而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上面论述大体符合事实,但结论太过于武断,凭空指责陈某“未完全履行职责”,于是“存在失职行为”.并且“未采取整改、责令停业等措施”不属于陈某及其单位的职责,因此更谈不上“玩忽职守”.陈某是消防功臣,曾因灭火救人重伤致残,而今却被指为“玩忽职守”,真是欲加之罪。

关注过这类案件的人会有一个共同的体会,现如今社会公平何在?事实何在?我们法律的经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在哪里?产生这类事件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制还是不够健全,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去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有权力的存在就会有人去滥用它,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约束,但我国现阶段这方面仍旧面临重重困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实现律师的社会责任上,直接导致律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只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治国家,律师才能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其社会使命才能更好的实现。

(二)社会障碍。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有着重大的责任。但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其职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主要是因为社会中存在的种种障碍。首先,个人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律师有时候只顾追求过高的收入,而很少去从事公益事业。其次,律师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很少参与有关信访接待方面的工作,没有从根本上进行矛盾的消除,进而导致不和谐的社会因素。最后,律师很少介入国家权力阶层,很少参与立法活动。律师是直接接触当事人的人,会更清楚的了解公民之间的矛盾,如果律师能够更多的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三、律师社会责任实现的若干措施。

律师社会责任的实现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要想提出一个完整的构建措施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本文只针对现已有的问题加以探讨,在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同时,希望能够更进一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首先,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改革,律师素质是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基础性条件,律师的职业准入是律师执业的最初关口,因此要在其职业准入的这个关口把握和提升律师素质。不仅如此,适当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与社会公共利益从业规范也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包括:律师选用的标准要适当调整,“合格高素质的律师必须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满足这一条件,然后才是资格。

考试。

”.法律服务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必须要有专业的、高素质、高水平的人去做这项工作,现如今,新律师只要有本科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那么,那些从上大学到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就一直学习法学的学生,他们的教育意义何在,因此,本人认为律师选用的标准需要做一些调整,仍需进一步提高;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现在在基层存在法律服务工作并不少见,他们虽然没有取得律师资格证,也不属于律师职业队伍,但他们除了刑事辩护与代理以外的所有的律师事务几乎都会涉及,并且在案件代理及收费几乎与正式律师无异,这其实是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如果说为了壮大法律服务队伍而盲目的去扩充力量,这更是对法律职业市场发展的一种阻碍。我们应该在壮大法律服务队伍的同时,更加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更好的规范律师职业市场,更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

其次,完善律师职业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律师职业管理体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虽然在逐渐的进步,但完善律师管理体制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具体来说:加强律师职业共同体自治建设,虽然现在律师的从业有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的限制,但相比较来说,他们没有强大的强制力束缚,律师需要自治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律师自治组织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更重要的是这对律师更好的履行其社会责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完善律师自治组织的职权,律师自治组织建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保证,通过加强律师自治组织职权的合理控制和调整,使得律师队伍在社会中的整体素质、地位都会有很大的提升,进而完成律师所要达到的特殊社会责任。

最后,把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律师文化建设的一部分,至今为止,恢复律师职业仅仅三十多年的时间,正处在摸索前进的阶段,没有完善的律师文化,很多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没有正确定义自己的工作目标,往往把追求名利放在第一位,这使得我们的律师文化道路存在偏差,对此,我有一些个人的想法:律师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作用,真正做到规范律师行为,将律师的社会责任履行作为律师自身评价的重要标准,律师自身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其价值的提高不仅仅是靠高收入带来的,更重要的是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最大限度的促进律师团队去履行社会责任,这样可以使得律师事务所形成自己独有的文化特点,不仅有利于律师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对整个律师文化的建设也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思之.我们律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七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等论点的提出,法学专业愈发地变得热门起来,但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却不容乐观。本文通过对社会中不同单位进行调研,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低的问题。

关键词:法学专业人才;社会需求;就业能力。

主要是根据在职人员与主管人事的负责人的调查问卷得出的结论所做的分析,从而期望能够从中了解社会的迫切需求,并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1.所在单位。我们针对不同单位的法律服务人员进行调研,其中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占比20%,人民检察院占比26%,律所占比29%,企业、学校各占比1%,其他(司法局)为23%。其中,公安机关占比为0%,不是说法学生难以进入公安机关工作,而是此次调研问卷并没有向公安机关部门发放。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的毕业生能够进入公安系统工作,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从调查中看,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是大多数法学生钟爱的选择。

2.入职年限。在我们所调研的对象中,入职工作3年以下的占比26.25%,4—5年的占比18.75%,6—10年的占为25%,10年以的占为30%。

在天津地区,在职人员毕业院校为“双一流”的占比32.5%,普通本科院校占比60%,专科院校占比7.5%。就目前形势看,普通本科院校虽然没有“双一流”学校的竞争力优势,但普通本科生也具有其优势,譬如工作时更加努力、谦虚谨慎。因此,用人单位不应该一味地设置高门槛,而应更加注重法学生的就业能力,给更多的法学应届毕业生一个锻炼自己、奉献自己的机会。

4.是否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参与调研的在职人员中,73.69%已经通过司法考试,26.31%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由此看来,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必备条件。比如,进行相关非诉业务及律师助理等,并不必须要求拿到法律资格职业证书。但是要想成为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基础。

1.用人单位是否要求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所调研的对象中,约65%的在职人员表示用人单位要求其通过司法考试,仅有35%左右的在职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并无此要求。由此来看,在校期间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使得自己能够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自己在就业时更具竞争优势。

2.除了专业要求,用人单位对您还有哪些证书要求。根据在职人员的描述,用人单位要求最多的证书就是大学英语四、六级,高达56.25%,31.25%的人表示用人单位没有特别的证书要求,要求计算機等级证书的占了8.72%,而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占比最少,仅3.78%(会计从业资格证现已取消)。证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就业者能力的判定,有利于单位快速寻找到合适的求职者。从调研结果来看,求职者能够熟练掌握英语非常必要,毕竟目前英语仍是国际化的通用语言。对其他专业技能的掌握,目前还不是十分必要的元素,但随着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建设要求,一个人掌握多种技能在求职时能够更具竞争优势,是十分明确的。

3.对于应聘者,贵单位以什么为标准进行初步筛选(多选题)?

如何能够使得自己的简历从众多求职者中脱颖而出?一份出色的简历会为你的求职赢得先机。从表1中可以看出,以毕业院校的牌子对求职者进行初步筛选的单位占27.78%,13.89%的单位会注重简历中的获奖情况,而以文凭性质及简历中的社会实践情况作为初步筛选标准的占比最多,分别是72.22%、85.71%。文凭及毕业院校无法决定,而在校期间能够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起到领导作用,也会为自己的简历增添光彩。

4.对于应聘者,您认为下列各项能力中比较重要的是(多选题)。

表2是对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对于应聘者,您认为下列各项能力中比较重要的是”的数据汇总,可见用人单位更注重应聘者的分析解决能力与人际交往能力,各占比72.22%。能力中,居于次之的是思维反应能力与动手能力,各占比41.67%;独立工作能力占比27.78%;继续学习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各占比14.29%;创新能力、适应能力、其他各占比0%。由此可以看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人际交往能力最受用人单位青睐。据此来看,在校期间应多注重培养自己对问题的分析解决及交流沟通能力。

1.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认为,当前法学专业学生在就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用人单位需要具备较高职业能力或者专业技术能力的人才,对应届毕业生的需求总量减少;毕业生的就业定位不合理,期望值过高,择业过于挑剔;应届毕业生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职业能力,缺乏工作经验,没有竞争力。

2.用人单位负责人认为,刚入职的法学专业学生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有:专业理论不扎实,知识面狭窄;经验不足,不能吃苦耐劳;责任性较差等。

3.在职人员认为,高等院校在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过程中较突出的问题有: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内容重理论轻实践;教学方法单一,不能与需求结合;学生缺乏课堂参与互动;校风、教风、学风不严谨;实习制度不规范,效果不理想;就业指导不健全,就业服务不完善。

不管是在职人员还是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大多认为大学生个人素质是影响就业能力的主要原因,学校教学模式、校园环境也会对学生就业能力素质的培养产生一定的影响。基于本次调研结果,为探索如何更好地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能力,使社会需求与校园培养目标相衔接,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提出一些建议。

1.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懂得找准自己的社会角色,确定好自己的社会位置。大学生在择业前应该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评价,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气质、个性及能力等因素,把自己放在最合适的位置上,既不过高估计自己,也不妄自菲薄,准确找准自己的社会角色,确定好自己的社会位置,有利于自身价值的实现。应届毕业生缺乏从业经验,应该处于一个虚心学习的位置,着眼于社会需要,树立正确的就业价值取向。

2.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论知识水平,增强竞争力。扎实的理论基础是实践的关键,加强理论结合案例教学,针对社会对学生能力的需求开展相应的动态课程(如名人讲座、校友会等)。课程设置要合理,有针对性、循序渐进地进行授课活动;教与学之间不能割裂开来,教师要时刻关注学生实际需求,学生也应多与教师沟通、交流。

3.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水平,增强竞争力。突出培养方案中的实践环节,完善实践能力培养机制。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学生实践教育不足,解决实际案件能力差,已经成为制约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问题,引起许多专家学者的重视。针对这一问题,应在培养方案中优化实践课程设置,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指法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针对纠纷案件的事实进行法律分析,适用法律条文,提出司法建议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也就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应包括分析能力、思辨能力、动手能力等,应当在法学本科培养方案中进一步突出实践环节,改革实践性课程,以满足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实践性课程不同于认同性课程,它不否认理论知识掌握的必要性,但也不止于认同式的掌握。它强调以理论知识促进学生实践性活动,以实践活动来消化和理解理论知识。其重心在于培养学生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敢于探索、敢于批评的科学精神,为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八

3、神判天罚现象研究。

4、礼治与法治。

5、董仲舒法律思想研究。

6、唐太宗法律思想研究。

7、朱熹法律思想研究。

8、道家法律思想研究。

9、墨家法律思想研究。

10、商鞅法律思想研究。

11、韩非法律思想研究。

12、法家法律思想研究。

13、沈家本法律思想研究。

14、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儒家化及其影响研究。

15、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16、黄老思想与汉初文景之治的关系。

17、法家思想与秦朝法制。

18、论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19、论西周神权法思想的特点。

20、商、周神权法思想之比较。

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九

摘要:如何在实现正义(这是法学的最高价值目标)的过程中降低成本,是法学一个古老的追求。而正义和成本都是在人的演化过程中,为了生存和繁衍所发展出来的概念。连接了正义和成本也就连接了法学和经济学。

关键词:人性与法;正义;正义的成本;法律与经济学;熊秉元。

有限的理性和相對的利己性是人的两大特性。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法是人性的产物,同时也是人性的守门人。一个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人际关系,也就自然不会产生对法律的需求。而当亚当和夏娃同时出现时,就不得不考虑到人与人之间的交集(人际关系),也就产生了对规则(法)的需求。法律的目的就是处理人的行为所衍生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取舍,是平衡,有取有舍,从而平衡每个人相对平等的私人空间(权利)。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本质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不是来自司法女神的指引,而是来自于人际相处时的实际需要。法律的本质,便是由众多经验所归纳出的逻辑,再利用这些逻辑,去处理千奇百怪的人类事物。人的利己性(即一个人会根据自己的利害的考虑而决定“利他”的程度)间接促使法律成为平衡人与人之间利己程度的工具。人的理性(自主性、思考性)便直接将法律这一工具带到人们身边。而人性与法之间牵牵扯扯,“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绝对也没有如此简单能够被吃透。由于认知的限制,笔者不得不留下大片的想象空间。

埃德加·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的同时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在法学里,正义是最上位的概念,可分为“垂直正义“和“水平正义”。“垂直公平”是指不同情况(不同行为、不同罪状)的人,应该受到不同的待遇。“水平公平”是指相同情况(相同行为、相同罪状)的人应该受到相同的待遇。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而理念世界里的“正义”也许真的正义,但是真实世界里的“正义”真的就正义吗?埃尔斯特在《美国的地域性正义》一书中阐明:“正义的理念,不是超然独立于现实之外,而是被各种现实条件所影响形塑而成。而另一方面,各个环境地域,有各自解读和取舍正义的方式。因此,只有地域性的正义,没有举世皆然的正义。”这种真实的正义显然有一种折中的色彩,这也隐含着“正义”并不能无拘无束地在真实世界里横扫天下,它是要得到普遍认同并经过不断加工和多次衡量得到的一种适用性“正义”。所谓正义的内涵,也就是社会所接受或赋予正义的概念(受到多方面的影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在经济学上,成本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而是见诸于人们各式各样、大大小小的行为。如果能降低成本,就可以把省下的资源心力,放在其他的使用途径上。因此,成本的概念,符合物竞天择的精神。为了生存繁衍,人们会设法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无论是生命或物质,本身并没有客观的成本,而是间接直接、明白隐晦地被赋予某种成本(价格)。从这个引申思维点来看,伤悲,是一种情感上的成本;歉疚和罪恶感,是一种心理上的成本。甚至于,想要弄清楚“成本”的概念,可能也需要付出可观的成本。这种抽象的“成本”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从经济学到法学的引申。经济学中要考虑成本,法学(尤其是法学实践中)中同样也要考虑“成本”,两者虽然相互区别却也相互渗透。就如同“你没有记分卡,就无法告诉选手分数”是一样的道理。在法学领域中,希望追求愈精致的结果,通常要耗用愈多的资源(人力、物力),所以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只注意结果,也要考虑到所付出的资源,也就是说“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在法学实践(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也是如此,法律愈严,犯错的价格愈高,修改法律的困难度愈高,修改法律的次数(需求量)就愈少,一定程度上却也使法律的稳定性增加,从而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发挥更大的功能。就这样,用”成本”这个词的引申意义,在经济学和法学之间连结了一条“有缘”的红线。笔者在《正义的成本》一书中受到启发,打破了一定的思维束缚,从而得以体会到熊秉元老师独特而又深刻的思想,受益匪浅。

虽然平等和效率、政治和经济都是天壤般的差别,但这种看似矛盾的组合,或许是巧妙无比的天作之合。就如同“资本主义和民主其实是很不恰当的组合,不过也许这正是它们需要彼此的理由——求平等而不失理性,求效率而不失人性。”法律所维护的权利,背后一定有资源的付出,运用资源时不得不有成本的考虑。奥肯教授也曾说过:“在考虑基本权利时,不要忘记潜在的成本。维持言论自由的权利比较便宜,提供免于饥饿自由的权利比较昂贵。”这种“成本”很巧妙地为经济分析和法学问题搭起一个桥梁。也许这正是法学和经济学难舍难分的缘由。用经济学的思维分析法律,不仅是一种独特的方法,更是一种高效的方法。法律的目的便是增进社会的资源(适用于规范经济活动中),甚至于法律界定责任的原则也是“谁防范意外的成本低,就由谁承担防范意外的责任”。从现实社会看,目前人权程度最高的社会,通常是社会资源较富饶的社会。有了世俗的财富资产,才容易支持比较抽象的价值。经济也是如此,在支撑着法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不断地给法学灌输新思维,使法学为经济服务的同时,也不断引导着经济发展的方向。法治的优越性也许就是通过规则的不断再生产而强化行为规范及法律效果的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使自由得以增长的同时,社会又具有良好的秩序,经济发展也有好的绩效。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经济学更加理性和客观,而法学则带有更强烈的建构性。所以笔者设想,用有限度的经济方法分析法律,对法律来说,益无穷而害有限。

法律在实践过程中更多的是向前看,即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非法行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为了未来社会更好地发展而产生的,所以当以前不重要时,重要的自然是现在和未来。这种“向前看”无异于是对未来长远利益的考虑。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如此重视现在和未来(即面向未来和注重后果)。“向前看”同时也意味着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向前”看,经济基础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变化与发展。事实证明,经济发展平稳、水平较高的国家往往法律较完备,司法体系也较健全,人们对法的尊重程度也普遍较高。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向“钱”看的基础,也就没有“向前看”的勇气。向前看的同时,法也极力保护、巩固、发展其所依赖存在的经济基础。所以法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是不容忽视的,没有经济的发展,就不会有法的产生,没有法的维护,就没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向前看的同时也向“钱”看,才能够有力地保障社会的持续发展。从这种意义上来看,向“钱”看其实有着非常积极向上的含义。当然,在援用法律时,也不能仅仅只是向前看,因为法律本身已是一个演化过程的终点,所以在援用法律时,最好还要知道法律背后的思维,以及这个演化过程的来龙去脉。只有在向“钱”看的基础上向前看,并且综合考虑(向后看),才可能尽量避免错误的产生(冤、假、错案),从而让良法得到普遍服从。

笔者认为,不管是用经济学思维思考法律问题,还是站在经济学的角度思考法律实践,法学都需要这样一个坚强的后盾,或是这样一个强有力的队友,所谓“正义的成本”大概也就是这样的含义。当然,笔者的这种理念可能也只是一个浅层理解(正义的衍生需要成本的考虑,成本为正义的需求),“正义的成本”是一个需要笔者不断深入思考的领域,而笔者自认为法学初学者,有些理念稍显浅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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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艳军.试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j].贵州大学,2007,(05).

[3]科斯.厂商、市场和法律[j].特区经济,1992,(11).

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十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据相关数据显示,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不断冲击着社会的道德防线,非婚生子女的数量越来越多。纵观各国,现已对非婚生子女达成同等保护的共识,只是在具体实施方面存在差异。但从未来发展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会受到更多关注与研究,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上,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法律实践中都会成为时代背景下持续的新课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在传统观念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是一直存在的,社会上许多人还是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此种问题。从我国现状来看,近些来随着人们思想的不断转变,未婚同居等现象逐渐增多,非婚生子女出生的数量逐年上升,而我国对非婚生子女家庭法律保护性规定仅限于婚姻法第25条规定,以及一些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总的来说,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存在譬如立法原则不明确、准正和认领制度缺失、监护制度不完善、抚养费难执行等问题。

因此,研究非婚生子的认定与法律保护制度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丰富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历时态下对亲子制度发展演进的梳理,可以发现古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宏观架构、内涵特质;可以发现近代非婚生子制度演进轨迹、内容转变及价值定位;可以发现现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变革趋势、伦理基础及变革差异,进而为我国当代非婚生子女相关制度的建构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有助于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通过对我国非婚生子女制度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中关于非婚生子制度在体例上缺乏系统性和连贯性;可以发现我国亲子制度在内容上的空泛性和概括性。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研究,可以在观照传统与现实,结合伦理和法律的基础上,提出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完善建议,并最终为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三,有助于解决当下非婚生子女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对时态下对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域外法考察,可以发现在世界范围内非婚生子女制度发展阶段的变化有很大的相似性,且对非婚生子女关系的规制多是以“类型化”为主要表现方式。对国外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立法模式及设计进行研究,有助于揭示其法律背后的立法理念,为法律的借鉴和移植提供有益参考,为我国当下非婚生子女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路径。

第四,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亲子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

基本的社会关系,亲子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非婚生子女关系是亲子关系中的热点。研究非婚生子制度,就是要规范非婚生子女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关系得以良性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综上,选题立足时下社会发展过程中衍生出的非婚生子这一社会现象,对非婚生子的认定和法律保护展开社会调查与研究,剖析由此产生的的法律关系与问题,探讨法律实务中非婚生子女问题的解决方法与保护途径,与此同时唤起社会对非婚生子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与关注。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关于国内学术界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法律保护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

第一,非婚生子女法律概念的内涵。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与婚生子女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在婚姻法学界虽无太大争议,但表述不尽相同,杨大文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外受胎所生子女。王洪、杨遂全认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及妇女被强x后所生子女等。张心怡认为,应该扩大婚生子女的范围,不问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都规定为婚生子女,以确保子女的权益。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关于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是否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学者间观点不一。否定说者认为:我国有关立法不必单设准正制度。把因亲生父母结婚,非婚生子女自然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称为生父、生母共同认领即可。肯定说者则认为:上述观点不但把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混为一谈,而且把生父母结婚作为认领的原因其不当之处显而易见。尽管我国《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但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名分上的区别就会存在。两者在亲子关系的确定方法上就有不同。因而承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仍然有其社会实益。由梁慧星教授与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也均未规定准正制度,其中的理由为“准正制度的前提是法律上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本法既已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划分而统称‘亲生子女’,自无准证制度的必要。”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亲属编应当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诚然取消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区分是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趋势。

第三,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关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完善,邵惠认为,应该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来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处理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逐渐将亲子法的立法本位予以提升,强调子女最大利益在各国立法中已成为共识。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处理涉及他们的基本权益的问题时,特别是在面临相互冲突的价值选择时,更加要贯彻这一原则。黄娟、秦春波、焦佳认为,应该建立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亲子法领域确立父母子女法律身份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来确定父母身份,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但是我国立法上一直没有确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具体执行依据,使得亲子法的立法结构和内容存在缺陷。严砺提出,应该确立我国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明确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与抚养问题,例如增设子女抚养保障措施、明确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范围等,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国外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方面的研究,概括起来有以下观点:

第一,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在非婚生子女无法依准正制度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时,还可基于生父的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基于生父的认领有任意认领与强制认领之分。关于任意认领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主要有“观念通知说”与“意思表示说”。前者认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其本质上为亲子关系的确认宣言,即应解为事实之通知+观念通知,即认领并非认领人表示愿与非婚生子女发生法律上亲子关系及其他法律效果,而是仅向对方通知自己业已认识其与非婚生子女有血统的亲子关系而已。通知后所生的各种法律效果乃为民法概括赋予。后者则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即认领乃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承认其为父子而领为自己子女之法律行为,且为单独行为,无须被认领人同意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不问意思表示说或事实通知说,均须以事实上父子女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始可发生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因此区别实益不大。“强制认领”也称为“亲之寻认”,是指非婚生子女对于应当认领而不认领的生父,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如日本、韩国、意大利及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均设有明文规定。由国家予以认定关于强制认领之诉的性质,学说上存在不同的见解:1.给付之诉说。给付之诉说认为认领的性质为意思表示。而认领子女之诉系请求法院判令生父为认领之意思表示为目的的给付之诉。2.确认之诉说。确认之诉说认为认领既为事实通知或观念通知,则亲子关系存在与否,仅在于有无血统关系之事实,而不于有无认领。对于应认领而不认领之生父,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请求法院以判决代替认领,即请求法院确认有父子关系存在。因此,认领子女之诉应为确认之诉。3.形成之诉说。形成之诉说认为认领乃于非婚生子女与生父间创设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且认领子女之诉经判决原告胜诉确定。此非婚生子女变为婚生子女,并有对世之效力,故应解为形成之诉。关于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模式,在亲子立法的基本精神由家本位逐渐转向子本位的时代,对非婚生子女应当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这一法律理念已经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但各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模式选择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第二,关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1.在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方面,各国家和地区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研究概括为两大类:一种是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间接保护模式。即主张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通过准正和认领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然后再按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方式进行保护;另一种是以德国、埃塞俄比亚为代表的直接保护摸式。即不设准正制度,仅以认领制度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身份,这种观点不将子女划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实行差别待遇。美国在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上,主张废除所有对非婚生儿童的歧视,实行“抚养执行计划”来保障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执行,为确保非婚生子女父母的监护责任,国家对父母的监护义务实行干预,另外,还提出注意协调父母、学校与国家的责任,以确保非婚生子女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总之,我国对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的具体运行进行论述的高质量法律学术论文、著作甚少,涉及我国非婚生子女认定与保护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拥有的权利、立法的方向、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等问题缺少学术上的充分系统的探讨。理论上的匮乏,对于实践中的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缺少针对性的指导,不利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制度的建构与发展。然而面对社会与伦理的发展趋势,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与保护必然将自20世纪末后再一次掀起研究与探讨的高潮,因此,加强对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研究,具有较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之外的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与保护。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社会权益以及各种制度入手,探讨我国《婚姻法》在保护非婚生子女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建议。

主要内容:本文将从非婚生子女问题缘起、亲子关系认定问题、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问题几个角度分析不同时期不同国家非婚生子女法律问题的研究,结合我国法律实践中的案例并参考国外亲子立法中先进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立法提出了一些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与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研究方法:

3.比较分析法:本文拟对本领域的“古今”与“中外”进行对比分析,结合“研究”与“实践”,尝试寻找一套适合我国操作的方案,也是本文的亮点。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1.选题:20xx年9月20日前。

2.开题报告:20xx年10月30日前。

3.完成并提交初稿:20xx年12月20日前。

4.完成并提交修改稿:20xx年2月20日前。

5.毕业论文定稿:20xx年4月30日前。

6.答辩:20xx年5月。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年第4版。

2.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1版。

3.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年第1版。

4.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1.1版。

5.陈棋炎等:《民法亲属新论》,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第1版。

6.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

7.王洪:《儿童权利保护与亲子法的完善》,当代中国出版社年第1版。

8.林荫茂:《婚姻家庭法比较》,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版。

9.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10.林毅,唐海佺:浅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2期。

11.覃海逢: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若干理论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第35卷第3期。

12.申天恩:非婚生子案件的法理分析,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第4期。

13.李洪祥,尹萧: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社会性别分析,中华女子学院学报,第2012第5期。

14.刘耀东: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研究,石河子大学学报,20第27卷第3期。

15.李余华,张宇:论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价值定位——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华东交通大学学报,第第3期。

16.谭和平,李毅,谭梅林:监护权与子女最大利益,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第33卷第4期。

17.司丹:亲子制度研究,年黑龙江大学博士论文。

18.刘琴:我国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研究,中南民族大学2012年优秀硕士毕业论文。

19.安然: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研究,宁波大学20优秀硕士论文。

20.张宇:我国非婚生子女身份确认制度研究,华东交通大学2012年优秀硕士毕业论文。

21.陈婉菁: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法律问题研究,江西财经大学2012年优秀硕士毕业论文。

22.葛银慧:论人工生殖技术下亲子关系的认定,河北经贸大学硕士论文。

23.麦合默旦木肉孜:亲子鉴定启动程序浅析,法制与经济,2012第315期。

24.董海芬,王丽丽:浅谈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法制博览,第2012年第7期。

25.郭雪娇:试论我国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296期。

26.秦雪: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保障,法制与社会,第2011年10月(中)期。

27.王薇:非婚生子女抚养涉及的法律问题:由案件生发,重庆社会科学,第4期。

28.李金招:台胞在大陆非婚生子女涉台继承问题研究,西部法学评论,第版第105页。

29.李晓农:辅助生殖技术与亲子认定规则的变化,中国卫生法制,201月第22卷第1期。

30.张燕玲:论人工生殖子女父母身份之认定,法学论坛,第20卷第5期。

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十一

生源质量直接关系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招生宣传是吸引优秀生源、提高生源质量的前提和重要途径。本文以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为例,探讨了法学类研究生招生宣传现有的主要举措及以后努力的方向。

:招生宣传;法学;研究生。

我国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后,省属高校出现报考人数减少,生源质量下滑甚至无法完成招生计划的现象,研究生招生形势严峻状况凸显(王卓等,2018)。研究生招生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环节,生源问题更是对研究生教育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燕溪溪等,2018)。研究生生源是研究生教育的根本,直接影响到研究生教育的培养质量和水平(靳慧,2017)。当前高校对研究生生源争夺日益激烈,招生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陈小娟等,2016)。招生宣传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十分重要,高校通过对外宣传,可以展示教育水平与办学实力,提升知名度、扩大影响力,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报读(冯璐,2017)。为进一步提高经济法研究生生源质量,扎实推进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在招生宣传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本文分析了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宣传模式的合理性,并提出了进一步提升法学类研究生招生宣传的一些建议。

以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近年来招生宣传为例,分析目前招生宣传模式和存在的问题。

(一)招生宣传的总体思路以提升研究生整体生源质量为目标,不断加大研究生招生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和整合学校的各种宣传平台,构建学院、导师、辅导员、学生等多层面的研究生招生宣传体系。改进工作办法,注重工作落实,切实提高研究生招生宣传效果。

(二)建立立体化的招生宣传队伍1.校内成立招生工作小组硕士点负责人为组长,导师、管理人员和在读学生组成高水平研究生招生宣传队伍。对小组成员进行培训,让他们熟悉掌握宣传内容。导师招生宣传工作在年终考核、评优、晋级以及导师招生中给予适当考虑。管理人员宣传队伍由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本科任课教师及辅导员组成。学生宣传队伍由本科学习经历来自不同高校的我校在读研究生组成,还有在读本科生。2.校际层面队伍建设积极与兄弟院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知名校友建立联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外宣传协作队伍,以利于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三)招生宣传模式1.发放宣传册等资料通过将院系概况、学科专业与特色、招生计划、导师介绍、参考书目、考试大纲等内容编制为宣传册,在面对面或招生咨询会上发放,让考生通过宣传资料获悉本校研究生教育水平和招生相关信息,从而达到招生宣传的效果。2.网上宣传活动完善法学院官方网站,提供详实、准确、及时的招生信息。通过qq、微博、微信等平台全面介绍经济法学科与导师情况,加强其对外宣传的功能。3.校内宣传活动(1)留住本校优质生源立足于本校,把自己的优秀生源留下来即做好本校生源工作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本科生基地项目或让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发现科研好苗子,精心培养,让学生对科学研究产生兴趣和信心,为后面上研究生提供好的基础(王琼芳,2018)。为努力挖掘本校优质生源,9月下旬各辅导员组织召开应届学生考研动员会,动员本校学生继续留校攻读研究生,同时了解我院考研学生的有关情况,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动员会内容包括:学校招生政策介绍特别是奖助政策,学科优势与研究方向介绍,优秀导师介绍,本校学生考研经验介绍,同时要求学生扩大宣传等。(2)宣传融入课堂要求毕业班任课教师在课堂上抽出时间进行宣传动员,并为学生复习考试方面的问题提供讲解辅导。(3)研究生导师团队研究生导师不仅对法学学科及专业了如指掌,还可以在招生活动中解答考生的各种专业性问题。因此,经常利用召开导师组会议时机,对导师进行招生宣传培训,让导师充分认识到招生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鼓励硕士生导师在个人微信、微博及其他网络平台上发起或转发招生信息,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时,都要积极进行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在奔赴各地外出宣传时,安排硕士生导师走向一线进行招生宣传。(4)积极与其他二级学院合作针对法学硕士点的学科特点,特别是为了留住本校优质生源,积极与其他二级学院联系,欢迎其他学院的学生跨专业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交叉学科人才。4.校外宣传活动为吸引优秀外校学生报考我校,我们一方面根据研究生处统一安排赴外地高校进行招生宣传,另一方面,法学院根据往年招生生源情况,针对有法学本科但没有硕士点的高校重点进行面对面宣传。与兄弟院校网络或电话联系,积极进行宣传,争取优质生源。充分利用校友、学生联络员、学生社团、辅导员等各种渠道建立与重点生源高校毕业班的联系,发放经济法硕士点的电子与纸质宣传材料。利用网络、短信、微博、微信等现代化通信手段,做好考生的咨询和服务工作。

西安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于2006年获国务院学位办批准,2007年开始招生。我校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情况良好,近年来平均招生规模稳定在20-25人,每年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平均40人以上,第一志愿平均录取比例66.25%,调剂占33.75%。(见图1)随着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志愿报考人数和上线人数不足,优秀生源不足,生源质量有待提高,调剂生源比例过高等。生源结构中毕业院校大多为省内外二本、三本院校,一本院校占比较少;原专业大多为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外语类等专业,法学专业每年比例约占33.6%。一定比例专业跨度较大的学生,因其法学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导致后续科研工作的开展比较缓慢,学生相关科研能力较弱,影响到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每年通过第一志愿报考和调剂,最后有大约30%的学生是本校学生,学术上的“近亲繁殖”,会出现学术思想僵化、失去活力等现象,很难在思想上碰撞出火花,在学术上产生共鸣,不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

招生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连续性的工作,招生宣传的效果更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因此要建立招生宣传效果的跟踪评价及反馈机制。依据往年的招生数据,分析生源结构,做到“全面撒网,重点招生”;根据录取生源状况及培养环节评价等方面的跟踪分析,来评估宣传产生的效果,并积极调整宣传措施。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宽研究生招生宣传模式。通过“互联网+”模式,依托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及时高校研究生招生相关信息,并以互动的形式开展网络招生宣传,吸引更多考生关注(孙海涛,2018)。继续利用好调剂政策做好调剂工作。一志愿上线率不足会给完成招生计划带来巨大的压力,但根据近几年研究生招生情况来看,一志愿报考的生源基本为本校生源或层次低于本校的生源,调剂生源的学校类型、生源地等各种各样,通过调剂筛选优化,经常能够调剂到优于一志愿的生源。“打铁还需自身硬”,人才培养质量是招生宣传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吸引生源的关键。毕业生就业去向即就业率的高低、就业质量的好坏都会影响到报考人员的选择,因此,法学院要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拓宽研究生就业机会和深造渠道,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学校优质品牌,让更多的学生了解并充分认识法学研究生的教育与培养,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生源报考。

[1]王卓,吴鲁阳.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背景下省属高校研究生招生现状分析及策略研究——以陕西科技大学为例[j].教育教学论坛,2018(31):49-51.

[2]燕溪溪,郑世良.环境工程领域专业硕士研究生生源问题分析与发展举措探讨——基于上海某高校2012—2017年招生数据分析[j].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报,2018.35(3):234-241.

[5]冯璐.浅谈全媒体时代高校研究生招生宣传对策[j].课程教育研究,2017(32):22.

[6]王琼芳,张文英,屈小娥.网络环境下的研究生招生宣传新举措[j].新西部,2018(5):122+125.

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十二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管理型人才市场需求量也越来越大。由于运用专业的经济管理知识来管理企业,可以大大地减少企业项目投资的盲目性,因此经济管理人才也日益受到企业的热捧。高校作为培养经济管理人才的重要基地,为了培养出更多理论知识基础深厚和专业实践能力强的优秀人才,必须提高实际的教学质量,采取创新性的改革策略。文章简要介绍了高校经济管理教学的主要特点,具体指出了高校经济管理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经济管理教学改革所采取的主要策略。

关键词:经济管理教学;特点;存在问题;改革策略。

济管理学科的知识理论和技术方法,在当前市场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传统的经济管理方式与理论已经很难适应现代化的市场需求,因此对高校经济管理教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针对目前高校经济管理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采取行之有效的教学改革策略以真正提高实际的课堂教学质量,才能够真正培养出符合经济时代发展需要,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和较强的综合性实践应用能力的人才。

高校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社会所需专业应用型人才的主要任务,高校的教学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自身综合素质能力的高低。高校经济管理专业的主要培养目的就是培养出具备经济管理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的专业人才。高校教育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本科教育与传统的高中教育具有明显的差别,高中教育注重基础性知识教学,教学课时和教学科目都比较固定;本科教育的教学课程数量居多但学习时间较少,学习内容更加宽泛和灵活,学生的学习方式有了较大的改变。

第二,高中教育注重对基础知识的应试能力考核,而本科教育则更加关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经济管理教学的特点可以总结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针对性。经济管理教学既要注重对学生专业的经济理论知识的教学,同时还要特别注重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教师需要结合具体的教学目标与教学大纲要求,拟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并且能够突出教学重点和难点。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能够结合具体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能够对比所学的经济原理,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其次,参与性。高校的经济管理教学特别注重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的参与度,注重整体的课堂教学氛围。教师一定要充分运用案例教学法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案例分析的教学模式,教师将自己搜集到的材料和观点加以分析,在相互的讨论过程中开拓创新思维能力。

最后,实践性。经济管理教学旨在培养能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专业性人才,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特别注重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注意学生在课堂中的实验操作,同时也特别注重学生在毕业后对经济管理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和学生管理经验的积累。

经济管理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其重要性在实际的企业经济管理过程中会进行处理。但是目前高校的经济管理教学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课程教学理念滞后,教学手段单一。高校目前的经济管理教学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传统的课程教学模式的影响,存在课程教学理念滞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很多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仍然会采取以教师为主的教学模式,往往由于过分放大教师在课堂上的引导作用,而忽视了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主导地位,很难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积极主动意识,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也很容易降低学生对课程本身的学习兴趣。很多经济管理的任课教师对学科的教学目标定位不够科学,过于注重学生的理论知识讲授而忽略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也容易忽略学生自身的实际特点,导致整个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比较少,从而导致实际的课堂教学效果欠佳。

2、教学硬件设施不足,实践基地缺乏。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科应用性比较强,对实际教学过程中的配套教学硬件设施和实践基地的要求也比较高,但是由于受到教育经费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硬件设施配备和实践基地建设严重不足。在经济管理课程上需要针对教学案例播放某些视频,但是由于学校没有配备专业的多媒体设备而导致学生无法更加直观和形象地了解到教学内容。此外,很多高校仍然存在着教育实践基地发展滞后的问题。由于学生会在经济管理的实际课堂中学到如市场营销、生产运作以及经济管理等理论知识,但是如果没有在实践中真正地加以演练,那么学生就很难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导致理论与实际的脱节。由于学生实习的地点多为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贸易公司、物流公司等经济相关单位,而专业所涉及的岗位也包含了财务管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比较核心的部门,因此多半不愿接收在校大学生的实习,因此学校硬件设施不足和实践基地缺乏会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3、实践性教学程度重视不足。很多高校由于受到传统理论教学模式的影响,以及教育经费不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加上还没有对实践教学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高校在经济管理方面的实践性教学长期得不到重视。首先,长期以来传统的教学模式主要是一种以理论知识讲解为主的灌输式的教学方式,注重让学生收获较多的理论知识,因此在教学上的很多实践课程都停留在了形式的层面上,没有真正的落到实处。其次,高校经济管理教学主要采用的是理论加上实践举例的方式,缺乏一些实践环节的安排,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经济管理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学生如果不经过实践平台上的操作练习,是根本无法累积到理论知识运用能力和实战经验的,如果学生不能够自己操作所学的理论知识,那么一旦学生遇到了实际问题就会出现束手无策的尴尬局面。最后,经济管理所涉及的知识范围非常宽泛,学生需要了解和掌握的行业领域相关知识非常多,但是在目前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却过多地关注了书本教材上一般性的知识介绍,而对实际前沿的实践理论脉络无法从整体上清晰地把握,因此导致学生的实践能力较差。

针对目前高校经济管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必须结合经济管理专业教育本身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教学改革策略,以便更好地提高实际的课堂教学质量。

1、优化课程结构,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学体系。要想提高实际的课堂教学质量,就必须将实际的课程结构进行合理的优化,将科学完善的教学体系建立起来。首先,一定要对整个经济管理专业进行合理化的归类和划分,准确定位经济管理的专业特点,包括其实践环节的具体内容安排,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安排,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教学体系,全面提高学生对经济管理知识的掌握能力和学生个人的综合素质。其次,要高度重视实践教育的意义并能够充分发挥出实践教学的优势,真正将学生在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充分地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学校应该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接受能力,分阶段性地开展教学,并灵活而及时地进行教学时间上的安排和调整,突出环节中的重点。最后,课程本身要有一套科学而完整的考核标准,教师要能够从学生的考核成绩中及时了解到学生对知识本身的掌握程度和真实的评估情况,以便日后有针对性地辅导学生。

2、利用多种形式加强经济管理的实践教学。由于受到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导致经济管理的实践教学环节长期得不到重视,而实践环节对于提高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利用多种不同的形式来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首先,可以利用模拟教学的形式,如运用erp沙盘模拟形式开展经济项目管理的实践教学,让学生真正有机会运用到所学的知识。其次,安排学生到社会企业的实习,制定系统的实习指导方案,包括常见问题解决办法等。还可以鼓励广大学生参与科研实践活动,加深学生对经济管理的真实理解,积累解决问题的经验。建立多种模式并用的实践教育平台,鼓励学生运用自身创造性的思维能力进一步推进创业实践。通过高校、政府以及企业等三方面的协调管理,搭建完善的创业平台,可以引进风险投资基金,以更好地解决学生创业的资金问题。最后,还可以依托于一些课外科技活动来提升学生的创业综合技能,利用一些如竞赛等渠道有效地提高实践效果,如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班、创业研讨会、创业俱乐部等,还可以结合经济管理专业的具体特点,举办一些挑战赛,如电子商务大赛、商务公关大赛、商务谈判大赛、物流设计大赛、股市期货模拟大赛等,让学生在实际的操练过程中加深对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力。

3、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拓宽学生的知识面。相较一些如土木工程、计算机软件工程等专业性比较突出的专业而言,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性不是很强,但是其实际的覆盖范围相对比较广泛,毕业生在毕业后的择业方向更是多样,因此对学生知识面的宽度和广度的要求都比较高。因此在实际的经济管理课程教学过程中,一定要特别注重对学生知识面的扩展,并且要注重整个教学体系的完善和全面,要适当地进行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管理理论以及管理方法的介绍,要让学生能够脱离书本上的纯理论知识,多了解一些社会企业经济管理方面的背景知识。要运用合适的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特别是要结合当前最新的发展形势,介绍一些经济管理理论的新情况,如增加一些对大型复杂项目管理理论的讲解,最好是能够借助一些真实性的案例,以丰富学生的专业知识体系。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管理性的专业人才已经成了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推动力量,在加快市场经济发展方面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经济管理专业的毕业生毕业后广泛从事于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经济部门,也会有很多人在大中小企业担任经济相关的管理工作,因而其在校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高校经济管理教学过程中仍然存在某些不足的地方,因此需要在相关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改革性措施,以便更好地提高实际的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

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十三

摘要:土木工程质量的定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土木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土木工程质量包括土木工程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体现在其服务是否及时、主动,态度是否诚恳、守信,管理水平是否先进等方面。本文笔者就新时期土木工程房建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梳理,剖析所导致的影响因素,结合实际提出了重视工程预案、抓好管理细节提升人员素养等三个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新时期;土木工程;工程质量;问题;对策。

确保和提高土木工程质量是土木工程界永恒的主题,土木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因此,加强土木工程质量管理尤为重要。土木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决策、计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体现。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如今越来越多的建筑项目在开工实施中,对其质量的有效的管理将成为相关部门的工作重点。本文试图就新时期土木工程房建工程质的量问题与对策加以探究,旨在共勉与交流。

土木工程质量有四个要素:技术、管理、素质和社会环境(含法制)。[1]本文依据这个四个要素对土木工程房建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加以分析。

首先,技术质量问题。本文认为技术主要可以分为方法(施工)技术和管理技术两个方面。这里我们主要谈方法(施工)技术,方法主要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等,往往出现的土木工程房建工程的质量问题以上述内容为主。也就是说一些工程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最终造成了不应该出现的质量问题。

其次管理质量问题。谈到管理,我们就不能回避人这一要素。综合工程质量案例,我们发现其中有很多质量问题都是人为性的,换句话说源于管理不严。有些是由于管理者水平低、能力差,有些是由于某种利益驱使所作出的违背管理的行为。

第三,素质质量问题。本文认为这个素质可以分为施工与管理者两个方面。不管哪一方面的素质,都体现出其质量意识不强。最后我们来看看社会环境(含法制)质量问题。社会环境对人的素质水平、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水平、市场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乃至工程质量水平有很大的影响。例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治建设就肯定会对改善管理起着重要作用。也就是说良好的社会条件、科技的持续发展会促进人的素质、设计和施工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乃至建筑工程质量的根本提高。

分析土木工程房建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其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实体的质量、功能与使用的价值、工作的质量(设计、施工、供应、监理等)等。当然,也可以概括为人、材料、机械、方法与环境等几个方面。其中,在人这一维度上体现在人的思想素质、责任感、事业心、质量观、业务能力以及技术水平等。而材料因素方面体现在材料、成(半成)品、构配件等上的检查与验收上。机械因素上主要体现在施工的机械设备与工具等上。方法因素上主要体现在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等上。环境因素主要体现在工程技术环境(如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和工程管理环境(如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劳动环境,如劳动组合、作业场所、工作面等)。

3.1重视工程预案。

我们知道在工程施工建设之前,必须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工程预案,这是提高工作质量的关键所在。其预案是设计将有利于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为切实做好工程质量提升奠定基础。科学、合理的工程预案需要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对影响工程施工的不同方面进行全面研究,要对施工人员的素质、技术和机械设备、周边环境、施工成本、工程造价等等方面的缜密设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份科学、合理工程建设预案。

3.2抓好管理细节。

有人说细节决定成败,对于工程建设而言更是如此。在施工与管理过程中抓好细节对于提升工作质量非常重要。土木工程房建工程由于其具有规模大、工期长、设计繁杂等诸多特点,因此注重细节管理就尤为重要了。采取细化管理的方式,可以通过将工程细分成具体的不同项目进行有效地管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一定要落实到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预先制定方案加以实施。

3.3提升人员素养。

工程实施不能缺少人这一关键要素,而有人的'参与之后就会因其素养高低不同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以施工技术人员为例,土木工程房建工程的施工人员不但要具有较为专业的技术水平,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更应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其这些方面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施工质量的高低。为此,在提升工程质量问题上,我们必须要加大对人这一要素素养的提升。综上所述,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应的土木工程房建工程将会越来越多。而尤其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也就持续被关注,成为社会焦点。结合新时期的工程建设特点,深入剖析质量问题产生的根源,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将成为工程建筑研究的主题。

[2]郝文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施工管理问题与对策探析[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21).

[3]徐辉照.浅析现代化土木工程施工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j].房地产导刊,2015(11).

[4]肖喜生.土木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27).

[5]唐思轩.提出土木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解决对策[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3).

[6]宋成.浅议土木工程房建工程质量保障措施[j].装饰装修天地,2016(2).

[7]王敬.土木工程管理中全过程造价控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房地产导刊,2014(31).

[8]安岩.浅谈土木工程概预算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房地产导刊,2013(3).

[10]论土木工程管理及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j].

[11]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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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十四

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精神因素,对于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素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现实不容乐观,据统计,约58%的农民缺乏法律常识或者根本不懂法;27%的认为在被逼上绝路的情况下才会寻求法律帮助;只有15%的农民表示在利益遭受侵害时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可见,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方面。

虽说家庭承包责任制一定程度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这种粗放型的小农经济并没有走出自给自足的局限。简单的经济基础抑制着农民对法律的需求,也降低了农民对法律学习的欲望。

(二)文化方面。

我国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深受封建思想的荼毒,墨守成规和盲目的排外思想已经在农民的脑中根深蒂固,想要转变过来绝非易事。更有一些农民认为读书无用,即使考上大学顺利毕业还不一样出来打工,那还不如现在就去打工。所以说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任重而道远。

(三)制度方面。

1.立法环节。

一是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工作脱离了农村实际生活,没有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制定好的法律没有落到实处,很多法律农民都不知道,还谈什么寻求法律帮助。

2.执法环节。

第一,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不强,缺乏法律素养,执法过程中存在经验主义的不好现象。第二,执法人员执法方式不当及态度不友好,缺乏服务意识。2007年5月,广西某乡村环卫工人蔡某按规定来每户收取垃圾清洁费,王某因下个月就要搬走为由拒交垃圾清洁费。第二天凌晨蔡某就把一车垃圾倒在王某的店铺门口,致使王某无法开门做生意。蔡某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既不能解决问题,又破坏了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一)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中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基本观点,法律意识的培育和提高也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而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上去,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提高。发展农村经济首先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各项基础设施的完善。其次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由粗放生产经营模式转变为集约生产经营模式。再次是发展乡村企业。由一些乡村企业牵头,将分散的农户和市场有效的链接起来,这样就形成生产销售一体化。

(二)加大基础教育的投入,加强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

第一,加大基础教育投入。

一是政府在财政投入上,对农村教育特别是偏远农村教育应当予以倾斜,缩小城乡办学条件差距。二是教育主管部门对农村师资队伍建设予以大力支持,每年择优录用一批优秀师范类大学毕业生充实农村教师队伍。三是建立健全人才流动机制。加强城乡校际间纵横双向交流,将城区教师的评先评优及职称评聘与下乡支教挂钩,促进农村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第二,加大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的力度。

法教育应该根据农民的实际需要和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有针对性的进行:对于乡村干部和广大党员,由于他们的政治觉悟较高,可以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并充分发挥他们的领导表率作用,带领广大农民学法守法。对于广大农民群众,必须深入他们中去宣传和讲解与他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结合当地的违法犯罪活动实例讲解法律知识,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宣讲,使农民容易并且形象地学习法律。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首先,立法机关在制定与农业、农村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农民的需求和心声,协调好国家法律法规与农民群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之间的关系。其次,制定了基本的法律法规后,要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对相应的法律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再次,要保障法律能够落到实处。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法律。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法律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四)改善基层执法状况。

在执法方面,要提高农村基层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法律素养,增强他们的执法经验和执法的灵活度;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摒弃权力大于法律的思想;要加大对执法者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要接受媒体与大众的舆论监督,实现阳光执法。

综上所述,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任重而道远,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工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改变现阶段我国农村法治现状的重要环节。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把我国建设成法治化国家的目标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实现。

[1]李昌麒。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郑永流等。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1.

[5]王欣堂。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构建和谐农村的战略选择[j].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农学卷,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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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十五

文明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过程中,依照宪法和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遵循行业文明礼仪公约和职业道德,按照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原则,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反映个人内在素质、展示审计队伍外在形象的一种优秀自律行为。

从1983年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在党和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每个阶段不断追求目标的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都顺利地完成了历史的跨越与进步,在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完善宏观调控,促进改革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审计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赢得了“经济卫士”和“免疫系统”等美誉。客观地讲,广大审计人员在依法审计、文明审计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如何做到更好”就是新形势下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提出的新的更高的挑战。

2007年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李金华审计长首次提出了“文明审计”这个概念,并对其内涵作了六个方面的阐述,即审计要依法按程序;遇事要先讲道理;要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尊重别人;不讲粗话、大话、过头话,伤害别人的感情;对审计情况要如实反映,实事求是地处理;遵守审计纪律,言行举止文明。这六个方面表明,文明审计是要落实到审计人员每项工作中,落实到审计人员的一言一行中。

文明审计不仅是时代赋予审计机关的历史使命,同时,也是推动审计工作,促进审计事业科学发展的历史必然。构建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当前全社会的主题。然而,和谐和文明是互为依存的,文明是和谐的手段和途径,和谐是文明的目的和体现,和谐社会首先就应该是文明社会。社会的整体文明是由社会的局部文明集合而成的,如果没有局部的文明,整体文明就成了一句空话。实现社会的整体文明的前提条件是实现社会的各个局部的文明,审计机关作为经济监督部门,作为权力制约机制,作为惩治腐败的重要力量,作为维护人民利益屏障,其文明与否、文明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文明,最终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

审计人员对“文明审计”这一概念要有充分的认识。文明审计具有深刻的内涵和宽泛的外延。首先,从文明审计的内涵来讲,其本质是依法审计,符合程序,这是文明审计的基石和内核。文明审计就是依法审计、符合程序框架下,通过对工作思路和审计理念的创新,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其次,文明审计又承载着宽泛的外延,是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文明审计建设不仅属于机关作风建设范畴,不囿于审计人员工作方式与态度的文明程度,而是机关全面的建设。它的含义不仅仅局限于审计人员的“待人接物”方面,也不仅仅要求审计干部依法审计、规范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应和处理问题方面,还包括审计机关的制度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审计队伍建设、审计管理创新等等。总而言之,“依照法律”是文明审计的基础和内核,“符合程序”是文明审计的有力保障,“提高质量”是文明审计的最终目的,也是实施文明审计成果的直接体现。

审计人员要充分认识文明审计的重要意义。文明审计,是审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提高审计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审计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塑造文明审计机关形象的重要途径;是审计事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要求。审计人员应不断增强立审为公、执审为民的宗旨意识,确立“用审计别人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用理解自己的理念来理解别人”的思想,筑牢文明审计的思想基础。

(一)实践文明的审计行为。文明审计,重在实践,贵在落实。审计人员要将文明审计落实到每项工作中,贯穿于审计全过程。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就审计干审计,要着眼全局,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真正做到围绕大局、执审为民;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加强对审计质量的全程控制,提高文明审计的效果,增强文明审计的效力和作用;要强化服务意识,不能仅仅满足于完成多少审计项目、查处多少违规违纪金额,必须立足于文明服务,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找准审计监督与服务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主动文明服务的理念贯穿于各项工作的每个环节;要平等待人,善于换位思考,遇事先讲道理,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尊重别人,不讲粗话、大话、过头话,诚恳待人,以理服人,杜绝以监督者自居的行为发生,构建与被审计单位的和谐关系。

(二)塑造文明的审计形象。廉政建设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纪律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塑造审计形象的重要环节,只有廉洁自律才能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人员要时刻紧绷廉洁自律这根“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自觉遵守各项廉政纪律和审计纪律;要坚持把严明纪律和廉政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断增强廉洁自律和抵御不正之风侵蚀的能力;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利益观,正确运用手中的监督权,依法行政,廉洁从审,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要自觉地把自己置于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下,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管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腿,在一点一滴的小事中珍惜自己的名誉,注意自己的形象。

(三)强化监督服务并重的审计意识。审计既是监督,又是服务,从大的方面讲是为整个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具体一点讲,是为一个系统、一个单位和一个项目服务,促使他们整改。因此,审计工作不能满足于完成多少审计项目、查处多少违法违纪金额,更重要的是必须立足于服务。诸如加大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和百姓关注的扶贫、社保、教育、卫生等重大资金的跟踪审计,做到边审计边整改,使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逐渐减少;扩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比重,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关口前移,使领导干部上任时就更加关注自己的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全面履行经济责任,使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逐渐减少;在每一项审计工作结束后,分析被审计单位问题产生的原因,坚持“用理解自己的理念去理解别人”,帮助被审计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把主动服务的理念贯穿到工作的每个环节,不以监督者自居,做到文明审计;分析问题时要把局部的现象和问题放到全局和宏观的高度综合分析,提出具体的针对性强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有关管理部门完善制度,建章立制、整改提高,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对新上任的领导干部提示其在经济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应掌握的法律、法规及财务知识,规范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对在任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案例分析,使领导干部进一步明确自身的经济责任,增强管理意识、法制观念,对财务人员进行相关法规和财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处理工作的能力。

(四)构建和谐的审计关系。文明审计是在审计的过程中产生的,审计过程中最活跃的因素就是审计主体和客体,审计和被审计的相互作用,是文明审计的重要载体,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是审计文明产生的物质条件。因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是摆正位置。监督与被监督是互相依存的,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审计与被审计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就要坚持平等的原则。要在人格上讲平等,把审计与被审计只看作是分工的不同,并无高低贵贱之分;要在处理上讲公道,客观地对待问题,用法律的统一准绳去评判是非。二是明确目的。审计是要查错纠弊,但查错纠弊不是审计的最终目的。规范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才是审计工作的真正目的。我们明确了这个目标,就会报着善意去对待被审计对象,防止吹毛求疵的审计行为。三是减轻负担。要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地减轻被审计单位的负担,凡是具备送达审计条件的项目,全部实行送达审计;对不具备送达审计条件的审计项目实行就地审计所需经费开支,包括交通、通迅、食宿等费用,全部由审计机关承担。四是讲究礼议。要高度重视审计人员的工作举止、表情、谈吐、待人接物礼仪行为,促使审计人员在“敬人、自律、适度、真诚”的原则下进行审计过程中的人际交往,告别不文明的审计言行,努力做到和谐审计。

(五)坚持开拓创新的审计精神。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不难看到,创新是文明的源泉和动力,人类历史上每一次创新,无不产生了人类文明的巨大飞跃。审计创新是审计事业发展的动力,它关系到审计工作层次和审计事业生命力。党的十七大强调指出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如何应对新形势、新任务,惟一的选择就是要自我加压、自主创新,在创新中加快发展。一要创新审计理念。理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要抛弃那些不适宜、过时、陈旧的审计理念,树立起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新理念。二要创新审计方法。审计工作专业性强,程序严密,涉及广泛,审计人员只有熟练掌握先进技能和方法,才能担当起新形势下审计监督的重任。三要创新审计管理。要加强项目管理,努力提高审计项目的计划性和科学性,降低项目管理成本,不断提升项目运行效率。

[1]吴娟.浅谈文明审计[j].中国审计,2007,(3):54。

[2]刘功滨.品味“文明审计”.审计署网站,2007/3/5。

[3]孙富强.文明审计是审计文化建设的核心,促进和谐是文明审计。

[4]占英平.开展文明审计,增强服务意识.审计与理财,2007.7。

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十六

现阶段我国的传统体育课程包括像排球、足球、篮球以及田径等,这些项目在对学生团队合作意识的增强上效果不太明显。据此,教师可以通过拓展训练的开展来帮助学生形成团体合作能力,让学生学会互帮互助,养成团结合作的好习惯,为以后人生道路的发展打下铺垫。

拓展训练;体育教学;相关研究。

众所周知,体育教学开展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塑造良好体魄,造就良好心理素质,体育教学对于初中阶段的学生而言具有重要作用,初中阶段的学生处于身体发育时期,如果不经常进行锻炼便会导致身体机能下降,容易生病,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这便是拓展训练在初中体育教学中开展的必要性。本文将对初中体育教学中的拓展训练开展进行阐述,分别从:拓展训练发展研究、拓展训练在初中体育教学中的作用、拓展训练在初中体育教学中的实践应用,三个部分进行阐述。

拓展训练,又可以称之为外展训练,是作为一种由内到外的自我教育。在现阶段位置,拓展训练已经有了40年的发展,在80年代已经渐渐走向了国际化,在1995年,我国引入了拓展训练并且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以此形成了相关体系,目前在我国的各个省市区都新建了一大批拓展训练的基地。而拓展训练作为一种户外的体育培训及教学方式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尤其在企业进行员工的培训、团队训练以及提升人才素质等方面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至此拓展训练在广大师生的认可下也渐渐丰富起来,特别是针对初中阶段的学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其身体发育以及心理素质都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拓展训练是一种体验式学习方法,其实质上是对传统教学的冲击,由于传统教学是一种填鸭式以及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难以起到有效的教育作用。所以开展拓展训练可以将全部的训练课程均交由学生亲自体验以及实践。而教师的工作就是,在上课前将课程的实际内容、目的、要求以及必要的安全意识解释给学生,在活动过程中不需要进行进一讲述,在学生进行讨论的过程中也不参与,促使学生发挥主体地位效益以及主观能动性。一般来说,拓展训练的重要作用分别在以下三个方面表现出现:第一,对体育教学功能的实现能有效的促进,使学生的心理以及身体健康能很好地发展,有效地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对学生体育意识的增强有一定的帮助,使学生的社会适应以及团结协作能力有效的提高。第二,将体育教学的内容有效地丰富起来,以此使学生对教学活动的参与积极性能很好地调动起来,以此激发学生丰富的想象力以及创新能力。第三,能对初中体育教学目标的实现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进行拓展训练的时候,必须要求教师所组织的游戏项目有一定的趣味性以及挑战性,而且在游戏项目的完成过程中,还必须要求与同伴一同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与此同时还要将自己的自信心很好地建立起来,以此使体能训练得以强化,以此能一同完成艰难的任务,使学生的自我概念能有效提升,同时职业素养也能得到相应的提升。开展拓展训练的实施,既可以促使学生在集体活动中进一步提升适应社会的能力,又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

(一)体能拓展训练的开展在初中体育教学中,主要是以学生终身体育意识的强化以及身体素质的提高作为教学目标,而在教学中也主要是将体能训练当做主导,使学生的灵活性、协调性、弹跳力、体力以及内能等身体素质能很有效地进行锻炼。比如,在进行集体跳绳的时候,教师要求16个人作为一组的小团体在一分钟的时间中完成50以上圈数。也许在游戏刚开始的时候,16名学生因为相互的配合不够默契或者个别人身体素质比较差而完成不了任务,不过在教师的正确引导下,学生也渐渐意识到相互协作的重要意义,所以学生会自觉加紧训练,再经过反复的练习、相互配合,以此完成这项艰难的任务。在其游戏进行当中,必须要让学生能感受到集体以及自身的力量,对自身协作以及体能能力能决心提高。教师在开展体能训练前应制定相关计划,可采用各种各样的游戏来增加趣味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整个体育教学效果得到一定体现,除开体能拓展训练外,心理素质拓展训练也是必不可少的。

(二)心理素质拓展训练的开展综上,我们说到体育教学目的实际上是为了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据此在开展拓展训练时,教师还必须进行心理素质拓展,心理素质的拓展能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品格,使学生之间的凝聚力逐渐增强。例如:教师可以通过野外露营或者野外探险等活动来进行心理素质拓展训练,让学生从这些活动中获得书本上没有的知识,能形成坚毅的品格,而这些品格对于正在成长的初中阶段的学生而言相当重要,当然,教师在进行训练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初中阶段的学生心理承受能力相对有限,教师在进行野外露营前应对学生们进行谈话,并将一些注意事项一一交代,让学生做好心理准备,这种方法不仅能促进师生之间的关系,还能减少拓展训练中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所述,拓展训练是一种动态式的教学方法,促使学生认真勇敢地面对挑战,自己解决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体育教学中实施拓展训练,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增强了学生的团结意识、危机处理能力以及随机应变的能力,使学生的身体素质与心理素质都得到有效的提高,从而实现使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学目标。

[1]陈锡龙.拓展训练引入初中体育教学的实践与思考[j].学周刊,。

[2]谢素华.拓展训练在初中体育教学中的实施方案[j].基础教育研究,。

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十七

现如今,无论大街小巷发生了什么事情,网络的流传总是最迅速的,网民们可以在第一时间知道事情的真相,甚至会进行“人肉搜索”,寻找某一事件的元凶。而这也许是益事,也许会成为令司法机关比较头疼的问题。因为,网络舆情代表着相当比例的民声、民意,披露社会视角下诸多方面的问题,从某种角度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肯定或批驳。

尽管我们认为这是网络在起着监督的作用,实际上这种监督往往会对司法审判在程序上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这也是俗称的“舆论压力”。这样,反而不利于司法机关展开相关工作。

网络舆情虽然来势凶猛,但是不可能取代司法审判。因为网络舆情带有浓重的个人道德观念色彩,不具有法律效力,更多地体现了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司法审判要求。所以,网络舆情应充当的是司法公正的民意监督代表这一角色,它不可以左右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性,不偏向社会个案,注重司法程序的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一)网络舆情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崛起,网络成为了人们获悉日常热点事件的重要途径,国内外的重大事件,几乎都会在网络上被众人进行激烈的谈论,并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这种“自由平台”的言论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将演变为一股舆论监督的有效力量,防止司法机关的审判不公;另一方面,这种舆情监督往往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背负较重的舆论压力,最终影响司法应有的独立性。

(二)网络舆情的特点。

1.网络舆论传播的快速性。

21世纪以来,网络发展迅速,网络新闻一旦发布,就会在整个互联网世界弥散,尤其是一些社会热点事件,例如,此前的“许霆案”等,都在网络上掀起一阵“法网和情网”的风波。

2.传播媒介的多样性。

科技不断地创新,网络通过各种形式潜伏在我们身边。现如今,已不单单只有计算机这种最原始的上网工具可以带给人们最前沿的资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等网络媒介的红人,随时随地恭候着网络新情况的曝光。

3.网民参与的广泛性。

开放的互联网为广大民众提供了自由言论的空间,给了所有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目前我国有将近6亿多的网民,其可以不受身份、学历等条件的限制,在网上选择自己需要的信息,发布想要表达的观点和态度,这样一来便使得网民参与的热情直线上升。

(三)网络舆情的具体方式。

科技时代的到来,不仅信息的流传速度愈发惊人,而且传媒类的工具也变得日益强大,网络舆情也依靠着各式各样的“掌中宝”发酵蔓延。值得一提的,也是最具代表性的便是以下三种舆情途径:

第一,全球最大的中文社区———贴吧,是由百度推出的互联网产品之一,用户可以在此自由地发布图片、文字、视频等信息,互相交流。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利用它在搜索引擎领域的知名度,为各种兴趣爱好者的聚集提供一个最便捷的方式。

第二,全球最具有影响力的中文论坛———天涯社区,它是全球华人的网上家园,以网民为中心,尽量去满足其个人创造、沟通和展现等多重需求。天涯社区除了提供论坛、相册、影音、站内消息等多种服务外,还发布了与之相关的id管理制度和《社区基本法》,这是国内首发的虚拟社区管理制度,它们不仅对于虚拟社区的管理和发展相当有利,而且还可以阻挡对现实社会秩序发展中产生的一些麻烦。天涯社区所包含的法治论坛和百姓声音是网络舆情的重要发挥之地。

第三,新生代舆情力量———微博,这是一个灵活机动的信息交流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电脑、手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随时随地分享身边的新鲜事。它与传统的博客相比,有着“短、灵、快”的特点,所以至今备受青睐。

(一)网络舆情的现实价值。

在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监督的体系里,舆论监督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由于我国现在尚处于法治建设的探索阶段,国家的监督制约机制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需要舆论监督给予力量,其以自身广泛性、时效性、交互性等特点,逐渐演变为一股有力的监督力量。受到网络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大多属于司法审判的几个重要领域,如李庄案、佘祥林案等,民众主要关注此间是否存在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不法情节;李昌奎案中,大家更多地是出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徘徊抉择;而许霆案和吴英案则是法理和情理的拔河。此时的司法机关如果一意孤行,未聆听民声民意,那么稍有不慎就会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靶心”。

网络舆情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公众开始越来越关注在司法领域内公平正义能否实现的问题。基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言论的自由性,普通民众可以在网络平台上任意表述自己的真实想法,直接参与案件的讨论,并且还可以互相交流意见。而那些在网络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平审判的案例———许霆案案等,既实现了民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也对司法审判的公正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用。

(二)网络舆情的有效监督。

舆论监督是一支维护司法独立的力量,现代民主国家都承认舆论监督是民众的基本权利。网络舆情可以及时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促进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尤其是当前现象到处蔓延,波及到司法领域内不可忽视,因此司法活动理应接受舆论的监督。

网络的虚拟性使舆论监督表达民意时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非理性感情因素,但不可否认,网络舆情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多数人的意见,是司法审判公平公正的重要监督源。如果一些事件没有通过网络舆情的推动,很可能会被马上平息甚至是湮没,而当舆情推波助澜时,其在互联网频道上迅速变为一个有着巨大影响的群体性公共事件,转载量和评论度均一跃而升,这会让司法机关重新审视案件背后的事实和缘由,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

此外,网络舆情的压力使得司法机关重新审视“司法透明”的问题。司法审判过程逐步公开化,一方面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掀开以往不为人知的神秘面纱,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的细节,用事实据理力争,遏制不实谣言的萌生。这样可以防止司法和暗箱操作,达到网络舆情和司法审判追求的一致目标———公平正义,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网络舆情在当今社会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者角色,我们依据其是否影响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而将其作用分为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

(一)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第一,网络舆情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借鉴。对于一个具体的案件而言,网络舆论是社会各阶层、各性别、各年龄段、各文化水平的具备不同经历的人发起的不同的知觉体会,这对于那些阅历上有限的法官们是丰富的资源共享过程,其在吸收了这些经验之后所做出的司法审判更“接地气”,更容易为大众所接受,使得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更加和谐互动。

第二,网络舆情是内在的道德监督力量,它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自由交流的平台,具体案件的事实真相、庭审过程以及判决结果,都可以被投放到这一平台上供众人传播和讨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所有的东西都摊开在阳光之下,随着透明度的提升,舆论监督的有效力量得以挥发出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也会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第三,网络舆情促进了公共领域的构建,使协商型司法得以实现。网络空间的一大特点就是其自由化和多元化,它向每一位参与者都平等开放的对话平台,能够让民众参与政治生活,并形成舆论舆情,最终影响公共决策。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协商型司法就是由网民中的公共知识分子和权力部门之间的对话和协商,使得一些个案中的个体权利受到应有的保护,进而让权利意识深入人心。

(二)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

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这一规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秉承法律至上的原则,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传媒舆论,追求正义的价值,公正合理地行使审判权。但是网络舆论引发的预测性媒体报道,可能形成比较大的倾向性言论,很可能会使法官违背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给法院的审判造成相当大的困扰,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此外,网络舆情对于司法权威也会构成一定的威胁。公众对司法活动随意地进行揣测和评判,甚至是过度贬低和攻击司法工作人员,这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导向和过激行为都使得司法公信力锐减,严重影响和损害了司法权威,并且让法官无法完全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下正确行使审判权。法官是人而不是神,一旦其做出的判决是因为舆论的压力,便会动摇司法的权威性,大大降低法律的公信力。

(一)对于司法民主进行理念重构。

我们应当形成一种认识:网络世界并非是一个法外之地,在倡导自由言论的同时应当注意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对于部分信息的过度炒作应当保持一种理性的态度,切勿盲目跟风。因为如果事情处理不当,很可能会构成一定的侵权行为。有关部门理应加强维护虚拟社会的秩序,建立相关的行为规则,如若违规,必担其责,确保当事人双方合理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使得虚拟社会更加有序健康地发展。

(二)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

公民的法律意识对于国家的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才能快速有效地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呢?首先,也是最基本的一点———普法教育,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结合,将法治理念和法制意识传播,使得民众开始接触法律这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但并非让他们精通,只是让其在大脑的潜意识中形成“知法守法”的观念,剔除掉以前在网络上针对案件的“道德评判标准”。这一革命性的思维转换正是民众与法官对于同一案件得出不同结论的直接原因所在,也将很大程度地避免网络舆论的审判。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1.网络舆情管理机制的制度创新和完善。

由于恶意的网络舆情事件不断发生,虚拟世界的秩序影响着现实的法治建设,因此,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立法机关也应当制定法律来规范具体的网络舆论行为。我国到目前为止,已经制定了规范网络信息服务方面的法规,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但这些规定都没有对如何规范网络舆情进行详细的规定。[3]立法机关应当从网络舆情本身具有的特点,明确规定网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保证虚拟世界的正常运行。

(1)有效运用网络舆情信息的监测系统。管理网络舆情须要“知己知彼”,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对手的情报是首要条件。有效地监测反馈舆情信息,是做好舆情危机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法院需要组建一个小规模团队,实时监测动态舆情,完成对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调查和分析,主动发现舆情的导向,做到心中有数,掌握应对的主动权。

(2)形成应对型的舆论引导机制。如若呈现出由监测系统发现的舆情趋势,司法机关应提前做好网络舆情危机处理的预案。其可与网络媒体达成一致协议,在新闻舆论信息暴涨的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发布权威的准确信息,及时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将网民引入正确的舆论方向。

(3)建立正式的民意沟通交流机制。网络舆情是网民对于具体案件的心声表达,但是,由于现实中网民太多,意见是纷繁复杂的,司法机关人员难以准确地捕捉民众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就需要借助民意沟通的交流机制,将难以琢磨的网络民意程序化,通过意见交流会等模式来吸取具体的民意,进而有效地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开公正,也可以使民众有序地参与案件。

2.促进网络舆情和司法审判的和谐发展。

第一,规范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司法工作者应当切实从各方面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包容和接纳富有民意的网络舆情,而不能一味地排斥。在接受民众监督的同时,发现和改正本职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努力做到审判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

第二,司法部门做好舆情的引导工作,合理疏导民意。面对网络舆情带来的影响,司法机关除了要加紧研究其产生的新问题外,还要争取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澄清相关事实,积极行使司法话语权,引导网民们进行理性思考并使他们重新审视之前的过激言论,进而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

第三,司法审判应当做到理性、公开、公正。

在司法工作者面对“抱团形式”的网络舆情时,最重要的就是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理性地看待问题,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快速地形成解决这些问题的思维模式。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舆情成为了社会公众监督公权力实施的有效途径。司法因网民的关注和监督而褪去了其神秘的面纱,拉近了与百姓之间的距离,获得外在的监督力量以限制权力的滥用。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要善于借助舆论的力量,获得话语权并提升司法公信力,彰显司法的权威形象,而司法案例的可述性,对于网络舆情具有独特的吸引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众的司法知情权。

法律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唯一依据和标准。在越来越炽热的网络语言环境下,民众和媒体不能左右司法,法律才是司法审判的唯一先决因素。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在保持中立的前提下主动接受舆论监督,推动司法审判程序的公开、公正,最终在现行法治环境的推动下,实现司法公信力逐步提高。司法与舆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和谐发展,它们之间是协调平衡、合作共赢、互利共享的关系。

[2]陈军.当代中国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的关系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0.

[3]孙莉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课题———网络舆情与司法权运行良性互动机制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5-8.

[5]杨梅花.网络舆论监督下的公开审判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0.

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十八

摘要:新医院会计制度引用了企业会计制度的核算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了旧医院会计制度核算的问题,对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随着新制度的推进实施,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本文在总结新医院会计制度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医院会计制度;公立医院。

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正在逐步推进。新医院会计制度作为医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引用了企业会计制度的核算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了旧医院会计制度核算的问题,对原有的规则进行了大幅改革和完善,体现了医院的公益性,对公立医院的财务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调整会计科目体系。

新医院制度对原制度中不合理的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会计科目体系,使医院的日常核算依据性更强,能够更加准确反映医院的财务收支状况。

(二)强化成本管理。

新医院会计制度中关于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细化了医疗成本归集核算体系,有利于公立医院强化内部管理,有利于提高成本核算与控制水平,同时还为卫生计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了可靠依据。

(三)加强预算约束。

旧会计制度重核算、轻预算,会计只会算账不会管理。新医院会计制度在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加强了对预算约束方面的规定。预算管理是前提,成本管理是基础,成本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有成本管理的制约,预算管理才能更好地执行。

(一)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科目不对应。

医院新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及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利息在“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科目中核算,银行存款利息计入“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科目,但是银行借款利息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其他费用/其他”科目,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科目不对应。

(二)财务信息系统建设迟缓。

当今是信息化的时代,但是大部分医院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特别是忽视财务信息化建设的现象非常普遍,甚至部分县级医院的财务报表还是手工统计。新医院会计制度要求公立医院具有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但是部分医院开发的财务软件更新缓慢,有关数据不能及时上传,影响了会计核算的效率。

(三)缺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电子设备和医疗器械贬值速度不断加快,而财政部门固定资产报废程序非常复杂,如果缺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就会造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进而导致财务报表数据失真。

(四)低值易耗品核算不全面。

新会计制度中未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对于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但是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医疗器械无法管理,账务核算不全面。

(一)将“利息支出”增设在“其他支出科目”下。

随着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不断增加,对医院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充分体现“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科目的配比性,建议将“利息支出”增设在“其他支出科目”下,方便流动资金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准确在账务中反映。

(二)加快财务信息系统建设。

为适应新医院会计制度和财政、卫生计生等管理部门的要求,医院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契机,及时、定期升级医院的管理信息系统,特别是财务管理系统,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电算化培训,将有关科室的数据与财务部门实时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为财务核算提供数据支撑。

(三)增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中建议增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当公立医院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时,如果发现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可以将差额计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使固定资产价值得到真实反映,避免价值虚增。

(四)设置低值易耗品科目。

建议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对于价格较低的并且使用时间较短的直接从当期列支,对于价格较高并且使用时间较长的可以分期摊销。这样就做到了会计核算全面、准确。新医院会计制度实施以来,有效地推动了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加快了医院发展,但随着新制度的推进实施,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新医院会计制度,加强医院管理,尽快建立起适应我国新形势发展的医院会计制度,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1]楚遵杰.关于对新医院会计制度执行的调查与思考[j].齐鲁珠坛,2014(2).

[2]杨玉霞.新医院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j].现代医院,2010(12).

[3]莫次峰.新医院会计制度下如何撰写财务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12(6).

[4]匡美娟,周玉皎.对新《医院会计制度》全面实施的思考[j].中国卫生经济,2014(6).

[5]梁秀林.对新《医院会计制度》中“结算差额“账务处理的商榷[j].中国卫生经济,2013(7).

[6]汤光美.新“医院会计制度“对几大热议问题的解决[j].中国卫生经济,2011(9)。

[7]程薇.新《医院会计制度》下的成本管理[j].中国卫生经济,2011(9)。

优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19篇)篇十九

本文阐述了土木工程施工的特点,分析了土木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土木工程施工管理的措施。

土木工程;施工管理;思考。

1.1施工复杂性。

由于使用功能的多样性,使土木工程类型多样化,在土木工程类型和使用功能相同的情况下,不同土木工程施工的地理环境也会引起施工的差异,这就使土木工程施工具有复杂性。

1.2施工流动性。

土建工程施工不固定在某一个地区,没有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场所,土木工程施工流动性非常大,使施工工作人员的生活极为不方便。特别在一些偏远的郊区,员工的生活单调,工作积极性不高,从而使工程生产效益不高。

1.3施工周期长。

由于土建工程的体积较大、施工具有复杂性和流动性,致使土木工程施工周期长的特点,这就要求土建工程和工作人员相对稳定,施工单位某种管理的风格能够保持较长的时间,从而使土木工程施工的管理具有连续性,容易持续改进。

1.4施工环境恶劣。

由于土木工程的体积较大,使得土木工程施工多为露天作业,施工环境相对恶劣,受天气环境变化的影响较大。施工计划常因雨雪、风暴、洪水等气候变化被中断。使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更改施工计划。因此,在土木工程施工中制定出确实可行,预见性强的施工计划非常重要。

2.1土木工程施工流程问题。

土木工程施工是一个综合、系统和复杂的项目,科学完善的施工流程是保证土木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关于土木工程施工方面论文范文数据库在土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科学合理的安排与优化施工工序和各个工作流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目前我国许多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没有规范和完善的施工工艺流程,致使了土木工程施工中浪费严重,施工效率低。

2.2土木工程施工现场问题。

土木工程施工现场是土建工程最后成形的场所,也是各种物流、人流以及信息流的汇集地,土木工程施工现场状况如何关系着土木工程施工的质量。而目前我国土建工程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着混乱的现象,施工现场比较脏、乱、差,具体表现在施工现场不够整洁、设备的摆放较乱、设备面貌不美观、施工垃圾堆积较多、机械停放不按规定、材料堆放较乱、施工场地的道路被占用、施工人员工作的精神面貌差、积极性不高以及工作效率不高等等。这与文明安全施工建设标准的要求相差甚远。

2.3土木工程施工管理问题。

土木工程施工管理是土建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关系着土木工程施工质量,而且还关系着整个土建工程质量。土木工程施工管理是一项综合系统复杂的工作,其涉及施工材料、施工技术、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管理。目前我国土木工程施工管理比较落后,本位主义、虚假和腐败的现象普遍存在,对土木工程施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加快了土木工程建设的步伐,不断的增加了土建工程建设的数量,同时也对土木工程施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土木工程施工中的问题不断增多,严重影响着整个土建工程质量。因此,要增强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管理必须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企业的创新意识,熟练的掌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知识。

科学合理的土木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施工现场的各种行为,预防土建工程出现各种问题,保证施工质量。土木工程施工单位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施工方案,在土木工程施工中要采用新的施工工艺流程,科学安排土木工程施工的进度,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完善激励机制。针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要做出相应合理科学的解决措施。还要相关部门的技术人员要共同进行相关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3.1建立完善土木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3.2加强土木工程施工管理意识。

在土木工程施工管理中,将土建工程质量管理放在第一位。注重加强施工质量的管理,提高土建工程人员的施工质量意识,以使施工单位及技术工程人员,加强对土木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重视。同时还要注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于土木工程施工具有周期长、人员工种多、露天作业及环境条件恶劣的特点,这就增加了土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难度。针对这种问题,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需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意识,以保证土木工程施工顺利开展。

3.3加强对土木工程施工管理。

在土木工程施工管理中要以具体情况为依据,进行科学合理施工管理。这样有利于预防土木工程施工中出现各种问题。做好土木工程施工问题的预防,要从土木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管理进行。

3.3.1土木工程施工前管理。

土木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需要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做好土木工程施工前期的施工材料、进度和技术等管理工作。施工前的管理要以工程进度的要求为根据,充分做好了解和统计各种施工材料的质量和需求状况方面相关要求的工作。同时,施工材料的供应方式要符合材料管理的要求和目标。最后,施工单位还要对现场进行合理规划和布置,以使施工工程的顺利开展得到保障。

3.3.2土木工程施工过程管理。

土木工程施工单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加强其施工水平,使其在施工中能正确的使用施工技术,特种设备需专业人员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带来的安全隐患。对土木工程施工的质量,要按照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及时解决发现的质量问题。同时在土木工程施工中还要注重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管理要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来保证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具体需要。科学合理的材料管理,可以保障材料的供应。在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管理时,需要做好材料的现场验收工作,掌握了解工程施工的进度;适时对现场材料的供应安排和计划做出调整及加强现场材料的管理工作。这样有利于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闲置。

3.4加大土木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力度。

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基础。企业自上而下应该有一整套质量责任制度,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重要依据,将质量责任细化、量化,层层落实、道道把关、人人有份。安全生产是土木工程施工管理的大事,施工技术员是工人的直接领导,必须十分重视安全。在施工中必须做到事事派专人负责,及时地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行为,把不安全性降低到最低,从而确保工人有利的,安全的工作环境,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后还要严格执行工程验收规范,加大监督管理工作。此外,还应完善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的运行机制。落实“两层分离”及“两制建设”的运行机制。通过落实项目法施工,可以促进管理层与作业层分离,各级责任明确,最后形成压力和动力的统一,调动起施工项目管理的积极性。并建立承揽任务拓宽市场的激励机制。企业没有任务,就谈不上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员工就要失业,企业会面临倒闭。因此,企业必须采取一切有利于承揽任务拓宽市场的措施,调动员工关心企业和承揽任务的积极性。

土木工程施工是一项系统复杂的项目,在进行实际的施工中,土木工程施工单位需要正确的认识到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结合土木工程施工的特点,通过采取科学、合理和有效的预防措施,不仅能够避免施工中的安全隐患,提高施工质量,而且还能合理配置土木工程施工资源,从而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朱云龙。浅析土木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价值工程,2012,(07)。

[2]李浩。浅谈土建工程施工的控制与管理[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04)。

[3]李成斌。浅谈当代土木建筑施工的问题与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1,(02)。

[4]张维。目前土木建筑施工的问题分析与对策[j]。科技资讯,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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