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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权属纠纷申请书(实用14篇)篇一
优秀精选范文:
申诉人:xx,女,出生xx年xx月,现住xxxx号,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xx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诉人:xxx住所地:xxxx联系电话:xxxx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1800*125%=225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0.5*3000=15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896{300021.75*(103天7)*2}+1931(300021.75*7*2)=4827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00+3000+1200=7200元。
5.请求责令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缴20xx年7月1日-20xx年10月xx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叫xx,我是20xx年7月1进入被申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工作的,20xx年10月xx日提出辞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大致如下:1、新兴公司没有依法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我购买任何社会保险。2、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工资3000元/月,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5小时的工作制度(法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而新兴公司实行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又没有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3、20xx年8月1日-20xx年10月12日,被申诉人不仅没有及时支付基本工资,还在约定的工作日外安排我加班7天,也没有给我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相应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今特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能为我主持公道,谢谢!
此致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优秀精选范文:
申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址:××××××。
通讯方式:××××××。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诉人:××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通讯方式:××××××。
被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
电话:××××××。
1、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级工伤伤残补偿金合计人民币52362元。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司法鉴定书确认)。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医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520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补交申诉人于××年2月26日开始参保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4、请求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11月的工资赔偿共计2元的赔偿。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补偿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时每满一年工龄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劳动者,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予以补充)。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年2月致××年11月的加班工资24000元。
事实与理由:
××年2月××应聘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职位为电焊工,月基本工资为××元,公司承诺一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为其购买职工基本社保。××年3月××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年11月14日在工作过程中从高约4米处跌落致左足受伤,送××骨科医院被确诊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年6月8日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鉴字[××]××号)评定为工伤伤残9级。××年5月3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被鉴定人××后续医疗费用还需人民币7000元”。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被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被诉人应当支付给申诉人52362元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其中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应向劳动者支付本人工资标准2倍的工资,申诉人依法应当获得22000元的赔偿(即11月的工资赔偿)。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申诉人应当获得两个半的工资补偿共计5000元。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诉人的主张。
此致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最新权属纠纷申请书(实用14篇)篇二
文县劳动局:
投诉人:陈黑儿,汉族49岁,系武都县郭河乡人,电话:
15097193318。
被投诉人:何得,系武都县县城人,电话:13519398999。
杨小全,系武都县汉王乡杨家坝人,电话:13993955588。
成新位,系武都县郭河乡人,电话:13739394887。投诉请求:
1、由被投诉人何得、杨小全、成新位,支付投诉人陈黑儿所欠工资和其他费用、材料共计94890元。
2、由被投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误工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
家庭不时的还要支付他们的费用,请求他们原谅理解,等待,可我束手无策,今天只有伸出可怜的双手请求劳动部门给予我援助,将所有款项催回,一表谢意!
2013年3月7日。
最新权属纠纷申请书(实用14篇)篇三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两被申请人在租赁场地投资建造的不动产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予以适当补偿;
2、本案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关费用等。经审理,贵委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京仲裁字第0017号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绝大部分请求,对于不动产无偿归申请人所有的请求,仲裁庭认为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后,因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我们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顺利收回租赁场地。由于对上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没有解决,严重妨害了申请人行使所有者权利。因此,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及相关法律精神提出上述请求,并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丰世纪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丰世纪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金旺世纪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就上述未决事项提请贵委裁决。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北京国元通投资管理公司。
2012年10月29日。
最新权属纠纷申请书(实用14篇)篇四
地址: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xxxx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xxxx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xxxx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xxxx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xxxx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唐山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最新权属纠纷申请书(实用14篇)篇五
被告:阳勇军,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新宁县清江乡新石村3组17号,身份证号码:430528197704223815。
原告不服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6月30日所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永)案[]1264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仲裁委认定,被告提交了工作证、考勤记录及工衣中均有原告公司的简称,所以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我方认为,仲裁委认定之事实,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因为据原告了解,在深圳地区名为“连创”的五金机械类的公司就有数十家之多,仲裁委仅凭“连创”两字就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严重的偏颇裁判。
其次,原告已提供了工资表、厂牌等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却不予采信,在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个争议点上,仲裁委不仅不要求被告就劳动关系的成立提交证据,反而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我方认为这是明显违反了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基本举证规则。
二、仲裁委裁裁决原告应支付工资、加班费、无签订劳动合同等。
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
原告认为,工资、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事项的支付,均是在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而产生的。但现有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更不用说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是否拖欠工资。
综上所述,仲裁委的严重缺乏事实及法律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
最新权属纠纷申请书(实用14篇)篇六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转让纠纷一案(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杭西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杭州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局。
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权属纠纷申请书(实用14篇)篇七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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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男,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xx县人,现住xx县x镇xx村二组(原称四组),电话:。
被申请人:王,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xx县人,现住xx县x镇xx村二组,电话:。
申请内容:依法撤销x年1月1日曾都区林业局x镇林木林地责任承包领导小组下发给王林证编号为:。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x镇xx村四组的老居民(后村级合并称为二组),x年着农村改革开发,原公社集体大队(后称xx村)为我办理了林权证,编号为:林证号,四至界线为:东:山岗;南:洼小田角直上;西:山脚边;南:大栗树脊埂,为自留山,此后该片山场及林木一直由我看管和所有。一九九八年政府组织村、组农民换证期间,王串通组会计:王家勇将我的林证号林权证办理在被申请人王xx名下(即为重复办证)。因x年我患有风湿病在厉山镇李“风湿病专科”门诊处住院治疗,王乘机串通组长及会计所为。x年春季住院回家后发现我的自留山的林权证已办理到王xx名下,我找到王问清情况,他说:我们到换山场,(即我的房子旁边是王山场,王房子旁是我的自留山场)。事实上,x年1月1日林权证办下来后,王不同意互换山场,又口称:“我有林权证,你那片自留山属于我的了,我是合法的,你要你的自留山去找政府。”事后我多次与王为山场林权发生纠纷打架,被申请人属于侵权行为。x年至今我无数次找村委会及镇林业部门处理,镇政府、林业站、司法所及村委会组织了四次调解工作,四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x年1月1日曾都区x镇林木林地责任承包领导小组下发给王所争的山场,证号为:,已产生了法律意义的确权,而1981年12月7日原xx县人民政府下发给我的:林证号林权证仍然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确权(两个林权证为一个山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先的林权证没有依法撤销,在后的林权证不能生效。对此,应依法予以撤销王x年1月1日原曾都区x镇人民政府下发的no:号林权证。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曾都区下发的林权证,现xx县林业局无权撤销,对此,请求州市林业局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王no:号林权证,确认我的林证号合法有效。
此致
申请人:王(x)。
x年11月12日。
申请人:王某海,男,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农具社。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x年5月3日,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x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x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x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x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x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xx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xx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海。
x年5月22日。
最新权属纠纷申请书(实用14篇)篇八
(1)注明文书名称。
(2)反申请人和被反申请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反申请人针对何纠纷提出仲裁反请求。
主要写明反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具体请求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1)反请求事项;(2)事实和理由。
(1)致送仲裁机构名称。
(2)反申请人签名。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反申请日期。
(4)附项。
仲裁反申请书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
案由:
反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年月日
附:1.证据份;
2.本反申请书副本份。
申请人:××省××县××经贸公司地址:××省××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县××有限公司地址:××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c
职务:经理
案由:货物买卖纠纷
请求事项:
1.终止合同。
2.赔偿因被申请人所交货物的低质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应详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质检报告。
此致
××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县××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a××年××月××日
附:
1.货物买卖合同1份;
2.质检报告1份;
3.本申请书副本×份。
最新权属纠纷申请书(实用14篇)篇九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货款_________元。
二、赔偿损失费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_______省_______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_______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_________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_______年_____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_______省_______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_______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市钢窗厂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1、本仲裁申请书副本___份
2、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_____份
最新权属纠纷申请书(实用14篇)篇十
第一条为了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以下简称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使用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工作。
第四条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设立的管理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排查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情况;对可能发生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解决之前,权属纠纷当事人不得单方改变纠纷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利用现状,不得毁坏农作物、经济作物、附着物和水利设施等,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权属纠纷当事人对争议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有异议的,由负责调解、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调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七条权属纠纷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利用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得阻挠、妨碍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第二章和解与调解。
第八条解决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引导权属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自行达成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权属纠纷当事人进行协商,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促成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及司法所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工作应当给予指导帮助。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
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乡镇的,先受理调解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解,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将调解贯穿于受理、办理、决定全过程。
第十三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后生效。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之日起生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权属纠纷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三章确权管辖与处理。
第十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因水资源使用权引发的纠纷,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资源使用权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跨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处理机关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的权属纠纷。
第十九条申请确权处理,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二)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争议地点、区域的四至范围、面积;。
(三)对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当事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关记入笔录。
第二十条申请确权处理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能够证明权属归属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权属争议四至范围及利用现状;。
(三)请求确定权属的界线图。
第二十一条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申请提交后,处理机关发现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五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第二十二条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的确权处理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受理确权处理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的确权申请被裁定驳回后,有新的证据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重新提出确权申请。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受理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先行调解该案的有关单位或者组织移送案件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五条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确权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
(三)组织和解、调解;。
(四)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
(五)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调处工作人员进行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现场实地调查、勘验,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参加,通知权属纠纷当事人到场。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绘制权属争议区域图,由勘验人、权属纠纷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权属纠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或者到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实地调查、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调查、勘验笔录上加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案情需要可以组织调查、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必要时可以举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权属纠纷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应当推举代表人参加确权处理活动。代表人数一般为三至五名。
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确权处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权属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负责承办确权案件的行政主管部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权属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属行政主管部门回避的,本确权案件由人民政府交调处机构承办。
第三十条人民政府处理土地、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申请人的主张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做出支持其主张的决定;。
(二)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均有一定证据,但证据不足以支持权属主张的,可以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
权属纠纷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期限为六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调解、勘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三十二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权处理可以中止:
(一)权属纠纷当事人发生变化且尚未重新确定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参加确权处理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尚在处理的;。
(四)确权案件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确权处理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确权案件的处理。
行政主管部门中止、恢复确权处理案件的处理,应当告知权属纠纷当事人。
第四章证据。
最新权属纠纷申请书(实用14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3、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最新权属纠纷申请书(实用14篇)篇十二
申请人:xxx,男,xx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xx农具社。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xxxx年5月3日,xx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xx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xxxx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xxxx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xxxx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xxxx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xxxx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xx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5月22日。
最新权属纠纷申请书(实用14篇)篇十三
答辩人:li,男,生于1957年12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南江县烟草公司职工,住南江县烟草公司。
被答辩人:yi,男,汉族,现年55岁,巴中市烟草公司退休职工,住巴中市烟草公司职工。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和事实特做如下答辩。
答辩人认为:双方在订立该《住房买卖协议》时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
一、本协议的签定违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则”。在签定当时,答辩人先是以租赁方式将房屋出租给被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双方租赁关系是存在的。答辩人当时因经济紧张,急需用钱的情况下,被答辩人同意借给答辩人68000元人民币,因债权保障趁人之危、胁迫就范、同时附加了口头约定条件“还款退房”的基本事实。答辩人产生重大误解的这种情况下才签定了这个不平等的“割房赔款”协议。其本质上开始是抵押协议,将房屋两证“产权、土地证”、及占有使用都抵押在了被答辩人手上,保证债权放心。其实答辩人没有卖房的真实意思,答辩人一时糊涂,法制意识不够,为了尽快借到68000元现金救急,才被迫地签定了该不平等买卖协议。事后双方还多次就还款赎房问题进行磋商。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不应该强人所难、夺人所居,引起其他矛盾。
二、本协议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本协议的签定亦失去了这个原则,巴中房价大家有目共睹,江北中心地段房价应在当时1000元左右趋于合理,现在价格更高了,可是本案近140平方米带装修的房屋岂只值68000元,显然价值是不对等的。不公平、不诚实是双方当事人造成本协议无效的重要原因。一个是急需用钱解难,不顾后果、不加辨别乱签协议。一个是投机取巧,心机多变,从租赁到抵押演变成买卖。难怪协议义务难以履行就不难理解了。
三、本协议的签定损害了他人利益,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订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才是有效的,才受法律保护。这个房屋所有权是不是答辩人一个人所有呢?答辩人有没有独立的处分权呢?双方擅自处分时该不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呢?后面将有证据证明该买卖协议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本案真实实际情况,因此答辩人认为该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该《房屋买卖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同时本案涉及的是不动产买卖,是以登记形式为要件,目前产权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改变,《房屋买卖协议》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也不是全面明确,且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能够说明双方原口头协议承诺附加条件真实存在,如果双方不能友好协商,希望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此致
巴州区人民法院。
最新权属纠纷申请书(实用14篇)篇十四
被申请人:__公司,地址:__,电话:__。
法定代表人:__,__公司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10000元
2、支付克扣申请人应得出差补贴及申请人出差垫付款5000元
4、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6月正式到被申请人李__在__公司上班,担任其副总经理一职,当时由于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为公司出谋划策,在总经理审批后举办了一系列活动使公司逐步从最初的几辆车发展到此刻的七十余辆车。今年又为公司完成春运,由于公司新车上牌耽误等原因,导致没有按预约的时间到达,预定任务为100万元,实际回收70万元,除去费用,不算来回载客赢利,每台车的净利仍能到达10万元,对于这样的利润对于被申请人李_平__丰田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来说,还是史无前例的,但被申请人却以此为原因克扣我的工资、补助、应报销的业务款项不予发放。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张三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