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

时间:2023-11-01 作者:紫衣梦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

写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收获和成长的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变化和提升。以下是一些有关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能够给你带来一些灵感和写作的启示。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一

(1)继续调整好知识与活动的关系,丰富教学内涵,最终促使知识的内化。真正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习,在学习中活动,而不是纯粹为活动而活动。

(2)要继续学会适当调整教材的内容,用正确的心态对待自己的教学设计。继续研究好教材,学习对教材内容的整合。认真分析,做好教学设计。并加强教与学的合作、创设激发兴趣的学习环境,在对教材的处理中,从学生出发,尊重学生的心理需要,一定要因材施教。

(3)继续加强学习方法的指导、优化教学过程与组织方式。尤其要加强对教学方式的研究,充分利用好课堂的45分钟。

增强履行法定义务是自觉性,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意识,有依法维权的强烈愿望和勇气,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持之以恒的耐性。并树立权利与义务统一意识,增强“做国家未来主人翁”的愿望和信心。在教学过程中,关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致性的第一个方面,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没能够解释的很清楚,没有给予学生明确而浅显易懂的答案,也没有选取一个合适的事例,我觉得这是我本节课最大的弊病所在。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二

在现代社会中,基本权利义务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很多人可能并不了解它们的含义和影响。因此,本文将深入探讨基本权利义务的概念和重要性,并提出自己的心得体会。

基本权利是指个人具有的受宪法法律保护的、不可剥夺的一定社会利益,如言论自由、财产保护等。权利的存在不仅可以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同时也能够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但是,权利不是可以任意行使的,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义务是指个人或群体在社会中应当履行的法律规定的责任,如纳税、遵守法律等。

基本权利义务是人类社会中彰显法治和社会正义的重要体现。在法治社会中,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互相制约、促进。权利使个人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和行使,但是义务同样是社会赋予个人的责任,每个人必须要遵守义务,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每个人都能够履行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够让整个社会变得更加和谐和稳定。

在我们的生活中,可能会出现权利与义务发生冲突的情况。这时候,需要我们进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找出合适的解决方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时刻清醒地认识到个人的权利是相对的,它们需要在尊重他人的权利的前提下行使。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因此,我们需要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平衡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权益,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段:结论。

基本权利义务是现代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每个人都应该认真了解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和内涵,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够构建起和谐、平等、公正的社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促进社会进步。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三

一、课标要求:

本课所依据课程标准的相应部分是“我与他人的关系”之“权利和义务”。该部分的课程目标是“了解宪法与法律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具体对应的内容标准是“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教学目标:

2、能力目标:增强对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这一道理的理解能力,提高对履行道德义务重要意义的认识能力,提高践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能力。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明确履行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重要意义,明确忠实履行应尽的义务的要求;增强对国家、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的责任意识,做负责任的公民。

三、教学重点:

公民在享受权利是必须履行义务。

四、教学难点:

1、公民为什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2、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义务的权利。

五、学情分析:

本课的主题是公民的义务。对此,学生面临着三个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对履行义务的意义知之不多;二是缺少主人翁的责任感,总想多享受权利少履行义务;三是对履行义务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履行义务是大人的事,与小孩子无关。这些问题有必要让学生通过学习及时予以解决。由于本框设计中设置了学生需要讨论的.问题,因此讨论积极性比较高,学生之间相互评价、提问的互动氛围浓烈。

六、教学方法:

自学指导法、设疑讨论法、小组合作学习法。

七、授课过程。

(一)情景导入:一个作家曾经说过:“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一份权利也有他应尽的义务。如果每个人不仅知道自己的权利,而且知道自己的义务,这将有利于全人类的幸福。”法的大厦是由权利、义务共同构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离,履行义务时享受权利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所以我们要做到忠实地履行义务。那么,作为公民,我们必须履行哪些义务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这些内容。

(二)展示目标:同上。

活动一:请学生仔细阅读图文资料,完成下列任务:

(1)、经过思考,分四组分别讨论其中的一个方面,将相关内容分别填在表格中。

(2)、几个学生介绍自己填写的内容后,其他同学对此发表自己的见解。

(3)、小明的上述活动,哪一项义务是我们必须履行的?

小组交流成果后教师小结:我们在社会中生活,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来自亲情、道德、纪律、法律等各个方面。其中,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设计意图:让学生学会基本的文本阅读,从书本中寻找有关知识的能力)。

学生讨论后教师总结(见相关链接):未成年人该交税时也要交税。如果纳税人不交税,国家就没钱发展教育、国防和公益事业了。未成年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履行应尽的义务,是光荣的。相反,如果违反税法不纳税,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所以,我们不能只获得而不付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强调)。对于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履行。(设计意图:通过阅读引发学生思考,帮助学生认识“每个人即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从而增强义务观念;增强学生纳税意识使之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活动二:朗读并请学生说说马克思的话的意思。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

学生交流成果: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我们每个人都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活动三:理解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下列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定说明了什么?

1、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交流后教师总结为: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2、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学生交流后教师总结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二者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不能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3、公民履行纳税义务,享有国家把税款用之于民的福利。

学生交流后教师总结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公民正确地行使权利,忠诚地履行义务,作出更多的贡献,国家才能更加富强,才能提高更好的条件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活动四:阅读教材16页正文部分,完成下列任务:

1、我国公民应履行哪些基本义务?(学生大声朗读并熟记宪法规定的义务)。

教师归纳: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几类:第一类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第二类是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第三类是公民的其他义务,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上面的规定。重点强调: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设计意图:加深对基本义务的理解,从而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四

第一条为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推动公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按照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的无报酬的植树、种花、种草及其管理抚育,或者其他与绿化有关的劳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所称适龄公民,是指男性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

年满11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四条义务植树工作应当以绿化宜林荒山荒坡、改造残次林和疏林补植为重点,结合城乡绿化工程,发展义务植树基地和高效益的果木经济林;实行种植与管理抚育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造林绿化总体规划,组织林业、农业、城市园林、铁路、公路、水利、煤炭、轻工等管理部门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确定义务植树重点和义务植树基地。

第七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意识。中小学学校应当结合劳动课程,普及义务植树常识。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并应当写明植树数量、品种、地点和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城镇个体工商经营者和非农业户籍的待业公民,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农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第九条每个适龄公民每年应当义务植树4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个劳动日的种花、种草、育苗、整地、施肥以及其他与绿化有关的劳动。

本系统、本行业有植树造林生产任务的,不得免除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条义务植树的地点应当坚持就地就近原则,由绿化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定,但应当报经绿化委员会同意。

经绿化委员会认可,工矿、林场、铁路、公路以及大中型企业,可以在其管辖的场所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一条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绿化委员会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绿化委员会应当对本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第十二条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花草,由林权单位或者承包经营者无偿提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任务,办好苗木基地,培育良种壮苗,保证义务植树的需要。

第十三条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土地的使用单位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林权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对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由林权单位负责管护,实行管护责任制。

采伐和更新义务栽植的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每个公民应当爱护树木花草,保护义务植树成果;对破坏树木、花草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绿化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义务植树或者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绿化成果有突出贡献的;。

(三)制止或者举报破坏树木、花草行为有功的。

第十七条未按时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由绿化委员会按每棵3元的标准向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收缴绿化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应缴绿化费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绿化委员会在收缴绿化费时,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交。

绿化费由绿化委员会统一管理,必须用于与义务植树有关的雇用植树人员的劳动报酬和义务植树宣传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挥霍浪费、挪用、贪污义务植树绿化资金的。

第十九条对侵占、毁坏、盗伐、滥伐、擅自砍伐树木,或者哄抢、侵占、盗窃、毁坏绿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19日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五

义务消防队基本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民兵义务消防队于2008年9月16日正式建立,经过体能、理论等多方面的考试形式,最后确定7名人员为***民兵义务消防队队员。***领导非常重视民兵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在***的领导下,为规范民兵义务消防队,联系***消防中队请来了教练员,对民兵义务消防队进行了消防知识和技能的专业培训。

在***消防中队教练员为期两个月每周采取两天(每星期二、四)的强化训练下,该队伍以基本掌握救活技能,能对火情进行正确的判断和处理。之后每周必须利用两个半天的.时间进行消防理论学习和技能的训练,现已能熟练掌握基本救火技能,能够达到小火扑灭、中火遏制、大火协助的水平。

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之后,***领导高度重视,为考核民兵义务消防队伍的训练成果,对***消防工作的推进和宣传。通过一个月的时间准备,特邀请了***、***、武警***消防大队的领导,将演习和消防知识普及消防知识竞赛有机的结合起来,还邀请了***电视台,活动成功的开展并且制作了***民兵义务消防工作宣传片和***消防安全手册。

因**领导关心重视此队伍的长期建设,于2009年7月16日专门为民兵义务消防队装了火灾报警协助电话(****),并且电话配备了手机与座机联机一体的功能,()民兵义务消防队制定了值班制度,24小时能够在接到报警电话时召集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火灾现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安全。

民兵义务消防队队员平时工作分布在***和***,工作主要以**和**为主。在接到消防指挥中心协助任务后,经请示领导之后主要以完成上级任务为主,目前出动有20多次成功的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任务。

以后我们还会继续在**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的做好消防工作,近段时间由于义务消防队员调整中,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上级领导的多关心和支持,另外我们的装备较落后,出勤和训练经费保障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请领导帮助完善存在问题。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六

作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我们注重的不仅仅是物质生活的满足。在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会有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款保障人民得到某些权利或者履行某些义务。这些权利义务不仅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安全,同时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石。在这篇文章中,我们要探讨的是关于基本权利义务的心得体会。

次段:讲述自己对基本权利的理解和体验。

每个人对基本权利的理解或者体验都不一样。对我而言,基本权利并不单单是法律规定的那些条款,还包括了早已对于社会的公认和传承下来的人文关怀。这些关怀体现在各方面,比如对于弱势群体的关爱、对于环境的保护以及个体自由等。在我成长的过程中,不时有朋友或者人群需要保护和帮助,我也学习去关注社会公共事务的发展,同时懂得履行自己的义务,如遵守交通规则、完税等。

第三段:探讨基本义务对我们的影响。

我们生活在一个复杂的世界,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差异。基本义务是社会规范和戒律的体现。只有每个人都履行自己的基本义务,社会才会成为一个安全、公正和和谐的地方。如果某些人不履行自己的基本义务,如恶意抢劫、破坏环境等,那就会对社会和个人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履行基本义务并非只对他人有益处,同时也更好地维护了我们个体的自由。

第四段:谈谈探究的办法。

要全面理解和尊重基本权利以及履行相关义务,除了遵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外,还需要积极发挥社会公民的作用,如广泛收集分析信息,理性沟通交流等。另外,也可以拓展自己的生命体验,从别人的视角看看世界。

最后段:结论。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认真履行基本义务,社会才能更加良性地发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积极地体验,理解和履行基本权利和义务,这有助于让我们成为一个更优秀的社会公民。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七

1、用视频《说句心里话》导入新课,优美动人的旋律激发了学生的情感,达到了一个热身的效果。于是,学生在歌声、画面中进入良好的学习状态,同时也能引发他们对问题的思考。

2、选用贴切学生日常生活的例子,通过小品表演的形式,激发学生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及对问题的思考。于是,我就未成年纳税这个问题编排了小品《小珊应该纳税吗?》。学生在讨论中理解到“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从而增强学生的义务观念,使之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3、本节课的重难点突出,“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是本节课的难点,课堂上我通过采用名言赏析和漫画分析,选用马克思的`名言及相关漫画,帮助学生了解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关系,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突破教学难点。

4、课堂教学充分体现了“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老师始终是学生的组织者、引导者、参与者,并通过学生的表给予鼓励,并对学生的回答进行正确的点评和引导。本节课的教学手段有情境激励法、讨论法、小品表演法、案例分析法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给学生提供了一个表现自己、锻炼自己的空间和机会,学生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等都有所提高。因此,学生对本节课的知识掌握得比较好。

二、本课的不足之处。

每一节课都是有待完善的课,本节课也不例外。通过对教学实践,发现存在以下不足:

1、视频导入是很不错的选择,只是在课堂上学生表现不够激动,老师可让全班同学一起唱的形式加大对学生情绪情感的刺激,让学生达到一个更佳的学习状态。

2、讨论部分,学生不够激烈,可能是问题设置不够好,未能激发学生的讨论激情。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八

(1)继续调整好知识与活动的关系,丰富教学内涵,最终促使知识的内化,真正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习,在学习中活动,而不是为了活动而活动。

(2)要继续学会适当调整教材的内容,用正确的心态对待自己的教学设计,继续研究好教材,学习对教材内容的整合,认真分析做好教学设计。并加强教与学的合作、创设激发兴趣的学习环境,在对教材的处理中,从学生出发,尊重学生心理需要,一定要因材施教。

(3)继续加强学习方法的指导,优化教学过程与组织方法式,尤其要加强对教学方式的研究,充分利用好课堂40分钟。

增强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意识,有依的强烈愿望和勇气,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持之以恒的耐性,并树立权利义务统一意识,增强“做国家未来主人翁”的愿望和信心。在教学过程中,关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第一个方面,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没能够解释得很清楚,没有给与学生明确而浅显易懂的答案,也没有选取一个合适的事例,我觉得这是我这节课最大的弊病所在。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九

在人们的生活中,基本权利和义务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需要在社会中扮演着自己的角色,对于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可以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有意义。

基本权利是指人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自由和权利。这些权利在很多地方都被维护和尊重,比如说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这些基本权利不仅是我们生活中的基石,也是建立民主社会和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的体会中,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维护我们的自由和权利,也体现了自由、平等、人权等高贵的价值观。

与基本权利相对应的是基本义务。基本义务是指国民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遵守的规则和要求。这些义务既有法律上的义务,也有道德上的责任。在我的理解中,基本义务是人类社会的支柱,它可以推动着社会的稳定发展。如果每个人都能够遵守基本义务,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

基本权利和义务不是矛盾的关系,相反,它们应该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我的生活中,我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在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同时,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才能够得到保障,才能让生活变得更加美好。因此,在我们的生活中,不仅需要关注自己的基本权利还需要承担基本义务的责任。

第五段:结语。

总之,在人类社会中,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人民需要在独立自主的前提下享有基本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基本义务的责任。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自己在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方面的责任,积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为建设和谐、美好的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够愈加繁荣、和谐、稳定。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十

一、在教学过程中设计了四个教学活动,“如此旅游可耻”使学生懂得如何在现实生活中遵守宪法和法律,做一个高素质的公民。通过展示“叙利亚难民危机”的图片,使学生直观的看到叙利亚发生内战后,叙利亚的人民家破人亡、无家可归、流离失所、饥寒交迫。学生在讨论分析后总结出“国破则家亡、国兴则家昌”的道理,从而懂得国家利益与个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事例”通过学生回答教师总结,从而使学生知道我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秦始皇、郑成功等无数的中华儿女为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才有了今天的中国,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中国的统一的民族的团结贡献出自己的力量。通过“国家安全日及怎样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这个教学活动,使学生在知道4月15日是国家安全教育日的这个基础上,是学生懂得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都要在现实生活中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通过这些教学活动,使学生通过具体的实例理解了课本理论,并将理论运用到现实生活中,从而实现了教学目标。

二、自评:

本节课借鉴洋思中学“先学后教、当堂训练”的教学方法,并结合情景教学法,讲授法等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分组合作,学生积极配合教师的各项教学活动,阅读课本、自主学习、讨论问题,回答问题,基本上完成了教学任务。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自学、讨论、回答等占用的时间有点多,出现了前松后紧的现象,在课堂小结这个问题上有些仓促,学生总结感悟和课堂练习这两个问题没有时间进行。

三、他评:

孙泽华老师:

1.阅读前言和教学目标较好,让学生对标学习,教师指导到位,纠正比较及时、问题是什么、内容是什么、页码是什么。教学中所举实例贴近学生生活实际,比如在旅游时不要乱写乱画;叙利亚难民问题、维护国家统一的具体历史人物等。课堂练习落实到学生该怎么办。

李凤。

1.桂老师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这节课分为(1)引课(2)讲授新课(3)自学基础上突出重难点、通过叙利亚的案例实现情感的升华、采用生活中的实例再进一步拓展(4)课堂小结,四个教学过程。在教学中要注意课堂小节,教师常说“快点”,让学生感觉非常紧张。

丁红梅。

1.教学教学环节中引言、前言、点明课本目标,教材意识比较强,课堂气氛较好。教师话有时候有点多,安静让学生看书,用教材而不是教教材,不能脱离教材也不能紧扣教材不放。

李传军组长用课堂观察评课:

1.我在听课过程中,主要观察8名同学本节课的表现。在教学过程中阅读8次,8名同学全部参与书写,发言四次,自主学习参与比较多。在小结的过程中没有让学生来总结。

祁校长总结发言:

同课异构本来就是相互借鉴,桂老师紧抓课本,贾老师在教学中结合了大量案例,如果这些案例来源课本,深入生活、理论和实践更好的结合是不是更好。桂老师教材抓的好,但学生在现实生活中不知道该怎么做了!加强备课要结合学生学情。同课异构其实就是路不同,目标相同,要挖掘生活中的实例是不是更好,要站在学生的认真水平上,去指导学所提出的问题,在教学过程中师生互动不够和谐。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十一

自古以来,保家卫国一直是每个国家的重要使命。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义务兵在许多国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对于义务兵而言,基本职责是他们最为重要的任务。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探讨义务兵基本职责的重要性,以及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

义务兵是国家军事力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许多重要职责。其基本职责包括完成军事训练、执行巡逻任务、参与保卫战斗以及维护军营纪律等。这些职责,不仅要求义务兵具备过硬的体能和技术水平,也需要他们拥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为在执行任务时,每一个个人都应该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置于首位,坚守岗位,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完成任务。

三、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

在执行义务兵的职责时,我们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坚持强化训练,增强自身的体能和技术水平。同时,在执行任务时,我们更应该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总结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品格的塑造与纪律的遵守也是非常关键的,只有遵守纪律,感受纪律的不可或缺性,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军人。同时,我们还应该积极与同事和上级沟通协作,相互支持,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

义务兵的行为和表现,不仅代表了个人的素质,也代表了国家军队的形象。我觉得,只要大家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尽职尽责地执行任务,那么我们的军队人员素质将会大大提升,也必将获得社会媒体的赞扬。

五、结语。

在我成为一名义务兵的时候,我意识到更多的责任落在了我的肩膀上,我觉得这是信仰的力量激发了我,让我深深地感到荣耀和使命感。因此,我意识到基本职责对于我们军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在完成我们的基本职责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义务,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十二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十三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义务已经逐渐被提上议程。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不仅享有各种权利,还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很多时候,我们对于义务的认识可能比较模糊,然而,通过实践和思考,我逐渐意识到履行公民义务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讨论我作为公民所获得的心得体会,以及对公民义务的理解。

首先,我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我有责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它的存在和实施使我们的社会有序、稳定。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尊重法律,不仅是因为它是一种规范,更是因为它保护了我们的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我努力遵守交通规则、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秩序。通过遵守法律,我感受到了公民义务的重要性,并逐渐培养了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

其次,我认识到作为一个公民,我有责任为社会做出贡献。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努力。虽然每个人的能力和资源有限,但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的行动来为社会做出贡献。例如,我参与过一次志愿活动,为孤寡老人提供关爱和帮助。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帮助,我看到了自己的付出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个经历使我更加坚信,公民义务的履行可以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第三,我体会到作为一个公民,我有责任关心和参与公共事务。公共事务不仅关乎每个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我们应该关注社会热点问题,通过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参与公共事务不仅能够让我们更好地了解社会,还能够增强我们的社会参与意识和责任感。我参与过一次社区讨论会,对社区发展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建议。这次经历让我明白,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社会事务,而不仅仅是观望和批评。

第四,我认识到作为一个公民,我有责任传递正能量和践行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规范,它涵盖了各个方面的行为举止。我们应该注重个人修养,不做伤害他人、损害社会的事情。例如,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不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此外,我们还应该关注社会底层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他们提供援助和帮助。通过这些行为,我们不仅让自己变得更美好,也在影响他人,营造着更加友好的社会环境。

总结起来,作为一个公民,我逐渐认识到履行公民义务是我们应尽的责任。这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更是为了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尊重和权利。通过遵守国家法律、为社会做出贡献、关心和参与公共事务、传递正能量和践行社会公德,我们能够成为一个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公民。只有通过每个人的努力,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和美好。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十四

通过展示“叙利亚难民危机”的图片,使学生直观的看到叙利亚发生内战后,叙利亚的人民家破人亡、无家可归、流离失所、饥寒交迫。学生在讨论分析后总结出“国破则家亡、国兴则家昌”的道理,从而懂得国家利益与个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事例”通过学生回答教师总结,从而使学生知道我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秦始皇、郑成功等无数的中华儿女为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才有了今天的中国,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中国的统一的民族的团结贡献出自己的力量。通过“国家安全日及怎样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这个教学活动,使学生在知道4月15日是国家安全教育日的这个基础上,是学生懂得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都要在现实生活中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通过这些教学活动,使学生通过具体的实例理解了课本理论,并将理论运用到现实生活中,从而实现了教学目标。

本节课借鉴洋思中学“先学后教、当堂训练”的教学方法,并结合情景教学法,讲授法等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分组合作,学生积极配合教师的各项教学活动,阅读课本、自主学习、讨论问题,回答问题,基本上完成了教学任务。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自学、讨论、回答等占用的时间有点多,出现了前松后紧的现象,在课堂小结这个问题上有些仓促,学生总结感悟和课堂练习这两个问题没有时间进行。

孙泽华老师:

阅读前言和教学目标较好,让学生对标学习,教师指导到位,纠正比较及时、问题是什么、内容是什么、页码是什么。教学中所举实例贴近学生生活实际,比如在旅游时不要乱写乱画;叙利亚难民问题、维护国家统一的具体历史人物等。课堂练习落实到学生该怎么办。

李凤。

桂老师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这节课分为:

(1)引课。

(2)讲授新课。

(4)课堂小结,四个教学过程。在教学中要注意课堂小节,教师常说“快点”,让学生感觉非常紧张。

丁红梅。

教学教学环节中引言、前言、点明课本目标,教材意识比较强,课堂气氛较好。教师话有时候有点多,安静让学生看书,用教材而不是教教材,不能脱离教材也不能紧扣教材不放。

李传军组长用课堂观察评课:

我在听课过程中,主要观察8名同学本节课的表现。在教学过程中阅读8次,8名同学全部参与书写,发言四次,自主学习参与比较多。在小结的过程中没有让学生来总结。

祁校长总结发言:

同课异构本来就是相互借鉴,桂老师紧抓课本,贾老师在教学中结合了大量案例,如果这些案例来源课本,深入生活、理论和实践更好的结合是不是更好。桂老师教材抓的好,但学生在现实生活中不知道该怎么做了!加强备课要结合学生学情。同课异构其实就是路不同,目标相同,要挖掘生活中的实例是不是更好,要站在学生的认真水平上,去指导学所提出的问题,在教学过程中师生互动不够和谐。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十五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教学难点。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你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8、质疑。

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学生质疑——交流——疑难解惑(师)课后反思: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十六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

(四)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第6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7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三)休息权。

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工龄后离职休息,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

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六)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文化权利和自由。

(一)妇女权利。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第49条【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华侨的正当权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十七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

(四)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第6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7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三)休息权。

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工龄后离职休息,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

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六)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文化权利和自由。

(一)妇女权利。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第49条【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华侨的正当权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最新公民基本义务心得(案例18篇)篇十八

一、教学目标。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三、教学难点。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你们的习惯,因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8、质疑。

同学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吗?学生质疑——交流——疑难解惑(师)课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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