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汇总15篇)

时间:2023-12-10 作者:MJ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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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汇总15篇)篇一

事实与理由:

xx年年10月18日18时在220国道x县xx园饭店门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在庄景雷,庄景雷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xx无证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xx无牌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xxx侵犯xx的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4、xx事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总之,xx市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xx』第002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特申请复核,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汇总15篇)篇二

尊敬的领导:

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请人:名称住址。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经查。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本决定为最终裁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应于年月日前履行。)。

xxx。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汇总15篇)篇三

申请人:赵,男,1965年01月03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现住云南省曲靖市x小区,身份证号53220xx,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档案号530300,系“云d-”轿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杨,男,1983年5月05日生,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县人,系怒江州xx局职工,身份证号53332,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系“云q”小型三菱越野车驾驶人。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0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错误,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云q车驾驶人员杨未按安全速度行驶,在无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占用我方道路强行超车造成的。云龙县交警大队中队经过调查后,于20xx年11月3日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云q)违反超车规定,负第一次事故主要责任,认定赵(云d-)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此次事故责任完全在于杨(云q-)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后车应当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应认定杨晓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

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与事实不符。

三、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超速行驶证据不足。

该事故认定书裁明“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并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界定超速与否的唯一依据,而该事故发生路段在事故发生前,道路右侧边缘或者上空、地面均未见设置有限速40公里/小时的交通标志。

第一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因此,由于该事故发生路段没有明显的限速标志,据以认定申请人超速的依据不明。

2、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依据相关法规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就此次交通事故而言,该事发路段应该属于上述第(2)项之规定,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据此申请人每小时58公里的车速应该属于安全车速,不应该认定为超速。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被申请人杨在道路路面潮湿的情况下,在无充足安全距离视线盲区内,超速(超过70公里)行驶,强行超车,并且超过该路段最高行驶速度70公里/小时,达到每小时78公里,是造成该次事故的唯一原因。申请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58公里/小时的安全车速行驶,不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云公交事认字(20xx)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此呈

xx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20xx年03月25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汇总15篇)篇四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请求事项:

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宾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x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ke8xx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某宾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某宾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某宾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xx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xxxx]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x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汇总15篇)篇五

申请人:x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县x镇x村。

被申请人:xx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xxxx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xx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xx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xx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xx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xx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x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x驾驶。

签名:xxx。

日期:年月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汇总15篇)篇六

身份证编号:xxx。

联系手机:xxx。

被申请人:xx男21岁浙江xx人、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xxxxxx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xx开往xx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xx县xx镇xxxx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xx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20xx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xx]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xx。

二0xx年二月五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汇总15篇)篇七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二、依法认定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撤销对申请人的刑事侦查立案并无罪释放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xx年01月12日12时30分许,申请人驾驶赣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xx市大瑶镇南川社区村道由西往东行驶至环城大道“t”型交叉路口左转弯,在赣xx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身已经全部进入环城大道且车头已经到达道路中线,其它沿环城大道由北往南行驶的车辆已经停车避让左转的赣xx车辆时,xx驾驶的湘xx轻型厢式货车沿环城大道由北往南严重超速(该路段最高限速为30km/t,湘xx号车速在60km/t以上)行驶,并在没有任何制动的状况下,直接与申请人驾驶的赣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造成xx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显然,本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xx严重超速,且明知前方有车辆转向暂时不能通行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导致的交通事故,但被申请人为了帮助xx家属获得民事赔偿,在制作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对xx驾驶湘xx号车严重超速(超过最高限速100%以上),在同向其它车辆已经停车让行的状况下,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xx应该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赣xx号车按交规进入左转弯,且车辆第一轴左右二轮已经超过中线,不能预见且无法避让湘xx号车严重超速,并在发现前方不能通行时,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直接与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因此,xx没有违反交通法规,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任何责任。下面,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违规处简要叙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湘xx号车车速进行确认,显然是故意,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作为交警,应当知道导致交通事故的因素很多,但车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特别是本次交通事故,如果xx驾驶的湘xx号车车速没有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速30km/t,是不会发生本次这样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确定湘xx号车车速,是确认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指标,而被申请人故意回避湘xx号车车速,显然不符合交通法规的规定,明显有失公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湘xx号车是否采取制动进行确认,仅轻描淡写地认定湘xx轻型厢式货车左前轮胎面磨损严重,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从本次交通事故来看,如果xx驾驶的湘xx号车没有超过限速,且采取制动措施,是完全可以避免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但从现场没有刹车痕迹来看,xx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没有对湘xx号车采取任何制动措施,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而被申请人故意隐瞒xx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事实,从而认定申请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三、被申请人没有对与湘xx号车同向车辆司乘人员进行调查,从而隐瞒申请人驾驶赣xx车辆进入左转,同向车辆已经避让的情况下,xx驾驶湘xx号车严重超速且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与申请人的赣c5sm7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错误认定申请人的责任分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为此,特依法申请复核,请复核机关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依申请人之申请请求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人:

二0xx年二月十六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汇总15篇)篇八

申请人贾某某,男,某岁,住址:湖南省某某县景港某镇某某街某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某岁,住址:重庆市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xx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厂区有东门路口和南门路口,两个路口相距约五百米。

南门路口是个十字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和一个“门”型人行天桥,路中间还安装有隔离拦栅。

发生事故的富士康东门路口是个“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没有过街设施,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更没有交通信号灯,在路口南端十多米处就没装隔离带了。该路口唯一的交通标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离带终结处树立有两根引导人们谨慎横道的横道指引桩。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与南门路口是两个不同的路口,不能混为一谈。东门路口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树有两根允许行人横道的横道指引桩。申请人当时就是遵从横道指引桩指示、对着指引桩由东住西横道时被被申请人疾驶而来的小车撞伤的。

在东门丁字路口东西两则日夜有的士、私家车、“蓝牌”车和多条线路的公交车停靠,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在申请人横道处横过道路到对面搭车。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伟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被申请人徐某某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xx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贵局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

20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汇总15篇)篇九

申请人:张xx,男,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1xx号院xx号楼xx号。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0xxxxxxx号),特申请复核。

事实理由如下:

事故认定书载明:李应宽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摔倒,在摔倒过程中,李应宽被摔倒在王文富驾驶的无牌压路机下,王文富驾驶压路机在停机过程中,压路机滚筒将李应宽压死,因此压路机不是制动向前惯性滑动致李应宽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压死摔在压路机滚筒后李应宽的。因此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是驾驶人员临场慌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的死亡后果。同时根据您大队查明事实是:两机动车没有相撞。因此申请人恳请责任事故认定法定机关重新准确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

交通事故现场图记录的是:李应宽驾驶的摩托车是由北向东行使,距南侧路边1.7米处制动滑印迹长15.8米。可见李应宽在向北行驶过程中发现与其行驶方向对面有压路机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东行使回避与其行驶方向迎面而来,向南行驶的'压路机,并紧急制动。因此李应宽并非遇紧急情况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同时,李应宽驾驶摩托车时速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认定书在没有体现的情况下,就认定李应宽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认定事实不准。

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正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命令性规定,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才使得李应宽发现问题后采取向东回避行使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仍无法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申请人恳请交警部门对人命关天的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汇总15篇)篇十

被申请人:李某、女、57岁,住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某某队,系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员。

申请人于20xx年3月24日收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货车由廷水方向往西乡方向行驶,被申请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从西乡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驶,行至沙廷路和321国道交汇处,因被申请人逆行且操作不当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后轮发生擦挂,导致被申请人身体右侧与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相撞,造成被申请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伤,住院14天,因被申请人的亲属拒绝手术导致被申请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依法迅速拨打110报告了情况,并及时将被申请人送往西乡县沙河镇医院包扎后又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

二、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存在如下错误。

1、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和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为同向而行。

2、被申请人的受伤的部位均是在身体右侧,如果是同向行驶,被申请人所受的伤只能在身体左侧,不可能在身体右侧。

3、申请人是正常驾驶没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过于靠边占道驾驶”。

4、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的前五天刚在西乡县西镇汽车修配厂进行了保养,其制动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5、被申请人不是行人,而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该车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违背事实的认定被申请人是“推扶轻便两轮摩托车”。

6、被申请人是驾车碰撞在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轮上,而不是右前轮,是碰伤,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为右前轮于摩托车后货架相擦挂,右后轮碾压致伤。

三、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申请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上述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左侧,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作出的【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马某。

二〇xx年五月五日。

1、在接到事故认定书后3天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交。

2、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3、为保证复核的成功率,最好委托律师复印事故现场材料及相关证据,按交警调查情况书写。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汇总15篇)篇十一

被申请人:李某、女、57岁,住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某某队,系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驾驶员。

申请人于20xx年3月24日收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20xx年3月1日16时许,申请人驾驶系桂r100pp中型自卸货车由廷水方向往西乡方向行驶,被申请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两轮摩托车从西乡方向往廷水方向行驶,行至沙廷路和321国道交汇处,因被申请人逆行且操作不当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申请人驾驶的桂r100pp号中型自卸货车后轮发生擦挂,导致被申请人身体右侧与申请人驾驶的货车右后轮相撞,造成被申请人肋骨骨折和右面部受伤,住院14天,因被申请人的亲属拒绝手术导致被申请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依法迅速拨打110报告了情况,并及时将被申请人送往西乡县沙河镇医院包扎后又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

二、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存在如下错误。

1、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和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是相向而行,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为同向而行。

2、被申请人的受伤的部位均是在身体右侧,如果是同向行驶,被申请人所受的伤只能在身体左侧,不可能在身体右侧。

3、申请人是正常驾驶没有占道,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过于靠边占道驾驶”。

4、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的前五天刚在西乡县西镇汽车修配厂进行了保养,其制动性能完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5、被申请人不是行人,而是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该车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相向而行,并不是同向行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违背事实的认定被申请人是“推扶轻便两轮摩托车”。

6、被申请人是驾车碰撞在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轮上,而不是右前轮,是碰伤,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错误的认定为右前轮于摩托车后货架相擦挂,右后轮碾压致伤。

三、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不负责任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申请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违反了上述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发生事故时被申请人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道路左侧,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n大队作出的【20xx】第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起事故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之规定,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马某

二〇xx年五月五日

1、在接到事故认定书后3天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2、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3、为保证复核的成功率,最好委托律师复印事故现场材料及相关证据,按交警调查情况书写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汇总15篇)篇十二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人,男,xx岁,家庭住址:xxx,身份证号:xx,准假车型xx,系xx号牌车驾驶员,联系电话xxxx。

我驾驶上述车辆于xx月xx日xx时x分许,自北向南行驶至xxx路口处时,与xx驾驶的xx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x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xx交通警察大队xx月xx日作出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我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我认为我在该起事故无责任或者最多承担次要责任,现依法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请贵支队依法调查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形成原因、当事各方的行为过错,科学分析当事各方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作出科学、公正的责任认定。

1、该起交通事故二轮车驾驶员死亡,没有对双方驾驶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导致事实不清。

2、出具鉴定报告,x月x日向我送达鉴定报告,xx月xx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

3、该起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xx驾驶二轮电动车(极其可能为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然驶入公路,导致我采取紧急制动无法避免而造成的。我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过错,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万能”条款对我进行定责,并且定同等责任,显失公平。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理论,生活经验法则,xx驾驶二轮电动车未进行观望直接驶入路口并且左转弯,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而我正常行驶,采取紧急制动无法避免,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或最多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险情、避让”交通事故责任理论,险情作用的大小在于险情避让的'可能性大小;避险行为的作用大小取决于对险情避让成功的可能性,对于能够避让的险情由于自身错误或者操作不当而造成避险失败的,其作用就大,对于难以避让的险情其作用就小。就本次事故而言,我正常行驶,对xx驾驶二轮电动车没有观望直接驶入公路的行为无法预测,无法避险,应该无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或者最多次要责任。

此致。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汇总15篇)篇十三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xx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xxxx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xx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xx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xx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xx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xx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xx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xx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x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x驾驶。

签名:xxx。

日期: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汇总15篇)篇十四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第44080**2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2、依法认定***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1、《事故认定书》里基本情况一项中遗漏重要路面情况。事故现场记录为南北向的一般乡村道路,水泥路面,全宽3.5米,道路稍弯,有坡度,视线良好,附着系数0.7。而根据现场照片来看,事发路面大部分已被锰沙土所覆盖。这样的道路状况不可能有0.7附着系数,且有一明显的对反映案件事实至关重要的障碍物――土丘没有记录。

2、事故现场图中绘制的车辆位置,其中一处已经超出路面与事故现场照片明显不符。从照片中可以看出现场有很多老百姓站在事故车辆与路边之间,可以证明事故车辆并不在道路以外。

二、《事故认定书》证据不足,不能正确反映事故的成因和案件的事实真相。

3、事故认定的另一重要证据现场图中标识不清,不能正确反映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一是事故现场图中标识的摩托车与道路边缘的位置距离,其没有注明测量的车轮位置是车轮的中心还是车轮的边缘至道路边缘的距离。二是事故现场图中标识的车辆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与现场照片中对比参照物判断的距离明显不同。三是事故现场图只标识了事后车辆的位置,却未标清车辆碰撞前和碰撞时的痕迹位置。

证人证言未能明确碰撞发生的位置、现场图标识的位置距离又不清楚且与照片不符、车辆碰撞时路面痕迹又未记录,致使车辆碰撞位置这一对事故责任认定最重要的事实未能得到科学的证明和合理的解释,应当对碰撞车辆自身的痕迹结合事后车辆和人员的位置进行全面鉴定,然后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分析查清事实的真相。

三、《事故认定书》程序错误,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该案中即不存在国家秘密也不存在商业秘密更不存在个人隐私,但交警大队从未通知也未组织过证据公开。这不得不使当事人对交警队以不公开证据的方式做出《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划分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四、《事故认定书》法律适用错误,严重影响过错认定和责任划分。

1、《事故认定书》在过错及责任认定中对***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三项之规定,认为罗**做为下坡车辆未让上坡车辆先行,应当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这是办案人员对法条的错误解读。该法条原文如下:‘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首先,法条中所设定的假定条件为,在狭窄的坡路上。这个假定条件应当理解为,有坡且路面狭窄不能或不利于相对两车交汇通行。在此假定条件下,下坡方应让上坡方先行,而不是在路面宽度足够相对两车轻松顺利通行的情况下要求一方让另一方先行,因为即已可以轻松交汇通行,又何须让行。

2、《事故认定书》在过错及责任认定中没有对彭**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二项之规定(有障碍物一方应让行无障碍物一方)进行认定。交警大队即不在基本情况中真实记录路面大部被锰沙土所覆盖,且在彭**行驶车道有一明显障碍物――一锰土丘的情况,又不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对该行为进行分析认定。是为明显的不公平,且似有刻意隐瞒之嫌。

综上所述,**公交认字【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死者罗**负主要责任,彭**负次要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彭爱国,而致死者的利益及其家属的感情不顾,严重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本质。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这一结果十分不服,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上级领导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交认字【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彭**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以抚慰死者的灵魂。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xx年6月11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汇总15篇)篇十五

申请事项。

1、请求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系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此次交通事发生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不符,划分责任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______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当申请人在视线内看到被申请人时,采取鸣笛、并减速措施,但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又突然窜出,以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较小摩擦后而倒地的事故。被申请人在听到鸣笛后稍停行进,可见其已经预见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要通过马路、且采取了减速避让措施,但被申请人并没有采取避免与车体发生摩擦的措施,即停止行进,而是突然窜出,很明显,被申请人明知有危险存在,不但不采取措施规避,反而突然窜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机率,如果被申请人也和申请人一样采取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的发生。因此,本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雷六子的行为造成的。

二、该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事实不符。本事故发生时,申请人的行驶车速差较慢,且采取了鸣笛、减速有效避让措施,发生摩擦后,被申请人就此倒地,申请人驾驶的车辆与被申请人摩擦处也是只有较小损坏。而认定书认定申请人经事故路段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显然与事实不符,试想:如果申请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被申请人应该已经被车辆撞出较远的距离,怎么可能就在车旁倒地;而且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较小损坏程度也恰好印证了申请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且撞击力度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在事故发生时完全按照行车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车道内按照安全车速正常行进,在视野内发现被申请人欲强行横穿马路时,也采取了鸣笛、刹车措施。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可以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措施,而被申请人在未确认安全后以较快速度强行通过事故路段,使申请人根本无法再采取更有效的避让措施,才导致本事故的发生,被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本人特提出申请,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消“明公交认字()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此呈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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