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体系管理制度好大全(15篇)

时间:2023-11-11 作者:JQ文豪价格体系管理制度好大全(15篇)

不论是在学校、企业还是社区,规章制度都是维系组织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接下来将为大家展示一些规章制度的示例,希望能对大家理解和制定规章制度有所帮助。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好大全(15篇)篇一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物价政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价格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严格管理。

(一)为更好地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完善物价管理检查制度,成立学校物价管理小组:由校长刘建国任组长,分管收费的副校长丛春艳任副组长,下设兼职物价管理员。陶海波、于建平、张华杰、谭德欣、任保辉。物价管理小组有定期的“例会”制度。

(二)物价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本年内部收费项目的调整、审查、拟定标准,报主管部门审批。

2、定期组织对全校收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做好统计分析,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

3、负责接待群众在学校收费方面的咨询,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或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对存在问题指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4、严格把好收费关,制止和更改不合理收费项目,严禁超标准收费。

5、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本校物价工作情况,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一)严格执行威海市物价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符擅自增加项目,分解项目,巧立名目和提高标准收费。

(二)明确分工,强化管理。

1、学校的一切收费由学校财务按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

2、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时,要写报告报批,待物价管理小组论证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4、在学校宣传栏设立收费项目价格公示栏,方便群众查询收费。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规定(价格法)。

(二)在学校宣传栏设立收费项目价格公示栏,方便群众查询收费。

(三)公布学校咨询、投诉电话号码,随时接受群众对于价格方面的咨询和来校查阅。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群众的来电、来信和来访投诉,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立收费投诉箱,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号码。

(二)学校办公室接到群众关于学校收费的投诉后,详细记录有关资料,填写好投诉表格,尽快联系分管校长协同处理。

(三)财务科收到投诉案例后,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准确收集相关资料,核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发生次数等。提供全面准确的资料。

(四)建立奖罚制度。对因多收、乱收费而受到投诉的,一经核查属实,责任在工作人员或部门的,学校将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给予调换,并做待岗处理;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好大全(15篇)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的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的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办理。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的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腐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流程和费用。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提交登记机关所需的各种文件。

点击进入:《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申报材料》。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

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好大全(15篇)篇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产品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销售秩序,促进产品经营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由营销副总,市场营销部几销售分部、财务部、生产部负责人组成价格领导小组,负责价格政策制定、价格审定和批准。

第三条各产品业务主管负责制定统一的各类产品加工费低限标准,由市场营销部组织讨论审定后,报价格领导小组审定批准执行。

第四条价格每季度组织修订一次;贵金属原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产品价格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指产品主要包括贵金属化合物、贵金属合金材料、贵金属电子浆料、贵金属粉末、贵金属催话网、贵金属热电偶和传感器等。

第六条基准价格构成。

基本的价格构成是:价格=原料价格+加工费;。

原料成本指贵金属成本;。

第七条报价过程计算贵金属成本使用的贵金属价格由财务部根据当日市场状况确定;。

第九条对于公司独断型的产品或战局很强技术有时的产品,实行需求导向进行定价,也需和常规产品一样,依据标准进行定价。

第十条对于铂网等市场竞争很强的产品,由于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实行竞争导向定价,即依据当时市场的竞争情况,营销员应填写《产品报价评审表》,由包括主观领导在内的各级经理进行讨论后制定合理价格。

第十一条报价按照统一标准,在标准之上销售人员可自行确定,低于加工标准的报价,营销员应填写《产品报价评审表》,低于5%以内的报价有销售部经理签批,低于5~10%的由市场营销部经理签批,低于10~20%的由主管副总签批。签批后的《产品报价评审表》交客户服务部存档。

第十三条在交叉业务过程中,非产品主管部门的产品报价接受该产品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产品报价评审表》。

2、《报价单》。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好大全(15篇)篇四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管理意识,维护广大患者的利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自定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6、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

11、不向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

患者对医院收费异议的,尽可能在科室内给予解答,若科内不予解决可向医院办公室投诉,医院受理患者投诉后,应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0天内向患者反馈;根据自查,属医院违反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应与患者进行协商解决,并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病人出院结账时,科室应对照病人医嘱进行认真审核,未进行审核或审核不认真,而造成的多收、少收、漏收,将按照差错金额的150%扣除责任科室的收入。

2、科室不予解决而反映到院办公室,经查实按查金额的200%在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如病人反映到上级有关部门,经查实按查金额的500%在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

3、凡属收费人员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等因素,以及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收费违规行为,属收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违规收费行为经认定,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收费人员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违规收费行为,或同一违规收费行为被查处后再次发生的,应给予扣罚奖金。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好大全(15篇)篇五

为了配合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工作的日常管理,使之符合国家、省物价管理政策和医院医疗、行政的各项规定,促进医院持续、稳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组成:。

1.1组长:分管院长。

1.2副组长:财务科长、药剂科长、护理部主任。

1.3成员:各有关科室负责人。

各有关科室物价员。

2职责:。

2.1编制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总体方案;。

2.4会同物价管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2.5每季度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1组成:暂由财务科兼管:。

财务科长、审计科长(兼职)。

物价员(兼职)。

2职责:。

2.2修正和调整本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2.3维护医院计算机中的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库;。

2.4确定医疗服务项目中医用材料可否收费;。

2.5核准各科室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

2.6申报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2.7配合省、市县物价管理部门的检查,接受上级物价举报中心和统计局的查询工作;。

2.8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需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提出计算机需求方案;。

2.9审核病人医疗费用。

1网管中心:。

1.1编制计算机收费管理程序,修改数据库结构;。

1.4负责各科室收费项目模板的建立,并将常用新收费项目设置到里面。

2财务科:。

2.1按照国家和省级物价部门的价格管理政策,执行医院收支管理制度;。

2.3管理和调整收费价格,督促收费制度的执行;。

2.4参与医院对收费价格的自查.接待上级检查;。

2.5督促检查收费处和住院部对收费价格准确性的掌握;。

2.6每月底编制各类记帐月报表,报上级相关部门。

3设备科:。

3.1根据医院物资采购制度,执行医疗设备和医用消耗材料购置管理条例;。

3.2严格执行医用消耗材料收费规定的加价幅度。

4药剂科:。

4.1根据医院用药管理制度,执行药品价格管理;。

4.2严格执行列入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招标价格;。

4.2对未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零售价按有关政策规定的限价执行。

5.1各科设兼职收费管理员;。

5.2严格按照20xx版《江苏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执行服务项目价格的收费;。

5.5各科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与财务科联系;。

发现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收费规定作如下处理:。

6.1多收病人费用:对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退回病人违规多收部分;。

6.2少收病人费用: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赔偿医院损失;。

6.3严重违规收费:报医院奖惩委员会,按奖惩条例执行,扣除直接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绩效工资;。

6.4同时参照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有关“价格违规行为处理”政策执行。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好大全(15篇)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物资价格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监督制约的物资价格管理体系,确保集团公司物资采购价格真实反映市场动态,供应价格合理稳定,内部物流有序高效。根据《关于成立xx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及《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和专项工程的物资采购与供应价格;内部多经企业采购与供应价格。

第三条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价委会办公室”)是集团公司价格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集团公司物资价格的政策研究和监督考核,定期发布物资价格信息。

第四条采购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是招标采购的物资,原则上以招标价格作为采购的最高限价;

(二)公开比价采购的物资,以比价结果作为采购的最高限价;

(三)没有招标比价的物资,由采购部门公开询价,以询价结果作为采购价。

第五条建立健全物资价格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构建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物资价格管理体系。

第六条在物资价格信息平台没有开发之前,物资公司每月定期向集团公司价委会办公室上报物资采购计划。价委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其采购价格。

第七条物资公司必须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价格内控体系,每季定期把物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物资品种规格、采购形式、采购价格、供应商等,报价委会办公室,接受价委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未实行集中采购供应的单位,市场自购物资要实行公开比价采购,价委会办公室将定期对其采购物资发票进行检查审核,对发票单价高于当时市场平均价格的,经落实没有特殊原因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实行供应商定期报价制度,集团公司逐步实行供应商准入制。供应商把供应xx集团公司的物资,每月定期一次性进行网上报价,作为采购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此项作为对准入商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十条价委会办公室通过对供应厂商走访、市场调研、网络查询、供应商报价等方式搜集市场价格信息,建立健全物资价格信息资源库,不断加强对供应部门采购价格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价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场行情,定期发布有关物资价格信息,接受集团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监督。

第十二条物资公司对集团公司内部供应的物资,包括代理的内部多经产品,统一实行计划价供应。

第十三条计划价制定的原则。

(一)通过招标比价的物资,以定价基准日的招标比价结果作为计划价;

第十四条物资价格专业组根据计划价制定的原则,每年10月底前把供应物资建议计划价报价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价委会办公室结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参考近一年的采购价格、招标价格、比价结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对市场认真分析预测的基础上,对物资专业组提供的供应物资建议计划价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价委会办公室通过集团公司内部网站,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对建议计划价进行公示,并组织企管、财务、内部结算中心、生产、审计部门及供应部门、使用单位,在12月底前召开供应物资计划价格听证会。

第十七条听证后的供应物资建议计划价,经价委会审核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于次年1月1日执行。

第十九条因市场波动较大,个别品种规格物资的市场价与计划价相比悬殊较大时,由物资公司提出调整申请,或由价委会办公室直接提出调整建议,在集团公司内部公示听证后,报价委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遵循市场经济规则,集团公司内部多经产品价格逐步与市场接轨。

第二十一条内部多经产品计划价制定的程序。

内部多经产品有多个厂家生产的,价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在内部实行公开招标比价,把招标比价结果确定为建议计划价。

(三)多经主管部门将内部多经产品建议计划价,于当年10月底前报价委会办公室,价委会办公室参照市场行情,一同与集中供应物资建议计划价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听证。

第二十二条内部多经产品若因生产能力或质量问题不能满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需要时,由多经主管部门确认,经价委会办公室批准,物资公司可从市场上比价采购,并以计划价供应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价委会办公室利用各种价格信息渠道和手段,了解掌握各类物资的市场行情,每半年对物资公司的物资采购与供应价格和其它单位的物资采购价格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四条充分发挥使用单位的监督作用,使用单位应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对物资公司采购与供应物资价格有异议的,及时向价委会办公室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价委会办公室对使用单位反映的采购与供应物资价格问题,通过广泛调研,逐项调查核实,拿出处理意见,向价委会汇报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对于采购同质、同规格、同厂家物资,价格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对采购人员按价格差异金额全额处罚,对业务科室或供应站领导进行差异金额10%的罚款,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理,情节严重者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经价委会办公室确认,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物资,由审计、监察部门按违反财经纪律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付款金额1%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擅自调整计划价,不按集团公司统一计划价进行内部供应的,按差额的2倍对物资公司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于真实反映价格问题的使用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价委会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好大全(15篇)篇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价格法》精神,规范我院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落实不规范收费责任追究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医院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必须按规定采用上墙、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2、医院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3、医院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按“应收则收,应收不漏,不该收的坚决不收“的原则执行。严禁分解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明目收费。

4、各科室需要开展新的医疗项目,或需要对现有医疗服务项目增加新的内容时,应先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对医疗收费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财务科,由财务科牵头按有关规定组织论证、核算成本,并拟定建议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

5、医院的所有收费,必须由财务科开具合法的正式收据,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出具非正式收据(或不出具收据)向病人及病人家属收取各种费用。

6、凡医疗服务价格有变动的,价格主管科室和信息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价格库。

7、医院的一切收入必须上交财务科,严禁任何科室私设小金库。

8、严格执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和门诊病人一方清制度。严格退费、退药相关制度。

9、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凡是病人在查询系统中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疑问,均应按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不得相互推诿。

10、全院职工应共同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好大全(15篇)篇八

1.负责每月的各类价格统计报表资料采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每周集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掌握、分析和上报市场价格动态情况报告;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调定价信息公布工作。

2.负责全市农副产品调查点的选点、巡访,定期对成本调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收取各调查户(点)的农调资料,整理、汇总制表上报并进行相关的综合统计分析。

3.协助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行为规范管理和审定工作。

4.协助开展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监审工作。

5.负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好大全(15篇)篇九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物价政策,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做到有章可循、严格管理。

(一)为更好地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完善物价管理检查制度,成立学校物价管理小组:由校长刘建国任组长,分管收费的副校长丛春艳任副组长,下设兼职物价管理员。陶海波、于建平、张华杰、谭德欣、任保辉。物价管理小组有定期的“例会”制度。

(二)物价管理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本年内部收费项目的调整、审查、拟定标准,报主管部门审批。

2、定期组织对全校收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做好统计分析,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

3、负责接待群众在学校收费方面的咨询,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或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对存在问题指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

4、严格把好收费关,制止和更改不合理收费项目,严禁超标准收费。

5、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本校物价工作情况,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一)严格执行威海市物价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符擅自增加项目,分解项目,巧立名目和提高标准收费。

(二)明确分工,强化管理。

1、学校的一切收费由学校财务按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

2、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时,要写报告报批,待物价管理小组论证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4、在学校宣传栏设立收费项目价格公示栏,方便群众查询收费。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规定(价格法)。

(二)在学校宣传栏设立收费项目价格公示栏,方便群众查询收费。

(三)公布学校咨询、投诉电话号码,随时接受群众对于价格方面的咨询和来校查阅。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接待群众的来电、来信和来访投诉,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立收费投诉箱,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号码。

(二)学校办公室接到群众关于学校收费的投诉后,详细记录有关资料,填写好投诉表格,尽快联系分管校长协同处理。

(三)财务科收到投诉案例后,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准确收集相关资料,核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发生次数等。提供全面准确的资料。

(四)建立奖罚制度。对因多收、乱收费而受到投诉的,一经核查属实,责任在工作人员或部门的,学校将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给予调换,并做待岗处理;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好大全(15篇)篇十

1、医院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浙江省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

2、药品价格管理员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有关作价原则,计算出药品的零售价(或按文件规定执行),由保管员复核查对,然后进行调价,以确保药品调价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定期根据药品采购网复查核对药品的价格。

3、药品调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价。

4、药品调价根据调价清单,及时清点调价药品库存数量,药品调价涉及金额应在当月财务报表中体现。

5、药品调价后,应及时告之门诊药房和病区药房,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6、当药品调价通知单滞后时,应在调价清单上注明收到调价通知单的时间。

7、药品调价应公开,让患者能明白消费,并提供快速简便的`药价查询方法和详尽的药品价格清单。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好大全(15篇)篇十一

为了使产品定价科学化,制定流程规范化,使公司产品价格满足市场供求、产品成本的内在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包括产品报价,模具报价,代加工报价等所有对外报价活动。

3原则。

确保公司定价的准确、规范,满足市场价格的需要。

报价由以下费用构成:材料费用、外购件费用、人工水电费用、制造费用、废品损耗费用、管理费用、利润、税金、财务费用、模具费用、运输费等。所有报价活动应综合考虑以上费用构成。

5报价流程。

5.1成本测算。

报价部组织,会同生产部、技术部、销售部及相关部门人员收集成本费用数据,测算产品生产的各种成本和费用,见成本估价表。

销售部对市场上的同类产品进行价格调研分析,主要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市场价格、销售情况、顾客心理价位等方面,尤其是本企业竞争对手的情况,见竞争产品调查表。

5.3报价方案。

报价部组织,会同销售部、技术部、生产部等部门,综合考虑各种价格构成因素,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营销策略,提出产品的几种报价方案。

5.4报价审批。

报价部将成本分析及报价方案提交总经理审批。最终对外报价及报价后的价格调整,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

6附则。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好大全(15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食盐价格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四条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食盐生产、经销环节分别制定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含产区批发价格和销区批发价格,下同)和零售价格。

第五条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

第六条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以生产经营食盐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为基础,并考虑生产经营条件差别、食盐品种等级差别、消费者特别是边远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毗邻地区价格衔接等因素。

第七条出厂价格是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销售大包装食盐的含税价格,由食盐生产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利润、税金等构成。

第八条产区批发价格是指按照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从食盐产区向食盐销区调拨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和产区食盐调拨过程发生的调拨费用、税金等构成。

调拨费用包括短途运费、装卸费用、站台码头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第九条销区批发价格是指食盐批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转代批单位向零售单位或食品加工单位销售食盐的含税价格,由出厂价格或产区批发价格和批发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经营费用和期间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碘盐基金列入批发环节成本费用。

第十条食盐生产、批发环节的成本费用利润率,根据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盐行业发展的需要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小包装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分别在同类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基础上加上小包装费用确定。

小包装费用标准由小包装袋、防伪标识、外包装物的购进成本和分装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构成。

小包装成本费用利润率应控制在15%以内,损耗率不得超过3%。

第十二条食盐零售价格是指食盐在零售市场上的最终销售价格,按照批发价格加批零差价的方式确定。批零差价率应控制在20%以内。

第十三条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应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同品种食盐原则上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零售价格。

第十四条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食盐经营者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盐生产、经销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

(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方案及其主要理由;

(三)食盐生产、经销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意见;

(四)与毗邻及有关产销关联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协调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生产经销食盐的成本费用发生较大变化、价格矛盾突出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

第十五条食盐经营者要求制定或调整大包装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的书面建议的内容、形式和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的'程序、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的审核报告或书面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七条制定或调整食盐价格应进行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和食盐经营者等有关方面意见。食盐经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帐簿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实际执行价格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的;

(二)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

(三)擅自制定食盐价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或范围制定、调整食盐价格,不执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责人员,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多品种食盐和肠衣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或调整。

渔业和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小包装费用标准和多品种食盐、肠衣盐、渔业用盐、畜牧用盐的价格,应在公布实施前15个工作日前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出口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执行。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好大全(15篇)篇十三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鉴于本公司生产/代理品种(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拟以元(申请中标价)供应北京市各级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并就供应价格事宜递交本承诺书。

本公司在此承诺:保证上述品种,其申报中标价不高于该产品在北京市和其他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全国现行中标价(具体价格见附表),保证足量供应采购人;同时承诺在采购周期内,遇上述品种在其他省级项目中标价低于北京市的,主动按照不高于其他省级项目中标价重新报价,继续足量供应采购人。否则,我公司愿意承担采购人拒绝本公司产品继续中标并可更换其他公司产品中标的后果。

承诺人(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出具日期:年月日

附件:

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现行中标价列表。

说明:此表所列省级项目包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非基本药物)项目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等,且必须列举完整。未有中标的必须注明“无”。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好大全(15篇)篇十四

1.负责价格管理二科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落实国家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执行与实施工作。

3.组织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及申领单位的资格审核工作。

4.组织开展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益事业、公用事业、中介服务、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及价格成本监测。

5.协调处理全市收费和服务价格的.争议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价格体系管理制度好大全(15篇)篇十五

为了使zz商业广场在市场竞争中保持定位优势,总体商品价格不偏离大方向,力争做到每家店铺都能合理的定价,有力竞争,赢得消费者的信赖。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商品。

第一条商场经营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应,凡没有使用价签,禁止上柜。否则,商场有权将其强制撤柜。

第二条zz商业广场所有店铺销售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郑州市同类市场的同种商品价格,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调整,否则商场有权要求撤货;对于已经销售的同一商品如果售价高于本市其他同类商场正常价格,三日内退还消费者差价。对举报者,经核实予以奖励,商场有权强制商户退还差价,情节严重者,罚500-1000元。

第三条店铺内销售,严禁强买强卖,漫天要价,留低还价的讨价还价现象,店铺商品在明码实价前提下可打折销售,公平交易。不能欺诈消费者,有影响企业声誉的行为。

第四条店铺内主要商品销售价格应根据商品的规格、产地、用料、质地做合理的售价制定。店铺接受商场质检部门日常监督,对不合理定价监督部门提出后必须即日内改正。拒不接受整改者,商场有权强制商品撤柜。

第五条商户在价格制定和零售过程中,严格执行商场。对拒不执行商场价格管理规定的店铺,商场将定期或不定期予以曝光。情节严重者商场有权终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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