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

时间:2023-12-26 作者:HT书生

心得体会是在工作、学习或生活中,通过深入思考和总结,得出的一种有价值的经验和体会。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问题并找到解决方案。下面是一些关于写心得体会的技巧和要点,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一

安全工作一向是幼儿园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同样也是幼儿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与基础。在接到石狮市教育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市学校组织开展20_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后,我园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活动,现总结如下:

我园负责人一直都十分重视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所以在接到通知后马上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传达了有关精神,布置了有关工作,因为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涉及幼儿园工作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幼儿活泼好动的天性和是非判断力差、好奇心强等特征,更增加了此项工作的难度。因此幼儿园从上到下,从教学到后勤,安全之弦从没有一丝一毫的松懈过,从不敢有一点一滴的疏漏。

1、教职工定期与不定期对幼儿园各项活动设施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及早解决。在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全体教职工对全园各处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安全检查,包括教室与活动室的设施设备、食堂的水、电、煤气等,还有灭火器以及走廊,保证各设施设备都处于完好状态,走廊通畅无障碍。

2、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在此次活动中,我们在园内显眼的地方悬挂了横幅,以增加安全氛围,在教室门口的宣传栏中出了一期以安全知识为主的宣传栏,为我们的教职工和家长提供了各种安全知识,包括交通安全知识,传染病预防知识等。

3、将安全工作融入到班级的'主题活动中。结合此次安全月活动,班主任开展了各类安全教育活动,以达到教育幼儿的目的,包括有:防电、防雷、防震、防汛以及防意外伤害等。

4、通过展示一些简单易懂,生活常见的交通安全图片,丰富了幼儿交通安全知识。

1、班主任每日利用晨间讲话时间都及时对幼儿进行各种安全小常识的教育,园里负责人在幼儿午餐前后进行安全教育,以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2、通过让幼儿学习安全儿歌,进一步知道一些安全知识,组织幼儿观看有关安全的碟片。

3、园内开展安全演练活动,(其中一次的地震演练,一次的消防演练)。让孩子进行实际的操作和演练,加强孩子的自我防范意识。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二

1、晨检要求:。

每天幼儿入园,须接受早班教师的晨间检查。

2、晨检内容:。

一摸:幼儿有无发热现象。

二看:观察幼儿精神状态、面色等,传染病早期表现,咽部、皮肤有无皮疹等。

三问:个别幼儿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

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的物品,发现问题迅速处理。

3、晨检记录。

晨检后,教师需将健康观察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登记下来,并关注当日幼儿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及时联系家长。

(二)、午检。

1、午检要求:。

每天中午幼儿入睡前,须接受值班班教师的午间检查。

2、午检内容:。

先观察幼儿精神状态、面色及有无发热现象。其次让幼儿自己先把衣兜里的玩具或其他物品全部掏出放在规定的地方,教师检查幼儿有无携带不安全的物品。

3、午检记录。

午检后,教师需将观察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登记下来,并关注当日幼儿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二、保育员安全工作制度。

1、热爱保教工作,对幼儿关心,态度和蔼,动作轻柔,细心照顾,配合教师对儿童进行教育。

2、早上7点20到校,在幼儿到之前打扫整理完毕,地面无污渍并保持干燥。

3、配合教师教育幼儿注意用餐文明,不争抢,不浪费,细嚼慢咽,适量进餐。

4、餐具及水杯每天刷洗干净并烫洗,不能油腻,及时消毒,并摆放整齐。

5、午睡时每隔一段时间就巡视一遍,有问题早发现。

6、室内不留垃圾。每周五大扫除,清洗毛巾,擦门窗玻璃,刷厕所。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三

第一、是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需要。当前,我国安全事故处于多发期,学校安全工作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和情况,学校安全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如校园周边网吧、游戏机室等违法违规经营,无照摊贩摆摊设点,治安秩序混乱;交通事故不断,伤害青少年学生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急剧增加等。近年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在呼吁能够就学校安全管理进行立法,以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制度层面保障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于形成适应新形势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是健全巩固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的需要。在中小学安全工作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的情况下,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十分迫切。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04年10月至12月,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教育部、公安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整治行动中初步建立了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实践表明,中小学安全工作迫切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订管理办法有利于巩固和健全全社会积极参与、各部门通力合作的学校安全工作的新机制。

第三、是完善和推进安全工作、加强依法管理的需要。长期以来,我部领导对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非常重视。我部先后多次发布了有关通知与文件,提出了工作要求与措施,但尚不够全面规范;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法规与文件等,有的也只是部分条款或者内容涉及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因而,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全面的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法规。

为从制度层面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健全和巩固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依法开展中小学安全管理和教育,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从2004年10月开始,教育部组织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公安大学、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等科研院所的专家与其他九个部门的同志共同研究起草了《办法》。《办法》的制定历时一年多时间,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是对我国中小学安全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做好新形势下中小学安全工作的积极探索。《办法》的实施对于做好新时期中小学安全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四

青少年学生和幼儿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证他们平安、健康成长,是各级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责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责任重于泰山。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年”,做好这项工作意义尤为重大。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和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xx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20xx年学生和学校安全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和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确保我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湖口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教育环境。

二、工作目标。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措施得力,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学校校舍、饮食、卫生、消防等方面安全有保障;公路沿线学校交通警示设施基本完善;杜绝违规车(船)接送幼儿及学生;校园流动人口得到有效管理,治安案件明显下降;坚决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彻底杜绝师生群死群伤事故,减少一般安全事故。

三、工作措施。

1、加强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学生是安全工作的主体,学校是安全教育的主阵地,要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有效地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加大力度,拓宽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一是把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工作计划,使安全教育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二是继续聘请法制副校长,定期和不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增强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三是通过开展卫生、交通、法律、消防、心理健康咨询引导等系列教育活动,不断丰富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开阔学生的视野;四是通过开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特别关爱学习困难学生、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心理上出现问题的学生;五是要结合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防震、防火、防踩踏等预案的演练和观摩活动,努力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六是要加强师德师风教育,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健全细化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近年来,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已基本建立,但还有少数学校的安全制度不够健全,内容也比较笼统。因此,各学校、幼儿园要结合新形势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尽快对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加以完善和细化,特别是对夜间巡查、值班、食品采购登记留样、事故报告和通报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要进一步充实内容,提高标准,避免造成学校管理上的疏漏。

3、加强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工作。各学校要进一步改善食堂、饮用水、厕所等方面的设施和条件;要防止和克服班额过大问题。要坚决杜绝使用c、d类危房,b类危房必须加固维修,经质监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注意灾害性天气对校舍及附属设施造成的破坏和影响,做到经常排查、密切关注、及时修缮。

4、加强学生住宿安全管理。各学校要对在校住宿学生、校外租住学生和投亲住宿学生进行详细的摸底,逐一建档造册,分别安排人员跟踪管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尽量安排学生在校住宿,学生公寓要安排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并将有关情况作好详细记载;要保持学生公寓应急通道畅通,建有防护栅的公寓,晚间防护栅门不得上锁,并健全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在校外租住或投亲住宿的学生,由学生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向学校申报,经同意后,由房东与家长签订住宿期间安全管理协议书;学校要安排专人对外租学生的住宿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要着力解决学生宿舍脏、乱、差的问题,加强督促管理,培养学生文明、良好的生活习惯。

5、加强饮水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集体用餐管理规定》,严把经营资质准入关和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出售关,完善设施,逐步推行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坚决执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和完善校长、分管领导及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学校要全天候向学生供应开水,饮食用水要做到定期送检;学生食堂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食堂从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采购食品、疏菜要索证并做好记录;要做好对各种传染疾病的防控工作,确保学生学习、生活场所清洁卫生。

6、加强消防安全和危毒物品安全管理。学校要严格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做好消防器材的检修和换药工作;要彻底疏通消防应急通道,在教室、寝室的楼道口装配感应灯、应急照明灯和通道指示标志,并做到专线专控;集合、出操时,值日教师要在楼道口维护上下秩序,防止发生楼道拥挤踩踏事故;学校要对电路、电器、燃具等进行定期检修,尤其是锅炉,要有合格证、定期检测证,锅炉工必须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防止用电、用气等造成灾害事故;要加强对实验室危毒化学药品和其它危险物品的管理,对所有危险化学物品逐一登记造册,严格执行实验室“五双”管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不良后果。

7、着力抓好幼儿园的管理和接送幼儿车辆的排查整治工作。要按照《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重点督促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健全制度,完善设施。对于没有取得办园资质且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学校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教育局上报情况,协助抓好督促整顿工作,如效果不明显,报请民政部门予以取缔;要杜绝幼儿园用证照或手续不齐全的车辆接送幼儿,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一经发现立即举报。

8、切实做好重点时期的安全工作。认真做好中考、高考、会考等集中考试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切实抓好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学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值班护校工作,对于重点时期重点工作,学校要制定专门的计划,作好安排部署,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节假日补课。

9、加强学校治安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要加强学校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实行领导带头值班制度,坚持执行24小时巡查制度和校门凭证出入登记制度。

10、建立健全工作汇报制度。各学校要建立完善学生和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1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学校要经常开展校园周边安全排查,发现隐患情况及时报告;要有针对性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学生搭乘的车辆、船只进行监督;各小学要建立和完善护送制度,组织学生按路队放学;公路沿线学校、幼儿园要报请有关部门设立交通警示标志,划定斑马线;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引发伤害事故;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

12、认真抓好安全培训工作。各学校幼儿园都要制订详细的培训方案和计划,采取骨干培训和全员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实践相结合等方式,有步骤地开展安全培训;同时按要求参加县、市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年内基本做到全县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普遍接受一次培训。

13、广泛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各学校要在去年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继续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认真解决事关师生安全的突出问题,努力创建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校园,形成良好的校园文明。通过创建活动,形成自己的管理特色,不断提升学校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

14、加强安全隐患台帐建设和校方责任险工作管理。各学校要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学校安全隐患及整改台帐,做到情况清、底细明,同时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及时彻底抓好隐患整改。市局将在今年选抽两个县(市、区)分别实行学校安全隐患台帐管理和校方责任险工作的试点,督促引导保险公司参与学校管理。

各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明确安全工作责任,学校应及时与辖区教学点、幼儿园及各处(室)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级抓落实。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学生和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县教育局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年终目标管理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实行学生和学校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因疏于管理或工作不力而酿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直至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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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五

“人的生命价值是教育的根本价值,学校教育要以学生的生命为基础,利用人的生命特性和生命发展的规律,根据学生成长需要,为了学生的健康展开。”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了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于已经实施,如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于开9月1日开始实施,此办法的出台,是为适应当前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新需要,针对学校安全工作出现的一些新特点和新情况而制定的,对于形成适应新形势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巩固和健全全社会积极参与、各部门合作的学校安全工作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安全工作、加强依法管理。

《办法》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原则和方针;突出规范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与校园周边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以及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明确了事故处理要求与责任追究原则。

通过对《办法》的学习,使我进一步明白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由于来源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总体上来讲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这里仍引用陈教授的一句话,我想要搞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不但做到防范于未然,我们更应明确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的责任承担。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六

通过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看到了国家致力于校园安全管理矢志不移的决心和力量,作为分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我受到鼓舞和推动。在学习中,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和听取了吴校长关于“动用国家七大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此事非同寻常”的话语后,从中看到了党和国家对少年儿童人身安全特别关心、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行校园安全管理的决心。关爱生命,情系校园,安全举措,拳拳之心,激动民心,更激励着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我想:党和国家关注民情,顺乎民意,对少年儿童安全的人文关怀所采取的重大举措,一定会受到全国民众的拥护和称赞;国家之决心必定能带动社会各阶层人士之心,带动幼儿园各教职工之心和家庭各成员之心,使之心心相印,形成动力,就能有力推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各部门都认真履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齐心合力,依法治校,定能开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其一,通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了解其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觉得它的内容很具体,条款很分明,操作性极强,的确是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南。统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觉得关于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的内容是重点。围绕这个重点内容展开深入的学习和探索,通过学习讨论,明确了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掌握了幼儿园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是: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危房倒塌、防食物中毒、防火、防外来犯罪、防触电、防爆炸;我们教育工作者必须牢记安全管理职责,绷紧安全观念之弦,忠于安全管理之事,加倍努力,做好工作,才能不负众望。

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中,“点化”最为关键。要做好“点化”工作必须抓好两点:一是要不失时机地找好“点”——教育切入点,二是要讲究“化”——教育方法的艺术性,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润泽”的效果。

(二)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以指导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而顺利的开展;

(四)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激发师生积极性;

(五)按照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检查,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益;

(六)抓好“安全教育活动月”等一系列活动,带动全年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学校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10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十分重视,全社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

《中小学幼儿院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特点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是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针对性很强。《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

四是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办法》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的事故,《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较好地体现和贯彻了《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安全的规定,主 m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义务教育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办法》专设“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一章,有针对性地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安全管理中依法管理、各负其责方针的落实。

第三,校舍安全管理。校舍是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重要的、基本的条件,校舍安全也是比较突出的实际问题,亟需解决。《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2款以及法律责任一章中的第52条对政府保障校舍安全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则主要从学校加强安全工作的角度,对进行校舍安全检查和危房报告作出了规定,有利于各有关义务主体全面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共同保障校舍安全和师生生命安全。

作为战斗在教育工作最前线的老师,我会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与其他老师一道,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认真为学生服务,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让家长放心。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八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是一种重要的措施,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通过明确安全红线,人们能够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理性、规范、文明。在实践中,我深切感受到了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的有效性和重要性,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下文将就我的一些体会进行论述。

【第二段:加强安全意识】。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的核心是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在实际操作中,我了解到只有增强大众对安全的认识和重视,才能够更好地遵守和维护安全红线。在宣传中,我们可以利用多种方式,如宣传海报、电视广告等来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此外,政府也需要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增强大家的安全意识,学习适应安全红线管理。

【第三段:明确安全责任】。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不仅要求个人遵守红线,还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明确自身的责任。只有每个人都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才能够相互协作,形成安全红线的综合效应。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范围,并制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同时,在落实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责任的评估和考核,确保责任的落实到位。

【第四段:加强安全监管】。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监管机制。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管体系,确保各项安全红线的落实和执行。在实际操作中,我认识到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我们需要加强对安全红线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还需加强对违反安全红线行为的惩罚和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确保安全红线的严肃性。

【第五段:加强社会各界的合作】。

实施安全红线管理办法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广大市民都应该积极参与其中,形成社会各界的合力。在实践中,我意识到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真正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建立各种沟通渠道和合作机制,加强社会各界的互助协作,共同推进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的实施。

【第六段:总结】。

通过实际操作和个人体验,我深切认识到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实施难点。加强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和加强社会各界的合作是实施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的关键。只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大众的安全意识,促进社会的整体安全水平的提升。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能力,不断完善和修订安全红线管理办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确保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统一。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九

安全管控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它关乎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了增强组织、企业和社区的安全性,许多管理办法被制定出来。在实施这些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了其重要性和有效性,有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为更好的安全管控提供一些建议。

二、主体内容。

1.加强安全意识。

实施安全管控管理办法的第一步是加强安全意识。无论是组织、企业还是社区,都需要向员工和居民宣传和普及安全知识,提高他们对安全事件潜在风险的认识和识别能力。只有人们对安全问题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做到预防为主,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管控的基础。在管理办法中要把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措施逐一明确,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相关的人员负责。制度要具备针对性和实用性,能够针对具体的安全风险和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要求相关责任人对制度和措施进行认真落实,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

3.加强监管和审核。

安全管控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审核。监管需要有专门的人员和机构负责,对各个环节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审核则是对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监管和审核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安全管控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4.加强技术支持。

随着科技的进步,各种安全技术手段也得以应用于安全管控工作中。比如,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通过智能警报系统对异常情况进行及时预警,通过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安全管控工作进行数据化统计和分析等等。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极大地提高安全管控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5.加强沟通和协作。

安全管控工作常常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利益相关方的合作。为了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个部门和相关方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同时,要加强对外部安全威胁的信息共享和应对预警,与警方、消防、应急管理部门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应对各种安全风险和危机。

三、结论。

安全管控管理办法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和努力。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安全管控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加强安全意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和审核、加强技术支持和加强沟通和协作,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升社会的整体安全水平。

四、致辞。

在编写本文时,我深切感受到了安全管控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安全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我们共同努力,加强安全管控工作,才能为我们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做到更好的安全管控,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安心和舒适。

五、后记。

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我深入研究了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并对现有的安全管控管理办法进行了分析和总结。通过这次写作,我不仅加深了对安全管控工作的理解,更重要的是明确了未来在安全管控方面需要努力的方向。希望我所提出的心得体会对今后的安全管控工作能够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帮助。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本站为您搜集整理的《最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

规章制度。

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一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

规章制度。

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安全问题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行各业都积极推行安全管控管理办法。在我工作的单位,也制定了一套相应的安全管控管理办法。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些办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下面,我将从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监督、改善以及心得体会等方面来谈谈我对安全管控管理办法的一些感悟。

首先,制定安全管控管理办法应该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在我们单位,制定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充分调研了当前的安全问题和我们的工作环境,听取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适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这样的管理办法才能更好地解决我们的问题和困扰,使员工能够更好地遵守和执行。

其次,管理办法的实施要做到全员参与。只有将安全的责任意识深入人心,才能真正做到“人人都是安全管理者”。对于这一点,我们引入了巡检、培训和激励等措施,确保每个员工都能够参与到安全管理中来。通过不断强化培训和落实奖惩机制,员工的安全意识大大提高,对办法的认可和执行力度也更高。

第三,监督是安全管控管理办法的关键。没有监督,办法就只是纸上谈兵。在我们单位,我们建立了监督机制,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制度,确保管理办法的执行落地。各级领导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同时我们也对员工进行考核,奖惩分明。这样的监督机制让每个人都明白没有人是豁免于安全责任之外的,大家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好单位的安全稳定。

第四,改善是安全管控管理办法不断发展的动力。管理办法要保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和改进。在我们单位,我们建立了反馈机制,员工可以随时向领导提出改进建议。同时,我们也加大了对一些新兴安全技术和设备的投入,将其纳入到我们的管理办法中来。这样的不断改善让我们的管理办法能够更有效地应对安全问题,满足日益复杂多变的安全需求。

最后,通过这段时间对安全管控管理办法的实施与反思,我深刻体会到了安全管控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办法,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管理办法也要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提升,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管理需求。我会继续努力学习和推动我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为单位的发展和员工的安全保驾护航。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三

安全工作一向是幼儿园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同样也是幼儿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与基础。在接到石狮市教育局发布的《关于在全市学校组织开展20_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后,我园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活动,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率先示范。

我园负责人一直都十分重视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所以在接到通知后马上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传达了有关精神,布置了有关工作,因为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涉及幼儿园工作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幼儿活泼好动的天性和是非判断力差、好奇心强等特征,更增加了此项工作的难度。因此幼儿园从上到下,从教学到后勤,安全之弦从没有一丝一毫的松懈过,从不敢有一点一滴的疏漏。

二、措施得力防患未然。

1、教职工定期与不定期对幼儿园各项活动设施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及早解决。在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全体教职工对全园各处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安全检查,包括教室与活动室的设施设备、食堂的水、电、煤气等,还有灭火器以及走廊,保证各设施设备都处于完好状态,走廊通畅无障碍。

2、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在此次活动中,我们在园内显眼的地方悬挂了横幅,以增加安全氛围,在教室门口的宣传栏中出了一期以安全知识为主的宣传栏,为我们的教职工和家长提供了各种安全知识,包括交通安全知识,传染病预防知识等。

3、将安全工作融入到班级的主题活动中。结合此次安全月活动,班主任开展了各类安全教育活动,以达到教育幼儿的目的,包括有:防电、防雷、防震、防汛以及防意外伤害等。

4、通过展示一些简单易懂,生活常见的交通安全图片,丰富了幼儿交通安全知识。

三、宣传到位演练生动。

1、班主任每日利用晨间讲话时间都及时对幼儿进行各种安全小常识的教育,园里负责人在幼儿午餐前后进行安全教育,以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2、通过让幼儿学习安全儿歌,进一步知道一些安全知识,组织幼儿观看有关安全的碟片。

3、园内开展安全演练活动,(其中一次的地震演练,一次的消防演练)。让孩子进行实际的操作和演练,加强孩子的自我防范意识。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四

消防安全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我所在单位近期组织了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制定了一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通过参加培训和阅读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我深刻认识到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管理的必要性。在这次培训中,我从消防工作的必要性、主要内容、有效措施等方面受到了很大的启发。下面我将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总结与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消防工作的必要性。消防工作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是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承担的责任。通过这次培训,我了解到消防事故带来的严重后果和危害,这些危害往往是不可挽回的。只有提高自身的消防意识,加强消防设施的建设和配备,才能在发生火灾时快速、有效地进行应对。作为一名员工,我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时刻关注消防安全问题,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我对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消防工作的各项责任和措施。在培训中,我了解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消防机构设置、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消防演练等内容。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各项制度和规范,对防火安全责任制、重要场所消防工作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通过学习这些内容,我对单位的消防工作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知道自己在日常工作中应该怎样做好自己的分内工作,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外,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还提出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和建议。培训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常见的消防隐患和防范措施,如防止用火不慎、及时排查隐患、维护设施设备等。此外,还学到了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如何进行灭火和疏散逃生等应急措施。这些措施对于提高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非常重要。通过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我们能够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降低发生火灾的风险。

最后,我意识到消防安全是每个人的事。在培训中,我们不仅了解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还提醒每个员工要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只有大家共同关注消防安全,共同努力,才能够防范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因此,我将积极参与单位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及时通报隐患,定期参与演练。我将争取通过持续学习和进修,提高自己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通过参加本次培训和学习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我深刻认识到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管理的必要性,提高了自己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我将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积极参与单位的消防工作,为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我相信只要大家共同努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我们一定能够建设起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五

消防安全是人们生活中一个重要的安全问题,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火灾灾害,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于我们个人来说,了解和遵守这些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我对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了解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它包含了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撤离和应急疏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规定。通过了解这些办法,我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增强自己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其次,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是每个人的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而制定的,而不仅仅是某些特定的人或单位。个人在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同时,也应该敦促身边的人一起遵守,形成文明、安全的消防环境。只有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火灾灾害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此外,发生火灾时要保持冷静,并采取正确的措施。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不仅告诉我们如何预防火灾,还告诉我们在火灾发生时应该如何应对。当火灾发生时,首先要保持冷静,判断情况,快速选择最安全的逃生路线。同时,要迅速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并及时通知他人。另外,如果火势较小且可以控制,可以使用现有灭火器材进行灭火,但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不可冲进烟雾弥漫的地方。

最后,加强火灾应急演练与知识普及。只有进行火灾应急演练,并不断加强自身的消防知识普及,我们才能在火灾发生时做到有备无患。因此,学校、单位和社区等组织应定期开展火灾应急演练,增强大家的应对能力。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意识,让更多的人掌握正确的火灾应对方法。

总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了解和遵守这些办法,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应该增强自己的消防安全意识,合理安装消防设备,培养正确的逃生技能,预防火灾的发生。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参与火灾应急演练,不断提高自身的应对能力。只有共同努力,才能确保消防安全,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六

上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具体实施内容是如何制定并且加以实施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上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

规章制度。

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十分重视,全社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近几年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力度明显加大,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不断下降,非正常死亡人数逐年减少。

同时,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处于转型期,学校安全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和情况。突出表现在校园周边网吧、游戏机室、录像厅、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无照摊贩摆摊设点,治安秩序混乱;伤害青少年学生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不断增加。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说明我们急需要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

为从制度层面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健全和巩固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依法开展中小学安全管理和教育,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从20xx年10月开始,教育部组织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公安大学、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等科研院所的专家与其他九个部门的同志共同研究起草了《办法》。《办法》的制定历时一年多时间,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是对我国中小学安全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做好新形势下中小学安全工作的积极探索。《办法》的实施对于做好新时期中小学安全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的制定有三方面的需要。

第一、是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需要。当前,我国安全事故处于多发期,学校安全工作也出现了新的特点和情况,学校安全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如校园周边网吧、游戏机室等违法违规经营,无照摊贩摆摊设点,治安秩序混乱;交通事故不断,伤害青少年学生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急剧增加等。近年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在呼吁能够就学校安全管理进行立法,以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制度层面保障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对于形成适应新形势的校园安全管理协作与运行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是健全巩固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的需要。在中小学安全工作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的情况下,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十分迫切。20xx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xx年10月至12月,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教育部、公安部等八个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整治行动中初步建立了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实践表明,中小学安全工作迫切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订管理办法有利于巩固和健全全社会积极参与、各部门通力合作的学校安全工作的新机制。

第三、是完善和推进安全工作、加强依法管理的需要。长期以来,我部领导对学校和学生安全工作非常重视。我部先后多次发布了有关通知与文件,提出了工作要求与措施,但尚不够全面规范;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法规与文件等,有的也只是部分条款或者内容涉及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因而,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全面的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法规。

二、《办法》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关于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十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它的基本特点有:

第一、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

第二、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负有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的重要方式,力求推进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长负责制、门卫制度、校外人员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危房报告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等。

第三、针对性很强。《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比如,针对一些地方频发学生溺水死亡情况,要求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针对学生校外体育运动易发生危险的情况,规定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针对当前校车良莠不齐、管理混乱状况,特别对校车安全管理做出统一规定;规定加强宿舍安全管理的同时,特别提出应当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管理等等。

第四、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办法》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做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事故,《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的规定,有很强的操作性。

三、《办法》对学校安全管理的原则和方针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中小学生安全工作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此,《办法》确定了“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方针。积极预防,就是要求学校和各有关方面要通过调研摸清学生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地点和时段,积极预防、科学预防,同时,有针对性地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生命安全;依法管理就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教育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实施学校安全管理,保证学校和师生安全;社会参与就是要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各负其责则就是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上述内容较为完整地表述了学校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构建和谐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根据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学校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和安全管理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学校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和规章制度,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任务,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和领导,层层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如实填写学校安全日志,建立安全台账并做好档案资料管理。

健全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责任分解明确,实行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确保人人有安全指标,安全事项件件纳入制度管理。学校每学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知识宣传、事故应急救援、先进个人的奖励等。

二、落实安全带班、值班和门卫制度。

学校安排教师值班时要有行政领导带班,值班和带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做好情况记录、交接班和信息报送工作。坚持防汛昼夜值班制度,防汛值班必须由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担任,防汛工作应坚持做到汛前整改,汛期重点监控,救灾及时。

学校要建立健全门卫制度,要根据学校规模聘请相应的专职保安员负责门卫等校园治安保卫工作,并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威慑犯罪的器具。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校必须聘请2名以上的专职保安员,具体由当地教育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幼儿园至少聘请1名专职保安员;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挑选身体条件好、年纪相对轻、经过培训的教师承担保安员的工作。要落实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验证制度。严格无关人员、车辆的准入与放行,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可疑物品的盘查,严禁将非教学用的易爆品、剧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校园。

三、教学期间的安全工作。

学校应按时上课和放学,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生出现旷课的,寄宿学生擅自外出或者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并派人查找;学生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安排人员值班、巡查,合理引导学生有序上下楼梯,不在走廊做游戏、开玩笑,及时疏散拥挤人群。

学校的体育场地和活动器械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体育课教师要加强对运动的指导,做好学生活动中的安全防护;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禁止有病、体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课中的剧烈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通知家长,并采取安全措施。

四、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会议、文件、批示精神,学校要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防火、防盗、防汛、防毒、防溺水、防电、防交通事故等安全防范教育,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及演练,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对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

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爱国主义、法制、诚信、禁毒防邪、社会主义荣辱观、心理健康、行为习惯养成等方面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五、大型活动和劳动实践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大型活动申报、审批、备案制度。组织学生外出实习或生产劳动,要坚持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下进行,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同时做好学生的劳动安全保护工作。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扑救火灾和防汛防洪等无安全保障的活动。若学生要求自愿参加,学校应予劝阻。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的生产经营。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校长有权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商业性社会活动。

经批准举行的各种校外活动需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具有法定营运资质,必须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大型集会活动要事先对行车路线、交通工具、场地、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详细勘察,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六、寄宿生安全工作。

严格按照《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实行寄宿生考勤制度,安排好寄宿生往返学校的时间,周日下午学生返校留校要安排值日教师到校,周一至周五起床到熄灯(包括中午)各时段要有生管教师在岗,夜间要安排夜班教师在寄宿生宿舍值班。周五下午学生返家,至少要有一名学校班子成员待清校后才能离校。每天晚自习各班要有教师下班指导,行政带班督查。发现学生犯病,要在第一时间送往有资质的医院,并通知学生家长。

不断加强寄宿学生的住宿管理。寄宿制学校应配齐配全宿舍安全管理人员,选择责任心强的男、女教职员工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女生宿舍安全防范工作的管理。

七、交通安全工作。

不得租用证件不全、超载营运、不具有法定营运资质的车辆或者船只接送师生,必须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了解学生周末乘车情况,发现违章载运学生现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主动与当地交通运管部门联系。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进行跑操、聚集等非交通活动,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开辟“绿色通道”,推广小学生路队护送等做法。有校车的学校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校车必须检验合格、车况良好,聘请具有资质的驾驶员,确保安全驾驶和定期维护和检修。

八、消防安全工作。

要根据《消防法》的规定,配合消防部门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学生宿舍、各功能教室、食堂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备,并确保能用、够用、会用。门厅、走廊、楼梯等安全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人员疏散标示标记。夜间活动(晚自习等)要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并安排好值班人员,以利于紧急情况下师生的疏散。

学校全体师生都有保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指定专人负责校内消防安全,建立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学生宿舍必须有学校领导、教职工轮流值班,锅炉房、库房、功能室要严格按规定使用。

严禁学生私自接线安装电器,严禁将煤油灯、蜡烛等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严禁违章、超负荷、超期使用供电用电设施设备和乱拉乱扯供电线路。严禁组织学生到林区烧烤、野炊和参加扑救山火。存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

九、卫生、保健工作。

食堂卫生: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卫生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食品留验和记录制度。食堂要按规定配备必须的消毒、冷藏等设备。加强对食堂炊事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健康观察,食品从业人员、锅炉工必须持证(健康证、培训合格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参加体检。学校食堂和小卖部必须持证经营。要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堂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食品卫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及各种疾病的发生,未经学校同意、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学校内从事经营和服务活动。要严把食品的采购、运输、加工、贮存、消毒等关口,坚持做到物品进出签字登记,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受污染的食品进入学校。要高度警惕并防止故意投毒等引发的伤害事件。

饮用水卫生:凡是条件具备的学校,应当使用水厂提供的自来水。对存在二次供水和自备水源的学校,每期开学前,必须对水质卫生进行监测,定期进行消毒,合格后方可向师生提供。学校要加强对水源的管理,严防水质污染和人为投毒。学校要给学生提供饮用开水和洗手、洗脸、洗脚等生活用水。教育学生养成喝开水、及时洗脸、洗脚、洗澡,勤换洗衣服和被单的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传染病预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案例》的规定,加强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预防控制。发现师生发生传染病及流行性疾病,要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科学处理,处理情况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上好健康教育课,开展好健康知识讲座,办好健康知识专栏,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卫生知识,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提高自我防病能力。做好对预防接种的宣传和检查。新生入学入托时,要严格对新生预防接种进行检查登记,凡无预防接种证或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免疫接种的,要通知和督促其家长及时带领孩子进行补证补种。根据当地学校实际,开展必要的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完善学生健康档案,注重对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进行分析、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十、关爱特殊群体学生,做好家校联系工作。

学校对特殊群体学生,尤其是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心理障碍的学生建立档案,随时了解情况,做好家校联系工作,督促学生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教师要加强学生的心理辅导及后进生的帮教工作,杜绝学生的脆弱心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家访、电话访、致家长一封公开信等形式,及时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学校作息时间和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信息,同时对学生家长(监护人)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进行登记,以便紧急情况下做到及时与家长联系。建立幼儿园幼儿接送登记制度。对非家长、非固定接送人员来接送时,必须与其家长联系核实无误后,方可让其接人。

十一、基建施工监管工作。

学校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学校要特别加强对校舍的监控,定期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墙、危厕等)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妥善处理。凡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d级危房,学校必须立即封闭停止使用,并及时书面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教育局。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负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主管部门。新建校舍未经质检部门验收不得使用。

建立校园基建项目安全生产法人责任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拆除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及安全备案手续,禁止基建无施工许可、无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三无工程”。

实验室要健全安全操作和管理规程,禁止学生参加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实验。各功能室及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用电、用火、防盗管理,各功能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具备消防知识,否则不得上岗。

物理、化学实验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以及其它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实行双人负责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应建立严格的保管、检查、检测、领取、使用、库存、销毁登记制度。防止流失和事故发生。

十三、校园周边环境和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专人分管(兼管)校园治安工作,加强校园治安特别管护区建设,学校要充分发挥综治(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严厉防范和打击邪教、赌博等各类危害校园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抓好学校德育工作,狠抓警校共建,建立健全与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文化、城建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加大对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整治力度,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警校共建平安、卫生、文明、和谐校园”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将纳入对学校的目标考核内容。

认真执行有关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震、电源防护等工作,学校在工作中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任”,加强网络运行稳定与信息安全管理的“三定一加强”管理制度。引导学生正确、安全、健康地使用网络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将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学校网站发布信息要经校长审批,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学校网络资源开展与教育无关的各类公共信息服务。

十四、健全和完善各类突发应急预案。

要健全和完善各类事故专项应急处置预案,主要含学生接送车事故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预案、食物中毒事故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抗洪救灾应急预案、校园暴力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突发地质灾害、突发气象灾害、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师生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事故、学生课间受伤和猝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建立学校突发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现场抢救、伤员救护、秩序维护、报警引导等救援行动,并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措施整改、处理报告等项工作。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要结合实际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实用18篇)篇十八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至二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训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儿童人园所要求;

(一)儿童人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

(二)对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四十二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3)。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见附件4),方能上岗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第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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