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

时间:2023-11-02 作者:FS文字使者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

写工作心得可以让我们更好地定义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为之后的工作规划打下基础。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作心得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在撰写工作心得时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一

从我进入_公司财务部工作至今已有3年多的时间了,我从一名财务新人到现在做的成本会计,深深的体会到财务工作的不容易。现在我就把握这3年多的财务工作心得给大家分享一下。

刚进入财务部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得能力是远远没有达到工作的要求的,实际的工作远比想象中的要细致得多复杂得多,这时才真正领悟到活到老学到老的含义。实际的工作能力是书本上没有办法教授给大家的,必须要通过实际工作来积累与强化。

下面我以个人经验对会计工作的认识谈几点看法:

一、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工作中一定要就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职业操守以及敬业态度。

会计部门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机构,对其从业人员,一定要有很高的素质要求。从知识上讲,会计工作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业人员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跟上企业发展的步伐,要不断地充实自己,掌握最新的会计准则、税法细则、法律知识及攻关经济动态。这样才能精通自己的工作内容,给企业的生产与流通制定出良好的财务计划,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从道德素质讲,会计工作的特殊性使其可接触到大量的共有财产,所以作为会计人员一定要把握好自己办事的尺度,首先自己要做到安分守己,其次对于他人的威胁、诱惑、和指使要做到坚决不从。只有会计人员自身的道德素质提高,才能够走好职业生涯的每一步,只有会计人员全体道德素质提高,会计行业才能够得到更深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优势才能够发挥得更好。

二、作为一个会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

会计工作是一门很精准的工作,要求会计人员要准确的核算每一项指标,牢记每一条税法,正确使用每一个公式。会计不是一件具有创新意识的工作,它是靠一个又一个精准的数字来反映问题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强自己对数字的敏感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作为一名会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

会计部门是企业管理的核心部门,对下要收集会计信息,对上要汇报会计信息,对内要相互配合整理会计信息,对外要与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搞好关系。在与各个部门各种人员打交道时一定要注意沟通方法,协调好相互间的工作关系。工作中要具备正确的心态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记住一句话叫做事高三级,做人低三分。

1、有吃苦的决心,平和的心态和不耻下问的精神。作为一新人,平和的心态很重要,做事不要太过急功近利,表现得好别人都看得到,当然表现得不好别人眼里也不会融进沙子。

2、工作中要多看、多观察、多听、少讲,不要说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多学习别人的艺术语言,和办事方法。

3、除努力工作具有责任心外,要善于经常做工作小结。每天坚持写工作日记,每周做一次工作总结。主要是记录和总结错误。工作中坚决不犯同样的错误,对于工作要未雨绸缪,努力做到更好。

4、善于把握机会。如果上级把一件超出自己能力范围或工作范围的事情交给自己做,一定不要抱怨并努力完成,因为这也许是上级对自己的能力考验或是一次展示自己工作能力的机会。

5、坚持学习。不要只学习和会计有关的知识,还要学习与经济相关的知识。因为现代企业的发展不仅在于内部的运作,还要靠外部的推动,要按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定办事。有一位教育学家说过,当我们把学过的知识忘得一干二净时,最后剩下来的就是教育的本质了。这里我把教育改成知识,我们在大学里学习的知识也许会被淘汰,但那些最基本的学习方法永远是我们掌握最新知识的法企业发展观心得体会宝。

这些就是我在财务部工作3年多的一些个人感受,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最后衷心的希望_公司能够越来越好,希望各位员工能够为_公司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下面我从个人实习意义及对会计工作的认识作以下总结:

一、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工作中一定要就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职业操守以及敬业态度。会计部门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机构,对其从业人员,一定要有很高的素质要求。

(1)从知识上讲,会计工作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从业人员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跟上企业发展的步伐,要不断地充实自己,掌握最新的会计准则,税法细则,法律知识及攻关经济动态。这样才能精通自己的工作内容,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做出正确的判断,给企业的生产与流通制定出良好的财务计划,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2)从道德素质讲,会计工作的特殊性使其可接触到大量的共有财产,所以作为会计人员一定要把握好自己办事的尺度,首先自己要做到安分守己,其次对于他人的威胁,诱惑,和指使要做到坚决不从。如何挽救道德的缺失,将个人素质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上来,是每一个会计人员都要努力思考的问题。只有会计人员自身的道德素质提高,才能够走好职业生涯的每一步,只有会计人员全体道德素质提高,会计行业才能够得到更深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优势才能够发挥得更好。

二、作为一个会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会计工作是一门很精准的工作,要求会计人员要准确的核算每一项指标,牢记每一条税法,正确使用每一个公式。会计不是一件具有创新意识的工作,它是靠一个又一个精准的数字来反映问题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强自己对数字的敏感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弥补漏洞。

三、作为一名会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会计部门是企业管理的核心部门,对下要收集会计信息,对上要汇报会计信息,对内要相互配合整理会计信息,对外要与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搞好关系。在于各个部门各种人员打交道时一定要注意沟通方法,协调好相互间的工作关系。工作重要具备正确的心态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记住一句话叫“做事高三级,做人低三分。”

四、作为一个即将工作或刚迈入社会的新人,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有吃苦的决心,平和的心态和不耻下问的精神。作为一个新人,平和的心态很重要,做事不要太过急功近利,表现得好别人都看得到,当然表现得不好别人眼里也不会融进沙子。

2、工作中要多看,多观察,多听,少讲,不要说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多学习别人的艺术语言,和办事方法。

3、除努力工作具有责任心外,要善于经常做工作总结。每天坚持写工作日记,每周做一次工作总结。主要是记录,计划,和总结错误。工作中坚决不犯同样的错误,对于工作要未雨绸缪,努力做到更好。

4、善于把握机会。如果上级把一件超出自己能力范围或工作范围的事情交给自己做,一定不要抱怨并努力完成,因为这也许是上级对自己的能力考验或是一次展示自己工作能力的机会。

5、坚持学习。不要只学习和会计有关的知识,还要学习与经济相关的知识。因为现代企业的发展不仅在于内部的运作,还要靠外部的推动。要按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定办事。有一位教育学家说过,当我们把学过的知识忘得一干二净时,最后剩下来的就是教育的本质了。这里我把“教育”改成“知识”,我们在大学里学习的知识也许会被淘汰,但那些最基本的学习方法永远是我们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宝。

这一次的实习虽然时间短暂,虽然接触到的工作很浅,但是依然让我学到了许多知识和经验,这些都是书本上无法得来的。通过实习,我们能够更好的了解自己的不足,了解会计工作的本质,了解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能够让我更早的为自己做好职业规划,设定人生目标,向成功迈进一大步。

仅仅的一个多月实习,感受颇多,将受益终生!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二

根据中支内审工作部署,20__年12月份分别在全行范围内开展对内部控制管理风险的分析评价活动。依照内控评价方案,分“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审”五个方面内容对支行内控制度进行评审,将定期风险分析评价工作渗透到全行每一个职能股室、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每一个岗位。

我们将评价的监督对象确定为一线营业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以重点股室、关键岗位、薄弱环节的审计为主;有针对性地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建立的各项制度,注意内控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缺陷。拓展了评价范围,提升了评价层次。通过审计评价,共发现重要岗位尚存在十多项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一一列出,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合理的防范措施和建议,并书面报告市中支和支行领导,督促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全行得到严格落实。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开展内部审计调查工作。

我们根据本行的重点工作、簿弱环节及风险点确定审计调查项目二项。分别是《对瑞安支行集中采购管理情况的调查》、《对瑞安支行外汇法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调查》。

今年8月份对支行集中采购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一些管理上的欠缺和不规范的操作,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

今年11月份对支行外汇法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询问、调阅部分档案资料和观察临柜操作情况,基本了解和掌握了瑞安支局外汇管理工作情况;从调查情况来看,瑞安支局能够较好地执行外汇法规,及时贯彻落实外汇政策,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业务授权分责明确。并能根据上级局的内控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对各项内控制度予以细化补充,及时修订完善了各项外汇业务操作流程、外管股各岗位工作职责、外管股人员考核办法,建立了《内控督导检查办法》。但也发现了不少一问题,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提出整改建议,基本得到整改落实。促进了外汇管理部门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外汇法规政策,严格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

今年我们通过审计调查,共发现了违规现象20余项,提出整改建议20条,大部分已得到整改落实,分别撰写的调查报告已呈报给支行行长和中支内审科。

(二)积极开展审计发现问题“回头看”活动。

在行长亲自督导下,我支行由内审牵头,认真组织开展了对20__年度以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检查,做足做细“亡羊补牢”工作,强化了整改落实,巩固了审计监督成效。

1、领导重视,强化整改意识。布置安排对20__年度以来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事宜。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整改意识,主动查找风险隐患,坚决杜绝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2、精心组织,确保整改实效。安排专人对所有审计项目进行逐一梳理,认真排查问题整改情况;并要求各部门将自查情况、未整改原因及下一步具体整改措施报内审部门。内审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了再检查。

3、强化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制定了瑞安支行内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过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认定后,根据问题的原因、性质和情节等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并给予经济处罚。

4、严格督促,实现整改目标。针对个别未整改到位的问题,督促,制定下一步具体整改措施。通过开展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回头看”活动,真正实现了“整改促完善、整改促提高、整改促进步”的目标。

(三)积极参加市中支内审项目检查。

根据中支内审科的统一安排,今年主要参加了对泰顺县支行的行政执法检查、对乐清支行行长履职审计、对温州中心支局外汇依法行政审计,对参与的每一个项目检查都能认真尽职地对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三

电力企业会计基础性工作是电力企业会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电力企业会计基础性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不仅是企业会计人员专业技能、技术水平的有力体现,更是电力企业长足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基于目前我国电力企业会计基础性工作规范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相对应的对策,希望电力企业会计基础性工作的管理更规范化。

一、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现状。

较之国外,电力企业财会基础工作在我国发展较晚,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电力企业也在不断加强与完善自身建设,使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取得了不少的成果。但是我们还得清醒地意识到我国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存在认识偏差。

很多电力企业的管理者和企业人员对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在认识上存在不足,把会计基础工作定义为简单的企业的收支活动,对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认为只要有会计就行,管不管理无所谓。由于管理上的缺失导致了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随意性,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执行,企业会计工作比较混乱。企业管理者没要求企业会计工作一定要规范化、程序化导致了企业会计工作中难免存在漏洞,影响企业日常工作的开展,更有甚者还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发展,波及到企业管理者的领导职能。

(二)缺乏管理体制。

目前电力企业会计基础性工作规范管理工作是有由会计人员边做边摸索,在不断的会计工作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去完成,带有财会人员个人的主观意识,没有章法可依,没能形成一套成熟的管理体制,财会的工作是在无指引的环境中进行的,没有健全的相关制度保证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监管的力度不大。

很多电力企业的管理者在对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上缺少监管的力度,监管过于形式化,有的管理者只是口头询问一下财会人员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并不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认真地进行监管。少了监管的力度,电力企业会计基础性工作的进行带有随意性。

(四)会计人员素质有待加强。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当下会计基础工作大多都是在电脑上操作的,包括审计、核算......都得依靠电脑来完成。而电力企业中有一部分稍上岁数的财会人员对电脑不大熟悉,进而影响了财会工作的进行。而年龄较小的财会人员又没有手工记账的经验,他们更习惯于什么都依靠电脑来完成。当大量的财务工作摆在面前时他们难免手足无措。新职员与老职员身上存在的不足都是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的。

二、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开展,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寻求相对应的解决策略,以求实现电力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化,促进企业发展。

(一)重视电力企业财会工作规范化管理。

电力企业领导者要高度重视电力企业财会工作管理,把企业财会工作管理纳入企业日常的管理工作中来。把财会工作管理具体划分到个人的管理范围中去,做到权责明晰。可以在企业中找出一位具有多年财会经验的人对企业财会工作进行管理,管理好财会人员财会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让企业财会工作管理者对日常的财会工作进行把关,能避免企业财会工作中存在的疏漏,有利于电力企业自身的财产安全,更有利于企业持续地发展。

(二)制定相关的体制。

想要实现电力财会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就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电力企业财会基础工作也是需要健全的体制才能保证顺利实施的。比如建立严格的'才会审核程序、报表的编制和审核都严格按照程序来。另外还可以结合自身企业的发展特点,把《会计基本工作规范》的内容与本企业的实际相结合,制定出一套符合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用以保障财会基础工作顺利有效的完成。

(三)加强监管。

可以把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纳入企业年度考核中去,通过考核标准让人们明确会计基础性工作规范化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的方向,在具体的操作中能够有效地贯彻落实到位。并且还能通过考核提高企业财会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财会基础工作的有效进行。另外可依把企业会计基础性工作规范化管理划分到具体人员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有效管理,做到权责明晰,这样人们能够更好地负责好自己本职内的工作,有利于电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管理的顺利、有效实施。

(四)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当下是信息化的时代,财会基础管理工作大多依靠电脑系统进行,就要求财会人员紧跟时代的步伐,学习相关的电脑知识,在对企业财会基础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时,要依靠信息技术的强大力量,让信息化实现管理的规范与高效化。所以要想规范化电力企业财会基础工作,就要学习好信息技术的相关知识,让信息技术的强大力量渗透到企业基础工作的管理中来。企业的管理者可以为企业财会工作人员提供一些提升财会人员素质的培训机会,通过培训提升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进而让管理企业财会基础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和高效管理。另外企业中新的财会基础工作管理者要继承财会管理的传统的优势,有继承的又有新发展的财会基础工作管理才是适应企业财会工作发展的管理。总而言之企业财会基础工作在企业中要被重视起来,制定相关的制度对企业电力基础规范化工作进行管理,辅之以有力的监管,并且要提高企业财会工作人员的素质,企业财会基础工作才能顺利、有效地实施。让企业财会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企业综合能力的发展,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是有利于企业长足、稳定发展的。

参考文献:

[1]唐冬梅.浅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策略[j].现代企业教育(下旬刊),(07).

[2]周园.浅谈企业财会工作的现状及发展策略[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14).

[3]胡爱红.浅议会计工作规范化的现状及策略[j].财经界,(11).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四

(1)会计岗位设置不符合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明确要求,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同时规定,会计机构相关负责人以及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熟知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方针政策,全面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相关理论方法,并具有处理会计业务所需的会计专业资格。但在一些事业单位,由于人员编制或是单位领导认识不够等方面的原因,未按制度要求进行定岗用人,导致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大打折扣。

(2)原始票据不真实。

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按规定对外来原始凭证合法与否进行审核,且发票抬头同单位名称不对应,甚至以白条支付账单;报销、领款人签字时违规使用铅笔或圆珠笔;借款、报销、转账等凭证缺少相关业务领导人、报销人或审核人的签字;实物报销单据中未填写规范、准确的名称,且后面未附加相应的账务明细清单等。种种现象为部分职能部门私设小金库提供了有利条件,助长了不正之风。

(3)财务报告数据失真。

部分事业单位为了达到不法目的,对财务报告进行肆意编造,这种编表的做法不仅严重违规,而且直接导致账表不符的恶劣后果;同时,部分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尽管有报表,但缺少应有的文字说明、财务分析,以及对预算执行效果的比较,或仅有表面的数字比较,或仅有简要的几行文字,从而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解读报表内容造成较大影响。

二、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的原因。

有些事业单位领导人认为会计工作只是收收支支,没有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导致单位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也缺乏足够认识。财务工作仅仅停留在会计核算上,监督职能薄弱,财务管理职能几乎没有,无法做到对单位经济活动的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还有的领导认为,只要把钱花在事业建设上就够了,账表、凭证怎么编无所谓,进而导致一些业务部门认为自己只要做好业务即可,会计基础工作应属财务部门管辖,因而未能很好地配合财务部门的有关工作。

(2)会计人员职业素养及能力偏低。

仍有部分会计人员的学历水平较低,再加上没有受过专业的会计理论知识教育,以及部分会计人员自身缺乏自我学习、自我更新的意识,一味按照原有经验来实施账务操作,对一些新的会计知识及法规缺乏足够了解,甚至对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及基本核算要求都一知半解,直接影响了会计基础工作的正常开展。

(3)管理松懈、督促检查力度较小。

上级部门及有关财政部门疏于对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认真的督查、指导。这导致外部监督缺乏,不能及时发现基层单位存在的问题,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环节得不到改正。

三、改进措施及建议。

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直接决定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好坏,进而影响单位会计工作的整体质量。财务总监作为一把手,是《会计法》规定的第一财务负责人,其不仅要认清《会计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关职责、义务,还要指导会计人员依据政策、制度做好基础财会工作,为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提供必要的环境。

(2)加强培训教育,提升会计队伍素质。

首先,要积极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对会计人员进行系统、正规的财务知识、制度法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相关业务知识,全面吃透《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培养会计人员职业操守,激发会计人员岗位奉献精神,使之自觉维护财经法纪,发挥自身优势做好财务官里工作。其次,人员的任用必须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无证者禁止从事会计工作,严厉杜绝其他岗位人员兼任会计专业岗位的现象。最后,要狠抓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并保证贯彻执行,对于会计工作中的具体情形,也要制定与之适应的行为细则,确保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

(3)完善内部会计制度。

完善事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全面落实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推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走向规范化、有序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稳步实施下去的必要手段。各单位要严格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同时联系单位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单位内部会计制度,逐渐提高制度的可行性、可操作性。此外,要进一步细分会计人员职责,划定会计人员权限范围,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贯彻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制度,为会计工作规范化提供有力保障。

(4)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必须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

要摒弃形式主义,重视会计信息质量,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关键环节,做到提供有关机构和领导考评会计主体单位会计责任和进行财务决策的有用信息。其次,要充分考虑现实可行性,可操作性,且要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5)加强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首先,财政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所在,严格执行会计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无证上岗等会计违规行为;其次,要定期对各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考核;再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发挥自身的管理、监督及指导作用,大力开展基层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逐步推动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最后,要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督促下属单位严格参照实施,上级部门则做好相应的'监督、考查、评比工作,促进会计基础工作长期规范化。

(6)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虽说是财务部门的主要任务,但也离不开其他各部门的配合和协调。要想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通力合作。例如,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化有赖于业务部门的及时报账,会计凭证的规范化有赖于业务部门报销凭证的规范化。总而言之,各部门必须克服控无范围、究无责任,不讲效益、只讲使用的不良作风,树立单位上下一盘棋的思想,明确各自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职责,做到行有规约、事有章程、奖罚分明。总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一项持久性、系统性的任务,需要各单位努力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各部门相互加强配合,并从以下方面: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会计队伍素质、完善内部会计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职责。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六

摘要:

电力企业会计工作是电力企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电力企业会计基础性工作在电力企业会计工作中起到根基性的基础作用,电力企业会计基础性工作的规范化程度越高,管理水平越高,有利于电力企业财产安全。电力企业要持续、稳定地发展,就要对电力企业财会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本文从研究电力企业管理现状入手,寻求相关问题的解决策略,力求提高电力企业会计基础性工作管理水平,实现企业长足、稳定地发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七

大部分事业单位管理层认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内在的业务,单位管理主要把业务管理的组织、流程和效益抓好就足够了,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事业单位管理者更不了解《会计法》要求的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及经济责任即:“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此而知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不仅是单位整个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为单位自身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提高物资供应和良好经济环境的关键所在。

会计基础工作在《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科学合理指导下,执行的重要依据是单位财务预算、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会计基础工作是对单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有效分配、考核、控制和把略的基础信息来源,也是单位领导层甄别单位正常运行的主要基础信息,为此会计基础信息可以实现单位资金资源状况的事后核算转为事先预测、计划执行转为事中控制、无序管理转为有序管理,进一步为决策层提供可信、有效、准确的财务、资本等信息,为下一阶段业务开展和事业发展提供直接的决策依据。

1.3会计资金、资产账务是事业单位规范化管理在组成部分。

资金、资产管理既是会计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映单位综合管理水平的关键指标,不少管理层领导认为制定好业务实施、采购计划、招标、定标,按照预算把资金支出去,把业务任务高质量完成、物资安全购回来,验收或入库即可,实际上会计基础工作离不开单位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更离不开各业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搞好会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各级领导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加强单位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对待,常抓不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八

1.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坚实会计工作规范化基础。

1.1完善会计基础工作法律法规。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行不断的完善,尤其要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进行说明,准确的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及确认,将业务处理的进行规范,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将我国会计基础规范化尽快走向法治高度。

1.2对会计工作规范化要求进行明确。会计工作的政策性很强,必须要以端正的态度进行全面认识,会计人员要对业务手续进行严格的要求,需要具备的相应手续不可缺少,要坚持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违法办事的情况出现,会计人员要严格的执行《会计法》及《规范》,对伪造的凭着要坚决不接收,对于业务记录不准确或是不完整的原始凭着要退回。单位领导层要给与会计人员依法依律办事给予高度的支持,不能指使或是强令会计从业人员作出虚假账目的违法行为。

2.1对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规范计量工作的完善需要各个部门与全体在职人员的积极参与,涉及到各种经济利益相对复杂。故此,需要单位领导进行积极的协调,将会计管理责任制度真真正正的落到实处,与部门及个人的责权相挂钩,明确奖惩机制。

2.2实行会计岗位责任制度。单位需要对会计岗位的相关人员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并且要保证任职人员能够完全掌握,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之中,总会计师要对各部门财务负责人员进行定期的沟通,对工作进行协调的同时定期进行会计互审。

3.完善监督检查,避免会计工作规范化的漏洞。

3.1加大上级财务部门对所属单位会计工作基础工作的检查频率。上级的财务管理部门要对工作方法进行改进,通过科学的方法,供管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或是专项检查,检查工作要提上日程工作的内容,形成一种检查的`规范化,对于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责令所属部门进行定期整改,并对整改的结果进行再次检查,避免检查经常进行,但问题并未解决的情况出现。

3.2关注财经委员会监督作用的发挥。对基层的财经委员会进行充分的利用,财经委员会要对自身的责任进行正确的认识,履行自身具备的责任,经常开展工作。

3.3明确奖惩制度,保证责任的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成功经验要鼓励单位进行宣传及推广。对于检查中出现的漏洞或是问题要对其性质进行分析,不科学的方法进行解决办法的研究,对于不合理性要予以纠正,若存在违法乱纪的情况要进行严格的处理,保证责任落实到个人,对于屡查屡犯的单位必须要严加惩戒。

4.加强人员的培养,为会计工作规范化提供有利支持。

综合素质高的专业人员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化的主体,规范化管理必须要依靠人来实现。会计人员政治素养及业务能力直接影响到会计基础工作。

4.1对在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做好在职培训能够使从业人员掌握专业知识及熟练专业技能,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的方式要将其多样性,形式要灵活。除了让会计人员参加财经部门或是财经院校举办的进修班之外,还要鼓励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自我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

4.2对财务学术研究进行充分的利用。举办不同形式的会计学术交流会,促进会计人员的交流,实行互帮互助的形式,共同进步,对工作中的内容进行探讨,在实际应用中对经验进行总结,进而提升会计理论及业务水平。

4.3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及纪律教育。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法纪观念建设,使从业人员能够具备基本的会计法律知识,能够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鉴别,不但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同时提升了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结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涉及的内容较多,工作量也相对较大,为多方共同协作的工作内容。为了加快会计基础规范化的顺利实行,管理层要树立正确的认识,并且给予高度的认识,完善奖惩机制,提升财务专员人员的素质,财务从业人员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同时兼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胜任会计基础工作,进而促进会计基础规范化的进程,提升会计工作的作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九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范》的相关内容和本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配备进行明确的规范,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并依据会计配置内部牵制原则,即会计人员间的分工应当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关系。会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其基本职责权限。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权限包括:一是按照国家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及事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二是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对于弄虚作假的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报告单位负责人;三是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及时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四是拒绝办理或者利用职权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等;五是拟定并完善本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六是当发生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应当按规定进行会计工作交接;七是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八是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九是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权限。依据《规范》总则第四条规定会计人员的基本管理机制,为双层管理机制,即会计人员既要接受本级单位领导和管理,还要接受上级单位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培训。

2.2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建设。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核心环节。会计核算的内容,是一切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款项的收付、财产的收发、债权债务的发生、资金的增减、收入成本利润的计算、财务成果的.核算等都属于会计核算的内容。款项的收付是一个单位发生最频繁的业务,也是一个单位会计核算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所以必须要加强对款项收付的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财产是一个单位进行业务活动的实物载体,包括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对财产收发、增减的规范可以减少财产物资的损失,保证资产的安全。一个单位在经营的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债权债务,债权是收取款项的权利、债务是偿还款项的义务,债权债务的核算涉及到单位与其他单位的利益。如果不能及时正确的核算债权债务可能会损害自身的经济利益或信誉。为此会计核算规范化应该遵守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果会计核算不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会计基础信息就会误导管理层的决策。可比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按照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由于事业单位所处的地域和行业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可能有很大的差异,不利于单位之间的比较和国家政策的执行。一致性原则要求同一单位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都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规范化建设。

2.3.1会计凭证的规范化建设。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任何业单位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对每发生的一笔经济业务都要求经办人员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记录经济业务的具有内容,并在凭证上签名盖章,以明确经济责任。会计凭证有很多种,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填制或取得的,证明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并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规范》对原始凭证的填制做了详细的规定。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合法;原始凭证的数字和内容要填写明确不得遗漏和省略;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的签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须有个人签字,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凭证书写要规范、大小写数字正确规范。记账凭证是为确定经济业务应借应贷的会计科目和金额而填制的,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会计人员应该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填写应该内容完整、编号连续,有制单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签章,涉及到现金收付的业务应该还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机制记账凭证应该符合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

2.3.2会计账簿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对会计账簿的设置、登记、修改做了规范。会计人员根据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情况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可以把大量分散的会计资料汇集起来生成需要的会计信息,设置账簿是会计核算的必要手段。会计人员应该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按要求把会计凭证里的一些内容都登记到会计账簿中,登记完成后在已经登记的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已登记的符号,避免重复入账。为了保证会计账簿所记录的内容真实完整,应当定期进行对账。会计工作中完成的各类会计账簿是重要的会计档案,必须按照规定的保管年限进行保管,保管期满后按规定的程序销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该定期打印总账和明细账,并在发生收付款业务的当天打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现金余额核对。

2.3.3财务报告的规范化。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业务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文件。会计报告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会计报表是反映单位一段时间经济活动情况的报告,所以会计报表的数字必须真实、正确,与会计账簿的内容一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十

3.1加大上级财务部门对所属单位会计工作基础工作的检查频率。上级的财务管理部门要对工作方法进行改进,通过科学的方法,供管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或是专项检查,检查工作要提上日程工作的内容,形成一种检查的规范化,对于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责令所属部门进行定期整改,并对整改的结果进行再次检查,避免检查经常进行,但问题并未解决的情况出现。

3.2关注财经委员会监督作用的发挥。对基层的财经委员会进行充分的利用,财经委员会要对自身的责任进行正确的认识,履行自身具备的责任,经常开展工作。

3.3明确奖惩制度,保证责任的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成功经验要鼓励单位进行宣传及推广。对于检查中出现的漏洞或是问题要对其性质进行分析,不科学的方法进行解决办法的研究,对于不合理性要予以纠正,若存在违法乱纪的情况要进行严格的处理,保证责任落实到个人,对于屡查屡犯的单位必须要严加惩戒。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十一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涉及的内容较多,工作量也相对较大,为多方共同协作的工作内容。为了加快会计基础规范化的顺利实行,管理层要树立正确的认识,并且给予高度的认识,完善奖惩机制,提升财务专员人员的素质,财务从业人员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同时兼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够胜任会计基础工作,进而促进会计基础规范化的进程,提升会计工作的作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国务院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三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实施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单位会计基础工作,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并在会计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与协调能力;。

(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熟悉会计法律、法规,掌握会计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具备会计工作能力;。

(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符合总会计师设置条件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总会计师应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规模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严格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具体的岗位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及会计电算化维护工作。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会计人员应当定期在会计机构内部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素质。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规定定期参加培训,其培训费用列入单位职工教育经费。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国有资本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恪守会计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构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经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签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详细内容。

(五)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单位按照第三章第五节第七十七条和第六节第八十四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八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单位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应当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涉及整体性的交接事项,交接各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涉及单项交接事项,应当在移交清单和相关账簿的扉页中记录交接时间、交接人员和监交人员,并履行签章手续。

移交清册(单)至少应当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与移交工作相关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十三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自2002年4月9日我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举证倒置措施的相继出台,对医疗护理安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安全有效的护理可促使患者疾病的痊愈或好转。近年来护理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护理安全管理是护理质量的第一生命和核心目标,护理工作在新形势下构建了一套护理安全管理的理念、方法、制度、流程,培养护士知法、懂法、守法,以严谨的工作作风及优良的服务,有效地维护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树立了新一代护理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对患者认真做好宣教及告之工作以提高安全意识,我院每年印发了患者安全目标主要措施,提高了护理安全。作为一名护士长,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强化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1.强化学法、用法意识我国护理教育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才刚刚起步,大多数护士缺乏有关的法律知识。身为护士长在管理检查护理质量服务中要善于将法律条例融入相关的工作中,并要组织全体护理人员学习有关的法制及医疗纠纷条例,增强对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认识,学会自我保护及处理好护患矛盾,避免纠纷发生。

2.让法规制度监控各项操作规范,坚持依法护理;身为护士长要对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了如指掌,熟悉各项操作流程。重患者的抢救及护理,护士长要亲临现场参加,做好调配工作。对在抢救中的口头医嘱,要复述一遍,而后迅速做好记录,书写准确规范,防止日后引起纠纷。在护理中的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医嘱处理制度中必须认真执行。治疗操作中,发药、打针是护理人员每天的常规操作,如稍不细心核对,便会出现发错药、打错针的情况,其后果不堪设想,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因而护士长要不断地组织护理人员学习法律法规,避免过失引起致残、致死而构成渎职罪。

二、依法处理病房患者投诉护士长。

首先要重视和正确对待患者投诉。要耐心倾听,善于换位思考,力争将矛盾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并以此为契机,完善管理,强化整体护理理念,进一步提高护理质量,对照工作程序、制度、职责和质量标准,找出问题的重点,及时反馈分析事情的前因后果,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

三、提高护理安全管理水平。

1.把人用“足”,在人的管理上下足功夫;护士是护理工作的主体,要搞好护理安全工作必须充分调动本科室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每个人的长处。具体而言,以下几方面是至关重要的。

(1)合理安排人力,用人之长;护士希望完成与自己能力相称的工作,使自己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所以,护士长应知人善任,力争使每个护士都处于最能发挥其才能的职位上,使每个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重视对护士的培养,努力为她们争取或创造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每位护士的工作能力,从而提高整个部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定期组织考试,带动科室护士学习专科知识。定期组织护理技术操作训练,开展业务学习,通过强化护理技术操作,使护士的业务技术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标准化。护士长要对全科护理人员的工作实操情况、性格、能力等个人问题掌握清楚,做到新老人员合理搭配,充分发挥护士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确保基础护理、危重患者护理措施的落实。对每天的工作及突发情况沉着随机应变,避免因人力不足而造成差错或投诉事件发生。

(2)在工作中以人为本;要理解下属,善于关心和体察护士疾苦。比如,排班时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护士长应尽可能照顾护士在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的需求以免失去安排合理性,以至影响护士的工作热情。要宽待下属,护理工作既琐碎又具体,工作中难免出现一些小的差错。一旦下属发生过错,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当然,对于差错不排除必要的处罚。如果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在晨会上提出批评,使大家共同吸取教训;如是个别问题,可采取单独谈话的方式提醒注意。要身教下属,身教胜于言教,护士长要掌握各类人员心理活动特点,并在临床实践中学会运用。要了解影响人际关系的因素,掌握有效沟通的方法和技巧。

(3)激励护士团队以积极向上的精神,共同完成护理工作目标;护士长要在工作中最大限度地调动护士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其内在潜力,营造护士职业心态的良好氛围,必须学会应用激励艺术,护士长应尽可能地让护士对病区、集体有极大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使她们感到自己是主人,从而激发其工作干劲和热情,使之为完成工作任务和目标竭尽全力。

2.开展护理爱心呵护行动,创造优质服务形象品牌;在科内推行热情服务、周到服务、关怀服务、舒适服务的护理行为,让患者在就医期间有宾至如归感。爱心呵护行动的理念是:多为患者做一点,多对患者讲一点,多为患者想一点,使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的提高,为医院、科室树立优质医疗服务形象作出贡献。

3.改善交班方式;一级护理、危重患者要进行重点床头交接班,由责任护士汇报本组重患者、新患者的病情,使用中的药物主要护理诊断、相关因素、护理措施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使各个组之间对患者可能出现的问题引起重视,护士长必要时还进行一些晨间提问,在提高大家业务水平的同时对年轻护士、进修护士和实习同学起到一个促进作用。

4强化急救器械药品的管理;病区内的急救器械及急救药品,要做好交接班,班班清点,检查记录。要及时更换新器械及药品,避免因管理不当,引起的医疗纠纷。要求做到:定位放置,专人管理,发现有过期药物及时更换,确保抢救物品随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病房药柜的药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养护,对麻醉、精神、毒性药品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四、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责任感;在连贯的护理服务中,护理人员要眼看、耳听、口答,避免患者对操作过程的猜疑。这样既增进了护患亲融性,也使患者感受到知情权。时刻提醒护理人员,我们服务的对象是生命,只要造成伤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由此,护士长要利用一些范例,典型教育护理人员,要明确护理的纠纷是与护理的质量的高低成正比的,在技术操作水平中基础护理,消毒隔离,护理文书书写等,服务态度中观察病情与处理问题的能力中,都会涉及法规内,因而要求护士长要在对护理质量监控中融入法律意识,严格监控病区护理质量,做到防患于未然。

2提高用药安全;患者用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医疗不良事件报告中约占1/3以上,是患者安全的重点。高危险药物如氯化钾、浓氯化钠不能与普通药物混放,使用红色标识,引起注意。对于临近失效期的药物也使用特殊标识。麻醉药物加锁保存,并严格交接班护理人员必须掌握对药名剂型或外观等相似或相近的药品的识别技能。应注重观察抗生素,中药注射液,抗癌药的两批药物连续静脉注射时在输液管中的变化,确定第二批药品安全进入,交代患者注意事项后方可离开。严格输液配伍的安全管理,确认药物有无配伍禁忌,严格按病情、年龄等控制静脉输液流速,预防输液反应,控制输液药物的浓度。

3防止发生医院感染;严格执行手部卫生规范,掌握洗手指征,洗手方法以及手消毒。在任何操作过程中都应严格遵循无菌操作规范,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必须规范。

五、患者安全的管理。

1患者入院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确保所执行的护理过程准确无误。确保每一位患者的安全。使用床头卡,危重患者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标示的制度。

2因人制宜,采取特殊案例措施;危重患者,神志不清患者,老年患者,婴幼儿应使用床档,并告之患者注意防滑。对于长期卧床患者,褥疮发生的高危人群应使用褥疮垫。3对患者及家属进行预防跌倒措施的教育;要提供安全的环境,如呼叫铃、合适的床位高度、足够的照明,保持地板的平整与干燥,浴室厕所加上防滑地垫,执行跌倒报告与伤情认定制度和程序。做好健康教育,告之患者不做体位突然变化的动作,以免引起血压快速变化,引起晕厥等症状而发生危险。教会患者一旦发生不适症状,最好先不要活动,应按呼叫铃告知医护人员。

4防范与减少患者褥疮发生;认真实施有效的预防褥疮的具体措施,防范与减少护理并发症。执行褥疮风险评估与报告制度和程序。

5推行全员安全护理;护理安全受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因此需要全体医护人员和患者及患者家属共同努力,尤其是需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配合。所以,要着力改变护理工作是护理人员的事的错误认识,鼓励患者及其家属正确参与安全护理,充分体现患者及其家属的权利和义务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

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心得2。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十四

2.1对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规范计量工作的完善需要各个部门与全体在职人员的积极参与,涉及到各种经济利益相对复杂。故此,需要单位领导进行积极的协调,将会计管理责任制度真真正正的落到实处,与部门及个人的责权相挂钩,明确奖惩机制。

2.2实行会计岗位责任制度。单位需要对会计岗位的相关人员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并且要保证任职人员能够完全掌握,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之中,总会计师要对各部门财务负责人员进行定期的沟通,对工作进行协调的同时定期进行会计互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十五

关于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为落实深圳证监局《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深证局发〔2010〕10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贯彻《通知》的相关精神,切实有效地开展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大力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自查阶段的工作,现将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专项活动的组织与开展情况

1、专项活动的参与人员公司根据《通知》的要求,成立了本次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组长为李军(总经理),成员朱厚佳、许秋江,下设指导治理小组和指导检查小组。治理小组,负责本次专项活动的开展及具体实施。组长许秋江(财务总监),副组长刘奕,成员:全体财务人员。指导检查小组,负责本次专项活动的指导和检查。组长朱厚佳(审计委员会委主任),成员:单怀光、陈向军。除本次专项活动的领导小组、治理小组、指导检查小组以外,公司其他人员协助、配合本次专项活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

2、专项活动的进程

(1)2010年9月5日-2010年9月30日,项目治理小组展开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自查工作,对照深圳局公司字〔2009〕30号《关于填报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调查问卷的通知》以及深证局发〔2010〕45号《关于深圳辖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常见问题的通报》中涉及的全部项目,结合公司自身具体情况,检查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涉及的各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公司制度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并编制《开展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

(2)2010年10月11日-2010年10月15日,项目指导检查小组审核分析自查结果,于2010年10月15日审议通过了《开展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

二、自查工作的内容

本次专项活动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版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整个自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科目设置、单位相关财务制度设计、外来发票的规范、自制凭证的规范、会计摘要的规范、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业务的规范、各项资产的盘点、应收账款的核对、账龄分析、凭证的装订、账表的处理等。

三、自查工作发现的问题

1、财务人员和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存在的相关问题:

(1)存在个别财务人员持有的`会计上岗证未在公司所在地深圳市注册的情况。

整改方法:督促财务人员尽快将会计上岗证转入深圳注册备案;

整改期限:2010年12月31日;

整改责任人:张春雷。

(2)会计人员专业培训不足,培训的次数和时间较少。

整改方法:制订财务人员后续培训相关制度,并落实到位;

整改期限:2010年12月31日;

整改责任人:张春雷、刘艳。

(3)会计人员的考核制度仍需完善,考核主要内容仍需清晰。

整改方法:制订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及其他薪酬考核制度,并落实执行;

整改期限:2015年3月31日;

整改责任人:许秋江。

2、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性情况存在的相关问题:

(1)财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账务核对、账实核对工作,未形成书面记录。

整改方法:要求财务人员在账务核对、账实核对工作后,形成书面核对记录;

整改期限:2010年10月31日;

整改责任人:张春雷。

(2)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借阅手续不规范。

整改方法:要求会计凭证及账簿保管者建立会计资料借用审批登记程序,遵照执行;

整改期限:2010年12月31日;

整改责任人:张春雷。

(3)部分会计核算误差调整,缺少相应的审批手续。

整改方法:要求会计人员对会计核算误差履行相应的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调整;

整改期限:2010年10月31日;

整改责任人:张春雷。

(4)对支票作废情况的处理不妥善,只是保管,未建立注销审批、登记制度。

整改方法:建立票据备查簿,对所有票据的获娶领用、作废、注销进行逐张

登记,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整改期限:2010年10月31日;

整改责任人:许秋江。

3、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存在的相关问题:

(1)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仍需完善。有的财务会计管理措施虽然有具体做法,但尚未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如财务预算、财务负责人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等方面;有的财务会计处理因公司经营过程中未有发生,故尚未形成规范的管理制度,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管理等相关制度或规定。

(2)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修订不够及时。公司目前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2007年制定并实施的,部分内容有待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财务会计管理的新政策、新规定进行修订。

整改方法:持续建立、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整改期限:2010年12月31日;

整改责任人:许秋江。

4、财务信息系统使用存在的相关问题:

(1)财务信息系统方面投入有限,难以满足业务长远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涉及财务与销售、采购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数据共享和协同管理方面,尚没有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影响相关数据传递、衔接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效果。

整改方法:加强公司的信息系统的建设,适当添置相应的管理软件和配套硬件。

整改期限:2015年6月30日

整改责任人:许秋江、刘奕。

(2)对财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的权限设置尚不完全规范。

整改方法:对财务信息系统的权限管理的明确为财务部门以外的第三方负责并

具体落实;

整改期限:2010年12月31日;

整改责任人:许秋江。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针对自查工作发现的问题,治理小组将在指导检查小组的监督和指导下,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制定专项整改工作方案,逐一落实,并形成促进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开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十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要广泛宣传学习《规范》。《规范》是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标准,也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要结合《规范》的实施,广泛宣传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会计基础工作各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使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二、要把实施《规范》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督促各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建帐。同时,把贯彻《规范》的各项规定、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经常对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以扎实、有序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规范》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得发票进行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登记会计帐簿。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五十七条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五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帐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二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八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七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三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八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八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第八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帐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八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九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第九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第九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第九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九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九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帐。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一百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十七

[20xx]13号)文件精神,对我中心会计机构设置情况、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会计凭证规范情况、会计账薄规范情况、财务报告规范情况、会计档案管理规范情况、会计内部控制规范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许昌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现有职工36名,主要职责为为市直城镇企业职工提供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服务,包括养老保险本金征集、离退休职工工资发放、参保在职职工保险基金管理等。

我中心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日常会计工作,夯实会计工作基础,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长效机制,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和控制制度,提升会计职能,不断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维护我中心日常会计工作秩序,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1、会计基础方面。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明确会计各岗位职责,会计人员持证上岗;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会计工作交接合规;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2、会计核算方面。严格执行各项会计制度,会计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式、审核程序均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账薄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均合规;会计科目设置、核算均规定执行,会计报表合规、合法、准确。

3、会计监督方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法》规定的进行监督;建立并执行我中心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外部监督。

1、领导重视,财务人员工作负责,中心配有专门的财务办公室,配有专职财务人员2人,财务资料柜5个;中心主任经常询问财务运行情况和听取财务工作汇报。

2、财务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素养和较强业务能力,能按照《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有关财经规定记账,会计科目使用合理,平时报表准确、及时,数据真实;财务人员能对当天发生的业务,当天登记入账,日记帐做到日清日结,并根据各项资金的性质,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3、明确了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规范了各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明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经费开支,杜绝了浪费现象的发生。

4、中心成立了理财小组,定期检验监督财务运行情况,大项支出经中心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我中心将继续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日常会计工作,不断建立规范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心会https:///计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十八

会计基础工作是为会计核算和会计治理服务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的统称。主要包括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核对,会计报表的编审,会计档案的保管等;会计监视的程序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职员的设置等等。这些工作是单位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治理工作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同时,通过加强在职会计职员岗位培训等措施,不断进步广大财会职员的业务技能,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的改进和进步。但长期以来,由于很多企业的会计职员相对稳定,人们沿袭着一些以前的做法,从单位负责人到下面会计职员对会计工作、特别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熟悉不够,因此在会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也出现了很多题目。

固然国家在出台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单位的会计方面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真正能不折不扣贯彻到底的单位未几,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题目。而财政部分在对所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检查的时候,对一些不符合规范的会计行为也并没有指出并责令纠正,因此不能落到实处。

(二)会计原始凭证的填写失真。

表现在:原始凭证的经济业务内容不全,如购物发票无日期、数目、单位、购货单位名称;差旅费无附件张数、出差任务等。记账凭证主管、记账、出纳、印章加盖缺失,不按顺序编号,现金支出未按规定限额执行,超过标准的未按规定通过银行结算;记账凭证摘要不按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填写;从银行取款的现金支票不及时记账,不及时与银行对账单对账。

(三)会计核算存在漏洞。

有的单位收到上级拨进的固定资产后不做账务处理,使单位的一部分资产游离于账外。有的单位直接用门面的租金收进抵销餐饮或者其他用度支出,收支不进账核算。在实际中还发现了现金账户出现贷方余额的情况。

(四)会计监视力度不强。

内部监视机构不健全,内部审计职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内部审计制度难落实,致使少数会计职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参与违法违纪活动,或者为违法违游记为出谋划策。

(五)会计职员素质不高。

对会计职员的任用比较随意,既不组织上岗培训,也不进行后续教育,使得很多单位的会计职员事实上不具备从业资格。会计职员往往只按企业领导的要求办事,不能有效地按国家财会法规、财经制度独立进行会计监视。会计无证上岗的中小企业较多,甚至在一些大的企业,也存在不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不按规定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等题目。

(六)财务会计系统存在的缺陷。

我国大多数企业的会计计算机化是从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开始的,信息技术在会计中的应用改变了会计核算组织程序、数据存储方式、记账方法、账簿内容和形式等,大大进步了会计核算工作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将会计职员从繁琐的.手工劳动中解放出来。但现有的会计计算机化只是将传统的会计流程搬到计算机中,没有从本质上改变传统的会计流程,会计核算还停留在“以机代手”记账阶段,其结果是会计工作仍然是事后算账和事后报账。同时,会计部分独立于其它业务部分,业务和财务不协同,会计信息系统易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个独立的“信息孤岛”。

(一)进步单位职员的熟悉。

各单位领导、业务主管部分和财务职员要充分熟悉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各项规定,加强内部会计治理制度建设,不断进步会计基础工作水平。要熟悉到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是进步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熟悉到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的内部治理行为,也是社会治理行为;熟悉到因会计基础薄弱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和经济题目不仅影响本单位的经济建设,严重的还会侵害国家利益,扰乱国家经济秩序,导致经济决策信息紊乱。

(二)加强对会计原始凭证的填写与保存。

会计原始凭证的填写与保存贯串于会计工作的整个基础过程,从原始数据、票据取得到报表报出、档案回档,涉及面非常广泛,如采购经办职员、销售职员、班组核算员、本钱数据获取职员、基础数据录进员、本钱用度会计、资金收付会计、报表会计等等。只有明确分工,衔接到位,既分工又合作,才能有始有终地完成会计基础工作。在会计资料的保管上,应由单位会计部分按照回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分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分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分保管;未设立档案部分的,应当在会计部分内部指定专人保管。档案部分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分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三)加强会计核算。

在会计核算方面,《会计法》规定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资本基金的增减、收进支出用度本钱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假如收到的资产不进账处理或者用租金收进直接抵销用度开支,就会出现账实不符、偷逃国家税收,甚至还会引发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后果是比较严重的。由于这部分业务发生时不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对此,税务部分在税收征收或者执法部分在进行单位的财务检查、审计过程中更应引起重视。如情况属实,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从外部形成一种震慑气力。单位的财务职员也要制止、纠正和及时反映这种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会计职员的权利和责任。

(四)完善会计监视力度。

目前我国已逐渐步进以法治国的轨道,在完善会计法规体系的同时,相关部分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保障会计职员依法行使职权和维护各单位的正当权益,推进会计工作步进法制轨道。要不断完善会计监视机制,督促会计部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级财政部分和业务主管部分应当切实履行治理和监视指导的职能,对各单位的会计职员任用情况进行统计监视,登记造册,杜尽无证上岗现象。对会计工作,特别是会计基础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题目,及时纠正,并实行事后监视。

(五)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会计改革的不断深进,我国必须改变会计职员的素质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弊端。应采取多种形式,对会计职员练习多项内容,培养其多方面的能力。1.要加强会计职员的继续教育,本着学以致用、保证质量、循序渐进的原则,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会计职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会计队伍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的改善,促进会计职员理财观念的转变。2.要加强会计职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努力进步财会职员素质,同时要落实会计委派制,保障财务职员的职责和权益。

(六)构建信息化会计系统。

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我国企业的广泛应用,为会计实时控制创造了条件。可在优化业务流程的同时,应用结构化内部控制规划、控制标准和控制方法(如预算控制法、标准本钱控制法等),将企业固定资产与人力资源治理、服务保障与物资治理等模块的经济财务信息实时纳进会计实时控制模块,明晰收进来源,界定本钱支出渠道,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本钱核算,为决策提供需要的数据,进步企业的资源治理质量和效率。

总之,“诚信、敬业、高效、廉洁”是会计人的宗旨,夯实诚信搞好会计基础工作,是现代企业发展中财务会计职员的重要职责。

【主要参考文献】。

[2]于崇玲,邹小华.浅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治理[j].2008,(21):46.

[4]马丽萍.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几点体会[j].活力,2008,(5):47.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心得(优秀19篇)篇十九

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我管理组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一、各单位要按《会计法》的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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