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工作会议讲话稿(汇总5篇)

时间:2023-10-04 作者:温柔雨法院院长工作会议讲话稿(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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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工作会议讲话稿篇一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动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对法官素质的新期待,深入贯彻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积极探索审判业务专家“三三三”工作机制,系统整合人才资源,努力营造尊重人才、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高层次人才环境,为首都法院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一、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构建审判业务专家选拔储备的三个梯队

“人才是第一资源。”北京法院深刻认识人才工作在法院发展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地位与作用,举全市法院之力,努力打造高层次人才梯次化队伍。首先,选送优秀人才参评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全市法院先后有5人入选,展现了首都杰出法官的风采。其次,评选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制定《北京市审判业专家管理办法》,经过个人申报、组织推荐、高院审核、专家评审、全市公示等5个步骤的严格评选,19名具有较高司法业务水平和理论研究水平、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的资深法官当选。再次,储备专家后备人选。确定未成年人审判、国家赔偿等“小专业”的重点培养目标;从审判业务标兵、“十百千”人才中分审级、分专业、分年龄组储备100名后备人选。通过科学规划,初步形成了以在北京法院工作的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为龙头,以北京市法院审判业务专家为主体、以专家型后备人才为补充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在未来5年内,努力实现审判业务专家“倍增计划”,逐步满足对专家型人才的近期、中期、远期需求。

二、坚持育用结合原则,探索审判业务专家培养锻炼的三个平台

“无范不可以成才。”北京法院严格遵循人才成长规律,贯彻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着力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锻炼的方式。首先,搭建研究式培养平台。组织专家执笔撰写论文,固化司法智慧感悟,并推荐参加高层次研讨交流,在全国法院第26届学术讨论会上,北京法院取得总分第一名的优异成绩;优先参加境内外高端培训及学术活动,对培训成果转化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要求专家承担重大司法理论及实务课题研究任务,并在科研条件和人员选择等方面享有相当的优先权与自主权。其次,搭建实战式锻炼平台。有计划地安排专家主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审理,多个案例选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7名非审委会委员专家分别列席所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并发言,对决议的形成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列席全市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参与重大决策的咨询与论证。再次,搭建经验传承平台。每年,每位专家作为兼职教师至少为全市法院培训授课一次、并以带教法官的身份指导两名以上的青年法官,实现优秀司法经验的有效传承。

三、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导向,完善审判业务专家使用管理的三条渠道

“人尽其才,则百事举。”北京法院充分发挥高层人才的引领示范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努力构建才尽其用、合理流动的高层次人才管理制度。首先,畅通上下交流渠道。为知产法院、四中院配备8名专家,有力地支持了新设法院建设;积极推荐专家横向任职、纵向交流,先后有5名专家到县管单位、下级法院挂职或任职,丰富他们的工作阅历。其次,畅通绿色选任渠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审判业务专家担任领导职务,为高层次人才施展才华、干事创业创造有利条件。再次,打通合理退出渠道。在对专家的政治素质、审判业绩、科研成果、授课情况、司法廉洁等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探索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人才退出机制,进一步增强审判业务专家队伍的竞争力。

法院院长工作会议讲话稿篇二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法院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国、省、市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县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去年的工作,研究部署今年的工作任务,动员广大干警振奋精神,团结奋斗,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推动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

20xx

20xx

,

向全体干警、向全体干警家属表示深深的感谢。

回顾去年的法院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去年全院共计受理各类案件

1466

件,审结

1417

件,结案率

96.66%

,收结案数量、结案率均创历史最高记录

其中受理刑事案件

158

件,审结

155

受理民商事案件

950

件,审结

926

受理行政案件

84

件,审结

82

受理再审案件

27

件、审结

27

受理执行案件

247

件,执结

227

件,执行率

91.90%

。由于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案件评查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一系列确保公正司法的措施,广大干警的公正司法意识和审判质量意识进一步强化,办案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全年所结

1417

件案件中,改判

5

件、发还

9

件,占

0.95%

,低于上级法院规定的不超过

3%

的要求,为历年来最低。

。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严打”工作的战略部署,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做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和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严厉打击了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维护了全县社会秩序的稳定。全年共审结刑事案件

155

件,其中公诉案件

90

件,自诉案件

65

依法判处犯罪分子

172

人,召开公判大会

3

次,教育了群众,震慑了犯罪。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保护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保护力度

363

(

其中“涉企”案件

314

)

及大量的债务案件,执行各类案件

227

件,为企业和各类经济组织挽回损失

4800

余万元。

。认真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努力把“司法为民”思想落实在行动上。制定了保护农民增收的十项措施,积极促进和保护全县农民增产增收

出台了“便民措施”

28

条,全面、系统地把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落实在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

开展了“帮扶特困群众家庭”活动,全院每个干警都与一个困难群众结成对子,建立一对一的帮扶。

。通过开展“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活动、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和行风评议活动,重点抓了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认真解决干警在思想作风、审判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过努力,干警队伍的工作作风、审判作风有了显著的变化,法院形象在群众中有了较大的改变。。在法院经费严重紧张的情况下,千方百计克服资金不足等困难,不断加大法庭建设力度,新建了××、××两个法庭,结束了两庭自建庭以来一直靠借房办公的历史,改扩建了××法庭,四个法庭已全部达到省法院规定的标准,全面完成法庭建设任务。

20xx

年是贯彻实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势头的关键一年。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意义十分重大。今年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先进性教育为动力,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全面做好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三件大事,努力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因此,今年法院的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把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同实现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结合起来

把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同建设“素质效能型”干警队伍结合起来,努力使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过程成为人民法院自觉增强执政意识的过程,成为广大法官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的过程。

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开展好法院各项工作的根本保障。要按照

“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依照《法官法》的规定,切实加大审判队伍管理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法官队伍。

“两风”建设

(

党风廉政建设、审判作风建设

)

、“两高”职业教育

(

法官的高尚职业、高危职业

)

和“两好”争创活动

(

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

)

为载体,深入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努力在思想认识上达到新高度,在指导实践上取得新成效,在推动工作上实现新突破。

建立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制度,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

对于有枉法裁判、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坚决查处,以纯洁法官队伍。

“对子”,通过经济助残、医疗帮残、法律援助、技能培训等形式,为残疾人送温暖、办实事,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要树立审判工作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意识,服务稳定的意识,紧紧围绕

“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突出服务职能,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构建和谐社会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坚持

严惩爆炸、绑架、杀人、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要继续加大对各种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法律秩序,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

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年执行率不低于

75%;

要不断加强和规范立案、审判监督工作,做好案件评查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件审判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审判,要坚持依靠党的领导,主动向党委汇报,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及时反映审判情况,争取支持。凡受理、审理、执行此类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允许擅自作主,否则,出了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要特别重视

“三农”问题,加强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去年的中央

1

号文件和今年的中央

1

号文件,都是农业和农民问题,可见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可以这样说,“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当前必须重点解决的紧迫问题。除了在刑事审判中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农用设备和农业基础设施的犯罪活动外,还要及时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坑农害农案件,打击和制裁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民商事、行政案件涉及三农问题的,也要谨慎处理。

注重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一大特色,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被誉为

85%

的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大力加强调解工作。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带来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更不能因注重调解而违背公开审判的原则,坚决防止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在坚持依法、自愿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适用调解,增加调解的透明度,提高诉讼调解水平。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注重调解效果。

二是要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加大力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要大力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审判活动依法确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加强对民调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经常性的法律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建立民调组织联系网络,努力推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形成。各法庭和各审判庭个要在辖区的每个村庄、居委会、厂矿、机关等聘请一些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和公益事业的符合条件的公民担任民事调解员,参与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形成民事审判大调解工作机制。同时要建立民调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不断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以最大限度地调解社会和民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部分有理的部分解决

对无理上访的,要态度明确地告知其就是无理,说服其罢访息诉,闹事的,要教育、批评直至依法制裁。不管如何解决,都要力争把上访人稳控在本地,防止越级上访,坚决避免进京上访,更不能激化矛盾,造成极端事件发生。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重复上访,进京赴省上访的,要严肃追究办案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指导和促进法院工作,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去年,我院的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这是与全院干警尤其是各位庭长的努力分不开的。今年我们将继续抓好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并力争有更大的突破。继续实现信息、宣传和调研奖惩和通报制度,继续实行上稿奖励制度。各庭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渠道,充分反映法院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在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充分展示人民法官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公正执法、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加大对法院工作的正面宣传报导力度。

“三化”、“六无”为目标的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即“基础建设标准化、审判活动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度化”,“无错案、无超审限、无民转刑、无矛盾激化、无涉案上访、无违法违纪”,不断促进人民法庭工作的规模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要结合审判工作,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制意识。

同时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视察法院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改进工作。

“公正与效率”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县的改革、发展、稳定,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法院院长工作会议讲话稿篇三

近年来,江苏法院密切结合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法官需求,积极创新教育培训模式,提升教育培训实效,努力为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一、注重贴近法官需求,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

按照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强化技能的思路,以实践需求为导向,科学制定全省法院系统年度教育培训计划。针对基层一线法官参加培训机会少、培训时间短等问题,建立了基层法官集中培训工作机制,要求基层一线法官每年定期集中脱产培训,为一线法官提供静心思考、自我调整和更新知识的机会。自今年开始,建立法院领导干部定期轮训机制,每年举办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培训班,切实提升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工作水平。

二、注重提升培训效果,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实效性

根据不同培训对象和培训需求,设定培训内容,灵活运用以案析理、庭审观摩、法律文书讲评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积极拓展培训内容,培训课程设置不限于审判业务,学员可以跨业务领域选学专业课程。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设置法律文化、法官思维以及文学艺术、心理素养等培训课程,提升法官品位、开拓法官视野。

三、注重创新培训模式,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科学性

在以往已经开展的视频集中培训、专项培训基础上,新增菜单式自主选学、网络培训、专题研修等培训模式。在培训中强化问题导向,针对特定培训对象、特定培训内容,采取特定方式进行培训。其中,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轮训,着眼于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善于管理的法院领导干部队伍;对中青年业务骨干培训,重点围绕理想信念、法学前沿问题、创新思维等内容进行,注重提升司法能力。去年以来,江苏高院在法官集中脱产培训工作上先行试点,举办两期院机关助理审判员培训班,共培训104名助理审判员,在为期20余天的培训时间里,对所有参训人员停止分案,委托高等院校进行集中培训,由参训学员自主选择确定培训课程,并进行形式多样的实地教学,取得良好效果。扎实推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启动法院与高校的人员互派工作,建立法院与法学院校联合培养法律人才机制,促进法院与法学院校之间的良性互动。截至目前,已完成15名法官与13名高校教师的人员互派工作。

四、注重优化师资队伍,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可持续性

我们制定出台《江苏法官培训学院专职教师管理规定》、《法官教育培训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教育培训师资培养、管理和考评机制,有力保障了教育培训师资队伍素质和水平,鼓励法院领导干部和资深优秀法官走上讲堂,去年以来,江苏高院举办了九期由院、庭长担任主讲人的司法讲堂。同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委托最高人民法院或兄弟省份法官学院、高等院校对江苏法院干警进行培训,共享优秀师资,加强交流学习。目前,江苏法院已经完成了新一轮兼职教师选聘工作,共选聘系统内兼职教授41人、系统外兼职教授46人和兼职教师139人,充实了法官培训的师资队伍。

法院院长工作会议讲话稿篇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把培养双语法官作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本着政治过硬、能力过硬、语言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不断加大培养和培训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基本实现了每个基层法院平均有3-5名双语法官和翻译人员。

一、始终坚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面对新疆严峻复杂的反分裂和反恐维稳斗争形势,高院党组要求各级法院始终坚持“政治建院”方针,把政治上坚强作为首要目标,把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工作总目标,在双语法官培训中开设新疆“三史”(新疆历史、民族演变史和宗教演变史)教育,深化“四个认同”(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和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教育课程,组织各族干警“结对子”开展思想交流,互帮互助,努力打造经得起风浪考验的法院队伍。

二、始终坚持加强司法能力培养

(一)借助援疆平台开展培训交流。自20xx年以来,选派少数民族骨干法官赴援疆省市法院培训133人次,跟案学习127批435人次;选派法官赴援疆法院学习交流126批1030人次。

(二)组织参加巡回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和各援疆省区高级法院先后组织21批讲师团来疆开展视频和巡回培训,受训干警达29280人次。新疆高院每年组织师资到各地州法院以民、汉两种语言进行“订单式”巡回培训。

(三)加强挂职在职培训。新疆高院和各分中院有计划地选派初任法官和拟任法官,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基层法院挂职锻炼两年,重在强化双语学习;边远地区基层法院选派庭长以上法官到新疆高院和各分中院挂职锻炼1年,重在培养综合素质。

(四)积极开展远程网络培训。针对新疆地域广大,干警集中轮训困难的问题,新疆高院制作和购置了70多部多媒体教学课件,开展远程网络教学。

(五)努力编译民文教材。先后组织编译出版了《新民事诉讼法条文解释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条文解释理解与适用》等一批民文教材,受到广大少数民族法官的认可。

三、始终坚持强化双语能力培训

采取鼓励自学提高、集中培训、委托培训、挂职培训、在职培训等方式相结合,积极营造学习双语的良好氛围。

一是集中强化培训。每年举办双语法官培训班4期200人次左右,分层次、分对象实施教学。政治部对每期培训班都进行培训效果测评和反馈,以此促进培训质量不断提高。

二是委托大学培训。与新疆大学、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建立双语法官培训基地,每年选送40名左右的少数民族法官进行4个月的集中培训。自20xx年以来,依托高校已举办10期,培训548人次。20xx年5月起,在新疆大学举办汉族法官学习维吾尔语培训班。

三是参加“夜大”培训。各级法院积极组织干警参加地方党校举办的业余双语培训班,特别是南疆各地州法院明确提出,干警晋升要与双语学习成绩挂钩,要求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从提倡学习到必须学习,从口语学习到口语和文字同时学习。

法院院长工作会议讲话稿篇五

同志们:

基层建设,事关全局。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建设历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19,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20xx年和20xx年分别在长春和济南召开了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现在又在广东佛山再次召开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在不到八年时间里召开四次法院基层建设和人民法庭工作会议,足见我们对基层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也非常重视基层建设,特别是去年济南会议以后,各地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对法院基层建设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工作出现了喜人的局面。这次会议选择在广东召开,是因为广东法院的基层建设和人民法庭工作做得很好,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等各方面成绩显著。这是与广东省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分不开的。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广东,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和政府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高人民法院重视基层建设的举措得到了党中央的充分肯定。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先后四次出席我们的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罗干同志昨天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开创人民法庭工作新局面。

昨天上午,黄松有同志就年以来全国人民法庭工作的情况作了总结,并对今后如何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作了部署,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就在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意义

重视基层基础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司法工作不断取得进步的宝贵经验。在不久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一年来人民法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尤其是对人民法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这充分说明,我们坚持重心下移、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思路是完全正确的。

多年来,人民法庭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通过公正高效地审理大量案件,确保了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生产与生活的基本秩序;通过诉讼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等多种方式,积累了中国特色的处理和解决民间纠纷的丰富经验,使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通过不断改革,探索出一系列司法利民、便民和护民的新举措,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人民司法为人民”的优良传统;通过审判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在具体生动的案例中了解法律、认识法律,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通过多年的培养和锻炼,造就了一支甘于奉献、顾全大局、不计得失、淡泊名利的优秀法官队伍。昨天受到表彰的就是他们中的杰出代表。在这里,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长期以来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在司法工作第一线的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表示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慰问!

当前,人民法院的基层工作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尤其自去年罗干同志在济南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以来,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基层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审判作风进一步改善,一些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基层工作的问题和困难正在逐步得以解决。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加强人民法院的基层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稳步推进,重点突破,并向纵深发展。基于这样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今后将继续把加强基层建设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将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作为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重中之重。

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是践行“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有效途径。“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我们讲公正,是讲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结合的公正,是依照法律程序的公正,是符合广大人民利益和愿望的公正;我们讲效率,是法定时限内的效率,是公正前提下的效率,是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效率。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已经逐步实现从简单追求案件结果的公正到追求“有效率的公正”的转变,这说明我们对司法活动规律的认识正在不断深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观念不断增强,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实现公正,已成为人们解决各种纠纷的重要选择。但是公正的实现是需要付出代价的,甚至是高昂的代价,公正与效率往往成为一对矛盾。综观世界各国,面对案件数量的激增,也都努力在公正和效率、诉讼效益和诉讼成本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寻找一种既能实现公正,又简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在这方面,我国的人民法庭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人民法庭是革命战争时期人民司法制度的一大创造,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继续显示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尤其在实现“有效率的公正”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人民法庭是按照“便于群众参与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要求设立的。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既有一般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也有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简便快捷;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地点,或法庭驻地,或田间地头,可以减少群众来回奔波;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方式,主要是独任审判和调解,当事人易于接受,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据统计,人民法庭办理的案件占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总数的40%左右,99%以上的案件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绝大部分当事人服判息诉,上诉率仅为9.86%,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仅占上诉案件的16.13%;很多人民法庭近年来的案件上诉率为零,不少法庭几年来没有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可见,人民法庭工作做好了,不仅可以从源头上实现司法公正,而且可以实现“有效率的公正”。

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是坚持走群众路线,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渠道。我们强调基层工作的重要性,不仅因为基层工作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心和基础,更重要的是,基层工作很大程度上是群众工作。群众工作做好了,我们的各项工作就有了取之不尽的动力和源泉。在幅员辽阔、人口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和部分城乡结合地区设立派出人民法庭,就地审理案件,及时调处纠纷,正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大创造,也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环节。

我们讲“司法为民”,不仅仅是方便群众诉讼的问题,更为重要的,它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宗旨,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人民司法的各项工作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无论是实现公正与效率,还是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都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我们所讲的“民”,是指人民群众的整体,当然也包括诉讼当事人,但绝不是一方当事人。如果片面地把司法为民的宗旨理解为“司法为一方当事人”,就误解了司法为民的真谛,就把司法为民的要求庸俗化了,就会产生难以克服的矛盾,走人误区。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植根于人民群众中间,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广,联系最紧,是落实司法为民“关键的关键”。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需要人民法庭去落实,司法为民的新途径,也需要人民法庭去探索。多年来,人民法庭创造了许多司法为民的新鲜经验和有效措施。如就地审理,巡回审理,在广大的牧区设立帐篷法庭,在旅游区设立流动法庭,等等,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受到人民群众的交口称赞。

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意义重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只有法治,才能实现民主,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只有法治,才能使社会充满诚信,充满活力;只有法治,才能使社会安定有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当然,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意味着有了矛盾可以依法有效地加以解决。在社会主义社会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各种矛盾、冲突、纠纷都将大量存在,作为专门解决社会纠纷的机构,人民法院的任务将会更加繁重,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责任将会更加重大。

人民法庭植根于基层,处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前沿、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和谐社会首先要求是一个稳定的社会,没有稳定,谈不上和谐,而目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很多。正如罗干同志在讲话中所指出的,“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基层、暴露在基层,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的重心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基层的问题解决不好,局部性矛盾可能演化为全局性矛盾,非对抗性矛盾可能发展为对抗性矛盾。人民法庭的法官,既是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是辨法析理的宣传员,还是社情民意的调研员。人民法庭的工作做得好,就可以构筑起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社会稳定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就为构建和谐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创造了重要条件。

二、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

几年来,人民法庭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日益增长的需要相比仍有很大距离,人民法庭自身工作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当前,我们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人手,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打官司难”问题。对人民群众来说,“打官司难”难在哪里?难就难在费时、费力、费钱。先说“费时”。案件的审判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特别是一些案情复杂的案件,尤其如此。作为人民法庭来讲,要尽量缩短审理的时间,避免“马拉松”式的诉讼。应该说,人民法庭由于多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间相对较短,但是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如实行立审分开,规范审判流程管理,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有的法院没有正确理解和适用,简单、机械地进行流程管理,即使那些完全可以由人民法庭即收即结的简易案件,也要排期走完所有流程,造成时间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再说“费力”。当事人诉讼在人民法庭,但立案、交纳诉讼费用和退费却要到基层法院机关,尤其是在欠发达的地区、山区,交通条件落后,群众去一趟县城不容易,参与诉讼有许多不便。另外,一些群众缺乏法律常识,不知道如何取证、举证,打起官司就更加费力了。再说“费钱”。打官司要交案件受理费、要花交通食宿费,这是必要的,但问题是一些生活困难的群众拿不起这种费、那种费。如此等等。

解决“打官司难”问题,首先,要改进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管理,推广远程立案系统,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其次,在规范人民法庭的设置、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的同时,可以采取设立办案点等形式,加大巡回审理的力度。过去,针对林区、牧区和水上作业的特殊情况,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探索出许多切合实际的巡回审判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要继续探索,积累经验。第三,要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完善司法救助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涉诉的农村“五保户”等14种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一律给予司法救助。同时,对涉诉群众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和诉讼引导,努力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二是要进一步解决极少数案件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和生命,也是人民司法的本质要求。要进一步强化“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群众,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也是人民群众”的观念。客观地说,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总体上是公正的,这可以从我们抽查的结果中看出来;也可以从上诉的数字和改判的数字中得出结论。但是,少数案件司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有些地方,人民群众的反映还很强烈。

导致极少数案件司法不公的原因十分复杂,具体到人民法庭来说,除了法官适用法律水平不高等原因外,主要是“三案”。一是关系案,要坚决防止“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不良现象;二是“人情案”,要彻底破除“人情大于王法”的封建观念;三是“金钱案”,要绝对摒弃“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庸俗哲学。上述“三案”为数虽少,但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人民法庭的每一位法官都要意识到,案件标的有大小之分,适用法律有难易之别,但司法公正的实现不能有主次之分,公平正义的获得不应有先后之别。案件久拖不决,裁判不公,执行不力,不仅会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更重要的是,会加剧基层人民群众千百年来形成的厌讼、惧讼心理,进而动摇对国家法律和司法的信心。人民法庭的每一位法官,都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做到不为人情所惑、不为金钱所动、不为权势所迫,不违法办案,不违纪办案,不违心办案,胸怀公正之心,奉行公正之举,以公正之能取得公正之效。

三是要进一步解决少数法官存在的作风不好、形象不佳等问题。作风问题至关重要。小到一个人、一个单位,大到一个党、一个国家,都有一个形象问题。人民法院的形象,是通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和作风反映出来的。而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在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村群众眼中,人民法庭的形象,就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人民法庭法官的形象,就代表了广大人民法官的形象。我们的法官是热情周到还是冷若冰霜,是忠于职守还是敷衍推诿,是高效快捷还是疲塌拖拉,是清正廉洁还是贪污腐化,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心中有杆秤。审判作风不好,审判形象不佳,人民法庭的工作就得不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就会降低整个司法工作的公信度。

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不断增强司法为民的意识,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具体措施,继续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服务、为谁司法、怎样司法”这一根本问题,以审判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果,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满意。要及时、热情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防止和克服冷漠、生硬、粗暴、简单、推诿以及其他不良作风,始终保持一股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甘于奉献、勇于进取,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要学习以宋鱼水、蒋庆、李增亮等为代表的新时期法官淡泊名利、甘于清贫、无私奉献的精神,将这些优秀法官信仰的“法不可偏、钱不可贪、官不可讨”的人生准则和“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工作追求,作为人民法庭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座右铭,做一名无愧于时代和法律的公正司法、倾心为民的好法官。

四是要进一步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人民法庭的法官要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纠纷,除了要精通法律,还必须熟悉民情。如果不了解人民群众所思所虑,不了解人民群众所欲所求,不了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原因,不了解当地风俗民情,要依法妥善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要处理和协调好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是不可能的。法官既要善于运用法律,又要考虑社会效果,否则案子虽然判了,但是矛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仍然申诉不止,案结事未了。因此,人民法庭的法官必须学会做群众工作,引导群众采用正确的态度理解法律、对待纠纷。每个案子不仅要公正审理,而且要把道理说清楚;不仅要让人民群众得到司法公正的结果,而且要让人民群众通过看得见、信得过的公开、透明的程序和方式感受到司法公正。

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下诉讼调解。注重调解,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法庭工作的优势。调解集法、理、情于一体,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是解决基层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最佳方式,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要善于分析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地进行调解,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尽可能“化干戈为玉帛”,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促进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增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进一步推动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完善。

三、正确处理人民法庭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人民法庭在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与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关系。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与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是我国建立人民法庭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创造和贡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如何将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和优化整合审判资源有机结合起来,将人民法庭设置的合理性和人民法庭工作的规范化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司法改革的力度、人民法庭的发展速度和广大人民群众可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如何将减少人民群众讼累与保障当事人诉权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既便于当事人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是新时期人民法庭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便于人民群众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是辩证统一的有机体。在人民法庭的设置和调整问题上,要考虑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各地交通状况也相差很大等实际情况,防止一刀切。在司法权力的行使上,应当重视当事人司法救济请求权的依法实现,凡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人民法庭管辖的民事纠纷,人民法庭不得推诿;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纠纷类型,人民法庭应当认真研究,不能简单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理由拒绝受理;对于不应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具体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

二是要处理好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通过审判活动积极参与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辖区内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庭的应尽职责。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在追求法律价值的同时,也不应忽视或不顾其他社会价值。人民法庭要通过审判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遵守社会秩序,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但是,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不是当地政府的下属部门,不能离开审判活动搞其他工作,不得超越审判职权介入行政执法活动和从事地方经济事务,不得参加行风评议等活动。

三是要处理好坐堂问案与巡回审判的关系。审判工作是一种专门化、职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具有自身特有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审判程序应该规范,审判场所应该庄重,司法活动应具有中立性和被动性。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法庭不应脱离国情,超越政治、经济和自然条件,盲目追求“坐堂问案”。人民法庭要从实际出发,继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广大的农村地区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把纠纷消灭在田间地头,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当然,绝不能够搞什么“主动挖案源”、“上门揽案件”等违反司法规律的做法;要尊重当事人对审判方式的合理选择,对有关程序进行必要的简化,但必须保证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

四是要处理好司法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司法调解与判决,都是人民法庭依法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纠纷的重要方式。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强调依法判决,司法调解有所弱化,调解率有所下降。而判决的增加在增强群众法制观念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果,如有些案件判决后上访增多,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造成一定影响。近几年,人民法庭开始重新认识调解的功能,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调解率不断上升,上诉率、申诉率、申请再审率下降,息诉率提高,逐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当然,我们强调调解,也不应走向另一个极端,要注意把握好调解与裁判的辩证关系,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强制调解,不能久调不决、拖延诉讼,更不能以调解为名,片面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要注意把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提高调解水平,真正做到定纷止争。

五是处理好法官审判与人民陪审的关系。今年5月1日开始,全国人大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正式施行,为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工作增添了新的活力。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要认真贯彻《决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应当说,人民法庭制度与人民陪审制度,一个是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制度,一个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制度,二者相得益彰。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对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最为了解,也更善于做群众工作。因此,人民陪审员既可以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也可以帮助法官对当事人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官精通法律,而人民陪审员则了解民情,二者有机结合,可以使人民法庭的力量更加充实,审判和调解工作更有成效,实现情、理、法有机结合,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庭工作的几点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庭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按照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遵循审判规律,规范审判管理,完善审判制度,稳定法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优化法庭布局,加强基础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当前,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要在人民法庭队伍建设方面加大力度。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人民法庭,现有的人才留不住,新的人才不愿进或进不来,出现人才断层。人民法庭人员数量锐减,1998年人民法庭工作人员达75553人,现在只有41109人,下降幅度超过40%。这种情况必须引起各级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胡锦涛提出的对基层干部要“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的要求,想方设法替人民法庭的法官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多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依法保障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让广大法官意识到,“将帅起于行伍”,越是条件艰苦的地方,越能锻炼和培养干部。当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还不够高,特别是地区差别还比较大。作为人民法院的领导,一方面,要努力提高人民法庭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另一方面,要坚持用思想感人、事业留人、理想育人。要将政治强、业务精、会管理的优秀法官选拔为人民法庭庭长;人民法庭的优秀法官要优先提拔,在进修培训方面要优先考虑,真正将人民法庭变为人民法院审判骨干的成长基地、领导干部的选拔基地、新进人员的培训基地。对于中编办为人民法院第一批增补的编制,要严格按规定分配和使用,主要补充基层法院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优先用于解决少数地区存在的“一人庭”、“两人庭”甚至有庭无人的问题。

二是要在人民法庭管理方面加大力度。我们经常说,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管理出廉洁。人民法庭远离法院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外界干扰较多,因此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健全和完善人民法庭审判管理、队伍管理、政务管理制度。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下发的《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不断提高人民法庭法官的司法素质;要强化审限意识和程序意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要严格按照《法官法》有关法官“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的规定和《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建章立制,规范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内业外活动,真正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保护人;要加强对人民法庭的经费管理,严格杜绝乱收费、乱摊派等不良现象,严禁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

三是要在加强对人民法庭的指导监督方面加大力度。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加强对人民法庭的指导监督,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共同职责。进一步健全对人民法庭的指导联系制度,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及时解决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促进人民法庭审判质量和司法水平的提高;要及时对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进一步贯彻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不断完善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的监督体系,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建设好人民法庭队伍。

四是要在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和经费保障方面加大力度。“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是人民法庭工作的基础。大力加强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不仅是为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基本的司法条件,而且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充分体现执政为民宗旨的重要战略性措施。最近,中央决定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把中西部地区“办公无房、审判无庭”的人民法庭建设起来,建设经费由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建设用地等其他配套投资由地方承担。这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对基层人民法庭建设问题的重视和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担有人民法庭建设任务的基层法院,必须认真做好前期准备。东部地区的人民法庭建设虽然没有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也应当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法庭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把人民法庭基本建设纳入财政预算,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把审判和办公用房建设起来。在人民法庭的建设中,无论是东部,还是中西部地区,无论是使用中央财政的建设资金,还是地方财政的投资,都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既要满足人民法庭的工作需要,又要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切忌贪大求洋,盲目攀比。对于人民法庭的专项建设资金,一定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在人民法庭的建设中,基层法院要加强领导和管理,高、中级法院要加强检查监督,同时也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帮助基层法院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困难。这里我强调,对于人民法院的基建工程欠款,一定要依靠当地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尽快清还;今后各地人民法庭的基本建设一定要量力而行,严格控制支出,不能形成新的债务负担。

经费保障问题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一大难题。目前,中央已经把制定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标准,切实解决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问题列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抓紧制定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标准,努力争取将人民法庭所需经费全部纳入基层法院的经费预算之中,由财政预算统一给予保障。在确定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法庭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优先给予保证。

同志们,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是一项事关人民法院整体发展的大事,需要各级法院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本辖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大事项,统一部署各个阶段人民法庭工作的任务,定期检查辖区内人民法庭工作,及时总结推广人民法庭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以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精神,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努力开创人民法庭工作的新局面。让我们在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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