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报告(汇总9篇)

时间:2023-09-23 作者:雨中梧2023年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报告(汇总9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报告篇一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报告篇二

答:《干部任用条例》自颁布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这些变化使得《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做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问:刚才您提到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好干部标准,请问是如何贯彻和体现的?

答: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既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也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完善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二是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三是拓宽干部选拔的来源渠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四是严把人选关,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设计上,把选准用好干部贯穿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努力用科学的制度机制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答: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任何举措,都应当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突出了党管干部原则,强调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要体现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一是新增“动议”一章,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二是突出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把关,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三是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四是严格监督检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把关作用,既要强化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也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为此,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还采取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注意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注意发扬人民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强化对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坚决防止在选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风。

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答:我们党历来坚持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注重群众公认。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在选准用好干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存在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等现象,导致民主推荐质量不高、推荐结果失真失实;部分地方、单位党组织被推荐票“绑架”,过分看重票数,简单以票取人;一些领导干部因怕丢票,不敢担当、当“老好人”,甚至出现拉票贿选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发扬民主,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坚持了民主推荐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并根据新的实践经验做了进一步丰富完善。一是对民主推荐进行合理定位,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同时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以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二是进一步改进民主推荐方法,以利于正确集中民意,提高民主质量。明确领导班子换届可以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既可以按以往做法进行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经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后,再进行会议推荐。三是完善了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区分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的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的不同情形,分别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可以适当调整的情形,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保证民主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四是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这样修改后,既能较好地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又能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报告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有利于领导干部年轻化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科员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具有3年以上工龄。提拔担任苏木乡镇党政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提拔担任旗直党政一把手的一般年龄在45岁以下。

(二)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五)提任苏木乡镇党委成员职务的,必须要有二年以上党龄。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班子调整、配备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换届时,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按上级统一部署的原则、意见实施。

第九条班子或干部个别调整时

(一)组织部门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调整、补配意见。

(二)党组或部门党委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补配建议。

(三)旗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调整和补配。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换届或对班子拟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拟在本系统或在其他部门中确定人选补充的,应进行民主推荐;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应进行民主推荐,党委研究决定或通过一推双考方式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

(二)下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考察组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旗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由本人署名的推荐材料,并向组织部门填写提名推荐表。若所推荐人选与民主推荐相符,民意集中,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无论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都必须对被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时间。领导班子换届调整时,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应在换届会议召开三个月前进行。领导班子日常调整充实,民主推荐应在考察之前进行。

第五章考察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进行严格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条制定考察方案。为保证考察工作规范有序,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旗委组织部根据考察任务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考察人员负有以下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考察对象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特长和不足以及民主测评情况。4、起草考察材料,正确评价考察对象,并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考察人员有以下权利:1、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及相关资料。2、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3、全面了解和掌握与考察有关的情况和内容。4、有权拒绝考察对象及其他人包括不相关的领导询问考察情况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主:1、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2、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3、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第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娱乐活动。5、不准接受赠送礼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个人私利。

第二十三条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也可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和征求群众的意见,并查阅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30人以下的.单位除全部谈话外,要同业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谈话,听取意见和反映。同时,对考察对象的配偶、子女在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也要进行广泛了解。考察对象在本单位任职不足一年的,还应深入到其前一个任职单位进行考察。

根据需要,考察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对考察对象进行笔试、口试、素质测评或公开答辩,了解其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考察对象对近期工作写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考察要按照任用干部的德才标准,对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敬业精神、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等进行全面考察。在革命化的前提下重点了解其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情况,注意从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集体作用与个人作用、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以及其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进行实事求是的考察和评估,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同时还要考虑到班子整体结构,以及拟任职位所需要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考察中要对干部的学历、任职时间、身份、基层工作时间和培训、年度考核、民主推荐等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后备干部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干部档案为准,档案中没有记载的要提供有关原始证件。

第二十六条在考察干部的同时,干部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任用干部前一周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征询廉政鉴定函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准确地予以提供。对考察中群众反映廉政和计划生育等方面重要问题要及时调查清楚,一般应有有关部门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考察对象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地对本人作出评价和提出使用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严格考察的基础上,考察组要认真研究,综合分析,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一分为二,既要把成绩反映出来,又要把主要缺点、不足和问题如实地写清楚。还要写明被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位列名次。

第二十九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如发现考察组成员在考察中有不坚持党性原则,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不认真调查,不实事求是汇报考察情况和意见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及时提交书面考察材料,干部主管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无论是组织推荐,还是个人举荐或自荐的人选,须经旗委组织部门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讨论。

第六章酝酿呈报

第三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提交旗委讨论决定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旗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

第三十三条干部酝酿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旗委组织部在听取考察汇报并进行研究后,提出任用干部的初步意见,由组织部部长向旗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汇报。

(二)旗委组织部要根据干部任用的去向,充分征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人大、政协党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地方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征求协管方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征求旗委统战部门、工商联主要领导的意见。

(三)旗委组织部召开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四)书记办公会酝酿或分别交换意见。

(五)由旗委组织部负责向旗委提交干部任用议题。

(六)参与酝酿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加强保密工作,不能随便扩散酝酿情况,更不能跑风漏气。

第七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酝酿情况,组织部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免意见。

(二)旗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1、旗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成员进行讨论;

3、按照旗委《关于讨论任用苏木乡镇党政正职实行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办法》、《关于常委会实行讨论任免干部投票表决制的试行办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旗委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旗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时应邀请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暂缓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在讨论中,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进行考察,不能临时动议。未经旗委集体讨论,不能决定干部任用,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旗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须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旗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表、本人档案和旗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上级有关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及表格,要严格审查。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旗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正式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对象为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除外)。

(四)进行任前谈话。对公示期间没有不良反映或有反映,经调查不影响任职问题的,在正式发文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旗委管理的干部,由旗委领导谈话;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旗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由纪委同志同其进行廉政谈话。谈话前旗委组织部门要向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发出通知。谈话的内容主要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谈话时有关工作人员要做好谈话记录。

(五)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干部、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除外)实行一年任职试用期。试用期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期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按照《干部试用期满公示暂行办法》,经考核胜任现职,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第八章任免

第三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

(一)党政领导干部党内职务的任免,由旗委组织部直接发文。

属于政府任命的干部,经旗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旗委组织部向政府党组行文提名,由政府党组讨论任命。

属于推荐给人大、政协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人大、政协专委会、办公室领导干部,旗委会议决定后,组织部门行文提名,由有关单位按有关法律或章程办理。

(二)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研究决定后,按有关程序由组织部发文任命。

凡属旗委提名,由人大、政府、政协等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和报上级审批的干部在选举或做出正式任命前,不得提前行文、到位或离职。

(三)旗委管理的干部,任职行文由旗委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组织部部长签发;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行文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宣布党政领导干部到职、离职,由旗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

干部离职前要搞好离任审计并进行交接;干部到职一般由本人在一个月内亲自办理调动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分别装入个人档案和有关干部科室的文书档案。装入干部个人档案的材料是: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廉政鉴定表和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汇总表、推荐干部表和考察谈话记录等归入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书档案。

干部任免审批表由旗委组织部门根据任免文件填写任免决定并加盖印章。

任免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完成干部档案中职务变更的续填和干部名单的更改工作。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旗直部门及事业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适用于苏木乡镇、旗直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人员的调整安排。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进行。

第三十九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和本细则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十条公开选拔在旗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布公告;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旗委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竞争上岗工作在旗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笔试、面试;

(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5)旗委讨论决定;

(6)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交流与回避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2)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苏木乡镇、旗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交流可以在苏木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苏木乡镇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旗委及组织部门在考察、讨论任用干部时,凡与考察(任用)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工作。

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党组织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3)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严格执行旗《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六条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职务变动,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七条自愿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八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九条责令辞职,是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一章降职

第五十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按照旗《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规定》,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五十一条参与讨论或承办干部选任的所有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保密。对泄密者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二条凡违反《条例》规定,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者,上级有权制止纠正;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教育、培训、考核、管理

第五十三条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担任科级干部上岗后要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

2、支持和鼓励干部在职攻读学位,提高科级干部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

3、有计划地选送科级干部到发达地区参加干部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开阔眼界和思路。

4、加强外语、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提高干部的现代管理技能和水平。

第五十四条坚持干部考核制度。

根据旗委《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完成干部考核工作。干部考核材料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五条实行干部审计制度。

按照干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财务、基建、资产、产业、后勤等主管财物的部门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实行届末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六条完善干部交接制度。

根据旗《党政领导干部离(任)职交接制度》,在干部任免决定下达后,应在两周内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交接内容为:由本人负责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单位内部经费收支情况和经办程序;移交主要工作文件及有关财物的帐目和清单。

新任领导对交接工作负责,如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其上级领导提出并协助解决。

第五十七条完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科级干部、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综合考察材料等。

第十三章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旗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某个干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旗委或组织部门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九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旗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二条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旗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报告篇四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报告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

大家好!

本人于20____年参加了全市首批学校中层副职干部竞聘上岗,5年过去了,我仍然很清楚地记得还是在这个会场,就是在座的老师们投下了您神圣的一票,给了我为芳小的教育科研服务的机会。下面我按本次述职的要求分德、勤、能、绩、责五个方面把5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向大家汇报一下。

一、热爱学校,热爱工作。

从初参加工作时连续住校5年到如今每个节假日都能到学校转转,我想自己对这所曾在这儿学习又到这儿工作的家乡学校是有深厚感情的,平时能自觉做到有利于学校的话多说,多做有利于学校的事,努力以朴实的行动维护学校的整体形象。教育工作是辛劳的、科研是枯燥的,但我时刻提醒自己既然走上了教育岗位,选择了教育科研,那就必须做好它,人生的价值就体现于在坎坷中成长。

二、勤于学习,勤于实践。

“勤能补拙”这句话永远是激励青年人学习新知的动力,从学生到教师,从教师到领导,这其中有太多的知识需要学习和更新。为此,我一是向书本学,几年来,每一本订阅的教育杂志均利用休息时间逐一翻阅,并有选择地精读几篇,让自己的教育教学思想能始终站在课改的前沿。二是向身边的老师们学习,从大家的课堂教学艺术中汲取营养,从师生关系的处理中得到启发,促进了自身的专业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也多次参加了各级教科研培训交流和课堂教学展示活动。

三、锤炼技能,挖掘潜能。

今年上半年参加的一次说课竞赛让我深刻地感受到了自己在教育观念、教学技能等方面与时代的差距。无论是对教材的把握处理上还是媒体手段的运用上,都来不得半点自信与自满,站在市一级的舞台上就可看到强手如云。我也清楚地知道,业务技能的形成不靠一朝一夕,不能搞突击,而应扎扎实实抓住每一天,用陶行知先生的每日“四问”精神来督促检查,发挥出个人的最大潜能。

四、物化成果,创造佳绩。

在这五年中,我在坚持教中高年级一个班数学和一个年级信息技术课,基本达到教师平均工作量的同时,着力抓好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先后有16个省市级课题结题或立项,已结题的不管涉及哪个学科、哪项工作全部获教育科研成果奖,一批课题组、教研组和教师因教科研成绩突出而受到各级表彰。学校于20____年获得了宜兴市教科研先进学校,20____年首度获得为数不多的无锡市教科研先进学校荣誉。20____年至20____年上半年,我所兼管的学校德育工作也获得了无锡市优秀家长学校、无锡市德育先进学校等荣誉,现在仍兼管的现代教育技术工作获得无锡市实验学校称号。

个人素质在这五年中也得到了提高,在参加的课堂教学评比中,先后获得了宜兴市教学能手、全国优质课一等奖等成绩;20多篇论文在各级教育杂志上发表,在刚刚过去的9月份中就收到了4篇发表在国家级、无锡市级刊物上的论文。在每年一次的江苏省创新大赛中,辅导学生5次获得我们学校的最高奖。

五、牢记职责,尽心尽力。

站上今天的岗位是老师们给我的机会,更是对我的考验。五年中,我与大家一起经历了教育科研的阵痛,品尝了研究成果的甘甜。有一点我始终不忘,那就是教育科研仅靠个别人是无法有效推进的,任何成绩的取得都与每位教师的支持和参与密不可分,老师们为一次次课题活动的全身心付出,新学期开学时交来的一篇篇论文便是最好的证明。我,唯有更好地指导与服务学校的教科研工作,才能不辜负大家的期望与要求。

各位老师,我的述职就到这儿,请予审议,谢谢!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报告篇六

第一,通过大学本期干部培训活动,我感到受益匪浅,不仅开阔了眼界,而且受到了一次生动而深刻的政治思想教育。不学则惘,无为则殆。学校这次对我们进行了一次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指导我们怎样做事,教导我们怎样做人。

第二,这是一次培养中层领导干部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大会。在展开分组讨论时,领导干部们各抒己见,畅谈干部培训中的心得体会,为学校发展献言献策 ,充分体现了作为海大的一员,作为学校中层领导,与海大的发展休戚与共的主人公精神。海大的发展与海大人特别是每位领导干部的工作努力分不开,海大的明天就存在于今天的努力中!海大的事情就是我们自己的事情!时刻以良好的心态处理工作中的事情。真切认识到申博增硕是我们当下的中心工作,培养三能人才是我们永远的责任。

第四, 责任重于泰山,无为则殆。做而不学等于蛮干,学而不做等于白学。

学习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用所学的知识来指导我们做事。通过这次学习,使我更清楚地感到自己肩上的责任重于泰山。通过学习人才新理念,使我感觉到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立志成为奋发有为、积极进取、有位有为地为学院建设出力的干部。只有这样才对得起领导对我们的重托,才对得起同事们的信任,也才对得起自己无悔的良心。

第三,通过学习,认识到作为一个称职的高校领导干部应该具备与时代发展想适应的领导能力。这不是一句空话,这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是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的要求。仅有工作的热情而没有工作的能力依然不能将工作干好,这不仅需要有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多方面的能力。所以,我们每一个中层领导干部都要在工作中养成这些能力,提升这些能力,以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才能让学校领导放心!让广大教师放心!

第五,学以致用,做好本职工作。通过学习,使我的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但归根到底还是要把工作做好。今后我将从以下三方面做好本职工作。一是克服困难,取得工作实绩。在工作中要完成一项工作任务,往往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困难,如何正确地对待这些问题和困难?通过学习这使我认识到为了完成管理目标,没有任何借口,只有千方百计寻找解决问题、克服困难的办法。

通过干部培训班学习,提高了个人素质,增强了责任意识,确保我们能够以端正的态度,过硬的能力,良好的状态和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为服务学生、服务教师和服务海大打下了良好铺垫!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报告篇七

一、经由过程学习培训,使我清楚地体会到要不断加强素质、能力的培养和锻炼一是要不断强化年夜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树立学校利益第一位,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始终保持健康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加强勇于攻克难关的进取意识,敢于负责,勇挑重担。

锲而不舍地做好我们的工作。二是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熟练工作方法。要学会沟通与协调,要善于与领导、中层干部、职工、学生进行沟通,要学会尊重别人,放下架子,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要当好学校领导的参谋助手,要围绕如何促进学校发展的思路,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经常反思工作、学习和生活,把反思当作一种文化,经由过程反思。

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三是要敢于吃亏、吃苦、吃气,弘扬奉献精神。“三吃”是一种高尚的自我牺牲精神、奉献精神,是社会的主流风气。为人处世要心胸开阔,宽以待人;要多体谅他人,遇事多为别人着想,即使别人犯了错误,或冒犯了自己,也不要斤斤计较,以免因小失年夜,伤害相互之间的感情。要树立奉献精神,树立“吃苦、吃亏、吃气”的思想。中层干部就是要吃苦。

吃别人吃不了的苦,做别人做不了的事,忍别人忍不了的事,严格要求自己。四是要宽宏年夜量,学会包容。包容是一门艺术,是一种境界,要达到这类境界,就必须拥有博爱的心,博年夜的胸襟,还要有一份坦荡、一种气概,包容是赢得尊重的前提,包容是人生的财富。包容不等于迁就和放任自流,包容别人的过错,是为了让别人更好地改过,与人相处要学会容纳、包涵、宽容及忍让。

做到心理相容。五是要注重文明礼仪,加强综合素质。文明礼仪是生活和工作的根基,是体现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具体体现,没有了文明,就没有了基本的道德防线。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具备文明素质,做一个堂堂正正的人,特别是做学生管理工作更应该注重文明礼仪,德高为师,身正为范,为人师表,为学生做好示范榜样作用。让文明礼仪成为学校发展的主流,让我们的学校成为文明的校园。

六是加强作风建设,强化“两个意识”。“两个意识”是指忧患意识、宗旨意识。忧患意识、宗旨意识是有机联系的同一整体,表现在政治上是一种高度的觉悟,表现在思想上是一种崇高的境界,表现在工作上是一种良好的姿态。只有进一步加强忧患意识,才能始终保持开拓进取的锐气;只有进一步加强宗旨意识,才能始终树立经心全意为学校服务、为学生服务的意识,才能不断加强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才能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素质和调整好精神状态,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二、经由过程学习培训,使得自己进一步明白自己的位置,明白自己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不断释放出较高的工作,从而最年夜的发挥出自己的能动力和执行力在听过孙喜莲老师那深入浅出的讲座以后,我本人也陷入了深深的思索,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是做好中层领导工作的关键。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自己所处位置的重要性。

要对自己的工作能力、意识有深刻的认识。要做好领导的助手,要能够担负起学校领导交待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要搞好上下属的关系,协调好与基层的关系,在有限的空间里发挥出最年夜的作用。要努力做到到位不越位,有功不争功,有为不胡为。做为一名中层干部,对待工作要有,对待群众要有热情,对待领导要用真情,对待事业要钟情。

复杂而有难度的工作交给我们,这是工作的需要,是领导的信任,是群众的重托,做为中层不应为难,不应胆寒,不应推迟,要敢于面对挑战,要敢于勇挑重担,要敢于担负。要相信自己的能力,要理会领导的意图,要勤于上下的沟通,要善于发动群众。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集体的力量是无穷的。做为中层干部最应不贫乏的就是,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的释放出较高的工作。处在学校中层领导的位置。

给校长,汇报要不藏私心,要以年夜局为重,要把学校集体的利益放在最前面,实事求是,不瞒报不虚报不谎报不瞎报。在实际工作中,要努力做一名智慧型的

领导

,对于基层的问题要善于解决,对待上面的问题要善于思考,周密执行,对于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善于乞助。能力上,一个好汉十个帮,要不断巩固我们的群众基础,如许工作起来才会驾轻就熟。从而最年夜的发挥出自己的能动力和执行力。处于中层的位置,要时刻维护学校领导的地位和形象,要时刻维护群众的利益,在上指下达。,转变了观念,又明确了今后的工作重心和工作思路。在今后的工作中。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报告篇八

在刚刚进入20xx年之际,有幸来到xx,参加了xx市教育局联合xx师范大学主办的xx市中小学中层干部高级培训班的学习。这是领导对自己的信任和关爱。通过听讲座、参观、影子学习、使我在学校教育方面增长了知识,开阔了眼界,收获不少,感受颇丰。现在我谈谈自己的一点体会:

一、建设优秀的教师队伍,优化育人环境

本次影子学习所考察的是xx师范大学附属育新小学和回龙观育新小学两所学校。育新小学用原形人物雕塑、回龙观育新小学用鼓和石头展示学校的办学理念,使校园环境和文化建设独树一帜。校园走廊文化建设上,为学生留出足够的空间,让学生的作品上墙,为学生搭建展示自我的平台,激励学生不断前行。力求做到“让每一面墙壁都说话,让每一寸土地都闪光”。让学校的一草一木都浸润文化的力量,用艺术来熏陶学生的思维细胞,用文化来诱发学生的做人品质,使校园散发出浓浓的人文气息。

二、增强了对学习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从xx教育学院德育中心主任张红的《一种关于幸福的教育》让我对学校德育工作方向有了新的思考。传统社会身份最重要,现代社会是以契约为准,传统社会是竞争的社会,未来社会是去面临竞争的社会(合作社会),要培养孩子学会妥协、理解及共鸣。传统中国的社会道德以私德居多,现代社会熟人接触居多,公共道德越来越重要,要靠学校做好德育工作。举例子:一到三年级应细化到每个管理细则上,一定要记住,规则是灵活而有弹性的,记住一句话,“你虽然爱学生,但是学生任然认为你不爱他,这是为什么,因为你没有用他最喜欢的方式让他接受”。小学生对自己的评价来自他人的评价,所以自卑者居多,因此多陪学生玩和聊天,多让孩子做事,有的时候亲密的肢体接触也可以让孩子喜欢上你。

三、进一步增强了对中层干部在学校角色的认识

从xx海淀区教育党校副校长中小学干部研修中心副主任汪志广的《做最好的中层——中层干部的专业成长》专题讲座中,我深知中层干部是学校的核心人才,是承上启下的中坚力量。是学校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可或缺的执行官和实践者;给校长当好助手,俗话说:在其位、务其职、思其政。作为教务主任,首先要求自己做到正确定位,作为一名中层领导,必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晓”,起桥梁沟通作用。在工作中,我能以求真务实的态度,顾全大局,融合群体,在校长的指导下,制订好学校工作计划及教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使学校工作更有计划性、针对性、实效性,并注意总结教育教学方面的经验,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运作正常。教务处的工作是琐碎而繁杂的。因此,在平时工作中,我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加强学习,不断加固精神防线,弘扬正气;二是乐于接受群众监督,自觉做到“三不”,即工作时间长不计较,工作任务重不叫苦,做的事情多不厌烦。我始终认为,一个人无论职位高低,能力大小,都要对工作尽一份责任,献一份力量。我不断告诫自己,要以身作则,赢得教师们的信任与支持。正所谓:“海纳百川”,在工作中,我要求自己做到,对待同志态度谦和,和教师建立起平等的合作关系,不勾心斗角,注重团结,容人容言,荣辱不惊,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听了汪志广教授的《中层干部的专业发展》的讲座,让我感受到了作为学校中层干部需要在领导方法和领导艺术上多借鉴成功人士的经验。

四、教育要用爱撑起一片蓝天

从xx师范大学第三附属中学主任凌惠《用智慧做教育》这个专题讲座中,我学会了当班主任的工作技巧,即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从大处着眼,放手让孩子自己干;从小处着手,从低年级起培养孩子的习惯,营造奋勇争先的氛围,工作中注意呵护孩子幼小的心灵;也由此可见,要把学校的工作抓好,把学生教育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们就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充分发挥我们教师的工作主动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从魏书生《科学民主的教育观》里讲了他从当教师到名师到校长、到局长的经历,全是自己实实在在的例子,把自己的管理理念解释的清清楚楚,用他的话总结就是“把这些极小的平凡的事情干得有滋有味、有声有色、从从容容、快快乐乐、如诗如画、如歌如舞的时候,你自然就在每天都尽到生存责任的同时,每时每刻都能享受到生存的快乐与幸福”。

十天的学习,虽然很短暂,但是收获很多。回到家里一直在脑海里思考着我们自己的教育。在去年全旗教育工作会议上索旗长讲话中谈到,20xx年政府重点工作就是两方面内容,其中之一就是抓学校教育工作,证明我旗政府对教育工作开始引起高度的重视。在3月13日召开的全旗教研工作会议上,教育局王局长在谈到我们莫旗中考成绩在全市排名倒数第二,这是我们所有教育工作者的耻辱的时候全场鸦雀无声,大家都感觉自己的脸热热的。在会议上王局长再次重申各校一定要抓教学,并且对成绩突出的学校给以重奖。以后这个奖励机制常态化,以此激励各校要真正的抓教学。在开学初韩校长在全体教师工作会议上也谈到本学期重点工作就是要提高我们的教学成绩,而且将很大一部分资金投入到教学上,这在以前是没有过的,这是我们大家耳目共睹的。为什么这么做,其实我们都知道。一所学校要想生存必须在教学质量上下功夫,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就是生源在不断减少、学生两极分化严重,教师队伍不断老化、教学硬件条件不足,我们已经成为一所薄弱学校。所以说摆在我们面前的就是两条道路,一条就是被兄弟学校兼并,我们这些人分道扬镳;另一条路就是在现在的基础上能让生源稳中有升,坚持到到2017年完成标准化学校建设,让我们的师生都能在宽敞明亮的教学楼上课。至于走哪一条路,就需要我们大家好好思考,我相信没有哪一个教师想离开这里吧。意识到我们的困难,也看到我们的前进方向,我们应该怎么办?那就是我们要在校长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各负其责,少讲索取,多谈奉献,共同把我们的学校建设好。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报告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专兼结合的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中层干部队伍,根据《中国******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分级分类管理;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把中层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非******党员中层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决议、决定,具有正确的政绩观,不谋求私利,不滥用职权,做出对广大师生、对xx历史和未来负责的工作实绩。

(三)善于学习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够把上级政策规定与本校实际相结合,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有实招,求实效,带头践行“允公允能,日新月异”的xx校训,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具有正确的权力观,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依规办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有服务意识,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具有胜任中层干部岗位的领导才能、组织能力、文化水平、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善于凝聚师生智慧解决实际问题。

(七)中层正职干部,应当具有战略意识和宏观视野,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善于科学管理、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中层副职干部,应当眼界开阔,思路清晰,善于沟通协调、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

(八)担任党内职务的中层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中层干部职务,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工龄。对于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工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提任中层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提任中层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文化程度或同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管理人员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一般应当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科级岗位工作经历;专业技术人员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当具有系(所、中心)、教研室、党支部负责人等岗位的管理工作经历。

(四)管理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一般应当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中层副职岗位工作经历;专业技术人员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副职任职要求可适当降低;对于高层次人才和学校急需的专业领域人才等,提任专业学院院长或实体研究机构负责人等与学术相关性较强的中层正职岗位,可不作副职任职要求。

上述“两个以上岗位工作经历”,是指在同一职务层次两个以上的岗位工作过;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但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及其他类似情况,时间为半年以上(含半年),且在党委组织部备案的,也可视为在两个岗位工作过;干部平级兼任职务且有明确分工的,可视为两个岗位的任职经历。

凡经学校党委统一选派、在校内外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均可视为一个岗位的管理工作经历。(五)提任的中层干部,一般应当能够履职4年。在中层班子换届调整中,年满58周岁的,一般不再提名连任中层干部职务。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担任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职务的,应符合工会、共青团章程等有关规定。

(八)新提任的中层干部应当按照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经过相应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一般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八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中层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中层班子结构需要或者中层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九条对于高层次人才和学校急需领域的专业人才,担任学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中层干部职务,可按照学校聘任制中层干部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加强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专业学院、实体研究机构干部的交流任用。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中层干部配备和中层机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干部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岗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中层干部的选拔,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方式进行。中层干部的任用,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学术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中层岗位出现空缺且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中层岗位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中层副职岗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通过公开选拔担任中层干部的校外人才,实行聘任制,按学校聘任制中层干部的有关规定管理。聘任人选要与学校签署人事聘任合同,担任中层干部的职责与待遇可一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中层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岗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商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和有关中层单位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

(五)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党委组织部根据推荐岗位情况,确定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一)专业学院、实体研究机构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代表范围可为:

1.班子成员,分党委(党总支)委员;

2.系(所、中心)、党支部负责人,科级干部;

4.教代会、工会委员。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原则上为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人员较多时可选教职工代表参加。

(二)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代表范围可为:

1.中层干部;

2.科级干部;

3.党支部负责人;

4.相关单位有关人员。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原则上为本单位全体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岗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和有关中层单位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单位中不宜进行民主推荐的特殊岗位干部人选,可以由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由党委常委会确定考察对象人选。要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考察对象可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进行等额考察,意见不集中的,一般应当进行差额考察。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党性不强,品质不端,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它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要进行严格考察。必须依据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中层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能力和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中层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五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八)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可参照第十九条中谈话调研推荐的代表范围确定。

第二十七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中层岗位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校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

非******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选拔任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用中层干部,应当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书记、校长要末位表态,其中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四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须按有关规定呈报学校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中层干部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动态调整。主要依据中层单位教职工、学生规模或中层单位业务性质、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对提拔任用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中层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职务,属于委任的,试用期为一年;属于聘任的,执行聘任制有关规定。

试用期满后,要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报党委常委会审议。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含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一般不能缩短,但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后,可提前终止试用期;干部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谈话制度。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中层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时,可进行集体谈话。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学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九条中层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学校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需报上级审批的,上级批复同意后,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群团组织负责人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三)由学校党委提名,由董事会、理事会决定聘任的中层干部的任职时间,自董事会、理事会决定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任期、交流、回避

第四十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中层干部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每个任期一般为四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八年。

第四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四年的,鼓励交流,满八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上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三)加强干部交流统筹。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四)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学校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单位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四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学校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或出国

(境)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中层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辞职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提出,由学校党委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学校党委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干部提出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职务;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学校党委应当责令其辞职。

学校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被责令辞职的中层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学校党委应当予以免职。

第四十六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中层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四十九条中层干部因健康原因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一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上级规定和本办法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纪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学校党委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五条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学校各中层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年xx月xx日******xx大学委员会印发的《xx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x党发〔xxxx〕xx号)同时废止。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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