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

时间:2023-11-14 作者:琉璃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

情况汇报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传递信息,提供决策依据,并推动工作的顺利推进。如果你还不太熟悉情况汇报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以下的情况汇报样本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一

今年以来,我局在省、市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了全县统计执法检查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做法。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我们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要求,及时召开局务会,研究制定我局实施方案。与此同时,立即向县政府领导进行汇报,县领导明确指示,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局内部成立了以“一把手”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领导小组各成员的职责分工。

(二)制定方案,周密安排。为保证检查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制定了全县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方案。一是明确了检查内容,检查重点;二是出台了局内部各专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1-矢。三要通过这次统计执法检查活动,完善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规范化建设,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优化统计法治环境。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xx统计站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这几个乡镇主要表现在农业基层统计报表缺失、不全、迟报的现象。按照《统计法》的规定以上乡镇属于编造统计数据、按照《处分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通过我局执法人员的二轮检查,以上乡镇在规定的时期内都已改正。

三、

存在问题。

一是还需进一步浓烈全社会依法统计的氛围。由于对《统计法》的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基本靠统计部门本身,导致对《统计法》的推动力不够,仍存在社会上对《统计法》知晓度、关心度、理解度和执行度不够。

二是还需靠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来促进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的提高。当前,由于加快民营企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新办企业迅速增多,给统计人员配备,统计原始资料、统计台帐的设置等统计基础工作到位增加了压力和难度,这既影响了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而且还影响了全县统计数据质量。

-2-以协调,导致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相应的制裁。

五、整改措施。

我们将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针对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确保存在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整改到位。

1、正确对待统计数据上报问题。各统计人员要认识统计工作意义所在,责任重大;认识新形势对统计提出了更高要求;认识到我们工作中的问题还很多.树立“有为才有位”的工作理念,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成就感。在实际工作中摆正心态,认真干好本职工作。

2、与司法部门联合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情况检查,增强统计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力。可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开展劳动情况统计专项执法检查,以此类推,形成统计执法的强大声势。

3、加强基层统计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目前,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步伐在加快,新业务、新知识层不出穷,加之基层统计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应加大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的工作力度。县局将直接培训到各乡镇统计站及重点企业统计人员,并在各种新项目调查过程中,亲临基层指导业务,发现问题,及时指正。

-3-算、汇总、审核、质量评估及资料归档管理工作,避免因人而为的随意性,同时要抓好统计执法这一突出环节,把执法检查贯穿于日常统计工作中,做到全员化、经常化、制度化,切实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x年x月x日。

-4-。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二

为深入推进“企业一套表”改革,扎实做好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有效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我镇统计调查能力、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县统计局《2012年xx县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博统传(201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对我镇“三上企业”统计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人员开展统计自查工作。

为做好我镇“三上”企业的统计基础建设和企业一套表的网报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我镇的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以分管统计工作的xxx常务副镇长为组长,分管工业的xxx副镇长为副组长,统计站人员为成员的自查工作小组,对我镇的所有“三上”企业展开自查工作。

我镇按照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对我镇辖区内xx家“三上”企业的2011年年报表以及2012年已上报报表、统计基础建设情况以及“企业一套表”网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是:一是所有“三上”企业均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了统计原始记录、台账,建立健全了统计档案;二是统计硬件设施比较完善,配备了联网直报所需的电脑;三是企业的统计报表填写准确、完整、规范,报表都有负责人签名和企业盖章,没有发现有涂改数据的现象;四是统计报表归档比较规范,按专业分年度进行分类归档,归档报表都附有封面、目录等,比较清晰明了;五是台账是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自行设置,台账也是按专业分年度设置了进度台账和历年台账,大部分企业台账登记比较及时,台账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能够相吻合。六是“三上”企业报送报表及时,没有发现虚报、瞒报、漏报、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行为,网报直报率达100%;七是企业指定了统计负责人,配备落实了专兼职统计人员,有部分人员参加了统计上岗培训,做到了持证上岗。

三、存在问题。

通过对“三上”企业的检查结果来看,我镇“企业一套表”推进还是顺利的,成效是明显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部分企业统计法律意识比较谈薄;二是部分企业对统计工作不够了解、不够重视;三是部分企业的统计员没有持证上岗,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四是统计人员的变动频繁,导致新接替的统计人员因业务不熟悉,对数据的评估存在一定的误差;五是企业的统计制度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整改情况及下一步计划。

一是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三上”企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三是加强对“三上”企业的督促检查,强化数据质量意识,确保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及时、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四是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所有在职专兼职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上岗培训或统计继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五是要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严禁统计资料遗失,杜绝数出多门,相互矛盾,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六是加快完善、健全企业的统计制度,确保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xx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三

我街道党工委、政府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结合我办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我办“三上”企业统计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人员开展统计自查工作。

为做好我办“三上”企业的统计基础建设和企业一套表的网报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我办的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以分管统计工作的***副主任为组长,统计办人员为成员的自查工作小组,对我办的所有“三上”企业展开自查工作。

二、通过自查,发现存在问题。

通过对“三上”企业的检查结果来看,我办“企业一套表”推进还是顺利的,成效是明显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部分企业统计法律意识比较谈薄;二是部分企业对统计工作不够了解、不够重视;三是部分企业的统计员没有持证上岗,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四是统计人员的变动频繁,导致新接替的统计人员因业务不熟悉,对数据的评估存在一定的误差;五是企业的统计制度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整改情况及下一步计划。

一是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三上”企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重视;三是加强对“三上”企业的督促检查,强化数据质量意识,确保企业联网直报工作及时、统计数据真实可信;四是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所有在职专兼职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上岗培训或统计继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五是要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严禁统计资料遗失,杜绝数出多门,相互矛盾,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六是加快完善、健全企业的统计制度,确保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四

根据县统计局安排部署,我局及时成立了检查小组,对照《通知》要求,认真展开气象统计工作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落实统计人员。

我局领导十分重视气象统计工作,专门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气象统计工作的督促指导。同时落实专人负责气象统计,在保持长期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保证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此次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开展以来,局机关又及时成立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盖世民局长任组长,孟令忠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检查事务,从而为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的顺利、高效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加强统计普法,严格依法统计。

1、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坚持把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气象普法重要内容之一,结合“三个一”、“法制宣传月”等活动,积极开展《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其中,重点抓领导人员和统计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采取中心组学习会、继续教育等途径,强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宣传,严厉禁止官出数据、乱出数据的行为。通过广泛的宣传,系统上下统计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全体干部职工能做到知法懂法,遵章守纪,在统计工作中不说外行话,不做违法事。

2、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我局始终坚持依法统计,自觉维护《统计法》的权威。平常工作中,局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数据提供的真实性情况、各项气象统计报表上报及时性、准确性情况和统计工作中的行政干预情况进行督查。此次行动,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未发现有单位领导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单位统计行为失察等问题;未发现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情况;未发现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提供部门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等问题。

三、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质量。

统计关系国计民生、服务科学决策,数据质量至关重要。为确保气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我局从三个方面着手,努力提高统计质量。

一是在观念层面上,强调统计质量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生命。要求统计干部坚持实事求是,杜绝虚报浮夸、弄虚作假,树立自身的形象和工作的权威;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杜绝层层下达高指标的做法,为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在具体业务上,坚持从基础做起,建立健全统计台帐,报表原始记录,加强统计资料归档工作,从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录入、数据处理、质量验收、开发应用等各个环节层层加强质量控制。

三是在制度约束上,健全和落实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经常性的数据质量督查制度,重要报表由提供相关数据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名负责,从而有效避免了数据失真现象。

总之,我县气象统计工作领导重视,执法严格,此次大检查,未发现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断探索改进,促进旅游统计工作更上新台阶。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区是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一个新区,地处长株潭三市结合部,辖4乡、2镇、1场、9个街道、1个省级开发区和1个省级工业园,总面积206平方公里,人口34.27万,其中城镇人口25.68万人,占总人口的70%。随着湘潭市政中心东移,我区已成为了新的中心城区,区位优势日益明显。

近年来,我区的体育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大力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开展了一系列群众体育活动,扶持了“全民健身工程示范点”、“国家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点”等基层体育阵地的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财政对体育事业的投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近年来,区财政对体育事业力所能及地进行了投入,局机关2个体育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都列入了财政预算,每年的活动经费都给予了相应的支持。

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并向社会开放情况以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

1、公共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并向社会开放情况。

随着湘潭市政中心的东移,东方红广场、金侨体育中心、君子莲广场等一批大型体育文化设施的新改扩建,为我区开展群众体育文化活动提供了场地,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健身和休闲场所。这给我区的体育设施建设带来了契机,“四基”建设(即:阵地、队伍、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也取得一定实效。同时我们认真实施了全民健身工程,从1997年实施全民健身工程活动以来,我区向省、市体育局争取了一些体育器材用于基层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了社建村街道办事处、中洲路街道办事处2个“全国体育先进单位”,书院路街道书院路社区1个“全省体育先进社区”,建设路街道霞光社区、新电厂宿舍区、五里堆街道金耐社区等6个“全民健身工程示范点”,荷塘乡金湖村、荷塘乡滴水小学、双马镇国强村、板塘乡摇钱村等11个“国家农村体育健身工程点”。

目前,全区有17个基层文体站,106个社区(村)文体活动室,这些体育场所全部面向社会开放,并在活动室的厅堂和宣传栏发布了开放时间、对待特定人群的优惠措施、服务措施等内容,并将这些内容印制成便民小广告向群众发放。优质的管理、周到的服务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许。

2、存在的问题

的开展,干部队伍有待进一步充实和优化。

(2)财政投入经费不足。虽然区财政在每年年初的预算中都支出了一部分经费用于开展全区的体育活动,但由于我区是湘潭市的中心城区、窗口城区,经常要配合、市政府举行一系列群众体育活动。同时随着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需求的提高,参加群体活动的人群逐渐增多,我区组织的活动也相应增多,活动经费也大大超支。

(3)基层体育设施建设急需加强。

主要是我区无体育场(馆),全区各乡、镇、场、街道文体站在人员、场地、设施等方面均未达到“体育法”和“条例”中关于体育活动场地建设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我区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已不能适应目前蓬勃发展的群众体育活动需求。

(4)体育产业有待进一步开发。目前,河东地区37家电脑体育彩票网点管理权全部都在市体育彩票中心,我区管辖范围内没有一家电脑体育彩票经营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和第四章第三十条的规定,公益金分配应下拨到县、市、区,但市体育彩票中心每年在经费的分配上不合理,管理上不明确。

三、学校体育工作有关情况

缺少资金,都没有更新,都不能满足现行学校体育教学和活动的需求。

2、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情况较好。目前,全区所有的学校都按要求对学生实施了体质健康标准。

3、开设体育课和开展多种形式课外体育活动情况。目前,全区中小学校每天都开设了两课两操,同时每年都定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如:全区中小学生运动会、全区中小学生乒乓球赛、全区中小学生篮球赛等。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为我区发现和培养了不少的体育苗子,表现突出的还被区业余体校选送到市体校,为我区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作了一定的贡献。

四、大力开展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

奥运同行”启动仪式岳塘区专场,来自全区各单位的`龙狮、腰鼓、军鼓、威风锣鼓共65支队伍近万余人进行了精彩纷呈的表演。活动共分为百龙千狮闹莲城、千人腰鼓迎奥运、千人秧歌庆新年、千人广播体操表演、全民健身万人行健步走五个环节,为喜迎2017年北京奥运会、打造“新三区”演绎了一台精彩的群众文体大戏。

现在,我区群众参与健身的意识不断增强,像东方红广场、银海广场、菊花塘公园、物探大队前坪、步步高广场等公共场所,早晚都能看到不少群众自发地参加体育锻炼,有的打太极拳、有的跳扇子舞、有的跳健美操……已经形成了较大的规模,在全区营造了全民健身的浓厚氛围。

总之,回顾我区近年来的体育工作,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我们相信,有省、市有关领导的关心指导,有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有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还有全区体育工作者的齐心协力,我们一定会抓住机遇、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努力拼搏,为构建打造新三区,建设新岳塘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六

为了认真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深入贯彻依法统计的基本方针,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根据文件精神,成立了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副乡长王显章同志任组长。按照上级要求,对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乡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处分规定》和“通知”精神,对照通知要求对本乡的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切实加强对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在此基础上我乡做好“四个相结合”、即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面向社会舆论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宣传法律知识和宣传执法相结合、注重宣传形式和注重宣传效果相结合。

按照上级的要求,我乡认真开展了统计执法自查工作,自查内容包括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处分规定和实施情况,是否办理统计管理登记,是否持证上岗,主要数据来源的方法,有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有无违法行为,存在的问题和改正的措施,通过自查,我乡各部门对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认识必须到位,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二是个别单位领导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统计网络不健全,没有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

三是统计人员学习不够;

五是统计数据上报还存在迟报,漏报现象。

1、提升统计地位,提高统计待遇。应该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保证其相对的独立性、法定性,以提升统计地位,解决统计人员的待遇。

2、健全统计监管制度。为使各级统计工作步入正轨,全面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各级统计单位的统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杜绝统计违法行为。

3、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提升统计数据质量。要提高企业统计数据质量,必须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真正做到“数出有据”。

4、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相对稳定的统计队伍,可以积累经验,为单位管理做出更大的贡献,为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

5、实现基层统计电算化、脱离手工报表,提高工作效率。统计工作网络化、信息化是必然趋势,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计算机知识,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快速提高统计工作的服务。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七

为了认真贯彻依法统计的基本方针,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为党政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数据。为了全面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规,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统计弄虚作假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丽江调查队、丽江市监察局和丽江市司法局《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县各相关部门统一思想,周密部署,结合我县统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县统计局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方案》,并联合下发了《县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国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明确了各相关责任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范围和检查内容,按要求认真开展了我县执法大检查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做好我县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县统计局、县监察局和县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联合开展统计当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全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好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抽查方案》,成立了县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统计局局长陆绍志担任,副组长由县统计局副局长赵军、县监察局副局长和立伟和县司法局副局长齐建业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

为了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座谈、标语张贴、报刊、互联网等方式,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使广大统计人员充分认识了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危害性,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增强了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制观念,认真自觉地投入到自查自纠工作中去。

1、县乡统计机构分别从:一是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情况,检查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流程和规范性、合理性、合法性;二是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案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三是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重点对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指标开展自查;四是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问题;五是领导人员是否存在打击报告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惩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五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认真查对,填写并报送了自查表和自查报告。

2、各企业以自查与统计执法办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认真核查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和是否存在迟报、据报、瞒报统计资料等问题,如实填写了并报送自查表和自查报告。

3、县直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要求,重点查对了:一是统计调查项目开展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行为;二是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三是检查是否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问题;四是领导人员是否存在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认真核实并填写报送了自查表和自查报告。

我县各级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通过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认真组织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如实查找了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到目前,我县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个别单位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个别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至今未报本单位的自查表。二是个别企业上报的数字仅凭主观推测,没有原始记录,也不设置统计台帐;三是有的单位统计人员未持证上岗;四是个别单位统计人员素质偏低,迟报统计数字的行为时有发生;五是个别单位的统计人员随意更换,队伍很不稳定。六是对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不够重视,不当一回事,没有按要求报送自查报告和表格。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种种问题,我局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个别单位和部门进行了批评教育,对自百不认真细致的,责令其限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并在下一阶段的抽查工作中,集中力量,统一行动,扎扎实实查处那些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对在检查中查处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进行处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依法统计、形成维护统计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八

根据《**县统计局关于在全县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统计发„2012‟24号)精神,我院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

统计工作是单位财务工作的重要一环,它能为医院的发展目标的制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同时统计数据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医院管理质量的好坏。故此,我院董事会和院部的院领导历来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按有关要求配备了学历高、有专业知识、有法定统计资格的专门统计人员。落实了工作责任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智能办公设施,为搞好统计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平台。

二、自查情况。

根据此次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安排,我院对统计执法制度制度的执行、人财物、帐等进行了全方位的自查,其情况是:

1、无违返《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无瞒报、漏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等现象发生。档案执法检查自查报告2、特别是每月的月报统计工作,都能按质、按量、按时定期上报卫生局。

3、院部历来高度重视基础数据统计。所有数据都是从基层统计而来,其来源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如门急诊人次和出入院人数等都是从科室一线收集资料,确保了数出有据,提高了数据的准确程度。

三、存在问题。

1、由于我院是民营性质,其人员极不稳定,流动性较大,给人员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部分提供基础数据的人员对统计法规和知识了解不够全面,还处于一知半解的层面。对上报的数据审核把关不严,个别的统计数据不够准确。

3、个别数据员对统计的时间观念不强,往往要院部统计主管人员督促。

四、整改措施。

通过此次自查,对所出现的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1、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加强统计法的宣传和普及,让基层人员了解统计知识和法规。

2、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

3、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为统计部门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数据。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九

根据21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今年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的通知》[南统(20xx)60号]和县统计局、监督局、司法局《关于联合开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现将我镇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设立承担统计工作的统计站,设置了2个统计岗位,配备了2名取得了统计从业资格证的统计人员;配置了电脑专门用于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和国民经济、社会统计和政府管理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以及其他资料,依法设置和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照要求支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权,特别是为第六次人口普查提供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必要保障。

根据省政府《意见》要求,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干部、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反腐警示教育的重要内容,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1.认真统计并加以核实纠正重要的统计数据。近些年,我镇统计数据没有出现失实现象,统计人员没有伪造纂改统计资料。在认真实施统计执法检查行为的同时,从未出现过打击报复统计人员,阻挠限制和干扰统计执法检查等行为。

2.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统计人员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自觉遵守统计评估制度,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纂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行为。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十

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严厉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和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解决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问题,根据xx精神,我县积极行动,在全面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各项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县统计执法工作,构建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工作环境,做好本次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xx号),并成立了“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统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纪委、司法局、统计局、城调队、农调队等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中层干部担任。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务必高度重视,从全县的大局出发,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作为当前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要事、急事认真抓紧抓好。各乡镇、各部门也均成立了相关的统计执法大检查机构,自下而下形成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

二、明确责任、突出任务。

为了确保本次大检查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我局向各乡镇、县直各企事业单位下发了《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实施方案》(xx号),并制作了《xx年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自查问卷》、《xxx年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乡镇统计站自查表》、《xx年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政府有关部门自查问卷》和《xx年x县统计执法大检查统计调查对象自查表》,明确自查主体为乡镇政府、县直部门、乡镇统计站和统计调查对象四个层次,明确自查时限为xx年至xx年1—6月,同时根据不同的自查主体对自查内容也予以明确,做到了任务清晰、责任明确,整改报告《县统计执法检查自查报告》。此外,县统计局还将本次大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要求局各专业人员对本专业所涉及的统计调查对象的自查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负责,当地调查对象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机制。

三、全面配合,积极实施。

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开展以来,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能全面配合,积极实施,认真组织开展了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时向县统计局报送了相关材料。从上报统计局的相关材料和自查报告中看,各级各部门统计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台帐、报表原始记录健全,统计资料归档完整,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报表资料也基本完整,自查结果与上报数据基本一致。但通过自查也发现了个别企业存在一些问题,如:有6个工业企业上报数与自查数不符,其中迟报5个;有2个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上报数与自查数不符;分别有1个建筑业和固定资产投资企业上报数与自查数不符;有7个单位劳动工资上报数与自查数不符;有2个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上报数与自查数不符;自查还发现全县有xx人统计人员未持证上岗。再如,太华煤矿产品产量上报数为xx万吨,核查数为xx万吨,虚报xx万吨;该企业产值上报数为xx元,检查数为xx万元,二者相差xx万元。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十一

不经意间,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经过这段时间的努力后,我们在不断的成长中得到了更多的进步,是时候抽出时间写写工作总结了。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工作总结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卫生统计执法检查的工作总结,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西安市卫生局 :

按照《***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市卫发﹝20xx﹞84号)精神,我局积极组织安排,要求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对本单位卫生统计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由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进行了抽查,对存在的问题,现场出具整改书,限期整改。现将我区卫生统计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依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年初就制定了卫生统计与信息化工作计划,把卫生统计工作任务下达到各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到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直报和统计数据处理工作。局机关配置了统计信息专用计算机,制定完善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了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和数据库的建立等工作。各单位都建立健全了卫生统计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了统计网络直报计算机,积极、按时收集上报卫生统计数据信息,使了卫生统计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不断提高卫生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每年卫生局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省、市级的统计培训学习。今年7月份,又选送了区医院、中医院和两所私立医院的统计人员,参加全省举办的基层卫生统计基础知识培训班。并且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厂矿卫生所的统计人员进行1—2次培训。同时充分利用各种信息交流平台和下基层督导检查工作的机会,对基层统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指导培训,讨论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效的提高了乡镇卫生院统计人员的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水平。

一是按照《**省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和省、市相关要求和标准,要求各医疗卫生统计直报单位及时、准确的把数据上报到统计网络直报信息系统,卫生局按时审批,严格把关,并上报数据到上一级。20xx年已经上报完成了第一、第二、第三季度报表,同时不断完善卫生人力基本信调查表(卫统2表)、医用设备数据调查表(卫统3表)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变动情况,保证了各项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二是11月份接到“**市转发**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服务工作量周报的紧急通知”文件后,我局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我们及时转发了文件,并就此项工作任务对两所区级医院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要求两所医院,指定具体人员负责,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各医院都能按时、准确的完成周报数据上报工作,卫生局对各医院每周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及时掌握全区医疗服务工作量的变化情况。三是加强对病案首页库建立和疾病分类编码工作。县级医院加强了院内网络建设,各科室分别配备了电脑,建立了院内局域网,成立信息科,制定相关制度,由专人负责疾病分类统计、病案首页数据录入等工作,按时向院办、区卫生局上报有关数据,基本做到了数据真实、准确。疾病分类编码都能按照现行的icd—10要求,编码正确,工作熟练,病案登记管理规范。疾控中心、妇保院配备了专用网络直报电脑,能够及时上报各类数据信息。四是各医疗机构各类原始资料登记基本齐全,统计人员能够顺利完成卫生统计直报任务和村卫生室的代报工作,上报都完整、规范。

从检查来看,各医疗卫生单位能够较好的执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制度要求,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数据准确、完整,数字真实可靠,没有违反《统计法》的有关规定。

1、基层统计制度还不健全,个别原始资料与上报数据出现不符的现象,统计人员对部分统计指标概念不是很清。

2、诊所的统计信息化工作,管理不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统计信息化工作建设力度,重点实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建设,提高卫生信息技术能力,力争使我区卫生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十二

2、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3、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自2004年1—6月份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案一件,结案一件。

4、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管理情况:

5、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目前我县专(兼)职统计人员150人,参加统计上岗培训(已有上岗证)人员137人,占全部统计人员的91.33%,全部报表单位都配备了专(兼)职统计人员。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十三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已经200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朱之鑫。

2001年6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第六条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六条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检查机关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

(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八条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企业调查总队受国家统计局的委托,可以查处本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查处:

(二)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非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前款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应进行审查。需要立案的,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地级以上地方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管辖涉外社会调查违法案件。第二十五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二十六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检查机构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行政机。

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统计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二条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经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的各类案件。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的前款所列。

(一)。

(三)。

(四)项案件,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

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十四

(200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发布部门】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1.05.1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2。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3。

第五章备案与报告...........5。

第六章法律责任.............6。

第七章附则...............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第六条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在接受统计检查时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按期据实答复。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检查机关应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出《统计检查结论》并送交被检查对象;

(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八条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查处。

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企业调查总队受国家统计局的委托,可以查处本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执法队(室、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十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统计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给同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查处:

(二)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九)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非法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前款所列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应进行审查。需要立案的,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

地级以上地方统计行政机关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依照管理权限管辖涉外社会调查违法案件。

第二十五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二十六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检查机构应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统计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二条下列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

(二)经统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

(四)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的各类案件。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处理的前款所列(一)(三)(四)项案件,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

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报告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检查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十五

为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和《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维护《统计法》的尊严,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与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做斗争。根据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我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制度。

一、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为确保统计执法检查顺利进行,我市的统计执法检查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西宁地区所有义务提供统计资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检查的内容:

1、对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贯彻执行情况;

3、是否存在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4、是否存在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

5、《统计法》及其《统计法实施细则》、《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和《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所认定的上述三项未包括的其它统计违法行为。

三、

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方法:

要求提供统计资料者说明统计资料中每一个指标数据的来源、计算方法,并提供出相应的原始资料,然后根据其资料进行核查(包括对原始凭证、台帐与报表的核查)。

(二)步骤:

1、布置被检查对象学习统计法和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我局制度法规处;

3、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要求对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并就检查工作写出总结报告。

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根据上级要求或各专业随时出现的统计违法行为,随时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四、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和办理,如亮证执法、做好检查笔录、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两人以上、行政罚款上缴财政等等,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否则,若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人为的错误,将按本局制定的《行政过错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十六

一、经过对我镇镇、村两级20xx年5月至20xx年12月的统计表和各项调查工作进行自查,我镇在统计工作中没有发生下列违法行为:

1、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2、没有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3、没有未经批准,擅自制印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4、没有单位领导干扰统计数据,从而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行为;。

5、没有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6、重点对各项统计调查和统计资料进行自查、复查。

二、我镇在抓好统计基础工作中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了镇统计站、统计站由党政办公室、统计办公室、计生办公室、经管办公室组成。人员有党政办主任、政府统计员、计生统计员、经管统计员,办公室设在党政办。

2、政府、计生、经管、教办、公安及9个村均落实了专兼职统计员。

3、镇、村统计工作均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档案。

4、统计工作制度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5、政府专职统计员按文件要求持证上岗。

三、存在问题:。

1、少数兼职统计人员业务素质较差还不适应新时期统计工作的要求;。

2、村级由于三年一届的换届选举,直接影响统计人员的工作情绪,造成部分统计表册不健全。

3、村向各部门上报的表册数据有不统一的情景。

4、企业上报统计报表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和数据失真的情景。

针对上述情景,经政府及执法领导组研究决定,制定以下纠改措施:

2、进一步做好村级统计员的思想工作,尽量稳定统计人员队伍;。

3、提议上级统计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加大执法力度;。

4、统一思想,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强化职责感,严禁统计资料遗失,杜绝数出多门。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统一、完善。真正做到向各级领导体统制定政策真实可用的统计资料。

文档为doc格式。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十七

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巴彦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县统计局对其所属的统计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二、统计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3.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5.未报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7.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8.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9.安排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10.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

12.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统计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拓宽监察渠道,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五、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的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

正,对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十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应当分工协作、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  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六条  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鼓励对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社会监督。国家统计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社会各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七条  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八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第十条  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五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证是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证件,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核发。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五)就与统计执法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当按期据实答复。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十九

按照区人口计生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办事处实际,xx办事处立即行动,认真开展人口计生统计执法大检查。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机构。xx办事处党工委高度重视此次人口计生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成立以分管领导陈霞同志任组长的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xx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会,对本次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为进一步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做好组织保障。

二是组织学习,广泛宣传。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织计生办、社区计生专干认真学习了《统计法》、《处分规定》、《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依法统计,严禁虚报、瞒报统计数据,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在所辖区7个居委会群众进行宣传,并公开了监督电话,使统计法制观念深入人心。

三是针对重点,对症下药。按照市、区的要求,办事处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紧扣此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对此次检查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制定了工作计划,对居委会统计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对照逐一进行核查,并对检查出现的薄弱问题上做出明确要求,限期加强、整改。

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二十

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丽江调查队、丽江市监察局和丽江市司法局《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县各相关部门统一思想,周密部署,结合我县统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县统计局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方案》,并联合下发了《县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国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文,明确了各相关责任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范围和检查内容,按要求认真开展了我县执法大检查工作。

一、成立机构。

检查的通知》,要求全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好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抽查方案》,成立了县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统计局局长陆绍志担任,副组长由县统计局副局长赵军、县监察局副局长和立伟和县司法局副局长齐建业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

二、宣传动员。

计人员充分认识了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危害性,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增强了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制观念,认真自觉地投入到自查自纠工作中去。

三、开展自查。

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三是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重点对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指标开展自查;四是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问题;五是领导人员是否存在打击报告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惩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五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认真查对,填写并报送了自查表和自查报告。

2、各企业以自查与统计执法办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认真核查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和是否存在迟报、据报、瞒报统计资料等问题,如实填写了并报送自查表和自查报告。

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认真核实并填写报送了自查表和自查报告。

四、存在的问题。

表格。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种种问题,我局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个别单位和部门进行了批评教育,对自百不认真细致的,责令其限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并在下一阶段的抽查工作中,集中力量,统一行动,扎扎实实查处那些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对在检查中查处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进行处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依法统计、形成维护统计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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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汇报(专业21篇)篇二十一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统计法》执法检查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和静县统计局开展《统计法》执法检查自查报告

根据州统计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统计法》检查工作的要求,我县于7月23日,根据州局要求对局内各统计专业安排了自查,从自查情况看:

gdp数据来源是根据各专业及各有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核算的,我县gdp核算范围包括兵团数据和地方数据两部分。兵团数据来源是由农二师报州统计局,州局再反馈给我们县。地方数据来源,一、二产业由各专业提供数据进行核算,三产由各单位如:金融、保险、交通运输、邮政、税务、财政及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财务决算表进行核算,数据来源真实可靠。

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来源主要是按填报范围,我局专业统计与计划、城建、经贸、水利、交通等单位经常联系了解情况,按照工程施工进度由单位电话如实上报,不存在失真问题。

我县工业发展速度计算根据自设工业统计台帐,按企业上报的基层表,先算出每个企业的增加值率,再算出每个企业的增加值、总产值、销售产值,最后进行汇总。

目前用的是(90年不变价)计算工业发展速度,新的工业发展速度(价格指数缩减法)正在试用期。

我县目前使用的农村居民纯收入数据,是由县农经站根据各乡镇农经站上报的各乡镇农村居民纯收入,汇总出全县农村居民纯收入,数据来源是乡镇农经站根据各点调查户记帐方法取得的。

自20xx年1—6月份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案一件,结案一件。

我局目前使用的统计报表是由上级统计部门统一下发的统计报表,对部门统计报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统计数据的管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实行专人负责,提供数据要有领导批准方可提供。

目前我县专(兼)职统计人员150人,参加统计上岗培训(已有上岗证)人员137人,占全部统计人员的91.33%,全部报表单位都配备了专(兼)职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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