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优质15篇)

时间:2023-11-12 作者:薇儿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优质15篇)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该清晰明确,简明扼要,方便大家理解和遵守。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下面是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

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优质15篇)篇一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开车。

四、严禁空档溜车。

五、严禁带病行车。

六、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七、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四、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五、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六、必须在器外有人监护。

七、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八、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

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优质15篇)篇二

一、超市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发现患传染病人员应立即换岗。

二、经营的食品必须索证。

三、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

四、不得经营过期变质及三无食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限的食品)。

五、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六、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

七、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安全。

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优质15篇)篇三

一、严禁无证开车、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开车。

四、严禁空档溜车。

五、严禁带病行车。

六、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七、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四、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五、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六、必须在器外有人监护。

七、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八、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

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优质15篇)篇四

1、注意防火安全,仓库内严禁吸烟。

2、每月底由公司安全员对仓库及其周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检查完毕要做检查记录并签名留存。

3、仓库必须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每30平方米面积的仓库配备4公斤或以上的消防设备及2个以上的防毒面具。每个仓库要制定相应的消防设备防毒面具定置标识图。人工使用的消防器材要放置明显、便于提取的地方,井与仓库物资分开放置。消防器材表面不能积尘、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保养,确保消防器材能正常使用。仓管员要认真学习消防设施的使用,以确保火情发生时能熟练操作。

4、注意仓库的通风及清洁卫生,仓库内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仓库物资要分区放置,区间通道要足够宽敞,以便于物资的出入及搬运,物资的存放不能堵塞通道。

6、仓库内物资变质(如电池漏液)时,要立即进行处理,以免影响其它物资及污染周围环境。

7、注意仓库内的用电安全,不能乱拉乱接电线,仓管人员离开仓库时,要关闭所有用电开关。

9、加强恶劣条件下(如天气)的仓库、物资及搬运安全管理,以防止漏水、积水、雷击或静电等对物资的安全造成影响。仓库(首层)地面要求比该楼层地面要高,不能有积水。容易受潮的物资放置时地面要有垫板。

10、仓库要有必要的防盗、报警设施,并加强仓库防盗巡检管理。

11、存放网络工程主设备、大型设备、拆旧设备及线材等的仓库,温度不能过高(通常不能长时间高于35℃、保持干燥)。

12、对有特殊要求(如温度、湿度等)的货物(如备品备件等),其存放的仓库要保证达到规定的要求。

13、与物资管理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仓库内,物资的领取原则上在仓库房外完成交接:仓管员应对其他人员进入仓库的情况进行登记。

14、建立仓库安全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优质15篇)篇五

职责明确。凡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2.检修单位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对参加检修的人。

2清洗置换的设备,必须进行分析化验,取样要有代表性,

5.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关掉物料。

出入阀门,并加盲板(电焊时应把管路断开)。检修的设备管道与运行中的设备连通时,中间必须加隔盲板。设备管道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入阀门。

1.检修项目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施工。

2.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本工种安全。

3.规程高空作业,要按高空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4.凡是电动设备检查、检修,必须切断电源,并悬挂“禁止。

8.检修中要服从指挥,做到:

(2)四不拆:设备带电不拆;电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拆;。

设备高温过冷不拆;工具不合格不拆。

9、对有毒有害系统进行检修、事故抢修、动火作业要备好防。

护器具、急救药品和消防器材,以备应急之用。

1.罐内作业(槽罐、罐车、装置、塔釜等),必须办理罐内作。

(1业许可证)由安全员审查,公司领导批准。

(2)外来施工单位作业,由其与安全员办理,公司领导批准。

2.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经检验合格,方可进入作业。

5.罐内作业要有足够的安全照明或外部照明。

7.在进入罐内清理有毒残留物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1.焊接动火,必须执行本公司“动火安全制度”有关规定。

2.在罐内、金属构架上等进行焊接作业,要指派监护人并采。

410.氧气瓶、乙焕瓶,距离明火应不少于米,否则必须采取5.隔离措施电弧焊接工具设备应贴合标准:

1()每台电焊机的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其接地4电阻不得大于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的绝缘要良好,并易辨认。

(4)焊接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5)电焊工作业时,不得随意移动防护、接地设施。

(7)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

(8)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伤害他人。

三、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有专业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四、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严禁随便倾倒物料。

六、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防止危险物品流失而引发事故。

八、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标志,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十一、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带防火罩。

十三、装卸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十四、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和带有阻火器的通气管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一、没有批准的动火证,任何情景严格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三、未经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四、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优质15篇)篇六

为了消除各类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确保作业安全,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本制度规定了作业前的风险评估,施工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以及安全作业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

各车间、班组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制度要求。

项目作业负责人应按方案要求,组织人员到施工现场,交待清楚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

进行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电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作业,如需登高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容器、受限区域、用电作业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票证,未经审批前不得进行作业。

项目负责人应对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并制定专人负责施工作业期间的作业安全。

施工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会同设备、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确认无误后,方可批准作业。

在进行设备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申请办理安全作业审批手续,由安全环保部根据规定审批签发各类作业证,施工单位各类措施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票证上签字后,方可施工作业。

在进行抽堵育板、设备检维修、吊装、动土及电气检修和临时用电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申请办理以上作业审批手续,由设备动力部门审批签发各类安全作业票证,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票证上签字后方可施工作业。

对施工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后进行作业。

作业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行,并合理放置。

应对作业现场的爬梯、围栏、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对使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对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和冲洗装置。

对作业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应将作业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需夜间施工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参加施工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施工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电气设备施工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作业时,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

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工作,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严禁涂改、转借各类安全作业票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对各类票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特种作业必须由具备安全作业资格的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现场作业负责人应会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检修人员检查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现场作业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对影响作业需要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

现场作业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施工作业单位应会同各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对设备进行单位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优质15篇)篇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设备和动力的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包括:化肥、化工、新型材料、橡胶塑料加工、化学矿山、机械制造生产及动力供应、机电修理、起重运输的设备、仪器仪表、管道、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等(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工作。动力管理包括:水、电、汽、风、冷的生产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三条: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提高、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备动力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和动力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装备素质,坚持设备完好和稳定的动力供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以取得企业最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对化学工业企业主要设备实行由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分级监督检查和由企业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照职责对企业设备动力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化工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化工企业集中程度和行业共性,进取推进检修专业化协作工作,支持开展压力容器、防腐蚀、润滑、密封和维修技术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和装备水平,在不断完善现有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的基础上,进取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各种维修先进技术。

第八条:企业厂长在任期内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实行生产与设备并重的原则,全面负责企业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并在职责目标中包括以下设备动力管理资料:

(一)到达并坚持无泄漏工厂标准。

(二)必须明确与设备动力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和设备折旧基金,并保证用于设备大修及改造更新。

(四)有关设备动力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设备改造更新计划,设备新度系数等)由厂长与主管部门签定。

设备较复杂的大、中型企业,可委托设备副厂长具体负责设备动力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化工部在设备动力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化工行业设备动力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化工系统的设备动力检修专业协作。

(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化工企业的设备动力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动力综合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参与化工设备动力的发展规划,引进设备审查和进口设备国产化等工作。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化工部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化工设备动力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广检修、动力供应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供给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收集汇总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统计报表并负责分析处理和上报。

(六)参与基建项目的投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参与企业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八)组织检查验收无泄漏工厂和设备评优活动。

第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决定,调查研究掌握设备技术状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组织、监督企业加强设备动力工作的基础工作,做好厂际设备检查评比和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及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总结,收集汇总上报机动季(月)报表。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审批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增值、调拨和报废工作;并参与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技措、安措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组织所属企业编制年度大修、系统(装置)大修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和审批工作,并检查计划完成情景。

(五)督促、检查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施、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参加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六)开展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和推广。

(七)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设备动力技术力量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章: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时,应由厂长(设备副厂长、总工程师)召集计划、财务、生产工艺、设备动力、物资供应等部门人员,对新设备技术性能提出要求,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企业自制设备,要严格遵照国家的设计、制造标准。设计方案应在收集现有设备使用、检修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先进技术,并邀请设备动力、操作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设备制成后,应附上完整的技术资料交付使用部门。

第十四条:企业选购的进口设备,应当有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必要的检测仪器和维修备件。企业应在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参加下组织开箱检查,认真对设备资料、随机备件和专用工具进行清点、验收,并及时组织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十五条设备制造部门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供给必要的技术资料,做好设备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到达以下基本要求:

(一)设备必须具备操作使用规程、维护规程和安全规程,各生产岗位必须具备设备管理专责制、巡回检查制、维护保养制和交接班。

(二)对操作人员要加强培训。操作人员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定期进行技术考核,作为技术晋升的依据。新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什操作。

(三)建立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坚持“五定”、“三级过滤”,在保证设备润滑良好的条件下,力求节俭油料消耗。

(四)设备应经常坚持整洁,消除跑冒滴漏,到达设备完好和无泄漏标准,搞好礼貌生产。

(五)备用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停用闲置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要注意防尘、防潮、防冻、防腐蚀,对于传动设备还要定期进行注油盘车(氮封设备要定期检查保压情景)。

第十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动力、在重、运输、仪器仪表、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测和现场试验,及时消除缺陷和隐患,坚持完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设备的检修。

第十八条:设备检修应以时间周期为依据的计划检修为主,逐步发展到以设备实际状态的监测为基础的检修制度。

改变修理方式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计划检修的设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料:

(一)设备的检修规程。

(二)设备检修的工时定额标准。

(三)设备安全检修规程。

第十九条:企业应根据设备检修周期、实际运转状况以及综合平衡结果,编制年、季、月的大、中、小修计划及系统(装置)停车大修计划,作为编制生产计划的依据,检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调整计划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设备检修要按照科学礼貌检修的要求,编制好检修方案。不具备施工条件,不得草率停工检修。

第二十条:企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及设备报废残值和有偿调拨资金,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编制计划,统一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设备进行改造更新时,大修理基金可同折旧基金合并使用,以满足技术提高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备品配件是检修的重要物质基础,一般应集中在设备动力部门统一管理。为了保证设备正常维护和计划检修的需要,要抓好用、管、修、供四个环节,同时作好进行备件的国产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先进的修复技术进行修复利用。节俭检修资金。

第六章:设备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应设专人负责设备改造和更新工作,参与编制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重要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安全可靠性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一十五条:企业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不论费用来自何种渠道,都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属于下列情景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不能继续使用的。

(六)其它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设备动力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企业工程竣工时,基建部门必须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贴合质量标准并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重要项目厂(矿)领导必须参加。

新安装设备的技术资料、随机附件及专用工具等,应由基建部门在验收时一并移交给生产单位。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在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和台帐,主要设备必须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技术档案,包括化工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的技术资料,安装、试车记录,地面标志,历年检修、试验、鉴定及结构改善记录,主要易损件图纸,累计运行时间、设备事故记录等。

第三十条:企业必须制定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储备定额及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抓好设备完好率、静密封点泄漏率的同时,并对装置开工率、负荷率、设备运转率、出力率、大修完成率,维修费用、设备事故等进行统计分析和经济技术评价工作,并按化工部制定的统计表上报。

第三十二条:化工企业设备动力管理要坚持安全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设备制造、使用、维护、检修、改造、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都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安全检修制度、规程。作业过程应遵守“化工企业通用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设备事故,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办理、其中,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之内上报化工部;对隐瞒事故或逾期不报的企业要追究职责。

第八章:动力管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应认真做好动力供应平衡工作,加强对动力生产管理和监督使用,确保正常供应和安全经济合理运行。做到生产有计划、使用有标准、消耗有定额、物料有计量、节能有措施,不断降低动力消耗定额和成本。

第三十五条:为了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企业应编制电气预防性试验、事故防范措施计划,以及提高设备效能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做好工业用水的管理工作,进取采用循环水(化学污水的处理排放除外),加强水质处理。

第三十六条:加强供热、风、冷的管理工作,确保生产需求。

第九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大力开展人员培训,提高各级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维修人员的维修技能,提高操作人员对正确使用设备的认识与了解。培训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的后备力量。

(一)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设备动力管理人员和重点化工企业负责设备动力管理的厂长、设备动力处(科)长以及部分设备动力管理工程师的培训。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化工局(公司)负责对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工程师及中小企业负责设备动力管理的厂长、设备动力科长(股)长的培训。

(三)企业要组织好基层设备动力管理人员(包括机械员,工段长等)和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企业设备动力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到达同等水平的),具有必须实践经验并到达化上系统管理岗位科、处长职务规范标准,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其它化工主管部几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动力管理的评优活动,对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企业根据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评比竞赛活动能够在单位间、个人间及机台间进行。对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团体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者有关职责人员的行政职责。

第四十三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职责和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原则上亦适用于团体所有制化工企业。科研、基建等化工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与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优质15篇)篇八

3.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7.组织搞好生产现场的清扫和整理工作,管理好消防器材,实现安全生产

四、员工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安全教育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各部门有关安全教育的指示,不断提高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安全教育规定”如下:

一、入公司前的教育

3.由班组长进行三级教育:教育内容是本班组的工作性质特点,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现场教育

2.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介绍经验教训 3.推广和介绍避免事故的经验和先进安全操作技术。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是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个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不安全隐患,提出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法。为使安全生产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制定检查制度如下:

1.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公司的普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2.每次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由公司经理和安全员参加

4.每年对锅炉、电气装置、运输车辆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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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班制度

1.交接双方的班长(或主操作工)要当面对口-交接,交接内容要有记录并双方签字

2.交接要全面、认真,不得隐瞒事故隐患,否则,由此造成的事故由交-班方负责

巡回检查制度

2.巡回检查要按规定的路线和内容进行,不得漏检

3.检查要认真、仔细,不得马马乎乎敷衍应付

4.检查情况要随时记录,记录要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防火管理制度

防火工作管理制度 逐级防火责任制

为保障我公司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颁布的《消防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2.主持制定和修订防火安全制度,以及企业一切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5.负责指导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二、生产负责人、安全员责任

4.组织本部门进行消防学习和训练,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5.负责消防设施、设备、器具的保养检修,确保正常使用。

动火管理制度

电气焊防火制度

2.动火地点应与氧气瓶、乙炔气瓶呈三角位置,保持五米以上距离

3.氧气瓶嘴禁止接触油污,防止氧化,引起气瓶爆炸

5.气体管线不得漏气,如漏气,应立即关闭阀门并修理

6.电焊时,禁止将地线搭在其他金属容器管线上

7.焊割完毕,应及时清除散落的焊割火花和铁屑,以防余火引起火灾

贮罐区防火制度

1.罐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贮罐管线要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6.罐区要保持清洁,附近可燃废物及时清除

7.消防器材应固定放置,不得随意挪用

电气防火制度

1.电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二人监督制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带电作业

2.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按供电要求,不得超过负荷

6.更换灯泡等电器用具时,应先切断电源,再行更换

7.配电室要保持干燥清洁,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等物品,应备好灭火器

操作工防火制度

1.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尊守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制度

4.严防物料的跑、冒、滴、漏,在易燃、易爆部位,禁止明火作业

6.及时维修设备,对需要润滑的机械设备要及时加油,防止摩擦生热,烧毁电器设备

7.操作室、生产场地要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除油污、杂物等易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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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的安全规定

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保持通道畅通

3.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动火完毕,应将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6.甲方进入乙方区域,检修乙方的设备需动火时,动火手续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办理

检修安全制度

一、检修准备

5.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关闭物料出入阀门,并加盲板(电焊时应把管路断开)。检修的设备管道与运行中的设备连通时,中间必须加隔盲板。设备管道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入口阀门。

二、检修安全规程

1.检修项目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施工

8.检修中要服从指挥,做到:

三、罐内作业

(2)外来施工单位作业,由其与安全员办理,公司领导批准

2.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要取样分析,经检验合格,方可进入作业

5.罐内作业要有足够的安全照明或外部照明

7.在进入罐内清理有毒残留物时,要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9.罐内动火作业,执行本公司安全动火制度有关规定,动焊人离开时不得将焊枪放入罐内

四、焊接作业

1.焊接动火,必须执行本公司“动火安全制度”有关规定

(7)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

(8)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伤害他人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有专业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四、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严禁随便倾倒物料

六、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防止危险物品流失而引发事故

七、危险物品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八、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标志,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十一、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带防火罩

十三、装卸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十四、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和带有阻火器的通气管

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一、没有批准的动火证,任何情况严格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三、未经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四、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一、严禁无证开车、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开车

四、严禁空档溜车

五、严禁带病行车

六、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七、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四、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五、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六、必须在器外有人监护

七、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八、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

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三、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的车辆行驶

四、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五、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六、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八、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九、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十、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一、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十二、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十三、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四、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设备和动力的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包括:化肥、化工、新型材料、橡胶塑料加工、化学矿山、机械制造生产及动力供应、机电修理、起重运输的设备、仪器仪表、管道、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等(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工作。动力管理包括:水、电、汽、风、冷的生产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三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设备动力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和动力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装备素质,保持设备完好和稳定的动力供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以取得企业最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对化学工业企业主要设备实行由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分级监督检查和由企业负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按照职责对企业设备动力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化工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化工企业集中程度和行业共性,积极推进检修专业化协作工作,支持开展压力容器、防腐蚀、润滑、密封和维修技术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工艺流程特点和装备水平,在不断完善现有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先进管理方法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各种维修先进技术。

第八条   企业厂长在任期内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实行生产与设备并重的原则,全面负责企业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并在责任目标中包括以下设备动力管理内容:

(一)达到并保持无泄漏工厂标准。

(二)必须明确与设备动力管理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大修理基金和设备折旧基金,并保证用于设备大修及改造更新。

(四)有关设备动力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设备改造更新计划,设备新度系数等)由厂长与主管部门签定。

设备较复杂的大、中型企业,可委托设备副厂长具体负责设备动力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化工部在设备动力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化工行业设备动力管理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化工系统的设备动力检修专业协作。

(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化工企业的设备动力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动力综合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参与化工设备动力的发展规划,引进设备审查和进口设备国产化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化工部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化工设备动力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广检修、动力供应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化工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收集汇总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统计报表并负责分析处理和上报。

(六)参与基建项目的投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七)参与企业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八)组织检查验收无泄漏工厂和设备评优活动。

第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在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动力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决定,调查研究掌握设备技术状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二)组织、监督企业加强设备动力工作的基础工作,做好厂际设备检查评比和设备技术状况分析及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总结,收集汇总上报机动季(月)报表。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审批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增值、调拨和报废工作;并参与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技措、安措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组织所属企业编制年度大修、系统(装置)大修计划,搞好综合平衡和审批工作,并检查计划完成情况。

(五)督促、检查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施、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参加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六)开展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和推广。

(七)协同有关部门搞好设备动力技术力量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时,应由厂长(设备副厂长、总工程师)召集计划、财务、生产工艺、设备动力、物资供应等部门人员,对新设备技术性能提出要求,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自制设备,要严格遵照国家的设计、制造标准。设计方案应在收集现有设备使用、检修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先进技术,并邀请设备动力、操作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设备制成后,应附上完整的技术资料交付使用部门。

第十四条   企业选购的进口设备,应当有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必要的检测仪器和维修备件。企业应在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参加下组织开箱检查,认真对设备资料、随机备件和专用工具进行清点、验收,并及时组织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如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十五条设备制造部门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做好设备售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设备必须具备操作使用规程、维护规程和安全规程,各生产岗位必须具备设备管理专责制、巡回检查制、维护保养制和交接-班。

(二)对操作人员要加强培训。操作人员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定期进行技术考核,作为技术晋升的依据。新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什操作。

(三)建立设备润滑管理制度,坚持“五定”、“三级过滤”,在保证设备润滑良好的条件下,力求节约油料消耗。

(四)设备应经常保持整洁,消除跑冒滴漏,达到设备完好和无泄漏标准,搞好文明生产。

(五)备用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停用闲置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要注意防尘、防潮、防冻、防腐蚀,对于传动设备还要定期进行注油盘车(氮封设备要定期检查保压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对动力、在重、运输、仪器仪表、蒸汽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测和现场试验,及时消除缺陷和隐患,保持完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十八条   设备检修应以时间周期为依据的计划检修为主,逐步发展到以设备实际状态的监测为基础的检修制度。

改变修理方式时,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计划检修的设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料:

(-)设备的检修规程。

(二)设备检修的工时定额标准。

(三)设备安全检修规程。

第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检修周期、实际运转状况以及综合平衡结果,编制年、季、月的大、中、小修计划及系统(装置)停车大修计划,作为编制生产计划的依据,检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调整计划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设备检修要按照科学文明检修的要求,编制好检修方案。不具备施工条件,不得草率停工检修。

第二十条   企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及设备报废残值和有偿调拨资金,应由设备管理部门编制计划,统一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设备进行改造更新时,大修理基金可同折旧基金合并使用,以满足技术进步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备品配件是检修的重要物质基础,一般应集中在设备动力部门统一管理。为了保证设备正常维护和计划检修的需要,要抓好用、管、修、供四个环节,同时作好进行备件的国产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先进的修复技术进行修复利用。节约检修资金。

第六章  设备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应设专人负责设备改造和更新工作,参与编制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重要设备的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安全可靠性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一十五条   企业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不论费用来自何种渠道,都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不能继续使用的。

(六)其它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设备动力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程竣工时,基建部门必须会同设备动力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符合质量标准并试运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重要项目厂(矿)领导必须参加。

新安装设备的技术资料、随机附件及专用工具等,应由基建部门在验收时一并移交给生产单位。

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在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和台帐,主要设备必须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技术档案,包括化工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的技术资料,安装、试车记录,地面标志,历年检修、试验、鉴定及结构改进记录,主要易损件图纸,累计运行时间、设备事故记录等。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制定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储备定额及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抓好设备完好率、静密封点泄漏率的同时,并对装置开工率、负荷率、设备运转率、出力率、大修完成率,维修费用、设备事故等进行统计分析和经济技术评价工作,并按化工部制定的统计表上报。

第三十二条   化工企业设备动力管理要坚持安全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设备制造、使用、维护、检修、改造、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都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化工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安全检修制度、规程。作业过程应遵守“化工企业通用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设备事故,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办理、其中,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之内上报化工部;对隐瞒事故或逾期不报的企业要追究责任。

第八章  动力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应认真做好动力供应平衡工作,加强对动力生产管理和监督使用,确保正常供应和安全经济合理运行。做到生产有计划、使用有标准、消耗有定额、物料有计量、节能有措施,不断降低动力消耗定额和成本。

第三十五条   为了确保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企业应编制电气预防性试验、事故防范措施计划,以及提高设备效能的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做好工业用水的管理工作,积极采用循环水(化学污水的处理排放除外),加强水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供热、风、冷的管理工作,确保生产需求。

第九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   大力开展人员培训,提高各级设备动力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维修人员的维修技能,提高操作人员对正确使用设备的认识与了解。培训设备动力管理及维修的后备力量。

(一)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设备动力管理人员和重点化工企业负责设备动力管理的厂长、设备动力处(科)长以及部分设备动力管理工程师的培训。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以及一些中心城市的化工局(公司)负责对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工程师及中小企业负责设备动力管理的厂长、设备动力科长(股)长的培训。

(三)企业要组织好基层设备动力管理人员(包括机械员,工段长等)和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企业设备动力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并达到化上系统管理岗位科、处长职务规范标准,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其它化工主管部几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动力管理的评优活动,对设备动力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   企业根据设备动力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评比竞赛活动可以在单位间、个人间及机台间进行。对设备动力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原则上亦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化工企业。科研、基建等化工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优质15篇)篇九

四、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严禁随便倾倒物料。

六、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防止危险物品流失而引发事故。

七、危险物品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等情景,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八、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标志,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十一、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带防火罩。

十三、装卸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十四、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和带有阻火器的通气管。

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一、没有批准的动火证,任何情景严格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三、未经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四、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优质15篇)篇十

安全稳定工作事关集团的发展、和谐稳定、事关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集团特同各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稳定目标管理责任书。

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并结合旅游集团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稳定方面的措施和制度。建立起维护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和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发生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和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2、加强对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根据集团规定和企业规模设臵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安全稳定工作机构,落实相应的编制、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将安全稳定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到岗、到人,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

3、建立安全例会制度,定期召集部门负责人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并抓好落实。

4、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要发动员工多提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使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加强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自救能力的教育培训力度,定期进行防火、防爆等方面的演习,提高员工防范应急突发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5、定期开展安全稳定工作排查,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对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进行排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要切实提高警惕,严格监控,做好防火、防盗、防恐、防爆、防破坏、防事故等工作,确保不发生意外事件。

6、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出台政策措施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不提不切实际的口号,不搞形式主义和花架子,不能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促发展。

7、建立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健全排查网络,落实排查措施。重大节日、敏感时期要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并对重点处所、重点人员实行重点排查,要做到边排查边解决,努力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对本单位各种潜在问题和隐患了解清楚、措施到位、处臵及时。

8、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提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顾全大局,支持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领导干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注意倾听员工的呼声,关心员工的疾苦,多为员工办实事、办好事,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做到“聚心、顺气、鼓劲”。广大共产党员要做服务群众的先锋、遵纪守法的模范、维护稳定的骨干,在建设“平安集团”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

9、重视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和接待来信来访,切忌推、挡、堵、拖激化矛盾。对员工的诉求,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尽快给予解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也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疏导思想情绪,防止出现重复上访、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对重点信访人员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稳控工作,对确有困难的,可通过救济的办法给以帮助。

10、要制定安全稳定工作应急处臵预案,切实提高对突发应急事件的处臵能力。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进行深入分析,制定详细的处臵程序和办法,并通过经常演习等形式,使相关人员熟知、熟用,确保一旦发生重大情况,能够做到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处理果断,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降低影响。

1、工伤目标:死亡事故为0,群伤事故为0,重伤事故为0;轻伤率控制在3‰以下;

2、消防目标:杜绝火灾事故,火灾事故率为0;。

3、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率为0;。

5、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目标:隐患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工厂安全责任书以上。

各单位责任人必须认真组织员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和逐级安全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对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和提出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

2、结合集团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针对本单位特点加强对员工的教育,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新员工上岗前必须参加基本安全常识培训,不经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4、单位主要负责人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治安防范及防火检查,及时清除安全隐患,专兼职安全人员做好日常巡查和重点部位检查并做好记录。

5、加强设施设备管理明确责任人,尤其是消防和特种设施、设备,与有维保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维护保养,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6、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每季度不少于1次演练,对出现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到场处理,火险发生时,积极组织人员做好报警、扑救和疏散工作,并协助查清事件和火情原因。

7、确定安全重点部位,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8、加强对现金、票证、帐本及贵重物品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

9、重大节日或重要活动前,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到现场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存档。

10、各单位施工期间必须按照施工安全规范进行施工,动火等特种作业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审批,并指定专看护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11、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部位,要与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部位的负责人签订安全稳定责任书并对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集团把安全稳定工作作为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指标,直接与其任用和收入挂钩。

1、对因主要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管理松懈、责任不落实而引发安全事故、重大影响事件或者重复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免职等处分,取消评选各种荣誉的资格,并予以经济处罚;触及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2、重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到达现场或不积极进行处臵,导致事态扩大和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就地免职,予以经济处罚并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本单位与集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各执一份。

主管单位:

主管领导(签字):

责任人(签字):

签订日期:

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优质15篇)篇十一

为加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合理调配、使用车辆,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广田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指对公司使用的车辆、驾驶员以及交通安全等的综合管理。

4.1 人事行政中心

4.1.1 负责本制度的解释与修订;

4.1.4 负责公司车辆的保养与维修,办理车辆年审、保险等相关手续;

4.1.5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车辆档案资料;

4.1.6 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2 车辆使用部门

负责对本部门驾驶员和使用车辆进行管理,贯彻执行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3 公司领导

根据不同权限负责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及费用的审批。

5.1 车辆使用管理

5.1.2 未经审批,其他人员不得公车私用。

5.1.3 未经审批,公司车辆不得外借和租赁。

5.1.4 车辆使用贯彻“谁使用谁负责”原则。

5.1.5 用车申请流程

5.1.5.1 以部门/个人名义申请用车,须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注明各次用车的理由、时间、地点等信息,并由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后交至人事行政中心;如出现异地办公等用车部门负责人不方便签名确认的情况时,用车申请人可填写好电子版《车辆使用申请表》后发至用车部门经理,用车部门经理在网上确认后转发至人事行政中心总监处。原则上《车辆使用申请表》至少提前一天交给人事行政中心,如计划有变,应及时通知人事行政中心。

5.1.5.2 如当天来回,经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确认后即可出车;如需过夜,应报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领导确认后方可出车。确认后,人事行政中心根据当天用车情况安排司机、车辆。未经批准擅自动用车辆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5.1.5.3 如临时工作急需用车的,当天来回/过夜分别须经人事行政中心经理/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领导电话确认同意后才能使用车辆,并于用车后三天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5.1.5.4 驾驶员出车前,需进行证件检查和车况检查:检查行车证件是否齐全有效,检查车辆轮胎、机油、冷却水、仪表、后视镜、方向、刹车等。

5.1.5.5 车辆行驶中,驾驶员必须注意车辆使用状况,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报告。

5.1.6 人事行政中心在调派车辆时,要根据公司当天使用车辆的型号、乘车人数、次数、行车路线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安排使用车辆。

5.1.7 驾驶员交接车辆时,要办好交接手续,并检查车上各种证件和随车设备是否齐全、车辆外观有无破损、车况是否良好等。

5.2 车辆的保养、维修

5.2.1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精心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5.2.2 恶劣天气检查:雷雨、台风、大雾等恶劣天气必须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与月度检查内容相同,重点检查车辆灯光、雨刮是否正常。

5.2.3 公司所有车辆原则上必须在定点维修保养厂家进行维修/保养。如发生异地出差时车辆爆胎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经批准后,方可在外维修/保养,否则不予结算。

5.2.4 车辆维修前,专职司机应进行现场检查,鉴定故障原因、维修项目及维修价格,并填写《车辆保养维修申请表》(详见附件二),按流程报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单次维修/保养金额为1000元及以下的由人事行政中心分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由董事长审批。

5.2.5 车辆维修后,需由专职司机及维修公司共同验收,检查车上装备、物品是否齐全,故障是否排除,损坏的机件是否修复;确认维修达标后,由专职司机签名后方可作为报账依据。

5.3 车辆燃油管理

5.3.1 公司车辆统一由人事行政中心办理加油卡,定点加油。如出现油卡余额不足的情况,需及时报告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

5.3.2 人事行政中心在审核费用时,应根据车辆型号、排气量大小进行审核,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车辆故障造成损耗的,要马上检修;驾驶员弄虚作假的,不予报销并提请予以相应处罚。

5.4 车辆保险

公司车辆的保险统一由人事行政中心到公司指定的承保单位进行投保。

5.5 车辆路桥费及其他费用管理

5.5.1 公司车辆统一由人事行政中心办理粤通卡交纳路桥费。如在省外或在粤通卡连网范围外等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但事后要及时报告人事行政中心或上级领导。

5.5.2 公司车辆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统一由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负责组织审验、登记,并送人事行政中心总监审批后方可报销。

5.6 驾驶员管理

5.6.1 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定和操作规程,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道路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执行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贯彻安全行车要点。

5.6.2 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和高度的安全责任感,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加强驾驶技术学习,爱护车辆,文明驾驶。

5.6.3 驾驶员要依时办理驾驶证年审。

5.6.4 公司聘用专职司机,必须验证并进行驾驶技术考核后,才能予以聘用。

5.6.5 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5.5.6 每次出车完毕后,驾驶员要及时将车辆使用状况及停放地点等情况告知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组织专职司机填写好《出车情况登记表》,并做好里程数等的统计。

5.6.7 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车辆档案资料,妥善保管车辆的各种证件、钥匙等。每辆车的购车发票、行驶证、购置附加缴费凭证、保险凭证等,必须复印备查。

5.6.8 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负责组织专职司机对公司的车辆进行每月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车辆检查登记表》。

5.6.9 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负责公司车辆使用费用的审核和控制,并做好费用统计,具体包括:油料、年审、保险、停车、保养、维修等费用项目。每月、每季度、每年结束,需填写好《车辆使用费用统计表》并上交至人事行政中心总监。

5.6.10 人事行政中心行政主管负责对公司的车辆违章、维修等情况进行定期统计汇总。每季度结束,需填写好《车辆违章情况季报表》(详见附件六)及《车辆维修情况季报表》并上交至人事行政中心总监。

5.7 车辆安全管理

5.6.1 车辆平时要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外出办事时要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正规的停车场,严禁乱停乱放。离开车辆时要将车上各种证件带走,锁好车门及上好防盗锁,保管好车钥匙。

5.7.2 专职司机对车辆的各项技术指数定期检查,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状态,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5.7.3 严禁用车人员强令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或违章驾驶。连续行车2小时或行驶200公里要安排驾驶员休息约20分钟,然后再行驶。

5.8 交通事故处理

5.8.1 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处理

5.8.1.1 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财物。

5.8.1.2 迅速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及人事行政中心总监或上级领导,听候事故处理,并由相关管理人员到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同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定损,赔偿金额。

5.8.1.3 事故发生后3天内,当事人应书面向公司提交事故发生的详细报告。

5.8.1.4 发生严重事故时(包括:人员伤亡、车辆被抢被盗等),应即时上报人事行政中心和上级领导,并于1天内补报书面资料。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将事故的详细报告及处理结果报公司人事行政中心备案。

5.8.2 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的性质和事故驾驶员的责任认定以交警部门的书面裁决为依据。

5.9 处罚规定

5.9.1 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被盗、严重损坏等事件,当事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公司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5.9.2 工作用车时因未做足防盗措施造成车辆被盗的,公司要视具体情况,由驾驶员承担部分损失。

5.9.3 因车辆检查、保养不到位、事故隐患消灭不及时造成行车过程中的车辆损坏事故,由该车的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间接责任人负连带责任。

5.9.4 凡驾驶车辆违章行驶或违章停放而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公司有权要求驾驶员支付罚款及其他费用。

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优质15篇)篇十二

推荐阅读:很快就又到了学生们出去实习的时候了,为此,小编特意为读者朋友们整理了实习心得体会范文和材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很快就又到了学生们出去实习的时候了,为此,小编特意为读者朋友们整理了实习心得体会范文和材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在实习的过程中,自己学到了许多原先在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而且可以使自己更进一步接近社会,体会到市场跳动的脉搏,如果说在象牙塔是看市场,还是比较感性的话,那么当你身临企业,直接接触到企业的生产与销售的话,就理性得多。因为,在市场的竞争受市场竞争规则的约束,从采购、生产到销售都与市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规避风险,如何开拓市场,如何保证企业的生存发展,这一切的一切都是那么的现实。于是理性的判断就显得重要了。在企业的实习过程中,我发现了自己看问题的角度,思考问题的方式也逐渐开拓,这与实践密不可分,在实践过程中,我又一次感受充实,感受成长。

下面是本人对工作过程的一些总结及心得体会:

目的。

通过安排到xx车间进行实习,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职能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

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优质15篇)篇十三

根据我厂生产的实际情况,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及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落实的原则,为进一步搞好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全厂生产顺利进行,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各车间要建立以生产岗位为中心、要害部位为重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本车间主任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度,与生产班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做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不留死角。

二、加强内部消防队伍建设,针对本车间的工作特点,对职工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建立车间义务消防队,并做到定期培训演练,使其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车间、仓库要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专人定期检查维护。各类灭火器材、设施要布局合理,随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四、加强对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易燃易爆的储存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物品要分类储存,并做到定期检查。

五、车间责任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部位应安排专人负责防火巡查,并做好防火巡查记录,每日工作结束时进行现场清理,发现导致火灾的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措施并加以排除,以保证安全生产。

六、车间、仓库要保护好防火标志,工作时保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阻塞,上锁。

七、本责任书执行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内容之中,由厂保卫科、安全科进行考核。对未依法履行本责任书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厂有关规定,对单位及车间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人:

签订日期:

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优质15篇)篇十四

2.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考核。

6.负责工伤事故的处理和各类事故的'综合上报,参与各类重。

7大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负责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管理。

3.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搞好安全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坚持完好和。

7.组织搞好生产现场的清扫和整理工作,管理好消防器材,

实现安全生产。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

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严格控制工艺条件,记录整洁、准确、可靠,

4.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加强设备维护。经常坚持作业。

5现场所整洁,搞好安全生产.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器具。

11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标准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各部门有关安全教育的指示,不断提高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安全教育规定”如下:

1.新入公司的员工由公司组织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领导负。

2.由安全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教育资料主要是:生产特点。

3.由班组长进行三级教育:教育资料是本班组的工作性质特。

点,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1.从事重大危险工作,必须由安全员进行系统教育,资料是。

从事此工作的危险特点,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

2.3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介绍经验教训.推广和介绍避免事故的经验和先进安全操作技术。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是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个时期的安全生产情景,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不安全隐患,提出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法。为使安全生产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制定检查制度如下:

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公司的普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2.每次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由公司经理。

3.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立即整。

改,不得拖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定出计划,按期完成。

4.每年对锅炉、电气装置、运输车辆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5.视气候特点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电、

防风、防冻保温等工作,进行防预防性季节检查。

化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优质15篇)篇十五

(一)手柄、导线、插头应完好无损,导线不准用强度低的塑料线。使用前必须检查,出现手柄及插头破损,带电体裸露、导线老化等情形之一者,不准使用。

(二)在机架上使用时,应防止烧坏布线或其它设施。在带电设备上使用时,不准接地(在保证电烙铁不漏电的情况下)。烙铁上的余锡不准乱甩。

(三)暂时停用应放在专用支架上,不准放在地面、桌子上或易燃物旁;未冷却不准放回原处。

(一)排风扇金属外壳及其支架,必须有接地保护措施,并使用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源接线盒。移动时应先切断电源。

(二)使用前应检查并应定期检修,零部件破损、导线老化,不准使用。不准在人孔内使用排风扇、电风扇。

(一)应使用双重绝缘的手电钻、电锤。使用不是双重绝缘的手电钻、电锤时,应检查金属外壳不得漏电,手柄、开关、导线及插头必须完好无损。使用时其插头必须与带漏电保护器的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二)使用前必须检查外壳是否漏电;并进行空载试验;运转正常方可使用。装卸钻头时,严禁戴手套,并在完全停止转动时进行。

(三)遇停电、离开工作地点或转移工作地点,上、下传递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四)在易燃、易爆场所或附近,不准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中出现震动、高热或异声,应立即停止使用。

(五)操作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

(六)在潮湿或金属容器内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低压电源。

(2)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采购计划应经安全监察部审核,领导批准后实施;

(3)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设专人管理;

(4)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化学腐蚀物品,不得移作他用;

(5)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1.安全带(绳):断股、霉变、损伤或铁环有裂纹、挂钩变形、缝线脱开等;

2.安全帽:帽壳破损、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缺少下颚带等;

3.登高板:登板有伤痕、绳索断股或霉变、钩子裂纹等;

4.脚扣、表面有裂纹、防滑衬层破裂、脚套带不完整或有伤痕等;

5.验电器:未经耐压试验、批示灯不亮或无音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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