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

时间:2023-11-04 作者:雁落霞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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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一

青少年学者运用心理分析(psychoanalysis)的方法对青少年的失范行为进行研究,同时社会控制理论(socialcontroltheory)、心理分析理论(psychoanalysis)、以及差异交往理论(differentialassociationtheory)在犯罪行为的研究方面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对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规定、阐释和研究。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以预防犯罪的对策。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成年人。所以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但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是办理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其中包括立案、侦探、强制措施、检控、审理、判处刑罚、矫正与康复等。

第二,犯罪心理结构。人的心理包括心理过程(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绪、情感和意志等)个性心理特征(能力、气质、性格等)和心理状态。简言之,心理结构就是人在某种状态下或从事某种活动中,各种心理成分之间以错综复杂的关系、多水平多层次的一种构成情况。人的心理具有意识性,即人的心理活动是自觉进行的。因此,人能通过自己的心理活动对行为进行自觉的支配和调节。犯罪行为是由犯罪人的心理直接支配的,青少年犯罪是因为长期处于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下,就会加强不良行为的个性定型,这就是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基础。

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二

不可将“接受社区矫正”

等同于“在社会上服刑”

自从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有的新闻工作者干脆将这个新生事物称为罪犯“在社会上服刑”。我认为,这种提法不够科学。这里仅就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的特点来说明这个问题。

社区矫正共包括五种人,一是宣告缓刑的,二是裁定假释的,三判处管制刑的,四是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五是暂予监外执行的。这五种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宣告缓刑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较轻刑罚的罪犯,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较小,再犯可能性很小而适用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刑罚制度与行刑是否为同一概念呢?我认为二者是不同的。从刑罚的实践看,缓刑应是短期自由刑取消化的产物,缓刑实际上是缓行刑,即定罪判刑却暂不执行。还有一种是缓判刑,即指对可能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定罪但暂不判刑。也就是说,缓刑就是不行刑。缓刑和减刑、假释一样都只是刑罚执行的制度而已,绝不是行刑措施。因而将缓刑对象视为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是不恰当的。我们只能说,缓刑对象是罪犯,但他(她)不服刑。并且,这种缓期执行,并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执行的可能性。这无疑从逻辑上证明了缓刑并不是行刑的一种方式。此外,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该法条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罪犯缓刑期间,公安机关只有考察权,而不是行刑权;二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即这种情况下,当然不执行原判的刑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也不会将曾判缓刑的罪犯的再犯罪认定为一般累犯。

二、裁定假释的。从字面上去理解,假释就是“假的释放”。假释是指对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从功能上看,假释具有减刑的一切功能。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罪犯被假释后,公安机关只具有监督权,不具有行刑权。另外,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个法条很明确地指出了执行主刑与不执行主刑的界限――假释之日。既然主刑不执行了,那么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从假释之日起就不应该属于刑罚执行的对象了。不过,假释和缓刑一样,法律也保留了在特定情况下对其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假释同样是相对于实际执行来说的。

三、判处管刑的、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毫无疑问,管制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二)尽管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应纳入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已有人提出疑义。但是,无论是单处还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都存在执行的问题,因为它与缓刑和假释不同,是一个法定的刑种。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加之刑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剥夺政治权利不论是单处还是附加都应执行。(三)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方式。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监狱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都有类似的规定。

通过以上的分析,除了后三种对象可以称作“在社会上服刑”外,缓刑和假释却无论如何也难同服刑挂钩。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这是传统的刑罚观念在作崇。人们习惯了“有罪必有刑、有刑必有罚”的现实,否则便是“异端”。事实上,对某些特定对象只定其罪不判其刑或者定罪量刑而不执行或缓执行或者有条件地减少实际执行的期限,都并不影响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的发挥。同时,因为这样的做法,个别鉴别功能反而得到强化。即有些人的罪错行为,只要指出他的行为是属于犯罪行为,就能促使其积极改正,不致再犯。我们无法否认,对于有些犯罪情节轻微的不知法的罪犯,只要指出他是有罪的,不进行实际的惩罚也并不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相违背。这就是贝卡利亚所倡导的,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数人的最大的幸福。

尽管服刑和矫正有相互关联的一面,但究其实质,却是两个价值取向不同的概念。我认为,既然将五种对象的教育、管理、帮助、关爱活动定义为社区矫正,就不能用“在社会上服刑”这样简单化的定性语言来表述。实行社区矫正的初衷,正是看到服刑对于个体和社会之劣势才提出起来的。如果仍将二者混同,势必会造成人们观念上的混乱,对相关罪犯实施社区矫正时难免会将监狱的一套搬来。这种新的制度,最大的特点是:立足于社区,对罪犯的实施矫正。仅仅如此而矣。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法律实务教研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桃花坞一区14号。

邮编:212003。

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三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共有五种类型,即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据统计,、全国被判处管制的分别占被判刑人的1.21%和1.26%,适用缓刑的比例分别是15.85%和14.71%,假释率20为1.63%,20监外执行的罪犯占押犯总数1.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被判管制刑的有11508人,假释20781人,而同期适用缓刑的高达134927人。(1)很显然,无论从比例上看,还是从绝对数量上看,缓刑人员都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对缓刑对象进行有效观护(probation),无疑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保全其廉耻,启其自新之路”。(2)因而,我们有必要了解被尊称为美国“缓刑之父”的约翰・奥古斯塔斯(johnaugustus,台湾学者译为“奥古斯都”)是如何对缓刑人员进行观护的。这对加强我国的缓刑观护(监督)工作或许有所裨益。

奥古斯塔斯1784年生于马萨诸塞州俄城,是一位自信心甚强,并具有充分热忱及深遂同情心的.人。二十一岁时,他是一位鞋匠;1827年迁至波士顿,继续制鞋行业;他57岁(即1841年)(3)那年,对法院的工作发生了兴趣。

1841年8月的一天早晨,法院通往候审室的门开着,一位官员进入,紧随着一位衣衫褴褛的男子来到被告席上。奥古斯塔斯通过此人一身的打扮,臆断必是一位酗酒犯无疑。不一会儿,书记官宣读控诉内容,的确是一位酗酒犯。奥古斯塔斯与他交谈数分钟,发现他并不是全无救药的人。他还告诉奥古斯塔斯:“假如我能不被关进监狱,就永远不再沾酒味。”言词恳切,表情至诚。于是,奥古斯塔斯决定帮助他,经过法院批准,奥古斯塔斯保释了他,并接受三个星期后再来出庭的命令。签字后,在观护期间这个年轻人已变成一个清醒的人,奥古斯塔斯曾陪他出庭应讯,法官对于此举表示满意,就以一分钱的罚金,代替了监禁,嗣后他殷勤而清醒的生活着。无疑地,由于此一处遇,将这个年轻人从酗酒的坟墓边缘挽救回来。(4)这就是美国第一个缓刑观护官(probationofficer),一个无报酬的社区矫正志愿工作者。

这一年,在奥古斯塔斯的努力下,他帮助了10名酗酒者支付少量的罚金,免受监禁之虞。后来,他帮助各种各样的犯罪人,年轻的和年老的,男人和女人。据说2000多例中只有10人拒绝保释或缓刑。

奥古斯塔斯在决定观护和帮助某个人之前,总是要详细调查他的性格、年龄以及未来可能会受到哪些因素影响等等。奥古斯塔斯坚持做了这样的工作。也有的资料介绍,说他一生中共观护的1956名缓刑犯中,只有一名违反了缓刑规则。因而,他的努力一般能得到法庭和新闻媒体的支持,自然也遭受到许多批评。由于他将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这项事业中,他的生意荒废了,甚至出现了经济赤字,最后他不得不请朋友们帮助他。

奥古斯塔斯1859年去世,然而,直到1878年马萨诸塞州才出台了第一部缓刑法规,并雇佣了观护官(缓刑官),至此缓刑观护者的法律地位才第一次得到官方承认。后来美国的缓刑制度逐渐流行开来,进而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向前发展。(5)。

作者单位: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邮编:21。

电子信箱:slj405@。

参考文献:。

(1)参见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版,第49页。

(2)参见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324页。

(3)也有人说是1840年,参见criminaljustice,sixthedition,joelsamaha.p.175.

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第2版,第356页。

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四

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2月20日,我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到榆树市公安局刑警队实习,在刑警队实习期间曾多次接触_犯罪,在备勤以及休息时间,我着重关注了一下关于_犯罪的一些相关知识,根据自身了解与感受,在此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_是指_、_、_(_)、_、_、_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_品和精神药品。其中,传统_是指_、_、_、_等已在全球滥用几十年的_;新型_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_、_类_,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使用后会使人体产生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后人体会对之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如_、_、_(_)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_,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_,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_的危害。

一方面,吸食_后能使人产生依赖性,难以戒掉;同时吸毒还是严重传染病特别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渠道,吸毒者常共用针头注射引起交叉感染,或是卖淫、_而传播艾滋病毒。从某种意义上说,吸毒比战争、地震、水灾、瘟疫等灾害更可怕、更残酷、更具毁灭性。另一方面,_犯罪耗费大量资财,诱发其它违法犯罪的产生。另外,吸毒人员为维持吸毒需要,许多吸毒人员走上以贩养吸、抢劫、盗窃、卖淫等违法犯罪道路,导致因_犯罪滋生了许多新的犯罪,给社会管理和安全稳定带来了更大的隐患和新的挑战。

(一)吸毒对身心的危害。

1、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碍与变态: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_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_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形肝炎,及令人担忧的艾滋病问题。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

(二)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同时_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

3、_活动扰乱社会治安:_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二、吸毒的成因。

人和_,一个是主体一个是客体,它们是构成吸毒行为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因素。如果没有_对人体的作用,自然就不会产生吸毒行为。而作为主体的人之所以对_的诱惑产生两种不同的反应——拒绝诱惑或接受诱惑,是由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决定的。主观因素是指吸毒者的生理和心理变化;客观原因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二者相互作用,使吸毒者在“人群中表现出特异的流行病学特征”。

(一)_本身的原因。

_之所以禁而不止,主要是由于_作用于人体神经系统后产生药物依赖造成的。所谓药物依赖即人们常说的“毒瘾”,是指人们由于经常使用_而形成的周期性极度兴奋状态,这种兴奋状态只能靠补充新的_,否则将使吸毒者遭受到一系列难以承受的生理和心理反应。_的药物依赖有两个方面:_的生理依赖和_的心理依赖。

1、_的心理依赖。

_作用于人体后,使人的精神和情绪发生改变,甚至能够使吸毒者体验到一种异常欣快感。这种异常欣快感不仅使他们摆脱了现实的烦恼、紧张、低落的情绪,而且还使他们在感觉天地里进行了一次“美妙的幻游”。由于多数_有耐药性,吸毒者必须不断加大剂量才能重新体验到吸毒的快感。但大剂量使用_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然而_给他们带来的感觉太美妙,驱使他们不借任何代价重新摄入新的_来重复_带给他们的美妙感觉。吸毒者对_的这种饥饿感即是医学上所说的心理依赖。不同类型的_对人体神经系统的作用不同,吸毒者对不同类型_产生的心理依赖的大小也有所不同。

2、_的生理依赖。

_的生理依赖是指吸毒者长期使用_后,习惯了_作用于他们的感觉。他们必须依靠补充新的_,一旦戒断_将使他们遭受到一系列难以承受的生理反应。不同类型_的戒断反应不同,程度也不一样.因为戒断_给吸毒者带来了难以承受的生理反应,所以一旦吸毒上瘾,他们就很难摆脱_恶魔般的纠缠。此外,难以承受的戒断反应也为毒瘾治疗设置了难以越的障碍。

(二)人的主观因素。

在吸毒者中,以医疗治病为目的而染上毒瘾的不乏其人。众所周知,_有镇痛、镇静和止泻之功效。有的人就是为治病“吸了几口烟”而染上毒瘾,悔恨终生。在我国农村,不少人把自己栽种或买来的_加工制作成小药丸,以备病痛时服用。但是,由于缺乏严格的控制和科学的使用方法,很多人便在治病的同时又染上了毒“病”,欲拔不能。

在众多吸毒者中,受人引诱而开始吸毒的人占有最大的比例。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人们对_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同时对那些以隐蔽手段送上来的_也缺乏应有的警惕。从根本上讲,此类吸毒人在最初对_是持排斥心理的,但当其吸毒成瘾后,有的便甘愿在烟雾中沉沦,另有的虽然悔恨交加,却常常是欲罢不能了。

人是一切行为的主体,所以任何行为的产生无论是正常行为还是偏离行为,作为个体的人都要为他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个体的人是由生理和心理两部分组成的,它们是人们行为的准备过程。吸毒作为一种偏离行为是由人们生理病变和反常心理活动引起的。科布尔的研究表明,在被调查的吸毒者中,有86%的人在吸毒以前就是精神不正常者,日本对因_犯罪而被判刑的人进行诊断的结果是,精神不正常者、意志薄弱者和有精神病变的男性为%,女性为58%。由于人们的心理、生理变化不同,构成丁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正因为这种差别,使人们共同面对_“诱惑”时产生完全不同的反应。

(三)、吸毒的客观因素。

1、享乐主义助长了吸毒之风。

2、现代生产和生活的快节奏,加剧了人们精神和心理压力。

经济加速发展带来的一个后果是人们生产和生活节奏的加快.随着人们生产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心理紧张程度也随之增加。为了使紧张的心理得到宣泄和缓解,吸毒便当为一种选择,这是因为_具有兴奋神经、缓解心理紧张的作用。

3、极端个人主义膨胀。

极端个人主义,是导致人们心理压力加大、享乐主义产生的主要原因。个人主义是美国和西方社会中起支配作用的伦理道德原则。个人主义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个人自由、自我奋斗和自我价值的实现。

三、_的动机。

贩卖_是刑法规定的十二种_犯罪中最主要、最严重的_犯罪,也是危害社会最大的一种犯罪。可以说,其他_违法犯罪行为都与贩卖_有关或者是为了实施贩卖_而产生的。从我市被查获的贩卖_案件看,90%以上的_者为盐城本地人。深入研究其贩卖_的内外在诱因,对从根源上遏制_泛滥,增强其犯罪早期的社会预防性和打击各种_违法犯罪研判的针对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偏常的金钱物质需要,是贩卖_动机生成的心理动因。

心理学表明:“人的动机是在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需要上升为动机并驱动人产生行为”。一般来讲,人们在正常的社会环境当中都有一定的行为准则,这个行为准则某种程度就是“是”与“非”的界限,人们的需求所产生的行为动机正常就被界定在这准则之内。而_者,我们通过一系列个案调查表明,不论男女老少,他们人生观、价值观都已严重扭曲,懒惰怕苦,不思进取,又追求超越自身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的物质享乐是他们的共性特征,他们对金钱物质的欲望明显与众不同,偏离常人。这种偏常的金钱物质欲望一旦上升为主导需要,就会成为推动其去积极行动以满足自身内在需要的动机。在这动机的强烈驱使下,就会千方百计的寻找既不要付出多大的辛劳,又能迅速“致富”的捷径。因此,贩卖_的高额利润牢牢的吸引了他们的目光。在苏南、上海等地,1克_350元左右,1粒_30元左右,贩卖到盐城就分别上升到1000元/克、100元/粒左右,如果从云南、四川、广东等地进货,利润空间将更大。内在对金钱物质的偏常欲望和外部可能实施的条件和目标,强烈驱使着贩卖_心理动因的形成。

(二)、法制道德观念淡漠,是贩卖_犯罪形成的思想基础。

从我们几年来实际办案中可以看出,贩卖_的人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未经改造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到社会恶性未改,贼心不死,毫无悔过之心,并对社会有一定仇视心态;第二类是四十岁以下的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他们无固定职业,游手好闲,不思正道,总希望天上掉“馅饼”,对自身的境况埋怨政府,埋怨他人,埋怨社会,有强烈的不满情绪和妒嫉心理;第三类是吸毒成瘾人员,这些“瘾君子”染上_后,对每日上百元,每月数千元的_高额消费,无法长期承受,强烈的“毒瘾”迫使他们想方设法去筹措毒资。于是威逼亲人,敲诈朋友,偷盗抢劫,坐台卖淫等手段无所不用,有的走上了“以贩养吸”的岐途。这三类人透析其深刻的思想根源,都有比较共同的特性,一是受教育少文化水平低,绝大多数为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他们的思想、思维方式偏激,对社会一些事物、现象不能客观、辩证地分析评价,对自身的状况不能清醒理智看待,对自己的行为控制力较差,是非不辩,好坏不分。二是亲情、友情关怀少,生活交往圈子较为灰暗。这类人群一般都有违法犯罪劣迹,且不思悔改,亲人朋友对他们的帮教劝导收效甚微,一定程度上伤透了亲朋的心。因此,对他们的关怀也日益减少,他们自身对这种人世间最珍贵的情感,也日渐淡漠,有的冷漠的让人心寒。在这种缺失温情亲情生活环境下,新交往的往往都是一些不务正业、趣味相投的狐朋狗友,相互间的长期往来,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其思想蜕变。三是接受社会性教育少,法制观念,社会道德观念十分淡漠。由于他们长期闲游于社会,接受有组织的较为规范的教育几乎为零,对社会面的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也充耳不闻。他们的思维、行为都是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家庭无所谓责任感,法律、道德概念在头脑中非常模糊。这些负面因素,构成了其_犯罪动机的思想基础。

(三)、_消费市场不断扩展,是_犯罪动机形成的外在诱因。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西方不健康的社会观念、丑恶的社会现象和腐朽的生活方式不可避免的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其中,_问题也在我国禁绝30年后又死灰复燃,并从最初在西南数省的过境走私和贩运逐步扩展到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同程度制造、贩卖和吸食_的现象。特别是到了90年代,_、_、氯胺胴(_)等新型_的出现,进一步剌激了_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展。就我们榆树市,自97年成立禁毒支队普查登记在册吸毒人数仅15名,到目前已猛增至800余人。按照国际习惯的理论推算,一个显现的吸毒人员背后有3至10名未经查获的隐形吸毒人员,我们按保守的5倍推算,盐城就有4000多名吸毒者。每人日均吸食一次_按克计,每天全市_需求量就达200克左右,按每克1000元,日均消费达20万元。如再加上吸食_、_、_等新型_的消费,日均耗费则远远大于此数。_犯罪活动造就了成千的吸毒者,不断增多的吸毒者又刺激_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展,从而极大的诱惑着_们去铤而走险获取暴利。

综上所述,打击_犯罪活动,有效的遏制_泛滥,不仅需要我们_门不断增强缉毒破案的打击力度,更需要全社会各方力量对这类高危人群的帮助、教育和关注,尽可能堵绝_犯罪于萌芽状态,尽可能减少_活动的滋生。

四、_犯罪的预防。

_的危害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公害,禁毒工作已经不仅仅是公安、边防、海关等传统意义上禁毒职能部门的事,需要动员和利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开展禁毒专项行动,不断打击_犯罪活动。

(一)加强禁毒宣传。目前,_的严重危害性尚未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高度重视,在_犯罪的防控上还没有形成一整套有力的措施。禁毒宣传社会化程度高,综合性强,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单位、场所等协力支持,发挥各自在社会中的作用。

(二)大力开展禁毒专项行动。

(三)加强对走私、贩运_打击力度。_犯罪中,_者是联系沟通_的种植、制造和吸食者的桥梁和纽带,没有_者,_的非法种植、制毒场所和需求市场将失去存在的条件和基础,_者是_犯罪中的罪魁祸首,应是_犯罪中的重点打击对象。

(四)严厉打击制毒犯罪。要从制毒的原料、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制毒窝点等着手,社会各职能部门联动,加强对制毒的原料、相关设备、麻醉、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对违反规定的,必须严厉查处,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要严格追究,对擅自运输和非法贩卖、制造的要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从社会层面减少弱势群体_犯罪的滋生。在我国,城市社会保障整体水平较低,导致许多无业人员和下岗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走上了_犯罪道路,从这个层面上说,禁毒与解决生活困难是我国_犯罪不可回避的命题。在城市要提高福利、社会保障水平,政府积极为无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解决生活之忧。在农村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解决贫困人员温饱,要加强政策倾斜力度,使他们面对_犯罪高额利诱不参与,有效杜绝_犯罪在弱势人群中的滋生。

(六)开展多种形式戒毒。包括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等各种方法。

(七)加强国际禁毒合作。_犯罪已经是世界性问题我国周边国家有大片的毒源,国际_组织向我国渗透是必然的,要遏制_犯罪,就要加强国际间禁毒执法合作,完善国际禁毒合作机制,积极参加国际_问题的会议,有助于打击和破获较大的国际_案。

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五

我常想什么是“科学”的问题。其实,“科学”就是“简单”。你看,控制空调、电视机不用跑来跑去、登上爬下的,有个遥控器就行了。据说,有的电器还可以用语音控制。这么简单的操作,就是“科学”。

有一次,我在市场上买了只鸡,请专门杀鸡的人帮助杀,每只一元。这真是方便,想想过去我们买鸡都要自己杀,弄得到处都是鸡毛鸡血。在杀鸡处,要杀的鸡可真不少。自动脱毛机一转,十几只光净的鸡几秒钟就被捞出。怎么才能认出哪只鸡是自己的那一只呢?杀鸡的人有办法,她在把鸡放入脱毛机之前,会当你的面把鸡的爪子或冠子或翅膀尖剪下来(光爪子就有几种剪法),并让你记住。这种简单易行的`办法不知是谁想的,还真有创意。

此后,我常常思考这个杀鸡的问题。实际上,还可以想出别的办法。例如:首先,准备一些编了号的腿环;接下来,分别给要杀的鸡套上;然后,登记造册;最后,等鸡杀好后再请鸡的主人签字领鸡。

前后哪种办法更科学呢?当然是前一种。为什么呢?因为前一种更简单。后一种尽管操作上更规范,但是杀鸡的成本太高,费时费力费人手。

但是,我们的监狱工作却经常做“杀鸡套环”的事。有些本来很简单的事,却因为我们追求所谓的“规范化”、“科学化”,搞得越来越复杂化了。弄得基层的同志整天忙于应付重复来重复去的资料和表格,几乎没有时间去做该做的工作。

我认为,科学应该有两部分组成。就如空调电视的遥控器,设计的过程是复杂的,而使用的过程却是简单的。而监狱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缺少设计的,或者说是把设计和使用混在一起了。事实上,这种做法本身就毫无科学可言。

我不知道,杀鸡事例与监狱工作科学化在机理上是否有可比性,但从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感觉这其中肯定是有联系的。最起码,我们在工作中要做到:强调“科学化”、“规范化”时,千万别忘了“简单”。要知道,简单才是“科学化”的最直观表现,才是“科学化”的最应有之义。

单位:江苏省宜兴市。

江苏省丁山监狱。

苏州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邮编:214221。

电话:05107429123或13861524689。

电子邮箱:slj405@。

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那么,社区矫正是不是行刑方式呢?如果将这个概念作为我们观念上的指导,当然能得出社区矫正是行刑方式的结论。关键是,这样的概念是不是合乎社区矫正的本意?这个问题不搞清楚,社区矫正工作就可能走弯路。如果走了弯路,到时候就不得不对社区矫正进行“矫正”。

在讲清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美国某州的社区矫正概念。

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s)可以定义为:它是为预防犯罪而设计的相互关联的一系列项目(programs),它旨在允许犯了罪的人进行重新改善自我(re-integratethemselves),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机会,使其不致再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建设诸如中途住所(halfwayhouses)、日报告中心(dayreportingcenters)、半归家(halfbackhouses)等社区矫正的环境设施(facilities),集中针对罪犯的不同需求,进行多种形式的规劝和建议(counseling)。日常的矫正项目包括:教育和职业训练、毒品和酒精治疗、暴怒的处理和冲突的解决,当然不仅限于这些项目。此外,社区矫正也可以缓解(remedy)监狱过于拥挤的矛盾。例如:罪犯在监狱服满一定刑期后,州假释委员会就会下达假释令,让他们参加矫正项目,作为对监禁的变通方法(alternativestoincarceration)。

社区矫正的观念是一种理性的思维。首先,从广义上说,要弄清通常与犯罪有关联的主要因素。例如,与教育程度、滥用毒品、职业情况等有什么关系。其次,社区项目的设立,也是紧紧围绕这些主要因素的构成来建构的。再次,无论是缓刑罪犯还是假释罪犯,都被安置在这些设施中,而其中许多情况下是来自法庭或者假释委员会的特殊指令。也就是说,他们应受处遇的类型和数量都是明确的。最后,社区矫正的期望结果将是确定的。通过完成对矫正项目的实施,罪犯将不再有继续犯罪的行为,这样也就减少了犯罪。

正意味着,聘用高素质的职员,进行服务行为的评估,还要取得成果。

该概念没有采取绝对化的定义方式阐述,而是用商讨的语气,给别人以充分的话语权。这是社会科学的特点决定的,这有利于社会科学的不断创新和发展。相反,概念过于权威,是件很可怕的事情。由此我们方能理解,为什么美国各州社区矫正方式不是“大一统”。它还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目标――“旨在允许犯了罪的人进行重新改善自我(re-integratethemselves),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机会,使其不致再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把“重新改善自我”放在首要的位置,“提供机会”只是辅助的作用。它还解释了什么样的思维是“理性的思维”,并且指出社区矫正的具体项目和技术方案。

这个概念给我们的印象是,社区矫正的确不同于监禁矫正,但它又不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方式。实际上,在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监禁矫正也贯穿着同样的“理性思维”。不同的是工作方法,社区矫正由于地域环境的优势,更利于借助社会工作的方法来矫正罪犯。

再来分析我国的社区矫正概念。姑且不说这概念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主要看它是否将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狱工作作了明确区分。第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二者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关着,一个是在社会上,这只是形式的不同而矣。第二,“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专门机关当然不同。但监狱要不要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呢?第三,“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这同监狱要达到目标是相同的。这里还有一个自相矛盾之处。社区矫正对象已经在社会上了,怎么又讲“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呢?当然似乎可以表述为,“促进其成功社会化”。这一点是监狱目前很难做得好的。许多人之所以犯罪,最根本的,就是社会化的过程中出了偏差,其社会化是不成功的。比如,青少年犯罪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当然这样的表述也值得进一步推敲。但最起码反映出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狱工作的不同来。

在设计社区矫正时,我们更多地强调行刑观。这是重刑主义在作崇,也反映出一种对矫正对象的敌视态度。社区内的罪犯是危险分子,当然必须使用相当于监禁的手段才行。我们民族向来缺少人文精神,人们总认为罪犯是“恶人”,要以恶制恶,这才是对“善人”的善。然而他们中一些人或者说绝大多数人只是做了恶事的“善人”,同我们无异。况且,对于他们的犯罪,我们的政府、我们社区的每一个成员有没有责任呢?我们对他的犯罪当然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那么我们就有责任帮助他“重新改善自我”。我们在对他们矫正时,所采用的只不过是适合于不同矫正对象的方法――即社会工作方法。

因而,在我还不能科学地给出社区矫正概念的时候,只能说,社区矫正不是行刑方式,只是一种有利于矫正对象这一特殊群体“重新自我改善”的一系列社会工作方法。之所以不用“项目”,而用“社会工作方法”,是因为我们暂时还不能做到。

[1]whatiscommunitycorre。

ctions?本文作者翻译译.

/nu3psi96q/jamaal/,。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桃花坞一区14号。

邮编:212003。

电子信箱:slj405@。

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七

作为一名公安民警,我曾经接触过许多毒品犯罪案件。今天,我想分享一下我在破案过程中所深刻体会到的毒品犯罪心得。

第一段:认识毒品犯罪的危害性。

毒品犯罪是一种极其破坏性的犯罪行为。毒品会让人对自己的生命、家庭以及社会产生毁灭性的影响,让人沉迷其中无法自拔。毒品可以摧毁一个人的人格、自尊心和人生价值观,引发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他人权益,也使自己陷入到终身的痛苦之中。毒品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还在不断加剧,给法律、社会治安乃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毒品犯罪有其自身的特征。首先,毒品犯罪是一种极度隐蔽的犯罪行为,其罪犯极富专业能力和反侦查技巧,使得破案难度极大。其次,毒品犯罪是一种犯罪联动性相当强的犯罪行为,罪犯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扩大了犯罪活动的规模和难度。再者,毒品犯罪是一种辐射性极强的犯罪行为,会对周边的社会环境、生态环境、人民群众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

第三段:掌握毒品犯罪的破案技巧。

要想破获毒品犯罪案件,需要具备良好的破案技巧。一是切实加强对毒品的侦查分析、情报汇总和人员沟通的工作。二是加强对毒品市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建立完善的线索反馈体系。三是要做好对毒品犯罪突发事件的处置,树立公安机关的形象,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四段:理性应对毒品犯罪。

要理性面对毒品犯罪,不能轻信谣言和传言。要保持正确的思想,在认真学习毒品知识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破案思路,实行严格的操作流程,切实提高破案效率和精度,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毒品犯罪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对毒品犯罪的公愤。

第五段:警钟长鸣,加强打击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一种突发性、侵害性的犯罪行为,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应该加强警惕,打出一套全方位的反毒产品组合拳。要在制度和文化上加强反毒宣传,完善法律法规,严惩罪犯,坚持打击毒品犯罪不放松,建立高效的破案机制,通过全方位的管控手段,持之以恒地打击毒品犯罪,建立起全民反毒的良好氛围。

总之,毒品犯罪既具有破坏性、性暴力、危险性,更具有困难性。如果我们公安民警不能紧密地联合起来,协同作战,提高破案效率,加强打击毒品犯罪力度,那么,毒品犯罪的危害将会越来越大,社会治安将会越来越受到威胁。因此,我们必须有持之以恒的毅力和百折不挠的信仰,不断加强反毒宣传力度,全方位地打击毒品犯罪。

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八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我镇在宣传普及禁毒知识、整治涉毒行为、创建“无毒乡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调研结果表明,我镇禁毒工作力度较大、效果较好,但目前形势严峻、禁毒工作任重道远。现报告如下:

一、近年来开展禁毒工作的情况。

根据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我镇提出了狠抓“预防教育、动态管控、真情帮教、严厉打击”为一体的整治涉_行为的工作思路,以创建“无毒乡镇”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采取措施,有效地推动了我镇禁毒工作深入开展。

(一)成立机构。成立镇禁毒工作机构,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工商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力量,开展禁毒工作。

(二)加强宣传。我镇把禁毒的宣传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深入学校、企业、村屯开展集中宣传,通过张贴宣传标语、播放广播、发放资料、上法制课等方式,我镇的禁毒工作在宣传上有了一定声势。

(三)狠抓打击。xx年来,全镇共处理涉毒治安案件4人,强制戒毒17人,送劳动教养6人,打击了吸_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_扩展蔓延之势得到了一定的遏制。

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九

随着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意见》地颁布,检察机关犯罪预防工作逐步迈入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实施纲要》的颁布再次把犯罪预防工作提高到战略地位,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更新观念,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加强法律监督,不断拓展犯罪预防工作的空间和深度。近期来虽然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作出了许多有益地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犯罪预防本身所固有的周期长、效果隐性、理论研究薄弱、实践经验少等特点以及意识的滞后性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犯罪预防工作地深入开展,使得犯罪预防工作不能象其它检察业务一样被接受和广泛开展。笔者认为,必须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实施“一六八四”工程:即确立一个正确指导思想、强化六种意识、实现八种转变、杜绝四种错误倾向,才能开创犯罪预防新局面。

一、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强化六种意识,扫清思想障碍。

确立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是方向是航标,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强大的思想武器,是动力源泉,检察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犯罪预防工作走上健康轨道。

强化六种意识;一是大局意识,检察机关要自觉的把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服从、服务于大局;二是服务意识,犯罪预防工作要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服务于被预防主体和人民群众,预防工作要与改革的方向相一致,预防措施要与改革的步伐相协调;三是法律意识,党和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做好楷模,依法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行为发生;四是监督意识,检察机关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同时自觉接受来之人大、党委、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借犯罪预防滥用检察权的行为发生;五是系统意识,犯罪预防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它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预防工作要抓系统,系统抓,发挥规模效应,防止零敲碎打的现象;六是前瞻意识,犯罪预防工作刚刚起步,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开拓、敢于打破常陈、不断创新,推动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开展。

(一)转变重打击轻预防的错误倾向,不仅仅从思想上、形式上,而是从行动上、内容上、制度上给予犯罪预防工作一高度重视,在检察院而不是在反贪局设置专门机构,配置高素质人员,从经费、交通、通讯、电脑等设备给予充分保障。

(二)、转变将检察院的犯罪预防工作局限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全面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人为的将犯罪预防工作局限于职务犯罪预防既无法律依据也浪费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权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大量资源和经验,应该以职务犯罪预防为切入点,逐步推进所有犯罪的预防工作并将之贯穿于检察业务每个环节。

(三)转变检察机关专门犯罪预防“孤军作战”的局面,进而建立起一个在党委领导下,以检察机关为骨干力量,有各职能部门、各行业、各阶层、家庭等力量参加的社会预防网络,让犯罪预防工作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

(四)转变预防工作是预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与其他部门、人员无关的错误思想,将预防工作贯穿于检察院每个部门每个检察人员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去。

(五)转变个案预防点的预防,积极开拓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系统预防,通过点、线、面、立体预防逐步推进。

(六)转变案后预防的滞后性,积极拓展同步预防、案前预防,减少、杜绝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损失的发生。

(七)转变预防工作是软任务缺乏硬指标的局面,实行量化指标,积极探索一套切合检察工作实际的犯罪预防工作评价体系。

(八)转变预防工作停留在发检察建议、上法制课、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等较浅层次的局面,加强犯罪预防工作信息情报的收集、统计、研究,做好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从而达到预防犯罪、控制犯罪。

三、四个杜绝,规范犯罪预防工作。

(一)坚决杜绝借犯罪预防工作之机,干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等单位的正常工作、管理、生产、经营活动。

(二)坚决杜绝借犯罪预防工作之机,为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行业利益,插手经济纠纷,办理非讼案件,为公司、企业等单位追讨债务。

(三)坚决杜绝借犯罪预防工作之机,拉赞助,到有关单位报销业务经费、开支,无偿使用交通、通讯工具,无偿占用房产。

(四)坚决杜绝借犯罪预防工作之机,徇私枉法、为谋私利而对违法犯罪行为隐瞒不报、隐瞒不查,或者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以党、政纪处分代替刑事处罚的行为发生。

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十

6月3日,庆阳市西峰区召开上半年禁毒工作会议。区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区禁毒委常务副主任刘兴峰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各乡镇(街道)、禁毒委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各派出所分管禁毒工作所长、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政办室、指挥中心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区禁毒办主任、公安分局副局长豆叙通报了今年上半年全区禁毒工作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安排了下半年禁毒工作。区禁毒办副主任路月晖安排部署了“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

相关。

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十一

毒品犯罪是当今社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它不仅对个人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危害。作为一名曾经从事非法毒品交易活动并最终被抓获的犯罪分子,我深深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天,我愿意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希望给那些还沉迷于毒品活动的人以警示。

第二段:迷失的经历。

我曾经沉迷于毒品的世界,甚至觉得自己是这个世界的主宰。然而,我错了,非法毒品只会让人沉沦在一片黑暗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我越来越迷失,无法控制自己的情感和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我失去了朋友、失去了家人的支持,甚至失去了自己。我能感受到身心的虚弱,但我仍旧无法跳出这个泥潭。

第三段:被捕和反思。

最终,我被警察抓获了。在监狱里,我开始反思自己的人生。我意识到为了自己的短暂快感而葬送了自己的未来。当自己的朋友和家人瑟瑟发抖地走进了监狱探视室时,我才真正明白了自己造成的伤害。

第四段:振作与启示。

在监狱中,我开始重新审视生命,并学会了珍惜。我开始努力改变自己,尝试用积极的方式来面对生活。在狱中,我读书、学习,换言之,我利用所有的资源和机会来创造自己未来的可能性。我想告诉那些还沉迷于毒品活动的人,如果你们还有一口气,一定要抓住机会去振作,为自己的未来而努力!

第五段:总结。

今天,我愿意坚定地说出:我已经不再是那个对毒品沉迷的失意青年了。毒品犯罪不仅对个人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影响。如果你还沉浸在毒品世界中,请你坚定地寻找出路,珍惜生命中的每一天,为未来努力奋斗!

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十二

根据县大常委会xx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在县_会副主任xx的带领下,法制与民族工委于x月x日至x月x日,对我县禁毒工作进行专题调研。调研活动还邀请县_会委员两名、法工委专职委员x名和禁毒大队主要负责人参加。这次调研我们采取的方法:一是召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文体局、县教育局、县人民法院等单位领导座谈会并听取关于开展禁毒工作的情况汇报;二是实地考察县戒毒所、县看守所、县拘留所并查阅有关资料;三是深入到xx等xx个镇,召开有关领导、县人大代表、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座谈会;四是查看个别禁毒康复站、走访部分相关人员等。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加强领导,保证禁毒工作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禁毒有力。一是认识到位。县委、县政府历来重视禁毒工作,每年都把禁毒工作做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是组织领导到位。为了全民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禁毒委主任;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担任禁毒委常务副主任的组织领导机构,同时各镇(居)均相应成立禁毒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真正形成“主要领导负责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的良好工作格局。三是责任落实到位。全县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禁毒人民战争第一责任人”职责,把禁毒工作做为政府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大局中来统筹谋划,“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有效推进xx县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教育等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禁毒工作、自觉抵制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为禁毒人民战争营造浓厚的氛围,涌现了xx民间禁毒英雄——“全国禁毒工作先进个人”周业生等一批禁毒积极分子。我县将大安镇礼乐村等十个村委会作为“平安无毒村”创建单位。

(三)。

措施有效,打击帮教相结合。始终保持对_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遏制_来源、遏制_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破案攻坚、堵源截流、禁毒严打整治、吸毒人员大收戒、歌舞娱乐场所涉毒问题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特别是加大了零包_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力遏制了_犯罪活动猖獗的势头。xx年全县共破获现行_刑事案件x宗,共缴获__x克,_x克、_x克、_x克、_和咖啡因x1克,烟酰胺x克,mdma和尼美西泮x克,二甲基砜x克,麻古x克,_酚x克。特别是破获“”、“”、“”等4起重特大_案。全省禁毒三年大会战开展以来,我县破获_案件达x宗,其中特大案件x宗、重大案件x宗,抓获_犯罪嫌疑人x人,每年累计排查全县约x家快递点、x家物流点,排查可疑车辆x多辆次、约x人次、物品x件次、渔船x艘。通过开展集中公开查缉行动,形成对各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威慑力。

(四)推进有序,全县各镇创建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点。我县高度重视创建工作,以点带面积极扩大社区戒毒(康复)点的覆盖面。全县各镇(居)全部已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配备兼职工作人员x名。抱xx海6个省、县两级示范点除了设立专门工作办公室、尿检、谈话室外,还配备了办公桌椅、电脑、文件柜等办公设备,保证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正常和有效开展。截至目前,我县共安置x名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其中x人安置到民营企业工作,x安置到镇人民政府公益性岗位工作,引导扶持x人自主创业。

(五)加大投入,做好禁毒工作有经费保障。县委、县政府历来重视禁毒工作,在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每年不断加大禁毒工作经费的投入,xx年县本级财政禁毒工作经费投入数额合计x万元,同比(xx年x万元)增长x%。xx年县本级财政禁毒工作经费投入数额合计x万元,同比增长x%。xx年县本级财政禁毒工作经费预算投入x万元,同比增长x%。xx年来,已累计投入x万元(仅戒毒场所改造经费就达x万元)。禁毒经费的大力投入,为我县禁毒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保障,极大地改善了禁毒队伍的装备条件、办案条件和收治收戒场所,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二、禁毒工作开展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干部对禁毒工作重要性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干部特别是镇村干部对禁毒工作不够重视,没有真正把禁毒工作同卫生整治工作、扶贫工作等同起来,认为禁毒工作是_门的事情,对禁毒工作不积极。经过调研,有个别乡镇派出所同志反映,个别村委会干部不配合派出所同志查处_犯罪活动,担心因为揭发_犯罪活动而得罪吸毒、_人员的家人,在村里不好相处,或者担心遭到吸毒、_人员的报复。另外,从这次调研情况看,有些单位在收到《调研通知》后,并没有充分、及时准备汇报材料,部分汇报材料出现雷同现象,从中可以看出部分领导干部对禁毒工作并不是重视。

(二)禁毒工作经费不足。通过这次调研,多数被调研单位、乡镇提出禁毒专项经费不足。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任务,必须“人力、财力、物力”三个到位,由于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标准加上乡镇一级财力不足,禁毒工作专项经费难于落实,给禁毒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今年由于有禁毒三年大会站的任务,这3万元经费既要支付禁毒专员工资,又要购买办公室设备,装修禁毒办公室等,根本是入不敷出,禁毒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器材等装备更是难于保障到位,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禁毒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对涉毒违法犯罪分子法律制裁力度不够。由于我县贩卖_以零包贩卖为主,一般情况下_罪定罪量刑标准较轻,导致部分人铤而走险,以_为牟利手段或以贩养吸。此外,我国法律规定,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对于那些尚未吸毒成瘾严重的人员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虽然强制隔离戒毒只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由于其限制了吸毒者的人身自由,对吸毒者来说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还起不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四)对_危害的认识不足。还有些人认为吸食“_”、“_”、“_”等合成_不是吸毒,而是娱乐助兴的一种方式,一种时尚。

(五)各有关单位之间没有形成合力,造成禁毒工作有结没果。从调研情况看,_门打击力度大,效果显著,但和镇村一级没有形成合力,镇一级由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而且还分担其他工作造成,禁毒工作被其他重要工作冲淡了。我们所到镇调研,只有佛罗镇有镇政府领导汇报,其他镇的政府领导都忙于其他重要事,没空汇报。村一级干部由于责任不够明确也是忙重要工作,而且_抓了放,放了抓,村一级干部也就范松意识觉得抓不抓也差不多了,而且新建戒毒康复工作站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禁毒工作到最后是落地无声。

(六)禁毒工作宣传不到位。从调研情况看,全县各镇村普遍存在宣传不到位的情况。都没有在人员密集的地方设置宣传栏,有些在禁毒康复点的室内设置根本没有起到宣传效果或者说效果不大,其他宣传也要等到“禁毒日”才进行,这样很难产生威慑效果。

(七)县戒毒所环境有待改善。近期县政府拨款对戒毒所在床位和食堂方面在做改善,但据县戒毒所领导介绍,还有几方面的情况有待改善:1.污水处理。戒毒所强制戒毒人员90%是携带传染性疾病的高危人群,其中还有不少艾滋病患者或者是携带者,他们的排放物没有经过处理全部流入昌化江,对沿江下游造成很大的危害隐患,按规定是要经过处理的。2.生活用水。戒毒所(含拘留所)以及公安干警约500人,每天的生活用水就靠一口水井用水不足,以后看守所建成(看守所设计没有自来水)人口将近1000多人,用水困难问题将更加突出。3.戒毒所(含拘留所)围墙按规定高5米,但目前围墙仅2米多高,很容易出现问题。

毒工作考评、责任追究及举报_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将禁毒工作责任落实到村、村民小组,并列入党员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内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局面。

(二)禁毒专项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是做好禁毒工作的重要保障,没有经费禁毒工作将难以开展。政府可以考虑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禁毒工作,将禁毒专项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将禁毒专项经费拨付到各乡镇、机关单位,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加强对禁毒资金使用监督,规范禁毒资金使用,确保禁毒工作的有效开展。

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十三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比较明显。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初次和重新犯罪时均未成年或是初次犯罪未成年而重新犯罪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况。由于这类案件日益增加,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有关部门应给予关注。本文从案件特点入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并试图提出有效对策加以改善。

两年间,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5.44%。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第二次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5%;第三次受到处罚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处罚的有1人。

(二)从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上看,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占总数的.45%;间隔3年至6年的占总数的22.5%;6年至10年的占总数的15%;间隔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17.5%。

(三)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与其犯罪间隔成反比。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为61.1%;犯罪间隔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仅为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间隔时间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而犯罪间隔时间较长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情节也趋于严重,被判处的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

(四)团伙犯罪现象在重新犯罪中不明显。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时互相撑腰、壮胆,所以团伙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但在重新犯罪时,由于其年龄、身体的增长,多数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单独实施犯罪行为。

(五)从犯罪动机上看,再次犯罪的动机比较单一。犯罪嫌疑人在初次犯罪时的动机比较多样:有为泄私愤故意伤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响一时冲动的,有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的,还有的是为获取金钱;而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时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

(六)在校生初次犯罪后绝大多数流向社会,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原本就缺乏监督约束。在实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类:或是被送往工读学校,或是被开除学籍推向社会(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处罚就要开除学籍,判处缓刑也不例外)。而不愿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而拒绝入校的未成年人,实际上等同于流向社会。实质上多数犯罪的在校生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只能与社会青年混在一起。这部分未成年人更容易再次犯罪。而未成年外来京务工人员来京后处于游荡状态,没有相应监督机构,在服刑期满后如无正当工作,很多会再次犯罪,成为惯犯。

(七)暴力型犯罪主体在犯罪前多受过相似暴力侵害。犯罪学生所在学校的周边,往往存在不良社会氛围:如高年级同学或退学同学的拦路滋扰,社会青年的敲诈勒索等,一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尤为严重。由于学校及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措施,或是没有长效治理机制,致使一些受害未成年人思想发生变化,不认为这种现象是犯罪,反过来拉帮结派,以暴治暴,从暴力受害人转为加害人。

(八)犯罪主体的家庭教育多存在问题。不论是来自离异家庭还是普通家庭,普遍存在家长对未成年人疏于管理或是只知虚寒问暖、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的状况。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家长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没能及时将未成年人引向正途。

(一)犯罪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情况值得忧虑。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交友不慎或是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是执行刑罚期间,在牢房内受到同号犯人的教唆、传染,会沾染上很多不良习气,甚至学习到各种犯罪的方法。等到其刑满释放时已经变成“五毒俱全”的社会不稳定人员。这样的关押环境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改造。

[1][2][3][4]。

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十四

按照__“4·13”重要讲话的要求,为服务好xx建设自贸区(港)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县_会xx年监督计划和《xx县_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施方案》的安排,近日,本人组织调研组,对全县禁毒三年大会战工作进行调研,通过组织召开调研座谈会、实地察看和征求广大群众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全县禁毒三年大会战情况。现将调研组情况报告如下:

有效遏制,但由于涉毒人员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_违法犯罪越来越隐蔽,加大了查缉和打击难度。特别是查获来源于三亚的_有增不减,合成_较为突出;在_流向上:嫌疑人从三亚等地货主处购买_后在本县分销向沿海各镇和县城地区情况较突出。

二、工作与成效从调研情况来看,在县委、县政府的果断决策和周密部署下,自xx年以来,全县上下围绕“八严工程”,扎实开展禁毒斗争,取得较好战果,_蔓延、_犯罪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禁毒斗争的被动局面得到有效扭转,_对社会的危害得到明显控制,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禁毒斗争的积极性明显提升。

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县委吴川祝书记多次对禁毒三年大会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我县禁毒工作,大会战指挥中心实行“月调度季小结”工作制度,确保指挥效果。各镇居严格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禁毒三年大会战。

成“兵临城下”、“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禁毒斗争局面,共破获_案件x宗,其中破获省级目标案件x宗、特大案件x宗、重大案件11宗,团伙案件x起,抓获_犯罪嫌疑人x人,共缴获_x克、_x克、_x克、_x克,麻古x、_x克、开心果x粒(x克)等各类_xx克。

3、强化堵源,遏制_。全县突出关口前移,积极探索堵源截流工作机制,不断加大联合县邮政、商务、边防等部门对_堵截查缉力度,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个100%制度,建立公安局禁毒、边防、刑警、巡警、交警、治安、派出所等警种联合查辑_工作机制,切断违法犯罪人员和涉案车辆、危险邮件及物品的出入渠道,严防_从海上、陆地流入我县。

4、加大严收,实现目标。全县不断加大投入,大力开展“大收戒”、“大收治”行动。县委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到县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现场办公,县政府决定拨付600万元作为县强制隔离戒毒所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区改造项目经费,积极推动强制戒毒场所、病残人员收治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作,做到应收尽收,不留死角,努力满足对强戒人员和病残人员的收戒收治的需要。

5、、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全县成立了县、镇、社区三级禁毒工作办公室,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为抓手,努力管控吸毒人员,发挥利国、抱由、九所、黄流、佛罗、莺歌海镇等6个省、县两级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点的示范效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社区戒毒率和社区康复率分别达到x%和x%,最大限度萎缩_消费市场。

6、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全县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努力推进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禁毒的意识和自觉抵制_的能力,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公共场所,切实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和禁毒大会战成果的宣传力度,着力营造日渐浓厚的禁毒防毒社会氛围。

禁毒三年大会战行动令》总体部署,根据《xx省打击_犯罪奖励办法》,县禁毒委对禁毒三年大会战进行阶段性总结、评比、表彰,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对贡献突出的该重用的重用、该记功的记功、该提拔的提拔。全县共收到举报线索x条,根据线索破获涉毒案件x宗,奖励举报人x名,奖励举报金额x万元。同时加大经费投入,对成绩突出的参战单位给予经费倾斜,已给x个单位增拨禁毒经费共x万。

三、存在问题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全县禁毒三年大会战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绩,在充分肯定取得成效的同时,应清醒地认识到全县的毒情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一是由于_消费市场不断萎缩,_流量不断减少,客观上也导致本地_价格飙升,_人员铤而走险的风险加大;二是打击_犯罪,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打击轻深挖的现象;三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基础比较薄弱,专职人员配备不够到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管控没有很好形成长效的管理帮教、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等工作机制;四是社会上主动接纳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帮扶积极性不高,全社会参与禁毒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地方和单位还存在思想认识、重视程度、禁毒措施落实等方面缺位的问题,农村、社区、居(农垦)。

等基层组织在开展全社会参与禁毒工作,创建“无毒村”、“无毒社区(居)”等方面工作力度不够大,信心略显不足。

五是各镇党委政府及禁毒大会战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禁毒责任制力度不够,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意见建议在开展禁毒三年大会战中,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禁毒三年大会战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xx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重大举措,为推进xx“一巩双创”营造氛围,狠抓落实,全面实现全省三年禁毒大会战的各项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习_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必须以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_“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预防管控、打击整治、堵源截流、戒毒康复、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工作于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确保禁毒大会战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十五

xx禁毒工作集中了xx枢纽地带防过境、防流入和城市中心区域打击零包_、治理重点隐患的主要特点,是推动禁毒社会化工作,实现“抓大放小”的一个典型样本。撰写本文,旨在通过透析禁毒社会化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提出毒情治理实践思考,以期为城市治理中查禁和防范_的系列问题提供现实参考。

一、禁毒社会化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工作格局。

(一)党政统揽抓推动。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由政法委书记任主任,公安分局局长任副主任的禁毒委员会,高位统筹推动,压实责任链条,狠抓工作落实。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定期听取禁毒工作汇报,专题研究禁毒工作,为禁毒社会化工作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二是落实经费保障。将禁毒专项经费列入政府年度预算,每年划拨30万元统筹用于缉毒破案、社会帮教和群众举报奖励等,制定根据财力增长和工作需要动态调整的经费投入管理办法,为做好禁毒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经费保障。三是明确工作责任。定期召开全区禁毒工作会议,制定下发系列指导性方案意见,将禁毒工作纳入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和乡镇的年终考评,按照“量化考核、倒逼责任”考核模式来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执行率。强化源头治理意识,全面开展社区脱失吸毒人员“清零”专项行动,最大限度排查隐性吸毒人员。对被责令社区康复的吸毒人员,及时上门做工作将其纳入社区康复,对在押释放的吸毒人员提前介入,及时纳入社区康复,确保帮扶工作全覆盖。三是深化易制毒物品管理。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月工作要求,组织人员深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系列检查行动,全力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从源头上减少_来源,杜绝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社会的非法渠道。四是深化禁种铲毒工作成效。按照“党政统揽、公安牵头、群众参与”的工作原则,组织人员深入社区街道和房前屋后开展全面踏查,广泛接受社会面举报投诉,深入开展禁种铲毒专项工作,确保及时发现、整治、铲除零星种植_问题。

类_共计x公斤。

二、禁毒社会化面临的问题。

当前,禁毒社会化主要矛盾是日益严峻复杂的毒情形势、禁毒任务与相对薄弱组织领导、专业队伍和社会参与之间的矛盾。xx区禁毒社会化面临的问题短板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基层党政角度看,责任落实不力。禁毒社会化是一个体系化、整体化和系统化工程,范围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有缉毒、戒毒、社会管理和预防教育等多个工作环节,需要党政部门全力配合和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在实际工作中,禁毒社会化存在“三个靠”问题,即:重不重视靠领导,落不落实靠自觉,有无成效靠公安。少数禁毒委成员单位,特别是乡镇负责人对禁毒社会化工作的态度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由于少数镇街负责人认识不足、把握不准、预见不够,没有在禁毒社会化方面拿出硬性标准,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采取阶段型重视、运动式推进、口号性落实等态度,导致在某些地区和部门,禁毒社会化沦为“软指标”,某些乡镇街道禁毒社会化的“最后一公里”未打通,部分禁毒工作停留在应付检查的表面上,社区禁毒工作尚未落到实处。

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十六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比较明显。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初次和重新犯罪时均未成年或是初次犯罪未成年而重新犯罪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况。由于这类案件日益增加,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有关部门应给予关注。本文从案件特点入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并试图提出有效对策加以改善。

两年间,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5.44%。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第二次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5%;第三次受到处罚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处罚的有1人。

(二)从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上看,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占总数的45%;间隔3年至6年的占总数的22.5%;6年至的占总数的15%;间隔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17.5%。

(三)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与其犯罪间隔成反比。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为61.1%;犯罪间隔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仅为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间隔时间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而犯罪间隔时间较长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情节也趋于严重,被判处的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

(四)团伙犯罪现象在重新犯罪中不明显。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时互相撑腰、壮胆,所以团伙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但在重新犯罪时,由于其年龄、身体的增长,多数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单独实施犯罪行为。

(五)从犯罪动机上看,再次犯罪的动机比较单一。犯罪嫌疑人在初次犯罪时的动机比较多样:有为泄私愤故意伤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响一时冲动的,有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的,还有的是为获取金钱;而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时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

(六)在校生初次犯罪后绝大多数流向社会,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原本就缺乏监督约束。在实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类:或是被送往工读学校,或是被开除学籍推向社会(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处罚就要开除学籍,判处缓刑也不例外)。而不愿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而拒绝入校的未成年人,实际上等同于流向社会。实质上多数犯罪的在校生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只能与社会青年混在一起。这部分未成年人更容易再次犯罪。而未成年外来京务工人员来京后处于游荡状态,没有相应监督机构,在服刑期满后如无正当工作,很多会再次犯罪,成为惯犯。

(七)暴力型犯罪主体在犯罪前多受过相似暴力侵害。犯罪学生所在学校的周边,往往存在不良社会氛围:如高年级同学或退学同学的拦路滋扰,社会青年的敲诈勒索等,一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尤为严重。由于学校及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措施,或是没有长效治理机制,致使一些受害未成年人思想发生变化,不认为这种现象是犯罪,反过来拉帮结派,以暴治暴,从暴力受害人转为加害人。

(八)犯罪主体的家庭教育多存在问题。不论是来自离异家庭还是普通家庭,普遍存在家长对未成年人疏于管理或是只知虚寒问暖、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的状况。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家长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没能及时将未成年人引向正途。

(一)犯罪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情况值得忧虑。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交友不慎或是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是执行刑罚期间,在牢房内受到同号犯人的教唆、传染,会沾染上很多不良习气,甚至学习到各种犯罪的方法。等到其刑满释放时已经变成“五毒俱全”的社会不稳定人员。这样的关押环境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改造。

(二)令人惊异的是,一些未成年人不以坐牢为耻。“坐牢前受气挨打、坐牢后扬眉吐气”的奇特现象使部分未成年人沉溺于“扬眉吐气”的快乐中。一些问题少年和社会青年有欺软怕硬、欺善怕恶的心理,对在校学生颐指气使、连打带骂,对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则存在惧怕心理,唯唯诺诺。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单纯,不会体会到受刑事处罚对自己一生的长久影响,在短期内会认为坐牢反而使自己在“朋友”和欺负过自己的“敌人”人面前有了炫耀的资本,可以召集众多社会青年对以前欺负过自己的人进行报复,而不必担心遭受袭击。

(三)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确认识“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在其看来,犯罪被抓也不过是被取保候审再被判处缓刑,不用坐牢也不用受苦。在心理辅导没有跟上的情况下,法律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威慑力大大减弱,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

(四)沿袭以前的不良生活习惯和朋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后或是刑满释放后,多赋闲在家,一时难以重新回归社会,而原来的朋友都找上门来,不良生活习惯继续延续,未成年人的行为就在不构成犯罪与构成犯罪的边缘徘徊,很容易再次触犯法律。

(五)未成年人的犯罪心里矫正工作缺失严重。在现阶段,单纯法律惩罚不能达到教育矫正目的;而学校老师在课余的简单说教,无法成功完成心理矫正辅导;如果家庭又没有做到耐心帮助和教育(有的甚至没有家长关心),又将其推向学校和社会,未成年人有一种被抛弃感,继而在不良社会青年的小团体中寻求归属,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笔。

(六)学校和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的治理缺乏实效。在当前的一些学校,老师们在保证教学质量之余,多以“保证学生在校时间安全”为标准进行管理,对学生走出校园后遇到的问题无暇顾及,使得学校周围发生的社会青年滋扰学生现象比较突出。学生轻则被抢走小额金钱,重则被殴打至伤,严重危害了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人生观,使一些人形成“暴力至上”的思想,进而发展为“以暴制暴”,从受害人变为加害人。

和行为,还会出现南辕北辙的教育效果。

(一)“谁都管、谁也管不深”的多部门分段保护,严重制约此项工作的发展。

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处于多个部门分头进行但都无法深入下去、只能点到为止的状态。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处、起诉处都设有专门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办案组,在预防处还有专人负责青少年犯罪预防。在法院、公安也设有类似的部门和办案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在程序上公检法各管一段的未成年人矫正方法成效甚微。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项长期的、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仅靠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顺带进行不是有效举措。

(二)预防总体思路圄于狭窄,程序改良现象成为主流。

现阶段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以在司法阶段的程序保护为主,而对其人格转化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重视。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方面,有不少关于程序改良的先例:如公安系统对轻型犯罪的未成年人尽量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检察系统对此类案件加快审理节奏,减少犯罪带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一些法院采取“缓审”制(推迟开庭时间考察未成年人,考察表现良好者作无罪判决),或是“前科淡化”制(也是通过考察表现良好者由司法机关出面淡化其曾经犯罪的经历,有的法院直接建议从档案中撤出判决书、视为没有犯罪经历),还有的采取“圆桌审判”(将传统八字形审判格局改为半圆形,消除未成年人的恐惧感),以此消除犯罪记录可能带给未成年人的人生伤害。但是,应该看到,所有的这些措施,都只限于司法机关在程序上的试点改良,涉及未成年人思想转化的少之又少,并没有形成整体的、全社会都参与进来的“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体系”,无论从思路上、还是效果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连贯性。

(三)在保护、转化方式上过于程式化。

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上,各部门工作人员基本上都采取程序化帮助、说教式为主的方式。就是指程序上规定要进行教育就口头说几句,且以套路说教为主,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和心理状况知之甚少。这样的教育枯燥生硬,未成年人根本听不进去,甚至会产生更大的抵触心理,收效甚微。这是现行矫正制度的明显缺陷。

(四)没有配套有效的“心理矫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各种保护性规定不但不能起到教育挽救的功能,反而减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法律程序在各方面都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优待。在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在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都对未成年人进行照顾,最为明显的是对未成年人能取保候审的.就取保候审,能判缓刑的尽量判缓刑,减少未成年人被“二次污染”的机会。但是,由于心理矫正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一些被取保候审或是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会由此产生“我没事了”的感觉,认为做坏事被抓住也不过如此,把犯罪经历当作资本炫耀,变本加厉地进行犯罪活动,进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但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反而成为犯罪加速剂。由此可见,心理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

(五)相关立法单一,且没有实施细则和相关培训。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匮乏现象比较严重,现有法律不仅单薄,而且可操作性不强。根据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无法界定各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也无法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具体执行的人员更是没有可以借鉴和学习的法规资料,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算一步。

(一)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的立法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如果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关键在于理论联系实践。要将理论转化为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加强实证研究。在理论适度超前的前提下,加快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建立,尽快解决现存的各类实际问题。

(二)加强未成年人心理矫正是预防重新犯罪的根本。

心理辅导是目前对犯罪未成年人最有用的方法。因为他们的心智本来就不成熟,走向犯罪的道路多半是误入歧途,但是要想让他们彻底与过去的不良生活告别,就必须要在特定时期内由专人对其进行多次深入接触,了解他的心路历程,并在一段时间内不断予以矫正,仅有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的批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由心理辅导专业人员专职进行。建议在司法局或教委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矫正辅导机构,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及问题少年系统性的心理辅导,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三)集学校、公检法、社会等多方力量,统一进行青少年犯罪预防,找出能够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保护方案。

为了进一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应当对矫正工作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研究。仅靠公检法或是学校的力量远远不够,要充分发挥社团的力量,由专门机关牵头,对犯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象进行统一研究,寻找对策。

(四)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立未成年人专用刑罚,引入犯罪未成年人社区服务。英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反社会行为”制定了各种形式的惩戒项目,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还对监护人进行的裁决,并剥夺不尽职父母的养育责任,将未成年人转移到其他家庭或社会收养部门收养;美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有一套单独的刑事司法程序,并从70年代开始,对于罪行比较轻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青少年,判处8-小时不等的社区服务作为处罚。我国应在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判处缓刑等刑罚措施之外,增加强制性社区服务这项刑罚。社区服务主要是让犯罪未成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如打扫卫生等。这种处罚方式把未成年人置于正常的生活环境下,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可以照常学习、生活,同时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有助于使其恢复正常人格,回归社会。服务期间应设专门机构跟踪考察,服务期满由专门机构出具表现证明。

(五)学校不应放弃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在现有体制下,学校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提高升学率、保证教学质量等方面,对犯罪未成年人普遍缺乏足够的耐心;而这些学生往往也是屡屡违反校规校纪、使学校头痛不已的“坏学生”。在权衡利弊后,学校就会作出开除犯罪学生的决定。此举在短期内解决了学校的问题,却是以牺牲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代价。学校是未成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会感觉无助和失落,极有可能会转而向社会不良小团体寻找精神寄托。学校应当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加强对误入歧途的青少年的辅导,引导他们回归学校。

(六)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家长的教育方式辅导。为防止家长的错误教育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应当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的心理辅导。主要针对其孩子的性格特点和原先教育方式的不足进行持续辅导,并提出改进意见,从家庭内部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的改造。

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十七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有前科劣迹(包括被劳教)人员重新犯罪日益增加,已占总数的11.1%。已经成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关注。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前科种类以劳教和刑事处罚为主。在重新犯罪的人当中,受过刑事处罚的占总数的58.9%;被劳教的占总数的39.2%;还有涉及其他处罚的个别人员。

(二)重新犯罪的罪名比较集中。犯盗窃罪的最多,往下依次是抢劫罪、涉毒罪名、故意伤害罪,这四类犯罪占重新犯罪的77.4%。诈骗类罪名占总数的5.5%。

(三)涉毒案件成为重新犯罪的重要构成。涉毒案件在重新犯罪中比例偏高,占总数的16.4%,排在重新犯罪的第三位,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涉毒人员的屡教不改、难于转化。

(四)“flg”人员重新犯罪仍然存在。均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些人初次犯罪也多是触犯相同罪名,flg顽固分子的思想转化十分困难。

(五)重新犯罪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现象明显。在重新犯罪时,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占总数的8.4%;同时触犯三个或三个以上罪名的有占总数的1.1%。触犯罪名最多的竟达到6个。

(六)重新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仅有个别案件作撤案处理或是不予起诉,绝大多数都被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七)犯罪嫌疑人以刑满释放或假释后三年内重新犯罪的居多。不论初次犯罪触犯何种罪名,也无论刑期长短,57.1%的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是在获得自由之后的三年内。说明刑满释放后的头三年是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正常生活的关键时期。

(八)在重新犯罪的人当中,初次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占总数的21.05%。当这部分人重新走向犯罪时,犯罪情节和后果均趋于严重。

二、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接纳度低。社会对有前科人员普遍存在排斥心理,在社会生活中不愿与其接触,各单位不愿雇佣,怕给自己带来麻烦;或是在迫不得已的接触中处处设防,生怕有前科人员再次犯罪。这种社会歧视现象和犯罪暗示,会刺激有前科人员的心理,使其存在破罐破摔的想法,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伏笔。

(二)关押场所“二次污染”情况比较普遍。初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与一些惯犯、“老手”关押在一起,受到精神上的种种折磨,在心里极端无助的情况下,会听信惯犯们的言辞,逐步认同惯犯的思维方式,甚至学习到各种犯罪方法。

(三)自身犯罪心理形成定势。一些犯罪嫌疑人初次受到刑事处罚时就已经是以犯罪所得为生活主要来源,仅仅是第一次被抓住而已。这类人员受到在受到处罚后,不会改邪归正,反而会不断琢磨如何才能避免再次被抓到,对其进行思想改造难度极大。

(四)不良生活习惯和朋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犯罪嫌疑人基本都存在不良的生活习惯和以社会闲散人员为主的朋友圈子,刑满释放后,在社会的排斥和歧视下,犯罪嫌疑人会在原来的朋友中寻求认同,不良生活习惯继续延续,就在罪与非罪的边缘徘徊,很容易再次触犯法律。

(五)社区帮教工作效果有待加强。在现阶段,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和引导工作比较单一。找到卓有实效的帮教方法是重中之重。

(六)缺少家庭关怀是一个重要原因。家庭关怀对刑满释放人员来说极为重要。一般来说,来自父母、配偶的关心能够使犯罪嫌疑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而来自家庭的冷漠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无法承受来自家庭和社会双方面的歧视和压力,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减少重新犯罪的几点思考。

(一)出狱前的回归教育要更全面。对监管部门来说,应进一步做好犯人出狱前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从心理上与社会接轨,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二)加强跟踪心理辅导。应有专门机构进行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心理辅导。这种辅导不同于假释人员的定期报告,而是心理咨询性质的辅导机构。通过对出狱人员的跟踪辅导,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正常生活。

(三)应鼓励出狱人员自主创业。由于社会接纳度低,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很难寻找到合适的工作。为扩大其谋生出路,应在政策上予以倾斜,鼓励他们进行自主创业,进行个体经营,成为自食其力的人。

(四)家庭关怀十分重要。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来自家庭的关怀能够帮助他们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恢复自由的初期阶段,在他们感到茫然和痛苦的时候,家人应该及时发现并关心帮助他们,使其实现思想上的平稳过渡。

(五)社会环境应予改善。应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减少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偏见和歧视,正常与其交往,从而减轻这类人员的逆反心理和仇视社会的思想,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减少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

最优毒品犯罪法律论文大全(18篇)篇十八

多数不成功的辩护表现为观点没有击中要害,泛泛而谈、不疼不痒。之所以辩护效果不好,原因很多,有的可能因为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不足,有的可能是没有认真阅卷、认真研究,还有的可能是没有完全认识到毒品死刑案件的特性,以一般案件的思路、方法来办毒品案件。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有效辩护的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毒品数量达到以下标准可能判处死刑:第一类:鸦片1000g以上;第二类: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g以上,海洛因是海洛因的提纯物,甲基苯丙胺是通过化学手段制造,被认为是新型毒品,即冰毒;第三类:苯胺类毒品100g以上,排除了甲基苯丙胺;第四类:大麻油、大麻脂10kg以上;第五类:可卡因50g以上;第六类:吗啡100g以上;第七类:杜冷丁250g以上,作为针剂,大约在2500支,装箱仅仅半药箱;杜冷丁片,5000片;第八类: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第九类:咖啡因200kg以上;第十类:罂粟壳200kg以上;第十一类:其它。

此外,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暴力抗拒检查、逮捕、拘留,情节严重的,以及参与有组织的国际犯罪活动都可能涉及死刑。

为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适用死刑的标准,坚持对毒品犯罪数量加情节的量刑原则,根据情节轻重划分了不同类型,归纳和列举了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的具体情形。这一点刑辩律师必须高度重视。

其中,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等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至(五)项规定可以不受毒品数量大的限制,只要情节严重的,一般应当判处死刑;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分别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往往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只要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应当判处死刑;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等,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只要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可以判处死刑;对于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被告人同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或者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且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

(2)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发,根据毒品犯罪数量加情节的量刑原则,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法院虽然列举了毒品犯罪达到实际掌握的适用死刑数量标准,但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而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情形。其中该纪要第(2)、(3)、(4)、(5)项的规定,我们在办理毒品死刑辩护的时候要用好、用足,以保证案件的辩护质量。

具体讲:

第(1)项规定的自首、立功情形,分别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从宽处罚情节。

第(2)项规定的被告人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3)项规定的毒品掺假情形,因为毒品纯度的不同表明其内含毒性成分多少不同,纯度极低的毒品流人社会后的危害性必然小于纯度高的毒品,所以规定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4)项规定的特情引诱情形,因为被告人因受特情的犯意引诱、数量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其主观罪责相对轻些,况且因特情介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不会继续流人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考虑。

第(5)项规定的以贩养吸情形,尽管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查获的全部毒品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不能扣除被告人可能用于自己吸食的部分,但是量刑时特别是适用死刑时,应当考虑其个人吸食的情节。

第(6)项规定的初次犯罪情形,因为初次犯罪即被查获,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小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7)项规定的毒品共同犯罪情形,因为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大体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从罪责刑相适应和刑罚谦抑性原则出发,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8)项规定的家庭成员毒品共同犯罪情形,因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家庭成员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刑罚人道主义和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出发,对其他罪行相对较轻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9)项规定是兜底性条款,可以包括以上列举以外的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我个人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办理毒品案件的整体思路是定性、定量、情节辩护,毒品案件死刑辩护的空间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4、严格控制死刑:所有的死刑案件,统一标准,严控死刑(死刑罪名55个);量刑情节,酌定与法定的量刑情节,本类罪名最好的是立功;口诀:从犯应当从减免,未成年人应从减,两个过当胁从犯,应当减来应当免。

我们知道《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虽然明确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具体落实每个案件中如何把握标准和尺度,无论是公安、司法机关还是刑事辩护律师总是很难把握和拿捏,其实大连会议纪要为我们就为我们找到了一个客观标准,希望能够引起大家重视。

有人一定会问我,到底毒品死刑辩护与普通死刑案件的辩护技巧有什么不同?我的回答是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候的切入点也就是辨点有些不同以外,其余的是殊途同归。因为我们的所有刑辩讲座与日知社有合作,我们的讲座有的是日知社青年刑辩人才计划的选修课,有的是必修课,所以为了统一我们的培训计划,同时也为了帮助大家梳理一下办案思路,我斗胆结合自己的一点小经验和大家交流一下,不对的地方请先下批评指正。

其实,这一方法对所有的死刑案件都适用,请大家一定注意我以上所讲的那两个小节。我认为,这两个小节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限定了毒品死刑案件的判处死刑的客观标准。既然这样我们就用上述毒品案件的判死与不判死的各种客观标准,结合案件在侦查程序、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阶段的法定程序标准对自己接手的案件进行全面体检,从中发现辨点,然后再在辩护思路上做整体规划,充分的对质证提纲、辩论提纲、询问提纲的的内容进行提炼,为案件的最终结果找到自己预判的终点。这个时候的准备工作除了按上述标准对案件体检以外还要结合法律研究、同时必须吃透案卷来深挖辨点。这个时候的法律研究可以参照我之前的死刑辩护讲座来理解,包括涉及本案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案例、学者的学说、最高法院或本区域内法院领导的。

工作报告。

领导讲话甚至承办法官检察官的学术论文案例。

1、恰到好处的利用法庭质证的机会。

击碎或模糊控方的证据链条,使得指控证据被弱化,进而降低了控方指控案件的质量标准,从而达到了辩方构建的不够判死的的案件标准。如果把一次庭审比作拳击赛的话,那么辩方的质证功夫到家的话,就是对控方的一记致命的重拳,因此如何理解质证?如何做到有效质证呢?我认为,无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质证的方法与技术都是通用的,因为尽管我们国家没有统一的《证据法》,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理念都是围绕同一样的庭审模式设定的。因此在实践中,质证的方法和技术是一样的,只是各诉讼法对证据的证明标准不同而已。作为刑辩律师修炼好自己的质证功夫,使他成为法庭胜算的葵花宝典或玉女心经很重要。那么,如何做到有效质证呢?我认为:

(1)有效质证的前提是:必须清楚在数量上案卷中指控证据有哪些并进行必要的分类,以便于清晰明了的总结出己方的质证意见。比如被告人有几次供述?证人证言有多少人出具的?每个证人做了几次证言?物证有哪些?书证有多少份?辨认笔录有多少份?电子数据有哪些份?现场勘查有几次?这些证据哪些存在程序瑕疵、程序违法?哪些证据存在矛盾?哪些证据不具备证据的三性等问题?都逐一甄别,进行分别归类。可以根据自己的办案习惯进行分类总结出:哪些证据是没有问题的,哪些问题是有问题的,哪些证据虽然没有问题但是需要提醒法庭重点关注的。至于质证的方法与技巧以及质证的参照标准,我建议大家对比证据两规定和最高法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就可以了。

(2)有效质证应注意哪些?

首先,我认为韩律师在人大律师学院刑辩班上讲座时总结的很精彩,也很实用。我这里分享给大家,他说“质证要既有深度也要有广度”。我的理解是,所谓质证的深度,就是在纵向上挖掘每一份证据的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据的三性)、证据形式等,在横向上要对每份证据的客观情况进行延伸要把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供述与证人证言、其他证据相比较是否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所谓的广度就是刑辩律师要对每份证据都要求质证,不要围绕公诉人确定的举证方法来进行,要尽量在法庭上一证一质,即便不能在法庭上质证,也要庭下提交完整的质证提纲给法庭,这是刑辩律师办理死刑包括毒品死刑案件必须要做的。我的经验是我用卷里的证据构建两个证据链条,并把它做成图表提交法庭,实际上你是在为法庭总结争议焦点,尽量让法庭的审理围绕着辩护律师的思路走。

其次,在质证时一定要利用好庭前阅卷所得到的对方证据的矛盾,一定要鸡蛋里挑骨头,一旦法庭给了你这样的质证机会必须要在法庭上揭示证据间的矛盾,让有利于被告的点弥散开来,也为己方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打好基础。

三是要注意引导当事人协助刑辩律师进行质证。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辩护律师,都是事后介入案件的,而被告人是案件的亲历者,辩护律师要充分利用新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权利,在开庭前会见被告,让被告在证据的质证上为律师辅导,在法律上和程序上律师为被告进行辅导,这样在法庭上律师用妥善的方法让当事人协助律师进行质证。这个方法延伸一下,在共同犯罪案件里,即便庭前不能会见同案被告但是针对特定的案件,律师也可以驾驭好庭审让同案被告协助你质证。

四是要有效激活公诉人对辩护人质证的回应,从回应中找到指控证据的更脆弱的地方吗,为己方的法庭辩论打好基础。

最后,要充分利用好交叉询问的技巧,揭露控方证人、鉴定人出具的证人证言矛盾与不真实的地方或者矛盾的地方,进而击碎控方的证据链。

我认为分两种情况:

(1)第一种情况是有的案件有律师已经没有取证的空间,但是律师发现案卷控方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的也要力图转化为己方证据进行举证,有可能被法官制止,但是也要向法庭说明,公诉机关只举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而没有举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法庭要不让辩护人举证,那就请法庭让公诉人继续举证,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应当在辩护词或提交法庭的质证提纲中详尽说明。

(2)律师有取证空间的时候,在取证前一定做一个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要提交所里备案,同时提交主管机关和律协备案,然后再取证。在取证时一定采取合法的取证方法和程序,必要时同时录音,如果公证处愿意接受这样的业务最好要有公证处的配合。有个方法大家不妨使用:主观证据申请取证自己尽量不取证,客观证据可以取证,能够申请取证的为了保证证据效力的有效性尽量申请取证。

1、庭前围绕案卷准备发问提纲。

这样的提纲既包括为法庭辩论打基础的发问、包括揭示证据矛盾的发问、揭示取证程序违法的发问、被告人在案件中的所起作用的发问、到案情况的发问、也包括案件情节的发问;既包括是对诱惑侦查的发问,也保括毒品数量、性质的发问。等等不一而足,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做。最好有自己对发问目的和问话所得答案及问话目的的注明,庭下整理与辩护词一并提交。

2、设置策略。

在发问前要设置策略,想办法弱化一些问题,强化一些问题,必要时设置的发问策略要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3、围绕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发问。

在发问时一定记住要围绕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情节进行发问,而所有的发问一定要围绕举证质证的目的留下悬念进行发问,不要盲目的发问甚至发问的问题对自己的当事人不利,这个是大忌,一定记住,否则风险就找来了。

4、围绕提纲顺序发问。

发问时一定要简洁围绕你的发问提纲、有顺序的发问不要出现发问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5、对同案被告发问一定要适可而止。

在发问同案被告时一定注意间接直接不要让他有更多的解释,达到目的立即停止发问,否则问法不当有可能得出的结论是对自己的被告人不利的。最好之前要有策略设定,避免出现错误。

1、庭前围绕案卷准备辩论提纲,这样的辩论提纲既包括对证据评判的辩论准备、也包括对三个程序的评判辩论准备、还包括对法律适用、案件定性、量刑情节的辩论准备,我建议尽量带有精炼的分析。庭后随辩护词一并提交。

2、法庭辩护词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并为此而确定的辩护方向,要围绕案件事实与被告人行为的因果关系、证据的有效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侦查、起诉中的程序违法行为的有无,客观结果与主观心态的逻辑关系、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犯罪情节、手段是否恶劣、被告人的行为能够达到毒品死刑案件的客观标准、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最高院同样判例的裁判理由和依据对本案的适用等等写出一份高质量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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