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

时间:2023-12-18 作者:曼珠

行政具有权力运用、资源调配、决策实施、日常管理等职能。对于行政工作,大家可以从这些范文中学习一些实用的经验和方法。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xxx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xxx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xxx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xxx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xxx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xxx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xxx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xxx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xxx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xxx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五章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六章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七章救助。

第四十六条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八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xxx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xxx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xxx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xxx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xxx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条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xxx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九十四条城市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二

随着各地气温逐渐上升,天气日渐炎热,汛期即将来临,学生溺水事故进入高发期。教育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做好预防学生溺水事故有关工作,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生命安全。

1,紧盯中小学生上学、放学等关键时间节点。

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紧盯中小学生上学、放学和周末、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强化防溺水安全教育;要加强家校沟通,督促家长加强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监管,对孩子行踪要做到“知去向、知同伴、知内容、知归时”,严防溺水事故发生。

2,广泛开展防溺水“六不”宣传。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广泛开展防溺水“六不”宣传,反复提醒学生不私自下水游泳,遇到他人溺水要积极主动呼唤周围成年人施救,防止盲目下水施救、手拉手施救,造成连带溺水身亡事故。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溺水事故高发地区学校开设游泳课,帮助学生掌握游泳技能和自救自护方法,有效减少溺水事件发生。学校要提醒学生放学后及时回家,不要在外逗留,并将离校时间告知家长,提醒家长掌握学生行踪。

3,及时对重点危险水域进行排查整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提请当地党委和政府,统筹协调水利、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时对辖区内易发溺水事故的河、塘、沟、渠、坑和水库、湖泊等重点危险水域进行排查整治,完善安全警示标识,配置安全防护设施,认真组织巡查值守,妥善做好应急处置。

4,高度关注农村中小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关注农村中小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特殊家庭学生等重点群体,健全关爱措施,定期开展家访,督促家长切实加强监管。要根据学生家庭住址进行分组,成立学生防溺水“联防小组”,建立相互提醒机制,小组成员之间相互交流防溺水知识,对同学私自下水和到危险水域玩耍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家长、老师报告。

5,将防溺水工作情况作为评优评先先决条件。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三

为深入推进我区绿色社区建设工作,营造市民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省环保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和《关于推荐表彰第五批省级“绿色社区”的通知》(甘环发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区20xx年绿色社区创建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任务。

区级绿色社区:各有关乡镇(经民政部门批复拥有社区的)、街道办事处各确定2个以上社区开展区级绿色社区创建,5月底完成创建任务,6月底前将申报资料上报区环保局、区民政局。

市级绿色社区:各有关乡镇(经民政部门批复拥有社区的)、街道办事处各确定1个以上社区开展市级绿色社区创建,5月底完成创建任务,6月底前将申报资料上报区环保局、区民政局。

省级绿色社区:对已创建命名为市级绿色社区的东关富民花园社区、镇村、东大街雷台社区,要进一步申报省级绿色社区,申报资料务必于4月15前上报区环保局、民政局。

二、申报材料。

(一)绿色社区申报表;。

(二)创建绿色社区自评表;。

(三)创建绿色社区工作总结;。

(四)创建绿色社区相关照片和音像资料。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省级绿色社区,务必于4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上报至区环保局、区民政局,经审核后装订成册。要求一式四份,附带光盘。

(二)申报市、区级绿色社区,务必于6月25前,将相关资料上报至区环保局、区民政局,经审核后装订成册。要求一式三份,附带光盘。

四、评审与命名。

(一)区级绿色社区的评审命名。

凡申报区级绿色社区的单位,将由区环保、区民政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在7月份组织考评验收,经验收合格,在10底由环保、民政部门统一命名。

(二)市级绿色社区的评审命名。

凡申报市级绿色社区的单位,经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初审合格后,上报至市环保局、市民政局,由市环保局、市民政局组织验收命名。

(三)省级绿色社区的评审命名。

凡申报省级绿色社区的单位,经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初审合格后,上报至市环保局、市民政局,由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完成复验收、省环保厅、省民政厅完成抽验后考评命名。

五、创建工作要求。

各有关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在接到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生态创建工作,为建设美丽、绿色、生态做出应有的努力。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四

各村(社区):

按照《成都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当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成减灾办发[20xx]7号)、《_邛崃市委办公室邛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减灾工作的通知》(邛委办字[20xx]46号)和《邛崃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减灾工作的通知》(邛民发[20xx]6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镇防汛减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村(社区)要牢固树立防大灾、抗大灾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始终绷紧防大灾、抗大灾这根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将防灾减灾救灾责任和措施细化到每个领域、贯穿到每个环节、落实到每个岗位。村(社区)干部要加强协调切实解决当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灾情管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安排,落实专人负责灾情报送,不得在防汛季节期间任意更换灾情报送工作人员。灾报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同时主动联系xx镇相关部门,畅通联系渠道,确保一旦有灾情发生时,能第一时间上报xx镇人民政府。

各村(社区),要提前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保障筹划,对易保存的生活物资要提前进行储备(如棉被、棉衣等)对不易长期储备的生活物资(如大米、菜油、矿泉水、方便面等)要主动对辖区内的超市、粮油企业,签订应急物资供应协议,确保一旦灾情发生,能第一时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对易造成桥梁、道路、通讯等中断,形成‘孤岛’的村(社区)、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临近村(社区)结对帮扶机制,确保灾情一旦发生,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同时要鼓励辖区内居民家庭储备一些必要的应急物资(如矿泉水、粮油等),强化家庭灾害自救意识。

特此通知。

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7月5日。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五

批复的标题。

也有的批复只写事由和文种。

批复的主送机关在第二行顶格写。

批复的正文。

1、缘由。

批复缘由要点出批复对象,一般称收到某文,或某文收悉。要写明是对于何时、何号、关于何事的请示的答复,时间和文号可省略,然后写明做出批复的依据等,最后一般用“现批复如下”或“现做如下批复”进行过。

2、批复的意见。

批复意见是针对请示中提出的问题所作的答复和指示,意思要明确,语气要适当,什么同意,什么不同意,为什么某些条款不同意,注意事项等都要写清楚。

3、批复结语。

批复的结语相对简单,一般为“此复”或“特此批复”或者可以不写,无需再书写其他内容,以体现批复的精连。

批复的落款。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六

全校各单位:

昨夜今晨xx市突降暴雨,至今无缓解迹向。校内出现多处渍水情况,学校正门牌坊及本科生院周边积水严重,车辆暂不能通行;xx部东山头至环山路100米处有小面积塌方,已实行交通管制不得通行;二附小至茶岗小区渍水严重,车辆不能通行。同时,若干配电房存在进水威胁,为确保安全,随时可能停电。为做好极端天气情况下的安全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守土有责,切实承担起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立即深入一线,全面了解情况,靠前指挥,积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各单位要根据雨情、灾情及时调整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加强对师生的安全警示工作;学生工作部门要组织辅导员深入学生中做好安全教育和提醒工作,抓好在外开展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教学科研活动安全。

4、各单位要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要对责任区内容易发生坍塌的建筑、墙体做好排查,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师生。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实验室及设备的安全管理;后勤、保卫部门要对可能发生山体滑波、树木倾倒等次生灾害地点及时预警,做好相应处置。

5、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如发现需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请及时向学校报告。

xx大学。

20xx年7月6日。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七

各区(市、县)市场xxx、开发区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近期我市降雨天气频繁出现。现根据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汛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筑府办发电[20xx]24号)文件要求,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局、各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点工作,要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

各局、市局机关相关部门要强化汛期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重点加强涉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必须品的市场监管,密切关注汛期市场物资供应情况,严厉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违法行为。同时,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对汛期消费投诉实行快速处置,积极化解消费矛盾,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各局、各部门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围绕汛期特点,突出对重点区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可能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危害的地方,要加强巡查。同时做好机关办公大楼电梯、地下停车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防范事故。遇有情况及时向当天值班领导报告。

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要强化信息报道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时定限内按程序报送,不得出现瞒报、漏报、迟报等情况。值班人员坚持在岗在位,切实履行职责,严禁擅离职守,随时保持通讯24小时通畅。

由于汛期一直未结束,值班表将每周安排一次。值班表不再以正式文件下发,将通过oa系统或钉钉等方式下发。请全局所有干部关注。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八

通知和告知的区别:

1、用途不同。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告知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2、特点不同。

通告具有专业性和行业性的特点,即:通告的内容多涉及到公安、交通、邮电、税务、市政建设、工商管理以及金融等方面。相反通知的内容则相对很广泛,适用场合更多。

3、作用不同。

通知的作用主要在于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这就说明通知具有很强的命令性和约束性,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必须履行上级机关所要求的事项。

通告的作用主要在于要求下级或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或者周知,虽然通告也具约束性,但通告并没有通知那么强的命令性。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九

今年是市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的攻坚突破之年,更是街道城市工作全面提升的关键之年。围绕街道当好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和管理城市、服务市民的主人翁两大目标,为充分发挥街道辖区各法律服务所的专业优势,更加全面有效地为街道上下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决定成立法律服务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关注民生、服务大局”为主题,突出保障城市建设、加强社区管理、提升物管水平三大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人员组成:

法律服务团由街道政法委书记任团长,政法委员任副团长,各法律服务所主任任各专业服务小组组长(见附表)。服务团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司法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服务范围:

征地拆迁、突发事件处置、民事纠纷、法律援助、商企纠纷。

四、有关要求:

1、服务团要充分发挥“植根基层、贴近群众、方便快捷”的职能优势,认真做好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主动为街道各级各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困难群众、弱势群体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

2、服务团成员本人在遇到城市建设等相关利益冲突时,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以服从为原则,在自身带头的基础上,积极做好亲属的说服解释工作,绝不拖街道全面工作的后腿,绝不做不利于街道建设的负面工作。

3、服务团成员要经常到相应村、社区主动服务,要求每月不少于2次,要主动参与街道辖区突发事件、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和调处工作,并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要求,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4、各村、社区在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相对应的服务团成员沟通联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5、街道政法委要从思想组织上切实加强领导和督促指导,司法所要积极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在充分调动发挥法律服务团作用的过程中,精心组织管理,确保有序开展。

成立法律服务团,是街道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街道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基层单位和各法律服务所,要充分认清成立法律服务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筹划,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街道法律服务团工作顺利进行。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十

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主要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20xx上半年共检查市本级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542家次、建设项目1xx次、饮用水源19次,共检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1088家次、建设项目258次、饮用水源及生态监察223次,许可证现场检查300次,共检查企业400家次,出动人员2349余人次。通过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了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确保了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了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上半年,全市共实施行政处罚23起,共计罚款16.3万元。截止7月5日,支队征收排污费118.3万元。全市征收排污费451.3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队伍建设和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监察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工作不够扎实,缺乏主动性。

二是个别区县对环保专项行动、排污申报,各类专项执法检查重视不够,人员变更未及时上报,申报和收费程序不规范,环境监测与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脱节,排污收费无监测报告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个别区县对信访投诉重视不够,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不到位,缺乏事后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复投诉时有发生。

三、整改措施。

(一)加大各类污染源环境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涉重、造纸、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饮用水源保护、限期治理项目治理等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二)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一是继续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二是开展工业集中区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三是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的整治;四是加强涉重涉危企业督促检查;加大环境污染大案要案查处,严防死守,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三)加强排污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排污收费程序,认真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审核,严格执行“一厂一册”制,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的稽查和处理。

(四)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管理工作。对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加强管理,确保现场设施稳定运行并与省、市信息中心实现联通。

(五)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推进标准化建设上台阶,力争年底前全市环境监察机构全面达标。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满意为标准,认真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十一

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通知,一般由标题、主送单位(受文对象)、正文、落款四部分组成。

中文名:通知。

含义: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

作用:发布法规、规章。

分类:发布性通知。

基本含义。

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对象告知或转达有关事项或文件,让对象知道或执行的公文。通报的含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通报的特点:1、内容的真实性。真实是通报的生命。通报的任何情况、事实都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有差错。2、目的的告知性。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适用种类。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六大类:

1.发布性通知:用于发布行政规章制度及党内规章制度。

2.批转性通知:用于上级机关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给所属人员,让他们周知或执行。

3.转发性通知: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的公文给所属人员,让他们周知或执行。

4.指示性通知:用于上级机关指示下级机关如何开展工作。

5.任免性通知:用于任免和聘用干部。

6.事务性通知:用于处理日常工作中带事务性的事情,常把有关信息或要求用通知的形式传达给有关机构或群众。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十二

一切公务活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带来的行政公文通知范文,欢迎参阅。

为深入推进我区绿色社区建设工作,营造市民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省环保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和《关于推荐表彰第五批省级“绿色社区”的通知》(甘环发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区20xx年绿色社区创建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任务。

区级绿色社区:各有关乡镇(经民政部门批复拥有社区的)、街道办事处各确定2个以上社区开展区级绿色社区创建,5月底完成创建任务,6月底前将申报资料上报区环保局、区民政局。

市级绿色社区:各有关乡镇(经民政部门批复拥有社区的)、街道办事处各确定1个以上社区开展市级绿色社区创建,5月底完成创建任务,6月底前将申报资料上报区环保局、区民政局。

省级绿色社区:对已创建命名为市级绿色社区的东关富民花园社区、镇村、东大街雷台社区,要进一步申报省级绿色社区,申报资料务必于4月15前上报区环保局、民政局。

二、申报材料。

(一)绿色社区申报表;。

(二)创建绿色社区自评表;。

(三)创建绿色社区。

工作总结。

(四)创建绿色社区相关照片和音像资料。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省级绿色社区,务必于4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上报至区环保局、区民政局,经审核后装订成册。要求一式四份,附带光盘。

(二)申报市、区级绿色社区,务必于6月25前,将相关资料上报至区环保局、区民政局,经审核后装订成册。要求一式三份,附带光盘。

四、评审与命名。

(一)区级绿色社区的评审命名。

凡申报区级绿色社区的单位,将由区环保、区民政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在7月份组织考评验收,经验收合格,在10底由环保、民政部门统一命名。

(二)市级绿色社区的评审命名。

凡申报市级绿色社区的单位,经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初审合格后,上报至市环保局、市民政局,由市环保局、市民政局组织验收命名。

(三)省级绿色社区的评审命名。

凡申报省级绿色社区的单位,经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初审合格后,上报至市环保局、市民政局,由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完成复验收、省环保厅、省民政厅完成抽验后考评命名。

五、创建工作要求。

各有关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在接到通知后,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生态创建工作,为建设美丽、绿色、生态做出应有的努力。

今年是市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的攻坚突破之年,更是街道城市工作全面提升的关键之年。围绕街道当好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和管理城市、服务市民的主人翁两大目标,为充分发挥街道辖区各法律服务所的专业优势,更加全面有效地为街道上下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决定成立法律服务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关注民生、服务大局”为主题,突出保障城市建设、加强社区管理、提升物管水平三大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为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人员组成:

法律服务团由街道政法委书记任团长,政法委员任副团长,各法律服务所主任任各专业服务小组组长(见附表)。服务团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司法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服务范围:

征地拆迁、突发事件处置、民事纠纷、法律援助、商企纠纷。

四、有关要求:

1、服务团要充分发挥“植根基层、贴近群众、方便快捷”的职能优势,认真做好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主动为街道各级各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困难群众、弱势群体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

2、服务团成员本人在遇到城市建设等相关利益冲突时,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以服从为原则,在自身带头的基础上,积极做好亲属的说服解释工作,绝不拖街道全面工作的后腿,绝不做不利于街道建设的负面工作。

3、服务团成员要经常到相应村、社区主动服务,要求每月不少于2次,要主动参与街道辖区突发事件、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和调处工作,并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要求,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4、各村、社区在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相对应的服务团成员沟通联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5、街道政法委要从思想组织上切实加强领导和督促指导,司法所要积极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在充分调动发挥法律服务团作用的过程中,精心组织管理,确保有序开展。

成立法律服务团,是街道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客观需要,也是推进街道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基层单位和各法律服务所,要充分认清成立法律服务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筹划,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街道法律服务团工作顺利进行。

环境保护监察整改通知。

一、基本情况。

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主要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20xx上半年共检查市本级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542家次、建设项目1xx次、饮用水源19次,共检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1088家次、建设项目258次、饮用水源及生态监察223次,许可证现场检查300次,共检查企业400家次,出动人员2349余人次。通过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了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确保了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了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上半年,全市共实施行政处罚23起,共计罚款16.3万元。截止7月5日,支队征收排污费118.3万元。全市征收排污费451.3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队伍建设和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监察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工作不够扎实,缺乏主动性。

二是个别区县对环保专项行动、排污申报,各类专项执法检查重视不够,人员变更未及时上报,申报和收费程序不规范,环境监测与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脱节,排污收费无监测报告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个别区县对信访投诉重视不够,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不到位,缺乏事后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复投诉时有发生。

三、整改措施。

(一)加大各类污染源环境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涉重、造纸、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饮用水源保护、限期治理项目治理等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二)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一是继续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二是开展工业集中区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三是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的整治;四是加强涉重涉危企业督促检查;加大环境污染大案要案查处,严防死守,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三)加强排污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排污收费程序,认真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审核,严格执行“一厂一册”制,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的稽查和处理。

(四)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管理工作。对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加强管理,确保现场设施稳定运行并与省、市信息中心实现联通。

(五)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推进标准化建设上台阶,力争年底前全市环境监察机构全面达标。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满意为标准,认真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十三

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小编收集了行政公文写作,欢迎阅读。

通知是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1)使用范围的广泛性。通知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文种,在使用主体上,上至国务院、下至最基层的单位,都可使用。在通知内容上,大至国家重大事项,小至单位内部一般事项,都可用通知。

(2)文种功能的指导性。通知作为下行文时,在文种功能上具有较强的指导性。特别是部署和布置工作,批准和转发文件等,都需明确处理问题的目的或指导思想、原则、方法和要求等,阐述说明需要做什么、如何做、怎样做等。通知一般都较为侧重具体部署,因而其指导性十分明显。

(3)行文方向的不确定性。通知一般作下行文,多为上级机关向下行文,但在平行单位之间、不相隶属单位之间也可使用通知,即其也可作平行文。作为平行文时,只能表述告知性或周知性的内容。重要的通知,一般在下发的同时,还要抄送上级机关。

通知大体上可划分为批转通知、转发通知、传达通知和任免通知4大类。

(1)批转通知。批转下级机关公文,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是批转重要的行政措施。领导机关认为下级机关或所属部门在其主管或归口管理的业务活动中所确定的重要行政措施,需要有关部门或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可用批转通知下发。

二是批转带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的解决意见。一个或几个同级机关,就有关其自身业务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解决,提出处理意见,要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上级机关认为问题带有普遍性、处理意见比较准确、可行的,通过使用批转通知,告知所属的机关遵照执行。

三是批转需引起各地重视和执行的重要问题。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所属部门上报的请求上级支持和协调的问题,以及上级机关认为下级机关或所属部门上报的问题带有普遍指导性的,需引起各地重视或执行的,上级同意后,往往加上批语,连同请示来文一同下发到有关部门执行,这就是常用的批转通知。这种批准通知使用上较为普遍。

(2)转发通知。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转发机关不受等级等的限制,只要符合规定,均使用转发通知。一般而言,需转发的公文,都应当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有指导意义或借鉴意义的。尤其是对不相隶属机关具借鉴作用的公文,本级机关特别要具备虚心学习、见贤思齐等胸怀,确有作用的,就应予以转发。对上级机关的公文,特别要认真研究,要本着求精勿滥的精神,区别处理,使所转发的公文确实发挥作用。

(3)传达通知。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主要有:

印发通知。本级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需要下级机关或所属部门执行时以通知的形式印发或颁布。

单项事项通知。要求下级机关或所属部门周知或办理的事项,如启用印章,调整、撤消机构,依据形势不同对下级或所属部门提出不同要求的通知等。

会议通知。以通知召开会议的有关事项为主要内容。一般性的会议,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即可。大型、重要会议则要详细通知。

(4)任免通知。任命和免去干部职务,在地方行政机关用通知。如既有任命又有免去干部职务的,通知标题中要有“任免”字样;只有任命事项没有免去事项的,只标“任命通知”。只有免去没有任命的,只标“免职通知”。

写作的范围和对象,针对问题,解决问题,依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写作范围和对象。

(2)正文。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引据。叙述通知的起因由来、背景依据等。第二、主体。也称事项,要清楚的表述有关内容、要求等。第三、结语。一般依据事项内容,要求等的不同而异,如“按照执行”、“参照执行”、“研究试行”等。

(3)抓住主要内容。不同类型的通知,写法不同。但是,突出重点,抓住主要内容,是写好通知的关键,切忌喧宾夺主,冲淡主要内容。

(4)文字表述准确。首先,受文单位名称要规范;其次,应说明的情况、应执行的事项、有关的时间、地点、条件等,都要作到周密、准确,以免贻误工作,造成损失。

(1)不能超越职权,给不相隶属机关发文。不相隶属机关间商洽或协调工作,一般用函的形式。这方面,滥用或错用最常见的,如一些行政机关需召开业务上没有关系的单位(特别是一些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等)开会时,往往以会议通知的形式发出,这实际上是一种越权行为。正确的做法应是发出邀请函,在函中讲明会议的内容,邀请其参加。

(2)不能混淆公文与事务文书。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事务文书则是就某一事务的晓喻性文书,两者不能混淆。如将有的经常将向公众告晓的“启示”误为“通知”。

(3)不能向上级发通知。通知属下行文,主送单位是下级机关或所属部门。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需了解的,可用“抄送”的形式,对上级机关只能抄送,不能主送下通知。

(4)不能与通告混淆。通知和通告时有混淆,因此应认真辨析其差别。从受文的对象上看,通知的对象一般是行政机关,通告的对象是社会公众。从行文要求上看,通知需周知的外,有些还需办理或执行,通告则主要是要求遵守或周知。从公文的意义上看,通知的事项只局限于受文机关知照或执行,通告的事项则具有普遍意义。

(5)如果通知的内容重要或者紧急,可在标题中加“重要”或“紧急”两字,写成“重要通知”或“紧急通知”。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十四

各企业(公司):

根据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安排,决定于20xx年5月25日下午13点在翠宫招待所小报告厅召开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三次董事会、监事会,企业(公司)经理述职扩大会议。

一、述职会议参会人员:

1)、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

2)、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资有限公司全体人员。

3)、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资有限公司直属党支部委员。

4)、所属企业经理、副经理、主管会计。

5)、工会委员、各企业工会小组组长。

6)、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由石油大学(北京)在编职工出任的成员。

二、经理述职提交材料:

1)、20xx年度总结述职报告。(电子版)。

2)、20xx年度企业经营目标计划书。(电子版、纸制加盖公章)。

3)、20xx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纸制原件)。

4)、企业参会人员具体名单。(限三人)。

提交材料时间5月18日前电子版、纸制材料(加盖公章)上报新元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

备注:述职时间每人限制10分钟。(ppt)。

联系人:吴老师黄老师联系电话:

信箱地址:传真:

北京中石大新元投资有限公司。

20xx年5月10日。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十五

[]统听字[20]第号。

应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本局决定于年月日。

时分在举行听证。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应携带身份证明或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听证由主持,你(单位)若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回避。

特此通知。

统计局(印章)。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十六

(一)加强农村安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各村“两委”的一项重要职责。农村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镇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的安全生产工作量大面宽,基础较为薄弱,安全知识的普及与教育等工作必须引起各村“两委”的高度重视。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是本村农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村“两委“成员要履行相应的职责,在镇安监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一定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农村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全面推进,协调发展。

(二)各村对该项工作年初要有安排,年底要有书面总结。在召开村组干部大会、村民会议等会议上必须讲安全。要开展经常性的农村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隐患消除情况必须有文字记载,重特大隐患消除情况要报镇安监办,由镇安监办报市安监局备案。如遇紧急情况,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人员应先行果断处理,再向市安监局等职能部门汇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抓住重点、搞好预防性工作。

农用汽车等各类行走机械,严禁违章超载、超速、非法载客;机动车无牌无证的,要清理出名单,劝其完善手续,拒不办理的,要向市交警、农机等部门报告。搞好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等固定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监部门的专门培训,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持证上岗;农村及场镇旧房拆、建和修建,维修塘、库、堰、机沉井等水利设施时,必须按安全要求,搞好防护,在作业中要预防垮塌、摔伤、物体打击和高空坠物事故;龙蟒河、付家河、干河子和太平水库、陈家湾水库以及各村的较大塘库在汛期要预防洪灾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各村必须要在辖区内的塘库、沟渠、河道、机沉井显著位置树立安全警示标志;村小学校舍、食堂要预防垮塌;学生食堂防止食物中毒;管好农村用电安全,临时用电的拆、装、架设必须向供电部门申请,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范操作。加强农村房屋安全建设,加大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院、诊所、敬老院、寺庙等危房的排查力度。在高压电线、电杆、水源、道路交通设施附近建房必须依法经过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农村(含场镇)的大型集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在集会期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民兵搞好安全值勤和防护。

三、搞好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大型标语、墙报、广播、会议等形式搞好安全宣传教育,广播宣传的安全内容要存档并注明播出时间次数;在有重大危险源的地方,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牌、标志。

四、按照农村村民自治的原则。

充分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管理作用,让其在管好生产的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各村要编制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以便事故发生后,能及时、科学、有效的组织救援,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十七

公司各科室:

为确保我司20xx年道路春运安全工作顺利进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理念,减少和杜绝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召开一月份安全例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xx年1月24日下午15:30。

二、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全体管理人员。

四、会议内容:

1.对近阶段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

2.对即将来临的春运的'安全工作作出安排;。

五、会议要求:

请参会人员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缺席。

xx公司。

20xx年x月xx日。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十八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区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xx]6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饶府厅发[20xx]1号),规范行政调解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现将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上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xx年3月12日。

行政公文通知行政文书通知大全(19篇)篇十九

xxx:。

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主要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20xx上半年共检查市本级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542家次、建设项目xx次、饮用水源19次,共检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1088家次、建设项目258次、饮用水源及生态监察223次,许可证现场检查300次,共检查企业400家次,出动人员2349余人次。通过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了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确保了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了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上半年,全市共实施行政处罚23起,共计罚款16.3万元。截止7月5日,支队征收排污费118.3万元。全市征收排污费451.3万元。

一是队伍建设和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监察人员缺乏敬业。

精神。

工作不够扎实缺乏主动性。

二是个别区县对环保专项行动、排污申报,各类专项执法检查重视不够,人员变更未及时上报,申报和收费程序不规范,环境监测与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工作脱节,排污收费无监测报告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个别区县对信访投诉重视不够,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不到位,缺乏事后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复投诉时有发生。

(一)加大各类污染源环境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对涉重、造纸、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饮用水源保护、限期治理项目治理等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二)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一是继续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二是开展工业集中区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三是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的整治;四是加强涉重涉危企业督促检查;加大环境污染大案要案查处,严防死守,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三)加强排污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排污收费程序,认真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审核,严格执行“一厂一册”制,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的稽查和处理。

(四)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管理工作。对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加强管理,确保现场设施稳定运行并与省、市信息中心实现联通。

(五)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推进标准化建设上台阶,力争年底前全市环境监察机构全面达标。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满意为标准,认真抓好整改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通知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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