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集体合同(大全5篇)

时间:2024-09-24 作者:笔砚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专项集体合同篇一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行政方代表和员工方代表集体谈判,取得一致协议,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有关员工劳动报酬事宜商定如下:

1、基本工资制度:

2、工资标准:

3、工资分配形式: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工资分配形式的具体内容为:

4、员工工资目标为:

5、工资支付办法:

6、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办法:

7、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专项集体合同篇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女工专项集体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未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

第四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岁以下)。

第七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

第九条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与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第十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非医疗需要中止妊娠除外),掺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计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计180天。同时享受独子奖励和保健费。在女方生育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六)女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根据《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

(七)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甲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第二十条女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为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甲乙双方应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就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符合参保人员条件的女职工,应依照该办法履行其应尽义务,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女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事宜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六条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就争议事宜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按司法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由双方代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无异议后,即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甲乙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解释权归签约双方。

第三十条本合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企业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

工会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专项集体合同篇三

当前,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非公企业的迅速发展,女职工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更好地维权女职工的合法利益和特殊利益,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市女职工委员会选择了60家企业采取调查问卷,听、看、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全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

**市有基层工会组织4465家,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女职工组织2116家,职工432651人,女职工159620人。20xx—20xx年我们在全市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全市共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1605份,覆盖女职工59874人。其中签订区域性合同33家,共覆盖378个单位。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非公企业的迅速发展,女职工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日显突出。全总和省总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为女职工维权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女职工组织要充分认识到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新时期女职工工作的一项特色工作,是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女职工、帮助女职工、服务女职工、联系女职工、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载体。榜样是推行这项工作的有效动力。女职工的权益保护要从各行各业的龙头企业抓起,抓好一个,辐射一片;成功一个,带动一批。对于已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和执行得好的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介典型企业的成功经验以及签订此合同给企业带来的良好效益,改变部分非公企业老板的偏执、极端思想,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企业和女职工双赢的工作。我们认为通过广泛宣传力度,既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广大女职工维权自觉性的提高,还有利于维权资源的整合,维权力度的加大,从而增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影响力,使女职工权益保护能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的轨道。

专项合同的推行虽然有一段时间了,但由于种种原因,专项合同的签订长期以来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很多企业的合同形同虚设,缺乏严肃性,真正能够依据法律维权的企业不是很多。指导是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航标。建议各级女工组织依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培训工会女干部,规范合同样本,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当然履约更是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关键。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否履约成为关键。如烟草、电信、电力、邮政等部门吃的“专家”饭,所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能如实履行。而大多数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的女职工,由于种种特定的原因,不能如实履约。如何使这项工作在今后发挥其作用,我们必须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逐步建立起一支由执法部门参与的长效监督机制。各级女职工组织要积极争取人大及劳动、公安、安全、环保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通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查处劳动用工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老板履行法定义务。

(3)加大职业培训,加强素质教育,确保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全面推行

进一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必须要加强女职工对合同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加强女职工特别是非公企业女职工的素质教育。非公企业的女职工大多来自农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加强素质教育就成了各级女工组织的工作重心。一是要加强女职工法制教育,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二是要加强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教育,不断学习新技术,学习新知识,不断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三是要积极与劳动部门联合开展一些适合女职工就业的技能培训,提高她们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四是要加强女职工的思想素质教育。要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自强自立,人人争做知识型女职工,争当企业创新能手,成为合格的时代新女性。

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越演越烈,我国经济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在落实上下功夫,在精细上做文章,积极探讨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团结和发动广大女职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发扬坚韧、隐忍、吃苦耐劳的精神,主动与企业共克时艰,共谋发展,实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工作目标。

专项集体合同篇四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单位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 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约为8次,高危孕妇检查次数由医生掌握)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满24岁晚育年龄,享受晚育假的,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含七个月),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前,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内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十八个月。经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职工,其工资由所在单位按其标准工资的75%左右发给,若发给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生活费的,按最低生活费发给。

第十七条 经批准照顾生育二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产假90天外,不再休双保假。怀孕七个月后由所在部门安排,不再上夜班。

第十八条 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元),此项开支,企业在职工福利经费或企业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的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有条件的企业,可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女职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事)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五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期满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由甲方(企业或事业)和乙方(企业女职工代表或事业女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或事业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订,由甲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作为本单位集体合同的附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至年月 日为止。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专项集体合同篇五

首席代表:xxx首席代表:xxx

代表人数:人代表人数:人

提示: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人数应不少于3人,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行业(区域)协商企业方首席代表应推举产生。协商双方也可委托本单位以外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1、xxxx年度工资调整幅度

根据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参照本市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年度除经营者以外的职工平均工资在上年万元的基础上,增长幅度为%。(或者增幅在%——%之间)

生产服务等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为%。

提示:年度工资调整幅度应当作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双方可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销售额、利润等年度经济效益指标或经营目标等,参照本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应当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经济效益下降的,职工平均工资可维持原水平或适当下浮。企业应根据所在行业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界定生产服务等一线岗位范围,生产服务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行业(区域)可协商产生行业(区域)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最低增长幅度,各个企业在最低工资增长幅度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2、工资分配制度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本企业实行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提示:企业应当制定覆盖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制度,包括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结合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性质,对不同岗位实行不同形式的工资制度,如管理岗位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销售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等。

3、工资分配形式

根据岗位特点,采用不同的工资分配形式。岗位采用工资形式;

提示:企业可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采用不同的工资分配形式。如管理岗位采用计时工资、生产服务岗位采用计件工资、销售人员采用提成工资、技术岗位采用项目工资等。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可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一般应使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实行提成工资的岗位,可通过协商确定提成比例。

4、工资分配结构

基本工资从月起提高元/月(或%)。基本工资占全部工资的比例不低于%。

提示:工资结构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各类津补贴等组成,企业应当以确立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为基础,合理制定相应的薪酬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可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基本工资水平和所占比例。

5、最低工资

企业的最低工资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提高的幅度为(或不少于)%。基本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占全部劳动者的比例不超过%。

提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收入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企业可以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本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协商确定不同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基本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人数应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

行业(区域)可协商确定本行业(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同类工种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可协商确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本工资的劳动者人数的最高比例。

6、工资支付

工资结算周期为自然月,工资支付日为每月___日。加班工资按___结算,在次月___日发放。

提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做好各项必要的台帐记录,并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工资单。工资一般应通过银行发放,并按时足额存入劳动者个人银行帐户。加班工资一般应按月结算,并在次月发放;执行综合计时工时制度的,按批准的周期进行结算。

7、津贴补贴

(1)企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为(或不低于):。

提示:中班为工作至22点以后下班,夜班包括工作至24点以后下班或夜间连续工作12个小时两种情况,早班为凌晨5点以前上班。

行业(区域)可协商确定本行业(区域)的最低中夜班津贴标准。

(2)高温季节津贴适用的岗位是、、。

提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高温季节津贴的发放对象。

(3)工作餐补贴标准为(或不低于):元/餐。

提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提供免费工作餐或者发放工作餐补贴。

行业(区域)可协商确定本行业(区域)的最低工作餐标准或补贴标准。

(4)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为(或不低于):元/月。

提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上下班提供班车或者发放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行业(区域)可协商确定本行业(区域)的最低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

8、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立、保险福利项目。

提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除法定社会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项目,如企业年金、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市总工会的各项保障计划、商业保险等。以及设立体检、疗休养、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项目,并协商确定相关福利项目的费用标准。

行业(区域)可协商设定本行业(本区域)的保险福利项目,以及相应的最低费用标准。

9、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字,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生效。

提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行业(区域)协商应列明覆盖的企业以及覆盖的劳动者人数。

10、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11、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未规定的事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12、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式三份,企业方和职工方各执一份,审查部门存档一份。

提示:行业(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覆盖的企业和工会都应持有本合同文本。

13、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于劳动者。

提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原则上应适用于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可以纳入用工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建立劳务派遣员工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实行内部统一的薪酬分配制度,落实同工同酬。

14、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合同终止前3个月内,双方可提出次年的工资集体协商方案。

提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涉及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方案,并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营状况密切相关,有效期一般应为一年。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企业盖章)(工会盖章)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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