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

时间:2023-12-20 作者:紫薇儿

合同协议是一种书面文件,用于明确双方在某项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您不知道如何起草合同协议,可以参考下面的范文,进行合适的调整和修改。

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篇一

第一条: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规范非公有经济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国家、省、市有关工资法规、政策之规定。社区工会联合会、企业职工代表与经营单位法人代表通过集体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签订。

第三条:本协议生效后,对本社区区域(行业)非公有经济单位和各单位的员工都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与员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

第四条:社区区域非公有经济单位(行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及支付办法。

1.各单位按照按劳分配和按劳动要素分配原则,实行日工资制。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情况下,对员工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各类补贴及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等。各单位根据经营情况确定各自奖金。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2.平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

3.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

4.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

5.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五条:员工工资总体水平随着经营单位效益的增长而增长。工资比上年的增长幅度不低于8%,使员工实际工资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第六条:员工工资扣除规定。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经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本人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经济补偿规定。

1.单位要终止、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2.员工本人主动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执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市、区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第九条:协议的时间和履行。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到期前15天,双方召开会议协商做好修订、重订工作,如双方未提出修订、重订和终止意见,本协议今后一年仍然有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签订单位各执一份,上级工会一份。第十一条: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十日内,双方以适当方式向全体员工公布。

协商单位:社区工会联合会:

法人代表人签字:工会主席签字:

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篇二

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

企业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总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企业行政方)_____乙方(工会职工方)___。

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_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

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_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

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代表人数: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集体合同(格式文本)》,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分别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标准。

甲方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甲方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三条按照国家工资分配政策,根据本单位生产和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增长、工资分配、工资支付方案。

一、工资增长幅度: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劳动生产率、单位经营状况等,合理增长职工工资,努力实现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一线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上年度本企业利润总额增幅为____%,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______元,比上年增长_______%。其中,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______%。

前款所涉一线职工是指本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等岗位的职工。

第五条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第六条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每年协商签订一次。

第七条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甲方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自通过合法性审查之日起生效。送达十五日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二、不可抗力;

三、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十日内由甲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在合同期内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协商处理。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或集体协商规定的,应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第十八条本合同附件包括: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过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及其它。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一、协商代表名单。

二、协商代表的产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平等协商过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篇三

企业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实际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业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总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企业行政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会职工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乙双方按照政府工资分配政策,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参考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经济因素,经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

(一)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下降)幅度:根据政府发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经营状况等因素,经协商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________元,比上年增长(下降)______%。其中,普通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下降)_____%。

(二)工资分配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险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四条本合同文本为双方协商后形成,并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方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自通过审查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约。

第七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甲方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以书面形式向职工进行公布。

第八条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______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提议一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双方集体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

(二)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签订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20日内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变更或解除后的10日内由甲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十二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为保证本合同得到全面落实,双方应当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在合同期内就集体合同的贯彻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共同研究,采取妥善方式协商处理,每半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本合同应当包含以下附件:协商代表名单、协商代表的产生、平等协商的过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的情况(附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和决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

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支付办法、保险福利待遇等也可以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分别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和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

(签字盖章)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篇四

企业职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企业工会:_______________。

企业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

职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职工与企业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四条企业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企业有责任不断改进生产管理,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说明情况,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条企业每月以货币形式发放月工资给职工本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水平。

第六条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就职业安全卫生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专项协议。职业安全卫生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企业应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可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专项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对职工实行社会保险,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职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篇五

过去的一年,在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决贯彻总体部署,突出维护职能,积极探索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我县现有新建私营企业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户,去年我县确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单位家,其中私营企业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家。我们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工会工作的重点,通过采取抓宣传、树典型,使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前一段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随着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分配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入进行,企业有了完全的分配自主权,因此劳动报酬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所以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与企业进行协商就有了实质性的内容。此外,从劳动力市场来看,我县劳动力属买方市场,这必然使企业压低工资,降低劳动条件,职工权益经常会受到侵犯,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工会组织,依法与资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当前新经济组织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化解企业内部矛盾、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为加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领导,我们成立了以主席为组长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小组,并于去年召开了全县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工会主席工作会议,会议重点传达了同志在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培训班上的讲话,学习了《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号令并对试点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了要求和布署,使与会单位提高了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我们工会干部,特别是近二年刚刚组建的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来讲,这项工作是个新课题,为此于去年举办全县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主席和系统工会主席培训班,专人讲解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策略和谈判技巧,使工会干部基本懂得了参与协商工作的切入点,如何让步、怎样谈判,对大家启发很大,通过这次培训,使他们直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年”活动,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我县规范健康地开展起来。

二、源头参与,加快新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我们根据工资集体协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下发到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为: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协议期限,年度工资收入水平及调整幅度,以上内容作为工资协商的重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在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较好地坚持了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二是平等性原则,协商双方人数对等,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三是利益兼顾原则,要兼顾企业发展和职工具体利益;四是稳定性原则,保证协商双方互相尊重,共同发展。另外,我们还要求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组织广大职工学习,使他们了解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和作用,认清只有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才能提高工资收入的道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我们对试点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派专人指导,全程参与,先解决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工资标准按同行业标准测算,现金支付工资,对效益好的多加一些工资,确保了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我县,现有职工人,工会主席是我县退休教师,在这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建会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同一天进行,带头学习,积极发动全校教职员工参与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使工资集体协商顺利开展,并在原有每课节元的基础上,协商代表几次通过和法人代表的沟通协商,为每科老师每节增加一元,增长幅度达,管理人员增长幅度达。是一个机械加工企业,现有职工人,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职工方代表与资方达成共识,按企业产品工时,使定额工资提高,职工方对此非常满意。

为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开展,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我们准备会同县公务员之家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今年对试点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工资协议兑现及协议条款的落实情况,对不履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不按规定保障协商代表法定权利等行为的单位,及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并做好参与,调查处理工作。为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序开展,我们今年计划举办二期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培训班,使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主席、职工协商代表在协商前接受培训,并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谈判队伍,直接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发展。我们去年在部分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些都为今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奠定了基础,为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我们今年根据对试点单位的检查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不同类型企业中推开。去年我们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了一点工作(市总给我县计划试点3户,实际完成6户),在协商具体内容上按照省市总工会要求,还有一些差距,我县部分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切实转变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认为劳动力是买方市场的观念,尽管这项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我们决心以省总这次检查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省总工会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要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住机遇,克服困难,按照这次检查的要求,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己任,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努力把我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稳步推进。

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篇六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与集体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分配原则

1、各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公司与工会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及其他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双方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1、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基本月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本镇所属企业为使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上不封顶,并根据各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各自奖金金额。

3、奖金、津贴发放水平按劳动和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数量、国家法规等考核认定。

4、考核认定由各企业负责,签约双方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向职工公布。

5、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并按月发放,各企业可自定发放日,如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

奖金、津贴按月、半年、年度发放,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6、职工参加经公司批准同意的社会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奖金补贴。

第五条、公司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原则上作调休处理,调休不完的',到年终一次性结算,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工资扣除规定

1、职工工资应当按月按时发放,不得随便克扣或无故施欠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第八条、经济补偿规定

1、企业要终止、中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其计发标准按每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按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2、职工本人主动提出中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发任何补助费,还应按公司规章制度向公司赔偿培训教育费(凭培训发票上的费用,按规定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期年限的培训教育费)。

第九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工资待遇,其标准按《__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增加职工工资应掌握以下比例

1、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与公司上年实现的利税,上缴利税或销售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相一致,二者之间的比例应掌握在0.3~0.7:1左右为宜。

3、企业工资利税率的水平应与职工工资增长同比例,后者不能高于前者。

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指职工工资增长的主要参考因素,应在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础上,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第十一条、增加员工工资要考虑的企业内部因素1、劳动生产率;资产保值增值率;

3、人工成本水平;

4、经济效益情况;

5、企业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情况;

6、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第十二条、协议的时间和履行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在有效期内,每年月为各企业协商确定调整职工工资的时间。

根据上年决算进行认真测算,确定本年度增长幅度、基数和增资时间,化解到部门、班组和个人。

3、协商、测算结果和增资基数细则,由协商小组成员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4、协议到期到前天内,双方应召开会议协商,做好修订、重订工作,如双方未提出修订、重订和终止意见,此协议今后三年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终止本协议;

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5、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员工的劳保、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份,签订单位各执一份,报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各一份。

第十九条、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公司公司工会法定代表人签名: 工会签名:

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篇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第四条、单位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障登记等手续。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______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______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____年,单位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集体劳动合同_____第八条、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人水平。

第十条、本单位于每月____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一条、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三条、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________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_____条本单位对计时制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_________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____。因生产需要对____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五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六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本单位对连续工作____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十八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二十二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四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单位对____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七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____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对全体职工每____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条、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粉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第三十二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

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第三十五条、单位应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八_____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四十一条、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记人本人档案。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二条、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____%。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准则。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________________;。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内,如当地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据此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五条、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据签订本合同的平等协商程序进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单位与工会各留存一份。

企业(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篇八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职工人数:

甲方(企业方): 乙方(职工方):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代表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

二、根据政府公布的今年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工资总额为万元,比上年增(减) 万元,同比增(减) %,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应达到 元,比上年增(减) 元,同比增(减) %。

三、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置和发放办法:

四、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征得工会和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_____%的工资。

五、甲方每月至少给乙方职工发放一次工资,并于每月日以货币形式予以支付,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应提前进行发放。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性收入,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延期一个月支付,但须事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无故拖欠,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甲方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协商确定本年度企业内部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元。

七、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_____、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八、双方认为需要协商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

九、对本协议未予明确的其它事项,双方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协议的,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对方应于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集体协商。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内容。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按《集体合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十二、违约责任(由协商双方具体商定):

十三、本协议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及说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日内,采取以下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十四、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年 月 日到年 月 日,协议期满即行终止。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篇九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行政方代表和员工方代表集体谈判,取得一致协议,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有关员工劳动报酬事宜商定如下:

2、工资标准:

3、工资分配形式: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工资分配形式的具体内容为:

4、员工工资目标为:

5、工资支付办法:

6、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办法:

7、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8、员工在停工学习、下岗放假、病假、事假期间以及工伤医疗期满后的工资支付办法为:

9、新进、转岗员工、内退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为:

10、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

11、各项福利待遇及补充保险的办法和标准:

12、员工工资不得随便克扣和无故拖欠发放,确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0元。

13、由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员工本人履行正常劳动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执行。由于员工本人原因中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不发经济补偿金。若在公司工作期间使用过培训教育费,则按5年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服务期期间的培训教育费。

第二条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经双方代表谈判,商定如下: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定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

2、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3、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科学合理制定生产(工作)定额标准。

4、根据对员工工作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工资待遇。

5、公司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时,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可以调整员工工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1、员工方集体谈判代表有权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员工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努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促进公司发展。

4、公司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员工应积极配合,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

第三条除本合同外,双方认为需要谈判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它内容,经双方代表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四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停产、转产、兼并、出现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在合同变更解除后应于七日内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五条违约责任处理:

1、由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给一方造成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因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在十一月份要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约兑现情况,要定期向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汇报,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七条双方因发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集体谈判解决;集体谈判不能解决的,按集体争议的有关处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首席代表各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公司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以上条款经集体谈判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名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篇十

发文字号1:___________________。

发文字号2:___________________。

全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二条本协议制定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全体员工有效。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本协议自依法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公司实行_________工资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月工资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六条公司实行工资月度发放制度。以人民币发放员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可以提前或顺延。

第七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为基数。

按平时、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八条员工病假、事假工资支付办法_________。

第九条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_________。

第十条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本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_________%。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_________。

第十一条每年_________月为甲乙双方集体协商,确定下一年度工资协议内容的时间,协商前企业代表要向工会代表通报企业上年的经营情况和工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三条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否则,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员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在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和总工会各存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篇十一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保障职工和企业的经济利益,依据劳动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工资支付规定》和辽宁省《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公司工会和____________公司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及和支付办法

第三条 企业按照按劳分配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岗位工资制度。

第四条 依据政府发布的当年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确定本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________元,比上一年增长__________。工资同企业经济挂钩。(如果企业今年工作等于去年工作不写增长百分比)

第五条 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_________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企业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条 企业每月__________日以货币的形式或直接存入工资存折中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如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_________日;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安排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协商,并按照法定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第八条 病假工资:按___________%发放。

第九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工资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工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参加经企业同意的活动,职工依法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奖金、津贴照发。

第十一条 由于企业原因,造成职工放假的,企业应发给职工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应补发所欠工资外,还应按规定加发补偿金。

第十三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该职工实得月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 企业对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每月扣罚的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该职工实得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五条 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等债务,无力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用资产抵押,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资产保全。

合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遇不可抗力或者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变更。

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合同签字后10日内由企业一方将合同一式四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企业工会同时报送上级工会。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条 企业方年末将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期限为一年。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工资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__________ 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篇十二

张喜亮。

内容提要: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是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行为。但是,集体协商的当事人和集体合同的主体则不是相同的。其不同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也是不同的,全国总工会的文件是把两者混为一谈的。把两者混为一谈实际上的对职工平等协商权的不尊重。工会只有通过一定的程序形式才能够获得平等协商的代表权。

集体协商(谈判)是集体合同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谓集体协商也被称作集体谈判,就是用人单位与其所属的职工依法组成代表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劳动标准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活动。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协商的当事人双方分别是:用人单位一方的组成的代表团和该用人单位员工一方组成的代表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集体谈判的当事人和集体合同的主体并非是一样的。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该单位的全体员工,而集体协商的当事人则不同。集体协商的当事人只是集体合同主体的代表,他们是协商谈判的当事人但是并非集体合同主体。集体协商谈判的当事人分别代表本单位和本单位的员工。集体协商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代表,一般是以代表团的形式出现而不是单个人如法定代表人;另一方是员工方面的代表,或是员工推举出的几个人组成的代表团或是该员工组成的工会组织指派的人组成的代表团。对于产业一级的集体协商谈判其当事人分别是雇主组织和相对应的工会组织若干人指定的代表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最终是在具体的用人单位得到落实,因此,劳动法律法规则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这就说明集体合同的主体和集体协商当事人不是一样的。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该用人单位的职工签订的有关劳动标准的书面协议,而集体谈判则是协商的行为或活动。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程序,而集体合同则是集体协商的结果;集体协商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合同,而签订集体合同必须要经过集体协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新《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这条规定也充分说明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协商即集体谈判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95年8月17日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第四条则规定:“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工会应当就下列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五)职工民主管理;()(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八条规定:“参加平等协商的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工会一方的其他代表可以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女职工组织的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平等协商。第九条规定:“工会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的.,应当由工会重新指派代表。”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我们不难发现,全国总工会是把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混为一谈了。

集体协商不同于平等协商,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活动。第一,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目的不同:集体协商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的目的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主体不同:集体协商的当事人是职工推举的代表或代表职工的工会指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方的代表,平等协商的主体是职工个人、群体或全体与用人单位――主要表现为与用人单位行政方面的负责人;第三,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内容不同: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劳动标准方面的事宜;平等协商则的内容是直指受到侵害的职工权益――并非泛泛的劳动标准;第四,集体协商和平等协商的性质也是不同的: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性规定,平等协商则是职工的一项实质性的权益――其本身就是劳动权益之一。另外,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可见,集体协商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协商代表须按照法定程序产生;那么,平等协商则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的约束。

把两者混为一谈的问题是相当严重的。这主要是涉及职工的权益问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平等协商是法律赋予给职工权利,工会应当做的是依法维护好职工的该项权益,支持职工依法行使这项权益;因为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权益的维护者。两者混为一谈,实际上是工会把职工的平等协商权给取而代之了,是对职工平等协商权的不尊重。工会以文件的形式做出关于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的规定,是缺乏法理依据的。工会的权利来自会员或职工的授权即会员或职工个人权利的让度;当没有这样让度或出让的程序或形式时,工会是没有会员或职工合法权益取而代之之权的。由此我们也可以知道,如果工会通过会员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获得这项代理权的话,工会是可以代表职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进行平等协商的。

月,杨秀珠携女儿、女婿和外孙,使用化名,先到新加坡,后逃到美国,她在纽约黄金地段置办了至少5处高级房产。

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篇十三

第一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有关规定,土右旗新型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土右旗新型工业园区管委会,就本区域内企业工资分配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协商双方经对区域内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2、区域内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

3、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发生变化;。

2、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条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区域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为一年,20__年6月2日至20__年6月2日止。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七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在7日内由企业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相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工会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并履行规定程序后,重新送审。

第九条协商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人员公布合同正式文本。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双方协商达成的本合同草案年月日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协商双方各一份,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覆盖企业各一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章):工会(章)。

年月日年月日。

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篇十四

工资集体协商指的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国国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又是什么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了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理念,对于当前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动关系的一种基本形式,对有效化解劳资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主要做法:。

1、党政重视支持,各方合力共推。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作氛围。

3、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协商程序。

4、突出协商重点,注重协商成效。

1、法律规定刚性不足。目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系统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专门法律法规。

2、协商主体地位不对等。工资集体协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老板不愿谈”、“职工不敢谈”、“工会不会谈”的窘境。

3、协商程序不够规范。

4、履约监督不够到位。

(一)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

1、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立法层次。国家应积极推动集体合同法和工资法的出台,同时修改工会法,强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另外,国家应加快研究和制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工资等劳动基准立法,有效遏制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依据。

2、明确集体协商谈判中的雇主责任。在我国劳资力量相对失衡的情况下,国家在制定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时,要把选择性的规定变为强制性的规定。明确有关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都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明确政府主管部门、企业、职工和工会组织等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协商主体行为。对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并赋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应的处罚权。

3、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时,既要明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意义、内容等原则性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工资协商怎么操作、如何要约和应约、怎样提供企业的.真实信息,协商中的争议如何解决,协议如何生效,职工代表的履约监督、具体的法律责任等,细化程序,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赋予职工敢于进行协商的“尚方宝剑”。

(二)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目前我国更多需要靠政府主导力量来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引导双方用协商而不是冲突的方式来进行劳资对话。

1、构建政府主导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各级党政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列入重点工作去推动落实。要把职工的收入增长机制纳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任务之中,实现职工工资的增长速度与地方的经济增长、财政收入、人均生产总值的增速相适应。要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动、保障机制,明确执法主体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做到工作有实施方案,有联动配合,有节点考核,整合有关各方面的力量,合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合理编制并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根据企业劳动用工和劳动管理岗位的需求,以市场合理区间浮动的企业人工成本为基准,合理确定劳动力市场的真实价格,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定期合理编制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时发布劳动用工管理信息,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和参考。同时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和物价指数等情况,及时调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落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3、发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通过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台,推动行业协会和企业组织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和均衡的劳动强度内,制定行业劳动标准和企业劳动定额,并有效协调行业内部企业工资分配和集体协商立场,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打好基础。

4、强化政府履约监督和激励制约措施。推动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委员监督视察内容,督促企业依法协商和履约到位。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监察力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作为劳动年检的重要内容。要探索建立企业开展工资协商的激励制约措施,对于那些按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严格履约的企业,政府可以在财政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优惠。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虽已开展但履约不到位的企业,除督促责令整改外,暂停政策优惠和评优评先资格。

工资集体协商益处多作用大符祝如方立清(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保障局)改善企业内部分配模式,促使分配机制走向市场化工资集体协商可以为企业内部收入制度的改革带来活力。过去企业的内部分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平均主义色彩较浓,灵活性差,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悖,极大地伤害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工资集体协商不仅仅是在企业工资支付上制订一些条款,简单地遵守劳动法规、政策,而是从改革企业内部分配模式入手,将企业效益和职工权益紧紧地联系起来,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企业结合市场的劳动力价位,以岗定资,职工竞争上岗,而岗位工资是根据劳动“四要素”(即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及该岗位所产生的效益以及市场对该岗位的需求确定的,职工收入随岗位的变化而变化,这样既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又增强了职工本人的危机意识,使企业内部分配与市场接轨。加大企业内部分配的透明度,促使分配趋向合理化过去企业内部分配方案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少数几个人说了算。企业在制定收入分配方案时基本是企业管理部门内部操作,职工只是被动地接受企业已制定好的分配方案,在方案制定过程中没有发言权。职工很反感工资分配的暗箱操作,由此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行,使得内部分配方案要经过职代会讨论,要与职工协商谈判,企业管理层必须说明企业制订该内部分配方案的理由,职工有什么建议或意见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向厂(资)方反映,让职工做到心中有数,使分配方案更加透明化,预防和减少了劳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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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篇十五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恰好是缓和劳资冲突、维护社会和谐、增强企业活力的一剂良药。下文是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

区县以下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参照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议,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经集体协商专门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积极推动企业工会和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企业管理、法律、财务等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指导、表彰奖励等方式,积极推进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条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协商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代表出缺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八条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人员代理。

第九条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十条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履行下列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应协商代表要求提供与协商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五条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为协商双方保密。

第十六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意向书。

提出协商的主要内容、时间等。

接受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

第十八条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一条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商一致后,根据授权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并可以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一)工资分配制度;。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工资支付办法;。

(四)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职工奖励办法;。

(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七)福利待遇;。

(八)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

(十)其他有关事项。

前款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作为企业。

规章制度。

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四条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同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应当包括协商主体、协议内容、协议期限、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和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提出,要求双方再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拒绝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

第三十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在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新型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赢的需要。也是广大工薪阶层的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的现实体现。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篇十六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下发的《关于大力推进企业职工工资协商工作意见》精神,全镇上下,步调一致,齐心协力,56家企业参与了石材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全县率先完成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得到县总工会主要领导的首肯和好评。我们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明确责任,加强配合,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镇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进行了分工,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并要求企业工会积极参与,认真做好职工思想工作,指导要约草签协商工作;镇劳保站、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负责解释政策、法规,审核工资协议,检查劳动合同鉴定情况,做好争议仲裁工作等。工作伊始,县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组组长王晓峰、副组长魏荣宏,工资协商指导员郭桂华、法工部长王若阳带队多次到我镇指导,结合我镇实际,实地检查督导,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及上级建制的具体要求,并深入到企业与企业老板、职工代表进行座谈了解情况,搜集各种相关资料。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在工作中注重信息互通,紧密配合,为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贯彻法规,实地调查,为企业职工争取合法权益。

为构建甲山镇石材行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甲山镇石材行业员工合法权益,促进石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条例》、《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镇本行业实际情况,需要双方就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工资发放形式及发放时间等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并确定双方协商代表14人。7月12日召开双方代表会议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文本草案,具体内容如下意见:一是甲山镇石材行业联合会内企业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对每位员工制定不同的岗位工资。生产厂长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安全厂长月工资不低于3500元;会计月工资不低于3000元;业务员月工资不低于元;管理人员月工资不低于3000元;检质员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放炮员月工资不低于4500元;杂工月工资不低于2500元;切板工月工资不低于8000元;装载机月工资不低于5000元;大锯工月工资不低于5000元;磨工月工资不低于8000元;采石工月工资不低于4500元。二是联合会覆盖各石材企业员工工资应与各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最低月工资标准不低于2000元。三是各石材企业要确定每月发薪日,并以货币或银行转账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发薪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至发薪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四是各石材企业因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7月20召开石材行业企业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甲山镇石材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8月4日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正式公布实施。

工作实践中,使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建立企业内部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和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只要企业存在,每年都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工资分配决定的基本形式和发展方向。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改善民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性。因为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是职工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经济利益。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实现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制度也做了特别规定,各级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把扩大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之一,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来部署、来检查、来落实,坚定不移地推进这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机制确保协议履行到位,使集体协商内容真正取得实效,落到实处,使职工群众得到实惠。这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以上是我镇集体协商所做的工作,工做虽取得点成绩,但还存在不足,今后要调查、充实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完善各种协商措施,努力做到用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到互利互赢,确保我镇建材行业劳企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企业工资协商集体合同大全(17篇)篇十七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源于西方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是在社会分配不均衡的背景下,协调企业和员工利益的一种手段。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是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

企业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的。

规章制度。

企业方和职工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工资集体合同。

第五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利益,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指导,采取措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协调,对工资集体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行业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指导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协商代表。

第八条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确认。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书面指定。

双方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补充并通知对方。

第九条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在本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工会主席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首席代表可以由工会主席担任。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指定的协商代表担任。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条双方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为三至九人,且不得相互兼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女职工、残疾职工人数分别达到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残疾职工代表。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协商双方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职工方或者企业方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协商双方可以书面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聘请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日内在本企业公布。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情况,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建议,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协商代表在担任代表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经协商代表同意,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协商之日。

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和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终止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或者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涉及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企业应当与本人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三章协商内容。

第十八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应当就本企业下列多项或者某项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三)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四)津贴、补贴项目、标准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和劳动定额标准;。

(六)奖金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七)试用期、病事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九)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以及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相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一)企业的人工成本;。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三)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五)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六)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第二十二条企业利润增长或者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职工方可以提出增加工资的协商要求。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利润降低或者亏损时,可以向职工方提出不增加工资或者降低工资的协商要求。

第四章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求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并在答复后十日内进行协商。

要求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企业已经建立工会的,职工方根据下列规定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一)企业工会在听取本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确有必要协商的事项可以组织提出;。

(二)大中型企业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小微型企业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组织提出。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而未组织提出协商要求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可以在上级工会的组织、指导下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第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企业其他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向职工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第二十六条在工资集体协商首次会议召开五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包括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要的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协商要求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双方就协商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第二十八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应当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不得泄露协商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会议记录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六十日,自协商一方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之日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协商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第三十条工资集体协商自首次会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双方均可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协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争议进行协调,或者组织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有关单位共同协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协调。协调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第三十一条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获得通过的工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自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协商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并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一)要求书、答复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双方协商代表名单以及代表资格证明;。

(五)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协商双方;协商双方应当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修改,并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重新报送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四条企业方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工资集体合同;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当及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上级工会。

第三十五条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订立或者续订工资集体合同。

在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除第二十二条以及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方和职工方不得再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第三十六条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权和注册资本增减等事项,不影响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按照工资集体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将合同履行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四十条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企图迫使对方接受其要求;。

(五)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

第四十二条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主席担任。尚未建立行业、区域工会组织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行业或者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举、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已建立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征求本行业、本区域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经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应当向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和职工公布,对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职工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六条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协商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由企业依法支付赔偿金。

企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的工资、福利;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授予其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企业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参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评优评先。

第五十条职工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第五十一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撤销其协商代表资格。

第五十二条企业方或者职工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企图迫使对方接受其要求,或者有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协商代表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协调或者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授权同意,与分支机构的职工方就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在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新型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赢的需要。也是广大工薪阶层的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的现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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