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

时间:2023-11-13 作者:FS文字使者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

总结工作心得是对自己的一种自我审视,有助于我们认识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接下来,我们将会介绍一些实用的工作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大家在工作中有所帮助。

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一

自12月25日起,《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为目标,内容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这是原《条例》实施后首次“升级”,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党委制度。

党的以来,中央提出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诸如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无明确规定,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会职责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地方委员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中央党校教授肖立辉说:“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新修订《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的执政环境。

《条例》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并将原《条例》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此外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创新了《条例》内容,理顺了地方党委机制,能有效防止书记“一言堂”现象的发生。

新修订的《条例》内容在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巩固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明确了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二是规范了地方党委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规定了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三是对全会和会决策事项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四是强化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弥补了以往专职副书记因分管太多、各管一个领域而难以着力的局面。五是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为很多缺乏有效酝酿机制的议题提供了平台。

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二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网络安全,许多企业和机构开始采取密码保护措施,实施密码工作条例。在我个人参与实施密码工作条例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密码工作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密码工作条例能够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需要使用到各种数字身份证明,如银行卡和电子邮箱等。这些数字身份在未受密码保护的情况下,很容易被他人非法获取和滥用。通过密码工作条例,个人隐私可得到有效保护,无需担心个人信息被他人窃取。

其次,密码工作条例有助于提高网络安全水平。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黑客攻击和网络病毒的威胁也日益增加。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可以规范个人和组织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加强对密码和账户的管理和保护,从而减少黑客攻击和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此外,密码工作条例对于防止信息泄露和数据损坏具有重要意义。在信息时代,大量的个人和企业重要信息储存在网络上。密码工作条例的规定可以使个人和企业对重要信息采取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从而有效防止信息泄露和数据损坏的发生。只有确保信息的安全性,用户才能更加放心地使用互联网。

然而,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有些人对密码工作条例的要求存在理解难度。一些人对密码的复杂度和更改频率存在疑虑,认为这样做会增加他们使用网络的难度。其次,密码的保护还需要个人自觉性的提高。许多人倾向于使用简单容易猜测的密码,这样很容易被他人破解。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提高公众对网络安全和密码工作条例的意识,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密码保护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密码工作条例在保护个人隐私、提高网络安全水平和防止信息泄露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密码工作条例也面临一些挑战,需要公众和相关机构共同努力来解决。只有保障网络安全,个人和企业才能在网络空间中放心地开展各项活动。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提高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可信赖的网络空间。

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三

在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中共中央结合当代新的要求和实践需要,对《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予以修订。表明了党中央十分重视农村基层组织工作,做好基层组织工作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党的执政能力,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更是团结和带领群众走向新时代的战斗堡垒。《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对党支部教育、监督、管理党员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团结广大党员,更要积极适应群众工作新特点新要求,充分体现新时代党支部的职责。一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定期开展党内生活的同时更要警钟长鸣,以树立正反典型让广大党员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二是要以时刻群众为中心。党员干部要主动深入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的同时密切联系群众,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干部的硬性标准。三是要提高党支部建设水平。要以《条例》为指导,增强党支部业务水平和规范建设,提高党员群众的凝聚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当然,一个党支部工作做得好不好、战斗力强不强,这归根于是党组织体系建设,需要各级党委(党组)高度重视、严抓落实。一是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党支部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标准。二是要加大《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纳入党委领导班子的学习内容,切实提高领导干部抓好党支部工作的本领。三是要推动《条例》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四

12月28日,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是新时代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修订后的《条例》更突出了实践性、针对性,例如在第六章农村治理中的第二十条与时俱进加入“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坚决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伞’”,与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紧密结合;又例如第七章的第二十四条“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也是与建设阳光型政府的要求相融合,进一步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作风做了约束。

作为基层党员,要加强《条例》学习宣传,同时还要利用微信、微博等方式动员身边的党员干部一起学习,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始终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面焕发农村基层组织新活力。

认认真真学习《条例》,力争学深悟透。学好《条例》是工作的基础,那如何学?一是对着原文学,从总则开始学,学到附则,逐字逐句学,努力理解《条例》每句每段含义。二是抓住重点学,在理解组织设置、职责任务、党的领导的基础上,重点学如何进行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乡村治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三是联系实际学,要想学深悟透《条例》必须联系实际学,把《条例》放到实际工作中学,如在设立党组织,发展经济、建设精神文明等工作中。

扎扎实实推动《条例》,力促落实见效。学是基础,做是关键。一是宣传,加强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手机、网络等媒介,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尤其要宣传到每一个农村党支部,使其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二是培训,各级党委应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对县、乡、村党组织书记进行专题轮训,提高做农村基层工作、抓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本领。三是督查,各级纪检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条例》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

学好和推动《条例》不是一蹴而就能实现,需要各级党委、每位基层工作者一步一个脚印,久久为功。让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现在做起,从做好每项工作开始,扎扎实实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努力做好农村基层组织工作。

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五

6月11日,《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这则8章39条的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了全面规范,对党组的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责。

如何管理好党员、提升党员党性意识、保持党员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是党组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管好党员应从抓好党组工作开始。

《条例》的正式发布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它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规范了党组议事程序,对党组工作作出了全面规范,也为党组决策明确了一系列“戒尺”和规矩,必将推动党组发挥更大作用。

如何避免受此前党组制度不完善、没有专门的党内法规、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一些“拍脑袋决策、最后拍屁股走人”的乱决策现象,杜绝资源浪费,确保决策成效,《条例》立下了“责任追究”戒尺,首次确立了党组决策责任追究制,并且高级别地单设“责任追究”章节,规定了今后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等,不但要追究党组书记的责任,还要追究党组成员的责任,并且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将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这就意味着以往“集体决策无过错”的“潜规矩”终结了,严厉的终身责任追究,时刻敲打党组成员决策时,事先更需深入调研,多深思熟虑,心中更要多一份责任,少一份任性,多一点“民心”,少一点“私心”。

“不依规矩,不成方圆”,《条例》的颁布为党组决策提供了制度依据。

发挥党组更大作用,需要让立的“规矩”和“戒尺”掷地有声,只有规矩“明”起来,戒尺“严”起来,党组议事才能规规矩矩。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以《条例》为准则,进一步推进党组工作,增强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坚持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六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该条列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等十章节进行修定,深入解读分析了新时代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的新要求和新任务,这是一部随着农村改革发展和形势任务的变化,而及时修订的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这对我们开展农村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条例既体现了方向性、原则性,又突出实践性、针对性,下步,我们要严格按照条例开展农村基层组织工作,规范开展基层组织选举、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农村经济社会建设,为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

敢于担当,勇于落实。农村党支部书记处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最前沿,官不大责任却很大,一头担负着组织的殷殷重托,一头承载着群众的致富梦想。作为党的干部,要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忧、办万家事,要牢记“为官避事平生耻”,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保持昂扬向上、敢想敢干、能闯能拼的精神状态,才能带动更多党员群众走在前列、干在实处。实现党建引领全局,农村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都要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实行“四议两公开”,加强对村务监督。

勠力同心,笃定前行。有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范引领,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将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动力、增强村级党组织凝聚力的重要举措、改进党员干部作风的重要抓手、夯实执政兴国群众根基的重要途径,加速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美好愿景。

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七

新版的《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作出了全面规范,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八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成功经验,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为新时代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证。

基层党组织是承上启下的纽带,我党赖以生存的群众路线,正是通过基层组织来实现的,传递党的方针、政策、路线,也是通过基层党组织来执行。古语云:“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基层党组织是党的执政根基,作为党的基层农村组织,对打牢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农村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是推动农村发展的“指挥中枢”,其组织力、凝聚力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是党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党对农村工作领导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领导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力量。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大抓农村党支部、建强战斗堡垒的鲜明导向。

基层强则基础牢。党的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最突出的矛盾问题也在基层,所以必须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举。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重要一级组织,其战斗堡垒作用发挥的程度,直接关系着党的执政基础,深刻影响着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我们可以看到,修订后的《条例》,更加突出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村各项工作和事务的领导核心地位,细化了配强班子、集体决策、村务监督、党员发展、脱贫攻坚等方面内容,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供了“操作手册”和“行动指南”。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九

农村生活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作为一个城市居民,有幸在近期能够深入农村,体验到了农村生活的美好与挑战。在农村,清晨的第一缕阳光透过稻田的水汽,洒在田野上,远离城市紧张的节奏能够感受到大自然的宁静和美丽。然而,农村也存在一些挑战,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资源匮乏等问题。但我发现,农村人民凭借着坚毅的精神和勤劳的双手克服了诸多困难,展现了惊人的生活智慧。

第二段:农民的艰辛与勤劳。

农民是农村的主体,他们的日常工作内容非常繁重且需要长时间投入。他们清早起床,迎着朝霞开始一天的农活,兢兢业业地犁地种植,辛勤劳作着。不论是盛夏的酷暑还是严冬的刺骨寒风都无法阻挡他们对土地的热爱和对未来的憧憬。他们的勤劳不仅是为了生计,更传递给了我们伟大的力量。从他们身上我们可以看到拼搏精神的真谛。

第三段:农村文化的独特魅力。

农村不仅仅是农田,更有着独特的文化魅力。农村的文化传统丰富,例如农民们的歌咏、舞蹈和民俗表演。这些传统艺术不仅富有情感,更是他们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农村文化的魅力在于它无处不在,贯穿于农村的方方面面。例如,乡村宴席上的热闹场景,诸多的农民合唱团体的丰富多样,乡土戏剧的曲艺传说等,都展现了农民智慧和他们对生活的热情。

第四段:农村生活的困难与改善。

农村生活不仅仅有美好的一面,也有许多困难。农村基础设施的滞后是一个如今各省市关注的问题。例如,不少农村地区缺乏电力供应,交通不便等。这些困难使得农民在生活中面临额外的困扰。然而,随着国家政策的改善和扶贫政策的实施,农村地区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为农村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改善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第五段:农村发展与我国未来。

农村发展是我国未来长期稳定的关键。我国农村地区占据了庞大的土地面积,有着丰富的资源潜力。因此,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资和支持不仅是为了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更是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繁荣。在未来,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公众关注,鼓励人们实现乡村振兴的梦想。农村的要素和城市相比具备更多的潜力发展,他们的努力和智慧会为我国的未来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总结:

农村生活的美好与挑战,体现了农民的艰辛与勤劳,农村文化的独特魅力,农村生活的困难与改善以及农村发展与我国未来。通过了解和体验农村生活,我深刻体会到了农民的辛勤劳作和乐观向上的精神,农村文化的独特魅力以及农村发展的潜力。农村的挑战是存在的,但是农民的努力和智慧正在改变着农村。期待未来,农村地区会有更大的变革,为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十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顺应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推动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紧密结合农村实际,矜持问题导向,总结基层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作出的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建立在生产生活的现场,居于农民群众之中,始终处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第一线,同农民群众保持着广泛而又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农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困难和愿望,通过农村基层党组织反映到党的领导机关中来;另一方面,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农村基层党组织贯彻到农民中去,变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落实党的农村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党的路线的贯彻执行和党的农村工作任务的完成,都需要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主要体现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并通过自己的工作使之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体现在领导农民群众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体现在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农民群众完成各项任务上。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基层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在我国广大农村,存在着的各种社会组织,如行政组织、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经济组织等,在这些组织中,农村基层党组织是领导核心。这种领导核心作用,有利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有利于重大问题的科学决策,有利于协调乡镇、乡村各种组织的关系,协调和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和矛盾,有利于对农村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保证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条例》共分为十章48条,强调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规范了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规定了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乡村治理的重点任务;提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明确要求;强化了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要认真履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主体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高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十一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密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保护个人和机构的密码安全,各行各业纷纷制定了密码工作条例。笔者在公司实施密码工作条例后,深刻领悟到了密码安全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密码工作条例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作用。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笔者的心得体会。

首先,密码工作条例使我们深入认识到密码保护的重要性。在密码工作条例的指导下,我们逐渐认识到密码泄露对个人和公司的潜在风险,因此加强了密码的管理和保护。在过去,我们常常为了方便而设置简单的密码,或者在多个账户使用相同的密码。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要求,我们要求更复杂的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并且为每个账户设置独立的密码。这种改变不仅提高了我们的密码安全水平,也让我们认识到密码保护的重要性。

其次,密码工作条例提高了我们对网络安全的认识。在密码工作条例的指导下,我们学习了大量有关网络安全的知识,并了解到了网络攻击的方式和手段。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了网络攻击的威胁性和随时可能发生的可能性,从而更加警觉地保护自己的密码。同时,密码工作条例还规定了密码泄露事件的处理流程,使我们清楚如何应对密码泄露事件,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此外,密码工作条例在加强公司密码安全管理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公司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密码安全管理机制。密码工作条例规定了密码设置和使用的标准、密码存储和传输的方式、密码保护的措施等,为公司的密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此外,密码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密码管理的责任和追责机制,明确了各个岗位和部门的责任分工,增强了密码安全管理的效果。

最后,密码工作条例促进了公司文化的转变。密码安全是一项持久性的工作,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在密码工作条例的指导下,我们形成了一个共同维护密码安全的文化氛围。员工们积极参与公司密码安全专题讲座、培训等活动,提高了密码安全意识。大家纷纷开始主动关注密码安全,相互提醒使用强、复杂的密码,并定期更换。这种文化转变使得公司整体的密码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综上所述,密码工作条例在个人和公司的密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密码工作条例的实施,我们更加重视和加强了密码保护的意识,加强了公司的密码安全管理,提高了密码安全的整体水平。同时,密码工作条例也促进了公司文化的转变,形成了共同维护密码安全的文化氛围。相信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密码安全意识,加强密码保护,共同构建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十二

进入农村,仿佛进入了一个与城市迥然不同的世界。简朴的农舍,青山绿水,无边无际的田野……一切都让我陶醉其中。农村的生活节奏不像城市那般紧张,人们更注重的是生活质量而不是物质财富。以前,我对农村的认识仅停留在书本上,而现在,我深深感受到了农村的美好与独特。

第二段:农村生活的艰辛。

尽管农村生活美好,但也有自己的艰辛。农民朋友们的辛勤劳作和无私奉献让我深受感动。他们每天早早起床,冒着严寒或酷暑劳作,为了我们城市人的生活供应了大量的农产品。他们的付出让我明白,我们享受的一切离不开农村的辛勤努力。在农村,我还看到了许多留守儿童和老人,他们是农村留给城市的一份祝福,同时也是农民们的担忧。他们的艰辛生活让我深感痛心,也让我更加珍惜自己所拥有的。

第三段:农村文化的魅力。

农村虽然相对于城市来说文化氛围较弱,但农村的文化魅力却是独一无二的。我喜欢走进乡村的文化广场,欣赏舞蹈、歌唱、戏曲等各种丰富多样的艺术表演。农村的传统文化更具原味,更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在农村,我还看到了许多有趣的民俗活动,如打年糕、包饺子等,这些活动充满了欢声笑语和浓浓的节日气氛。这一切让我深深感受到了农村文化的魅力和人情味。

第四段:乡村旅游的兴起。

近年来,乡村旅游在农村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城市人涌入了农村,寻找一份清静和乡愁。乡村旅游让大家可以亲身体验农村生活,了解农村文化,感受大自然的美妙。这不仅带动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也为农村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乡村旅游的兴起,为农村带来了新的希望和活力。

第五段:我对农村的期望。

在与农村的接触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自己与农民朋友之间的差距。我深深感受到了农民上下求索的精神和对未来的渴望。作为城市的一员,我希望能够为农民朋友们贡献自己的力量。我期望农村能够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为农民打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我期望农民朋友们的收入能够提高,生活质量有所改善;我期望农村的教育能够发展得更好,给农村孩子一个更好的未来。我相信,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农村的未来一定会更加美好。

这篇文章通过五个连贯的段落,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农村的美好与独特。文章以自己进入农村的感受作为开头,然后从农村生活的艰辛、农村文化的魅力、乡村旅游的兴起以及对农村未来的期望等方面进行展开。整篇文章立意积极向上,旨在让读者更加了解和关心农村,以及农民朋友们的辛勤付出。

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十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1月10日新华社)。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长期以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始终占绝大多数,农民群众始终是我们党执政最主要的群众基础。而与农民群众交流最多就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说,它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广大农村贯彻落实的基础,是党紧密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中共中央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地修改完善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制度保证。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和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笔者认为,为了使《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各级党委党组,尤其是县级地方党委,要以完善落实机制体制为保障,以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为支撑。

以完善落实机制体制为保障。无规矩不成方圆,完善落实机制体制能够保障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有理有序开展。完善落实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进一步促进农村干部解放思想、开拓视野,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健全落实农村党员干部激励机制,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宣传表彰优秀农村基层干部先进典型,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建立立体化监管体制,完善落实“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村民自治机制等,锻造一支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农村基层党组织队伍。

以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为支撑。办好农村事,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带头人。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首要优选配强领导班子,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拓宽乡村干部来源渠道,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再次加强政治学习,扎实开展基层党组织中心组学习,全面提升党员干部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挖掘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的创新潜力;最后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严格管理监督,从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使党员干部树立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竭尽全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唯有以完善落实机制体制为保障,以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为支撑,方能使《条例》落地生根,夯实党的执政之基,助力中国梦的实现。

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十四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政府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政府和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其他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民政部门监制。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十五

农村,是一片广袤的土地,是乡土人情的聚集地,也是丰收快乐的源泉。在我踏足农村的这段时间里,我有了许多感悟和体会,让我更加热爱和珍惜这片土地。

第一段:乡村的宁静与品质。

农村与城市相比,显得宁静而质朴。在农村的清晨,阳光透过稀疏的树叶洒在土地上,早起的农民或蹲着捡拾土地上的杂草,或驾驭犁头耕地,在微风中发出清脆的声响。在河边,老人们捆起裤腿垂钓,渔网飘摆。这样的景象,让人感受到了生活的淳朴和宁静。

乡村的品质也显得特别纯粹。在农村,人们的生活节奏较慢,他们更多地享受着大自然的恩赐,以自己种植的蔬菜为主食,以养殖的动物为食品来源,促使人们的饮食更健康、更纯净。同时,乡村也教会了我珍惜时光,感受到季节的变迁和收获的喜悦。

第二段:乡土人情的热情与真诚。

在农村,乡土人情深入人心。每当我去拜访农村的亲戚朋友,他们总是非常热情地招待我。我尝到了他们亲手制作的美味农家饭菜,拉下了舌头,流下了口水。与他们聊天,我深深地体会到了这份亲情和友情。他们或讲述自己的农活经历,或闲谈村里的八卦,让我对农村的生活有了更深的了解。

农村的小路,路旁伫立着乡亲们的房屋,阳光透过窗户照射进来,透着家庭的温暖。路过这些小房子,经过的人们都会给你热情的微笑和问候。在我拜访乡亲的过程中,他们的乐于助人也给了我很大的帮助。无论是寻找某个地方,还是需要帮助时,总能遇到热心的乡亲伸出援助之手。

第三段:广阔的农田与劳动精神。

农村的田野经济发达,一望无际的农田让我深感农民的辛勤劳动。在一些田地里,我看到农民们正在为丰收辛勤劳作。他们身穿劳动服,手握锄头,汗水浸透了他们的衣裳。看到这些场景,我不禁产生了一种敬佩和感激之情。

农村的田野也是付出换来果实的地方。每次走在农田中,感受到田野的广阔和富饶,我都会产生莫名的欢愉。农民们苦干了一年,通过他们的努力,农田最终会迎来丰收的季节。每一次的收割都是他们一年辛勤劳作的结晶,每一次的丰收都让人感受到一种喜悦和满足。

第四段:农村教育的特殊性与发展。

在农村,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学校和教育资源不如城市丰富,但农村教育也有它的特殊之处。农村教育更加注重实践,通过实际工作和劳动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这种方式培养出来的孩子,更加独立自主,更加适应农村的生活和工作。

农村的教育也让我反思了城市教育过于功利和功利化的问题。农村的孩子更注重对知识的掌握和实践的运用,他们更重视团队协作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也让我意识到教育应当趋向全面发展,不能只强调一味的知识灌输。

第五段:农村的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

乡村环境虽然没有城市繁华,但农村对于环境的保护和绿色发展也有着自己的方式。农村的村民喜欢美化自己的家园,村庄的整洁和绿化程度令人称赞。他们重视资源的合理利用,很少浪费。同时,农村也在积极发展农业生态旅游,让更多人了解农村的美丽与特色。

农村的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为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思考城市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我希望可以借鉴农村的经验,改善城市的环境,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好。

农村,是自然的抚养,是城市的陪伴。乡村给了我许多宝贵的体验和感悟,让我深深地爱上了这片土地。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更加关注农村的发展,传承乡土文化,让农村的心声传递给更多的人。

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十六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时代农村基层组织工作的新规定和新遵循,对农村基层组织在深化农村改革,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是有利于夯实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基础。《条例》规定农村党组织的基本构成、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五的建设基本内容,不断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只有选好配强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干部队伍,才能把党员组织起来,把人才凝聚起来,把群众动员起来,为深化农村改革贡献智慧和力量,众志成城打赢脱贫攻坚战,合力推动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

二是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组织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基层党员等宣传教育。严格组织生活,提高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提供组织保障。

三是有利于营造和谐有序的乡村治理氛围。宣传先进事迹,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坚持四议两公开制度,做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提高乡村治理活力。同时积极发挥基层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动员和带动群众发展多元产业,鼓励农民自主择业,做到既富口袋又富脑袋,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创造幸福美好生活。

农村工作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7篇)篇十七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团建设,切实贯彻落实“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团支部工作的思想:以党的中心工作为重点,全面活跃团的工作,培养新世纪的合格人才。团支部必须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广泛、活跃有效地开展活动。

第三条团支部的基本任务:

1、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执行党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开展符合青年特点的各种生产、文体和公益活动。

2、围绕党政中心开展敬业爱岗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岗位奉献、岗位成才;同时,要加强公民意识和法制教育,引导团员青年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多做奉献。

3、接收团员,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表彰先进,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

4、加强团员管理,健全团的组织生活,监督团员履行义务,保障团员所享受的权利。

5、教育和带领团员青年同一切危害党和国家利益,损害共青团光荣称号的不良行为做斗争。第四条团支部工作的基本原则:

1、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

2、代表维护青年利益,引导青年健康成长。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团支部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同时接受同级行政的帮助和指导。

第六条团支部应围绕单位的“急、难、险、重、新”任务,积极开展突击活动和达标争先创优活动,当好党的助手、行政的帮手。

第二章团支部建设。

第七条团支部组织设置原则:

1、凡有三名以上团员的单位,均可建立团支部。

2、组建团支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将团支部“以大化小”或“集小合大”,以适应我管理区的特点,便于开展团的工作。

第八条。

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按照选举的基本程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至两年。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推荐、组织考察提议和团员直接选举的办法,青年党员可以担任支部委员会成员。团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团员大会和上级团组织负责,负责处理和领导支部日常工作。

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支部团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支部团员大会的审查和监督。支部的重大问题,如贯彻执行上级团组织的决定、制定支部工作计划、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接收新团员、决定对犯错误的团员的处分等,都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委员会可以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交团员大会讨论决定。第九条团支部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团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如果支部委员会发现团员大会的决议不正确,可请求上级团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支部大会决定。

第九条团小组的基本任务:

在团支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团员努力完成团支部布置的各项任务;接受团员的汇报,有针对性地做好团员思想工作;定期开展小组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协助支部活动和业余文体活动。

第十条团的基层工作干部是团的工作最基本的骨干力量,又是党政干部队伍的重要后备力量。因此,必须做好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把热心团的工作、责任感强、组织能力好的团员或青年党员选举到团的支部委员会来充实基层团干部队伍。

第十一条“三会二制一课”制度内容: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课。

第十二条团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1、团支部每季应召开一次支部大会。会前要做好准备,内容应及早通知。流动分散的团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几次召开。

2、团支部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团小组会,互通情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

3、团小组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团小组会,传达支部决议、决定和要求,落实具体工作。

4、团支部每年应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工作,沟通思想。

5、团支部每季度至少要上一次团课。

6、外出助勤、短期培训和长期出差的团员,应凭临时团组织关系或团员证参加当地的团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团支部组织生活方式,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组织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团员证分级管理制度。

团支部主要负责:每月收缴团费时在团员证内团费收缴卡中注明;根据《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和上级团委规定的团籍注册时间,组织团员进行年度团籍注册后,段团委将根据各支部团籍报告修订《团员登记册》。

第十五条团员教育评议制度:

1、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是团支部定期对团员进行正面教育、提高团员意识、开展自我批评的工作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工作每年一次。教育评议工作分民主评议、评议表彰及组织处理三个阶段。

2、对民主评议中评出的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团支部应办理年度注册手续,并在团员注册栏内注明“教育评议活动注册”。对已评出的经帮助可以合格的团员暂缓注册,并提出限制改正措施;对已评出的不合格团员,经教育帮助仍不改进的,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团纪处分甚至开除团籍。处理和处分团员均按正常组织程序进行。第十六条团支部汇报请示制度:

1、团支部每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和本月的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种活动。

2、团员每季度应向支委会(团小组长)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3、团小组长每季度向支委会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内容是:执行团支部大会决议的情况,支部布置工作的落实、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团员青年思想状况、建议及要求等。

4、团支部委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每月向支部委员会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七条团员考核制度。

1、团支部应建立健全团员的评比制度,每年按达标创优标准对团员至少进行一次考核,公布考评结果。对成绩优异的团员,团支部应向同级党政组织或上级团组织提出建议,给予更高层的表扬或奖励。

2、对团员的考核评比结果应作为评选优秀团员综合表彰的主要依据。

1、确定积极分子。根据青年的表现情况和申请,团支部应建立积极分子花名册,对要求进步的青年有目标、有重点地进行培养。

2、增减考察积极分子。把要求进步的列为积极分子,团支部应指定专人帮助培养,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团的会议和活动,定期给他们上团课,使他们了解团章和团的基本知识(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半年时间)。

3、接收积极分子为新团员时。当申请入团的青年积极分子培养成熟,具备入团条件时,团支部应及时做好接收新团员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临时团支部不能发展青年入团,但可以接收青年入团申请,并负责转递到其原工作单位的团组织。

第二十二条团支部应积极向党支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向党组织提供推荐者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团支部应每季或半年向党支部了解团员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情况,并及时登记入册。

第二十四条团支部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时应把好“四关”:即对象确定关、教育培养关、推荐关和跟踪考察关,以确保推优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团支部对违反团章,触犯刑法以及路风、路誉,给团风带来严重损害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团员,应当给予批评、帮助,并提出团内处分意见,报请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二十六条根据团章规定,凡年满二十八周岁又未担任团干部职务的团员,在本人提出超龄离团要求时,应及时办理离团手续。

第二十七条担任团支部委员的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后,应待本届委员会任期满后再办理离团手续。

第五章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内容。

第二十八条团支部思想政治工作主要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

2、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的教育。

3、团的基本知识、共产主义理想和爱国主义教育。

4、“四有”、“五爱”教育。

5、团性教育。

6、公民意识教育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

第二十九条共青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通过团的各项活动来完成的,团支部应通过组织座谈会、演讲、出版报、生产突击、义务奉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团支部的后进帮教工作应建立帮教包保制度,要有重点和针对性,每月至少找重点人谈话一次。

第六章团费收缴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按比例交纳团费。每月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三分之二的0.5%;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三分之二的1%。

第三十二条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支部应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团费的团员,一律按自动退团处理,本支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团费管理。

1、对团费建立严格的制度进行妥善管理,严格收缴手续,定期向团员公布收缴情况。

2、团员每月缴纳团费时,团小组长(团支部书记)应做好记录,并在团员证上注明。团小组长向支部缴纳团费时,应将团费收缴记录交支部签名盖章,然后由支部组织委员填写《团支部工作手册》的“团费收缴情况记录”表。团支部向段团委缴纳团费时应填写《团员交纳团费清单》一式两份,段团委应在团支部交来的《团员交纳团费清单》上加盖公章,一份存底,一分交支部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第三管理区团支部,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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