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3篇)

时间:2023-10-19 作者:GZ才子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3篇)

实习心得是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记录所学到的经验和教训,总结自己在实践中的成果和不足,进一步提高个人的职业能力。这里有一些写得不错的培训心得范文,推荐大家阅读。

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3篇)篇一

随着新冠疫情的肆虐,抗疫工作成为全球最为紧迫的任务。在这场战“疫”中,有许多抗疫案例涌现,其中既有充满正能量的成功案例,也有可悲的伤害案例。通过总结这些伤害案例,我们能够深刻认识到抗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而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下面将从科学防控、信息公开、心理疏导、医源性感染、公共意识五个方面探讨抗疫伤害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

首先,科学防控是抗疫工作的核心。然而,在一些伤害案例中,我们发现部分地方政府在疫情防控中没有充分依据科学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疫情扩散。例如,有地方在疫情爆发初期缺乏紧急采取封控措施,造成疫情快速蔓延。因此,我们应该牢记科学防控的重要性,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疫情防控机制,以及确保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中时刻保持与科学家的沟通与合作。

其次,信息公开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一些伤害案例中,因为信息不透明,疫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被掩盖,导致广大群众对疫情的认知滞后,错失最佳的防护时机。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开疫情信息,告知大家疫情的实际情况,排除谣言,避免人们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恐慌和误解。

心理疏导也是应重视的方面。抗疫工作中,许多患者和医护人员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疼痛,更要面对心理上的巨大压力。一些伤害案例中,我们看到许多人的心理出现了问题,严重的甚至导致了自杀事件的发生。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心理疏导力度,为受伤害群体提供心理支持,同时加强对潜在心理问题的预防和干预。

医源性感染也在一些伤害案例中暴露出来。医护人员是抗疫工作中的最前线,但由于缺乏个人防护装备、工作环境卫生不达标等原因,一些医护人员在救治过程中感染新冠病毒。这不仅对医护人员本身造成了伤害,也危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我们应加强对医护人员的保护,确保他们的个人安全及工作环境的卫生,同时加强相关科技研发,提高个人防护装备的质量和性能。

最后,公共意识也是抗疫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在一些伤害案例中,人们出现了不守规矩、不配合工作的情况,给抗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例如,有人故意隐瞒疫情,甚至散布虚假信息,导致疫情进一步扩大。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公众教育,提高人们的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树立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总而言之,在抗疫伤害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一些值得反思和改进的地方。只有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以后可能出现的类似情况。科学防控、信息公开、心理疏导、医源性感染和公共意识是我们必须重视并改进的方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也是呼吁各级政府和个人共同努力的关键。只有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战胜这场疫情,共同走上疫后复工、复产、复市的道路。

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3篇)篇二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接手故意伤害案件时,我的身心都会承受巨大的压力。这类案件涉及到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必须亲身面对受害人和加害人,耐心细致地倾听他们的陈述和抗辩,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经过多年的实践,我深深地体会到了故意伤害案件的特殊性,也逐渐领悟到如何更好地应对和处理这类案件。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深刻理解案件的背景和影响**。

故意伤害案件发生之后,受害人和身边的亲友都会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创伤,一些人的生命甚至会受到威胁,这对我们法律工作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背景和考量。在接手此类案件的同时,我们需要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身份、动机、作案经过以及受害人的伤情等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做出适当的判决。

**第二段:注重沟通和调解,促进双方理解**。

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我们不仅需要注重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更需要关注加害人的内心情感和治疗康复。因此,我们要尽可能与加害人进行积极沟通,了解他们的内心想法和动机,并尽可能做到不伤害他们的尊严。如果条件允许,我们还可以尝试倡导调解,通过协商和谈判,尽量达成和解协议,促进双方理解和谅解。

**第三段:精细认定罪责和定罪量刑**。

在认定故意伤害案件的罪责和量刑时,我们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作案手段、加害人的情感状况、作案动机以及受害人的伤情等等。我们需要尽可能精细化地认定罪责和量刑,综合考虑每个案件的独特性,避免机械化地套用标准罪责和量刑标准。在执行判决时,我们还要尽可能考虑到受害人的实际需求和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鼓励加害人改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

故意伤害案件一旦发生,对社会稳定和公民安全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和伤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不能仅仅注重罚责,还要鼓励加害人改过自新,走上正义之路。我们需要帮助他们反思自己的行为,引导他们积极拥抱社会和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安全。

**第五段:加大社会的普法宣传和教育**。

最后,我认为,我们还需要加大社会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力度,提升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有当每个人都拥有正确定义故意伤害的认识,并且知晓自己的法律权益和义务,才能真正预防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努力地推动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从而实现社会和谐与进步。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案件处理的过程和方法并不简单,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具备高强度的判断力、沟通能力和综合素养。只有在不断的实践和经验积累中,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和处理这类案件,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3篇)篇三

前不久,我了解到一个故意伤害案件的详情,在听闻了事情的始末之后,我十分震惊。本案中的被害人遭到了凶手严重的伤害,不仅身体受到了损伤,而且心灵也受到了极大的创伤。我深深感到,虽然这是一起单个案件,但它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却非常深刻,离我们并不遥远。

第二段:探讨社会问题。

在这起案件中,凶手采用极度暴力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攻击,这给社会安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社会的治安状况不断地得到改善,但是一些人的越轨行为和心态却越来越令人担忧。与此同时,公众对于相关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这说明了人们对于法治社会的期待和对于保护自身安全的呼声。

第三段:思考个人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了谴责之外,我们也应当思考作为一名普通民众,我们是否做到了自身安全的防范措施。我们时刻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治安有着关键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更加要注意身边的安全环境,加强信息意识和保障自身安全。

第四段:呼吁法治建设。

在这起案件中,主要的治安问题在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类似案件得以发生。因此,我们在呼吁法治社会的同时也要认识到,法治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参与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与此同时,通过不断地加强公安力量的建构,加强各类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大大提升社会治安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五段:结论。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加强治安、推动法治、提高自身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更需要意识到,保障自身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推进法治的发展是每个人都应当担负的社会责任。我们应该在平静和安定中规划自己的生活,并在安全和法治的环境中创造和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梦想。

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3篇)篇四

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人们在不断地进步与发展,但是也需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犯罪问题。而在犯罪中,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频率较高,其危害性也不可小视。故意伤害案的背后,隐藏了多少惨痛的故事,给被害人带来的痛苦和伤害也是无法预计的。对于故意伤害案,人们要认真思考其深层次的问题和解决他们的方法,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故意伤害案件不是一朝一夕而成的,每个案例背后都会有其发生的原因。有的人随意施暴,因为情绪波动不稳,有的人则因钱财、争执、私人恩怨等原因而采取暴力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人可能因素质素质低下、缺乏自我掌控等多种因素导致故意伤害的行为。针对这些根源,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的司法程序,同时也需要从根本上完善社会教育,加强社会公德心等方向入手,发挥法制在治理故意伤害案中的重要作用。

故意伤害案件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被害人的家庭从此失去安宁,其身体健康和心理都遭受了严重的伤害,甚至有的人还会付出生命的代价。而对于加害者来说,除了受到监禁等刑罚外,更可能承受长久的负面影响,例如信用受损、被社会孤立等。故意伤害案的后果在不同的角度都格外严重,因此要想避免故意伤害案,我们必须铭记后果,警惕故意伤害案背后所隐藏的危机因素。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争斗的双方往往都会在快速冲突中忘掉了理智,而被伤害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休息后,逐渐恢复清醒,在这个时候追悔莫及,已经无法挽回局面了。这种情况向我们说明,在我们随意使用暴力前,先清晰思考利与弊,并充分了解后果,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我们必须学会修身养性,强化自我控制,减少个人感情波动的影响。同时,在社会教育方面,要在培养年轻人情感与智慧、倡导和平的思想等方面下功夫,始终将平和与宽容作为价值观的核心。

第五段:总结。

总之,故意伤害案的发生给我们提出了难题,但也为我们指明了前进方向。通过深入剖析故意伤害案的背景和后果、通过认真思考教训,我们需要拿出更好的方法,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秩序与安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让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安心、和谐的生活。

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3篇)篇五

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它带给人们的伤害不仅仅是生命的丧失,还有整个社会秩序的动摇。作为一个法律学生,我有机会研究和探讨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款。在这个过程中,深入思考并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动机和心理状态的重要性。

通过研究一系列故意杀人案件,我了解到理解杀人犯的动机和心理状态对于案件的解决至关重要。直接的动机可能是财富、报复或争吵导致的情绪爆发,但背后往往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了解犯罪者内心的动力可以帮助我们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比如提供更多的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三段:引导犯罪者寻找合法途径表达情绪。

人们杀人的原因可以有很多,但一些常见的原因是情绪激动和无法控制的愤怒。社会应该鼓励人们寻找合法途径来处理自己的情绪,与他人沟通和共享,而不是采取暴力行为。通过提供更多的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我们可以帮助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寻找更健康、积极的方式来表达情绪,从而减少故意杀人的发生率。

第四段:加强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

故意杀人必须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是确保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嫌疑人的社会监督,以确保他们在脱离监狱后不再构成威胁。这种监督可以包括定期报告和监视,确保他们没有机会再次犯罪。

第五段:提高法律意识和普及法律知识。

作为公民,了解并遵守法律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充分了解法律,知道他们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就能更好地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提高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就变得非常重要。政府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法律教育的力度,让更多的人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故意杀人这样的极端行为。

结论:

虽然故意杀人是一种令人震惊和不可容忍的行为,但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我们可以从中引发一些改进和反思。了解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加强社会监督、增强法律意识等方法可以帮助我们预防故意杀人的发生,并为建立更安全和和谐的社会做出努力。

注:本文仅为人工智能生成草稿,供参考。

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3篇)篇六

作为一位关注抗疫工作的普通民众,我深刻认识到抗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然而,在抗疫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面对病毒的危害,还要应对由抗疫措施所带来的伤害。在这里,我将分享一个具体的抗疫伤害案例,并总结出的心得体会,旨在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思考。

第二段:案例介绍。

我要讲述的是一个关于在抗疫期间的一次误诊导致后续病情恶化的案例。某市疫情爆发期间,小李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他和家人第一时间去了当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然而,由于医务人员防护不到位,小李被其他病患者传染了新冠病毒。他的病情逐渐加重,但是由于医疗资源紧缺,小李并未得到及时的治疗。这种误诊和治疗不及时的情况,不仅加重了小李的病情,也对其他患者的康复产生了负面影响。

第三段:案例分析。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抗疫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是医务人员防护不到位。在疫情初期,由于病毒了解不足,医务人员在防护设施使用上存在疏漏。这种情况导致病患者容易被感染,同时也给医务人员自身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其次是医疗资源紧缺。在大规模疫情爆发的情况下,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凸显出来。很多病患无法及时得到适当的治疗和关注,进而导致病情恶化。此外,医疗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管理体系也面临考验。在疫情爆发初期,许多医疗机构的预案和管理措施并不完善,无法有效应对突发的疫情,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出现。

从这个案例中,我认识到抗疫工作需要更加注重细节。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个人防护规范,减少感染和传播的风险。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医疗资源的管理和调配。在大规模疫情爆发时,应当有一个完善的协调机制,有效分配医疗资源,保障每个患者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关注。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和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和效率,减少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五段:总结。

抗疫伤害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在抗疫工作中,我们不能仅仅关注病毒本身,也不能忽视由抗疫措施所带来的伤害。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提高医疗资源的调配效率,完善医疗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管理体系。只有通过系统性和综合性的措施,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疫情,减少对人民健康的伤害。

通过分析这个抗疫伤害案例并总结出的心得体会,我们需要认识到抗疫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任务,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和依法的管理,我们才能够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希望这个案例能引起更多人的注意和思考,促进抗疫工作的改进和进步。

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3篇)篇七

申诉人:刘xx,(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某龙之父),男,59岁,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下岗工人,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山xx路x巷x号。

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x号判决书、(xxxx)粤高法立刑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于上诉人刘某龙在量刑上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不清。

申诉请求: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申诉人的儿子刘某龙因与温某豪、周某斌等人在韶关市参与故意伤害(致死)案,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韶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xxxx年8月8日作出的(xxx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不服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xxxx年6月23日作出(xxxx)粤高法立刑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事实和理由:

一.引起本案发生的人是温某豪和周某斌。

200x年6月30日晚,申诉人的.儿子刘某龙与温某豪、周某斌等人在乐昌市区xx酒吧108房玩时,温某豪和黄x强发生矛盾引起打斗。温某豪还用车撞伤黄某强一方的人,引起黄x强带人来报复,而刘某龙当时不在现场,并未参与他们的斗殴。这些事实黄x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可以证实。事实上,刘某龙与受害人潘x兵一方无冤无仇,没有任何利害冲突,不存在打死受害人的作案动机。因此本案一、二审均认定刘某龙为主犯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提出找人来教训崔某成的不是刘某龙。

一审、二审认定是刘某龙提议找人来教训崔某成,认定刘某龙是主要策划和组织者,这种认定是错误的。温某豪和黄某强发生斗殴以后,因崔某成、黄某强到处找温某豪报复,刘某龙出于义气,打电话给崔某成协商,但崔某成要刘某龙交出温某豪,刘某龙没有答应,崔某成就说要由刘某龙负责。由于怕被报复,刘某龙、温某豪、周某斌三人离开乐昌到韶关、深圳等地避难。期间是由三人商量找人来教训崔某成,而不是由刘某龙提出的,三人商量的结果是由刘某龙出面叫他的堂弟找几个人到乐昌帮手捉崔某成,由温某豪出钱作为报酬。买车和准备作案工具也是由三人一起完成的,买车的钱也是温某豪出的(周某斌的口供证实)。这说明在这起案件中是由温某豪起主要作用,作案费用全部由其支付。因此一审、二审认定刘某龙是主要策划和组织者与事实不符。

三、是温某豪、周某斌抓住本案受害人的,刘某龙在事前并不知情的。

在找到本案被告嵩某强等人后,刘某龙、温某豪等人回到乐昌连续两次到崔某成上班的地方找崔某成都未找到。案发当天晚饭后他们又去找崔某成,没找到,刘某龙等人就先回到出租屋去休息。当晚20时许,温某豪、周某斌开车,在外继续寻找崔某成。在寻找过程中,温某豪、周某斌发现有人租用摩托车跟踪,便调头开车去追跟踪的人,在进廊田镇的公路边追到跟踪的人受害人潘某兵和黄某强,黄某强见状逃跑了,温某豪、周某斌抓到受害人后打电话叫刘某龙等人过去,说抓到一个人。刘某龙等人赶到时,温某豪、周某斌已经抓到受害人并殴打了一顿。这一点有李某、周某斌的口供可以证实。刘某龙并不认识受害人是谁,只听温某豪说这个人跟踪他,是崔某成的马仔。由此就可以印证温某豪、周某斌才是本案的主要策划、组织和实施者,因为本案是去教训崔某成的,但温某豪、周某斌是在刘某龙等不知情的情况下抓住受害人,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另外据黄某强的口供反映,黄某强知道受害人被温某豪等人抓住后,曾打通受害人的电话,温某豪接过电话说:“你信不信我现在就废了他,下一个就轮到你了”由此可以证明温某豪才是此次犯罪的组织者。且前两次打受害人都是温某豪先动手和用电棍电击受害人的(李某口供证实)。

受害人被温某豪抓住后,温某豪就先用车用保险锁殴打受害人(温某豪的口供已证实)。刘某龙等人过去后其他被告先后数次殴打受害人,温某豪还用电棍电击受害人,而刘某龙始终没有动手,还劝其他被告不要击打受害人的头部以免弄出人命,这些事实在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书、起诉意见书及被告的供述都可以证实。从殴打受害人的情况来看,温某豪的主观恶性比刘某龙要大的多。因温某豪在殴打的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其有着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尤其是温某豪用车用保险锁敲打受害人头部这一行为更是成为受害人致死的重要因素。

五、受害人的死亡和刘某龙的行为并无任何因果关系。

判决书认定刘某龙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是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刘某龙的作用比本案中任何一个被告人的作用都要小,在商量报复崔某成时,提出找人帮忙,由于温某豪提出由他出钱,刘某龙是听命于温某豪而出面找人的。而商量报复的对象是崔某成而不是受害人,在刘某龙回到住处后,这个行动已经结束。受害人是温某豪、周某斌抓住的,从第一现场打人到第二现场打人,刘某龙由始至终都没有动手。刘某龙与受害人也是素不相识,从未谋面,更无任何冤仇,根本就没有致受害人死亡的任何动机。所以受害人的死亡与刘某龙的行为是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

六、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责任未分清。

在温某豪、周某斌打电话说抓到一个人叫刘某龙等人过去后,刘某龙就看到受害人的头部在流血,受害人的尸检报告分析认为:受害人头部损失为致命伤,潘某兵是因颅脑损伤死亡的。刘某龙在看守所接受审讯时提出检验受害人头部伤口是否与温某豪用车用保险锁敲打的伤口吻合,但公安机关没有采纳刘某龙的意见。(一审庭审时有相关记录)。成立共同犯罪行为须符合三个要求:一是每个行为人都必须具有属于同一犯罪的犯罪行为。如果都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有犯罪行为但分属不同犯罪,均不能成其为共同犯罪行为。二是各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行为整体。这是成立共同犯罪行为的关键。三是在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导致该结果的原因是各行为人的行为所构成的行为整体,因此,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只是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可能有所不同。而本案中,受害人的死亡主要是由温某豪、周某斌等人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理应由温某豪等人承担主要责任,刘某龙充其量只是从犯。温某豪用车用保险锁敲打受害人的这一行为也不应该算作是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共同行为。这一行为完全是其个人的犯罪行为。

七、温某豪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温某豪、周某斌、李某三人在案发后逃跑时,多次商量将责任推给刘某龙,如果刘某龙真的是案件的组织策划的主犯,三人何必多次商量将责任推给刘某龙,而温某豪、周某斌被抓获后,多次翻供,在看守所两个人多次串供,拒不认罪,态度很恶劣。这些都有证人证实和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本案从头到尾都是温某豪在组织、策划的,既由其出钱实施犯罪、又由其指挥其余被告人殴打受害人等。由此足以认定温某豪、周某斌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综上所述,本案组织、主导人自始至终都是温某豪,而且本案的纠纷也是由其引起的,决定找人来教训崔某成也是其牵头商议的,由温某豪出钱,刘某龙才找人帮忙的。刘某龙在被抓以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温某豪、周某斌在被抓以后10月份前的口供与犯罪事实相符,10月份后就翻供否认参与犯罪(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曾指出这一点)在开庭审理时也不认罪。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明显有不当之处。本案的主要组织、策划人是温某豪,刘某龙只是本案的从犯,但判决却是刘某龙为无期徒刑,而温某豪却只判了五年有期徒刑,两个人的刑期悬殊如此之大,可以看出本案的判决是很不公平,很不公正的。

英国大哲学家培根,这位曾做过英国皇家大法官的思想家曾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申诉人认为:刘某龙犯了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判决应该公平、公正,如此才能让被告人认罪伏法,让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鉴于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对此案重新审理,秉公判决刘某龙为本案的从犯,并从轻发落。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理律师:

xxxx年9月22日。

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3篇)篇八

如今社会治安不断恶化,各种伤害案件也时有发生。我也曾经遭受过伤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得到了很多启示和体会。下面我将着重谈谈伤害案件处理时的一些感想。

第一段:心理疏导是非常重要的。

在经历了一场伤害事件后,我变得异常敏感,经常会陷入情绪低谷。这时,医生的心理疏导非常必要,可以重新唤醒你的心灵,给予心灵上的支持和安慰,让你摆脱负面情绪。因此,在伤害事件之后,我们要及时寻求专业心理辅导,以增强心理康复能力。

第二段:拥有强大的证据是关键。

在伤害案件中,对于存证和保全证据有着非常高的要求,此因证据是定罪的唯一依据。而我们受害者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的收集证据,并把证据都交给有关部门保护好。只有这样,才能为后期的案件审判提供足够的证据。

第三段:对于司法制度要有足够的信心。

处理案件的人员和律师会告诉你一些现实中的不平等,例如权势和金钱的作用。尽管如此,也不要失去自信和信任,坚持还是要走的。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只要证据确凿,那么真相最终一定会被揭示。同时,我们也需要在自身方面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第四段:尊重案件的诉讼程序。

在解决案件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尊重事实很重要,也尊重诉讼程序同样重要。诉讼程序的全面,准确,受到法律的保护,让每一个个体都有平等的机会,按照公正的程序实现合法的权益,因此我们要遵循程序,不去做出过激的行为。

第五段:正视伤害事件所带来的影响。

伤害事件的影响不仅仅是肉体性的,还有很多隐性的影响,包括人的情感和信任等。我们需要正视影响,从而进行适当的反应和调整,有时候我们需要长时间来恢复之前的状态,这些时间不需要过分地害怕,只要在适当的时间找到心灵的寄托和适当的宣泄方式,就能继续走下去。

参透这些感悟,我们可以更加从容地应对各种伤害事件,迎接复原的希望。对于我们其它的日常,在面对关键,困难,挑战性的事情时,也是可以借鉴这些方法和思路,常怀理性,坚持信心。

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3篇)篇九

近年来,伤害案件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参与了许多伤害案件的办理工作。通过这些案件的办理,我深刻体会到了伤害案件办理的重要性和挑战性。以下是我对伤害案件办理的心得体会。

首先,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我们常常面临着证据缺失或不完备的困扰。因此,要充分发挥执法人员的聪明才智,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要善于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监控录像等。只有掌握了充足的证据,才能为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支持,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执法人员要准确理解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法律思维能力。对于不同类型的伤害案件,要根据刑法法律条文的规定,区分轻重情节,运用法律规定进行量刑,既要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尽量给予犯罪分子积极的改造机会。

再次,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程序规范的重要性。程序规范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执法人员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案件办理程序的合法、公正和公平。在调查取证阶段,要严格遵守证据收集、保全和调取程序的要求。在审讯阶段,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及时、准确地了解证人和受害人的陈述。只有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才能让人民群众更加相信司法公正,让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

再次,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心理辅导的重要性。伤害案件对受害人和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作为办案人员,我们不仅要关注案件的处理,更要关心受害人的心理健康。应给予受害人及其家属充分的心理辅导和帮助,帮助他们尽快走出阴影,重建信心。同时,还要注重与受害人的沟通,让他们了解案件办理进程和结果,增强对司法的信任感。

最后,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宣传教育的作用。通过案件办理,要及时披露案情,向公众宣传案件的办理结果,提高社会对伤害犯罪行为的警惕性。同时,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只有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社会影响,才能进一步提升对伤害案件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从而有效防止和减少伤害案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伤害案件办理是一项繁重而艰巨的工作。在办理过程中,要注重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心理辅导和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方式和方法,才能更好地推进伤害案件的办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3篇)篇十

故意伤害案刑事申诉书怎么起草?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故意伤害案刑事申诉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申诉人:姚x利,男,1xx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邓家铺镇杨龙村17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2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惠城区检察院逮捕,现在羁押在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

申诉辩护人:黄,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申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粤高法少刑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2、对申诉人改判为有期徒刑。

申诉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姚x利无期徒刑,属于量刑畸重。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一方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的老乡寻衅滋事,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20xx年2月7日中午12点左右,被害人的老乡因有偷狗嫌疑,被申诉人训斥后怀恨在心,故寻衅滋事,纠合十多个老乡包括被害人等持械到申诉人家里闹事,并首先动手打人,从而引发互殴。所以被害人及其老乡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可以说被害人及其老乡的挑衅行为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和直接起因。

二、申诉人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会见申诉人,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发生在被害人的老乡偷狗不成,借机报复的前提下,申诉人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而实施了正当防卫的行为。被害人及其老乡被打跑后,申诉人等本应终止其先前的正当防卫行为,而没有终止,所以后来行为的性质发生转化,即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故意伤害。由此可见,该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申诉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与有组织、有策划、有预谋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性显然要小得多。

三、申诉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又有自首和坦白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申诉人在被害人及其老乡的挑衅行为的刺激下,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这样严重的后果。申诉人是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犯罪,案发后,申诉人没有逃跑,也没有实施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相反,申诉人还立即让他的母亲打120叫救护车和打110报警,等警察到来后主动归案,接受审讯,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和同案人的罪行,无避重就轻之行为,有自首和坦白的情节,认罪态度极好,这进一步体现了申诉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申诉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多次表示,希望家人尽最大努力在最大限度内赔偿被害人家属。这个事实充分说明,申诉人的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加上申诉人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的幅度应当更大。

四、申诉人的伤害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被害人的死亡是其他同案人用木棍打击申诉人的头部所致,申诉人姚x利并没有击打被害人的头部,而是选择被害人的脚进行伤害,所以被害人的死跟申诉人的伤害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因被害人一方前来挑衅所致,带有突发性,申诉人并没有纠。

合同。

案人参与打斗,更谈不上组织策划可言,所有同案人参与打架都是自发的,不存在谁提起犯意,谁组织策划,所以申诉人姚x利与同案人的地位作用相当,但申诉人姚x利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情节显然要轻于其他的同案人。故对其量刑按理应当轻于其他的同案人,这样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五、广东省高院对申诉人姚x利的量刑没有体现刑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定为故意伤害罪本身就说明了申诉人等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该刑法条文可以看出,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首先考虑的是有期徒刑,其次是无期徒刑,最后是死刑。只有在手段特别残忍,且被害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适用无期徒刑;只有在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坏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在本案中,申诉人并没有特别恶劣的情节,且被害人及其老乡有一定的过错,申诉人又有自首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所以本案对申诉人姚x利量刑时应当适用有期徒刑,而不应当适用无期徒刑。

六、对申诉人姚x利以故意伤害罪适用有期徒刑,更能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

本辩护人曾经办理过一起类似的故意伤害案件,两工友因琐事打架,致被害人周宁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辅仁尽其所有赔偿周宁家属3万多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黄辅仁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下面我将附上这个案件的判决书,供法院对比。同样的情形,同样有自首情节,赔偿的费用也相当,黄辅仁赔偿是三万多一点,申诉人赔偿的是两万。其结果是一个判无期,一个判六年,如此大的差异很显然对申诉人是不公平的,对于申诉人的改造也不利。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20xx年10月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指出,要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一面,同时也要注意依法“从宽”处理的一面,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宽严都要依法进行,宽严都要落实到位。切实做到审时度势,体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效果良好。本辩护人认为,对申诉人姚x利以故意伤害罪适用有期徒刑,更能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宽严相济的理念。

综上所述,我作为申诉人姚x利的申诉辩护人,并不是一味地为申诉人开脱罪责,毕竟,死亡的结果是所有人都不愿面对的,也正因此,申诉人得知这一结果后也深表悔罪,申诉人在和我的沟通中,也同样表示,希望他的家人帮他进一步赔偿被害人家属。我们还是希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首先本案乃是由一起被害人及其老乡的寻衅滋事引发的;其次,本案发生后,申诉人的自首坦白表现;再次,申诉人系初犯、偶犯、激情犯等情节,对申诉人姚x利进行改判,适用有期徒刑。谢谢!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

申诉人:姚x利。

20xx年x月25日。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xx)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撤销石首市人民法院(20xx)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此案,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xx年8月8日上午9时许,申诉人店面因电路问题,请电工进行维修,因维修需关闭总闸,受害人李某某不仅不同意,还对申诉人咒骂,指责其不该关闭电闸。后申诉人与李某某论理,并告诉李某某,以后各走各路,李某某不得到申诉人这边来,申诉人也不到李某某那去。汪某某听后就冲到申诉人摊位上与其斗狠,并扬言“老子偏要走”,于是申诉人将手中切千层饼的菜刀在自己的摊位上拍了两下,想以此吓住汪某某等人,谁料汪某某就动手推打申诉人,申诉人就随手将刀扔在自己的摊位旁边(路边,注:申诉人店面居中,左边是李某某店面,右边是蛋糕店店面,申诉人当时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在自己的摊位上,申诉人右手握刀,右手边是马路,申诉人店面距马路4—5米,摊位摆放于门面外,距马路约2米左右,因此申诉人随手扔掉刀,菜刀就落在路边或摊位边),用夹千层饼的架子打了汪某某后背一下,进而汪某某一家6人就对申诉人夫妻二人大打出手。汪某忠抱住申诉人的头,汪某某抓申诉人的睾丸,申诉人的上衣及短裤均被撕烂,脸部也受伤变色,申诉人爱人周某某与李某某及李某某的女儿、侄女扭打在一起。申诉人艰难的挣脱出来后见一烂仔从对面冲过来,申诉人慌忙之中随手拿起自家的太阳伞伞柄朝距离其最近的李某某扔去,随后高师傅拦住了申诉人,看到李某某坐在地上抱着腿,腿部有伤。

并且根据证人陈某某及周某某供述,案发现场至少有2把菜刀(陈某某供述有两把,一把有血,一把无血,周某某供述有三把,一把有血,另外两把无血,申诉人的菜刀无血)。

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重重。

1、作为本案关键物证的“菜刀”及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口,并未对此进行痕迹鉴定。

在本案中,根据证人陈某某及申诉人妻子周某某供述,案发现场有3把刀,一把刀有血迹,另外两把均无任何血迹。因此,在本案中,有三个疑点:(1)这三把刀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申诉人的一把刀是其自己扔在现场的,那么另外两把刀又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原审判决对此并无证据证明,这也是侦查机关的程序错误。(2)这三把刀分别是谁的刀?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把刀是张某某的,但另外两把刀是谁的?对如此重要的事实,原审判决并未证据证明。(3)造成李某某腿部受伤的究竟是哪一把刀?根据本案事实,现场有3把刀,只有一把有血,而申诉人的菜刀无血,很显然李某某腿部的伤并非申诉人的刀所致,那伤害李某某的究竟是哪一把刀?在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关于伤口与菜刀的比对、痕迹鉴定,很显然对于李某某伤口究竟是哪一把刀所为并不清楚,但原审判决却武断的认为是申诉人的刀所致,这是何其的草率。

原审中,侦查、公诉及审判机关对该部分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了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该案并未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达到认定犯罪唯一的证明标准。

2、被害人李某某腿部伤口并非申诉人所致。

根据现场勘查及申诉人供述,申诉人店面居中,左边是李某某店面,右边是蛋糕店店面,申诉人当时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当时在自己的摊位上,倘若真如受害人及证人刘某某所说,申诉人将菜刀朝李某某扔去,那么菜刀应当落在李某某店面一侧。而根据证人周某凡陈述,其当时在路边捡到菜刀,并随手将其放在蛋糕店的架子上,据此陈述,菜刀当时的位置应在申诉人一侧,周某凡顺手捡起,就将其放到旁边的蛋糕店架子上,符合常理,这就更加说明申诉人并未将菜刀扔向李某某,而只是随手扔在自己的摊位旁边。如果按照受害人的陈述,周某凡在李某某一侧捡起菜刀,然后绕过申诉人的店面,将其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这符合常理吗?显然被害人一方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有做伪证之嫌。

3、申诉人将刀仍向李某某不符合常理。

同时,在本案中,申诉人在与汪某某斗殴之前就已经将菜刀丢掉,在后续的打斗中其再无扔刀行为。倘若被害人李某某及汪氏父子所言属实,李某某应在打斗开始之前就已经受伤,其遭受如此重伤后,自己竟然不知,反而像没事一样继续参与斗殴,这符合常理吗?既然在斗殴之前就已经受伤,为何本案所有的询问笔录均没有李某某在斗殴过程中腿部已经受伤的内容?既然在斗殴之前就已经受伤,为何李某某在斗殴结束后才坐在地上大呼?这一连串的疑点,原审侦查、公诉及审判机关并未查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就仓促定罪,有失职、枉法裁判之嫌。

4、原审判决证据不充分,证明力不足。

1、认定本案事实主要依赖的是证人证言,缺少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客观还原事实真相。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本案中,认定案件事实时仅仅依据证人证言,而无其他实物证据予以佐证。众所周知,证人证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容易受证人的记忆力、表达描述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对于本案申诉人来讲,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将对其今后的生活、命运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不能仅仅依靠证人证言就仓促认定申诉人构成犯罪,这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基本法律原则。

(2)本案证人汪某某、汪某忠系本案厉害关系人,且与本案被害人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自相矛盾,一方面说没有看清楚刀砍在被害人的何处,另一方面又说被害人腿部的伤是申诉人扔刀所致,显然存在矛盾,同时,在本案审理时,所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均未出庭接受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仅仅凭借几份书面证人证言就认定申诉人犯罪的事实,这是何其的草率。

(3)本案申诉人自始至终都未承认被害人腿部所受伤害是他所为,根据申诉人陈述,汪某某冲过来与申诉人斗狠时,其将菜刀随手扔在了路边,而并未朝被害人李某某扔去,只是当李某某叫喊“砍人了”时,申诉人才发现李某某腿部受伤,申诉人仅仅“以为”被害人所受伤是自己的雨伞所致,而并非承认。并且,申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也询问办案警官:李某某所受伤害是刀伤还是伞伤,因为办案警官告诉他是刀伤,可见其对李某某受伤一事是何其的惊讶和不解,更加证明其并未伤害李某某。

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合法,理应予以排除。

1、申诉人的讯问笔录系逼供和诱供,应当予以排除。

申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长达6个小时的讯问,期间申诉人因睾丸疼痛难忍,要求侦查人员将其送医院接受治疗,任凭申诉人苦苦哀求,侦查人员始终未同意。在讯问过程中,申诉人向公安机关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但承办警官汤某某所长认为申诉人撒谎,并告诉申诉人,汪氏父子及李某某均指认是申诉人所为,让其不要狡辩。但申诉人仍然告诉讯问人员并非其用刀伤害李某某,汤某某所长气急败坏的吼道“将其拉到审讯室铐起来再说”,申诉人作为一个朴实的老百姓,如何经受得住这般恐吓威胁。后侦查人员将已经打印好的讯问笔录让申诉人签字,但该讯问笔录与其所陈述内容完全不同,申诉人在签字之前已经向办案民警反映情况,并要求重新制作讯问笔录,但遭到办案民警的拒绝。申诉人拒绝签字,但汤某某所长用手敲了敲申诉人脑袋威胁说“如果再不老实,就直接把你送到看守所整死你,签字了你就可以出去了”。面对如此凶狠侦查人员的威胁、恐吓和引诱,申诉人已经恐惧到极点,害怕自己永远走不出去,甚至被整死,其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违心签字,以为这样就不会再有事了,怎知侦查人员竟以此继续追究申诉人的责任。

同时,对于证人陈某某的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事先已经做好,在半夜时分找到陈某某,要求其签字,陈某某明确表示笔录上所载并非事实,拒绝签字。侦查人员于是威胁陈某某,作为朴实怕事的老百姓,怎能受此威胁,其在被迫的情况下不得不在已经做好的笔录上签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54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依合法程序搜集证据,不得逼供、诱供,对证人威胁做假证,对于以此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对于上述申诉人供述及证人陈某某证言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原审法院所依据的讯问、询问笔录来源及形式违法,应予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124条、125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及被害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询问笔录上签名。同时《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2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但作为本案证据的讯问、询问笔录并没有侦查人员的亲笔签名,显然证据的来源及形式不合法,且侦查及公诉机关并未对此作出补正或解释,故申诉人的供述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理应予以排除。

四、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所受伤害并非申诉人所为。

(1)根据证人陈某某新证言显示,其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是侦查机关事先已经做好的,在半夜时分找到陈某某签字确认,证人陈某某在万般无奈之下才签字,该份证据明显涉嫌伪造。其在新证言中明确说明,当时申诉人确实扔了菜刀,但并未伤到李某某,并且该把菜刀被周某凡捡起后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

(2)证人王某梅、凡某文提供的证言,证明案发时申诉人确实扔下了刀,但并未将刀扔向被害人李某某,也未伤害到李某某,现场也未看到李某某受伤,申诉人仅仅是扔下刀同汪氏父子打架。

(3)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杨某某证言,案发时,其正在街上买千层饼,看到申诉人同汪某某等打架,没看到申诉人用菜刀伤人,申诉人的菜刀也未伤到人,案发现场也没有血迹,李某某腿部也没有流血。

(4)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曾某某证实,案发时,其在李某某摊位买麻辣菜,看见汪某某对申诉人斗狠,申诉人丢掉手中的菜刀同汪某某扭打一起,李某某冲过去将申诉人摊位掀翻,后李某某与申诉人爱人扭打一起,两人被拉开后,李某某就气势汹汹的跑过来用自己的刀在自己的腿部上划了一刀,然后大呼杀人了。因此,根据这四份新证据,申诉人并未用刀伤害李某某,原审判决认定其有罪与事实不符,显属冤案。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本案中,疑点重重,证据之间自相矛盾,且证据本身存在违法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所有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指向唯一结果,否则就无法认定构成犯罪。同时,根据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凡是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均不得认定构成犯罪,况且在本案中,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认定申诉人无罪。据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此案,宣告申诉人无罪。

此致

石首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某某。

代理人:伍。

律师事务所。

二〇xx年x月十二日。

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3篇)篇十一

申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撤销石首市人民法院(2012)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此案,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8月8日上午9时许,申诉人店面因电路问题,请电工进行维修,因维修需关闭总闸,受害人李某某不仅不同意,还对申诉人咒骂,指责其不该关闭电闸。后申诉人与李某某论理,并告诉李某某,以后各走各路,李某某不得到申诉人这边来,申诉人也不到李某某那去。汪某某听后就冲到申诉人摊位上与其斗狠,并扬言“老子偏要走”,于是申诉人将手中切千层饼的菜刀在自己的摊位上拍了两下,想以此吓住汪某某等人,谁料汪某某就动手推打申诉人,申诉人就随手将刀扔在自己的摊位旁边(路边,注:申诉人店面居中,左边是李某某店面,右边是蛋糕店店面,申诉人当时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在自己的摊位上,申诉人右手握刀,右手边是马路,申诉人店面距马路4—5米,摊位摆放于门面外,距马路约2米左右,因此申诉人随手扔掉刀,菜刀就落在路边或摊位边),用夹千层饼的架子打了汪某某后背一下,进而汪某某一家6人就对申诉人夫妻二人大打出手。汪某忠抱住申诉人的头,汪某某抓申诉人的睾丸,申诉人的上衣及短裤均被撕烂,脸部也受伤变色,申诉人爱人周某某与李某某及李某某的女儿、侄女扭打在一起。申诉人艰难的挣脱出来后见一烂仔从对面冲过来,申诉人慌忙之中随手拿起自家的太阳伞伞柄朝距离其最近的李某某扔去,随后高师傅拦住了申诉人,看到李某某坐在地上抱着腿,腿部有伤。

并且根据证人陈某某及周某某供述,案发现场至少有2把菜刀(陈某某供述有两把,一把有血,一把无血,周某某供述有三把,一把有血,另外两把无血,申诉人的菜刀无血)。

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重重。

1、作为本案关键物证的“菜刀”及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口,并未对此进行痕迹鉴定。

在本案中,根据证人陈某某及申诉人妻子周某某供述,案发现场有3把刀,一把刀有血迹,另外两把均无任何血迹。因此,在本案中,有三个疑点:(1)这三把刀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申诉人的一把刀是其自己扔在现场的,那么另外两把刀又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原审判决对此并无证据证明,这也是侦查机关的程序错误。(2)这三把刀分别是谁的刀?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把刀是张某某的,但另外两把刀是谁的?对如此重要的事实,原审判决并未证据证明。(3)造成李某某腿部受伤的究竟是哪一把刀?根据本案事实,现场有3把刀,只有一把有血,而申诉人的菜刀无血,很显然李某某腿部的伤并非申诉人的刀所致,那伤害李某某的究竟是哪一把刀?在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关于伤口与菜刀的比对、痕迹鉴定,很显然对于李某某伤口究竟是哪一把刀所为并不清楚,但原审判决却武断的认为是申诉人的刀所致,这是何其的草率。

原审中,侦查、公诉及审判机关对该部分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了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该案并未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达到认定犯罪唯一的证明标准。

2、被害人李某某腿部伤口并非申诉人所致。

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3篇)篇十二

申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桦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1111049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闫家镇大张家村1组447号,居住地某市市某中区某直镇甫南村。因一、二审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

申诉人因对某市市某中区人民法院吴刑初字第00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某市市中级人民法院()苏中刑终字第000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服,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如下:

依法撤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二审错误判决,对本案立案重审,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或以过失犯罪减轻对申诉人的刑罚。

申诉理由:

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被害人陈某左胸部贯通伤,是否客观存在,本案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假设该损伤存在,也并非申诉人所造成。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陈某左胸部存在所谓“左胸腹部贯通伤”伤口。

(一)某市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被害人陈某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死亡记录等病历材料存在为减轻其医疗事故责任而故意夸大陈某原始伤情,杜撰被害人陈某存在“左胸腹部贯通伤”的可能性。

某市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被害人陈某手术记录,明确记载被害人胸腹部锐器贯穿伤表皮伤口长度3cm,膈肌伤口长度4cm,胃前、后壁各有一长度3cm的伤口。如果该伤口确实存在,属于一次性造成的贯通伤,怎么可能造成四处伤口从外到内第一处、第三处、第四处长度一致而唯独第二处宽出1cm的情况?这明显违背自然常识,从力学和医学上是无法解释的。

原审已经依照在案证据查明并确认,某市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接治被害人陈某时,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是导致陈某最终死亡的责任人之一。基于上述因素,在医疗过错发生后,该医院完全存在在有关病历材料中刻意夸大陈某的原始伤情程度并借此减小自身过错程度的行为动机,且完全有可能实施该行为。

(二)有关证据和事实显示,不能排除某市大学司法鉴定所医学鉴定意见书对被害人伤情的检验鉴定意见受到了利害关系的干扰而配合医院一起作假。

1、鉴定违法鉴定规程,不依法对尸体表面的伤情和损伤内脏器官的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导致不能提供证明被害人是否存在“左胸腹部贯通伤”的客观证据。

依照司法鉴定法医尸体检验的规程,法医对尸体进行检验时,必须对尸体表面的伤情和损伤内脏器官的伤情进行拍照固定并应作为鉴定意见书的附件置于鉴定意见书之中,这是强制性的要求,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也是常规做法。

某市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陈某法医鉴定书违反公安部《法医学尸表检验ga/149-》、《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鉴定规程,在进行尸表和尸体检验时,没有对尸表的完整情况和身体和内脏器官的损伤部位进行拍照固定,不能客观地反映检验时尸表和内部器官损伤情况,由此更加导致陈某身体受伤的部位及损伤程度究竟如何成为谜团,由此也更加令人怀疑其鉴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排除某市大学司法鉴定所医学鉴定意见书对被害人伤情的检验鉴定意见受到了利害关系的干扰而配合某市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一起作假的可能性。同时该鉴定意见违反鉴定规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五)、第(六)项的规定,不得采信为定案根据。

2、因某市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接治被害人陈某过程中发生重大医疗过错导致陈某死亡,其对鉴定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事实上公安机关当时委托某市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死因进行检验鉴定是错误的,鉴定不能保证客观独立性。

某市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是某市大学直属医院,某市大学司法鉴定所是某市大学直属的法医鉴定机构,其人员直接来源于某市大学直属的几个附属医院(包括第一附属医院)。基于这一重大的`利害关系,公安机关委托某市大学法医鉴定所对被害人陈某尸体进行死因鉴定,完全不能排除某市大学法医鉴定所受利害关系干扰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对体表和体内的实际伤情进行虚假记录的可能性。如前所述该鉴定意见书违反鉴定规程不肯附上伤情照片即是明证。二审阶段,在被害人家属及法院均承认被害人尸体没有火化仍在冷冻保存的情况下,申诉人及其辩护人多次书面申请对被害人尸体伤情及其死因进行重新鉴定,均遭拒绝;同时多次申请检察机关和司法鉴定所提供尸检伤情照片,最终也没有提供,在鉴定意见存在上述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竟断然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实属不该。

(三)某市医学会的医疗损害意见书仅仅是依照医院病历做出的医疗过错程度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没有对被害人陈某的尸体及其伤情进行检验鉴定,不足为据。

(四)申诉人当时是右手攥着刀子挥舞的,刀刃朝上,从右手虎口处出来,由于陈某身高1.89米,而申诉人只有1.65米,在双方面对面站立的情况下,双方巨大的身高差距决定了申诉人的动作不能造成陈某左胸部由上而下的左胸腹部贯通伤。

(五)在场证人姜某在其在派出所所做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证实,在申诉人拔出刀子向围在他身边的人挥舞的时候,他看见孟某的腹部被刺中,还看见陈某的左手大臂流血了,没有看到陈某身上还有其他地方受伤。依照申诉人当时持刀的姿势,申诉人挥舞刀子造成姜某左手大臂或左肩部受伤是可能的,但绝不会造成陈某左胸部由上而下的左胸腹部贯通伤,姜某的上述证言可以证明申诉人没有造成陈某左胸腹部贯通伤。

(六)在场证人孟某、周某的证言以及姜某的第三次证言所提到的申诉人持刀捅刺陈某的身体部位是腹部,而不是左胸部,这与有关病历所记录的伤害部位均不符。除非他们之间在作证时存在串通、被逼迫或者被诱导,否则他们作证时一起犯错并且犯完全一样的错是不可想象的。尤其是陈某最先去就诊的某直医院当晚的值班医生尹某,其当晚接诊陈某,为陈某伤口做了较为细致的探查,他理应对陈某究竟伤在何处十分了解。但是,其出具的证言中竟然也说,陈某伤在腹部。尹某大学本科毕业,是某直医院的一名外科医生,如果陈某伤在胸部,依照他的专业素质不可能说成是腹部,因为人体部位的区分对每一名职业西医来讲都是基本常识,断不应该错。由此足以证实,这些证人证言的内容不客观,存在极大的事先串通或遭诱导的可能性,根本不足采信。但原审判决根本不去审查证据本身的巨大疑点,照单全收,一律作为对申诉人定罪的根据,刑事认证规则荡然无存。

综上,原审认定被害人陈某存在左胸腹部贯通伤是错误的,错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予以认定。

二、退一步讲,即便假设该损伤存在,也并非申诉人故意造成,不应定故意伤害罪。

前面已经说明,在场的有关证人证言称申诉人捅了陈某的腹部,与陈某实际受伤的部位不符,因此,据此不能认定陈某左胸腹部贯通伤系由申诉人捅刺造成。

正如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一直供述的,当申诉人在空间极为狭小的厨房内遭到以陈某为首的四个人围殴时,为了自卫,用右手从裤子口袋里掏出刀子朝着围殴自己的人乱挥,想逼退对方。

挥了几下后,就被陈某一方参与殴打申诉人的周某抓住胳膊控制住了。正如证人姜某第一次证言所证实的那样,申诉人判断,陈某左肩部的刀伤有可能系申诉人在挥舞刀子时造成,但如果在此时此地被害人陈某真的产生了“左胸腹部贯通伤”的伤情,也不可能是申诉人挥舞刀子的动作所导致。联系在案证据和当时的客观情况,申诉人认为只有在申诉人与周某夺刀时才存在造成陈某该伤情的可能性。

在案的以下基本事实和证据情况可供佐证:

1、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法医鉴定书和住院病历,显示被害人陈某左胸腹部贯通伤位于其左胸下约4厘米,锐器的锋刃穿过肋骨缝隙由上往下穿过膈肌刺穿胃部和小肠系膜。

2、在案证据确定无疑地显示,在申诉人掏出刀子作出“乱挥”等动作后,周某上前右手抓住申诉人手中刀子的刀刃,然后用左手抓住申诉人的右手腕,并用力把申诉人持刀的手往背后拧,两人夺刀过程持续了较长的时间,周某的后背在争夺刀子中还被刀子扎伤。申诉人握刀的右手伤情显示,其右手拇指指腹一处环形划伤、右手食指背侧一处划伤、右手中指背侧一处划伤,依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这些伤情都应当是在与周某争夺刀子时造成,而这些伤情的位置和状态足以证明:申诉人当时右手握刀的方式是刀锋向上刀刃自虎口和食指根部向外延伸。

3、法医鉴定书显示被害人陈某身高1.89米,申诉人身高只有1.65米,两人身高有24厘米的差距。也就是说,申诉人是一个小个子,而被害人陈某则是一个典型的大个子,两人身高相差24厘米。

4、厨房内的空间十分狭小,只有三四平方米左右,里面站了六个人。其中,吴某边上用刀逼着姜某,周某在和申诉人夺刀相互扭扯拉锯,孟某在用菜刀和板凳打击申诉人,陈某当时理应站在周某和申诉人背后比较靠近的位置,当时其左肩部可能已经受伤。

5、陈某医院抢救笔录明确记载,陈某当晚严重醉酒。

6、作为陈某一方的证人,周某、吴某、孟某证言在叙述申诉人先捅的陈某还是孟某、怎样捅的陈某的事实时存在明显的不一致。证人姜某的第三次证言是在被公安机关非法留置在派出所三天三夜后所做,且姜某不识字,无法核对笔录,其该次证言未讲明原因就颠覆了其第一次证言的内容,不足为据。

从以上事实和证据情况综合分析,在当时当地的情况下,既然申诉人和周某相互扭扯争夺刀子时,刀子能将周某的后背刺伤,说明两人在夺刀时持刀、夺刀的手是举过头顶的,否则就不会刺伤周某的背部,同时周某用力将申诉人的手臂往后拧,这就非常容易会刺伤周某的背部。周某身高1.73米左右,而站在他们背后的陈某身高达到1.89米,此时刀子所处的位置和走向也就能够造成陈某左胸腹部自上而下的伤情。而由于活动空间极其狭小,灯光昏暗,孟某、周某和申诉人都在自己周围做着极其剧烈的运动,陈某因醉酒和肩部受伤注意力和闪避能力严重下降,他被申诉人和周某拼命抢夺刀子刺中左胸腹部的几率非常高。同时由于周某和申诉人处在激烈的撕扯运动中,孟某也在一边拿菜刀和板凳对申诉人身上和头部进行打击,也会阻挡和妨碍其他人的视线和注意力,从而很难注意到陈某遭误伤的情况,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他们在。

以上是依靠在案的客观事实和可信证据能够帮助我们推导出来的唯一符合逻辑的致伤原因,除此以外根本不能找到其他任何可信的解释。

因此,即便假设被害人陈某存在左胸腹部贯通伤,即便是在案发现场造成,也不可能是申诉人故意捅刺造成,而极有可能是在周某与申诉人四臂交叉聚过头顶撕拉扭扯夺刀子时造成。即便是这样,申诉人也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多也只能以过失犯罪论处。

三、申诉人在面对以陈某为首的四人围殴,人身安全遭受严重威胁和侵害时,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顺手从口袋里摸刀自卫,由此对加害人造成损害的,也应当以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处断。

在案证据清楚地显示,申诉人被以陈某为首的四人围堵在空间狭小的厨房内,遭到围殴,其中,吴某还当场亮出了刀。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进行自卫,是顺理成章也是名正言顺的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特征。二审庭审中,就连出庭检察员都明确承认申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虽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可以认定防卫过当”,但二审裁定书对此竟然做歪曲记载,不把出庭检察员的原话写上,但毕竟有庭审录像在案,可供查阅。

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诉人认为某中区法院和某市中院对申诉人的原审一、二审裁判,在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悍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十三年,是一个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冤假错案。申诉人对此至死不服,必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诉到底,直至案件纠正的那一天!请人民法院申诉、再审部门切实兑现“有错必究”的承诺,对本案立案再审,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2023年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3篇)篇十三

最近几年,人身伤害案件在我国不断增加,这给我们的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尤为重要。同时,作为一个普通的高中生,我也有一些个人的体会和感悟。

首先,我认为预防人身伤害案件的发生非常重要。我们应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从源头上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此外,我们也应该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提高社会全民素质,让每个人都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通过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可以防止很多不必要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对于已经发生了人身伤害案件,我们要及时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这样才能让受害人和家属得到公正的赔偿,充分维护了他们的权益。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也需要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惩处。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威慑,让其他人慎重考虑自己的行为,防止实施犯罪行为。

最后,我认为我们也应该关注一些潜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例如校园暴力事件、家庭暴力事件等,都是人身伤害案件的一种。我们需要加强这类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心理疏导工作,在事件发生之后,对受害者和施暴者都要进行适当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顺利地度过这个困难的时期。

综上所述,人身伤害案件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需要我们所有的人齐心协力去解决。加强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提高社会全民素质,及时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关注潜在隐患和问题,是预防和处理人身伤害案件的重要途径。我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之下,我们一定能够建设一个更加和谐、更加美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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