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汇报工作总结 交通局工作报告(优质5篇)

时间:2023-09-02 作者:HT书生交通安全汇报工作总结 交通局工作报告(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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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汇报工作总结 交通局工作报告篇一

公路已建成通车多年,交通状况的改善对我乡公路沿线各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是由于公路建成时间不长,且属于山区公路,山体还未完全稳定,经常发生山体滑坡。

由于缺乏管护人员,滑坡造成的塌方得不到及时清理,影响公路的交通运行。

另外,公路的排水沟也得不到及时的清理,对公路的运营使用也有一定影响。

二是由于缺乏管理,公路至段两边杂草丛生,特别是 非常茂盛,不仅影响到交通,更是容易引发山林火险。

去年下半年,我乡就曾发生一起因过往行人随手乱度丢烟头而引起的山林火灾。

为加强对公路的管护,特别是要及时清除公路两边的杂草,避免发生山林火险。因此,请县交通局安排必要的公路管护人员,加强对至段公路的管护,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交通安全汇报工作总结 交通局工作报告篇二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市交通运输局全体党员大会,总结机关党委四年来的各项工作,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共滨州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委员会。现在,我代表局机关党委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机关党委主要工作回顾

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直机关工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持以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交通中心工作,认真扎实地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和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为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有效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组织建设是党建的基础。只有抓好组织建设,打牢基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几年来,机关党委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条规,用党的章程和条例规范机关党建工作,进一步提升了机关党建工作水平。

1、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一方面按照发展党员的“十六字”方针,严格党员发展的条件和程序,制定党员发展规划,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发展原则。切实把在第一线的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要求加入党组织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党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加强党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关心离退休党员的政治生活,帮助老党员克服困难,解决实际问题。

2、加强党支部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以各级党组织建设为核心,全面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认真做好党务工作,增强党务干部抓党建、带队伍、促发展的意识。建设思想型、能力型、创新性、和谐型、清廉性的高素质领导班子。一是着力增强宗旨观念,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二是着力提高实践能力,切实用党的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三是着力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四是着力树立正确政绩观,切实按照客观规律谋划发展。五是着力树立正确利益观,切实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六是着力增强党的纪律观念,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3、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一是坚持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结合上级有关部门和交通中心工作,采取理论中心组学习、举办培训班、上党课、举行报告会和组织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有计划的组织党员集中学习,综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等学习模式,让广大党员在学习中更新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党员观,不断提升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法规水平,提高人生境界。二是坚持开好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按照上级的统一安排,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查找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落实整改措施,努力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素质的提高。三是坚持做好党务公开,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发不公现象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要最大限度地进行公开。

4、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加强对党员进行有关交纳党费的学习教育,并根据市委组织部和市直工委的要求,对党费收缴的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使党费收缴的标准基本符合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四年来,共收缴上交党费89539.2元。在四川汶川大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后发生后,机关党委组织全体党员开展献爱心活动,大家慷慨解囊,真心献爱心,全体党员干部积极主动缴纳“特殊党费”累计10万余元,为灾区人民献上一片爱心。

5、扎实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我们把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一是做好选派“第一书记”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本着“严选派、优管理、强考核、重使用”的原则,从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精心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中层正职以上党员干部到基层村组织任“第一书记”。 二是实施全员帮扶制,帮助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组织引导全局党员干部职工下基层“接地气”,实施全员帮扶制,全力做好帮扶工作。我局帮扶的惠民县胡集镇道口张村、滨城区秦皇台乡杀虎刘村共有81户困难户全部与我局干部职工结成对子。局基层组织建设年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和帮扶村的联系,组织干部职工听取帮扶村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了解他们的诉求,紧紧围绕帮扶村群众关注点和矛盾突出点,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帮助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狠抓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我们始终坚持把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思想教育作为改进作风、树立形象、提高素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持之以恒地通过抓学习转变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1、认真抓好以党的xx大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宣传。我们组织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学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党章》的学习,尤其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xx大精神作为一项首要政治任务,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党的xx大精神,用xx大精神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进一步武装党员干部的思想,全面提升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水平。

2、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机关党委在局党组的具体领导下,及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穿到我们机关的各项工作中去,不断提升机关党建工作的履职能力。组织广大机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形成人人关心发展、参与发展、服务发展的良好局面。在深入学习、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查找与科学发展观不相符合的问题,结合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步骤,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各党支部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实践活动,把实践特色体现于活动全过程,提高实践能力和水平,使学习实践活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3、创新学习模式,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认真履行组织党员学习的职责,推进学习规范化、制度化。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争当创新型干部”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树立重视学习、坚持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为接受革命传统教育,促进机关作风建设,今年4月,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分两批副赴临沂市考察学习。考察团先后到临沂市规划展馆、莒南115师司令部暨山东省政府旧址、山东省交通总局纪念馆、临沂市商业发展展馆、沂蒙革命历史博物馆、金兰物流、孟良崮战役纪念馆进行考察学习。通过瞻仰红色革命胜地,深情缅怀革命先烈,每位成员都深受教育和启发,切实增强了党性修养,提升了精神境界。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以革命先烈为榜样,真正做到讲党性、讲学习、讲创新、讲奉献,并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立足本职工作,在实践中磨炼艰苦奋斗的意志,不断提高和完善自己。

(三)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常抓不懈,倡树滨州交通廉政品牌。我们坚持“廉政责任重于泰山”,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着力推进滨州交通运输特色反腐倡廉建设,紧紧围绕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建设“五大体系”,加强“四化管理”,推进“八项改革”,以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为抓手,以工程廉政建设和行业纠风为重点,强化措施、标本兼治、注重预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为推动交通运输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证。坚持“一岗双责”,以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努力保持干部队伍清正廉洁。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主导作用,调动全行业反腐倡廉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突出抓好纠风治乱、工程廉政建设两大重点,巩固了全市所有公路水路基本无“三乱”成果,保障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干部优秀”。坚持服务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电煤运输车辆减免通行费等惠民政策,扎实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及时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有效提升了交通运输行业社会形象。

(四)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几年来,我们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着力解决机关党员干部作风漂浮、态度冷漠、效率缓慢,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增强服务意识、民生意识、形象意识,形成了单位树形象、岗位争先进、业务创一流、服务当优秀的良好局面,实现了交通部门的社会地位、交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力和交通干部职工能力素质“三个持续提升”。全系统继续保持了省级文明交通行业的称号,市交通运输局被省文明委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在20xx、20xx年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在全市34个政府序列经济类单位中,市交通运输局两次获得二等奖,在全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活动中,市交通运输局被市委、市政府记集体二等功奖励。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窗口单位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公共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交通运输需求,根据省厅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我们在窗口服务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紧紧围绕交通运输中心工作,按照“强管理,解难题,促发展,保民生”的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提升服务能力;坚持群众观点,改进服务作风;坚持保障民生,突出服务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水平。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初步实现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目标任务。

二、存在的不足

(一)机关党委在抓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上方法还是缺乏创新意识。

(二)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还需进一步增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还需进一步发挥。

(三)机关党委、各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还需进一步深入细化。

回顾本届以来机关党建工作的发展历程,总的来看机关党的建设是打基础、上水平的时期,为促进局机关的全面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政治、组织保证。在此,我代表本届机关党委,向几年来在机关党的工作岗位上辛勤工作的历任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向关心和支持机关党委工作的各位局领导和全体党员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对下一届机关党委工作的建议

一要以思想教育为先导。要坚持不懈地抓好理论武装和形势政策教育,把学习贯彻党的精神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自觉把智慧和力量聚集到黄蓝两区开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来。

二要以服务中心为根本。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方针,将实现滨州交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交通、文明交通、阳光交通作为机关党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机关党的建设成效体现到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体现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

三要以转变作风为重点。要把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作为机关党建工作服务经济、服务领导、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加强学习教育,筑牢作风建设的思想基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努力培育与促进社会和谐相适应的机关作风。

四要以固本强基为要求。夯实各支部党建工作基础;加强党支部达标建设,切实把基层党支部建成坚强的战斗堡垒;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建设一支想发展、谋发展、促发展的党员队伍;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增强党组织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加强对工青妇组织的领导,引导和支持群团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活动。

五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党的xx大对党的建设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办公厅党建工作的实际,坚持思想观念、方式方法、机制制度创新,不断研究探索新时期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途径,使机关党建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同志们,新的时期给我们机关党建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一届机关党委将肩负着光荣而又艰巨的使命。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为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机关党建工作,在市直机关工委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市局机关党建工作新局面,以优异成绩喜迎党的胜利召开!

谢谢大家。

交通安全汇报工作总结 交通局工作报告篇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民镇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促进文明交通行动的开展,积极争创全县道路安全示范乡镇,3月15日,我镇召开镇、村、社三级干部大会,专题安排和部署了全镇的道路安全工作。

会议首先由党委书记匡发明就全镇20xx年的道路安全工作概括做简要说明。其次由镇长刘晓东结合县上道路交通安全三大行动安排,对我镇20xx年的道路安全工作做详细部署。

我镇成立了以分党委书记匡发明为组长,镇长刘晓东和分管道路安全的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镇属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专门的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三大行动的具体落实。同时与各村签订了安全责任状,明确其责任,基本建立起了一套层次分明、覆盖全镇的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体系,为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为打好我镇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基础,在三干会上,镇长刘晓东宣读了全县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计划和我镇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向各村发放摩托车驾驶证申领和摩托车注册登记流程等宣传资料,充分营造了我镇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开展的浓厚氛围,提高了我镇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为贯彻落实全县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我镇迅速展开了对全镇所有机动车进行摸底登记和对全镇交通安全的不定期巡查工作,严厉查处无牌无证驾驶、人货混装、超载超速、无安全帽驾驶等违规行为,切实倡导文明交通行为。

交通安全汇报工作总结 交通局工作报告篇四

端午节期间,6月12日(星期六)至6月14日(星期一)放假,共3天时间。为确保我市群众出行安全稳定、畅通有序,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针对全市易堵路段、易发生交通事故路段进行提前梳理、预测,现面向社会发布。

端午节小长假期间,高速公路不实施免费通行。假期预计车流人流将略有增长,景区周边停车场道路将出现缓行现象,请驾驶人提前设置导航选择通行线路。

1、主要景区流量:端午节小长假期间,群众出行意愿强烈,从6月12日开始早上9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9时期间,八公山风景区、毛集焦岗湖风景区、寿县老城区南门古城墙、寿县安丰塘风景区、大通上窑森林公园等主要景点,会出现拥堵排队现象,请提前选择合理位置停放车辆。6月13日将呈现流量最高峰,上午9时至12时集中出行车辆较多,日均流量将超过五千辆。

2、高速路网流量:端午节小长假期间由于高速不免费通行,滁新高速日均流量将小幅增加至7万辆。最容易发生拥堵及事故的四个路段:蚌合高速60公里曹庵枢纽路段,蚌合高速72公里长丰枢纽路段,滁新高速178公里毛集枢纽路段,滁新高速144公里阜阳方向车道变窄路段。

德上高速将主要承担滁新高速拥堵后的分流任务,在寿县三觉收费站下道口、阜阳交界处毛集枢纽等重要交口处迎来拥堵,日均流量将小幅增加至1万余辆,峰值会在6月13日出现,预计达2万辆左右。

3、主要施工路段

(3)寿县至谢家集区交界处(东津渡大桥路段),路面半幅封闭正在施工,请避开高峰期通行。

2、大通区:林场路湿地公园前路段,国庆东路上窑森林公园门前路段;

6、毛集区:焦岗湖大道;

8、凤台:省道袁江路与马刘路交口,凤台城区大圆盘、城北桥、省道102线桂集至顾桥、国道237线丁集关店等集镇沿线路段。

2、大通区:淮上淮河大桥,上曹路全线路段等;

6、毛集区:毛张路采煤沉陷区,毛张路南圩村等路段;

8、凤台:省道102线桂集至尚塘路段,新集镇、岳张集镇采煤沉陷区等路段。

1、淮南南道口:前往合肥方向的车辆经淮河大道左转——南纬十三路左转——206国道向南;前往阜阳方向的车辆经淮河大道与和畅路左转——东西第二通道经凤台——102省道向北;前往蚌埠方向的车辆经淮河大道右转至——洞大路左转至——新206国道右转,沿206国道向西。

2、淮南东道口:前往合肥方向的车辆经洞大路与合水路路口右转——沿合水路向南;前往蚌埠方向的车辆经洞大路与新206国道右转,沿206国道向西;前往阜阳方向的车辆经洞大路左转至——淮河大道与和畅路右转——东西第二通道经凤台——102省道向北。

3、淮南西道口:前往合肥方向的车辆经蔡寿路与102省道右转——沿102省道向东——在孤堆乡并入206国道向南;前往蚌埠方向的车辆经蔡寿路,沿206国道穿市区经国庆路向西;前往阜阳方向的车辆经蔡寿路左转至102省道——沿102省道经凤台后向北。

4、毛集道口:前往合肥方向的车辆经102省道向东——在孤堆乡并入206国道向南;前往蚌埠方向的车辆经102省道向东——在蔡寿路左转至206国道穿市区经国庆路向西;前往阜阳方向经102省道向北。

5、凤台道口:前往合肥方向的车辆经凤台二桥——237国道右转——237国道向南——靖淮路——定湖大道——237国道向南;前往利辛方向的车辆经凤城大道左转——南湖大道左转——237国道向北。

6、凤台北道口:前往合肥方向车辆经102省道右转——南湖大道——237国道向南;前往利辛方向的车辆经凤城大道行驶后左转——南湖大道行驶后左转至237国道后直行。

7、寿县道口:前往合肥方向的车辆经春申大道左转——沿237国道向南——宾阳大道向右——寿蔡路右转——102省道向南;前往利辛方向的车辆经春申大道左转——237国道——明珠大道——定湖大道向北。

8、寿县安丰道口:前往合肥方向的车辆由瓦埠湖直行——右转237国道直行——左转进入324省道——右转进入新桥大道;前往利辛方向的车辆左转进入237国道直行——经明珠大道左转进入定湖大道——右转进入跃进路后直行进入237国道。

9、寿县安丰塘道口:前往合肥方向的车辆由瓦埠湖直行——右转237国道直行——左转324省道;前往利辛方向的车辆经瓦埠湖左转至237国道直行——进入203省道后左转——明珠大道右转——定湖大道右转——237国道。

10、寿县三觉道口:前往合肥方向的车辆由迎宾大道直行——右转进入新桥大道——左转进入长江西路直行——右转进入潜山路;前往利辛方向的车辆经028县道右转——240省道——左转进入明珠大道——右转进入定湖大道。

1、端午节期间,群众出行意愿增强。倡议广大市民文明出行,绿色出行,安全出行。出行前驾驶人要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状况良好。提前了解掌握天气情况、出行线路等,合理安排行程。

2、请广大群众及早规划出行路线,尽量错时错峰出行;如遇交通拥堵请耐心等待,依次通行,切莫占用应急车道。

3、切勿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驾驶人饮酒后发生事故的概率极大,为了您和他人安全,请勿酒后驾车。

4、驾车出行,请集中精力,不要接打电话、发送短信微信,严防分散注意力。请您谨记,安全细节虽小,忽视易酿大祸!

5、遇车辆爆胎、障碍物或突发险情时,请缓抬油门,双手紧握方向盘,尽量保持车辆行进方向不变,并减速停车,切忌紧急制动,避免翻车。

6、节日自驾出游,请合理安排休息时间,确保睡眠充分,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若感觉困倦、状态不佳,请选择安全地点停车休息,切莫在高速公路上随意停车。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或车辆故障后,谨记“车靠边、人撤离、即报警”。

7、安全带是生命带!驾驶和乘坐汽车使用安全带可以将交通事故伤亡风险降低40%以上。交警提示,驾乘汽车出行,请系好安全带。驾车带儿童出行时,请为儿童选用适合其年龄、体重的儿童安全座椅,避免怀抱儿童或让儿童坐在副驾驶位置。

8、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较高,安全风险隐患也大,骑乘人员应自觉佩戴安全头盔,做好安全防护。

9、乘长途车出游,请到正规场站乘坐安全合法运营的客运车辆,不要乘坐超员、非法营运、无牌证等违法车辆,并对发现的违法车辆及时举报。

交通安全汇报工作总结 交通局工作报告篇五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

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四章 着装和装备配备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 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第七条 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第八条 纠正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规。谢谢合作。

第九条 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当场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当场处以xx元的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缴纳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你拒绝接受罚款处罚,可以扣留你的非机动车。

第十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当场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机动车)。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这些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

第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后,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

对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谢谢合作。

第十四条 对于按规定应当向银行缴纳罚款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请到xxx银行缴纳罚款。

第十五条 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你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

第十六条 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维护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前方正在实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卫任务或者发生了交通事故),请你绕行xxx道路(或者耐心等候)。

第十七条 要求当事人将机动车停至路边接受处理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规范用语是:请将机动车停在(指出停车位置)接受处理。

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十九条 站立时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第二十条 行走时双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稳,双臂自然摆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第二十一条 敬礼时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张,手腕不得弯屈。礼毕后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第二十二条 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后时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

第二十三条 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时应当动作标准,正确有力,节奏分明。

手持指挥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挥疏导时,应当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与右小臂始终处于同一条直线。

第二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摩托车把上休息。

第四章 着装和装备配备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第二十七条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

第二十八条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制式头盔、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装备。

第二十九条 执勤警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采取定点指挥疏导和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在指挥疏导交通时,应当注意观察道路的交通流量变化,指挥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有序通行。

在信号灯正常工作的路口,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合理使用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指挥机动车快速通过路口,提高通行效率,减少通行延误。

在无信号灯或者信号灯不能正常工作的路口,交通警察应当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提高车辆、行人通过速度,减少交通冲突,避免发生交通拥堵。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指挥疏导;遇严重交通堵塞的,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

接到疏导交通堵塞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提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指挥疏导车辆。

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教育为主,不处罚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应当定期检查道路及周边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设施等是否完好,设置是否合理。发现异常,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无法当场有效处理的,应当先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危及交通安全或者妨碍通行,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必要时可以在收费站、服务区设置执勤点。

第三十七条 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堵塞,应当立即进行疏导,并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造成交通堵塞,必须借用对向车道分流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在分流点安排交通警察指挥疏导。

第三十八条 交通警察执勤时遇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交通警察发现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处理,指出其违法行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

(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

(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

(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违法行为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照本规范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轻微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

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

第四十九条 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

第五十条 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

第五十一条 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应当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车辆所载货物。

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能够自行处理但拒绝自行处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登记货物明细并妥善保管。

货物明细应当由交通警察、机动车驾驶人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货物登记明细上注明。

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第五十二条 遇有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时,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根据工作预案决定实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以及具有本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需要临时在城市道路、国省道实施禁止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需要在高速公路上实施交通管制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十四条 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车辆、行人绕行线路,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引导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无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维护交通秩序。对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异议或者不理解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实施交通管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进行。

第五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执勤遇恶劣天气时,交通警察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三)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交通事故,严防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关闭高速公路时,要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电子显示屏或者可变情报板、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提示信息。车辆分流应当在高速公路关闭区段前的站口进行,交通警察要在分流处指挥疏导。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

(四)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五)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 交通警察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第五十九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

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拦车破胎器堵截车辆。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视情采取跟踪、堵截等措施,确保有效控制车辆和嫌疑人员,并向上级报告。

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执行警卫任务,应当及时掌握任务的时间、地点、性质、规模以及行车路线等要求,掌握管制措施、安全措施。

按要求准时到达岗位,及时对路口、路段交通秩序进行管理,纠正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文明执勤。

第六十二条 交通警察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时,应当遵守交通警卫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不同级别的交通警卫任务的要求,适时采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在确保警卫车辆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社会车辆的影响。

警卫车队到来时,遇有车辆、行人强行冲击警卫车队等可能影响交通警卫任务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车辆和人员,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警卫任务结束后,应当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强指挥疏导,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第六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路口执行警卫任务时,负责指挥的交通警察应当用手势信号指挥车队通过路口,同时密切观察路口情况,防止车辆、行人突然进入路口。负责外围控制的交通警察,应当分别站在路口来车方向,控制各类车辆和行人进入路口。

第六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路段执行警卫任务时,应当站在警卫路线道路中心线对向机动车道一侧,指挥控制对向车辆靠右缓行,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严禁对向车辆超车、左转、调头及行人横穿警卫路线。

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110派员处置。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

第六十六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六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交通警察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受理群众投诉,应当告知其到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投诉。

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

第六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三)保持信息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七十条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一条 在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警车在公路上执行公务时临时停车和停放应当开启警灯,并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

(二)需要在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执勤点至少五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定专人对执勤区域进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区,并在至少两公里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第七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发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低速行驶、遗洒载运物、客车严重超员、车身严重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进行纠正。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交通警察安全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现场督察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模范遵守法纪、严格执法的交通警察,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规定执勤执法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警察工作职责,结合辖区交通秩序、交通流量情况和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以及不同岗位管理的难易程度,安排勤务工作,确定执勤执法任务和目标,以执法形象、执法程序、执法效果、执法纪律、执勤执法工作量、执法质量、接处警等为重点,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唯一依据。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公布,记入交通警察个人执法档案,并与交通警察评先创优、记功、职级和职务晋升、公务员考核分配挂钩,兑现奖励措施。

第七十八条 省、市(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坚决查处交通警察违法违纪问题。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通过接待群众及时发现交通警察在执法形象、执法纪律、执法程序、接处警中出现的偏差、失误,随时纠正,使执法监督工作动态化、日常化。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交通警察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执法档案的具体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公安法制部门按照执法质量考评的要求统一制定。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执法档案应当定期分析交通警察的执法情况,发现、梳理带有共性的执法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十二条 交警大队应当设立专职法制员,交警中队应当设立兼职法制员。法制员应当重点审查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事实依据、证据收集、程序适用、文书制作等,规范交通警察案卷、文书的填写、制作。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实行执法办案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和网上监督,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情况的分析、研判。

第八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六)故意为难违法行为人;

(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八十六条 本规范自2009年1月1 日起实施。2005年11月14日公安部印发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

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

2、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3、查处超速行驶操作规程

4、查处违法停车操作规程

5、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6、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操作规程

附件1

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

一、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配备并按规定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酒精检测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二、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六)固定当事人血液样本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三、对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不少于两名协管员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一、对有违反装载规定嫌疑的车辆,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二、经检查,确认为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当场制作简易处罚程序决定书。

运输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应当责令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责令驾驶人悬挂明显标志后立即放行。

三、对于有载物超载嫌疑,需要使用称重设备核定的,应当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

核定结果为超载,应当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当事人表示可立即消除违法状态,依法处罚,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对于跨地区长途运输车辆超载的,依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采取扣留机动车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驾驶人按照规定转运,驾驶人拒绝转运的,依法扣留机动车。

五、对于货运机动车车厢载人、客运机动车超载或者违反规定载物的,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对于其他违反装载规定的,在依法处罚之后,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当场消除违法行为。

附件 查处超速行驶操作规程

一、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

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测速仪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检定合格,并保持功能有效。

二、现场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按照设点执勤的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能够保存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的,可以实施非现场处罚。

三、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三)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当事人要求查看照片或者录像的,应当提供。

五、在高速公路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制式警车进行流动测速。

附件查处违法停车操作规程

一、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二、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

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使用照相、摄录设备取证,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三、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联系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无法拖移的,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故障机动车可以在短时间内修复,且不占用行车道或者骑压车道分隔线停车的,可以不拖移机动车,但应当责令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四、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附件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操作规程

一、发现无号牌机动车,交通警察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熄灭发动机,并查验车辆合法证明和驾驶证。

二、对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驾驶人有驾驶证,且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依法处罚,并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后放行;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

三、对于有拼装或者报废嫌疑的,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初步确认为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

四、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嫌疑的,检查时应当根据车辆情况进行核对、询问,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初步确认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

五、对于有被盗抢嫌疑的,检查时,应当运用查缉战术、分工协作进行检查,并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当场能够确认无违法行为的,立即放行;当场不能确认有无违法行为的,应当将人、车分离,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进一步核实。

六、发现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遮挡污损号牌的,检查时应当按照行驶证上标注的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内容与车辆进行核对。确认违法行为后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纠正。

七、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驾驶证嫌疑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出示驾驶证接受检查的,依法扣留车辆。

八、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所持驾驶证记满12分或者公告停止使用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九、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所持驾驶证有伪造或者变造嫌疑、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驾驶证作为证据扣押。

十、机动车驾驶人所持驾驶证无效,同时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

附件6

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操作规程

一、发现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除查验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外,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并依法处理。

二、对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三、对于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并禁止其继续行驶,及时调查取证,并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通行证的证明,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四、对于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扣留运输车辆,调查取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五、对于未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注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运输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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