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款挪用检讨书 公款私存的检讨五篇(实用)

时间:2023-04-10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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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挪用检讨书公款私存的检讨篇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141977,汉族,大专文化,系伊春市乌伊岭林业局林场,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x6年1月18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x6年3月3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任乌伊岭林业局林场**期间,于x1年7月30日擅自使用其代收、保管的本单位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人民币1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伊春乌伊岭支行购买“金钥匙汇利丰”x1年第169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同年8月16日理财返本;同年8月17日张某某又擅自使用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人民币10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伊春乌伊岭支行购买“金钥匙安心得利”x1年第1564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同年9月15日理财返本;同年10月27日张某某又擅自使用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人民币13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伊春乌伊岭支行购买“金钥匙安心得利”x1年第1935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同年11月4日理财返本;同年11月7日张某某又擅自使用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人民币13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伊春乌伊岭支行购买“金钥匙安心得利”x1年第x4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同年12月9日理财返本,张某某购买理财产品共得利息人民币1,074.47元用于个人消费,x1年12月份张某某将其保管的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上缴乌伊岭区社保局。案发后张某某违法所得利息已收缴。

被告人张某某于x6年1月12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2.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国有林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其代收、保管本单位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x6年3月23日

附:

全部案卷壹册。

公款挪用检讨书公款私存的检讨篇二

被告人某某甲,男,x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4,汉族,中专文化,上海铁路局上海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段(以下简称上海大机段)运搬工,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路号,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于x5年6月12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执行刑事拘留;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决定,于x5年6月26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徐州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x5年8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x5年9月24日、x5年12月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部门分别于x5年10月23日、x6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x5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x2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甲的父亲某某乙拟承包经营徐州商场人民广场店的食堂,约定支付押金50000元。x2年6月8日,被告人某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从其掌管的医保、社保款中挪出22497.11元,连同其个人资金,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上述押金。

2.x1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甲以家人经营公交线路,车辆更新为由向韩某某(男,53岁,江苏徐州人)借款1x00元。x3年4月21日,被告人某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从其掌管的医保、社保款中挪出了1x00元归还韩某某。

3.x2年年底,被告人某某甲拟承包经营商场人民广场店的食堂,约定每月支付承包费13000元。x3年4月28日和7月26日,被告人某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两次从其掌管的医保、社保款中共挪出32883.78元,连同其个人资金,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上述承包费。

被告人某某甲已于案发前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还。

x5年6月12日,被告人某某甲被本院刑事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职工履历表、任免通知、工作职责情况说明、被告人某某甲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付款凭证、报销粘贴单、上海大机段医保、社保报销凭证、案件线索移送函、某某甲挪用公款案案发经过、案件侦破经过等;2.证人魏某某、刘某某、某某乙、权军、朱某某、范某某、韩某某、陈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挪用公款175380.89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

代理检察员:

x6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在徐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补查卷宗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公款挪用检讨书公款私存的检讨篇三

我对于我这次犯的错误感到很惭愧,我真的不应该在早自习的时候说话,我不应该违背老师的规定,我们作为学生就应该完全的听从老师的话,而我这次没有很好的重视到老师讲的话。

我感到很抱歉,我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这次的悔过真的很深刻。

我要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希望老师可以相信我的悔过之心。

相信老师看到我的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的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我这样如此的重视这次的事件,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可以向老师保证今后一定不会在早自习及其他任何课上说闲话的。

所以,老师把让我写检讨,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

其次,我在上课的时候讲闲话的行为也是一种对老师的工作不尊敬的表现。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自古就讲究尊师重道,这是一种传统的美德,过去我一直忽视了它。

抛开着一层面,不单单是老师,无论对任何人,我们都应该尊重他,尊重他的劳动,他的劳动成果。

我这样做,直接造成了不尊重老师,不尊重他人,不尊重他人劳动的恶劣影响。

作为一名当代中学生,一名正在接受教育的人来说,这种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

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形象。

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纪律良好,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的学风建设。

今天的xx课上(写课程名),我没有控制住自己的贪玩\/贪睡\/…的个性,就不自觉地xx(写罪名),在此过程中,xx(写领导的级别及姓名)发现了我的这一严重错误,并及时地对我进行了指出和纠正。

现在想起我当时的行为,可真是千般懊恼,万番悔恨。

在目前的情况下,尤其是xx期间(可写什么大检查、百日活动之类),我利用这宝贵的学习时间来xx,真是极其不该。

这样的行为,不但使对教员\/老师的不尊重,对我们这个集体的不负责,更是对自身的要求不严,约束不够。

这不但使教员\/老师对我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印象,同时也令教员\/老师对我们整个xx这个集体留下了极坏的印象,使我们的集体在校园内丢了脸,掉了队。

在校内进行“…”(特别活动名,如“百日安全大检查”之类)的时候,我竟犯了这样的错误,使我们的这个集体的形象受到极大损坏,究其根本,谈其关键,在于平日里我一罐对自己放松要求,放低标准,从而导致了自己在不经意间再次犯错,违法了队\/班规,破坏了队\/班纪。

我的这一行为,对不起xx,对不起xx,…(写领导级别或姓名,按级别从高到低写,最好全部写到,但切忌一定要从高到低写)。

如果自己平时能像其他同学一样,向骨干\/班干部多学习,对自己要求严格,对自身提高标准,想必就不会犯下此类严重错误。

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事已至此,多说无意,唯有以此教训为诫,以此事件为警,借作此次检查为契机,从现在起,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强化自身责任感,深化集体主义荣誉感,在学校内在xxn内(写班级名),争当一名作风优良,学习踏实的学员\/学生,为我校我班\/队争光添彩,同时也为自己留下一笔宝贵的财富。

检讨书3:

好好学习,遵守校纪校规是我们每个学生应该做的,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可是我作为当代的学生却没有好好的把它延续下来。

就像很多中国青年都不知道有圣诞节,却隆重的去过圣诞节一样。

我们都在无知中遗失了纪律,不明白自己的学习目的…

花自飘零水自流,一次自习,吵闹沸腾,老师您几次忧愁,此愁难消在心头,为我们的无知,特向您检讨。

首先,造成自修讲话最直接的原因是我们自我约束力差了,作业完成以后,就觉得没事可做;间接原因是我们希望做点课业之外的事情,不免相互交流,说话声音无所顾忌之时,慢慢的自习课就沸腾了。

当然,这不能成为自习课不遵守纪律的理由。

鲁迅先生说过…歌德也说…我们只有认真反思,寻找错误后面的深刻根源,认清问题的本质,才能给集体和自己一个交待,从而得以进步。

这次上自习讲话违背了教育管理体制,影响了老师的工作正常运转,此乃不忠,一罪也。

又有辜负了伟大父母对我殷切希望,好浪费在校学习的时间,乃不孝,二罪也。

更让老师您为此事殚精竭虑,伤心失望,此乃不仁,三罪也…在写此检讨之时,我深感自己的无知,后悔之极。

最后,麻烦老师及同学费时来检阅本人所做之检讨,交了这份检讨,我正处在老师对我的考验之中,…我现在彻底理解老师教育我们的苦口婆心…自习课不遵守纪律,决不是一件可忽略的小事!只要我们都有很好的约束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在自习课上就没有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可以为讲话开脱!我们只有认认真真思考人生有那么多事要做,那么多的担子要挑,就没有理由在正常的自习课堂上不遵守纪律了。

为了老师辛苦地花了平常所没有的,大量时间和大量耐性给我的教导,为了不再让老师和我丧失宝贵的时间,我依循老师写了这份检讨,检讨自己的错误,由于本人第一次写检讨且加脑袋愚钝,虽用整个午休时间和不让精神休憩外加眼酸…怀着沉重复杂的心情写这篇检讨,但还是写得不好,只怿自己才蔬学浅,不能更好的运用我们深厚的汉语言文化,敬请老师谅解。

为了感谢老师的淳淳教导,我在此保证如果有一次重来的机会放在我面前,我尽我之所能克制自己,绝不让老师失望。

请老师谅解我这一次的错误吧

公款挪用检讨书公款私存的检讨篇四

大家好!

在x月的x日的部门例会我迟到了,虽然是因为等部门的人才迟到的,但自己的这种行为也要引起注意,毕竟这是纪律性差的表现。其实这是我长这么大第一次写检讨,这可能是一件需“体验”的事。不知道是以前自己太乖,还是现在变坏了。总之,我能到写检讨书的地步,必定是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今天,我怀着十二分的愧疚以及十二万分的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开会迟到这种恶劣行为的深刻检讨。

大脑控制一个人的行为,而我造成了这次错误,所以这是我思想还不成熟的原因。从小我们就接触了纪律,知道集体的纪律性很重要,而我却明知故犯,罪责更大。我不会怪自己年轻、冲动,毕竟自己是奔二的人了,我就没有资格再在孩子的年龄上停留了,应该时时刻刻都保持成熟的思维,理性的思考,于是,我不会找借口为自己开脱,错了就是错了,这是一次十分深刻的检查,我对于我这次犯的错误感到很惭愧,我真的不应该不重视部长以前说的话,我不应该违背部门的纪律。我感到很抱歉,我希望大家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这次的悔过真的很深刻。虽然,人总是会犯错误的,当然我知道也不能以此作为借口,我们还是要尽量的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希望大家可以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迟到行为不是向学生会的纪律进行挑战。绝对是意外,部长说得好,我要认真的检讨自己。

虽然已经过了几天,但心里总会想起我所犯下的作物,我真是千般懊恼,万番悔恨。这样的行为,不但是对部长的不尊重,没有认识到开会的重要性,同时也是对我们这个集体的不负责,更是对自身的要求不严,约束不够。这不但会使部门的干部对我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印象,如果自己平时能像其他优秀干部一样对自己要求严格,对自身提高标准,想必就不会犯下此类严重错误。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事已至此,唯有以此事为警戒,借作此次检查为契机,从现在起,提高对自身的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强化自身责任感,深化集体主义荣誉感。

现在我已完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不会再犯这种错误。我要加倍警醒自己,警醒自己不会在同一个地方犯同一个错误。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公款挪用检讨书公款私存的检讨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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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阶段,精准识别村干部挪用公款的现实样态,是有效治理村级腐败的重要前提。为此,运用内容分析、统计分析和案例解剖等方法,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村干部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展开法律社会学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通过考察村干部挪用公款的两大核心犯罪要件发现,在目的用途上,以营利活动型案件和超期未还型案件为主,非法活动型案件较为少见;在具体对象与类别上,以征地补偿资金案件和扶贫等特定款物资金案件为主。另外,社会保险资金、农林业补贴资金、基建项目专项资金也会被村干部挪用。针对村级腐败尤其是村干部挪用公款问题,须以上述样态特征为基础对症下药。

关  键  词:村干部;挪用公款罪;营利活动型;征地补偿资金

作者简介:温丙存(1984—),男,山东冠县人,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文史教研部副教授,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信访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角色定位与衔接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7bsh091;重庆市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健全我市‘三治(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stc2018jsyj-zdcxx0086。

腐败事关公权力的内在善性,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1]作为反腐倡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基层腐败的治理直接影响着群众切身利益和基层信访稳定,不容小觑且任重道远。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尤其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时代背景下,科学认识并精准把握我国当前村干部挪用公款的基本样态和规律特征,已成为重要课题。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之后,“腐败程度明显下降,但腐败现象仍具有集团性、日常性、顽固性的特点”。[2]从当前整体形势来看,“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3]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提出:“严厉整治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加大基层小微權力腐败惩治力度,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腐败行为。2019年2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在其公报中也明确将“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深入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整治”以及“严查基层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列入年度工作任务。可见,基层腐败治理问题是当下国家治理特别是乡村治理中的一个带有紧迫性的现实问题。基于此,本文尝试探究当下基层腐败中村干部挪用公款这一具体问题。

从文献回顾发现,学界尚未对村干部挪用公款问题展开专题研究,相关研究成果多散见于村干部职务犯罪这一更大主题的“夹带式”讨论中。如陈理平、彭新华在研究中发现,挪用公款是新农村建设领域涉农职务犯罪的重要类型;[4]赵东平从权力分析的视角探究了包括挪用公款罪在内的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5]张建军尝试厘清规范刑法学视野中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问题,以便为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定罪定性问题提供支撑;[6]苏敏华从“公务”与“村务”区分的角度探究了村干部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等定性问题。[7]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与生成过程明显区别于挪用公款罪”。[8]但是,学界在将村干部挪用公款犯罪问题放置在村干部职务犯罪主题中加以分析时,很多学者并未严格区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如王宣喻等对广东省村干部违法犯罪现象的实证分析、[9]周健宇对挪用公款等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演变及其治理问题的分析。[10]因此,本文拟从犯罪案件的实证分析入手,回答当前村干部挪用公款犯罪的现实样态及其规律特征这一核心问题。

本研究样本数据来源于中国法院裁判文书互联网统一公布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的要求,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各级法院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在对样本数据收集整理过程中,第一步,用“挪用公款”(刑事案由)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法律依据)这两个检索词进行检索①,网站系统自动生成了2012年至2018年裁判生效的1711份刑事裁判文书。第二步,逐篇审阅自动生成的裁判文书,剔除主体非村干部、罪名非挪用公款罪等不符合研究目的的裁判文书以及同案重复的裁判文书,共得到498份村干部挪用公款犯罪的刑事裁判文书。第三步,因为本研究后续需分析村干部挪用公款的具体对象与类别,所以要剔除公款具体对象及数额不明的文书②,最后收集到489份村干部挪用公款犯罪的刑事裁判文书,亦即全国各地各级法院2012年至2018年裁判生效的489起村干部挪用公款的犯罪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挪用公款罪的刑法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分为三种具体情形:“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11]关于挪用公款这三种具体情形和使用方式,在理论上也被称作“非法活动型”“营利活动型”和“超期未还型”。在当下的村干部挪用公款犯罪活动中,本文重点探讨村干部挪用公款的目的①。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既包括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性质的违法行为,“挪用公款进行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比较大,所以刑法对这类挪用犯罪行为没有作数额和时间的限制。”[12]本研究统计发现,村干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案件有11起(见下表),占样本总量的2.2%。由此可见,非法活动型案件在现阶段的村干部挪用公款犯罪活动中较为少见。

“营利活动就是指在法律范围内所从事的谋取利润的活动”。[13]在本研究中,村干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案件有325起,占样本总量的66.5%。这充分表明,进行营利活动和“挪钱生钱”是现阶段村干部挪用公款的主要目的。从营利活动型案件的主要目的来看,有的村干部挪用公款是用于个人的生产经营等营利活动①,有的村干部挪用公款是用于购买理财产品②,还有的村干部将公款挪用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例如:在(2018)粤5122刑初101号案件中,犯罪人郑木生(时任饶平县新圩镇西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工作期间,明知他人借款目的系用于生意周转,仍违反征地补偿款使用规定,挪用征地补偿款500000元借给黄某用于其建材店的经营活动。

在本研究中,村干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案件有153起,占样本总量的31.3%。在这类超期未还型案件中,被挪用的公款常被村干部用于日常家庭生活开支。例如:在(2018)黑0381刑初52号案件中,犯罪人杨国玉(时任虎林市虎林镇东升村村委会主任)挪用征地补偿款为其侄子购买一台二手约翰迪尔牌1204型号农用车;在(2017)陕0823刑初117号案件中,犯罪人张某某(时任榆林市横山区双城街道田家焉村村委会主任)多次挪用村集体饮水工程等项目款共85843.38元,用于其儿子结婚、女儿上学等家庭支出;在(2017)赣1021刑初138号案件中,犯罪人邓振祥(时任南城县建昌镇尧家边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政府从事专项资金兑付工作中,挪用公款60000元用于购买及装修车库;在(2016)陕0825刑初295号案件中,犯罪人吕某某利用担任村会计的便利,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款发放工作中擅自挪用公款99225元,用于给其子治病。

综上分析可见,当前村干部挪用公款的主要目的和使用方式整体呈金字塔式分布:位居塔底的是营利活动型,该类案件占样本总量的66.5%;位居塔中的是超期未还型,该类案件占样本总量的31.3%;而位居塔尖的则是非法活动型,该类案件仅占样本总量的2.2%。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公款”,不包括“公物”,因为,与以实体形式出现的公物相比,“以货币形式出现的公款和资金是种类物,一旦挪用势必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往往会使货币彻底丧失使用价值甚至丧失经济价值。”[14]在现阶段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中,根据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内容分析可知,村干部挪用公款的对象大体可分为如下五大类型①。

本研究统计发现,农地征收、征用、整治、流转等管理类资金最易被村干部挪用,共有302起,占样本总量的61.8%。土地的国家或集体所有是我国城镇化的突出特征。[15]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清晰带来了农村的发展繁荣,但在产权处置、征用方面,地方政府拥有绝对控制权,村集体仅有配合、服从、执行的权利,而农民则基本没有话语权。[16]因此,在城镇化发展大潮中,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成为乡村治理中一项司空见惯的管理活动。在本研究中,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资金案件共有290起,占案件总量的59.3%。“土地经营”成为我国高速城镇化进程的核心动力。[17]在国家实行耕地红线严控制度的背景下,城乡建设用地增減挂钩政策应运而生,[18]因此,除狭义的征地拆迁项目外,宅基地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在农村也不断推进,这无疑为村干部从事农地整治以及挪用相关资金提供了机会。例如:在(2017)鲁0828刑初267号案件中,犯罪人韩某利用其任金乡县司马镇韩杨村计划生育专职委员并负责管理本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增减资金1900000元,用于个人购买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钥匙·安心快线”理财产品,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改变特定款物的规定用途,不论是归个人使用,还是供单位使用,都侵犯了国家关于专款专物的使用制度,破坏了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的管理秩序,从而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并对国家和政府造成不良影响。”[19]在本研究中,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活动时,挪用特定款物资金案件共有93起,占样本总量的19.0%。“精准性问题长期困扰着中国反贫困实践”,[20]在村干部挪用特定款物资金案件中,村干部挪用扶贫专项资金的案件最多,具体来看,有的是扶贫互助资金②,有的是扶贫产业发展资金③,有的是危房改造资金。例如:在(2016)鄂1024刑初72号案件中,江陵县秦市乡某甲村的袁超明(时任村委会副主任)、徐云斌(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政府从事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虽然向农民征收税费是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治理中的一项主要工作,[21]但在当下,村基层组织人员仍需协助县乡政府从事社保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在本研究中,村干部挪用代收代缴的税费类资金案件共有36起,占样本总量的7.4%,其中,挪用最多的是养老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共33起。例如:在(2017)皖1802刑初291号案件中,犯罪人孔祥胜身为宣城市宣州区养贤乡幸福村村委会委员,在协助乡政府收缴其所包片村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137000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再如:在(2015)西刑初字第00080号案件中,犯罪人刘某某在担任西丰县平岗镇三合村经管员兼士佳屯屯长期间,在受镇政府委托协助政府代收代缴士佳屯村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过程中,挪用村民上缴的保险费257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农业补贴可通过影响农机、种子、化肥、农药等要素投入来提高农业产出,[22]林业补贴则会强化农户不采伐及少采伐行为,[23]为此,当前国家正在加快构建新型农林业补贴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农林业支持保护制度。本研究统计发现,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农林业支持保护补贴管理工作中,挪用农林业补贴资金案件有28起,占样本总量的5.7%。例如:在(2016)粤5281刑初948号案件中,犯罪人赖柳玲(时任普宁市梅林镇凤池村村委会出纳员)利用保管上级拨付给该村财政资金种粮补助款(包括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种粮直补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84990元,用于其本人及家庭开支,超过三个月未还。再如:在(2018)赣1130刑初27号案件中,犯罪人汪炳春作为婺源县段莘乡西垣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政府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发放集体公益林补贴过程中,将其管理的公益林补助资金143618.31元全部挪用于日常家庭生活开支,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我国的农村基础设施对促进包容性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不仅可以改善农村内部收入不均等现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24]而且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也存在显著的空间溢出效应,[25]因此,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一直是国家农村政策和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本研究中,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道路、水利、环保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挪用基建项目专项资金案件有24起,占样本总量的4.9%。例如:在(2017)陜0829刑初34号案件中,犯罪人郭某甲作为吴堡县郭家沟镇郭家沟村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实施村内道路硬化“一事一议”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60000元用于营利活动。再如:在(2014)肥刑初字第410号案件中,犯罪人毕某在担任肥城市湖屯镇西湖西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强村固基小型农田水利灌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便利,与犯罪人朱某共谋后,分两次挪用上级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30000元,用于朱某木材加工厂的生产经营,构成挪用公款罪。

注:图中所示的具体对象与类别,仅为在数量上排前五位的对象与类别,其他数量极少的对象与类别则未完全展示。

如上图所示,在具体对象与类别上,当前村干部挪用公款整体呈金字塔式分布,其中,位居塔底的是征地补偿资金,该类案件占样本总量的59.3%;位居塔中的是扶贫、救灾、移民等特定款物资金,该类案件占样本总量的19.0%;再往上则依次是社会保险资金案件(占7.4%)、农林业补贴资金案件(占5.7%)和基建项目专项资金案件(占4.9%)。究其原因,与当下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类型、经费额度、项目监督技术等背景和实践场域密切相关,即接触频率越高、经费额度越大、项目监督技术越不健全的公款资金,被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的概率就越大。在我国“项目治国”[26]和“项目进村”[27]的背景下,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性质已从传统的代征代缴税费转向当下的项目管理,也就是说,对项目“进村入户”的管理已成为现阶段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因此,通过本研究也可以看到,现阶段村干部挪用农业税费、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等案件几乎销声匿迹,而挪用征地拆迁项目资金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案件则成为主流。

四、预防和治理村干部挪用公款应采取的对策

“未来基层精准反腐任重道远”,[28]要实现基层精准反腐,必须精准识别现阶段我国村干部挪用公款的样态特征。本研究在传统的制度分析和法教义学分析基础之上,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范式出发,运用内容分析、统计分析和案例解剖等方法,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2012年至2018年全国各地各级法院裁判生效的489起村干部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加以实证分析。研究表明,现阶段的村干部挪用公款呈现出“双金字塔”的样态特征:一是村干部挪用公款的目的呈金字塔样态分布:即营利活动型案件占66.5%,超期未还型案件占近31.3%,非法活动型案件则较为少见,占2.2%。二是村干部挪用公款的具体对象与类别呈金字塔样态分布:即征地补偿资金案件占59.3%,扶贫等特定款物资金案件约占19%。另外,社会保险资金、农林业补贴资金、基建项目专项资金也会被村干部挪用,共占18%。其他少见且分散、未归属任何类型的案件占3.7%。

现阶段村干部挪用公款犯罪的现实样态为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村干部挪用公款提供了认识前提。精准预防和治理村干部挪用公款,必须坚持标本兼治。一要增强村干部对挪用公款犯罪问题的法治意识。根据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村干部的供述特别是其犯罪动机和挪用目的来看,有些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在挪用公款问题上存在“无知者无畏”的现象,简单错误地认为“贪污公款才构成违法犯罪,挪用公款则没什么”“挪用公款后,只要到时候还上就好了”。对此,需采用以案说法、法治讲座等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村干部宣传阐释挪用公款犯罪的刑事政策,同时,引导村干部合法投资,以防将公款挪作个人或他人的生产经营之用。二要建立健全涉农惠农项目资金专项监管机制。县乡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村干部时,应将工作重心放在征地拆迁项目补偿资金、民生项目专项资金等重点领域,借鉴并发展“特派式、专门性、全程化的项目监督”[29]这一方式,严厉整治征地补偿资金、特定款物资金、社会保险资金等公款挪用行为。三要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构建多层次、多类型的村民自治体系,做实做细村务监督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并有效行使监督权。当前,村干部腐败已发展成为关乎改革发展全局的社会性问题,[30]因此,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应有之举就包括从整治基层腐败上发力。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特别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现实背景下,对现阶段村干部挪用公款的样态特征进行整理与分析,能够为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等基层腐败问题的学术研究与实践治理提供比较与借鉴,同时,也能够为我国基层的项目治理和信访治理提供参考。必须承认的是,本研究仅侧重于对现阶段村干部挪用公款的现实样态展开描述性研究,其理论深度和解释力、穿透力还需在今后的研究中加强。

【参考文献】

(责任编辑: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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