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

时间:2023-11-22 作者:曼珠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

居间合同是一种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协商和调解的合同形式。如果你正在寻找一份完善的居间合同范本,可以参考以下范文进行撰写。

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一

甲方(融资方):

乙方(服务方):

丙方(投资方):

鉴于甲方通过乙方推荐的投资丙方获得债权融资元,经甲、乙、丙三方商定一致,就融资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推荐丙方为甲方融资的投资方。

二、甲与丙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日内,甲方按照借款合同融资额的%(合计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融资费总额的0.5%(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违反与丙方的借款合同延期偿还借款或甲丙双方协商延展借款期限,甲方应按债权融资总金额每月%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按月或按甲丙双方商定的延展期限计算一次性先予支付。如甲方逾期支付融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融资费总额的0.5%(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因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终止、不能履行等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融资服务费的支付。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应通过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双方一致同意,若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应向起诉讼;。

2、双方一致同意,若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二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因业务需要,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银行贷款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贷款,现委托乙方协助办理银行贷款业务。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协助办理银行贷款,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

合同。

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银行贷款业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通过银行向甲方发放贷款_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银行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银行介绍甲方贷款的相关情况。

2、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完成居间服务内容。

3、乙方对甲方所贷款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4、甲方应配合乙方与银行洽谈,不得无故推迟和拒绝。

5、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三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若通过乙方甲方获得银行发放的贷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实际所得贷款金额的____%作为乙方酬金,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资金到位后两日内按实际到账金额的____%支付乙方酬金。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全部酬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八向乙方支付罚金。

2、若乙方未能促成银行与甲方签署贷款合同,且甲方未实际得到该银行发放的贷款,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必须合理)。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有关评估报告及公证等费用。该费用由甲方审定是否合理。

第四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法院。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有效期为酬金支付完毕,本合同自动解除。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双方承诺。

1、乙方应本着诚信、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反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

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或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或。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双方代表经协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金融机构或个人联系和安排约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出借方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周转及消费或装修,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材料;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3。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或个人审批同意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帐号即视为成功;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须承担的费用:

1。利息(详见甲方与出借方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2。评估费、公证费、融资费、监管费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评估公司、公证处、出借方、担保公司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3。定金元;4。居间服务费元,甲方须在出借方审批成功,在房管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砰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贷款总额的居问费支付到乙方(定金冲抵居间费用)。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2。出借方贷款审批完毕后在房管局办理他项权证后,甲方保证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帐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金融机构及个人贷款条件造成无法贷款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5。每笔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办成收取元劳务费,每份评估报告收取二百元手续费(由计估公司收取),其余额费用全部退还。

贷款合同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甲、乙双方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资金项目合作协议,为保障协议的履行及三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声明:

甲、乙、丙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公司或公民,三方因本协议涉及的融资服务所提供的项目、材料、信息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如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融资服务内容:

甲方因公司(或项目)急需找资金合作,特委托丙方提供融资居间服务。甲方所需资金总额人民币元(大写:元)乙方因自有资金闲置,特委托丙方提供项目融资居间服务。丙方根据甲乙的委托,并结合甲乙的各自实际需求,为甲乙双方的融资项目合作提供居间服务。

三、融资合作协议:

1、甲、乙双方根据丙方的居间活动,进行融资协议的具体谈判、协商,具体融资合作协议条款由甲、乙双方议定,丙方做为见证方参与该融资项目的全过程。

2、甲、乙双方达成的具体融资协议仅对甲、乙双方有约束力,甲、乙之间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与丙方无任何关系。

四、佣金支付:

在甲、乙双方达成融资协议或合同,签订该协议或合同后,乙方应当将甲方所需资金在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当日内,将第一季度利息扣除后的余款全部存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应当并且乙方支付了第一季度首付款后(首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元,甲乙双方应在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的三日内各自向丙方支付甲方所需资金总额%佣金,即元。

五、责任。

1、甲乙双方在丙方提供居间服务期间,不得私下进行协商、谈判,否则甲乙双方应各自向丙方赔偿违约金元。

2、甲乙双方不得私下以其它公司、自然人身份进行谈判接触,否则甲乙双方应各自向丙方赔偿违约金元。

3、如甲乙双方私下以任何名义达成协议,甲乙不仅各自向丙方支付协议约定的佣金,更要各自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元。

4、如甲乙双方达成融资协议后,乙方拒绝付款,甲方应在征得丙方同意后一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且违约方还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元。

六、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项,由三方达成补充协议;

2、如因居间服务发生争议,由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3、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人电话:

丙方:

住所:

代表:联系人电话:

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三

甲、乙双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乙方义务。

甲方委托乙方联系、介绍需要资金且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1.乙方应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积极向甲方提供放贷机会;。

3.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

4.乙方全面协调甲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5.借款人发生逾期还贷情形的,乙方有义务追缴,并积极配合甲方追索借款的工作;。

6.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保证所提供借款的合法性;。

2.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按时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

乙方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的,甲方支付乙方居间报酬元。甲方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居间成本的负担。

不管乙方是否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居间活动的成本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担保责任。

鉴于借款人由乙方介绍,借款合同由乙方促成,乙方同意对借款人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本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合同中所获取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四

甲方(借款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

丙方(保证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向乙方借款提供担保。三方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人民币 元整,月利率为 %.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本金后,应出具《借据》给乙方收执。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期限自乙方实际交付借款本金之日起计算)。

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第三条 还款时间及方式,具体详见《还款计划书》。

第四条 借款来源与用途.

乙方出借的款项属于自有的合法收入。

甲方借款只限用于 .

第五条 保证条款

丙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丙方的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实际债权的诉讼费。

丙方的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第二条中的借款期限。

丙方向甲方收取的担保费用为借款额的 %。

丙方向甲方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用为 借款额的 %。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提前还本付息;丙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前行使担保权利:

(1) 向乙方及丙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2) 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的;

(3) 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

(4) 为其他人作担保,或用自己的财产为其他人设定抵(质)押的;

(5) 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等形式变更的;

(6) 提前清偿其它债务,或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清偿其他债务(包括任何一期)

的;

(7) 因涉及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或刑事案件导致重大信-用-危-机的;

(8) 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

(9) 有其它危及债权安全的情形的。

3、甲方在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前,应取得乙方及丙方的书面同意。

4、甲方的地址、联系方式、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等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

5、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评估、公证、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6、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担保费及咨询费。

7、甲方可向丙方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合同由甲丙双方另行签订。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

2、应配合丙方对甲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向乙方出具《担保函》。

2、甲方未能按时还本付息的,丙方应履行担保责任,代替甲方清偿债务。否则,乙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约过程中,甲、乙、丙三方应严格恪守本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与责任。一方发生违约时,应向守约方支付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另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承诺

凡与本合同有关及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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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五

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品原物(见借用合同),而系归还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具体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被告谢某,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010年9月2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

协议书。

》及补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4.4%,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约向被告曾某、胡某发放了贷款本金10万元。事后,被告曾祖风、胡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20xx年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罚息)6928.87元,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给原告造成催收损失600元。起诉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原告本息合计85625.05元及后段利息、罚息,支付催收费用600元,由被告谢某、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6、逾期金额表,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贷款本息情况的事实。

被告曾某辩称:借款是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胡某、谢某、尹某未作答辩。

被告曾祖风、胡某、谢某、尹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6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曾祖风不持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于2010年9月2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乙方成员(曾某、谢某、尹某)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从2010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8日止,甲方(双峰县邮政银行)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合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国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被告曾祖风于2010年9月28日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曾祖风发放贷款10万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从2010年9月28日至2020xx年9月28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书面承诺对被告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曾某仅偿还部份贷款本息,至2020xx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风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87元,原告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支出费用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届满前,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催讨费用;2、被告谢某、尹卫国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风尚未到期的贷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讨,所花费的催讨费用600元,被告曾祖风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曾祖风、胡某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谢某、尹某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承诺对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谢某、尹某理应对被告曾某、胡某所应承担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卫国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贷款本金78696.18元,至20xx年8月28日的利息6928.87元,支付催讨费用600元,从2020xx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本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

二、被告谢某、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春前    。

人民陪审员康某   。

人民陪审员邓某   。

20xx年九月八日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a银行l支行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代理人,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借款及担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1.被上诉人与晋小梅(化名)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已经依约发放贷款,晋小梅也已经收到贷款,因此,被上诉人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2.被上诉人与蒋中正(化名)签订的《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蒋中正自愿为晋小梅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在,被担保人晋小梅拒不偿还到期债务,保证人蒋中正依法、依约均应当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

上诉人主张:借款人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1.“国有企业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

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之一,与一般商事主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与一般商事主体面临同样的风险与机遇,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国有企业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

退一万步讲,即使本案“陈春”(化名)与晋小梅合谋欺诈被上诉人,也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因“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之规定。

2.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

上诉人的基本逻辑是:陈春与晋小梅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上诉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这一推理的最终结果就是:被上诉人的贷款无法收回。

如果邮政银行的利益可以等同于国家利益,那么,上诉人其所主张的结果才是真正损失“国家利益”。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这是“打着红旗,反红旗”。

3.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严重后果。

贷款过程中,借款人提供的部分资料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就此认定借款人损害国家利益,并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将有大批借款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从而导致巨额的金融资产无法收回。这必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乃至国家金融稳定。

三、被上诉人善意且无过错,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1.户籍信息的查询应以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查询为准。

龙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况且:龙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也只是说身份证号与姓名“不匹配”,但并没有直接认定陈春的身份“虚假”。实践中,某人更改了姓名,而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更新,也会出现外地公安查询时出现“不匹配”的结果。

2.“陈春”此人非并虚假。

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陈春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能相互匹配,且能查询到相关征信记录(详见:陈春《征信报告》)。“陈春”此人在20xx年10月17日还在其它银行申请过60000元的担保贷款,并获得审批通过。因此,陈春此人并非虚构,而是真实存在的人。

3.被上诉人只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9〕44号】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17条规定:“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以及需要效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7]520号】第3条规定:“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

银行不是户籍管理机关,更不是鉴别身份信息的专业机构,从其职责和能力要求而言,不可能对身份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为此,人民银行在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中,反复明确银行对身份信息只负责“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实质审查)。

本案中,被上诉人专门查询了“陈春”的征信报告,其在人民银行的系统中存在征信记录,且在查询当时信用记录良好。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4.借款人只有晋小梅一人,不包括“陈春”

虽然,《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签名处的借款人为“晋小梅”、“陈春”两人,但是,《个人贷款放款单》证明被上诉人只向晋小梅一人帐户(账号:6065120)发放了贷款10万元。

被上诉人并没有向“陈春”发放任何贷款,与陈春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一审时未将“陈春”列为被告。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联保合同》和《借款。

申请书。

》也能印证“陈春”并非借款人,只是作为借款人晋小梅的“配偶”身份签字的。

四、关于经济犯罪。

1.晋小梅与陈春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欺诈,尚十分不清楚,更不能认定两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更没有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因此,上诉人主张涉嫌“经济犯罪”,应当中止审理完全缺乏事实依据。

2.即使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仍然应当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退一万步讲,即使陈春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也仍然应当继续审理。

3.上诉人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移送经济犯罪线索的通知”》在“北大法宝检索系统”以及“百度搜索”中都未查到该文件。因此,对该文件是否存在?是否仍然有效?尚不清楚。

4.本案上诉人主张涉嫌经济犯罪的真实目的,无非是想无期限地拖延案件审理,以达到其无期限地拖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目的。

综上所述:

1.借款合同及联保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2.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之规定;。

4.被上诉人善意且无过错,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5.本案不应当中止审理。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     。

代理人:杜正武付贤禹    。

20xx年5月20日     。

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六

甲方:

乙方:

双方代表经认真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联系和安排约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按时支付相应费用。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

2、其他费用:

3、居间服务费为,甲方须在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当日前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贷款条件造成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七

借贷是指将钱物借给他人,那么借贷居间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贷居间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乙方义务。

甲方委托乙方联系、介绍需要资金且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

1.乙方应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积极向甲方提供放贷机会;。

3.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

4.乙方全面协调甲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5.借款人发生逾期还贷情形的,乙方有义务追缴,并积极配合甲方追索借款的工作;。

6.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保证所提供借款的合法性;。

2.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按时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

乙方促成甲方与出借方。

成立的,甲方支付乙方居间报酬元。甲方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居间成本的负担。

不管乙方是否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居间活动的成本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担保责任。

鉴于借款人由乙方介绍,借款合同由乙方促成,乙方同意对借款人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本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合同中所获取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借款人):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出借人):身份证号:住址:

丙方(保证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向乙方借款提供担保。三方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人民币元整,月利率为%.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本金后,应出具《借据》给乙方收执。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期限自乙方实际交付借款本金之日起计算)。

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第三条还款时间及方式,具体详见《还款计划书》。

第四条借款来源与用途.

乙方出借的款项属于自有的合法收入。

甲方借款只限用于.

第五条保证条款。

丙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丙方的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实际债权的诉讼费。

丙方的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第二条中的借款期限。

丙方向甲方收取的担保费用为借款额的%。

丙方向甲方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用为借款额的%。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提前还本付息;丙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前行使担保权利:

(1)向乙方及丙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2)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的;。

(3)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

(4)为其他人作担保,或用自己的财产为其他人设定抵(质)押的;。

(5)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等形式变更的;。

(6)提前清偿其它债务,或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清偿其他债务(包括任何一期)。

(7)因涉及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或刑事案件导致重大信用危机的;。

(8)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

(9)有其它危及债权安全的情形的。

3、甲方在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前,应取得乙方及丙方的书面同意。

4、甲方的地址、联系方式、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等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

5、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评估、公证、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6、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担保费及咨询费。

7、甲方可向丙方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合同由甲丙双方另行签订。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

2、应配合丙方对甲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向乙方出具《担保函》。

2、甲方未能按时还本付息的,丙方应履行担保责任,代替甲方清偿债务。否则,乙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约过程中,甲、乙、丙三方应严格恪守本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的义务与责任。一方发生违约时,应向守约方支付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另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承诺。

凡与本合同有关及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乙、丙三方确认: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加指模):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

乙方:

双方代表经认真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联系和安排约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按时支付相应费用。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

2、其他费用:

3、居间服务费为,甲方须在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当日前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贷款条件造成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日期:日期

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八

双方代表经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____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开发及消费或装修,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_________________。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职责:_________________。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成功。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

1、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定金元:_________________。

元,甲方须在银行贷款审批成功,在房管局办理他项权利证后一次性将贷款总额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定金冲抵居间服务费。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____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银行贷款审批完毕在房管局办理他项权利证后,甲方保证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每笔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办成收取?元劳务费,每份评估报告收取三佰元手续费(由评估公司收取),其余费用全部退还。

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九

甲、乙双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乙方义务。

甲方委托乙方联系、介绍需要资金且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

1.乙方应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积极向甲方提供放贷机会;。

3.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

4.乙方全面协调甲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5.借款人发生逾期还贷情形的,乙方有义务追缴,并积极配合甲方追索借款的工作;。

6.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保证所提供借款的合法性;。

2.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按时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

乙方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的,甲方支付乙方居间报酬元。甲方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居间成本的负担。

不管乙方是否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居间活动的成本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担保责任。

鉴于借款人由乙方介绍,借款合同由乙方促成,乙方同意对借款人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本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合同中所获取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十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开发及,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银行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保证金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银行、担保公司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项目前期启动及专家费用:_________________。

4、居间服务费: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账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贷款总额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十一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于年月日向乙方借款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为)已于年月日全部还清,互不拖欠。双方于年月日所立《借款协议》(no:)作废。

二、甲方因事由再次向乙方借款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为)。鉴于甲方之前借款均守信用,乙方按上述借款金额借给甲方。每日利息为本金的%。上述欠款及利息双方约定甲方必须于年月日付清给乙方。

三、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欠款。逾期未还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计算罚息;逾期每超一个月,在上一个月罚息基础上加收%的罚息,直至还清为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之同时,已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五、根据本协议的'需要及双方发出的通知、往来联系的便利,双方在本协议确定的联络方式为双方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方变更联络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

七、因解决本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十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文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委托借贷居间合同的范文,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乙方义务。

甲方委托乙方联系、介绍需要资金且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

1.乙方应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积极向甲方提供放贷机会;。

3.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

4.乙方全面协调甲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5.借款人发生逾期还贷情形的,乙方有义务追缴,并积极配合甲方追索借款的工作;。

6.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保证所提供借款的合法性;。

2.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按时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

乙方促成甲方与出借方。

成立的,甲方支付乙方居间报酬元。甲方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居间成本的负担。

不管乙方是否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居间活动的成本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担保责任。

鉴于借款人由乙方介绍,借款合同由乙方促成,乙方同意对借款人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本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合同中所获取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编号:()第号(借款方)。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居间人(乙方):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乙方协助甲方与出借人协商借款相关事宜,协助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协助办理与借款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公证手续。

第二条、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咨询、管理、劳务居间服务费及支付期限:乙方促成。

甲方与出借人借款合同成立,甲方在借款合同期限内应按乙方为其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月%或者人民币(大写)元支付乙方咨询、管理、劳务居间服务费。

第四条、借款合同成立之日,甲方同意由乙方代为收取因签订借款合同而应向出借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成立金额的%或者人民币(大写)。甲方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出借方归还本金并结清利息,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该笔保证金由乙方代出借方全额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未能按时归还本金、未能按时支付利息或出现借款合同范围内任何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作为甲方的受托人,将该履约保证金直接抵偿给借款合同中的出借方,抵偿顺序为:违约金、利息、本金及其它应支付给出借方的款项,同时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补足保证金。

第五条、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房地产与借款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的公证手续;如果发现抵押物价值低于债权数额时,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向贷款方(抵押权人)支付剩余款项,并同意贷款方(抵押权人)将对甲方的债权及相应的权利转让给乙方,甲方负责对乙方清偿。

第六条、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居间合同费用,应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委托人(签章):居间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委托方):

乙方(居间方):

鉴于:

1.甲方为完成项目缺乏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借款,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借方;而乙方亦获知了甲方的上述意愿。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其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因进行项目开发方委托乙方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部分资金寻找或介绍贷款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贷款方,并尽可能促成贷款方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协助融资借款的数额为元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借款事由或者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存在虚假、欺骗等行为。甲方应专项委托乙方提供上述委托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提供居间服务,也不得不通过乙方直接与出借人洽谈、签约,否则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居间报酬和居间费用。

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项目的相关情况。

4.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5.乙方对甲方所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居间报酬与费用。

1.若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融资借款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万元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负担,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为:

2.若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署融资借款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

3.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2.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间报酬总额的%作为违约金。

第六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5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

第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其他。

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一份留交备案。

甲方(签章):乙方: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十三

1.

2.

3.

4.乙方应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积极向甲方提供借款机会;乙方应确保出借人有足够的能力为甲方提供借款;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协议;乙方全面协调甲方与出借人之间的关系。

1.

2.

3.

________日。

本合同订立之日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此预付款可用于充抵居间报酬或居间费用。

乙方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借款合同金额的。

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甲方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乙方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

甲方应出借人要求提供担保所支出的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1.本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居间报酬或者居间费用,逾期一天,按照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合同中所获取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甲方(章):甲方(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十四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签字、盖章):乙方(出借人):(签字、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十五

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借贷。

合同。

纠纷代理词怎么写呢?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欢迎参考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本案当事人贾楠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被告是否将借款17万还给原告是本案的存疑事实。

原告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贷关系成立,借据合法有效,且原告就借贷关系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而被告主张的“收条”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还款能力分析伊梦云有无还款的可能性进而分析还款收据的真实性。

根据原告证据二表明,被告并无偿还能力,在短期内还款显然与事实、常识不符。既然被告主张已还款,被告却没有就还款方式、时间、地点以及还款转账单予以举证。如果以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偿还,也没有提供向第三人借还款的证据(账目明细及转账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伊梦云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从收据的一般书写习惯分析“收条”欠缺客观、真实性。

本案借款数目为17万,对于原被告都是不小的数字,然而,被告主张还款证据“收条”却极其不规范,除签名为原告所写外,其余均为被告自己的笔迹,此外,不仅未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收条上也有其他涂鸦,极其不符合一般收据的书写习惯,此外,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过,收集到带有原告签名的纸条不难,利用原告的签名伪造“收条”的条件非常便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收条”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其证明力不能与正常的收据等同,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已还款的事实,应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不足以作为认定被告已经还款的根据。即便收条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因还款“收条”仅存在还款合意,不能证明还款事实的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其他还款事实证据的前提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证人系被告的好友,在证人不能提供与被告存在借款事实相关的证据(如,被告于证人之间的借款账目明细往来)以证明被告确实还款的前提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单凭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认定被告证人存在借款事实,因此,此“收条”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告还款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

原告提供的证据相较被告提供的证据而言,更为客观、充分、确实,其证明力明显更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即: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并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依此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17万欠款。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以上代理意见,依法公正判决。

诉讼代理人:王艳燕。

20xx年6月25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魏某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孙某xx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两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某xx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吴某xx承认其与原告已明确约定本案债务由被告吴某xx个人偿还,只是现在苦于缺乏还债能力。结合20xx年被告吴某xx、魏某xx签订的《离婚。

协议书。

》内未提及本案借款,也没有约定双方有共同债务,可见,被告魏某xx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依法也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财产或权益。因此对该司法解释理解时,应回归立法,忠于立法,采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为夫妻共同生活”应考虑主、客观两个标准判断: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若不符合此两个判断标准即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婚姻法解释二是对婚姻法第41条的解释与细化,不能脱离婚姻法第41条的基础,也就是说,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适用,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为前提,即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不是任何性质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院吴法官分别在《人民司法》20xx年第7期、20xx年第1期发表《有关婚姻家庭案件的问题探讨》、《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探析》以及在其负责具体起草的婚姻法解释三中,都采用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观点。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也规定“„„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可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已是当前主流观点。

庭审中被告吴某xx与原告均已确认。

借条。

上的内容包括“魏某xx”签名均系为被告吴某xx个人所为,被告魏某xx对本案借款是毫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夫妻之间只能就“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代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否则,对另一方无约束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由第三人举证证明,只有第三人能够证明“他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借贷数额较大,就被告魏某xx、吴某xx当时家庭生活困难的状况而言,显然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吴某xx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代理权,因而,本案债务对被告魏某xx不具有约束力。另外,假若本案确是被告吴某xx与魏某xx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那原告本应该要求被告魏某xx在借条上签字或盖手印或有魏某xx的授权书,而不是让他人在借条上冒签,原告在明知共同举债人应在借条上共同签字,明知冒签他人名字是违反法律且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而故意为之,显然,原告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本案两张借条是在原告不在场,甚至是原告与被告吴某xx恶意串通下的举债,被告魏某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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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十六

金 编号:

签署地:

日期:

融 居 间 服 务 合 同

金融居间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代表经认真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联系和安排约 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 ,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按时支付相应费用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

2、其他费用:

3、居间服务费为 ,甲方须在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当日前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贷款条件造成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金投资居间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保证认真遵守及充分履行。

第一条、甲方声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二条、乙方声明

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三条、委托事项

甲方欲为黄山日普硅谷信息科技城项目的建设及开发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目标为人民币 元。为了顺利实施此计划,现委托乙方:

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为甲方介绍引进投资人,为甲方与目标企业及其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并协助促成甲方与目标企业签定投资合同。

第四条、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超过以上期限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2、依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

3、对乙方及目标企业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予以保密。

4、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他方进行私下交易。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居间进展,并全程派员参与与目标企业及其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与目标企业充分沟通,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目标企业达成合作协议。

2、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已经事先核实。

3、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终止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全部委托融资事项后终止双方合作。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甲方与合作方未签定合同,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八条、费用与佣金

1、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融资事项的,甲方按照每一次投资人的投资款额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的支付方式: 投资款到达甲方账户的 日内支付。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2、居间活动费用

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九条、解除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违反保密义务的,守约方可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守约方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损失。

3、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甲方与目标企业私下签约的,乙方仍有关要求取得约定佣金,并主张佣金 %的违约金。

4、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可依据佣金 %的标准收取违约金,逾期 日的,乙方可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乙方:

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十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魏某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孙某xx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两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魏某xx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吴某xx承认其与原告已明确约定本案债务由被告吴某xx个人偿还,只是现在苦于缺乏还债能力。结合20**年被告吴某xx、魏某xx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未提及本案借款,也没有约定双方有共同债务,可见,被告魏某xx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依法也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财产或权益。因此对该司法解释理解时,应回归立法,忠于立法,采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为夫妻共同生活”应考虑主、客观两个标准判断: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若不符合此两个判断标准即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婚姻法解释二是对婚姻法第41条的解释与细化,不能脱离婚姻法第41条的基础,也就是说,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适用,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为前提,即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不是任何性质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院吴****法官分别在《人民司法》第7期、第1期发表《有关婚姻家庭案件的问题探讨》、《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难问题探析》以及在其负责具体起草的婚姻法解释三中,都采用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观点。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也规定“„„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负债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可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已是当前主流观点。

庭审中被告吴某xx与原告均已确认借条上的内容包括“魏某xx”签名均系为被告吴某xx个人所为,被告魏某xx对本案借款是毫不知情,事后也没有追认,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夫妻之间只能就“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代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否则,对另一方无约束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由第三人举证证明,只有第三人能够证明“他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借贷数额较大,就被告魏某xx、吴某xx当时家庭生活困难的状况而言,显然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吴某xx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代理权,因而,本案债务对被告魏某xx不具有约束力。另外,假若本案确是被告吴某xx与魏某xx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那原告本应该要求被告魏某xx在借条上签字或盖手印或有魏某xx的授权书,而不是让他人在借条上冒签,原告在明知共同举债人应在借条上共同签字,明知冒签他人名字是违反法律且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而故意为之,显然,原告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本案两张借条是在原告不在场,甚至是原告与被告吴某xx恶意串通下的举债,被告魏某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其一。

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十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莉莉,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9号楼905号。

委托代理人吴建祥(单莉莉之夫),1977年7月16日出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秘书,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9号楼90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8号易亨大厦1108室。

法定代表人杨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佰清,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管,住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西里2号楼1706室。

上诉人单莉莉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5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恒远公司)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8月12日,我公司与单莉莉、杨素芬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单莉莉采取商业贷款方式以540 000元的价格购买杨素芬位于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4号1428号,建筑面积42.12平方米房屋(以下简称1428号房屋)。合同签订时,单莉莉向杨素芬支付了购房定金5000元。按约定单莉莉应于2007年8月20日前去贷款公司进行面签、向杨素芬交纳首付款 300 000元,并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2 700元、贷款服务费3200元。但是,我公司在通知单莉莉前去办理上述事宜时,单莉莉却拒不履行。而且,单莉莉还对我公司及杨素芬提起诉讼,要求杨素芬双倍返还定金,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损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因单莉莉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单莉莉向我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1 200元、权证过户费1500元、贷款服务费3200元,共计15 9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单莉莉负担。

单莉莉在原审法院辩称,中地恒远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当时是想购买1428号房屋。但是在我与房主杨素芬签订合同以后,中地恒远公司却告诉我说,杨素芬要求我另行承担30 000元物业费后,才给我办理央产房的过户手续。然而,在签订合同前,我并不知道这套房屋是央产房屋。现中地恒远公司对我的起诉没有道理,故我不同意中地恒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2日,单莉莉作为购买方(乙方)经居间方(丙方)中地恒远公司与出售方(甲方)杨素芬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单莉莉以 540 000元的价格购买杨素芬所有的1428号房屋。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5000元,向丙方支付居间报酬11 200元;乙方于办理过户之前,交付丙方权证代办服务费1500元。”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甲、乙双方约定于8月20日去贷款公司面签,并于当日乙方支付甲方本房售房首付款叁拾万元整,若因单方原因不能正常办理贷款手续则视为违约;乙方、丙方约定于8月20日,乙方付清丙方壹万贰仟柒佰元整过户费及代理服务费和叁仟贰佰元整贷款服务费;乙方于2007年8月12日交付甲方购房定金5000元。”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如乙方未按约定期限交付首期购房款或未在约定期限递交齐申请贷款证件资料、以及未按丙方安排的时间、地点办理房产过户的,均视为违约,甲方所收取的购房定金不予返还;若甲方或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实现的,由违约方承担丙方的居间服务费,守约一方已支付丙方居间服务费的损失,向违约一方主张赔偿。”

合同签订之日,单莉莉向杨素芬交纳了购房定金5000元。此后,单莉莉未如期办理借款等相关手续,亦未向中地恒远公司交纳过户费及代理费12 700元和贷款服务费3200元。2007年9月,单莉莉以杨素芬未取得1428号房屋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和中地恒远公司向其隐瞒该事实为由,将杨素芬、中地恒远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杨素芬双倍返还定金和中地恒远公司赔偿5000元损失。2007年12月17日,本院以(2007)海民初字第2751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单莉莉未在中地恒远公司通知的'时间内办理贷款手续,亦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首付款、过户费及代理服务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并判决驳回单莉莉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单莉莉、杨素芬、中地恒远公司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751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单莉莉经中地恒远公司与杨素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地恒远公司作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促成了单莉莉与杨素芬订立合同,双方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单莉莉理应向中地恒远公司支付报酬。虽然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因单莉莉违约未能履行,但单莉莉仍应按双方约定,向中地恒远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单莉莉所述中地恒远公司在其签订合同前未如实告知其所购房屋属央产房屋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鉴于中地恒远公司未为单莉莉提供办理购房贷款和过户手续的相关服务,故对中地恒远公司要求单莉莉支付权证过户费、贷款服务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单莉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元;二、驳回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单莉莉不服,以中地恒远公司未告知房屋为央产房存在违约行为,无权要求居间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中地恒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地恒远公司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单莉莉、杨素芬及中地恒远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单莉莉通过中地恒远公司的居间服务与杨素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虽然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经纪合同》未能履行,但系因单莉莉违约行为所致。因中地恒远公司已促成单莉莉与杨素芬订立合同,故单莉莉应按照约定向中地恒远公司支付报酬。单莉莉所持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十九元,由单莉莉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单莉莉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借贷居间合同纠纷大全(19篇)篇十九

咀、乙双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乙方义务。

咀方委托乙方联系、介绍需要资金且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

1.乙方应利用其广泛的社会关系,积极向甲方提供放贷机会;。

3.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

4.乙方全面协调甲方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5.借款人发生逾期还贷情形的,乙方有义务追缴,并积极配合甲方追索借款的工作;。

6.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保证所提供借款的合法性;。

2.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按时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三条报酬及支付期限。

乙方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的,甲方支付乙方居间报酬元。甲方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不管乙方是否促成甲方与出借方借款合同成立,居间活动的成本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担保责任。

绝于借款人由乙方介绍,借款合同由乙方促成,乙方同意对借款人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本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保密义务。

咀乙双方均对本合同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签订合同中所获取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咀方(章):乙方(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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