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刑法讲义读后感(通用13篇)

时间:2023-10-27 作者:笔砚实用刑法讲义读后感(通用13篇)

写读后感时,可以运用一些丰富多样的修辞手法,使文章更加生动有趣,吸引读者的阅读兴趣。如果您正在困扰于写读后感,不妨看看下面这些范文,或许会给您一些启示和灵感。

实用刑法讲义读后感(通用13篇)篇一

碍于过长的阅读周期和暑期读不完的论文,读到大概第六章就停止了。

全书可分作两部分,前一部分为1-3章,主要讲述刑法基础知识、犯罪和刑罚;后一部分基本上是对法条的案例阐述。

看到一条热评说,此书从装帧到内容,都有一种基于赶工的拼凑之感。确实,自己在阅读时也发现有毛边、正版书错别字等问题。但这并不妨碍书籍内容上的详实和精彩,在此记录一些学习到的法律观念。

1、法律要追求共性的良善而不是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如此才能够在社会的两极分化中加以制衡。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积极道德主义不可取。

2、法律在行为正义与结果正义中平衡:由法益入罪,由社会道德规范出罪。

3、思考问题的方法:考虑其存在的核心目的,考虑其带来的社会影响。

4、不追求极端的清晰:适当模糊给予司法机关监察和灵活使用的机会。过于“规矩”的法律会牺牲公民个人的尊严、权利与自由。

5、结果平等,往往更倾向于弱者。

6、定罪量刑:考虑客观行为和主观意愿。

7、法律的基本逻辑原则是报应而不是预防。法律来自经验而不是纯粹的逻辑。国家是来源于民众所放弃的权利。

8、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在扩大义务时,需要思考相应扩大的权利。

9、人们习惯于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这个世界存在大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冲突不意味着善恶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爱憎之间,所宜详慎。

另,读书时罗翔老师有一句话令人深受触动。“法律人要学会谦卑地听取民众朴素的声音。人道主义很容易因着对人类的抽象之爱,而放弃对具体之人的责任。”

虽然“张三犯罪实录”是以一种活泼的方式走进人们视野的,但这与罗翔老师真正是一位脚踏实地、肩负尊严的法律人是毫不冲突的。

实用刑法讲义读后感(通用13篇)篇二

罗翔是谁,北大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厚大法考讲师?不,他是网上最火的讲刑法的段子手,在某网站有高达900万粉丝,被称为“爆火的法律男神”,听罗翔老师的课程,真的是听出了脱口秀的味道了,好久没有碰到一个这么有趣的人将法律讲得这么生动、有趣和深入了······看了罗翔的视频,真的是有些“上头”的感受,刚好罗翔老师又趁热打铁出版了《刑法学讲义》,作为一本法律通识读本书,有哪些精彩之处呢,下面我将一一剖析:

翻开这本书的第一页上写着这样一句话“用良知驾驭我们之所学,而不因所学蒙蔽了良知。”罗翔老师的确也是在实践这句话,从枯燥无味的《刑法》之中,讲的如此通俗和接近生活,而其中又闪烁着理性的光芒。

这让我想起来刘慈欣在三体中那句话“给岁月以文明,而不是给文明以岁月。”在浩瀚的宇宙中,时间是一条无限延伸的轴线,在各个时间节点上,曾涌现过无数灿烂的文明,又有无数的文明被湮没。

对于每一个人来讲,给时光以生命,给理性以生命,彰显人类文明之光和理性之光。而不是混混沌沌的度日如年,那么你的生活将跟猿猴没有区别。

人类从森林古猿到现代化社会,所改变的不仅是生活习性,更是摆脱兽性,解放人性的时刻,是大脑前额叶皮层的发育,是脱离与感性的理性发育,是"骑象人"的思想,打造了我们这个世界。

人类对于世界的理解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现代社会,除了非洲原始部落的人,肯定不会再相信天圆地方的说法,人类世界是建立在思想家的理性思想之上的,我们对于世界的认识也从天圆地方、地心说、日心说到宇宙大爆炸,我们对自身的理解也从神创造人而变成《物种起源》中“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而在这个理性大厦之上最耀眼的一个明珠就是法律。

拿破仑曾经说过,我一辈子打了40多次胜仗,只在滑铁卢失败一次,人们就将我的功劳抹去,但是最让我骄傲的是《拿破仑法典》,即使我失败了,甚至国家被推翻了,法典精神将永存。

这是人类历史上资产阶级国家的第一部民法典,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也为后来许多欧洲国家借鉴和效仿,对后来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可以说,拿破仑让欧洲封建制度产生了裂缝,间接推动了欧洲工业革命的早日到来。

罗翔老师在说中也说,法律要求绝对理性,追求公平公正,刑法更是如此,如果没有对客观真理的扶持操守,法律必然沦为一种工具。我们也在现实中发现,人类的每一次错误,都是来源于情感的冲动,杀人者张三、诈骗的张三、重婚的张三······大多数被情感欺骗和蒙骗的张三都生活在理性的社会上,法律给每一个人生存都画了一道红线,而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这个红线画在生活的那个地方。

中国知识分子普遍的清高,这是几千年来的中华文明独特的现象,而大多数的人的认知之中,法律知识文化都是阳春白雪,而大众传播都是下里巴人。

当下移动互联网兴起的时代。然而这也是另外一种的偏见,真正的思想、真正的知识一定是跟百姓接触最接近的,例如市值最大的中国互联网公司产品微信、支付宝、淘宝,大多数中国人都在使用。越是大众的,越是流行的,越是流行的,就越会成为主流的。

能够被广大网友爱戴的知识界网红,有讲哲学的王东岳老师,讲高中物理的李永乐老师、讲李白的戴建业老师,当然还有讲刑法罗翔老师······在他们身上我们发现了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放下了傲慢与偏见,将真正有价值的知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播出去,不得不说他们都可以算得上真人、有趣的人、可爱的人。

苏格拉底说过,承认自己无知是开启智慧的大门。而现实世界中,无知和自大是人生的第一大敌人,随时跟自己的无知和傲慢最对,你将变得越来越强大。

法律将文明和野蛮区分起来,也是我们最后的道德底线和人格底线,控制自己内心的那个乱跳的大象,做一个理性的骑象人,是每一个合理存在的基础。

罗翔老师在书中也给了读者最在忠实的忠告“我们无法做伟大的人,但我们可以心怀伟大的爱,做细微的事情。”不要觉得你现在做的事情是渺小的,平凡的,甚至说没有价值的,任何人做任何事情都是可以变得伟大,变得有价值。如果获取智慧呢,罗老师也给我们指出了方法理论,坚持阅读经典,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和傲慢。

法律是保护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武器,也是我们文明的底线,知道理解这个底线,让我们每一个人都离法律更靠近一点,学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保护自己。

罗翔老师为什么深受大家喜爱,为什么那么多人追捧,不仅仅是因为他幽默和风趣,表演式的讲解,更多的是他价值观的输出,对于普通大众的关爱,对于生命的尊重,对于理性的呼唤。

罗翔老师这样说:我们登上并非我们所选择的舞台,演出并非我们所选择的剧本。各位有谁是自愿选择来到这世界上来的?谁的剧本是自己选的?大家有时是不是很羡慕别人家的剧本?讲老实话我有时也很羡慕别人的剧本,但是没办法,你的剧本不是你选择的。你只能选择努力演好你的剧本。虽然很痛苦,但只要努力演好,痛苦中也有精彩。

这样的人文关怀和价值观比起冰冷的法律条款更能让普通大众接受,原来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也不是无情的,而是充满了普世的价值观的,让我们走进法律、走近刑法,热爱法律,谢谢你,罗翔老师!

实用刑法讲义读后感(通用13篇)篇三

由于疫情的因素,导致学生们只能在家上网课。在这种情况下,罗翔带着他的刑法课走进我们视线中。

在很多人眼中,刑法课应该是呆板、无趣的。但是,在罗翔老师的口中,变得生动有趣起来。有人评价他的课:像相声一样,可以勾起他们学习的兴趣。

短短一两个月的时间内,罗翔老师在b站,拥有超过450万粉丝,深受广大网友们的喜爱。为了让门外汉,能够更好的了解刑法相关知识。罗翔老师的《刑法学讲义》问世。罗翔老师是湖南耒阳人,现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还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他主要研究的领域是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等,随笔集有《圆圈正义集》,还有普法普及读物《刑法学讲义》。《刑法学讲义》主要从刑法基础知识,犯罪,刑罚,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入手,各个方面都有涉及,完全满足读者要求。

其实,在生活中,人们对刑法的认知几乎为零,就连相关专业的人员,也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去学习。平时遇到事情,很少有人想起拿法律保护自己。但学习相关刑法知识,能够有效避免出现类似的风险,获得更多的机遇。

01、刑法是什么。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相应的法律来保护每个人的权益。

对于刑法出现的目的,一直都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为了维护一定的伦理秩序,违反了伦理规范,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所有要对它进行惩罚。另一种是,认为犯罪是对法律要保护的利益侵犯,惩罚犯罪只是为了保护结果意义上的一种法律意义。

其实,我国的刑法更多的是一种折中,是一种平衡艺术,刑法既需要考虑法益侵犯说,还需要考虑规范违反说。试图在两种对立观点中,寻找一种折中。但是,现实中没有最完美的折中,只有一种相对完美的折中。

02、要想学好刑法,我们首先要明白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对犯罪这个词,有个很长的定义。

简单的来讲,犯罪具有三个很明显的特征:第一是犯罪的刑法特征。它在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有人从国外走私一些货物。由于那人偷逃税额数据比较大的。那么这人就会构成走私罪,他违反了法律规定。

第二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一种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那么它就不被认为犯罪。具体的标准需要参考对刑罚权的第二层限制。如,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男少年,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少年,恋爱后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三是后果上需要承担惩罚的行为。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应然后果。

刑罚是犯罪行为中最主要的法律后果,无罪不罚是刑罚的底线。相对而言,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措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所谓的主刑是指它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不能附加适用,对一种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叫从刑。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使用,又可以独立使用。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如果张三受贿500万,被判没收财产500万。其实,最终是从张三的个人财产中缴纳1000万。因为有500万叫做追缴犯罪所得,还有500万属于没收财产。

03、刑法会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方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此,我国刑法的量刑就应运而生。

而酌定情节是指在刑法明文规定之外的,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可以依据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灵活酌情适用的情况。这就好比,你光天化日之下杀人和夜黑风高之下杀人,前者的情况更加恶劣,处罚起来也会重一点。

那么罪犯选择自首,刑法中又是如何定义的呢?

首先,我们要高清自首的概念。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最新。自首有多种情况,包括本人主动自首、亲友规劝后陪同自首,还有代首和送首。如果本人不愿意主动投案,亲友五花大绑送到公安机构,这种“送首”行为不属于自首。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案例,女子和男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捅死男友。事后,女子给父母打电话说明这件事,并表示自己不孝。这个时候,父母打电话报警,同时驱车赶往案发现场。

期间,父母又给女儿打电话劝导,表明已经报警。而女儿还是准备寻死,正当她犹豫不决时,警方赶到。这种情况,女子是算自首的。因为女子父母报警后,女子并没有出现逃跑,这意味她具有自愿主动接受司法处罚的意念。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这种现场候捕型自首。犯罪后主动报案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罪行,或者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拘捕行为,这种叫“能逃而不逃型”自首。

刑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条文,在处理案件时,我们需要根据犯罪动机、时间、地点等多因素进行分析。最终,做出正确的处罚。

04、很多时候,我们看到身边发生的一个个惨案,觉得很不可思议。明明是很简单的法律问题,但他们却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识,只能依靠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学习基本的法律,对于我们来讲,是非常重要的。知法才能守法,懂法才能用法。每个人都应该距离法律近一点,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实用刑法讲义读后感(通用13篇)篇四

国家的使命是保护国民自由,主权是国民自由的必要前提,属于全体国民。国家力量不能小于抵御外敌的需要,不能大到威胁国民自由。

亚里士多德定义了法治的普遍内涵是什么:良法而制,普遍遵守。

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政府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无论哪种政体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

因此,300年前欧洲的启蒙思想家回答到: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罪犯,而是国家。

刑法的最大目的和作用是规训和遏制国家权力。毕竟不受法律约束的国家权力是可怕的,而所有国家权力中,刑罚是最可怕的,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源,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的水源。

我们的有限性决定了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是有瑕疵的,但并不代表正义是不存在的。任何知识都需要接受必要的怀疑,以摆脱知识的独断与傲慢。但怀疑的目的是为了相信。追求智慧,寻找人生的使命,以对抗虚无与虚荣。

人类社会有没有正义?在《理想国》中,柏拉图用严谨的逻辑彻底驳斥了相对主义。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至少从逻辑上,从经验论上,从类比上。

首先从逻辑讲,当你认为一个事情不正义的时候,一定在逻辑上有一个反对面叫正义。从逻辑上,相对主义所谓的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它的主张本身就是绝对的。

从类比论讲,如果把正义类比为完美的圆。圆这个概念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是主观的。虽然人所画的所有圆都不是完美的圆,用任何仪器都画不出完美的圆,但是“圆”这个概念是存在的。正义也一样,我们虽然看不见它,但并不表示它不存在,它依然是我们前进的方向。

早期的刑法充满原始复仇的自然正义观念,基本上是根据客观损害结果来决定对行为人的处罚,丝毫不考虑主观罪过。这种客观归罪甚至会迁怒到无生命的物质。

不料桥刚修好,狂风大作,把桥吹断。薛西斯大怒,不但杀掉了造桥工匠,还命令把铁索扔进海里,说是要把大海锁住,同时命人用鞭子痛击海水300下,惩戒大海阻止他前进的罪过。类似举动在人们的婴幼儿时期也常有发生,当蹒跚学步的孩子跌倒在地,他首先认为是地板的错,如果大人也象征性地打一下地板,孩子就会转哭为笑。

“中国人不是无神论者,而是更为原始的多神论者。中国不是开明的君主专制,而是依靠棍棒进行恐怖统治的东方专制主义暴政的典型。中国不是富裕的国度,而是一片贫困的土地;不是社会靠农业发展,而是社会停滞于农业”。(周宁《西方的中国形象史研究:问题与领域》)。

作为一个严肃的学者,黑格尔仔细阅读了当时他所搜集到的全部有关中国的文字,包括翻译到欧洲的《通鉴纲目》和传教士们的《中国丛刊》等。不过,马戛尔尼等人的游记显然给了他最大的震动。

黑格尔认为,人类文化的发展是分阶段的。他认为,中亚文化代表了人类文化的少年时期,人类文明最早在那里发源。希腊文化则是青年,表现出生机勃勃的活力。罗马文化是壮年,而日耳曼文化是成熟理性的老年。

那么,中国文明是什么呢?黑格尔说,是幼年。中国人在官府面前的逆来顺受给了黑格尔极深的印象。黑格尔认为,造成中国落后的原因是中国人内在精神的黑暗,中国是一片还没有被人类精神之光照亮的土地,在那里,理性与自由的太阳还没有升起,人还没有摆脱原始的、自然的愚昧状态。“凡是属于精神的东西……都离它很远。”

很显然,黑格尔的许多结论直接来自马戛尔尼使团成员的记载和判断。比如他说,在欧洲,鞭笞是“加在荣誉上的一种侮辱”,“在中国就不同了。荣誉感还没有发达,一顿笞打原是极易忘怀的,但是对于有荣誉感的人,这是最严厉的刑罚”。西方人对这种侮辱十分敏感,而“中国人就不一样,他们认不出一种荣誉的主观性,他们所受的刑罚,就像我们的儿童所受的教训”。

实用刑法讲义读后感(通用13篇)篇五

刑法离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不遥远,我们可能都经历过违法事件,但刑法学内容严谨、枯燥、繁复,我们对于违法行为并不知道怎么处理。知法才能守法,懂法才能用法,罗老师的«刑法学讲义»,从整个刑法框架讲起,包含犯罪论、刑罚论再到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使用了大量虚构或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能让我们在最短时间内掌握刑法学的基本内容,并可以学到如何用法学的思维看待日常生活。

如果仅仅是将刑法知识进行分析讲解,充其量不过是一本法律科普书,但罗老师的«刑法学讲义»最精彩之处远远不止于此。在书中,罗老师充分体现出一个法律工作者对正义的追求和对民众的关怀,理性而不失温度,感性而不失高度。

罗老师反复指出,“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刑杀之权是一种有国家垄断的暴力,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如果刑罚权不受法律约束,虽然某些重犯可能被处以极刑,满足人们刹那的快意,但刑罚一旦不受控制的被滥用,那么无数善良的民众可能受到无端罹祸。所以,罪刑法定要实现权力分立,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必须兼顾天理人情,不断地在各种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罗老师对很多法律人士进行了批评,认为他们喜欢做理性人的假设,站在事后角度开启上帝视角,玩弄技术条款,以事后诸葛亮的冷漠和傲慢来忽视民众的声音。所以,“民众朴素的正义情感,是刑罚的首要基石”。

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要在诸多对立观点之中寻找折中,刑法在决定是否发动刑罚权的时候,既要考虑是否侵犯他人法益,也要考虑是否违反了伦理道德。“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我们普通人往往看重道德而忽视法律,以我们个人的感受来主张法律,主张严惩犯罪分子,但如果用刑法来推崇道德完美主义,看似良善的愿望往往会被引入歧途。

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人,作为一个有知识受过教育的人,也许你我都觉得我们是个“懂法”的人,然而,当你看完这本书,你会知道,我们对于法律的无知,远远超过了我们的想象。

实用刑法讲义读后感(通用13篇)篇六

法律讲求严谨和表述的绝对准确,所以阅读和解释法律必然是一个很困难的事儿,一不小心就又变成了律法的翻版,这本书名声在外,加之比较想了解一些法律的知识。

短视频平台铺天盖地的推荐。包括看了这本书的评价,个人觉得稍微言过其实了,这本书以就是法律例子外加条款的简化,普通人读起来依旧枯燥完全没有罗粉说的那么生动活泼。让人哈欠连连,且许多文邹邹的词,读起来不甚顺口。

实用刑法讲义读后感(通用13篇)篇七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人为他人介绍婚姻或者介绍收养子女而收取他人财物,这与拐卖妇女、儿童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出于善意,后者则是出于恶意。

2、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形态。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往往与其他犯罪发生联系,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淫,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等等,按照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仍然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范畴,应当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认定为数罪。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杀害或者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认定为数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实用刑法讲义读后感(通用13篇)篇八

理性的思维能力中国人一直都很强大,但必须是在“年少轻狂”时。站在费尔巴哈、康德、贝卡利亚等人的肩膀上,陈兴良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罪刑关系中心论”,对抗古典学者的“行为中心论”、实证学者的“行为人中心论”,对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危害性中心论”。

其实不管怎样去“论”,始终要考察人,要考察人和行为的关系,要考察行为和环境的关系,要考察在特定的条件下特定的人为什么要做出特定的行为,而大多数人为什么不这样去做。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就是冲破社会普遍认知的过程,因此要使犯罪的心理逆转,确实需要最强有力的`心理强制――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是刑法的立足点。而作为一个共同体中的一员,侵害了共同体或者其成员的利益就应当受到惩罚――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必然要体现等价的因果报应。而这种报应必须是及时、准确和合法的,有公正的司法诉讼机制,有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原则,特殊预防作用和一般预防作用才能相互生辉。

“罪刑关系”就是一个有责任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公众评价和来自于刑法的处分,这种评价和处分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正。什么是公正?法有实定法与自然法之分,有现实和理想之分。现代中国法学家大都借鉴西方或者前苏联的研究成果,更多考虑社会需要的功利原则,很少予以更深层次的理性辩驳,这是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因为“实定法”就是“自然法”,不容质疑。

1991年,“年少”的陈兴良教授用“轻狂”的心写就了《刑法哲学》,是八十年代思想大解放结出的硕果之一。

“公正涉及培养德行和推理共同的善”――哈佛大学迈克尔.桑德教授。

实用刑法讲义读后感(通用13篇)篇九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认定。

过失致人重伤,刑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在其他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过失犯罪中造成他人重伤的,以该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定过失重伤罪。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定为过失爆炸罪;危险物品肇事致人重伤的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等。

第二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实用刑法讲义读后感(通用13篇)篇十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刑法是必不可少的一门课程。在学习刑法过程中,我有幸接触到一本非常经典的刑法学讲义。通过对这本讲义的研读,我深刻认识到了刑法的重要性,对刑法的基本原理、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下面将分为五个方面,分享我在阅读刑法学讲义中得到的心得体会。

首先,刑法学讲义为我系统、全面地介绍了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构成要件。作为一门专业的学科,刑法具有一整套系统化的原理和要求。通过阅读刑法学讲义,我对刑法学的整体框架有了大致的了解。讲义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了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构成要件,使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的核心概念。同时,刑法学讲义列举了大量的案例分析,帮助我从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刑法学的理论。

其次,刑法学讲义让我认识到了刑法的广泛适用性和深入内涵。刑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广泛的适用领域。无论是在经济犯罪的查处,还是在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的领域,刑法都有其重要作用。通过对刑法学讲义的阅读,我意识到刑法作为一门学科不仅仅关乎刑事司法过程,更涉及到社会治安维护和社会公正的问题。而在这其中,刑法的内涵也越发丰富深入。对于一名法律专业人员来说,深入理解刑法学的内涵和适用原则,是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

第三,刑法学讲义让我认识到刑事责任的重要性。刑事责任是刑法领域的核心问题。刑法学的讲义通过分析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适用原则,培养了我对刑事责任问题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刑法学讲义的案例分析让我意识到,在刑事责任问题的裁定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做出公正的判断。这要求我们在研读刑法学讲义的过程中,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还要学会批判性思维和判断力,以便在实践中正确运用刑法的理论。

第四,刑法学讲义让我进一步明确了法治的重要性。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也是刑法学的核心价值。刑法学讲义强调了通过法律制定和适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性。通过对刑法学讲义的研读,我明白了法治在刑法领域的重要作用。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才能让刑法得到充分的实施,保障人民的公正权益。

最后,刑法学讲义使我感受到了刑法学的魅力和深厚内涵。刑法学作为法学科目的一部分,其学科特点和实践价值不容忽视。刑法学讲义中丰富的案例分析和理论论述,引发了我对刑法学深入研究的兴趣。对于我这个法学专业学生来说,深入研究刑法学,既是对法学专业的追求和热爱,也是对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的坚持。

总之,刑法学讲义的研读使我对刑法学的重要性、广泛适用性、深入内涵等方面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刑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科目,其学科特点和实践价值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通过对刑法学讲义的深度研读,我也更加明白了自己在法学专业学习中的责任和使命。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对刑法学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为维护社会公正与法治精神贡献自己的力量。

实用刑法讲义读后感(通用13篇)篇十一

读完一本名著以后,相信你心中会有不少感想,记录下来很重要哦,一起来写一篇读后感吧。怎样写读后感才能避免写成“流水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经济学讲义》读后感,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之前在追《奇葩说》时,有个问题让我沉思许久——雨天外卖小哥晚点,要差评吗?开始,我的秒回答案就是“不要”,和我年纪相仿的人冒着大雨为我服务,迟到也情有可原,或许在我遇到此类事情时,我希望被温情以待;在我听完辩手们的论点后,有一条戳中我的痛点“如果不差评,对其他在雨天送外卖的小哥不公平”。做个理性人需要冷血吗?还是说做个温情的理性人太难了!

恰好此时,我有幸翻开了《奇葩说》导师薛兆丰的《经济学讲义》,本书通过118个经济学案例,贯通中西古今,来解释这光怪陆离的复杂世界。结合理论与现实,从简单的成本、价格、交易等到员工与老板的议价能力、产权兴起的动力。深入书本,使得我换了一种思路看世界,站在经济学的角度辩证地评判事物,从而做一个温情的理性人。

本书的金句非常多,以下我摘抄的几条,曾令我茅塞顿开。

有人的地方就有交易,有交易就有价格,有价格就有波动,有了货币就有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公平背后是效率考量,不是单人的效率考量,而是整体社会长远发展的效率考量;小圈子靠爱心,讲同情;而世界靠讲市场讲规则。权利来自人类的经验,尤其是那些惨痛的经验、那些巨大的错误。

所有的伤害都是相互的,不是一方在伤害另一方,而是双方为了不同的用途,在争夺相同的稀缺的资源。

我们的晚餐,并非来自屠户、酿酒商或者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

从大一第一门课《西方经济学》到大四的最后一门课《财务报表分析》,无论是经济学角度还是会计角度,从来没有离开过“成本”。而这一简单的概念在应用于生活:买菜、买车等。当我在阅读第二章《成本,不要只盯着钱》才感到惭愧,自己的见解很肤浅。

“成本就是放弃了的最大代价”

我觉得其实用“机会成本”考量成本不是应该更好吗?比如在毕业季,有人选择继续深造,有人选择进入职场,假如我选择读研,两年产生的是费用,那么我读研的成本假设为10万,而与我情况相仿的'同学可能进入了券商,顺便赶上了经济繁荣,他两年赚取了20万。那我在算自己学习成本时,20万应该更合理。尽管学习是为以后的价值增值,但用20万定义不是更能时刻警醒着目前自己失去的20万吗?才更有争朝夕,不负韶华的动力吗?其次,置身于相对的世界,而不是孤零零地计算绝对数,更符合市场化。最后,身为会计记账时确实需要用10万,这叫财务记账,会计不光是监督和核算,我的时代会计更应该是决策,所以在决策时,20万是与整体大环境贴近,便于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此外,沉没成本、边际成本也需要特别关注。

第114讲《阿罗不可能定律》,我发现视角及其重要,这能决定我们成为怎样的人,怎样的管理者,管理出什么成果。书上说:

“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这样的经验:虽然开会是民主的,虽然大家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虽然最后都是投票表决,但是那个会议召集人、主持会议的人实际上才是最重要的角色,因为投票的结果在他选择投票方案时就已经被决定了。”

有时候统治我们的往往是最意想不到人或事,这让我不得不反思温水煮青蛙的故事,从小就被告知,我们要有危患意识,我们要走出舒适区。现在我发现,无论做怎样的青蛙,永远都是别人盘中的棋子,在进行商业行为时,在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链条中增强话语权,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做温水煮青蛙的人,才更能够统筹大局。

通过阅读,这本书不但拓宽了我的思维,更是让我重新审视,我该怎样定位自己。作为会计系的学生,随着规模经济即财务软件的边际成本降低,单纯的做账很快会交给低成本、高效率的人工智能取代,财务、会计是微观的,经济更加宏观。

实用刑法讲义读后感(通用13篇)篇十二

《刑法讲义》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掌握好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对于今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学习这个课程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关注的是如何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下面我将分享一些关于《刑法讲义》学习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理论知识的学习与融会贯通。

在学习《刑法讲义》这个课程的过程中,我们主要掌握了刑法基本理论、刑法主要罪名、刑法各种刑罚等方面的知识。结合教材,我们应该实际操作国家法律和司法实践,总结出相应的理论和经验,使自己能够更好地适应和适应国家法律体系的实际运作,并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职业价值。

第三段: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刑法讲义》这门课所涉及的许多理论都与案例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们可以通过这些案例来展现我们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并将刑法理论应用于具体实践中,从而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我们应该及时总结学习到的案例,避免在实践中出现错误的决策或行为,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判断能力。

第四段:态度决定一切。

在学习《刑法讲义》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态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应该具备良好的学习态度和自我管理能力,积极参与课程讨论,引导和促进复习和学习的积极性。学习课程的成功关键在于态度,学习者应该树立激情和自我激励,认真领会法律知识,培养思考和思考的能力,提高自己的学习兴趣和能力。

第五段:结论。

在学习《刑法讲义》这门课程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实践的结合,注重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树立良好的学习态度和自我管理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增强自己在法律职业中的竞争力,并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实用刑法讲义读后感(通用13篇)篇十三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其行为对象是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上述对象必须是部队在编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

2、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采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构成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不同,不需要数额较大,即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本罪,这是由于所盗窃、抢夺的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3、犯罪主体为军人。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五节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居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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