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演讲稿开场白 投标服务解决方案(汇总9篇)

时间:2023-09-12 作者:翰墨投标演讲稿开场白 投标服务解决方案(汇总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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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演讲稿开场白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v^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v^发展改革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制订,报^v^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v^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v^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v^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v^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v^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v^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v^发展改革部门会同^v^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v^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九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八十二条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八十三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投标演讲稿开场白篇二

投标事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把电子招投标系统应用到建设工程将开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新里程。下文是招投标实施方案批复,欢迎阅读!

招投标实施方案批复一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报检测设备公开招标的请示》(嘉运〔2015〕5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要求检测设备公开招标的请示,请通过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具体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专此批复。

招投标实施方案批复二

花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标演讲稿开场白篇三

1、产品的制造和检测均贴合国家标准。

2、产品在有专业检测人员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各项指标到达贵处的要求。

3、我方所带给的产品在质保期内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我方愿意承担一切职责。

我方确保所带给的产品按照需要方要求时光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若贵处有特殊要求,需提前完工的,我方可与贵处协商,确保及时满足贵处的需求。

三、若供应商所带给的货物开箱后,发现有任何问题(包括外观损伤),须以使用方能理解的方式加以解决的:及时维修更换和换取全新产品。

四、在质保期内,同一设备、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三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我方承诺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设备,并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服务。在质保期外,带给设备的更换、维修只收取零配件成本费用,不收取人工技术和服务费用。

五、售后服务潜力及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我方承诺应能保证使用方更换到原厂正宗的零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投标人应写明保修期后的维修收费标准,维修备件库地点及厂家维修站地点。

1、售前服务。设立专门的销售服务机构,公司将会安排相关专业人士负责到场教正确及时的使用。

2、售中服务。为防止用户使用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公司将派相关技术人员到基层向用户进行技术指导。确保正确使用该产品,让用户用得安全,放心。

3、售后服务。我公司在2小时内响应维护服务,12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为更好的做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及时接收用户反馈的问题,公司设有专门的宜宾售后服务电话:13508180258,有专业人员接听并及时做好反馈记录,并带给解决问题的法。如有需要到现场指导的,公司会在24小时之内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及时指导。

4、售后服务申明:本公司所带给的服务均为免费服务。

1、设备正常运行验收后,我公司指派专业工程师负责在现场为贵单位带给不受人员限制的维修和使用操作培训,每年公司组织培训2次。培训资料包括:设备正确操作使用知识;识别初级故障及必要的恢复方法;常见故障排除方法。

2、定期派专业人员到业主处查看设备运行状况。采用“会诊制度”与“奖惩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彻底解决出现的问题。

投标演讲稿开场白篇四

1.1交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1.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前15天内交货。

1.3交货方式:设备到达指定场所后,用户检查合格后方可交货。

1.4运输条件:专用汽车运输,运费由我方承担。

2.1产品到达用户指定地点后,由用户组织检查设备。

2.2、检查标准:

2.2、1质量检验方式: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程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产品检验的企业产品说明书进行产品检验。

2.2、2数量检验方式:根据合同要求和包装清单、产品配置清单与产品组件三者一致,附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出货合格证、手册等技术资料。

4.1产品使用中遇到问题时,我们保证在2小时内回答。如果技术人员需要在现场解决问题,我们将立即安排技术人员和本公司的自备车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

5.1本公司根据招标文件产品技术参数和用户实际情况,本公司选择中级以上优质产品,保证设备和材料性能稳定、质量可靠、价格低廉、质量好的优质产品。

本公司与生产商签订技术支持合同,生产商承担全部技术支持,公司代理的产品技术指标均能满足标书的要求,为保证供应商、购买者、厂商三方责任落实,本公司计划在商业运营中采用三方技术服务协议,最终用户可随时找到相关公司和人员,处理遇到的问题。

投标演讲稿开场白篇五

一、仓储服务

1、提供全天24小时综合物流服务:

可根据客户公司企业营销及战略发展要求,提供全天候、不间断仓储服务,使客户公司在同行业的在销售物流中能够提供鲜明的个性化服务,增强企业竞争实力。

2、应用完善的仓储管理系统:

3、提供科学的报表系统:

4、采用条码管理系统:

5、优化物流配送线路:

6、动态库存管理:

7、科学设计物流中转库:

投标演讲稿开场白篇六

一、谈判前的准备工作要充分

1、人员选择

参与合同谈判的人员,层次要分明,权力要适当,组成结构要合理;首先要选择那些对情况熟悉、思路敏捷、口齿伶俐,不吃生、不俱生,为人沉稳,敢于发言,具有语言扇动能力的更好。

2、资料准备

不仅要准备关于已方立论的所有证明材料,还需要有关于对方立论的资料,对方可能提出的证明资料等等,一定要全部准备到位,不遗漏,存放有序,使用方便。

3、熟悉资料

孙子曰:“知已知彼,百战不殆”,所有谈判人员都必须要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务必将已方观点、证明依据及来源、存放位置和对方的论点及可能出现的证明依据详熟于心,烂熟于心,必须打有把握的仗。

4、立论要清晰、要准确

正方立论要很明白、很清晰地表达出已方的目的和要求,并准备充分的证据;反方立论要找准对方立论的突破口,一针见血,然后,旗帜鲜明地提出已方论点和论据。

5、要充分分析各种可能性

谈判前,要与对方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立场分析对方会提出的反对意见、理由及依据,从而准备出充足的澄清、反驳证据、依据,如无充足的反驳证据、依据,应能找出抽换话题、尽量回避的理由;实在不行,就应当改变上面的立论。

6、在社会上创造有利于已方观点的舆论,对外造势。

7、充分打听与谈判方有关联的社会关系和对我方观点有影响的单位,争取他们的支持,即对外寻可借之势。

8、最好能了解清楚对方的谈判人员的职别、权限、背景及习惯和嗜好。

二、谈判中的技巧

1、首先观察对方谈判人员与已方掌握的情况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尽可能分析一下,或托辞了解一下变化的原因。

2、尽量让对方先提意见,如不能,已方表述一定要言简意概,立论明确,依据充分,语言轻重有度,不俾不伉。

3、谈判中密切注意对方的言语、神情动态,适时记录对方的关键语言、立论、依据,立即加以分析,寻找漏洞。尽量不插话,让其详尽陈述。

4、针对对方的立论、依据,尽量利用已方所准备的材料中已有的证据反驳;如没有已准备的证据,现场新提出的观点、证据一定要严谨,语言一定要沉稳,绝不能露出惊慌之色。

5、对对方的挑衅形为一定要做到宠辱不惊,不俾不伉,对对方的过激形为可适当表现出懊色,可怒目相视,以势压他。

6、当对对方论点或论据没有充分反驳理由时,或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一次谈判难以达成统一意见时,应适时要求休会。

三、休会期间的工作

1、谈判小组成员及时沟通、交流、讨论,分析这次会谈的得与失,及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可能性,形成初步谈判结论。

2、将谈判过程及各方观点、依据及初步谈判结论向公司领导层汇报,征求领导意见,争取领导支持,确认公司的最大让步和自已的权限。

3、争取寻找到与对方谈判代表能够会后交流的机会。

4、进一步完善谈判过程中发现的已方准备不足的资料和论据,尤其对对方观点和论据的分析,提出已方的进一步准备材料。

5、形成下一次谈判的新论点、论据及纲要,准备材料,准备进行下一次谈判。

四、恢复谈判中应适时让步,力争共赢,求同存异,达成共识

1、对双方观点逐条分析,逐条过堂,当双方观点接近时,一定要适时让步,做到相互理解、相互支持。

2、差异过大的观点难以达成一致时,可以暂时搁置,以后再寻找恰当的处理机会。

3、共赢才是硬道理,只有共赢,双方才能达成共识,故当对方观点接近已方底限或权限时,应及时达成共识。

4、会议纪要一定要及时完善,及时签字。

5、后续工作不得拖延,会谈结论应及时敦促履约。

和温总理学冲突处理

温总理抱病远赴“7.23” 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此次事故,仅用寥寥数语,就化解了当事双方尖锐的争端和甚嚣尘上的民怨,彰显其高超的冲突处理水平。我在总理讲话原文基础上进行了初步分析,和同行一起学习探讨如何解决冲突。

温总理:大家作为遇难者的亲属,失去亲人的痛苦,心情我完全理解,我的心情和大家一样非常沉痛,(点评:缓解策略,以情入手,和遇难者亲属求同取得一致和认同)谁都有父母、丈夫、妻子、儿女,谁都有亲人,亲人遇难,是多少钱也换不来的。(点评:移情处理,即站在遇难者亲属立场,设身处地,将他心比我心)让我借这个机会向大家表示亲切的慰问,我给大家鞠个躬。(点评:以情动人,关怀以示同情,鞠躬以示诚意)

策略。问责到底,让逝者安息是给生者安慰。如在此处责成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话,就更好了)

第三件事是你们提了一些具体的要求,比如大家都关心的理赔问题。(点评:再处理善后问题,主要是当事方关心重点的物质方面)我想跟大家说句心里话,我刚才听到为理赔款而争执感到非常难受,因为人的生命是多少钱都买不来的。遇难者亲属还是讲道理的。理赔是对生者的一种安慰。(点评:缓和策略,解决死者身后事,生者今后事)其实,我知道,亲属要的是公道。我相信这件事情会合情合理的解决。(点评:回避策略。只说相信,没有承诺)同时,不是给完钱就算完事,大家回到家乡,如果家里还有困难,社会还要给予关注,要特别注意照顾好他们,使他们心里能得到慰藉,使未成年的孩子能好好学习,使老人得到照顾。(点评:解决问题策略。解决遇难者亲属后顾之忧,达到或超出其期望值)

另外,遇难者遗物清理也是善后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点评:进一步处理善后问题,主要是当事方关心重点的精神方面)有人把遇难者的遗物仅仅看成是一件物品,我认为不是的!遗物清理也是对死者的尊重,对生者的安慰。所以对于能够寻找出来的遗物,应该尽力寻找,要把能够寻找到的遗物主动让人们去认领。对每件遗物,都要十分注意保管。我们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应该把人民放在心上,主动做好工作。(点评:合作策略。让有关部门认识到遇难者遗物不仅仅是一种物品,而是死者和生者的精神维系,从而要求有关部门采取合作态度,去尽力寻找遗物)

本人将温总理的冲突解决方法总结如下: 洞悉人心,以人为本; 始终动情,冷静理事。抓住要害,兼顾大局。策略得当,方法多元。

如果温总理能够表达歉意(因为铁道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铁道部出了问题,国务院理应担责),并对处理此事的范围、时间、质量要求得再具体一点,做出承诺,再提出主动预防措施要求,那就堪称完美了。不过,也实在太难为他老人家了,当总理着实不易啊!更何况我辈如能学到总理的一招二式,便可管好项目中的冲突了。

附笔:作为公民,我们将对落实情况密切关注。

说明:仿宋字体为温总理讲话原文,括号内加粗楷体为本人

投标演讲稿开场白篇七

及时与业主单位进行必要的沟通,是我们招标代理机构一项最重要的工作程序,也是保障招标代理机构工作成功的基础。

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与业主单位的沟通主要包括事前沟通、始终沟通和事后沟通几个阶段。其沟通方式包括正式沟通、非正式沟通、项目会议和项目情况报告报表等,将沟通贯穿于整个项目代理全过程中。

1、向业主单位介绍我们公司的情况,包括人员结构、技术力量、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以增强业主单位委托我们进行招标代理的信心。

2、与业主以会议或其他形式了解宿城区耿车镇大同村秸秆气化入户管网工程建设背景、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以及业主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设想等一系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情况,为制定招标代理方案做准备。

3、了解工程项目的筹划进展情况,如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种手段的办理情况、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委托代理单位开始招标的阶段性起点等等情况,为进一步细化招标代理工作方案取得依据。

1、工程招标代理方案的沟通。

2、工程初步发包方案制定的沟通。

3、招标代理时间安排的沟通。

4、招标方式的沟通。

5、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方面的沟通。

6、资格审查方式的沟通。

7、资格审查条件的沟通。

8、评标、定标办法的沟通。

9、合同草拟过程的沟通。

10、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预算造价编制过程的沟通。

11、关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质疑和澄清的沟通。

12、开标、评标、定标前的沟通。

1、招标人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方面的沟通。

2、协助招标人催缴履约保证金、中标差额保证金。

3、及时进行招标投标备案。

4、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5、工程施工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6、合同条款的事后服务。

7、工程预算期间的后续服务。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包括必选条件和可选条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更改涉及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还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更改的内容在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明确。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企业及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工程情况;

(三)在建工程一览表;

(四)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

(五)拟分包企业情况;

(六)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的情况。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时间应视工程情况及资审内容多少确定,应当给投标申请人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留出合理的时间。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必须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要求。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六)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七)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许可的从事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合理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企业的资质类别要求。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是指: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人必选的必要合格条件外,招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必要条件的条件。

小型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一般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投标演讲稿开场白篇八

招标实施方案 单 位:

1、业务联系及洽谈,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2、与业主进行技术洽商,据此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含评标办法)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1)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

(3)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4)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

(5)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7)评标的标准与方法;

(8)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3、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向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拟招标项目的立项批文、规划许可、报建证明、建设资金来源及落实证明。

(2)招标方案包括:项目概况、招标内容、招标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活动时间安排等。

(3)代理招标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4)拟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

4、管理部门审核后,发布招标公告;

5、按招标公告要求接收投标企业报名资料;

6、编制招标文件,接受监管部门审核;

7、招标备案;

8、发出招标文件;

9、接收、汇总、整理投标人提问,组织业主等有关单位进行回答,编制招标答疑文件。如果需要,也可以组织召开面对面的现场勘查和投标答疑会。

10、发放招标答疑文件,并办理招标答疑文件备案。

11、与业主进行开标前洽商,依据招标文件拟定开标会程序,编制开标、评标文件,确定业主评委名单及评标专家抽取原则。

12、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开标准备工作:制作开标、评标表格,邀请有关部门,准备有关设备,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13、开标

(1)投标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投标,并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记录。

(2)接待贵宾、专家,并登记签到。

(3)主持人、业主、监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就座主席台,贵宾、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就座台下。

开标会议基本程序如下:

a、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b、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c、监标人宣读《招标工作纪律》;

d、监标人审验各投标人资质证书原件;

e、各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检查标书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f、开启技术标。休会(标书送评标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h、投标人对唱标结果签字确认;

i、休会(评标、定标);

j、复会,宣布评标结果,公布投标单位得分;

k、会议结束。

14、评标工作伴随开标工作同时进行。资格审查文件开启之后随即进入评审程序。

(1)组建评标小组(开标前半天)。由监管单位开具介绍信,由代理机构在主管招办平台统一抽取评标专家。

(2)阅读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掌握评标关键内容。

(3)阅读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4)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

(5)询标、综合评审。

(6)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评标定标方法;

投标演讲稿开场白篇九

一、核准渤海银行武汉分行行长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分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分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20xx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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