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书(优秀12篇)

时间:2023-11-10 作者:影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书(优秀12篇)

服务月旨在培养社区居民的互助精神,增强社区凝聚力和归属感。这些服务月范文既是对过去服务工作的回顾,也是对未来服务工作的展望和启示。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书(优秀12篇)篇一

副组长:张丽霞。

成员:季淑清唐伟东赵明伟。

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本单位消防安全常识的普及教育,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和有关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养老机构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基本技能。

(3)认真搞好各项物质保障,严格按应急预案要求积极筹储,落实饮食,防冻防雨、抢救设备等物质准备工作,强化管理,使之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4)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吗,利用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救护工作,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加大检查力度,抓好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面保证和促进养老机构安全稳定。

应急前准备:

领导小组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和警报,全面组织各项消防救护工作,随时准备执行应急任务。

应急过程行动:

1、领导小组得知消防紧急情况后,立即组织各种救护队伍迅速集结待命。

2、迅速发出紧急警报,组织仍滞留在建筑物内所有人员撤离。

3、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建筑进行全面检查,封堵、关闭危险场所,停止各项室内大型活动。

4、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管理,加强供电输电、机房等重要设备、场所的防护,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5、迅速开展以抢救人员为主要内容的现场救护工作,及时将受伤人员转移并送至附近医院抢救。

6、加强重要设备、重要物品的救护和保护,加强养老机构值班值勤和逻辑,防止各类犯罪活动的发生。

1、加强对养老机构人员的宣传教育,做好老人的思想稳定工作。

2、加强各类值班值勤,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掌握养老机构情况,全力维护正常生活秩序。

3、迅速了解和掌握养老机构火灾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书(优秀12篇)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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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与乙方关系: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签订本服务协议。

二、甲方义务:

甲方应配备适合老年人生活起居的基本设施,同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在老人入住期间,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和家属要求,按照护理等级,提供相应的照料老人日常生活起居、环境及个人卫生的服务。甲方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老人的状况,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提供报刊棋牌影视等文化娱乐设施,组织老人开展适当的活动,并帮助老人进行心理调适和处理好老人之间的关系。

一日三餐实行科学配餐,荤素搭配,尽量满足老人所需的`均衡营养;及时清扫房间,保持乙方老人生活环境舒适、洁净;保证饮用开水充足;及时清洗乙方换下的衣服;至少每月更换清洗床上用品一次。对于介助、介护老人按照护理等级提供相应的洗头、洗澡或擦身等服务。甲方提供热水、无绳电话方便老人。

三、

乙方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管理。文明休养,维护公德,老人之间要和睦相处,不能打人、骂人。爱护甲方的财物,节约用电、用水。损坏甲方设施及私人物品要照价赔偿。

(二)遵医嘱并配合护理。入住老人须配合甲方履行护理义务,还应在患病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三)及时交纳各项费用。对日常清洁卫生的费用和疾病治疗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四)乙方外出时要请假,并应在甲方设定的登记处进行登记或有家属陪同。

(五)乙方代理人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代理人联系中断引起的责任,由乙方代理人承担。

(六)保管好自己的私人物品。贵重物品、大量现金应交甲方服务台代为保管或储蓄。

四、入院时乙方代理人须将乙方基本资料、身体自理状况及脾气秉性、生活习性、特殊爱好、既往病史、住院史、药物过敏史等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并完整填写《入住申请表》。

乙方入住前如已经过体检,或三个月内曾在医院进行检查或治疗的,应向甲方提供体检报告或医院病历;如无相关体检证明,则乙方代理人确认并保证入住老人未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适合养老院集体居住。乙方入住甲方期间因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所引起的侵权责任由乙方代理人承担。

五、甲方为乙方老人免费提供测体温、量血压服务。甲方与签约的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可为乙方提供常见病和老年病的诊疗服务(免出诊费),医药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因受伤或疾病危重需抢救的,乙方代理人委托甲方采取以下_____种措施(选择)。医院的医疗检查费用由乙方及代理人承担。

1、先行送二级以上医院或乙方指定医院进行抢救,及时通知乙方代理人。

2、先行通知乙方代理人,等候乙方代理人来养老院处理。

乙方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或授权,如因乙方代理人懈怠等原因造成病情加重,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乙方老人有老年痴呆或类似症状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自身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由其监护人承担。

七、甲方其他责任免除。

1.因不可抗力或老人自身原因(含疾病、并发症)造成老人衰老、病情加重甚至身故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仅接受乙方代理人的委托,帮助照顾乙方的饮食起居和个人卫生。由于养老服务对象群体的特殊性以及生命的自然规律,老人又是在养老院长期居住,因此,除非甲方有明显的过错,或是由甲方提供的设施、服务直接导致的损害结果,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老人请假外出或亲属带乙方老人外出,甲方不承担乙方外出期间除保管交管物品外的其他责任。

4.未经甲方保管的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如果丢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5.因服用自带药品、食品或使用自备物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6.因乙方不遵医嘱、不配合护理并经通报代理人知晓,造成甲方无法履行义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双方安全义务:

1.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的,甲方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2.甲方在楼前设置值班,外人入内均需登记。

3.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间内装置其他设备,不得使用电炉、油炉等危险用品,电热毯、电吹风等自备电器要经甲方允许后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使用。

4.乙方认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或对于某种器材或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明时,须向甲方及时说明并服从甲方的安排与指导,否则甲方对可能的伤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5.乙方突发传染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并按照行政部门相关法规执行。

6.如乙方身体状况已超出甲方服务范围,乙方代理人接甲方通知后应及时联系转院或委托甲方协助转院。乙方及其代理人要求继续留住甲方处的,如因此发生不良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转院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如下费用。伙食费、护理费等费用可以随物价上涨及乙方护理等级的改变而作相应的调整。收费调整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代理人。乙方所用的医药费用,按实际发生额随时收取。按月计算的费用以半个月为结算单位: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结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结算。老人临终服务费用为_____元/人。

1、一次性入住费_____元。

2、床位费、伙食费、护理费三项合计每月_____元。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医疗备用金_____元。

4、空调取暖费_____元。

5、电费(指自带家用电器并经甲方同意)根据家电功率核定每月_____元。

6、预交小额支出备用金_____元。

首次交纳款项合计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十、本协议执行期间为: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协议期满时双方要结清所有费用。协议期满结清费用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之消灭。乙方需继续入住的,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协议期间乙方身故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十一、如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可单方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退还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

1、甲方认为乙方的身体状况超出了甲方的护理能力;。

2、乙方患传染病、精神病等不适合群居的疾病;。

3、乙方有过度暴力、自残、盗窃、诈骗倾向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并有多名老人投诉;。

4、乙方涉嫌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乙方未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或赔偿金;。

6、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

十二、乙方如住院治疗或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甲方义务,乙方可解除协议。

协议解除后,甲方应退还乙方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如乙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除医疗备用金外,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十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书(优秀12篇)篇三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市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用地、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和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

规划、计划、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第七条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

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四)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八条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六)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第九条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

第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养老服务机构在取得《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

第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

第三章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为收养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教育、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由市民政局拟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年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收养服务合同。收养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送养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收养的老年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四)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养老服务机构收养老年人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体检证明,不得接收传染病人和精神病患者。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收养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社区医疗机构建立联系,定期为老年人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发现患传染病的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通知其送养人。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

第十八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护理服务人员,根据收养的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开展护理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编制老年人营养平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老年人的膳食制作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

第十九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给老年人使用的餐具消毒,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

第二十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配置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组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非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的不同类别制定。

第二十四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该机构的房屋、土地、设备等作其他用途的抵押。

第二十六条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改变用途的,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膳食经费建立专门帐户,并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公开帐目。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以及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本市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养老服务机构年检不符合条件或者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不得继续开展服务活动,由民政部门收回其执业证书。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对未取得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养护服务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做好善后工作。

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养老服务机构以该机构的房屋、土地、设备等作其他用途的抵押的。

(三)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养老服务机构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规范、不符合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养老服务机构违反收养服务合同、侵害收养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及其家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现已执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民政部门补办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政服务机构自查报告。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书(优秀12篇)篇四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养老服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了解养老服务机构的真实情况,我参与了一次走访活动。通过这次活动,我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也积累了一些与养老有关的心得体会。

首先,走访养老服务机构让我有了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养老服务机构通常包括养老院、护理院、疗养院等,它们提供住宿、饮食、医疗、康复等服务。我发现这些机构的规模不一,有的可以容纳几十人,有的可以容纳上百人。管理得好的机构环境优美、设施齐全,而一些小型机构的设施条件有限。我还了解到,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也针对部分高龄老人提供日间照料和上门护理等服务,以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需求。

其次,我也发现了一些现存问题。首先,一些养老服务机构存在设施不到位、设备破旧的问题。在某些机构,老人们的住宿条件简陋,很难保证他们体面地过晚年。其次,一些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有时,工作人员的态度不够亲切,等级观念较为严重,缺乏耐心和责任感。这些问题的存在让老人们的生活质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此外,一些机构的费用较高,让一些老人无法负担。这些问题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和改善。

然而,我也看到了一些养老服务机构的亮点和变化。首先,有些机构注重课程和活动丰富多彩,老人们可以参与一些手工制作、音乐、舞蹈等活动,丰富自己的生活。其次,一些养老服务机构引入了社会资源,给老人们提供了一些健身、养生、文化娱乐等服务。这些举措让养老机构变得更加有活力,提高了老人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有一些养老机构与社区联动,通过组织老人参与社区活动,促进老年人与外界的交流与互动。

通过这次走访,我对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有了一些思考。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力度。提高设施和管理水平,确保老人们能够在养老机构得到安心、舒适的居住环境。其次,社会各界应加大对养老服务的关注和支持。鼓励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投入养老服务领域,提供多元化的服务方式。同时,也要推动更多的互助社区、老年学校等设施的建立,让老年人参与社会,保持积极的人生态度。最后,养老服务机构应更加注重老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建立健全的老年护理体系,引入专业护理人员,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品质。

总之,通过这次走访养老服务机构的活动,我对养老问题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养老服务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但也有许多新的亮点和变化。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和养老机构改革是建设良好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一步。让老年人在晚年享受到尊严、幸福的生活,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愿望。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书(优秀12篇)篇五

养老服务机构是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的话题,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养老服务的需求也与日俱增。为了解这一领域的最新情况,我特意前往走访了几家养老服务机构。在这次走访中,我收获了很多,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模式、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第一家养老服务机构是一家民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居家养老、代办事务和休闲娱乐等多种服务。在走访过程中,我发现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与社区合作,为社区居民提供定期上门服务,解决了许多居民的生活难题。此外,该机构还设立了老年大学,为老人们提供学习机会和丰富的课外活动,使老年人可以充实自己的晚年生活。我对这一机构的服务模式印象深刻,它在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同时,也为老年人们提供了社交和学习的平台。

第二家养老服务机构是一家公立机构,主要提供养老院和临时看护的服务。在参观养老院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工作人员的专业和热情。他们精心照料每一位居民,提供温暖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生活服务。此外,养老院还设有康复中心和活动中心,为居民提供身心康复的机会和丰富多样的娱乐活动。我对这一机构的设施和服务质量非常满意,它为老年人提供了一个安全、有爱的家。

第三家养老服务机构是一家社会组织,主要依靠志愿者提供服务。在参观过程中,我看到许多热心的志愿者为老人们提供帮助和陪伴。他们陪老人聊天、教老人做手工、引导老人参加各种活动,让老人们感受到了社会的关怀和温暖。虽然这家机构的规模不如前两家,但它通过社会组织的形式,发挥了志愿者的力量,为老年人提供了爱心服务。我对这一机构的运作模式非常钦佩,它以少量资源换取了大量的社会贡献。

经过这次养老服务机构的走访,我对养老服务行业的前景更加乐观。养老服务机构在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和关爱。在这个充满挑战的领域,私营企业、公立机构和社会组织各自发挥着自己的优势。同时,政府也在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发展。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养老服务机构会越来越完善,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质量。

在总结这次走访养老服务机构的心得体会时,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性和创新力。无论是民营企业、公立机构还是社会组织,它们都在为老年人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和关爱。而在这个过程中,志愿者们更是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我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人参与到养老服务的行列中来,为老年人的晚年提供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养老服务机构不仅仅是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更是一个温暖的大家庭。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书(优秀12篇)篇六

第一条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举办和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机构编制、工商、税务、建设、国土、财政、价格、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事、民政部门对扶持和发展养老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七条开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三)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开办养老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备案。

第九条养老机构的服务、管理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养老机构符合上述两个规范的,可自愿向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证书。养老机构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涂改。

第三章服务管理。

收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按有关规定到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

休养人员是指自愿到养老机构按合同约定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收养人员,在完成收养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养人员。

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服务对象。对其接收收养人员的,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其亲属、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期限和地点;。

(四)收费标准和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市民政部门可以制定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参考使用。

(一)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

(三)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

(五)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

养老机构注销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接收收养人员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供养标准支付。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范围、服务费用以及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和工作人员工作细则以及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和奖励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和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养老机构应当向捐赠人、民政部门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可以建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三)开展行业统计、培训和咨询,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四)协调养老机构之间及养老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五)开展其他行业自律、服务、协调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可以定期组织营养、医疗、护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和热心老年事业的社会人士,对养老机构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质量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扶持与鼓励。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养老机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交排污费;。

(二)免缴残疾人保障金;。

(四)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当地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审批;所办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第二十四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电、用水、用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优惠;。

(四)国家机关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费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五条国家和本市对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还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办理或者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提供养老服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约定使用捐赠、资助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的。

有前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民政部门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还可以取消给予的扶持优惠措施,并追缴违法行为存续期间已减免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服务对象、送养人与养老机构在养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扶持与鼓励参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养老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书(优秀12篇)篇七

潜下心来,河南省万家园集团用了16年的时间,悄悄地在这个地方打造养老产业集群。如见,以莲花湖养老城为“芯”、以莲花温泉颐养小镇、黄金川健康谷、猿人山养老庄园、丹霞禅谷安氧院为“瓣”的“一芯四瓣”养老产业集群已显现。这里,国际化、信息化的老年医疗养护基地已初现规模。这里,是全国首个养老产业集群、河南重点特色产业集聚区以及南阳新型养老基地。

这个产业集群,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角”精神在基层的真实体现。万家园丰富的养老社区建设实践,为新时期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提供了生动的图景;其典型经验揭示了中国养老服务业在转型发展期的新趋势。

整合社会需求。

“三个发展欲望”催生“一芯四瓣”

“未富先老”,是我国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由于人口规模和因应的人口政策,目前我国正在逐步进入一个老龄化社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突破1.77亿人,占人口总量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接近1.2亿人,占8.87%。研究机构的统计表明,中国自1999年初开始向老龄化社会转型,到2012年发展成60岁以上老人2.2亿。预计2015年60岁以上老人将超过3亿,到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逐渐进入老龄化国家。

“未雨绸缪”。早在16年前,万家园经营团队发现,养老产业充满发展机会。董事长邢清鑫有自己的一套经营理念,就是在“三个发展欲望”的结合点上,寻求企业发展的新支点。哪三个发展欲望?政策欲望、地方欲望和企业欲望。

政策发展欲望,是万家园坚定发展养老产业集群的“定心丸”。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心系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养老事业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强调:“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角。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促进养老服务于医疗、家政服务、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领域互动发展。使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增长明显快于服务业增长,形成一批养老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

“未雨绸缪”。早在16年前,万家园经营团队发现,养老产业充满发展机会。董事长邢清鑫有自己的一套经营理念,就是在“三个发展欲望”的结合点上,寻求企业发展的新支点。哪三个发展欲望?政策欲望、地方欲望和企业欲望。

政策发展欲望,是万家园坚定发展养老产业集群的“定心丸”。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心系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养老事业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强调:“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角。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促进养老服务于医疗、家政服务、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领域互动发展。使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增长明显快于服务业增长,形成一批养老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

企业发展欲望。“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20多年来,万家园集团一点一滴地积蓄着发展的能量,从单一的地产开发,发展成现在集地产、商业、旅游、文化、工矿等多元化发展的企业集团。现在,万家园这个时候可以“纵身一跃”了。“南阳有丰富的生态资源、深厚的文化积淀,如果万家园嫁接养老产业集群的翅膀,就不仅能够使企业发展再上一个台阶,而且通过满足社会对养老的多样化需求,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在充分研究“三个发展欲望”的集结点上,万家园开始全心全力,开始深耕“养老产业集群”。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书(优秀12篇)篇八

成员:李尹雷先锋李子艳李小芳雷亚伟。

王守才华建中。

本预案适用于养老院内可能发生的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对自伤、伤人、跌倒、噎食、走失等事件。

(一)对于突发性事件,实行应急小组负责制。

(二)应急小组可以随时调集人员及交通工具。

(三)敬老院发生突发事件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应急小组报告。

(四)应急小组接到突发性事件报告后,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件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

(五)应急小组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大小,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汇报。

(六)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的将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体表接触污染的血及体液。

1.迅速、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物。

2.流动水冲洗被污染部位,使用肥皂或消毒液冲洗消毒。

3.更换清洁衣物。

(二)锐器刺伤。

1.保持镇静。

2.迅速、敏捷的挤压受伤部位,使部分血液排除,相对减少受污染的程度。

3.同时用流动水冲洗。

4.冲洗后立即用消毒水消毒受伤部位。

5.对伤处进行适当的覆盖、包扎,必要时出外科急诊进行伤口处理。

(一)入住人员发生摔倒、坠床,应立即赶赴现场。

(二)通知医生对患者的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并检测血压、心率、呼吸、意识,必要时拨打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三)如病情允许,将患者移至床上。

(四)及时上报领导,并通知家属。

(五)做好照护记录。

(一)发现入住老人走失立即寻找并通知值班人员。

(二)及时上报领导,并通知家属。

(三)查找老人家属联系电话,通知家属协助查找。

(一)发生误吸或噎食时,立即使病人采取俯卧位,头低脚高,扣拍背部。尽可能使吸入物、噎食物排除,同时拨打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二)及时清理口腔内痰液、呕吐物。

(三)通知医生测量生命体征。

(四)及时上报院领导,并通知家属。

(五)做好照护记录。

(一)老人使用热水袋等取暖发生烫伤后,立即取走引起烫伤的物品(热水袋、电暖炉等),尽快脱去热水浸渍的衣服,立即用自来水冲洗或浸泡的清水中或使用浸湿的毛巾湿敷。

(二)立即报告领导,安慰老人以减轻他们的'恐惧和焦虑心理。

(三)烫伤处皮肤发生水泡时,尽量不要弄破水泡,局部涂烫伤膏或保持干燥。

(四)必要时拨打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五)做好照护记录。

(一)立即报告领导,联系医院组织救治。

(二)追回已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

(三)向中毒或患病人员家属通报情况。

(四)配合卫生防疫部门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人员进行隔离。

(五)养老院不能解决的问题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帮助。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书(优秀12篇)篇九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书(优秀12篇)篇十

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业主无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及收费标准另文下达。停车服务费管理政策与上述相关规定相矛盾的,以停车服务费专门文件为准。

八、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委托招投标前,应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政府公布的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确定服务等级及相应的收费标准后进行招投标,并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不实行招投标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布的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在合同中确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及具体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相关合同(协议)中需列明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的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具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仍提供不低于原先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相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同时在物业销售时应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对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应予以书面承诺。

十一、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十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依法改作写字楼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的2倍确定。依法改作其它用途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该住宅的2.5倍确定。

十四、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物业服务区域内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公共水电费用单独按实由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约定的内容。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应在小区醒目处公布一次当月由业主使用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详细情况。

十六、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十七、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尚未出售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收取。

十八、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十九、物业交付买受人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业服务费标准应适当降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降低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15%以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降低幅度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相关合同(协议)中应对上述情况作详细说明。

二十、业主应当按照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相关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二十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方式,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二十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经业主大会通过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十三、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二十四、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交付时间、同一使用性质、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价格歧视。

二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内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六、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统一采用收费标价牌形式实行明码标价。

实行明码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格式进行监制。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二十七、为保证政府制定和调整住宅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准确性和可指导性,每年第四季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物业类型作为成本监审对象,于次年第一季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如实提供物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二十八、各县(市)政府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本行政区域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并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本省市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本实施细则由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榕价房〔2007〕3号)同时废止。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书(优秀12篇)篇十一

全体工作人员要高度树立“生命无价,安全至上,责任如山”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养老院安全工作,增强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对恶劣天气和养老院安全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风雹(雷电、大风、龙卷风、冰雹)等。

1、加强院舍安全检查。养老院对院舍、围墙、厕所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安排专人每天巡查。尤其是恶劣天气时要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同时加强对院内电气线路以及各种医疗设施与设备的检查,杜绝安全事故。采取保暖防风措施,保证老人正常的活动。

2、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防止上下班期间发生各类事故,提高雨雪天气、大风天气全院安全意识。对老人进行恶劣天气的安全教育,为老人及时添加衣物,防冻防寒,预防感冒。

3、加强值班,保障安全信息畅通。养老院实行值日执勤,院长带班制度,要求值勤人员及保证通信畅通,提前到院,确保能够及时报告和迅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4、大雪天气,要组织人员及时清除校内道路的积雪,加强后勤保障工作,提前准备好除雪所要使用的扫帚、推雪板、铁锹等工具,准备好地毯、纸版等防滑用品。

我院要认真加强防范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做好恶劣天气下全院人员的安全工作。

1、养老院防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值班,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的手机、值班电话全天候开机,保障防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防灾信息的获取和传递。

2、组织必要的工作人员应急抢险队伍,落实养老院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力保障。

3、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做好养老院的治安工作。

4、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络,做好养老院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全院人员疾病免疫和院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5、加强防御气象灾害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院人员的防灾减灾能力。

1、养老院密切注意灾情动向,灾情解除后,及早向民政局报告灾情损失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全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2、养老院抓紧组织人员对灾后的院内环境进行大清理,及时请当地防疫部门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重大疫情、病情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对受损较严重的院舍门窗、屋面,以及围墙、宣传栏等,及时提出整改方案上报,并抓紧落实维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运转及秩序。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书(优秀12篇)篇十二

连云港市物价局、市民政局近日联合出台了《连云港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则》明确了养老机构将收费细分为五大项,按机构性质分类定价,其中,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都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公办民营、公建民营等机构实施市场调节价。

据了解,《细则》将连云港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这五大项目,并对这5项收费内容逐一进行明确。

其中,床位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护理费则是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伙食费是指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营养餐食而收取的费用;代办服务收费是养老机构应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委托代理、代办等服务所收取的直接发生的费用。代办项目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特需服务收费是根据不同层次的特殊需求,开展个性化护理等行业规范以外的相关服务收费,其应当体现自愿原则,养老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合理制定。行业规范以内的基本养老服务不得变相转为特需服务项目。

相关新闻。

一是出台背景。为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该细则。

二是适用范围。《细则》实施范围为连云港市范围内,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养护院、敬老院、托老所、护理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各类养老机构。

三是收费内容及管理方式。养老机构在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开展养老服务,可以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合理费用。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民办、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

伙食费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物价水平、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伙食费应当实行单独核算,按月公示,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不得转入利润,应根据入住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代办服务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据实结算,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代办双方应以书面合同方式予以约定。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合理制定。特需服务应当体现自愿原则,公开告知特需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业规范以内的基本养老服务不得变相转为特需服务项目。

四是收费的制定调整要求。公办养老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提出书面定调价报告,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养老机构应按规定或承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五是养老机构享受的政策。养老机构应享受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是公办养老机构的义务。除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实行免费政策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失独、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及伤残军人等应当优先入住,并实行必要的收费优惠政策。要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七是收费监管措施。为加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规定养老机构需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做好收费公示、收费变更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做到质价相符。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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