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心得和体会(汇总5篇)

时间:2023-09-28 作者:翰墨法理学的心得和体会(汇总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法理学的心得和体会篇一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半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国人民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用法律武器维护人民权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环节。

“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作为一部“新法”,对现有民事法律进行了梳理、整合、完善,使之更加全面完整,更具系统性、协调性。民法典增加了民事权利种类,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加强对弱动群体的保护,回应了人民群众需求,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党员干部要牢牢把握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首先自身要学法法懂法,将法律学习及运用贯彻到工作始终。要自觉通过各种形式学习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强化法学理论素养,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及水平,全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利益,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人民的权益不受到侵犯。

公平正义是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前提。新时代下,人民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后,必然对公平正义有更高层次的需求。要顺应人民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民法典确立了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及合同制度等相关民事法律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党员干部要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打铁还需自身硬”,维护公平正义首先要从自身做起,要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品德修养、政治情操,要坚持公道正派、公正无私,坚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观念,坚持原则按规矩办事,自觉抵制人情风、关系网,戒行“潜规则”“乱作为”,将公平正义贯穿于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人民服务至上,体现于为民办好每一件实事,体现亍为民服务的每一细节。民法典贯穿人民服务至上的立法原则,对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等诸多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民安全的守护。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守法律至上、权由法定、依法行权的思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为人民谋划、发展、推动、完成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为人民想问题、作决策、干事情、定政策,坚决杜绝发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真心真意做好人民的“服务员”。领导干部更要做好模范,深入群众,不群众打成一片,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带头捍卫法治,依法办事,坚决树立法律权威性,保证人民的并福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法理学的心得和体会篇二

总的来说,民法理论分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

(三)客体是指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特定的物,客运合同的客体是运输行为等等。可以看到,民法学是一门体系很强的学科,我们只有从宏观上把握其框架才能更好地体会细节知识,将部分置于整体之中,避免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的盲目学习态度,我想只有整体性地把握民法才能进一步完善细节。

贯穿于整部民法的一条主线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民法的精髓也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一部分。《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并且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我们要想学好民法,认真学习、领会这条主线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根深才能枝繁叶茂!

虽然我们不必背诵看似枯燥的法条,但我们必须能够熟读,只有经常拿来翻阅并认真体会才能日益晓得其道理。拿合同的效力来举例吧,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的重点,合同的成立一般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否则合同不成立。例如某位教授开讲座并在讲堂外出售其著书,有意购买的人需在门口桌子上的本上填写姓名,某同学去听讲座误认为是签到本就在上面写下了自己的名字,试问合同的效力如何?该同学并没有要购书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其在本上写下了自己的名字也不能构成合同成立。由此可见,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合同只有成立了才能探讨其效力,《民法通则》第55条即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的描述: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缺少任何一条就认为合同的效力有瑕疵:

缺少(三)中所列条件则直接认定为无效。可见对于合同的效力认定只要我们能抓住并领会几个重点法条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下面我想重点拿出一个法条来,《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但只要未规定办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不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条可以解决很多的难题,例如法律规定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效力如何呢?第九条就告诉我们答案:合同有效。《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设立,没有交付质物质权就不设立,但质押合同是有效的。类似于《物权法》第15条,这就是著名的物权与债权相区分原则,这也解决了现实中存在的一房多卖的问题,还涉及什么是物权行为、什么是债权行为、什么是处分行为、什么是负担行为等更深的理论问题,所以我觉得在看法条的时候一定不能囫囵吞枣,要多认真思考,学会融会贯通。

民法的理念有公平、平等、促进交易、维护社会的稳定等,任何一个法条背后都有一个“故事”。例如,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以登记簿上的登记,动产以占有作为公示方法从而产生公信力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而间接“损害”了实际物权人的利益,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而设立的制度。

在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尤其需要法理学的知识予以补充,如采取文字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还有一点要注意,民法通常是以过错作为归责原则(除了法定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情况和依公平原则处理的)。这些理念性的东西我们思考或用的多了自然就会提高我们的分析能力。

图书馆和书店里会有借配套的案例教程,它往往会使我们明白法条当中一些不理解的部分,渐渐就会明白这个法条究竟是什么意思、将来会用到哪些场合,平时我们也可以去看相关的报刊杂志刊上所载的案例,这个过程我们不仅会运用民事实体法还可以使我们注意到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官判决等等,同时也是提高民法素养的不错的选择。

刚接触民法时觉得它很难,就耐着性子一遍遍地翻阅课本,尤其是总则部分,反复看仔细想,遇到不懂的问题就去请教老师,慢慢就有了属于自己的方法,现在觉得民法还是挺有意思的!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最终辛普森的律师团说服了陪审团,辛普森被宣布无罪释放,但民事赔偿数额却高得惊人,为什么呢?认定标准不一样!刑事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民事是高度盖然性,有很大的可能性就可以承担民事赔偿了,民法真的很神秘,等待着我们去潜心挖掘。以上是我在学习民法这门课程中的一点感悟,由于写作水平有限,不足之处请大家多多批评!

法理学的心得和体会篇三

转眼之间,我参加中央电xx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法理学》的学习已经快一学期了。

学到了什么?我不敢肯定,只是多少有一些想法……

第一,理论大多来自人们的实践总结所得。由于学生大多没有实践经历或没有从法律角度观察现实的习惯,所以,对法的理论理解有难度属于在所难免!但是,为了学习具体法律必须首先解决对法的认识论问题。而法理学恰恰是能够提供法的基本理论的学科,不开该课是法学专业知识的缺失。因此,在对学习该课的期望值上,就不能定位过高。我们老师一般开玩笑说,大一学法理就是灌灌耳音。对于学生来说,掌握基本的理论要点就可以了。其它的时间就是在课堂听听老师介绍各家的学说、课下看看经典的法学著作、翻翻法律类杂志。比如我在大一的时候,就看完了毛选、马恩选、《法的精神》、很多版本的法理教材、罗素尼采等西方学者的代表作。

第二,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初学法理的人,总想弄明白每句话的内涵,总想对法律有个总体的认识。其心情可以理解,但这个愿望不大可能在大学第一学期实现的。任何学科的知识体系是由很多内容甚至领域构成的,法理学也是如此。大学第一学期所讲授到的内容只是法理学的一部分,特别是很多时候,也是极个别学者的一部分思想。能把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知识点搞明白就是不小的收获,对法理的理解还要靠以后的学习和实践来体会加深。很多学生毕业实习回来,要求学校再开专题讲座,讲授法理。就是因为他们在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不是法律条文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加以解释。为此,有的大学在最后一学期课堂教学中,再开有关法理的课,如《法学进阶》。就是一个知识理论再回炉的过程,是一个加深认识的过程。

第三,勤于思考、善于应用是学习的动力。法理学的知识是理论性很强的体系,对理论最好的学习,就是不断将所学到的理论与现实结合起来去验证,得到验证的快乐就是学习的快乐。比如在看电影《秋菊打官司》后,想到国家制定的法和老百姓心目中的法之间的差别;看十七大报告,看到法治思想在其中的体现;等等。老师们在课堂讲授相关理论时,一般都会举实例说明。而学生,也可以将现实中的法律现象与理论相联系去思考。知识只有在应用中,才会发挥其价值。价值的体现,才会促使学生去主动学习、探索。

周末的阳光下,尤其是深秋的暖阳,忽然就催发了以上的文字。

[法理学的学习心得体会]

法理学的心得和体会篇四

法理学是法学生必修的一门基础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xx级法律硕士的法理学课程由强世功老师和凌斌老师合上。课程教学分为三个模块:课前阅读、教师讲学以及小组讨论。授课围绕法理学的基本范畴、法学流派和法律思维以及现代法治和治理的基本问题,建构起法律与灵魂秩序、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社会生活习俗、法律与地理科学的学习框架,训练法律人对政法问题的思考力和判断力,在此基础上对现代法治问题进行反思。

袖手于前,始得疾书于后。

钱钟书先生说“要想自己的作品能够收列在图书馆里,先得把图书馆安放在自己的作品里”,这句话我觉得用来形容法理学很是恰如其分。学习法理学,是与不同的思想家对话,大量的文献阅读和抓心挠肝的反复思量是必经之途。当然,我们也不必要将图书馆安放在自己的作品里,但是至少,我们应当对人类思想的地标有个初探与回溯,而老师给出的书单就是学习法理学的关键材料。

起初阅读法理学文献时,只觉艰涩难懂,能囫囵着读完就算圆满,看《一般法理学》光是梳理和记忆不同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已经让我精疲力竭,再看麦金德《历史的地理枢纽》、霍布斯《利维坦》等更是不知所云。只是在阅读过程中,偶遇经典之句,联系社会现实,慨叹哲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抄录下来以备后用,仅此而已。等到课上老师讲解,博古通今、洋洋洒洒、指点迷津,再加上讨论课和同学交流,方有茅塞顿开之感,又觉得自己先前的阅读全没抓到重点,郁闷之余于是返工再读再想,如此一番折腾,才算是勉强得其皮毛,还不待休息又是下周的另一番痛苦,如此在被法理学“支配”的恐惧当中度过了大半学期。

许是先前的积累慢慢开始有了成效,再加上越来越适应老师的授课方式,后来的阅读开始变得畅快了许多,韦伯、托克维尔、亨廷顿也好像不是如此难以理解,当读书报告里的思考与老师不谋而合时,心底又会漫出丝丝的甜。最后一堂课,强老师和我们重现了《理想国》中的对话,他读格劳孔我们读苏格拉底,虽然事实上我们的角色其实是反过来的,强老师告诫我们“重要的不是从事何种职业,而是在于自己灵魂朝向于哪里”,这句话是对这门课程的完美作结,也是一个长者对法律新生的恳切寄语。

我之前没有哲学类学习的背景,勉强算得上喜欢读书,不过都是不成体系的闲读。对于法理学的学习建议,只是一得之愚,若是大家觉得有可取之处,于我便是乐事一桩了。我认为法理学的学习是一个“对话”的过程,与历史上的哲人对话、与老师对话、与同学对话,最后是与自己对话。

首先,与哲人对话——阅读经典文献。法理学离不开阅读,每周都有大量的阅读任务并要完成读书报告。我的建议是“袖手于前,始得疾书于后”,读书报告只是阅读成果的表现形式,更为重要的是通过阅读的过程探寻作者的真意,因此一定要留足时间静下心来阅读。在阅读的过程中,学会勾画重要句段、书页旁做好批注,或是赞同、或是批判、或是疑问、或是补充,都要做好标识提示自己。每读完一个部分要留出时间思考整理作者的写作逻辑,读完之后再查阅相关资料进行补充,如此一番工作做完,读书报告也成型了。

其次,与老师对话——课堂教学。强老师和凌老师两位老师都是博学且很有经验的学者,他们的课堂总是充满深度、激情洋溢,所以上课的时候一定要高度集中注意力,紧跟老师上课节奏,联系文献内容和老师的讲授,做好笔记。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课堂内容录音以便课下学习,课后也可以和同学共享笔记相互补充。

再次,与同学对话——课后讨论、笔记共享。法理学设置了讨论课,这是另一个学习的重要平台,讨论课上可以多和助教、同学交流自己的看法和疑惑,这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文献,通过讨论我们也能从其他同学身上学习他们的阅读技巧,此外,对于法律人来说必备的技能——良好的口语表达和说服他人的能力——也能从中得到锻炼。期末季的时候笔记共享也是一个很好的学习方式,集众人之所长,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完善笔记查缺补漏,另一方面也是同学间相互学习的手段。

最后,与自己对话——梳理脉络,学会提问。学习的起点和最后一着都是自觉,自觉阅读文献、自觉听课和讨论、自觉反思与整理。首先是要理解和掌握伟大思想家们的理论。遇到一个问题,要学会进行横向的联系,思考这个问题不同的思想家是如何看待和解释的,如此反复训练才能深刻理解他们的逻辑体系。更进一步,要将与他人对话的结果整合形成自己的观点,对事要有自己的看法和态度,不要失掉清明。同时,学习法理学要学会多提问。法理学这门课,提问题比找答案更重要。相比于问题而言,答案是暂时性的,只有学会提问题才能独立的看待这个世界。不同的人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答案和解释路径,通过提问,我们可以去书里寻找答案,也可以向老师请教、与同学探讨,不断向内追寻与自己对话,从而对问题有更加深入的思考。

在我看来,法理学有两重意涵。第一重意涵,法理学是在建构一个“法的世界”;就像是孟德斯鸠所说的那样,“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联系”、“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通过法理学,我们建构起了法律与灵魂秩序、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社会生活习俗、法律与地理科学等的联系。学习法律,我们需要用法学的眼光去看整个世界,只有当我们能够把世界上的任何东西都翻译成law,如此才叫“法网恢恢”。第二重意涵,法理学是对人灵魂结构的塑造;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将人的灵魂秩序分为三部分——理性、激情、欲望,三种成分的不同比例会产生不同的灵魂秩序与人格。法律人应当具有怎样的灵魂结构?霍姆斯、托克维尔、韦伯等都有不同的答案。霍姆斯说“一个人灵魂的欲求就是他命运的先知”,托克维尔主张法律人应当是理性的,韦伯则强调了“切事的激情”的重要性,身为法律人之一的我们每个个体又该具备怎样的特质呢?我想这就是通过法理学的教育和塑造我们应该回答的问题。

学习法理学的时光很好,让我有时间去看很多想看而没来得及看的书,去思考很多关切却束之高阁的问题,每周都在敦促自己更进一步。虽然课程之后又给我的人生添了许多无法回答的问题,但这不正好合了木心所说的“理念之余馨,一种良性的活该”吗?把事情做得好和把喜欢的事情做得好所收获到的满足感是不一样的,祝愿大家都能真的喜欢上法理学(这并不是一件难事)并收获到属于自己的满足。

法理学的心得和体会篇五

复习方法:

周老师的蓝宝书是必备的,虽然北大老师每个人的独立性都非常明显,但是可以从考题看的出来,每年都或多或少的会出这本书上的原题,所以一定要有这本书。

这本书中有两个地方我觉得可以简略的看:(1)法的继承和移植:周老师讲,这是个没有理论价值的问题;(2)法的关系,老师虽然没有讲重要与否,但是他讲这章的内容在考外国学生和本科直接考博士作为基础题来考。所以,我觉得大家可以在第一次复习的时候仔细阅读一遍。

另外,看这本书时可以看考书后的思考题来进行。

有一点要说明,这本书上的许多内容都已经考过了,所以以后如何考法很难说,我想从今年的考题可以看出一点,题目重复的可能性还是有的;以后也会越来越多的出现一些书上没有的问题,所以扎实的法学功底会突显其重要。

此外,如果你有时间的话,张文显老师的那本红宝书上有几个问题可以关注一下:

我的体会:

我在考研的过程中就只读了蓝宝书,另外还看了几篇其他法理学老师的论文,比如像苏力老师的,贺卫方老师的,巩献田老师的。

最后要尤其强调一点,老师推荐的书是基础,即便考题不在书上,你也要精通每一本必看得书,其他的,你有时间再看。另外在读的过程中,你要领会老师的思维方式,这很重要。

司考法理基础心得

1.重在理解。法理学的学习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理学,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不要单纯地把法理学看成是独立的部分,而应该将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法理学可分成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抽象的法理,也就是一般考试教材中放在最前面的那些内容;另一部分是具体的法理,即是教材中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内容。了解了法理学,便于学习其他的法律知识,而学习了其他法律知识再反过来可以验证一下法理部分讲的对不对、有没有用。如果能做到这样学习和思考,就会在法理学复习中产生兴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内容前后呼应、融会贯通。

2.高人指点。法学理论博大精深,对于法学专业人士常常也会感觉拿捏不准,更别说那些初来乍到的非法本零基础司考考生了。这种情况下,最大的忌讳应该是闭门造车了。想必任很多朋友捧着本法理学教材,看上几天几夜,也不见得能参透其中的要领。此时名师的指点,高人的点拨是相当有必要的。我当时就报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vip保过班,不仅法理学老师讲得精彩,其他学科名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到的分析,都让我受益匪浅!记得扣扣是800086007,大家一定要听听看哟!

3.对选择、判断这类题型,一定要明白为什么选择这个或这几个答案,而选其他的就错。判断题要知道错在哪里、怎么改是对的,千万不要背辅导书上的答案。出题主要考察是否掌握了一般与特殊、绝对与相对的关系,分类标准与结果之间的一致性。因此,遇到一个问题有不同划分标准(如法律规范的分类、法的分类),一种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怎么样、特殊条件下是怎么样的(如违法的构成一般要求行为人有过错,但特殊侵权行为则不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类知识时,需格外注意,要弄清搞懂,不能存在“差不多是”、“好像是这样”的模糊认识。

4.对分析题,注意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复习时自己可以设计若干具体说法,然后从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答题时冷静考虑出题者的用意和角度,把与之有关的原理一一对照,从中找出合理的根据。对论述题,复习时重点在于知道有几个要点,尽量用法言法语,回答的顺序要准确,同时要对要点进行简单说明。答题时做到要点明确、解释清楚。大家不妨听一下独角兽司考网校vip保过班的课件,几位老师对于论述题的答题方法和技巧有详细的分析和讲解,很实用滴!

在掌握了好的复习方法的基础上,再针对法理学的重点进行学习,对难点进行理解,对易错点加以注意、避免。这样,离成功会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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