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渔业船舶心得体会(汇总5篇)

时间:2023-09-17 作者:BW笔侠最新渔业船舶心得体会(汇总5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渔业船舶心得体会篇一

渔业船舶是捕捞渔业的重要工具之一,为保障渔民顺利进行捕捞活动,船舶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驾驶渔业船舶的过程中,我积累了很多心得体会。接下来将从船舶选型、设备维护、交通安全、气象预报以及团队合作五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能够对其他船舶驾驶员和渔民朋友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首先,选择适合的渔业船舶非常重要。渔业船舶可以分为各类型号,如拖网渔船、围网渔船、刺网渔船等。在选择船舶时,必须根据自己的捕捞方式和区域条件进行合理的选择。此外,船舶的防护装备也是需要注意的方面,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收网设备等的完善程度。同时,还要了解船舶的航速、载重量等性能指标,确保船舶能够胜任所需的捕捞任务。

其次,船舶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不可忽视。船舶是长时间在水中工作的,难免会有船体生锈、设备老化等问题。及时检修和更换设备,保持船舶的正常运行状态十分重要。此外,还要不断学习新的航海知识,了解新型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维护要点,以保持自己的专业能力。

第三,安全驾驶是每位渔民应该牢记在心的观念之一。渔船在海上的驾驶要比在陆地上复杂得多,必须具备一定的航海技巧。在船舶驾驶中,要遵守海洋交通规则,注意其他船舶和渔船的存在,保持良好的人机关系和紧张的观察能力。另外,一定要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如遇到大风暴、船体漏水等,要能够冷静应对,采取正确的措施,确保自身和渔民的安全。

第四,合理利用气象预报,可以最大限度的预防事故的发生。海上的天气情况变化多端,突然遇到恶劣天气可能导致船舶失控,造成损失。因此,在出海前要对气象预报进行详细地了解和分析,根据预测的天气情况做出判断,是否要出海或是尽早返回港口。此外,在出海过程中也要随时注意天气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航行计划。

最后,良好的团队合作是顺利进行渔业船舶工作的关键。在船上,渔民们必须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捕捞任务。每个人都要分工明确,井然有序的进行工作。船舶驾驶员需要善于与船员沟通,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而船员们也要提高工作意识,始终维护良好的团队氛围,为船舶的顺利工作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渔业船舶驾驶涉及到众多方面的知识和技巧,只有持续努力学习和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才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船舶驾驶员。希望通过我的经验和体会,能够对渔船驾驶员和渔民朋友们提供一些帮助,为渔业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渔业船舶心得体会篇二

实习目的:透过对酒厂的参观实习,了解我国酒品(白酒)的生产技术规范,酒品的加工技术规范和相关生产卫生安全控制体系,了解酒品的制作原料及酿造和包装流程,对食品生产环节有感性的认识,了解概况等。

五、单位发展史:石家庄市制酒厂建于1948年,是国家大二型国有企业,1997年河北省轻工厅命名为全省轻工“综合评价五十强企业”。1998年、1999年连续两年被省经贸委评为“河北省食品行业优势企业”。是“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理事厂。

1953年,轻工部任命翟树棠为厂长,袁树田为第一副厂长,在厂内各位领导的带领下,石家庄酒厂以其“优质、诚信、发展”的企业宗旨,“优质诚信,铸造第一庄百年品牌”的经营目标以及“坚定信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实干兴企”的工作方针在众多同行中出类拔萃,受到的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近几年,该厂致力于产品结构调整工作,走“兴企”道路,基本构成了以第一庄牌系列酒、赵州桥牌系列酒,高中低档并有的产品结构格局。

六、实习资料:在场领导高部长的带领下,我们首先进入了该厂的酿酒车间,车间是1953年建造的,当时仅有北京、天津和石家庄有类似的车间。此车间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的窗户比一般的房屋高,这是因为在酿造过程中,既不能让室内温度过高,也不能过低,房屋的方位、窗户的朝向都有要求,以保证适当的温度与光照。

该厂的品牌酒:1.精品第一庄:该产品的特点是以浓香型为代表泸窖工艺和酱香型为代表茅台工艺完美地结合在一齐,酒度高而不烈,不上头,酒质香气持久,口感绵厚甜爽,有“浓头酱尾”之感,别具风格,是我厂精品之精华,故称“精品第一庄酒”。

2.赵州桥牌石家庄大曲:它是70年代初开发的老产品,年生产潜力达万吨。三十年来以其物美价廉、经济实惠的特点而畅销不衰。为适应消费需求,构成了双防伪新石家庄大曲酒、精制石家庄老窖、精品石家庄酒等高、中、低档并有,包装装潢多样化的系列酒。1986年以来,连续五届被评为省消协“信得过产品”,是“河北省轻工产品畅销品牌”。

3.赵州桥牌黄酒:典型的甜型黄酒,20世纪初落户石家庄。在北方地区久负盛名,并出口日本、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1979年被评为“河北省名酒”,1991年被评为“轻工部优质产品”,并获“中国食品十年优秀成果奖”。

白酒的分类:按酿酒原料分,可分为粮食白酒和带用原料白酒;按生产方式分,可分为固态酒、半固态酒和液态酒;按糖化发酵剂分,可分为大曲、小曲和麸曲;按香型分,可分为浓香型、酱香型、清香型、米香型和其他香型。白酒的分类如此之多,要想酿出好酒就更需要技术和经验了。

渔业船舶心得体会篇三

渔业船舶是捕捞海洋资源的重要工具,对于渔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渔业船舶的从业者,我有幸亲身参与渔业捕捞工作,并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以下,我将就渔业船舶的操作流程、技术要点、安全防范措施、行业前景以及个人职业规划等方面展开阐述。

第一段:操作流程的重要性

在渔业船舶的操作过程中,良好的操作流程是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捕捞质量的关键。首先,船上需要对设备和工具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一切工作正常进行。其次,根据目标渔区选择合适的捕捞手法和作业策略,包括设置捕捞网具、设定下网位置以及控制拖网速度等。最后,根据作业情况及时调整策略和手法,以提高渔获量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和严谨性,对于渔业船舶的捕捞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段:技术要点的掌握

渔业船舶的捕捞技术要点非常重要。首先,需要掌握不同目标鱼种的生态习性和捕捞规律,以确定最佳的捕捞时机和地点。其次,需要熟练掌握各种捕捞工具的使用方法,比如捕捞网具的展放和回收、拖网速度等。此外,对于海洋生物采样和测量等技术,也需要进行专业的培训和学习。技术要点的掌握和熟练运用,可以提高渔业船舶的捕捞效率,同时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三段:安全防范措施的重要性

渔业船舶作为海上工作的重要工具,安全防范措施非常重要。首先,船员必须了解船上的安全设备和应急措施,并参与相关的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在突发情况下的应对能力。其次,需要加强船舶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另外,高度重视海上预警和天气状况,合理调整作业计划,避免危险天气和海况。安全防范措施的严谨性和科学性,能够确保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为渔业船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随着渔业资源的减少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渔业船舶行业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一方面,渔业船舶需要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季节的捕捞需求,开发新的捕捞手段和技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保护环境。另一方面,渔业船舶还可以通过发展海洋经济和渔业科技,开拓新的商业机会和创新业态,增加渔民收入和行业发展动力。只有不断调整和创新,渔业船舶行业才能迎接未来的挑战和发展。

第五段:个人职业规划的思考

个人职业规划对于每个渔业船舶从业者来说都是重要的。首先,需要持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通过参加培训和学习,了解行业的最新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不断适应和应对变化。其次,可以考虑拓宽渔业认证和相关证书的获得,以提高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力。此外,也可以关注海洋经济的发展前景,积极投身相关领域的创业和创新。个人职业规划的合理性和前瞻性,能够为个人的职业发展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引。

总结起来,渔业船舶作为海洋资源捕获的重要工具,需要操作流程的严谨性、技术要点的熟练掌握、安全防范措施的完善性,以及对行业前景的展望和个人职业规划的思考。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技能,同时关注并适应行业的发展变化,渔业船舶行业才能达到持续发展的目标,并为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做出应有的贡献。

渔业船舶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渔港,是指经区县人民政府命名,主要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

(二)渔业船舶,是指经渔港监督机构登记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

(三)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是指供渔业船舶停泊的港湾。

第四条(行政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实行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港口、海事、边防、消防、海洋、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日常管理要求)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反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举报制度)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当督促落实。

第二章渔港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渔港专项规划)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渔业生产发展实际,会同发展改革、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渔港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渔港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港口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渔港的设施设备)

渔港应当设置以下设施设备:

(一)码头以及消防、供电、照明等设施;

(二)引导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航标;

(三)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及在港停泊的监控设施;

(四)气象和海洋灾害等信息的接收和播发设施;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设置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九条(渔港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港专项规划和有关规范组织建设渔港并予以命名。渔港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渔港建设资金的落实,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渔港建成后,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渔港的名称、地理位置、港内陆域和水域的四至范围等信息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备案信息通报交通港口、海事等部门。

第十条(渔港的安全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渔港安全管理责任,确定现场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渔港有经营人的,经营人是渔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渔港内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监督;发现渔港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渔港内的禁止行为)

渔港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航标上栓系绳缆或者其他物品;

(二)弃置废旧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设备;

(三)侵占、破坏渔港内的设施设备;

(四)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

(五)可能危及渔港安全或者妨碍船舶安全进出渔港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的装卸)

在渔港内从事的危险货物装卸应当与渔业生产直接相关,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货主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向渔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类别等相关材料。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4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装卸的决定。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的当事人,应当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的现场指挥。

第十三条(渔港内的明火作业)

在渔港内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排专人负责消防等工作,并事先报告渔港监督机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到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渔港内的航行通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发布航行通告:

(一)渔港内设置、撤除、改建、变更或者恢复航标的;

(三)可能影响渔港内船舶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形。

航行通告应当载明可能影响渔港内船舶航行的情形、时间、地点、禁止航行的区域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渔港专项规划的同时,确定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布局,并定期对其使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布局。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配备供船员上下渔业船舶的装置以及消防、照明、缆桩等设施设备,并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现场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主体。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的巡查、抽查;发现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处理。

渔业船舶应当配备通信导航、号灯号型、救生消防、应急报警等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船舶检验,保持适航状态。

渔港监督机构为进出渔港的渔业船舶办理签证时,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告知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签证。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要求)

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时,应当遵守水上航行、避让等相关规则。

渔业船舶不得超出核定航区航行或者超载航行,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安全责任)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渔业船舶的设备配备齐全,按照规定配齐船员,确保渔业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九条(船长的安全责任)

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期间,船长应当安排人员保持瞭望、经常检查船位的变化,并及时、如实填写航海日志等记录;由于违章或者疏忽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船长为直接责任人。

船长发现渔业船舶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提出意见;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拒不处理的,船长有权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

船长有权拒绝执行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可能危及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指令。

第二十条(船员的资质和安全作业要求)

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后,方可上船作业。

船员应当遵守渔业生产作业规程,临水作业时应当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的编队生产)

本市鼓励渔业船舶结合作业类型进行编队生产。

编队生产的渔业船舶应当同时出行,在航行和作业期间保持联系;遇险或者发生事故时,编队组长应当组织指挥编队的其他渔业船舶开展互救。

渔业船舶的编队情况、编队组长等信息由渔业船舶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渔港监督机构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备案信息。

渔港监督机构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与编队组长联系,了解编队生产渔业船舶的情况。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培训)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渔业生产安全培训年度计划,定期安排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参加培训。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和演练)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渔港和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救援保障等内容。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指导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制定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防灾减灾)

市农业、气象、海洋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完善灾害预警信息播发设施,确保灾害预警信息播发渠道畅通。

渔港监督机构收到市气象、海洋部门发布的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后,应当立即发送至渔业船舶,必要时通知其停止作业,引导其进入渔港、锚地等安全避风地。

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警报发布至解除期间,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等避风地内的.值班和安全巡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台风、风暴潮等气象和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在确认其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出航。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引导船舶有序出港。

第二十五条(遇险救助)

渔业船舶水上遇险或者发生事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立即发出求救信号。

渔港监督机构收到渔业船舶遇险求救信号后,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机构通报信息,设法与当事船舶建立通讯联系,初步核实险情,指挥当事船舶和附近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将险情和处置情况通报市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参与海上搜救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的搜救行动。

第二十六条(安全信息化建设)

本市推进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信息化建设,实现船舶通讯、安全监管、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等信息化管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信息化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关信息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对渔业船舶更新改造的扶持)

单位和个人对达到一定使用年限的渔业船舶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组织编制标准化渔业船舶的设计图纸,并免费向本市更新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

第二十八条(渔业安全保险)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与渔业安全生产相关的人身、财产保险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违法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港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对从事渔港内禁止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弃置废旧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设备,或者侵占、破坏渔港内的设施设备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渔港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或者存在可能危及渔港安全、妨碍船舶安全进出渔港的其他行为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危险货物装卸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渔港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或者装卸过程中不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现场指挥的,由渔港监督机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渔港内明火作业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未配备必要消防器材或者未安排专人负责消防等工作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航行作业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超出核定航区航行或者超载航行,或者在航道、锚地、禁航区、管制区及各种危险区域从事捕捞作业的,由渔港监督机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临水作业安全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船长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依照其他规定进行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管理,保障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船员、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活动是指利用渔业船舶从事水生动植物捕捞演示、养殖演示、垂钓等娱乐性渔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在册渔业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橡皮艇、摩托艇等。

第四条休闲渔业及船舶实行属地管理,纳入船舶所在市(区)、镇(街道)、村(居)渔业船舶管理体系,建立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各市、区(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负责划定休闲渔业经营区域,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休闲渔业经营区域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作业的通航水域交叉或重合。

第六条各市区、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船舶的管理,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休闲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由在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法人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责任。

第八条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协助管理休闲渔业码头秩序;

(八)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建立休闲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救助制度。

第三章船舶及船员管理

第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捕捞渔业船舶还应当持有捕捞许可证书;

(四)符合国家有关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规定的要求;

(五)木质渔船船龄不超过10年,钢质渔船船龄不超过15年;玻璃钢渔船船龄不超过20年。

(六)船长不少于8米,主机功率不小于14.7千瓦,有甲板;

(七)船员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船员发证规定和从事休闲渔业的要求。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应当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休闲渔船安全证书》。《休闲渔船安全证书》有效期满,休闲渔业船舶如继续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检验不合格或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规定,核定休闲渔业船舶承运的游客人数。

第十二条休闲渔业船舶出海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必须经所在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捕捞作业方式、渔具数量和规格,必须持有相关合法证件,船员必须持证上岗,符合配备要求。

(一)每个游客应有1个固定座位;

(二)为每个游客配备1件救生衣,为儿童配备儿童救生衣;

(三)每舷应当至少有1只带救生浮索的救生圈;

(四)75千瓦以上船舶应当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气胀式救生筏;

(五)游客集中处所应当增设2个灭火器;

(六)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和定位设备。

第十四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设置防护栏、防护网。游客可能到达的部位,其舷侧保护的舷墙或栏杆的高度不低于1.1米,且栏杆应当加保护网。

第十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标明游客活动区域。该区域应当与驾驶室、机舱、捕捞及养殖演示区相分隔。

第十六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设置垃圾贮集器,禁止将垃圾及含油污水等抛、排入海。

第十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驾驶室两侧悬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稳性、具体标准和参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规。

第十九条休闲渔业船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休闲渔业活动方式;

(二)超抗风等级离港;

(三)超出划定的休闲渔业区域活动;

(四)承运超出核定人数的游客;

(五)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从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演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码头和签证管理

第二十条  休闲渔业船舶停泊应当在当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确定的专用码头上下乘客。专用码头的确定应当经科学论证,能够满足休闲渔业船舶航行、锚泊和避风需要。

禁止休闲渔业船舶在非专用码头和不符合要求的简易码头上下游客。

第二十一条休闲渔业船舶码头应当为游客上下船舶设立专门通道,上下码头与船舶之间的舷梯应当设立扶栏和护网,以保障游客上下船舶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休闲渔业船舶及其专用码头应当设置含有游客安全须知等内容的警示牌。

第二十三条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在休闲渔业船舶停靠的专用码头设立签证点,由专用码头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休闲渔业船舶实行航次签证制度。休闲渔业船舶的经营人应当在每航次离港前一小时内向渔港监督机构申请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受理签证的渔港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登船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核对载客人数,对符合签证条件的休闲渔业船舶,给予签证;对不符合签证条件的休闲渔业船舶,责令整改,禁止离港。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市、区政府(管委)应当将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纳入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休闲渔业船舶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的船长对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休闲渔业区内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休闲渔业活动开始前,对游客作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

休闲渔业船舶上的游客应当穿着救生衣,服从管理,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区域距庇护地不得超过5海里,最大风力不得超过蒲氏5级。船长少于12米的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区距庇护地不得超过3海里。

前款所称庇护地是指休闲渔业船舶在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险情时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的安全陆域。

第二十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能见度良好的白天(能见度三千米以上)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单航次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正在航行作业的休闲渔业船舶,遇有风力超过其抗风等级、大雾天气及机械故障等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条  休闲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到11月1日,其它时间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休闲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节假日、学生假期等旅游旺季应当重点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及沿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施救。

第三十三条休闲渔业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渔业生产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办理休闲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船舶所有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进出渔港的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二)不按照规定航行、作业、停泊,不服从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一)船舶证书不齐,船员配备不齐或者船员配备不合格的;

(三)临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

(四)违章载客的。

(二)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四十条阻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渔业船舶心得体会篇五

渔业船舶是渔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对于渔民来说承载着生活和收入的期望。我曾有幸在渔业船舶上度过一段时间,通过这段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渔业船舶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些关于渔业船舶的心得体会。

渔业船舶的技术与设备是保障渔民们安全作业的重要前提。在我所经历的船舶上,设备齐全、技术先进。首先,船舶配备了先进的导航设备,包括GPS、雷达、声纳等,使得渔民们能够准确地找到渔场的位置。其次,船上配备了一系列的渔具,如渔网、刺网等,这些渔具的选择和使用,能够提高渔民们的工作效率。此外,船舶还装备了安全设备,如救生衣、船体护栏等,保障渔民们在恶劣海况下的安全。

第三段:渔业船舶的管理

渔业船舶的管理是船舶保持良好状态的关键。一艘管理科学,船员遵守规章制度的船舶,能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我所经历的船舶上,船长非常重视船舶的管理。首先,船上设有严格的工作流程,包括渔民们的工作时间、作业区域、作业顺序等,使得工作有序进行。其次,船长对船舶的定期检查和维护非常重视,及时修理船舶的故障,保证船舶的正常运行。此外,船长还注重船员的培训和意见征询,充分发扬民主管理,增强了船员的凝聚力和积极性。

渔业船舶的航行体验使我切实感受到了航海生活的独特魅力。首先,航行带给我一种与世隔绝的宁静感。船舶在海上行驶,看不到喧嚣的城市,只有辽阔的海面和迷人的日出日落。这种宁静让人可以思考,可以放空自己。其次,航行中我体验到了与大自然的亲密接触。海风拂面、浪花拍岸,让人感受到大自然的力量和美丽。在船舶上,我也有机会近距离观察海洋中的生物,揭开了海洋的神秘面纱。这些航行体验让我更加热爱大海,感受到了渔民们与海洋的深厚情感。

第五段:渔业船舶的挑战与收获

渔业船舶的工作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但付出的汗水也会得到回报。在我所经历的船舶上,面对大海的风浪,面对工作的繁重,我感受到了团队的力量和职业的自豪。团队合作是船舶上取得成功的关键,每个人都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只有如此,才能应对迎面而来的困难。与此同时,工作中的辛苦也给予了我内心的满足感。每当收获的一网鱼鲜活地摆放在船舶上时,我能够感受到努力的价值,也体味到了生活的甜美。

结尾段:总结

通过这段时间与渔业船舶的亲密接触,我深深体会到了渔业船舶的重要性与挑战。只有在良好的技术设备和管理下,船舶才能保持良好状态,使渔民们能够顺利作业。航行的体验让我更加热爱大海,感受到了与大自然的亲密接触。渔业船舶的工作需要团队合作和坚持不懈的努力,但这其中也蕴含了职业的自豪和满足。我对渔业船舶充满着敬意,期待着未来能够为渔业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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