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

时间:2023-11-10 作者:薇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

心得体会是对学习和工作过程中的得失、成败的反思和总结,有助于我们的提高和进步。以下是小刘在参加活动后的心得体会,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参考和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在全县教育系统开展好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如下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

全国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的主题是: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二、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干部师生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法治认识,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重视和加强宪法教育。按照《决定》提出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教室进头脑”的要求,创新宪法教育的内容方法,探索建立宪法教育的长效机制,增强宪法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为依法治教、依法管理学校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三、时间安排。

在国家宪法日当天,以弘扬宪法精神为宗旨,以宣讲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为重点,全面开展宪法学习教育活动。

四、活动安排。

在小学中学组织开展“六个一”活动:

(二)举行一次特别升国旗仪式,了解宪法关于国旗的规定;

(五)由校长或者邀请法律学者为教职工和学生讲授一次宪法教育课。

(六)在干部教师学生中开展一次宪法知识测试活动。

五、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员参与。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开展宪法教育的责任认识与使命认识,将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安排。要做到领导教师学生的全员参与。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主动邀请法律学者、专业法律工作者、法制副校长为小学中学讲授宪法知识,并发挥父母委员会作用,协助学校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三)领导带头、做好表率。学校领导要主动参加宪法学习,_头谈感想、谈认识,有条件的学校要为师生讲一堂宪法课。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校要制作宪法教育的展板、宣传资料,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不遗余力的宣传国家宪法日活动,突出亮点、突出教育特色。

(五)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各单位于12月5日前将本次系列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六个一活动图片、媒体报道等)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和考试情况(领导试卷、成绩单、参考情况表、考试现场照片)报政策法规科,纸质、电子版同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二

古罗马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过: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宪法是母法,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无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明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守宪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依据。它不仅对公民权力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进行了规范,它是保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的根本规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作用的。

首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而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的宪法所赋予的。

其次,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是以公民权利为对象,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的。

再者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维护公民权力的作用,如果行使不当,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为了既发挥国家权力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权力行使不当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

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

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白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总之,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久治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

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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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四

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是时代必然、实践必要、法治必需。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这样一名典故“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只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建成法治中国。宪法修正案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智慧,为民族复兴和国家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回望历史长河,宪法始终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息息相关。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从尝试君主立宪制、议会制等多种宪制形式,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从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国民党搞的“中华民国宪法”……历史早已证明,中国照抄照搬外国宪法的道路走不通。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在领导人民接续奋斗的道路上,为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制定人民自己的新宪法,进行了不懈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从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人民的宪法”——1954年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1982年颁布施行的现行宪法,科学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指明了国家根本道路和发展方向。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伴随新中国建设、改革,我国宪法有着自身的发展逻辑,呈现出一个规律——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

我个人以为:伟大时代,伟大宪法,伟大未来。要从“五个一”来理解这次修宪的重大意义:一个统领,一个思想、一条主线、一个宣言、一张蓝图。

一个统领: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

一个思想: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有利于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有利于确保党和国家的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一条主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的发展主线,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适应时代进步潮流和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

一个宣言:党中央的修宪决策宣示了宪法精神、宪法自信,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保障。

一张蓝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境界,为我们绘出了美好蓝图,是解决所有实践性问题的“航标灯”,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施工图”。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我们更应该大力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自觉恪守宪法原则、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使命、捍卫宪法尊严,让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真正在检察工作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做到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职尽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既要坚守公正正义,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更要让人民在法治中“沐浴阳光”,让法律变得“温暖浸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五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砘,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十八条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六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七

11月30日至12月6日是第三个全国“宪法宣传周”,12月4日是第七个国家宪法日。连日来,全国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主题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前不久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党全国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从召开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到修改完善宪法;从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到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从设立国家宪法日,到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

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更加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必须更加坚决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把宪法精神内植于心、外践于行,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严格遵守者、自觉运用者、坚定捍卫者,我们就一定能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节录有关条款)。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竟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九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十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典,经过几十年的沉淀和孕育,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年1月1日起施行。伴随着人民大会堂热烈的掌声,民法典的颁布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为社会生活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日常遵循,这是中华优秀文化的延续、是历史时代的召唤,也是人民至上的体现。

盛世法典的背后是中国人民平凡的付出和辛酸的汗水。六十多年来,一代又一代的法典编纂者挑灯夜战翻阅历史的资料,用脚印走遍中国山川大地,记录中国人从出生到终老的点点滴滴。一部民法典,就是一本中国“社会生活发展百科全书”,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映照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光辉之路,也伴随着筚路蓝缕奋斗的艰辛。用人民法典之绝唱,奏响人民至上之音。法之利器于德载之,赓续中华优秀文化、传承红色文化基因,“人民法典”气定山河,“公平之音”响彻神州。

索中前进,在为人民服务中践行“实践,理论,实践”,以人民的名义在实践转换中不断完善法规体系,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为了人民群众利益而解决问题,构建公平正义的生产生活环境,让“人民至上”的春风化雨遍及大地润化人心。

“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奏响时代主旋律。一代代的共和国的建设者们,在磨难中奋进,从奋斗中崛起,他们勇做时代的“弄潮儿”,与时俱进把中国精神的内涵诠释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则引领爱国主义新风尚。“细微之处见真知”,民法典1__条款,__余字,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次深刻阐释,小到生活中的“鸡毛蒜皮”,大到产权物权归属,人民的生活与之息息相关。致知于行把人民的小事做好,求实苦干把为了群众的好事办好。在日新月异的竞争中,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和革新中,我们不断前进,在一点一滴中积累斗争经验,在一言一行中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让“人民法典”在时代的浪潮中乘风破浪,让“公平之音”响彻云霄,让中华民族复兴伟业乘势而上。

新时代“民法典”必将开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纪元,“人民法典”气定山河,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让每一个生活在这个国家的中国人深感安全和幸福。“公平之音”响彻神州,人民至上的中国精神必将激励新时代的中国人继续团结奋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十一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三十年来,我国的公路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止底,全国高速公路里程位居世界第二位。如何把这些已经建成的公路管理好、保护好和利用好,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长期困扰公路发展的瓶颈。《公路法》制定是为了强加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全文共九章八十七条内容,自1月1日起施行。

我们作为路政执法部门必须要掌握的内容如下: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要求。

1、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2、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学习《公路法》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路安全、畅通和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十二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通过这次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作为教师,不仅仅是对于所学知识的传授,更要知法、学法、守法,还要学习如何用法,用自己的言行去保护法律的威严。近期对于教师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我的认识,更加详尽的理解了教师的责任与义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我们就应该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因为教育工作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去优化和推动社会的发展。而拥有这种强烈的责任感是我们的责任,更是我们的义务。如果一个教师不能够时刻认识到这一点,那么他的工作状态就是一种浅层次的存在,他的工作就会缺乏激情,当然也就缺少幸福的工作体验。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责任感、使命感,才能更好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一个教师有了高度的责任感,也就有了他特有的个性魅力。让我们做一个责任感的教师,用自己对教师和教育的理解,明确自己的责任,在特定的教育情境中尽心、尽力、尽责。

教师的劳动是平凡的,但其中却又孕育着伟大。印度大诗人泰戈尔说过:“花的事业是甜蜜的,果的事业是珍贵的,让我干叶的事业吧,因为叶总是谦逊地垂着她的绿阴的。”当教师就要培养这种从平凡中见伟大的绿叶精神。在教师的岗位上,没有令人羡慕的地位和权力,没有显赫一时的声名和财富,也没有悠闲自在的舒适和安逸。教师是平凡的人,但平凡绝不意味着平庸和庸俗,教育工作需要伟大的品格和精神,人们对从事特殊职业的人,总是有特殊的要求。教师是从事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对教师的精神和人品的要求显然要比从事其他职业的人要高得多。这一点在《教师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的确,教师是普通人。教师也要吃饭,也要住房,也要赡养老人和扶养子女;教师也有追求生活的权利,也有博取名誉、地位的权利,也有享受人生的权利。但教师与从事其他职业的人不同的是,他还需要有不畏清贫的品质、不急功近利的情操、不为名利诱惑的人格,更要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付出自己不朽的激情。这就是教师的“平凡”。

教师,顾名思义是知识的传授者。要想真正地启迪学生的心灵,就必须要有丰厚的学养作为基础。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路人,你对于学科的钟爱,你面对书本时陶醉的眼神,你对学科知识的熟稔和游刃有余的驾驭,你身上所散发的自信,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是他们看到科学文化知识对人精神的滋养,对人境界的提升,从而心向往之,投入到积极主动的学习中。作为教师,要尽可能全面深入地学习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同时还应该阅读古今中外的教育理论著作,了解和掌握教育规律,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可以少走弯路,快速成长。

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教师除了知识的传授外,还要为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榜样。教师在孩子们的心目中是伟大的,他们对教师的言行举止,观察最细,感受最强,而且不加选择地模仿教师的言行。教师成为了学生模仿的对象,教师的一言一行深深地影响着孩子们。因此,教师时时处处都要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孩子树立正确榜样,在积极的师生的互动中促进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为了不给孩子们树立不正确的形象,就更要注重小事、注重细节、注重无处不在的“小眼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十三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心得体会(模板14篇)篇十四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如下:

十、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十一、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十三、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十五、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二十一、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上建议,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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