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办业务介绍信(大全6篇)

时间:2023-09-29 作者:ZS文王2023年办业务介绍信(大全6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办业务介绍信篇一

衢州市柯城区黄家小学:

我xxx系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xxx(身份证号:)为我公司合法代表人,依法参加衢州市柯城区黄家小学校园内高压线移位、变压器扩容工程招标投标、业务洽谈活动,以及签订相关工程承包合同等。特此证明。

注:本委托无转委权。(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有效期限:20xx年8月14日至20xx年10月14日。

授权委托单位: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公司地址:衢州市衢江区求知路24号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办业务介绍信篇二

上海庄律师精要: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杨雅新诉吴仲鸣、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贷案

诉讼双方原告:杨雅新(又名阿新、阿申)。

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裕昌,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被告:吴仲鸣。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1993年4月、6月两次向其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利率2.5%,现尚有23万元及利息未还,因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已注销,要求吴仲鸣承担偿还责任,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贸易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企业不允许向个人借款,因此,借款行为无效。借款实际系吴仲鸣、黄秀珍与杨雅新之间的借款行为。吴仲鸣私自加盖公章是诈骗行为,借款应由吴仲鸣、黄秀珍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吴仲鸣辩称:借款系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所借,现贸易部已注销,应以贸易部财产清偿借款,当时借款与原告约定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0年6月6日经核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在石狮市开办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办事处,注册资金33万元。1990年7月4日经核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办事处在石狮市开办福建省九州集团石狮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1990年10月30日办事处把贸易部包给何某经营,1992年4月解除承包合同,福建省九州集团中止办事处和贸易部活动,抽回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1992年5月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林获祥拟委托吴仲鸣筹建石狮市九州大厦,便变更贸易部法定代表人为吴仲鸣,1992年7月20日,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没有重新注入资金。1992年11月26日,福建省九州集团经批准改制更名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6月起吴仲鸣个人出资以福建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名义经营针织品。在经营中,贸易部两次向原告借款计30万元,其中1993年6月10日黄秀珍(系吴仲鸣之母)经手借款20万元,1993年6月10日吴仲鸣直接经手借款10万元,两笔借款均无书面利率。1993年7月5日还款4万元,1994年5月还款3万元,结欠23万元拖欠未还。杨雅新在1994年11月2日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为被告提起诉讼。1994年11月30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石狮办事处同时注销。1994年12月10日杨雅新变更被告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仲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4年12月13日对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的工商登记情况调查函,证明贸易部1994年11月30日注销。

(2)1990年10月30日何恭美与林获祥签订的以办事处为发包方以贸易部为承包方的“经营承包经济合同”。

(3)福建省经济委员会闽经办(1992)886号文,批准福建省九州集团改制更名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闽九集字(1992)第503号“关于申请‘石狮九州大厦’的用地报告”。

(5)1994年4月1日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1993年4月12日借条,载明由黄秀珍经手贸易部向原告借款20万元。

(7)1993年6月10日借条.载明由吴仲鸣经手贸易部向原告借款10万元。

(8)1994年12月6日、10日庭审笔录,1994年12月11日对证人张金城的调查笔录,1994年12月12日对吴仲鸣的调查笔录,1994年12月13日对证人何恭美的调查笔录,1995年3月7日庭审笔录。证明吴仲鸣任贸易部经理期间,个人出资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名义经营针织品,在经营中以贸易部名义向原告借款30万元,尚欠23万元。以及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已由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走等事实。

(四)一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合法、原告的债权应予保护。吴仲鸣系贸易部法定代表人,其在经营中的`借款,并非个人借款,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应承担偿还责任。但贸易部的经营实际为吴仲鸣的个人经营,所以吴仲鸣负有偿还的直接责任。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直接责任。

因福建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石狮办事处均已注销,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级机关且贸易部注册资金已抽回,所以其应在贸易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与被告吴仲鸣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双方均不能证明,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5%计息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可予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吴仲鸣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23万元给原告杨雅新,并自1993年6月10日起至还款时止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

2.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原福建省九州集团石狮贸易部的注册资金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960元,由被告吴仲鸣负担4000元,由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60元。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吴仲鸣利用保管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狮贸易部印章之机,向杨雅新借款,为了逃避责任注销了贸易部,且吴仲鸣已声明其向杨雅新借贷属个人之间行为,与九州股份公司无关,据此,本公司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雅新答辩:本人款项借给吴仲鸣,是吴仲鸣称系贸易部的借款,且借条盖有贸易部公章。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应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仲鸣未作答辩。

2.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3.二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九州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办事处开办的石狮贸易部,工商登记注册资金30万元,实际没有投入,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作为上级机关九州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其注册资金的范围内负清偿责任;经营中,石狮贸易部法定代表人吴仲鸣以贸易部名义向被上诉人杨雅新借贷23万元,用于个人经营,现石狮办事处和贸易部已撤销,债务则应由吴仲鸣负责直接清偿。九州股份有限公司以吴仲鸣已声明债务与公司无关为由,要求免除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业务介绍信篇三

上海庄律师精要:个人借用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杨雅新诉吴仲鸣、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贷案

诉讼双方原告:杨雅新(又名阿新、阿申)。

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裕昌,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被告:吴仲鸣。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1993年4月、6月两次向其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利率2.5%,现尚有23万元及利息未还,因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已注销,要求吴仲鸣承担偿还责任,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贸易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企业不允许向个人借款,因此,借款行为无效。借款实际系吴仲鸣、黄秀珍与杨雅新之间的借款行为。吴仲鸣私自加盖公章是诈骗行为,借款应由吴仲鸣、黄秀珍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吴仲鸣辩称:借款系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所借,现贸易部已注销,应以贸易部财产清偿借款,当时借款与原告约定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0年6月6日经核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在石狮市开办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办事处,注册资金33万元。1990年7月4日经核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办事处在石狮市开办福建省九州集团石狮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1990年10月30日办事处把贸易部包给何某经营,1992年4月解除承包合同,福建省九州集团中止办事处和贸易部活动,抽回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1992年5月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林获祥拟委托吴仲鸣筹建石狮市九州大厦,便变更贸易部法定代表人为吴仲鸣,1992年7月20日,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但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没有重新注入资金。1992年11月26日,福建省九州集团经批准改制更名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6月起吴仲鸣个人出资以福建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名义经营针织品。在经营中,贸易部两次向原告借款计30万元,其中1993年6月10日黄秀珍(系吴仲鸣之母)经手借款20万元,1993年6月10日吴仲鸣直接经手借款10万元,两笔借款均无书面利率。1993年7月5日还款4万元,1994年5月还款3万元,结欠23万元拖欠未还。杨雅新在1994年11月2日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为被告提起诉讼。1994年11月30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石狮办事处同时注销。1994年12月10日杨雅新变更被告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仲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4年12月13日对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的工商登记情况调查函,证明贸易部1994年11月30日注销。

(2)1990年10月30日何恭美与林获祥签订的`以办事处为发包方以贸易部为承包方的“经营承包经济合同”。

(3)福建省经济委员会闽经办(1992)886号文,批准福建省九州集团改制更名为福建省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闽九集字(1992)第503号“关于申请‘石狮九州大厦’的用地报告”。

(5)1994年4月1日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1993年4月12日借条,载明由黄秀珍经手贸易部向原告借款20万元。

(7)1993年6月10日借条.载明由吴仲鸣经手贸易部向原告借款10万元。

(8)1994年12月6日、10日庭审笔录,1994年12月11日对证人张金城的调查笔录,1994年12月12日对吴仲鸣的调查笔录,1994年12月13日对证人何恭美的调查笔录,1995年3月7日庭审笔录。证明吴仲鸣任贸易部经理期间,个人出资以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名义经营针织品,在经营中以贸易部名义向原告借款30万元,尚欠23万元。以及贸易部注册资金30万元已由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走等事实。

(四)一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合法、原告的债权应予保护。吴仲鸣系贸易部法定代表人,其在经营中的借款,并非个人借款,福建省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应承担偿还责任。但贸易部的经营实际为吴仲鸣的个人经营,所以吴仲鸣负有偿还的直接责任。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直接责任。

因福建九州集团公司石狮贸易部、石狮办事处均已注销,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级机关且贸易部注册资金已抽回,所以其应在贸易部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与被告吴仲鸣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双方均不能证明,但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5%计息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可予采纳。

(五)一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吴仲鸣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23万元给原告杨雅新,并自1993年6月10日起至还款时止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

2.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原福建省九州集团石狮贸易部的注册资金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5960元,由被告吴仲鸣负担4000元,由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60元。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吴仲鸣利用保管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狮贸易部印章之机,向杨雅新借款,为了逃避责任注销了贸易部,且吴仲鸣已声明其向杨雅新借贷属个人之间行为,与九州股份公司无关,据此,本公司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雅新答辩:本人款项借给吴仲鸣,是吴仲鸣称系贸易部的借款,且借条盖有贸易部公章。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应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仲鸣未作答辩。

2.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3.二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九州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办事处开办的石狮贸易部,工商登记注册资金30万元,实际没有投入,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作为上级机关九州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其注册资金的范围内负清偿责任;经营中,石狮贸易部法定代表人吴仲鸣以贸易部名义向被上诉人杨雅新借贷23万元,用于个人经营,现石狮办事处和贸易部已撤销,债务则应由吴仲鸣负责直接清偿。九州股份有限公司以吴仲鸣已声明债务与公司无关为由,要求免除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业务介绍信篇四

xxx:

兹有我单位xxxxxxxx等人来你处办理xxxxxxxx事宜,望接洽为盼!

此致

单位(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1.在公文纸正中的地方写“介绍信”三个字,字要比正文大些。

2.联系单位或个人的称呼。

3.被介绍人的姓名、身份、人数(派出人数较多,可写成“×××等×人”)。

4.接洽事项和向接洽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希望。最后可写上“请接洽”、“请予协助”、“此致敬礼”等语。

5.本单位名称和写信日期,加盖公章。

1.存根部分简填,以便日后查考。

2.本文部分要填写详细些。

3.派人联系办理重要或保密事情,要注明被派人员的政治面貌、职务。

4.重要的介绍信要经领导过目或在存根上签字,有的`还要限制有效期。

5.除本文部分需加盖公章外,存根与本文的虚线正中亦要加盖公章

1.接洽事宜要写得具体、简明。

2.要注明使用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天数要大写。

3.字迹要工整,不能随意涂改。

1.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优点要突出,缺点不避讳,最好是用成就和事实替代华而不实的修饰语,恰如其分地介绍自己。

2.要态度诚恳,措词得当。用语应委婉而不隐晦,自信而不自大。

3.篇幅不易过长,言简意赅,在有限的篇幅中突出重点,同时文字要顺畅,字迹要工整。

办业务介绍信篇五

衢州市柯城区黄家小学:

我xxx系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xxx同志(身份证号:)为我公司合法代表人,依法参加衢州市柯城区黄家小学校园内高压线移位、变压器扩容工程招标投标、业务洽谈活动,以及签订相关工程承包合同等。特此证明。

注:本委托无转委权。(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有效期限:20xx年8月14日至20xx年10月14日。

授权委托单位:衢州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公司地址:衢州市衢江区求知路24号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办业务介绍信篇六

宿松县地(国)税局工业园区分局:

兹有个体业主金阳为我单位平整土地(运输)等相关业务,其身份证号码为,我单位为建设(或购买)单位,全称是安徽省宿松万户房地产公司,税号为34082612345678,此次费用不含税金额为壹万元整,敬请开具发票为谢。

(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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