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保荐工作报告总结 证券公司半年度总结工作报告(实用5篇)

时间:2023-08-31 作者:字海证券保荐工作报告总结 证券公司半年度总结工作报告(实用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证券保荐工作报告总结 证券公司半年度总结工作报告篇一

新的半年里我为自己制定了新的目标,那就是要加紧学习,更好的充实自己,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时期的挑战。明年会有的机会和竞争在等着我,我心里在暗暗的为自己鼓劲。要在竞争中站稳脚步。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证券半年度总结,方便大家学习。

1、打造服务品牌,提供一流服务

__年度,我营业部以金翼至尊金融服务终端、金翼“投资堂”版手机证、金翼求金等一系列金翼品牌服务产品为工具,以大型投资报告会、股民学校、理财沙龙等形式为载体,有效的树立了中信金通证券服务品牌,提高了投资者对公司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及忠诚度。

2、提升经营意识,实现一流管理

有效的组织架构是创建活动的载体,健全的制度设计是创建成功的重要保证。为明确创建活动宗旨及工作职责,成立了营业部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东阳中山路营业部争创“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以创建活动为契机,继续健全完善团支部的工作机制,团支部工作的基础得以有效夯实,团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也实现较好的提升。

3、注重素质教育,培养一流人才

以“民主生活会”形式,倾听员工的心声,了解员工的思想动向,以培训交流形式,并结合具有重要意义的日子,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强化青年员工的思想作风建设。如我们在三月份开展了以关爱妇女儿童为主体的三八妇女节拓展活动、四月份以加强爱国教育,继承革命传统为主题,组织了清明扫墓活动。

__年度,营业部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人才培养,营造学习氛围。每天晨会、每周例会、每周培训等形式的学习与培训活动得以坚持与良性发展。以提高员工业务水平为重点的青年岗位业务能手竞赛活动也取得较好成果,各条业务线涌现出一批业务骨干与专业人才,较好的带动营业部专业知识的全面开花。

4.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一流文化

企业文化建设是__年营业部工作的重点。营业部通过丰富的文化活动,形式多样的拓展活动以及公益性、灵活性强的服务活动有效的提高员工对公司价值观的认同感,塑造公司的文化力。

首先通过组织参与专业知识、合规知识竞赛、岗位练兵、 “读一本好书,写一篇心得体会”的读书月、“积极思考,超越自我”演讲比赛等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教育青年员工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活跃了青年员工的文化生活,营造了浓厚的文化氛围。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素质拓展活动。__年度,营业部先后安排员工分别至横店梦幻谷、舟山、奉化等地参加拓展活动,取得较好效果。员工普遍感受到营业部集体的温暖,员工之间的亲密度、团队之间的信任度以及对营业部的忠诚度都得到有效提高。强身健体的理念与行动在营业部得到很好的结合,每天清晨,营业部定时组织早操活动,并举办了广播操比赛。每周三下午营业部活动日,员工们驰骋于西岘峰、羽毛球馆、篮球场。西街社区的气排球比赛、职工运动会同样有我们员工的身影。

三是开展了公益性强、灵活性强的服务活动。__年是多灾多难的年份,西南旱灾,玉树地震牵动着国人同样牵动着营业部员工们的心。我们以“水城无水”、“大爱无疆”、“关爱社会福利院儿童”等主题发动了青年员工捐献爱心与实物活动,前后筹集的金额总数达数万元。员工们的爱心得到各方的好评。

5.注重“三个阵地”学习阵地、交流阵地、宣传阵地建设

学习阵地建设:每周一的晨会、每周五的例会、每周四的培训让员工们受益匪浅,而在“读书月”活动的基础上,我们举办青年读书心得交流会及演讲比赛,初步实现员工综合素质的提升。

回顾一年的工作,我在很多方面做的都不够好。

第一,在大盘的不断下跌中,客户大都套牢,特别是跌破2300点的时候,客户抱怨很大,我也逐渐失去了开发新客户的勇气,留下来的电话回访也不是很及时,但是服务仍在持续。这也是面临的最大问题。

第二,在产品销售方面,做的不够好,一年仅卖了47万的产品。在公司的转型中,没有做好,在今后当中加倍努力。

第三,专业知识不充足,客户提问的一些问题不能给予及时、很好的解答。

第四,对已经开发的客户不是非常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清楚,客户的资产配置没能提供合理的建议。

第五,同银行的关系没有处理好,所以我以前的客户中很少有银行给介绍的。

鉴于以上,我决定新的一年里从下面几方面去努力。

第一,后期注重学习并熟练掌握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然后向客户推介。现在本站公司推出了添富快线,后期可以利用它来服务客户,向潜在客户宣添富快线,吸引客户。利用公司的力量来服务好客户,让客户在弱势中稳健操作。等客户盈利或者对公司服务认可后向客户要转介绍,要求客户把身边做股票的朋友介绍过来。

第二,加强营销技术的学习。跟上公司的步伐,新的一年的我的目标是销售2015万理财产品。

第三,了解客户的需求,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行情,建议客户配置不同的资产,比如:股票,基金,融资融券,货币型基金,银行短期理财。

第四,维护好同银行的关系,关键时点问银行要求客户介绍。 2015,即将逝去,但2015就在你我眼前。相信只有主动出击的人,才会有成功的机会。让我们一起加油,完成自己的业绩。去创造属于自己的辉煌。祝愿咱们营业部这个大家庭越来越红火,也祝愿大家的业绩越做越好。

转眼间半年的时间已从指间流逝,不得不感慨光阴似箭。回首这半年来所发生的一切,有喜悦,也有遇到困难和挫折时的惆怅。更多的,是折腾。但结果还是好的,总算折腾到一个对的地方了。从工作表现与工作态度上,由于把自己放到正确的位置上了,所以,较往年还是有相当大的改观的。不过仍然还会有些不足的地方,自己主观情绪总是会不由自主的支配自己的神经系统,会偶尔表现在工作上面,对于这一点,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我会认真努力的克制,力求做到更好!

我来公司虽然已将近五年,但其实在公司工作的这几年时间里,自己的主观情绪一直是迷茫与徘徊的,对自己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想赚钱,想有成就,所以盲目的在北京天津之间徘徊。可是无论怎么徘徊,得到的结果,总是在希望中渐渐的失望。找不到一种真正的归属感。直到到城外城部门,跟着现任经理工作,才有找到有归属感的感觉。但自己的努力还是不够,总是受情绪的支配,思想很到位,但行动力却总是不到位。总是原谅自己,对自己太宽容,太喜欢为自己找借口。我也在改,也确实较过往有很大的改变,但跟某些人一比,就差远了。我会让自己一直处于进步的状态。会调整自己以越来越快的脚步继续前进。

有些人把工作当作事业,有些人则把事业当作了工作!这里面的微妙我想就是:事业是拥有一种前赴后继的理想的载体,他是所从事人员的梦想和追求,是需要用自己的心血呵护备至的。无论心情怎么低落,即便是丢了什么,我们还是不应该丢了抱负和追求。

一、主要经验和收获

(一)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知识并钻研,才能更好的与客户沟通。

(二)只有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在新的环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状态。

(三)只有坚持原则落实制度,才能得到自己一直想要达到的目标。

(四)只有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协调,才能把分内的工作做好。

(五)要加强与同事的交流,与大家一起解决工作上的情绪问题,多进行思想交流。

二、加强检查,及时整改,在工作中正确认识自己

(一)要定期进行自我审视。以改正自己的缺点,并加强专业技能。

(二)经过这样紧张有序的半年,我感觉自己工作技能上了一个新台阶,做每一项工作都有了明确的计划和步骤,行动有了方向,工作有了目标,心中真正有了底!但是还没有做到“忙而不乱,紧而不散,条理清楚,事事分明,”这些。但是确实摆脱了刚参加工作时只顾埋头苦干,不知总结经验的现象。在工作的同时,我比过往明白了更多为人处事的道理,也明白了,一个良好的心态、一份对工作的热诚及其相形之下的责任心是如何重要。

(三)总结下来:在这半年的工作中接触到了许多新事物、产生了许多新问题,也学习到了许多新知识、新经验,使自己在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上有了新的提高和进一步的完善。在日常的工作中,我时刻要求自己从实际出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求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提高。行动力上再多以实现就更好了。

三、存在的不足

1、对新的东西学习不够,工作上往往凭经验办事,凭以往的工作套路处理问题,表现出工作上的大胆创新不够。

2、本部有个别员工,骄傲情绪较高,工作上我行我素,自已为是,公司的制度公开不遵守,这些情况不利于同事之间的团结,要从思想上加以处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形象。

四、下步的打算

(一)进一步积极搞好与同事的关系;

(二)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益。

(三)提高自己的行动力,在研究员的带领下,我也要享受研究员的待遇。

一、完善营业部柜台整体形象

配合公司的统一形象,统一管理建设,我们柜台不仅在装修和着装仪容仪表上坚持做到公司的各项要求,而且对存量客户的服务质量方面有了较大改观,办理业务的流程更加合理有效规范,目前已实现客户办理业务由大堂经理负责接待,填写完业务单带领至柜台一对一服务,并且开展了业务资料电子档案扫描工作,由于目前已经实现系统提取证券账户开户扫描件由总部发送至登记公司,所以对扫描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而且现在办理业务必须留存客户影像资料和读取身份证信息,这样也使客户对营业部有了更好的认识和信任。

二、交易所应急演练和柜面业务系统_2.0的测试

上半年我们公司参加了两次交易所下达的应急演练测试,这项工作都是在周六进行的,当出现信号中断时如何在最短时间内切换至灾备机房服务器,如何进行风控报备,如何进行现场客户的安抚和解说工作等,都进行了很好的测试和学习,让营业部交易系统正常运作,防范于未然。

上半年我们公司组织了几次_2.0账户系统的升级测试工作,主要包括联合开户、创业板业务、电子凭证扫描业务的升级改版,现基本可以用2.0系统实现所有业务。在测试期间,我们利用了下班和周末加班的形式进行了测试工作,由于系统一个控件联系到多个菜单,所以每次测试都是要每项业务菜单都测试一遍,包括个人、机构账户,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对于一些新增内容重点学习,比如新增了客户的证件签发机关、联络方式和联络频率,修改了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设定,最终配合总部完成了每次测试工作。

三、客户资料集中核对整理

这项工作开展的时间很长,为贯彻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账户规范日常监管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的通知》的精神,落实“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其柜面系统以及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投资者账户信息进行全面核对更新,我们花了两个月时间,加班加点对三万多个客户进行了留存资料的核对和制作电子文档工作,对客户进行标识,如无反面、缺身份证、身份证过期、缺职业学历等,并最终完成了所有客户的资料核对,制作成表,将13000多个人客户提供给客服人员电话通知前来补充更新资料。对于_年_月_日之前的机构客户也进行了集中核对,记录客户的留存证件复印件年检情况、询证函和各项业务单据的留存情况,并制作成表,提供给客服人员进行客户沟通。

四、运营条线员工晋级评定

公司每季度将进行运营条线员工晋级评定工作,我参加了今年第一次的评定考试,考试内容包括账户业务,第三方存管业务,大宗交易,限售股份转让业务,协助司法执行,基金,创业板,ib业务,反洗钱,新老三板等各项业务,由于涉及面广,备考时间紧,我们再次体现了团队的力量,在不忘日常业务的基础上,抓紧复_时不易接触到的业务知识,在考试中取得了好成绩,并通过了本次晋级二员工的申请。在今后的晋级评定中,我会一如既往地认真巩固各项业务,扎实基本功,并积极拓展自己的才干,争取能再上升至三员工。

在即将过去的_年里,面临上半年股市行情低迷、账户资料集中核对工作量大、基金营销遇阻等诸多困难,我们全体员工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本人也未能完成本次金如意3号的营销任务,希望在下半年中,紧跟公司发展步伐,继续完善日常工作,提升客户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口碑,让管理和服务上一个新台阶。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各种工作经验的积累,使我对自己的要求也更加严格。我所在的部门是证券公司的核心部门,我的一言一行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公司的形象。我的工作中更不能有一丝的马虎和放松,稍一出小差错可铸成重大灾难性后果。众所周知,证券公司的信息技术部门是最忙的部门之一,而我所在的岗位更是不能有一丝的空闲,每一次新系统的投产和建设让我每次都有新的发现,新的进步!

在信息技术部工作的时间里,使我感觉到了自己每天都在进步!而除了日常维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工作需要处理,因此,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就迫使我不断的提醒自己要在工作中认真认真再认真,严格按照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来进行实际操作。半年中始终如一的要求自己,在我和部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__年我个人没有发生一次责任事故。在我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时,还用我几年来在信息技术部工作中的经验来帮助其他的同事,同事们有什么样的问题,只要问到我,我都会细心的予以解答。当我有问题弄不明白的时候,也会十分虚心的向其他同事请教。对待业务技能,我心里有一条给自己规定的要求:三人行必有我师,要千方百计的把自己不会的学会,不懂的弄懂。

下面我对2016这半年来所做的工作作一个简单的总结:

1、反洗钱系统建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要求,证券公司必需建立反洗钱监控报送系统。而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所以在选择和价格方面作了更深入的探讨和考虑。_公司给的报价是20万,有一个专门的维护团队,有很强的实力,但是每年的维护费就达2万。而_公司的报价是4万,维护实力也不错,每年产生维护费4千元。同时也咨询了其他公司,价格都在15万元以上。从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出发,最终选择了价格适当的新意公司反洗钱系统,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正式报送时间为__年10月1日起正式报送,在_公司产品开发和测试时间上就相当的紧迫,只要_公司开发出一个新的升级包,我们就马上加班加点的开始测试,目的就是为了赶在正式报送之前能正式测试通过,时间非常的紧迫,就在放假前夕的那天_公司又出一个新的测试包,我马上升级后就开始报送,成功了!而且是很顺利的报送成功了,我马上又重新核了一下数据,再报送,真的成功了,们部门全体人员都松了一口气。要知道我们都是快要放弃_产品而改用_公司的产品的,而且合同传真都传过去了,后来_马上给_公司回了一个电话。从使用_公司反洗钱系统这件事来看,我们部门在选择和考虑产品时,是充分的考虑到公司成本和需求的问题。

2、三方存管系统建设

券商托管证券,银行监管资金这是三方存管总的思想,目的是充分保护投资者,也让资金更安全,投资者更放心。

从三方存管的提出到建设以及正式上线,我们部门都是走在了最前面。从联系通讯线路,联系银行到测试和正式上线,我部门的所有员工都在默默的为这一新业务的学习和开展而努力。在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公司已正式上线了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准生产测试已完成,现正进行到实盘测试阶段,很快就可正式上线。

3、公司总部端和营业部端财务凭证自动录入

由于财务实行了新的会计准则和公司三方存管的正式上线,要求公司总部和营业部端均能实现财务凭证自动导入的功能。在了解公司的需求后,和新意公司联系升级事宜且进展顺利,目前_综合管理平台财务凭证自动导入功能总部端已实现,营业部端已于_年1月初升级完成,正在测试和试用阶段,估计可正式投入使用。

4、配合公司数据集中工程

5、配合公司ups更换工程

6、公司数据集中后,独立存管的升级事宜

主要解决新增两家营业部后,总部和营业部差异问题。已完成,其它功能正在优化中。

7、财务系统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后,财务系统的升级和改造

财务系统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后,对公司财务系统作了一次比较大的变动

8、公司各楼层交换机更换工程

9、安装公司病毒监控系统以及广域网ftp下载中心

10、配合公司远程开户系统建设

11、配合中行外币转帐系统建设

12、给营业部统计客户资产

13、机房日常维护和巡视,日志填写、数据备份、值班等

我有渴望学习新知识和不断探索的热忱,在每一次公司发展新业务和组织活动的时候。我都会第一个站出来,不论加班到几点,我都从来没有任何怨言。因为我知道,我需要学习和提高的地方还有很多。我也会积极的利用好每一次学习新业务的机会,做好各项新业务的测试工作,不给整个部门的工作拖后腿。在这种想法下,我很好的完成了部门领导交给的每一项任务。也受到了同事们的好评。

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

1、证券业务还有待深入全面了解。

2、对网络方面知识和动手能力有待加强。

3、在维护或工程实施中,没注重对要害问题总结,并形成文档,这样便于大家来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提高部门的工作效率。

4、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要不断地学习新业务,新知识,做到知识的不断更新。

改进措施:

1、平时注重知识技能积累,刻苦钻研,在边学习边实践中成长。

2、加强网络方面的学习,有机会多参加相关方面培训。

3、在工作中善于总结,对典型、要害问题解决注重整理,形成文档,希望部门加强这方面的交流、监督。

4、主动争取新业务工程测试和实施机会,在实践中学习。

5、加强和各营业部以及服务部的沟通。

新的半年里我为自己制定了新的目标,那就是要加紧学习,更好的充实自己,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时期的挑战。明年会有的机会和竞争在等着我,我心里在暗暗的为自己鼓劲。要在竞争中站稳脚步。

踏踏实实,目光不能只限于自身周围的小圈子,要着眼于大局,着眼于今后的发展。我也会向其他优秀同事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交流好的工作经验,共同进步。争取更好的工作成绩。

证券保荐工作报告总结 证券公司半年度总结工作报告篇二

即将过去的20xx年,是我过得很艰难的一年。在大盘接近1949点的时候我感到了痛苦,此时我就在想,一定要把自己充实起来,要不就会在大盘未见底之前自己被淘汰。后来的实践证明了我的想法的正确,这更坚定了我的信念,要不断地去学习,充实自己,也只有这样才能和公司共同成长。

回顾一年的工作,我在很多方面做的都不够好。

第一,在大盘的不断下跌中,客户大都套牢,特别是跌破2300点的时候,客户抱怨很大,我也逐渐失去了开发新客户的勇气,留下来的电话回访也不是很及时,但是服务仍在持续。这也是面临的问题。

第二,在产品销售方面,做的不够好,一年仅卖了47万的产品。在公司的转型中,没有做好,在今后当中加倍努力。

第三,专业知识不充足,客户提问的一些问题不能给予及时、很好的解答。

第四,对已经开发的客户不是非常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清楚,客户的资产配置没能提供合理的建议。

第五,同银行的关系没有处理好,所以我以前的客户中很少有银行给介绍的。

鉴于以上,我决定新的一年里从下面几方面去努力。

第一,后期注重学习并熟练掌握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然后向客户推介。现在公司推出了添富快线,后期可以利用它来服务客户,向潜在客户宣添富快线,吸引客户。利用公司的力量来服务好客户,让客户在弱势中稳健操作。等客户盈利或者对公司服务认可后向客户要转介绍,要求客户把身边做股票的朋友介绍过来。

第二,加强营销技术的学习。跟上公司的步伐,新的一年的我的目标是销售20xx万理财产品。

第三,了解客户的需求,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行情,建议客户配置不同的资产,比如:股票,基金,融资融券,货币型基金,银行短期理财。

第四,维护好同银行的关系,关键时点问银行要求客户介绍。20xx,即将逝去,但20xx就在你我眼前。相信只有主动出击的人,才会有成功的机会。让我们一起加油,完成自己的业绩。去创造属于自己的辉煌。祝愿咱们营业部这个大家庭越来越红火,也祝愿大家的业绩越做越好。

证券保荐工作报告总结 证券公司半年度总结工作报告篇三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下文是关于最新版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第六条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第七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五)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六)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七)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十)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十一)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

(十三)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

(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报告;

(四)证券业执业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第九条规定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个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二)保荐机构的主要股东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执业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三)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四)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五)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二)证券业执业证书;

(三)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四)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

(二)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

(三)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

(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保荐职责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七)相关承诺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四)相关承诺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20xx年。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第四十七条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第四十九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二)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证券发行前,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保荐,已保荐的应当撤销保荐。

第五十七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第五十九条 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第六十条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独立性,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并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必要时可以将记录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第六十六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四)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六)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二)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六)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七)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九)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十)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十二)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七十四条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五)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二)要求发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

(三)指定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四)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五)36个月内不受理其发行证券申请;

(六)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七十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6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所称“保荐机构”,是指《证券法》第十一条所指“保荐人”。

第八十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组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由中国证监会组织验收。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xx]125号)同时废止。

证券保荐工作报告总结 证券公司半年度总结工作报告篇四

保荐机构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对于保荐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批准注册登记的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所要承担的责任:

首先,保荐机构承担企业发行、上市的责任。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

除了承销业务以外,保荐机构还肩负着两大责任:

2、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以事先审核。公司上市时,保荐机构必须指导被保荐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对其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在除了上市以后的保荐期内,保荐机构还必须认真审核被保荐企业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确信其符合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

既企业上市的推荐人或机构,一家企业要想在中国三板市场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就要有保荐人或保荐机构的推荐。

保荐的职责就是协助上市申请人进行上市申请,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目前,国盛汇通投资管理公司是天津股权交易所的做市商机构。他的业务范畴涵盖着:保荐业务、做市业务、私募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投资人等。此业务都应归结为投资银行业务。

在天交所挂牌融资的企业必需具备“两高两非”的属性,即高科技、高成长性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第六条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第七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五)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六)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七)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十)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十一)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

(十三)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

(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报告;

(四)证券业执业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第九条规定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个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二)保荐机构的主要股东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执业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三)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四)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五)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二)证券业执业证书;

(三)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四)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

(二)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

(三)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

(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保荐职责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七)相关承诺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四)相关承诺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20xx年。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第四十七条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第四十九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二)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证券发行前,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保荐,已保荐的应当撤销保荐。

第五十七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第五十九条 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第六十条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独立性,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并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必要时可以将记录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第六十六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四)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六)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二)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六)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七)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九)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十)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十二)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七十四条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五)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二)要求发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

(三)指定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四)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五)36个月内不受理其发行证券申请;

(六)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七十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6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所称“保荐机构”,是指《证券法》第十一条所指“保荐人”。

第八十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组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由中国证监会组织验收。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xx]125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规定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xx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将《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

三、将《重组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修改为“上市公司拟进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四、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该款的第(一)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本决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证券保荐工作报告总结 证券公司半年度总结工作报告篇五

1、开户数:40户,其中有效户34户;

4、融资融券开户数12户,交易账户:户;

5、开发商品期货账户:户。

二、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

第三,在创新业务中缺少业务知识,欠缺项目操作经验,有些很好的客户资源,但自己却不能很好的有针对性的策划合作方案。

针对以上不足,我将朝着以下几个方向进行努力改进:

第三,勤练内功,加强学习,提升业务水平,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获得客户的信赖。

三、20--年工作计划

1、新增有效开户数:50户;

4、开通融资融券账户:户;

5、开发商品期货账户:户。

四、创新业务的拓展

我觉得证券从业者与股票一样,随股票沉浮,行情来了,大家工作轻松点,压力小点,而行情走的时候,就是我们工作冬天来临的时候,业务开展艰难,很容易产生放弃的念头,而这时候我们就要付出加倍的努力,在各方面挖掘自己的潜力。因此行情不好的时候,要做到未雨绸缪,更注重客户的积累和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

现在社会是创新的社会、变革的社会,移动互联网已经融入进我们生活,互联网金融、社区银行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迅速发展。证券行业同样处在创新发展时期,创新产品及服务不断推出,比如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股权质押回购、新三板、固定收益理财等。这些业务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也是开发和维护客户的重要工具。

空闲之余我常常在思考要以何种姿态来面对变革,是防守还是进攻?回顾过去,一些成立很长时间,曾经非常优秀的大公司,短时间就被超越,甚至有的已经倒掉了。从开始从事证券工作到现在已经有4年多时间了,期间明白了很多道理,也认识了很多朋友,有时候也会去想如果自己离开这个行业又会去做什么?我们没有回到过去的能力,但我们却有改变未来的机会!机遇和挑战并存,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提醒自己需要时刻树立危机意识,意识转变能反作用自己的行为,在行动中提醒自己在做什么,做的对不对,做的是否到位,怎么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我思考了很多,尝试按照新的工作要求去改变一些态度、方式和思路,也有过挣扎,希望自己可以实现一些突破。

创新业务对我亦是一次全新的开始,

有很多专业知识和业务技巧需要学习。虽然是很大的挑战,但是我有信心和勇气去做好它。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

三、做到更加努力,争取在新的一年里各项业务都能有所进步,特别是创新业务要有突破。

以上是我20--年的工作总结,请领导指正。最后提前祝大家春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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