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12篇)

时间:2023-12-10 作者:雅蕊

心得体会是对某一事件或经验的提炼和归纳,可以指导我们未来的行为和思考。不同场合和领域的心得体会范文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多的思路和灵感。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12篇)篇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职能。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奖惩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12篇)篇二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电影作为一种传统的文化娱乐活动,越来越多地受到了人们的关注与喜爱。作为电影观众的我们在欣赏电影的同时也需要遵守一些基本的电影管理条例,这些条例能够维护观众自身的权益,构建和谐文化环境,下面是我在实践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电影管理条例要求电影院必须保证场所的卫生清洁,观众需注意自己的卫生,不随意扔垃圾。在电影院看电影时要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不乱扔垃圾,还要随手关好座位把有用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保持电影院环境整洁卫生。同时,观众还要明确知晓自己的权益,如果在观影过程中出现任何矛盾与不满都可以向值班工作人员进行反映,让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影片的放映需具备一定的等级标准,观众不能在未达到法定年龄时观看限制内容的影片。观众应当依法选择适龄影片,在看电影的过程中对观众们来说应该自觉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尊重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道德观,并将这些理念践行到日常生活中。

再次,电影管理条例规范了电影广告内容,电影排片时间,观众需客观看待广告。在欣赏电影之前,观众通常需要接受一些电影广告片段的介绍。许多广告还涉及到一些现实的消费场景与生活与,因此在看广告时我们需要抱着理性客观的态度看待其中的内容,不要被盲目诱导消费受骗。

最后,电影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电影院和电影从业者的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等。观众要保持对工作人员的尊重和礼貌,并应理解与配合他们的工作。同时一旦发现相关从业人员对自己的服务不符合要求或不规范,观众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总之,电影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种种要求,是为了让我们创造更加健康、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在观影过程中,我们应当切实遵守相关规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以健康、积极、正面的态度理性欣赏每一部电影。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12篇)篇三

通过学习,我更加感觉到幼儿教育的重要性,就个人的学习经过,谈谈学习心得。了解幼儿园工作的人都知道,幼儿园的工作是复杂而具体的。光幼儿园的一日生活就包括:专门的教育教学活动、游戏活动还有生活常规活动等多种多样的活动。其中的生活常规活动又包括:用餐、就寝、入厕等很多小的细节和工作。这些活动虽然微不足道,也不被大家所重视,但却是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幼儿园一日活动得以顺利开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可以称得上是幼儿园一日活动的润滑剂。因此认真做好班级的生活常规管理活动让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教师在面对繁琐而紧张的教育教学活动时,要怎样做才能二者兼顾呢?我们尝试发挥幼儿的自我管理优势,让幼儿参与班级的生活常规管理。

其实,幼儿从入园到儿园毕业,在幼儿园生活的这一段的时间里,幼儿教师不但要培养幼儿有学习的兴趣,优良的品格及各种综合能力,对幼儿一日常规的培养同样很重要,而且我认为在整个幼儿园的学习生活中,常规教育的培养是达到其他各方面教学目标的前提和基础。

幼儿的常规很重要,所以老师们一定要严格要求他们。但是常规的制定也应从幼儿的兴趣出发,尊重幼儿的要求。例如:认识小水杯、毛巾的标志时,如果由教师直接让孩子记住自己物品的位置,孩子肯定记不住,效果就极差。所以我们给每一个孩子都规定了一个可爱的动物或是水果图案贴在他们小水杯、毛巾的指定位子上,再孩子很快就能在记住自己的物品。

其次,在愉快的游戏活动中树立常规。小班的幼儿,自我意识强,他人意识差,行为表现中处处以自我为主,我们可以引导幼儿在游戏中认识自我,自我协调,让他们知道要礼貌待人,从而对事物有一种正确的态度,慢慢形成一种常规意识。娃娃家的游戏就能让孩子在扮家家的游戏中潜移默化的形成一种礼貌。

再次,教师要不断重复一些需要孩子做到的事情。例如:饭前便后要洗手,洗手时不玩水,洗手后的水要甩在水池里,洗完手之后要把水轮头关好。吃饭时不讲话,饭粒不能掉在桌上。午睡时要安静,不和其他小朋友说话,这都需要教师给幼儿一个明确的概念,并且要一如既往的实施下去,让孩子慢慢形成一种规则意识,久而久之养成一种良好的习惯。

在开学的这一段时间里,我发现现在孩子在吃饭和午睡方面还有很大问题,吃东西的时候还要讲话,午睡一开始总是不能很快入睡,总要我们老师提醒再提醒。这些常规都是很重要的,所以这些方面我一定会再和搭班老师进行讨论,找到好的方法,帮助孩子培养好的常规。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12篇)篇四

现行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二条,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

一、《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是政府加强对幼儿教育管理和指导的两个重要行政法规。两个法规的施行(试行),将使我国幼儿教育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推动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必须把实施《条例》和《规程》的工作认真抓紧、抓好。要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幼儿园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条例》和《规程》是举办、管理和评估幼儿园的基本依据。各地应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并采用报告会、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两个法规,使各有关部门、广大幼教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人士都能知晓。

宣传、学习两个法规,对不同对象应有不同要求。在当前,应重点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教工作的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各类幼儿园主办单位的有关人员或公民个人,以及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学习。通过学习,使他们了解幼儿园的任务,管理体制与原则,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保育、教育工作的目标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等,树立以法治教的观念,做到依法办事。

三、实施两个法规,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要采取积极态度,努力创造条件,但不要搞“一刀切”、“齐步走”。在办园条件和水平上,应在坚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制定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具体工作规程。在实施步骤上,应本着积极、稳步、扎实的精神,依据可能条件,逐步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还应选择基础较好的地方和幼儿园,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依实施规划逐步推开,使本地区的幼儿园分期分批达到《规程》的基本要求。对现有幼儿园中办园条件差的,要采取措施推动他们积极改善办园条件,调整、充实、提高保教人员,逐步提高保教质量,一般不要采取关、停等简单办法处理。

四、《条例》和《规程》规定了国家对幼儿园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各地应根据需要,按照职责、权限,制订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如:幼儿园审批、注册办法,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审定、进修和考核制度,幼儿园编制标准,幼儿园经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幼儿园收费办法,幼儿园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等等。制订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应通盘考虑,区别轻重缓急,有先有后,统一安排。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12篇)篇五

(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已于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铁映。

1989年9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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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12篇)篇六

幼儿教师专业发展体现了国家对幼儿教育的重视,是提升幼儿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幼儿教师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准备的幼儿园管理条例。

希望大家喜欢!

我园老师在领导的带领下,认真学习了了《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是学校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10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幼儿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幼儿的安全健康成长十分重视,全社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内容全面,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涵盖了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它还注重制度建设,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幼儿园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园内安全管理制度。它还有较强的针对性。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它的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事故。

《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了关于加强园内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等规定的精神与要求,《办法》分设“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较多的条款,对校内安全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落实关于园内安全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办法》规定要建立部门间互相协作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要求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这包括幼儿园举办者、政府有关部门、等负有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的各有关方面和主体的责任。办法明确了园内安全管理制度。《办法》专门设有一章,对园内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园内安全管理制度”对园内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总的要求,同时对园长负责制、门卫制度、园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堂卫生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校车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各项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四章主要针对大型集体活动、体育活动、上下学与家长的交接、楼道上下秩序与晚自习等日常管理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领域与环节作出了明确的安全管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了幼儿及其监护人的基本义务。

作为战斗在教育工作最前线的老师,我会依法依法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其他老师一道,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认真为孩子服务,认真为家长服务,认真为社会服务。

安全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大事。学校是培养二十一世纪人才的摇篮,幼儿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幼儿园安全工作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安危、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幼儿安全工作,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是十分重要的。

一、规范管理,完善制度。

幼儿园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每学期学校都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责任落实到人。学校每学期还与部门负责人签订好《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实行领导承包,分片包干,做到不定期检查和随时检查相结合,并建立了安全考核奖惩细则及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做到了网络化,保证了我园安全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

二、加强领导,居安思危。

幼儿园领导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幼儿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幼儿园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园领导在安全工作上齐抓共管,严格执行园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布置下一月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并指定专人去检查落实安全工作。例如我园基础条件差,围墙栏杆时有腐蚀断裂、联合器有松动现象;园部分开关老化;教室的钢窗由于油灰老化,时有玻璃脱落等进行重点维修和及时更换,从而铲除了不安全隐患,避免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也是幼儿园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三、宣教结合,提高素质。

园领导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位置,逢会必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对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和文件都能做到及时传达,结合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认真落实。例如:无锡市安全工作履职报告书、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的通知等等,结合文件不同的内容和要求,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场地、设施,用广播利用集体晨会时间,大小会议等,采用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和幼儿进行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尤其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园各项活动也强调安全,事前必先进行安全教育,例如:幼儿的外出活动、春游、田径运动会等都提出安全的要求。

通过学习《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使我深深体会到: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要条件,我们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牢记安全的重要性。它牵动这每个孩子、每个家长、每个教师的心。

其一,通过学习,看到了国家致力于幼儿园安全管理矢志不移的决心和力量,作为在幼儿园一线工作的我受到鼓舞和推动。在学习中,阅读了《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后,从中看到了党和国家对儿童人身安全特别关心、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行园安全管理的决心。关爱生命,情系校园,安全举措,拳拳之心,激动民心,更激励着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辉”。我想:党和国家关注民情,顺乎民意,对儿童安全的人文关怀所采取的重大举措,一定会受到全国民众的拥护和称赞;国家之决心必定能带动社会各阶层人士之心,带动学校各教职工之心和家庭各成员之心,使之心心相印,形成动力,就能有力推动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各部门都认真履行《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齐心合力,依法治校,定能开创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其二,通读《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了解其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觉得它的内容很具体,条款很分明,操作性极强,的确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南。统观《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觉得关于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的内容是重点。围绕这个重点内容展开深入的学习和探索,通过学习讨论,我明确了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掌握了幼儿园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是: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危房倒塌、防食物中毒、防火、防外来犯罪、防触电、防爆炸;知道了可采取的安全措施具体有:1、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2、出台有关保证教学安全的措施。3、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4、开展安全教育日和安全教育月活动。5、每周进行安全工作检查。6、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开展安全演练活动。7、开展专题整治活动;懂得了处理安全事故的方法步骤。在此基础上,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认识又得到提高,能够想到:国家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社会各部门尽力投入安全管理工作,给园安全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因条件,那么,作为园安全管理的内因条件——校内安全管理必须紧紧跟上。要紧紧跟上当今安全管理的时代步伐,我们教育工作者必须牢记安全管理职责,绷紧安全观念之弦,忠于安全管理之事,加倍努力,做好工作,才能不负众望。

其三,通过学习此材料,我深入地体会了一句话“如果你过分地珍爱自己的羽毛,不使它们受一点损伤,那么你将失去两只翅膀,永远不能凌空飞翔”。“点化和润泽生命是教育之核心”。对于这两句话,我的理解是:1、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待学校安全管理问题,正确处理好“放”和“管”之间的关系,不能只注意大胆地“放”,而忽视细致地“管”,也不能一味单纯地“管”而不敢“放”过分地限制学生的活动,把学生培养成温室里的花朵。2、我认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点化和润泽生命”的内涵应是安全教育。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中,“点化”最为关键。要做好“点化”工作必须抓好两点:一是要不失时机地找好“点”——教育切入点,二是要讲究“化”——教育方法的艺术性,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润泽”的效果。

其四,通过学习和思考,进一步明确了新学年安全管理工作的思路:(一)、组织学生学习《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提高执行教育法规的自觉性;(二)、按照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检查,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益;(三)、抓好“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12篇)篇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教育论文《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12篇)篇八

幼儿园各方面的管理都不能马虎,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幼儿入园时间不得晚于早8:00,一般在7-8点之间,冬季不得晚于早8:10,根据个别家长特殊需要可适当灵活安排。幼儿园不允许统一组织集体离园,离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4∶40,夏季不得早于5∶20,可根据本园实际适当延长,保证幼儿在教师在。

2、要求幼儿入园前家长先对孩子进行自检,并要求一律持接送卡接送幼儿,教师要做到既认卡又认人,严格核对接送人,要求家长委托他人接孩子时要事先告知班内教师,对不相识或未成年人接孩子应予拒绝,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经家长同意后,教师方可允许其接幼儿,以防错领幼儿。对离异的家庭要尊重抚养方的嘱托,不轻易将孩子放给另一方,避免幼儿园与家庭间不必要的纠纷。

3、带班教师在幼儿入园、离园时要认真与家长做好交接,要求家长早上一定把孩子送到老师手里,离园时安全地把幼儿交到家长手里,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其它事情,严禁发生幼儿走失的现象。

4、幼儿入园、离园时,教师要站在活动室门口热情接待幼儿及家长,进行晨间问候,与家长进行简单交谈。带药的幼儿,教师应要求家长认真填写服药记录并签字或摁手印,写明幼儿姓名、药物名称、药物服法、药物剂量,药物放置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杜绝药物中毒,吃药时要仔细核对。凡用量、剂量标签不明,须弄清后再服用。

5、带班教师认真晨检,严格按照一摸、二看、三问、四查、五记的要求,严禁幼儿将危险品带入幼儿园,观察了解每一位幼儿的身体和情绪状况,发现异常及时询问家长或医务人员。

6、入园时,带班教师对幼儿的健康情况可用红、黄、绿健康卡表示,做到人卡相符。离园时,教师必须对持有红卡的服药幼儿的病情变化和一日活动中有异常情况的幼儿向家长做详细交待。对个别受伤的幼儿,要耐心细致地向家长说清楚,以免造成家长的误解。

7、离园前,带班教师首先要清点人数,进行离园谈话,总结一天的活动,表扬好人好事,并进行交通安全和文明礼貌教育;然后进行晚检,检查幼儿书包、穿戴是否整齐,冬季托小班应逐个对幼儿的衣裤进行整理,中大班幼儿自检后教师再检,防止有尿湿裤子不说的现象,手、脸是否干净,提醒应带物品;最后组织幼儿进行区角活动或做游戏,等待家长来接。

8、离园时,教师要热情接待家长,主动向家长介绍幼儿在园情况,以便家园互相配合,共同教育好幼儿,9、幼儿全部接走后,教师应将活动室清扫、整理、消毒,锁门前将厕所、寝室、活动室、备课室全面检查一遍,关好门窗、电器、水龙头,确无异常情况方可锁门离开。

1、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足够的饮水,各班必须配备保温桶和口杯架,放在安全方便的位置,每天下班前清理保温桶里的剩水及水垢。

2、不允许幼儿进入锅炉房、热水间,暴露在外的火炉、热水器、暖气设备须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热水瓶或其它可能引起意外烫伤的一切用品不得放在活动室、寝室或幼儿能触摸到的其它地方。

3、幼儿园应为幼儿统一配备不锈钢水杯,严禁幼儿使用塑料杯。幼儿水杯要专杯专用,并有便于幼儿识别的标记,水杯必须每天一清洗一消毒。

4、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温度适宜、数量足够的开水,开水不应过热,根据季节保持水温,以免烫伤。提水路线应是幼儿不经常活动的地方或在幼儿不活动的时间,提防幼儿从旁突然撞过来发生危险。

5、要科学掌握幼儿饮水量,提醒幼儿及时饮水,除固定的饮水时间外,幼儿随渴随饮,不得限制幼儿饮水的次数,保证每个幼儿喝足量的水。

6、教师要组织幼儿有秩序地喝水,并给予适当帮助,如小班幼儿可坐在座位上由教师或保育员倒好水再喝,中、大班幼儿可自己接水喝。

7、教育幼儿有次序地取放杯子,不互相碰撞,注意节约,不乱倒、乱洒水。

1、幼儿园的厕所必须符合规定标准,要根据幼儿生理特点设计或改造,要求一律使用水冲式(目前农村幼儿园做不到的,要尽可能创造条件进行改建),厕所和盥洗室要尽量分开,除保证厕所卫生外,还应对厕所进行装饰美化,利用厕所文化教育幼儿养成良好习惯。

2、注意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如会及时大小便,大便后自己擦净,整理好衣裤,便后用肥皂洗手等。

3、将卫生纸裁好放在固定位置,并教会幼儿正确使用,不得浪费。

4、幼儿集中入厕时,值班教师、配班教师或保育员要分工明确,保证所有孩子在教师视线范围内,及时帮助年龄小和自理能力差的幼儿,对遗尿和遗屎的幼儿,耐心为其更换、清洗衣物。

5、教师要了解并尊重幼儿,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1、幼儿园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2、科学安排幼儿餐、点:一是根据幼儿胃的排空需要3-4小时的特点,全日制每天安排三餐一点或二餐一点,寄宿制每天安排三餐二点或三点,两餐之间间隔的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幼儿进餐时间不应少于20-30分钟。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12篇)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幼儿园教育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管理制度《幼儿园教育管理条例》。

慢性传染并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12篇)篇十

现行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二条,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一、《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是政府加强对幼儿教育管理和指导的两个重要行政法规。两个法规的施行(试行),将使我国幼儿教育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推动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必须把实施《条例》和《规程》的工作认真抓紧、抓好。要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幼儿园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条例》和《规程》是举办、管理和评估幼儿园的基本依据。各地应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并采用报告会、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两个法规,使各有关部门、广大幼教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人士都能知晓。

宣传、学习两个法规,对不同对象应有不同要求。在当前,应重点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教工作的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各类幼儿园主办单位的有关人员或公民个人,以及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学习。通过学习,使他们了解幼儿园的任务,管理体制与原则,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保育、教育工作的目标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等,树立以法治教的观念,做到依法办事。

三、实施两个法规,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要采取积极态度,努力创造条件,但不要搞“一刀切”、“齐步走”。在办园条件和水平上,应在坚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制定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具体工作规程。在实施步骤上,应本着积极、稳步、扎实的精神,依据可能条件,逐步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还应选择基础较好的地方和幼儿园,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依实施规划逐步推开,使本地区的幼儿园分期分批达到《规程》的基本要求。对现有幼儿园中办园条件差的,要采取措施推动他们积极改善办园条件,调整、充实、提高保教人员,逐步提高保教质量,一般不要采取关、停等简单办法处理。

四、《条例》和《规程》规定了国家对幼儿园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各地应根据需要,按照职责、权限,制订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如:幼儿园审批、注册办法,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审定、进修和考核制度,幼儿园编制标准,幼儿园经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幼儿园收费办法,幼儿园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等等。制订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应通盘考虑,区别轻重缓急,有先有后,统一安排。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12篇)篇十一

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及师生安全教育是幼儿园的一项长久性基础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及社会稳定.为确保幼儿在校园中安全成长,特制定以下安全条例:指导思想:立足于常规教育,定位于安全防范,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一、安全教育。

1.全体师生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

2.幼儿园要认真组织师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程》,《条例》为主要学习内容,提高依法执教的自觉性.

4.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幼儿法制教育。

5.狠抓养成教育的落实,提出具体要求,防止因违规行为造成的园内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把严抓细管作为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硬功夫来抓.

(一)确保交通安全。

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家长接送幼儿来离园时要遵守交通规则,不玩耍逗留,节假日外出须有父母带领.

(二)确保运动安全。

1.体锻,活动课必须严格按大纲要求,精心备课,严密组织,严禁教师中途脱堂;坚决禁止放羊式体育活动.

2.教师指导幼儿户外活动时,班中两位老师和保育员阿姨都要到场,指导幼儿自我保护的方法,确保幼儿活动安全.

3.教师要经常检查活动器材的性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凡因教师违规上课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一律由教师本人负责.

(三)确保活动安全.

1.组织师生较大型的外出活动,必须坚持申报审批制度.班级向幼儿园申报;幼儿园向上级申报;严禁组织幼儿参加带有商业性质的庆典活动及有危险因素的活动.

2.校园各项活动必须事先考虑到安全教育及安全防范措施,谁主管谁负责.

3.组织园内外集体劳动,事先要明确目的,讲清安全要求,制定相应措施;严禁组织幼儿接触有易燃,易爆,高空等危险因素的劳动.

(四)确保校园安全。

1.加强校内消防教育,严防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2.严禁幼儿携带管制刀具,玩具枪,子弹,各种电器,电子玩物等不符合幼儿身份的危险物品或非学习用品进校进班,以防发生意外.

3.安全负责人经常对校园内所有建筑物,电源电线,锅炉房,文体设施,室外玩具等要经常检查维护,对年久失修的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4.在楼道,楼梯,楼上护栏处设有明确的安全警示.

5.严格门卫管理制度,坚持来客登记,控制园外人员随意进园,严禁闲杂人员进园干扰滋事,幼儿在园期间,严禁机动车入校园.

6.教育幼儿不随便吃零食,注意饮食安全.

(1)校园伤害事故,一律由当事人负责处理或赔偿.

(2)必须坚持考勤制度,缺席须有家长签字的假条或电话.幼儿中途离校必须有班主任及家长护送或交接,否则,门卫不得放行.班主任应坚持早晚点名查人.

(3)不得翻越校墙,门,攀爬建筑物,护栏.

(4)节假日,进入周围工业区,港区,铁路建筑工地,须有家长带领,注意遵守有关规定.

(5)防止农田电力触电,溺水,伤害事故发生.

(6)防止坏人引诱,拐骗.

8.实验室,微机室要规范管理,有毒物品,强腐蚀药液要单独存放,严加保管;微机操作必须听从老师指挥,防止触电伤人.

9.发挥警园共建功能,及时处理周边治安隐患,对个别问题幼儿进行综合教育.

1.由园长亲自抓,园长是总责任人,分管园长具体负责.

2.成立领导小组.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和奖励制度。

1.奖励:对恰当处理事故,平息矛盾的有关责任人在年终考核中予以奖励.

2.凡由于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利,教育不够造成幼儿伤亡的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优评先.

3.凡因教师违反师德规范,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的幼儿伤害,伤亡事故,追究刑事责任,并负责对受害人经济赔偿.

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是保证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遵守安全工作制度,以减少,预防伤害儿童事故的发生,杜绝恶性事故,保证园所保教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幼儿生理,心理特点和本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园的安全卫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园所的设备,环境应符合安全的要求。

室内铺地板,盥洗室地面用防滑建筑材料,地面要保持干燥.

园内煤气,电线上路,电梯警报器,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确保园内安全.

室外大型玩具,运动器械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室内设备,如吊扇,门窗,地板,桌椅,房屋,玩具等随时检查,发现损坏迹象,即刻停止并及时修复.

室内电器设备安置在安全处,电线不暴露在外.

生活环节中保证儿童安全。

幼儿来园时做好晨检,了解每个幼儿的健康状况,杜绝传性疾病及不安全物品入园.

进食时,食物温度要适宜,幼儿座位要固定,专心进餐,带班老师来回巡视指导幼儿洗嚼慢咽,不嬉闹,不催促硬塞,咽下最后一口方可离开座位.

食物新鲜卫生,烧熟煮透,不吃隔夜,隔顿或污染的饭菜,点心,防止食物中毒.

睡眠前检查幼儿口腔内不含留食物,安睡后班内不离人,值班人员应巡回观察,如幼儿有异常情况,即使采取措施.入厕应有次序的进行,避免拥挤混乱.发生推撞碰跌,盥洗室要保持地面干燥,有水及时拖干,防止幼儿滑倒.

凡幼儿发生过不明原因的昏厥,抽搐或其他严重正症状,要在查明原因后根据医嘱方可来园.

建立解送制度,防止幼儿走失,尤其是对新入园的幼儿要特别注意,小儿离园时应一个一个由家长接回,不可交给陌生人,外出活动前要清点人数,勿使失散.

保健老师给幼儿吃药,打针时要做到三查四对,严禁吃错药,打错针.

活动要适合幼儿年龄特点,保教人员要参与幼儿活动并进行指导.保持良好的次序,尤其对好动,顽皮的幼儿和体弱儿要注意和照顾,防止摔倒,跌伤,攻击,争夺玩具等现象的发生.

上楼时带班老师在后,下楼时带班老师领先,上下楼梯时年龄小幼儿在前,大的在后,手要扶好扶手,并注意靠右边走,不推不挤.

在户外活动前,要对活动场地,器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工作人员安全守则。

工作要坚守岗位,全神贯注,不聊天,不干私活.

态度和蔼,动作轻柔,严禁威胁恐吓,强行拉扯,空关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准用被子蒙盖啼哭的小儿头部.

各种物品应放于固定安全位置,一般内服药必须有明显标签,妥善保管,放在幼儿拿不到的地方.外用,消毒药品及可能有伤害小儿的物品严禁进班,开水壶及热饭热菜也不准进班.

小儿在园所内发生任何异常情况,无论大小,无论后果如何,值班人员都必须如实交班.

幼儿药品由保健医生统一管理,不随意放置.药品上要写明幼儿姓名,班级.不得拿到教室.给幼儿用药时,不论内服,外用,事先必须认真反复核对无误,不准打错针,服错药.

教师不携带私人用品进班,特别是有尖锐棱角,金属物品,有壳核事物,外用化学药水等.个人装饰简单大方,不佩带耳环,不留长指甲,不穿高中跟鞋.

时刻检查幼儿的穿着情况,冷加热脱,杜绝幼儿肚脐眼在外,幼儿指甲过长,老师有责任帮助修剪,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不小心抓碰,抓疼别人).与家长保持正常关系,不与家长闲聊,以免影响代班,造成不安全因素.

幼儿离园时,必须经过老师同意,不允许他人随便带领,如父母有事委托他人来带领,必须写好。

委托书。

带好身份证老师方放行.兴趣组结束后必须严格按人数交到当班班主任手中清点人数后方可离开杜绝不必要的事故发生严禁幼儿走失.

严格遵守幼儿园食品验收制度,做好食品消毒,玩具消毒,桌面消毒,厕所消毒工作,杜绝病原体入园,防止各种中毒事故及传染病爆发事故的发生,严格遵守食堂员的日检制度.

下班前严格检查园内水,电,煤气及门窗关闭情况,杜绝事故发生.

员工中若发生传染病或有发热腹泻等可疑传染病症状,应立即向园方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后果自负.

在全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教工的安全意识,确保把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一旦事故发生,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为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法》及《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条例》,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综合治理。

l,协助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情况,发现不良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教育幼儿要文明玩游戏,并取得家长支持.

二,交通安全。

经常向学生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生遵守安全规则.

幼儿一定要在家长的陪同下才能外出.

三,活动安全。

1,引导幼儿在园文明活动,不玩危险游戏,不做危险动作.

2,经常检查校内设施,及时清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在园安全.

四,饮食安全。

1,宣传健康合理的饮食知识,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2,严格执行食品采购,验收制度,保证师生饮食安全.

五,疾病预防。

1,加强春季疾病预防教育,科学指导健康生活.

2,及时采取控制疾病措施.

六,消防安全。

l,经常向学生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2,经常检查消防措施,及时更新.

3,定期检查食堂煤气,校园内电器,电线以及一切能引起火灾的设备,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学校全体师生生命安全和财产的安全.

为了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幼儿园全体师幼的人身安全和幼儿园的财产安全,保障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们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文(12篇)篇十二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幼儿园的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一九九o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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